王佳 李文
内容提要:以激励企业自主纳税为主的柔性税收征管作为税务机关的新型征管方式,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以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利用2009-2019年深沪A股上市公司数据,构建双重差分(DID)模型,考察柔性税收征管对企业税负影响的净效应。研究结果表明,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名单公示后,充分发挥了柔性税收征管的激励效应,导致企业税负显著提高,经过一系列检验,结论依旧成立;异质性分析发现,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税负较高或较低的企业没有显著影响,与国有企业相比,其对非国有企业的影响更大;较高的企业声誉给企业纳税行为带来激励和约束双重影响;柔性税收征管对刚性税收征管存在挤出效应和补充效应。研究结论对税务机关确定最优税收征管方式、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等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治理理念不断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柔性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方式,体现了治理理念的多元治理、重协调与互动等特征,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发展方向(蒋建湘和李沫,2013)。同传统“以规章制度为中心”的刚性管理相比,“以人为中心”的柔性管理更加适应现代发展需要(张春瀛,2004)。在税收征管领域,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刚性税收征管成为税务机关汲取税收收入的传统征管方式,其主要是通过强制性手段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陈晓光,2016);而柔性税收征管则是通过激励机制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是对刚性税收征管的一种补充(孙雪娇等,2019)。如2014年实施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作为柔性税收征管的举措之一,主要是通过公示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名单的方式,来激励企业规范纳税行为、自觉自愿纳税。那么,柔性税收征管作为新型征管方式,如何影响微观企业税负、如何处理好与传统刚性税收征管两者的关系,都是税务机关调整税收征管改革理念和方式,从而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对于个人和集体来说都至关重要。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高质量发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建立征信国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据《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总体排名第31位,但纳税、信贷领域排名分别为第105位和第80位,仍显滞后。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里强调“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重要性,旨在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目前,中国主要采用奖赏和惩罚并用的治理范式推进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查处、惩罚的刚性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纳税人失信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奖赏、激励的柔性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纳税人守信收益(李林木等,2020)。一直以来,刚性税收征管都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收入的主要征管方式,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实施的“黑名单”披露+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失信的惩戒力度。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一的刚性税收征管难以满足企业对纳税服务提出的更高要求,税务机关应适当调整税收征管方式,引入以激励效应为主的柔性税收征管作为补充。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实施的纳税信用“红名单”披露+联合激励制度,作为典型的柔性税收征管手段,以鼓励和引导为主,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充分体现了税收征管现代化“多元治理”和“征管与服务”相结合的特征(冀云阳和高跃,2020),能够有效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助力企业“增信减负”。
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对于税收征管与企业税负的研究已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在名义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税收征管作为影响企业税负的直接因素,其效率的提高,必然会引起企业税负的上升。税务检查作为典型的刚性税收征管手段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有效途径(Li等,2019),据2012年世界银行企业调查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年里,约有66.89%的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的访问或检查,其中约有69.19%的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或约见2次及以上,显著提高了企业税负(于文超,2015)。同时,已有研究从刚性税收征管角度出发,发现税收任务(田彬彬等,2020)、地方财政压力(高正斌等,2019;李文和王佳,2020)、税收征管信息化(樊勇和李昊楠,2020;寇恩惠等,2020)等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从而增加企业税负的重要影响因素。尽管刚性税收征管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从而促进税收“应收尽收”、抑制企业偷逃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就,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层次也会发生变化。如何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纳税服务需求,构建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现代管理服务型税务机关,已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难题(宋永信,2015)。
以激励企业自主纳税为主的柔性税收征管作为新型征管方式,成为解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纳税服务需求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供给滞后之间矛盾的重要突破口。2014年10月起实施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纳税信息采取扣分方式对企业纳税信用进行评定,并与多个部门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其中,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A级企业名单及信息的行为,可以向社会释放一个积极的信号,提高企业声誉(李建军和范源源,2020)。声誉作为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Gibson等,2006),良好的企业声誉能够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制造竞争壁垒(Deephouse,2000),在竞争性市场中起关键作用(Abimbola和Vallaster,2007)。由于政策出台时间较短,目前已有关于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阶段,极少数实证文献从柔性税收征管视角出发,将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作为准自然实验,利用上市公司数据,考察了其对企业融资约束(孙雪娇等,2019)、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冀云阳和高跃,2020)、企业创新(叶永卫等,2021)等方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文以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利用2009-2019年深沪非金融A股上市企业数据,构建双重差分(DID)模型,系统分析了柔性税收征管对微观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的有效性,并尝试探讨柔性税收征管与刚性税收征管的关系。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研究视角方面。已有研究大多从刚性税收征管视角出发,探讨税收征管的“约束效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本文则从柔性税收征管视角出发,丰富了柔性税收征管与企业税负方面的实证研究,为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微观效应提供经验证据。第二,研究方法上。本文在“A-S”逃税模型的基础上,引入柔性税收征管、税务机关等要素,系统分析了纳税激励对企业和税务机关征纳税行为的影响。第三,研究设计方面。已有相关实证研究仅检验了2015年的政策实施效果,本文在处理组和控制组的选取上更为严谨,选取2015-2019年间连续5年被评为A级的企业作为处理组,连续5年未被评为A级的企业作为控制组,更为准确地评估了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政策净效应及政策的动态效应。第四,研究内容方面。刚性税收征管和柔性税收征管作为税务机关筹集税收收入的主要手段,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利于税务机关确定最能满足现代需求的税收征管理念和方式。本文在检验柔性税收征管对刚性税收征管的挤出效应的同时,还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及筹集税收收入三个方面检验了柔性税收征管对刚性税收征管的补充效应。
早在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中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正式展开。随后,于2007年12月正式开通A级纳税信用企业发布平台——中国纳税信用网,向全社会公布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尽管如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并未激起太大水花,可能的原因是,国地税机构并行、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备、激励力度不足等。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起全面施行。同2003年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相比,2014年在管理范围、评定周期、评定对象、信息采集、判别方式等方面均进行了优化。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指出,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价,按得分评为A、B、M、C、D五级,其中M级为2018年新增。对于A级企业,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27个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在18个相关领域内实施41条联合激励措施,极大地增强了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愿。自2014年10月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实施以来,每年4、5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都会面向全社会公布前一年度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名单。据统计,2014-2020年度参与纳税信用评级的企业纳税人数量由854万增至3300万,从纳税信用评级结构来看,总体稳中向好,呈“两边小,中间大”的橄榄型,A级企业数量逐年增加,C、D级企业逐年减少。具体而言,A级企业占比由2014年的7.64%上升至2020年的8.28%;C、D级企业占比则下降了约11.12个百分点(1)2014年数据来自《中国税务年鉴2016》,2020年数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依法纳税,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2020年1月起启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700多万户企业实现了纳税信用修复,其中约6万户企业纳税信用级别提升至A级(2)国家税务总局:《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纳税信用管理助力企业“增信减负”》,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164478/content.html,访问日期:2021-05-18。。由此说明,纳税信用评级制度显著提高了企业自主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柔性税收征管的激励效应。
本文在“A-S”逃税模型(Allingham和Sandmo,1972)设定的基础上,引入税务机关刚性税收征管和柔性税收征管等因素构建理论模型(3)限于篇幅,详细证明过程未列示,备索。。现在,假设企业逃税的概率为P1、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为P2,且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收益矩阵如图1所示。
其中,W为企业实际收入;E为企业纳税申报收入;t为名义税率;π为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逃税时的处罚强度,且π>t(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支付一定滞纳金和罚款,因此本文假设处罚强度(π)大于税率(t)。;C为税务机关检查的成本,且C<π(W-E)-θtE;θ为税务机关对于税收遵从情况良好的企业给予的激励强度,且t>θ(5)为了保证下文式(5)一阶条件得到满足,因此我们假设(t-θ)>0,即t>θ。。θ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其代表税务机关以激励为主的柔性税收征管手段,对于企业来说,申报收入越高表明税收遵从程度越高,因此得到的奖励越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企业申报收入越高引致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越高。此外,关于柔性税收征管成本问题,一方面柔性税收征管是在已有税收征管的框架下实施的,新增征管成本较小;另一方面柔性税收征管在促进企业税收遵从的同时,税务机关的分层管理、精准服务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征管成本。鉴于此,本文理论分析部分未将税务机关柔性税收征管成本单独列出,较为符合现实情况。
为了方便分析,令X1=W-tE-π(W-E)、X2=tE+π(W-E)-C、Y1=W-tE+θE、Y2=tE+θtE、Z1=W-tW+θW、Z21=tW+θtW-C、Z22=tW+θtW。由假设可得,Y1>Z1、Z22>Z21、X2>Y2,同时不失一般性假设Z1>X1,原因在于当税务机关检查时,对于企业来说不逃税收益更大。
那么,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期望效用分别为:
E(U)1=P1[P2U(X1)+(1-P2)U(Y1)]+(1-P1)[P2U(Z1)+(1-P2)U(Z1)]
(1)
E(U)2=P2[P1U(X2)+(1-P1)U(Z21)]+(1-P2)[P1U(Y2)+(1-P1)U(Z22)]
(2)
由于企业可以决定自身逃税概率(P1)和申报收入(E)、税务机关可以决定检查的概率(P2),本文假设惩罚率(π)为一个常数,仅用P2的大小来衡量税务机关刚性税收征管强度。因此,企业和税务机关效用最大的一阶条件为:
(3)
(4)
(5)
(6)
(7)
其次,式(5)的二阶导数为:
(8)
最后,经证明,式(5)一阶导为零成立,存在最优申报收入(E*)。下面对三个最优解进行比较静态分析,考察纳税激励(θ)如何影响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征纳税行为。
企业纳税行为的反应:
(9)
(10)
假说1:柔性税收征管会促进企业自愿遵从度,从而提高企业税负。
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反应:
(11)
由式(11)可知,纳税激励的提高会降低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据此提出本文的第2个研究假说,这个假说将在扩展性分析中进行验证。
假说2:柔性税收征管对刚性税收征管具有挤出效应。
纳税信用评级制度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面向全社会公布A级企业名单,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声誉。企业声誉是一种普遍的组织属性,反映了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好坏的看法(Roberts和Dowling,2002)。对于企业来说,良好的企业声誉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将社会监督引入税收征管环节,加大了企业的失信成本。本文主要从约束和激励两个方面对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影响企业税负的声誉机制进行理论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增加了企业的社会关注度。税务机关面向全社会公布了A级企业名单,提高了公众参与度与社会关注度,同时也体现了税收征管现代化“多元治理”、“社会民主”的治理思想。社会监督是约束企业行为的有效方式,是政府监督的外部触手,对于政府监督无法触及的范围进行补充监督(刘穷志和张莉莎,2021)。媒体作为民众行使社会监督权利的主要途径,尽管常独立于其他企业,但却能通过声誉机制促进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发挥公司治理作用(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若企业被发现有违法行为,则可能会被迅速传播和放大,增大了企业的失信成本,出于维护企业声誉的压力,企业也会减少潜在的逃避税行为(李建军和范源源,2020)。Dyreng等(2016)的研究也表明公众压力会影响上市公司避税行为,导致有效税率上升2.7个百分点。
第二,纳税信用评级制度提高了企业的议价能力。“营改增”政策作为近几年财税改革的重要抓手,其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税负,激发市场经济活力,而企业税负转嫁能力是影响企业享受“营改增”红利的重要因素(李成和张玉霞,2015)。理论上说,企业可以通过前传、后传等方式将企业税负转嫁给供应商和客户,税负转嫁能力受企业在市场定价中的议价能力影响,企业议价能力越高,说明企业在市场定价中具有主导优势,税务转嫁越容易(乔睿蕾和陈良华,2017)。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逐渐成为企业间达成合作关系的关键,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实施则为促进企业间诚信合作创造了条件,企业可以通过展示良好的纳税信用优势,缓解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自己赢得更多合作机会,提高自身议价能力,从而提高税负转嫁能力,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据此提出本文的第3个研究假说:
假说3a:柔性税收征管通过提高社会对企业的关注度,从而提高企业税负。
假说3b:柔性税收征管通过提高企业议价能力,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本文选取2009-2019年深沪A股上市的企业作为研究初始样本,并进行如下处理:第一,剔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企业样本和ST、*ST、SST股的企业样本;第二,考虑到政策实施年份为2015年,为保证政策实施前至少两年数据,剔除2013年以后上市的企业样本;第三,剔除企业实际税负小于0和大于1的企业样本;第四,为了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对涉及价格的变量进行消胀处理;第五,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缩尾处理。
本文原始数据来源如下:纳税信用评级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社会关注度数据来源于CNRDS数据平台的中国上市公司财经新闻数据库,该指标涵盖500多家网络媒体和400多家报纸刊物。除以上情况外,本文企业层面的微观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地区层面的宏观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稽查年鉴》。
(1) 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税负,参考刘骏和刘峰(2014)的研究,采用企业税负(ETR)=(支付的各项税费-收到的税费返还)/营业收入来衡量企业税负。
(2) 主要解释变量。本文的主要解释变量为企业纳税信用评级是否为A级的虚拟变量,若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则取值为1,否则为0。纳税信用评级自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201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首批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名单,即政策发生年可视为2015年,然后依据“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进行查询。已有研究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检索依据(孙雪娇等,2019),但考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的时间为2015年,即2014年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仅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检索,可能会产生样本遗漏。因此,本文以企业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同作为检索依据,手动收集了2015-2019年公布的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名单。考虑到样本期间内存在企业间断式被评为A级的可能,为了更准确地评估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税负影响的净效应,本文将2015-2019年连续5年被评为A级的企业作为处理组,连续5年未被评为A级的企业作为控制组,最终样本包含670家企业,其中,处理组460家,控制组210家。
(3) 控制变量。参考已有研究,本文将可能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微、宏观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加入模型。其中,微观因素包括: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盈利能力(ROA)、可持续增长率(SGR)、资产负债率(DAR)、资本密集度(CI)、股权集中度(OC);宏观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GDP)、产业结构(IS)、地区规模(POP),并控制企业固定效应、行业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统计性描述见表2。
表2 主要变量统计性描述
(4) 机制变量。本文主要考察纳税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公示纳税信用为A级的企业名单给企业带来的较高声誉如何影响企业税负,即检验声誉机制在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影响企业税负过程中发挥怎样的效应。因此,机制变量主要包括社会关注度和企业议价能力,具体指标选取参考叶永卫等(2021)和童锦治等(2015)的研究,详情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说明
(续表)
首先,基于上述理论分析,为验证本文的研究假说1,参考孙雪娇等(2019)的研究设计,将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作为“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DID)模型来考察柔性税收征管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ETRit=β0+β1TREATi·POSTt+∑βkXit+γj+δt+θi+εit
(a)
其中,ETRit为企业税负;TREATi为信用评级是否为A的虚拟变量,POSTt为信用评级为A的公示年份虚拟变量,而交互项TREATi·POSTt的估计系数β1为本文考察的重点;Xit为可能影响企业税负的控制变量集合;γj、δt和θi分别为行业、时间和企业个体的固定效应。
表3报告了柔性税收征管与企业税负的基准回归结果,其中第(1)-(4)列为包含主要解释变量,逐步引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加入控制变量前后,交互项的估计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施行,显著提高了企业税负水平,且具有一定稳健性,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说1成立,即柔性税收征管的激励效应提高了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从经济意义上看,第(4)列主要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007,意味着柔性税收征管使得企业税负上升了0.7个百分点。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1) 平行趋势检验及动态分析。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Event-Study)来检验本文的研究是否满足平行趋势假定,因此,在模型(a)的基础上设定如下模型:
(b)
其中,postn为年份虚拟变量,β-6至β4为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实施前6年至实施后4年的政策效果。值得说明的是,本文以政策实施前1年作为模型的基准组,具体回归系数及90%置信区间见图2。如图2所示,β-6至β-2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处理组和控制组在政策实施前并未有明显不同,表明该研究满足平衡趋势假定;β1至β4则均显著为正,说明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存在长期正向影响,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正向效果呈波动上升趋势。
(2) 安慰剂检验。参考孙雪娇等(2019)的做法,通过随机虚构处理组和控制组的方式进行安慰剂检验。具体而言,本文样本包含处理组460家,控制组210家,在打乱企业样本顺序后,随机抽取460家企业作为处理组,剩余210家企业作为控制组,而后进行估计得到一个虚拟处理效应。重复上述行为1000次,最终得到1000个虚拟处理效应,其统计性分析见图3。由结果可知,虚拟处理效应的t值均值约为0,说明企业税负的提高确实是由于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导致的,而非其他偶然因素。
(3) 更换被解释变量。本文采用企业税负2(ETR2)=(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营业收入来对模型(a)重新进行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与基准结论一致。
(4) 调整样本区间。本文选取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实施的前后各三年,即2012-2017年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结果保持一致。
(5) 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PSM-DID)。为消除纳税信用评级制度过程中的样本自选择问题等,提高研究结论的稳健性和可信性,本文采用PSM-DID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而言,选取可能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的变量,为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匹配条件相当的企业作为控制组,然后进行DID分析。本文采用两种匹配方式,分别是1∶1有放回的近邻匹配和带宽为0.02的核匹配,研究结果保持一致。
(6) 排除其他政策的干扰。近几年,“营改增”政策和国、地税局合并举措必将对企业税负产生影响。因此,为了排除这两个政策的干扰,本文采取如下措施:其一,仅采用一直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样本进行回归,以排除“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其二,将样本区间缩减为2009-2017年,以排除国、地税合并的影响,交互项系数仍显著为正。
本文基于企业性质和企业税负水平进行异质性分析,考察柔性税收征管对不同类型、不同税负水平企业的影响。首先,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具有的避税动机更大、税务机关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因此,合理猜测具有激励性质的柔性税收征管会给非国有企业带来更大影响。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回归结果见表4第(1)、(2)列,结果显示,柔性税收征管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更大。其次,基准回归结果表明柔性税收征管提高了企业税负,那么这种正向影响是否具有持续性,即会不断提高企业税负吗?本文采用分位数回归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见表4第(3)-(7)列,结果显示,柔性税收征管对于拥有过高或过低企业税负的企业来说没有显著影响,可能的解释为,拥有过高企业税负的企业,自身“应交尽交”的程度更高,所以税负上升空间极小;而拥有过低企业税负的企业,可能存在避税产生的收益大于柔性税收征管的激励效应,所以企业仍选择避税,这也是接下来具有激励性质税收征管的改进方向。
表4 异质性分析结果
基于前文理论分析的内容,本文主要从声誉机制的约束和激励两个方面,对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影响企业税负的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回归结果见表5。其中,第(1)、(2)列的被解释变量分别是社会关注度(MA)、企业议价能力(BP)。
表5 声誉机制分析结果
由表5可知,交互项的回归系数分别在5%和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纳税信用评级制度显著提高了企业社会关注度和企业议价能力,佐证了前文的理论预期。税务机关面向全社会公布了A级企业名单,给企业带来较高声誉后,一方面,引入了社会监督因素,企业出于维护声誉的动机,会主动减少偷逃税行为,来保持良好的纳税声誉;另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在市场定价中的地位,企业可以通过定价进行税负转嫁,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综上所述,较高的企业声誉给企业纳税行为带来激励和约束双重影响,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说3成立。
柔性税收征管作为税务机关新型征管方式,如何影响传统刚性税收征管,以及两者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及筹集税收收入方面呈互补还是替代关系,即回答在实施柔性税收征管的同时,是加强还是放松刚性税收征管强度,都是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
税务稽查作为典型的刚性税收征管手段,本文采用企业所处地区税务稽查局人员的受教育程度(TC1)和年龄(TC2)作为刚性税收征管强度的代理变量,分别用研究生人员占比和35岁以下人员占比来衡量,回归结果见表6。由结果可知,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柔性税收征管显著降低了刚性税收征管强度,即产生挤出效应,验证了本文的假说2成立。可能的解释为,企业诚信纳税可作为企业向政府或税务机关寻租的一种隐蔽方式,政府或税务机关通过降低刚性税收征管强度的方式来“奖赏”企业,邹萍(2018)的研究得出类似结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以作为企业向政府寻租的手段,从而降低了企业税负。
表6 柔性税收征管对刚性税收征管的挤出效应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柔性税收征管对刚性税收征管的补充效应:首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方面,将实际税负与预期税负比值作为代理变量,指标越大表示税收征管效率越高;其次,促进企业依法纳税方面,延续上文的衡量标准;最后,筹集税收收入方面,税收征管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实现税收收入,采用各省市的实际税收收入的对数衡量。由表7回归结果可知,交互项系数均表现为,在低刚性税收征管强度样本中显著为正,在高刚性税收征管强度样本中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柔性税收征管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及筹集税收收入方面对刚性税收征管发挥补充效应,结合挤出效应的结论,可以认为柔性税收征管与刚性税收征管两者呈替代关系。
表7 柔性税收征管对刚性税收征管的补充效应
柔性税收征管和刚性税收征管作为税务机关主要的征管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协同作用,才能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但现实中,两者却呈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这将扭曲纳税信用制度的初衷,破坏市场的公平性,阻碍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
本文从柔性税收征管角度出发,以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利用2009-2019年深沪A股上市企业数据,构建双重差分(DID)模型,考察了柔性税收征管对企业税负影响的净效应及声誉机制的有效性,同时对柔性税收征管与刚性税收征管的关系作进一步分析。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名单公示后,充分发挥了柔性税收征管的激励效应,引致企业税负显著提高,经过一系列检验,结论依旧成立。第二,异质性分析发现,与国有企业相比,纳税信用制度对避税动机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的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更大;柔性税收征管对企业税负较高或较低企业没有显著影响,可能的解释为,拥有过高企业税负的企业,自身“应交尽交”的程度更高,所以税负上升空间极小,而拥有过低企业税负的企业,可能存在避税产生的收益大于柔性税收征管的激励效应,即激励力度不足,所以企业仍选择避税。第三,声誉机制分析发现,较高的企业声誉给企业纳税行为带来激励和约束双重影响,一方面社会监督会促进企业税负上升;另一方面企业议价能力的增强会提高税负转嫁能力,从而降低企业税负。第四,柔性税收征管对刚性税收征管产生挤出效应的同时,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及筹集税收收入方面发挥补充效应,即发现两者呈替代关系。
为充分发挥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政策效果,建立征纳双方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本文基于上述主要结论,提出以下两方面启示:
第一,为进一步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应提高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激励强度和精准性,使得诚信纳税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避税带来的收益。具体措施包括:① 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出发实现多部门间联合激励的“双扩围”,即一方面要扩大联合激励部门和措施的激励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联合激励的落实程度和实施力度;② 调整纳税信用评级方式,当前的纳税信用评级以减分为主,仍带有惩戒意味,应结合2003年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加分办法,形成有加有减的纳税信用评级方式,充分发挥激励效应;③ 扩宽A级企业名单查询渠道,当前可供全社会查询的渠道过于单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速度,降低了激励效应,因此,应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使“好消息”在全社会得到充分传播;④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税务机关应充分了解企业真实需求,识别企业逃税的动因,建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第二,确定柔性税收征管和刚性税收征管职能定位,合理分配职能范畴。本文研究结果表明,柔性税收征管与刚性税收征管两者呈此消彼长替代关系,呈现这种结果可能的解释为,A级企业数量的增多会提高社会公众和上级部门对本级政府或税务机关满意度提高,因此企业诚信纳税可作为企业向政府或税务机关寻租的一种方式,政府或税务机关则通过降低刚性税收征管强度的方式来“奖赏”企业,以降低企业税负。但是,柔性税收征管的初衷是弥补刚性税收征管的不足,而不是替代,税务机关应将两种税收征管方式有效结合起来,确定最优税收征管方式,充分发挥两者协同共治的作用。同时,提高税务机关执法独立性,压缩企业寻租空间,成为保障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充分发挥激励效应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