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 隆 高晓霞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 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政党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操作者、主导者和推动者, 而政党制度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和不懈的价值追求,是新型政党制度中执政党和参政党一致的政治目标,是共同的政党政治责任。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发展史就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本质规定和核心要义、并且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从而争取和实践人民民主的奋斗史。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立人民民主国家制度。中国共产党“一大”提出了实行社会革命根本政治目标,中国共产党“二大”又提出了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等最低纲领。毛泽东曾经指出,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明确地把实现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任务。1931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在瑞金召开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民主政权、实施民主制度的开端,在民主制度上实现了代议制的民主和直接的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一部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民主政权,是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础上进行的政权民主化的成功探索,是合作性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强调“三三制”的实质是民主,合乎统一战线原则,不仅是敌后抗战的最好政权形式,而且是“将来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所应采取的政权形式”。1945年7月,毛泽东在延安与黄炎培的“窑洞对”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人以民主新路作为破解“王朝兴衰周期率”的解决方案,强调“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可以说,民主监督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和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从一开始就得到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和明确强调,也得到了民主党派的共同关注,并且成为中国共产党争取民主的重要方面。
首先,人民民主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的独立自主。在亚当·普热沃斯基等人看来,民主政体运作和持续的基本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国家。没有有效的国家,就不可能有民主和市场。也就是说,国家的独立自主和有效治理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的先决条件。其次,人民民主的实现必须建基于与之相适应的政体,从而体现国家的 根 本 性 质。1949年6月30日,毛 泽 东 发 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最后,人民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相应的政党制度作为其运行载体。政党主导是现代国家建设和实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道路之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也标志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正式确立。争取民主一直是中国民主党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基本政治主张。但必须指出的是,在争取民主的斗争中,民主党派的民主观经历了“农工民主”、 “十足道地的民主”、 “人民民主”的演变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重要历史关头,民主党派彻底抛弃了坚持已久的资产阶级民主观,最终转向“人民民主”。可以说,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同政治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为新中国成立奠基。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不懈的追求,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新型政党制度中的共同选择。1949年10月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思想在中国落地生根,使人民当家作主从梦想变成了现实,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凸显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伟大旗帜。1956年中共八大将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确立为多党合作基本方针,标志着新型政党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获得了初期发展。尽管后来在建设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也有失误、有挫折, “未能将民主上升到制度化、法制化高度来认识”,甚至使“共产党的民主传统和民主作风遭到严重破坏”,但是在新型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同追求人民民主的价值目标始终坚定不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前提,是新型政党制度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新型政党制度的法治化进程中成为人民民主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新型政党制度中的参政地位和参政权利受宪法保护,这也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政党制度中,人民民主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过程中始终高举的共同旗帜,是共同遵循的民主政治理念,也是共同追求的一致的民主政治价值目标。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 “民主”与 “专政”、 “民主”与 “集中”、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念。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从而使人民民主深入发展的政治制度保障和社会物质基础更加坚实。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讲话提出了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论断,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前提。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方面要求就是在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邓小平强调, “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邓小平郑重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各民主党派努力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民主、加强法制,进行自我教育和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不仅在民主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基于民主监督“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工作,负责任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中国共产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民主与法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作为其制度载体的新型政党制度的法治化建设。1989年12月3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各民主党派在我国国家政权中的参政党地位,标志着新型政党制度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发展阶段。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意味着其在新型政党制度中既不是在野党、反对党,也不是旁观者、局外人,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中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民主党派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献计出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者、实践者和重要政治力量。其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具体实践,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推动力量。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多党合作制度入宪标志着新型政党制度具有了宪法法律保障,同时也意味着在新型政党制度中,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和参政权利受宪法保护,这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200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民主党派是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并且强调,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由此可见,新型政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离不开新型政党制度作为其制度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