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犯罪现状、防治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2-09-14 02:57蒋海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区块货币犯罪

蒋海涛

(山东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200)

当前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给传统金融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产生了众多新型金融产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就是其中之一。新技术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使用新技术犯罪提供了野蛮生长的温床。虚拟货币犯罪已经在全世界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不法分子通过数字技术进行跨地域侵权和敛财活动,给社会公众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隐患。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很多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将大量虚拟货币犯罪活动中枢转移到海外,侵害目标依然瞄准国内社会公众。

一、虚拟货币犯罪及其特征

(一)虚拟货币犯罪及现状

虚拟货币犯罪是指以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虚拟货币为载体,实施危害金融秩序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1]当前,在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虚拟资产推陈出新,虚拟货币种类繁多,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公众急于获利心理,使用不同的虚拟货币品种实施了多种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

近十几年来,虚拟货币价格巨幅波动带来很多做空和做多机会,巨大的财富效应对普通民众的诱惑度与犯罪数量增长幅度相关性很高。比特币单价从2010年不到两毛钱人民币到2021年最高时达36万多人民币,以太币等其他虚拟货币也波幅惊人,财富效应吸引大量社会公众掉入不法分子设置的暴富陷阱,各种网络平台夸张诱导式的炫富误导,无形之中助推了虚拟货币犯罪活动的泛滥。当前监管体系和制度尚不能对虚拟货币的各种活动进行有效的管控,随着相关虚拟货币犯罪业务向境外转移,可以预判未来虚拟货币犯罪活动仍可能高发,存量和增量虚拟货币犯罪风险都不能忽视。统计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犯罪的相关数据(图1),显示虚拟货币罪数量近年呈现爆发式增长,给社会安定和社会公众财产带来极大危害。

图1 近年虚拟货币犯罪判例变化趋势(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虚拟货币犯罪涉及币种种类繁多,全球目前广泛流通的虚拟货币种类达2000多种,近些年我国虚拟货币涉案币种也近百种。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涉案币种统计,USDT已经成为各类犯罪资金载体的绝对主力。USDT称稳定币,中文名称泰达币,是注册在香港的Tether公司在结合虚拟货币和流通法定货币各自优势基础上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公司的USDT和美元绑定,随时可以无障碍兑换,币值非常稳定,同时具有区块链技术稳定、透明、安全的特点,这些优势导致USDT在全球虚拟货币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在2021年虚拟货币犯罪涉案币种中,波链上的泰达币占比最高(占比48%),其次是以太链上的泰达币(占比31%),比特链上的泰达币位居第三(占比10%),三者总计占到了犯罪币种的90%左右。这是虚拟货币犯罪的新现象。

USDT出现并被广泛应用于资金的转移和存储,是一把双刃剑。泰达币的发行公司Tether规定泰达币绑定法定货币美元,规避了众多虚拟货币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风险,也规避了其他虚拟货币能否成功兑换成法定货币的潜在风险,以上优势助力USDT被广泛接纳于各种应用场景;Tether公司宣称其储备账户定期接受审核,过往交易记录存放在公共区块链上,安全透明;Tether公司宣称USDT技术符合国际标准,可以提供世界级的安全兑付保证。以上USDT特征对于预防虚拟货币违法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挑战。这种稳定币被违法犯罪分子广泛应用于各种虚拟货币犯罪活动中,由于其拥有数字货币的特点,货币监管部门监管控制受限,给侦查破案带来了困难;由于Tether的发行风险控制全部集中在公司自身,一旦准备金被挪用,或者超发、滥发,将产生严重的社会灾难。近期随着国际市场上主要虚拟货币的崩盘,USDT等稳定币的币值也出现了很大的波动,增加了防治这类新型犯罪的复杂性。

(二)虚拟货币犯罪类型

虚拟货币犯罪种类很多,历史文献归纳的虚拟货币犯罪类型随着金融技术进步,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最近出现的新变化。目前新型虚拟货币犯罪类型有十几种。图2是中科链安技术在2021年支撑破案中,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类型统计。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犯罪的各种类型往往不是单独存在的,不同的虚拟货币犯罪类型往往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也交织在一起,界定虚拟货币犯罪活动难度很大。

图2 2021年虚拟货币犯罪类型分布图(数据来源:中科链安技术)

虚拟货币诈骗。虚拟货币诈骗是指以虚拟货币为载体,使用非法手段,以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掩盖事物真相等方式欺骗参与人员,骗取一定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手段不同,虚拟货币诈骗犯罪的种类又分为杀猪盘类、投资理财类、挖矿类、贷款类、银行数字货币类、裸聊敲诈勒索类等,种类分布如图3。这类诈骗通过网络和电信传递虚假信息,利用受害人情感需求和理财知识贫乏等弱点,引诱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受害人上当受骗,编织各种理由,以虚拟货币为载体欺骗受害人转移资产到所谓的安全地址,完成技术性较高、隐匿性较强的诈骗过程。

图3 2021年中科链安技术支撑破获诈骗案的种类分布

虚拟货币传销。这类新型传销与传统传销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运作形式上存在不同。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集中上课,也不没收参与人员的手机和身份证,而是通过虚拟社群宣传虚拟货币的高额收益,以别墅、豪车、财务自由等为诱饵,跨区域利用各种网络平台为聚集方式,最终达到非法获取公私财产的目的,甚至让受害人倾家荡产。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特征明显:虚拟货币传销种类多样化,包括各种入股型、销售虚拟货币挖矿机型、虚拟货币游戏型、虚拟货币电子宠物型等;传销公司业务虚拟化,该类型传销犯罪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公司名称包含技术和科技名词,虚构各类业务活动的欺骗性背景和发展前景,误导性明显;宣传传播手段网络化,利用公众网络传媒,通过视频、社交软件等新媒体线上推广;传销主体隐蔽化,传销公司主体和交易主服务器设置境外,以阻止管控机关调查取证。[2]

虚拟货币网络赌博。虚拟货币网络赌博是以兴趣为诱饵,吸引对某一领域感兴趣的人群参与到组织机构严密的博彩骗局中,赌博运行通过网络完成,赌资用虚拟货币转移支付的犯罪行为。目前,网络虚拟货币赌博平台国际化,人员分散化和年轻化,犯罪形式更加隐蔽化。不法分子注册推广相关赌博的APP小程序,小程序里提供各种体育类和其他博彩游戏,有足球、网球,也有百家乐、21点等传统博彩游戏,引导受害人通过虚拟货币充值的方式下注,吸引赌徒、球迷、马迷等参加。这类平台组织严密,需要推荐人帮助注册才可以登录,注册时需要银行账号和手机号码等公民资料,注册成功后如果不参与博彩就会被封号,后台庄家对参赌人员进行数据分析,通过操控赔率,保证庄家非法获利最大化,通过让小部分参赌人员赢钱增加赌博犯罪的隐蔽性和吸引力,大部分人的虚拟货币赌资会输掉。

虚拟货币洗钱。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安全性、隐蔽性等特点,一方面给金融科技产品带来非常大的便利性,另一方面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把信息流、技术流、资金流汇聚异变,形成交织复杂的网络黑灰产生态体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点逃避货币监管部门对资金来源的审查、核实与监管,快捷完成洗钱犯罪活动。区块链数据咨询公司Chainalysis的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到2021年间,虚拟货币洗钱金额累计超过330亿美元,其中2021年虚拟货币洗钱金额就高达86亿美元。(1)“无接触金融”增加金融犯罪风险 近五年虚拟货币洗钱金额逾330亿美元[EB/OL].东方财富网,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205062371432090.html.2022年1月14日公安部信息发布会上公布,我国公安机关2021年破获虚拟货币洗钱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2)公安部:破获虚拟货币洗钱相关案件259起[EB/OL].东方财富网,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201142248530312.html.以上数据表明,当前国内外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发展趋势明显,而且规模巨大,隐蔽性强,破案难度高。

虚拟货币盗窃。虚拟货币盗窃和传统盗窃案不同,这种犯罪形式是通过黑客软件等高科技作案工具,通过远程操控受害人电脑或其他终端,转走受害人账户上的虚拟资产,具备新型网络犯罪的典型特征。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者文档隐藏的恶意木马程序,实现远程控制被害人电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盗窃被害人虚拟货币的目的。目前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受害人买卖和囤积虚拟货币本身就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种矛盾心理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活动,一旦受害人发现因私钥泄露等原因被不法分子盗窃,往往很难追回虚拟资产损失。

虚拟货币涉毒。虚拟货币转移路径的隐秘性被毒品交易犯罪分子利用,毒资不通过银行转移,而是在公链中隐秘转移。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链接,引导毒品交易人员进入虚拟社群,在虚拟社群里设置虚拟机器人完成毒品交易路径和毒资转移路径的介绍,交易人员通过虚拟机器人引导完成毒资转移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完成毒品收发,在见不到任何人的情况下完成毒品交易,给毒品犯罪的侦破增加了难度。

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方式较多,主要是通过建立网站,在网络软文植入广告或建立微信社群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的巨大增值空间,向相信虚假宣传的社会公众以开发公链等各种名义进行ICO集资,吸引民众投资,最后卷款跑路。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虚拟货币交易等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形式。《决定》的实施对相关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进行打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困境。区块链应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很多数字产品开发是通过ICO方式募集开发资金,《决定》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给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的资金来源渠道拓展带来了较多的不确定性。

以上虚拟货币犯罪类型仅是几种主要犯罪类型,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金融犯罪类型也在不断变化,犯罪分子利用新技术不断衍生出新型犯罪模式。基于区块链技术诞生的NFT等数字产品和DeFi项目(去中心化金融)等投资方式开始迅速利用我国投资品短缺的机会,2021年在互联网迅速蔓延,这类以虚拟资产为载体,号称最公平的新型金融模式,迅速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肥肉,相关的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形成新的金融风险点。各种新型虚拟货币犯罪方式层出不穷、交织叠加,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极大难度。

(三)虚拟货币犯罪特征

虚拟货币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类型,与传统涉币类犯罪和其他新型犯罪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

虚拟货币犯罪涉众型特征明显、危害广泛。虚拟货币涉案主体和受害客体复杂,整个犯罪链条由众多人员分工协作完成,涉案人员人数多、分布广、层次杂乱,有些涉案人员并不知道自己从事的是非法业务活动,不法活动中的计算机专业人员、财务专业人员等在竞聘岗位时并不清楚岗位的实际情况,如何界定主犯从犯、罪与非罪面临很多困难。虚拟货币犯罪受害人涵盖离退休干部、工人、农民和其他待业人员,甚至有数量众多的在职教职人员和机关干部,一个案件的受害人数多达几万、几十万。由于受害人数量多,极容易形成舆情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危害深远。

虚拟货币犯罪行为专业化、智能化。这类新型犯罪是基于应用广泛的区块链技术进行的,不法人员的核心团队熟悉金融专业知识和数字化技术,以国家鼓励区块链技术应用为掩护,比较容易取得正式经营牌照,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上的滞后性,在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合法幌子下,打着创新旗号从事犯罪活动。很多犯罪活动所用的服务器置于海外,案发时迅速使用专业技术销毁作案电子记录逃避打击。虚拟货币活动相关交易信息严重不对称,一般受害群众并不熟悉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数字化技术,多是在不良媒体的宣传诱导下误入歧途。这种高技术形成的信息不对称给虚拟货币犯罪的预防和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

虚拟货币犯罪行为跨区域特征典型。这类新型犯罪活动多是在互联网上完成,互联网信息传播和资金转移的便捷性容易形成跨区域作案特点。目前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管理方式方法千差万别,很多国家鼓励虚拟货币各项业务活动,这就给涉案核心人员藏匿在世界各地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作案地点分散在世界各地,很多主服务器设置在国外,受害群体分布于国内各地。2021年的裁判文书网统计数据显示,除西藏没有相关犯罪判例外,全国各省均有分布,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案发数量较多。

虚拟货币犯罪涉案数额巨大。在过去几年里各种虚拟货币价格巨大的波幅客观上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暴利示范效应,逻辑上给不法分子虚构增值前景提供了编织幻想的空间。不具备投资理财常识的社会公众片面追求畸高投资回报率,误以为这种非正常增值是可以实现的正常投资,对于不法人员编造的各种投资新概念缺乏认知,极容易被引诱上当。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特有的信息快速传导和资金转移便捷的特性,在很短时间组建海量网络社群,社群几何级数的传递效应使涉案金额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通过网络介质聚集达到数亿甚至几十亿人民币,造成巨大社会危害。

二、虚拟货币犯罪防范与治理的困境

我国为阻止非法虚拟货币活动扰乱金融秩序,阻断虚拟货币犯罪行为,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在中国境内通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各种虚拟货币的流通使用定义为非法,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使用。虽然《通知》严格界定了虚拟货币活动的非法性,但区块链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虚拟货币本身的特点,使得虚拟货币流通监管和防治虚拟货币犯罪面临诸多困境。很多不法分子面对打击没有收手,继续利用国家推广区块链技术政策为掩护,转移阵地,从事各种不法活动,给社会公众财产造成极大危害的同时,伴生舆情乱局。相关部门如何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和其他应用区分开来,既要鼓励正常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又要严格监控以区块链技术应用为遮掩的虚拟货币犯罪活动,是防治虚拟货币犯罪面临的现实难题。

(一)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阶段性难题

社会投资体系不健全。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够满足不同的筹资和投资需求,我国资本市场目前依然是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为主的投融资模式,直接融资发展不充分,无法满足不同层次社会公众的投资理财需求,社会公众财产性收入比例偏低。近20年全国性房产投资热潮给社会公众产生了可以短时间暴富的错觉,在相关部门觉察到炒房的巨大危害后,“房住不炒”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基本政策,房子已经失去了投资主渠道的功能。但是不法分子利用炒房余热,蹭“元宇宙”热点,推出“元宇宙炒房”等虚拟资产炒作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及时出台防范以“元宇宙”名义非法集资的规定加以阻止。我国资本市场融资定位导致股票投资长期没有赚钱效应,没有赚钱示范效应让很多社会公众逐渐远离这个市场,甚至把这个市场称之为“赌场”,因此股票市场并不是社会公众的主要投资渠道。社会公众把钱存在银行是目前主要的理财渠道,但银行存款利息低,公众对此不满意,极高的储蓄率造成的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给整个社会投资体系带来压力。不健全的投资体系和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欲望形成了难以调节的现实矛盾,这一矛盾为虚拟货币领域的不法分子提供了肥沃的犯罪土壤。

社会结构要素局部失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和教育水平提高并没有能够协同发展,造成意识形态、心理平衡度等要素与经济发展并不匹配。很多人不能认识到贫富差距和非绝对的按劳分配是一个时期内正常的社会现象。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社会群体在市场竞争中被边缘化,导致部分人群心理失去平衡,不劳而获和非法占有意识在一些人心中滋生,产生了犯罪的动机。大部分社会公众并不清楚新型金融交易规则和相关专业知识,不了解虚拟货币的本质与风险,投机心理和短期暴富思想给各类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虚拟货币犯罪侦破困境

高技术、跨区域犯罪导致取证、抓捕困难。虚拟货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和分布式账户产生的数字货币,相关资产的转移隐蔽性强,犯罪手段方式随着金融技术的进步不断翻新,违法分子有迅速跨区域转移资产和隐匿资产的便利条件。普通民众对金融知识和数字技术知之甚少,很多社会媒体为博取点击量,以炫富为导向大肆宣传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可以获取短期暴利,各种原因造成的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是社会公众容易陷入违法陷阱的重要原因。2021年9月15日的《通知》是我国对虚拟货币采取的严厉打击措施,但在高暴利、低成本、低风险的诱惑之下,不法分子并没有放弃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将公司注册和服务器设置都转移至国外,利用虚拟货币跨境流动的便利条件,实现跨区域犯罪,继续危害国内的广大民众。由于大量犯罪活动数据存储于国外的服务器上,相关受害人即便发现自己财产受损,也严重滞后于犯罪资产的转移,电子证据的查证固定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相关电子凭证也容易在很短时间内被不法分子销毁,从而导致取证和固定电子凭证困难。涉案核心人员往往在国外开展各种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即便案发,相关核心犯罪成员很难被抓捕归案,涉案核心人员不能到案,就会导致证人、证词的缺失。大量普通涉案人员在案发时并不完全了解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甚至涉案人员本身可能是受害人,如何界定罪与非罪也给虚拟货币犯罪防治带来很多难题。

犯罪成本低、追赃困难。虚拟货币特别是代币发行成本极低,区块链技术人员只要从主网上复制一份代币的代码,放到线上的IDE(编程软件)上,然后输入想要发行代币的名称,几分钟就可以制造出虚拟代币,几乎是零成本。虚拟代币上线后,巨量的代币在发行人手上,可以随意利用手里的巨量代币操纵代币价格,产生巨额的犯罪收益;由于证据固定难度很大,事实认定存在诸多技术障碍,因此虚拟货币犯罪的责任风险低;虚拟货币犯罪通过误导性、虚假性的网络信息传播,推动投资群体做出出资决策的时间很短,不法分子甚至一两天就能有千万级别资金进账,导致虚拟货币犯罪时间成本低。虚拟货币犯罪的资金数额是认定涉案人员罪责的关键依据,由于虚拟货币的隐蔽性和转移的便捷性,涉案资金流向并不容易查清,而且通过公链转移资金,涉案人员多数情况下并不接触资金,而且虚拟货币转移不受地域限制,具有匿名性,在防治实践中难以追缴,因此案件的认定工作往往难以开展。

(三)现有区块链技术规定和虚拟货币犯罪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完善

应用区块链技术和严厉监管虚拟货币活动的矛盾。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一个应用,我国大力提倡的新基建领域广泛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政策是鼓励和提倡,而对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监管层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禁止虚拟货币在各应用领域开展业务,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两难问题需要解决。两难问题解决不好,容易误伤需要通过区块链技术落地的很多创新型企业,加大了这些企业的资金和时间成本。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种操作层面的现实困境,运用各种迷惑手段,给执法办案人员带来诸多困难。虚拟货币犯罪涉及公司的名称多是以科技公司为幌子,违法平台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为了逃避打击回避使用某币而用某链等名称替代虚拟货币实施各种犯罪行为,以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虚拟货币犯罪法律法规的完善,滞后于犯罪技术的更新。虚拟货币犯罪受害人并不关注区块链技术本身,而是在羊群示范效应的驱使下寻求虚拟货币的投机特性。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各种新型金融犯罪中,虚拟货币犯罪占比很大,鉴于数字技术的快速进步,虚拟货币的玩法也不断推陈出新,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非常明显,例如直到2022年3月1日起才把虚拟货币纳入非法集资的违法范畴里面。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缺乏完整的新型金融监管规则,更没有新型金融的相关立法,每隔几个月就会出现一些解释、补充、通知等规定,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打擦边球的违法犯罪行为此起彼伏,出台的各种法律条文、相关通知或补充规定比较零散,这种滞后性也给处理相关案件带来困难。

目前我国在司法上对于虚拟货币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和传统涉币案件不同,虚拟货币活动行政处罚缺失,一旦界定违法都是犯罪行为。这种虚拟货币活动的处理模式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对于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是需要通过刑法予以严惩,但很多违法行为在萌芽之初就应该通过行政法规予以及时制止,而不是坐等其达到犯罪的标准后再予以严惩。逐步建立规范虚拟货币活动的相关行政法规,加强监管,把虚拟货币活动扼杀在犯罪的萌芽状态,才能根本上避免虚拟货币活动发展为大型涉众型犯罪案件。

三、虚拟货币犯罪的防治建议

随着金融技术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已有部分防治虚拟货币犯罪的对策建议已经不适应目前现状的变化。例如兰立宏和许汝俊提出的消除虚拟货币犯罪监管漏洞的对策建议,兰立宏从研发打击虚拟货币犯罪活动的新技术和加强与境外执法机构和监管当局协作的视角提出对策[3];许汝俊从交易机制和监管要素方面提出监管建议[4]。在2021年9月15日十部委出台《通知》后,相关虚拟货币交易和炒作被全面禁止,部分类似交易监管和法律适用等对策建议失去了现实指导意义,需要立足现实状况提出新的贴近实战的对策和建议。

(一)公安机关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提高风险监测能力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新型技术的应用对公安机关提高对虚拟货币犯罪监管能力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利用信息技术完善监测与调查策略及预防策略,以堵塞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方面的漏洞。[5]近期各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利用第三方数据技术等信息技术,快速、准确、动态地监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安全风险。如腾讯基于20年黑产对抗的技术沉淀,结合大数据优势,提出了金融、传销风险态势感知和预警的解决方案:接入灵鲲监管科技平台后,监管部门不仅可以及时的获知互联网上活跃的金融平台和传销平台,还能够获得平台的全方位全视角的汇总信息;除此之外,还能够实时掌控平台的风险信息,及时发现平台风险,第一时间介入风险平台的调查和处置,将风险控制在萌芽期。

数字导侦技术的应用使得侦查人员能够以数据思维解构各类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并开发与之相适应的数字工具,构建虚拟货币犯罪数字模型,通过挖掘数据梳理犯罪的组织架构、犯罪链条、涉案资金流向,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犯罪预警、案件侦查与形势预测。[6]各地公安机关侦查和网安等部门已开展对虚拟货币洗钱、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等犯罪领域的深入分析,在数据化实战中逐渐摸索出各类犯罪的行为特征,构建了模型,为虚拟货币犯罪预警、预测与侦查提供科学依据和有价值的线索。各级部门提高新型金融技术的应用能力,提高线上监测虚拟货币违法风险的预警能力,同时加强线下排查,提高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监测的精度和效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涉虚拟货币活动的监测技术,实现涉虚拟货币违法活动的跟踪和信息备份,并协同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商业金融机构对涉虚拟货币活动资金的监测工作。

(二)加强新型犯罪侦查人才建设,提高各部门协同破案能力

虚拟货币犯罪模式的不断更新要求加强侦查队伍建设,特别是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完成,这就要求及时完善和调整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每年招警时可以适当吸收具有计算机和金融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及时优化现有侦查人员的办案设施,并对现有侦查人员进行及时培训,以满足知识更新需要,保证能够适应虚拟货币犯罪等新型犯罪的侦查破案需要。

公安机关与各地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实现虚拟货币活动的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网信办设置严格标准,加强对网络平台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平台限制登录和访问,对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业务的境外网站列入限制访问名单;银保监会和外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对风险主体违规经营虚拟货币登记、交易、结算、兑换等业务及时责令整改。最终形成信息传递、证据核查、人员与资金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共同解决侦查破案中的疑难问题。实现协调工作机制常态化,统筹调配不同部门资源,形成一体化作战的合力,多渠道广泛搜集虚拟货币犯罪信息,必要时寻求国际司法协作,完善跨国侦查破案的协助制度,构建新型虚拟货币犯罪的全球化信息网络。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违法活动相关问题,确保金融秩序良好和社会稳定和谐。

(三)及时完善虚拟货币犯罪法律法规,形成对虚拟货币犯罪的震慑

防治虚拟货币犯罪,还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保护广大群众的财产,实现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犯罪防治协调发展,并不断梳理新型金融法律规范,对已经不适应新型金融犯罪的规定进行及时修订,新增相关立法及操作细节,及时把新型金融活动规范在法治的轨道上。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涉虚拟货币违法行为频频出现,不仅危害经济秩序,而且给受害者带来因财产损失而产生的巨大伤害。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决定》,2022年3月1日开始将虚拟货币纳入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及时调整是对过去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完善,此次《决定》的及时发布,一方面可以完善非法集资相关的法网,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震慑力度,另一方面也能够提升司法效率。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新增虚拟货币领域,反应了近年来国外金融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下出现的新型金融犯罪手段。随着新型金融技术进一步发展,相关部门需要及时跟进金融科技形势,及时补齐监管制度和法律短板,尽可能走在虚拟货币犯罪前面或者将虚拟货币犯罪阻止在萌芽状态,这样才能有力震慑和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实现社会金融秩序稳定。

(四)强化互联网虚拟货币内容管理和广告接入管理

虚拟货币违法行为需要利用互联网各类平台进行诱导性的内容植入,互联网平台应该禁止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提供虚拟经营场所,识别并阻断相关的虚拟货币宣传性展示、诱导性宣传和非法付费导流等互联网业务。不仅禁止接入而且还要把违规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及时为相关防治工作提供便利的技术支持。相关部门根据问题举报线索及时关闭虚拟货币活动的网站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各种非法互联网应用。互联网平台需要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并不断提升识别技术,及时分辨虚拟货币活动主体的各种非法内容,禁止其出现在互联网平台上。

加强对投资者识别虚拟货币活动风险的宣传和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理性的投资观和风险防范理念,引导普通民众根据自身能力理性投资,不能片面追求短期暴利,强化普通民众依法投资的风险意识。积极开展对金融业从业人员诚信守纪的职业修养教育,增强互联网平台和自媒体平台的普法教育,减少片面追求投资暴利的误导性报道,从源头上减少引发虚拟货币犯罪行为的诱导因素,及时控制虚拟货币犯罪违法路径。

(五)加快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

推广使用数字人民币不仅有助于加强货币监管部门对跨境支付系统的监控能力,及时有效监控违法资金流转,而且可以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及时正确地认知虚拟货币,减少不法分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性宣传。普通民众在拥有便捷数字人民币同时,也就自觉地减少其他虚拟货币的使用,从源头上减少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机会。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资金跨境流动是相对封闭的,跨境资金从用途和数额上都被严格管制,数字人民币通过“可控匿名”实现对各种金融犯罪的可追溯性,涉及数字人民币的大额可疑交易可以被追踪,以便于防止和惩处犯罪行为。随着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中小数额数字人民币就可以被用于中外消费者在海外的跨境消费上,既能有效的扩大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范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虚拟货币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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