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2022-08-31 07:55刘佳泓易晓娟李晓曼郜计欣
智能城市 2022年7期
关键词:监测数据污染物监测

刘佳泓 易晓娟 李晓曼 郜计欣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 300191)

环境成为制约经济长远发展最重要的因素。随着我国工业进一步发展以及总量减排工作推进,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排污单位污染源的自行监测工作逐渐向规范化以及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发展过程需要管理部门进行实质性监督。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成为推动我国持续性发展的两条事业线。同时,《环境保护法》被重新修订,能够体现国家对污染物治理的决心。在新的法律法规作用下,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被提上日程。与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相比,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自行监测缺乏一定的基础,社会各方面的认知能力、监测设备以及数据的质量控制处于较低水平。污染源监测是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会直接影响国家环境治理工作对污染物数据的收集。我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处于摸索阶段,需进一步提升排污单位污染物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水平,切实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 排污单位污染物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现状

1.1 缺少主体意识

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工作,为排污单位的持续性生产以及发展保驾护航。但是,部分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自行监测工作涉及的文件要求及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法规不了解,依赖于监测机构,缺乏责任意识和监督作用,对完成质量的重视不够、要求不高,现场监测过程的工作痕迹记录未被严格要求;排污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工作交接不到位,影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1.2 自行监测的质量控制

目前,我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包括制定污染物监测方案、设置污染物监测点、采集与存储污染物样品、定期维护监测设备、测试空白样品、污染物校准曲线相关工作、测定平行样、测定有证标准样品、比对人员和仪器等。排污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时,主要依赖委托的监测机构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核,无法达到有效监测污染物的目的。同时,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存在监测指标缺失问题,监测的频次以及监测采用的手段不符合国家以及行业中对监测工作的标准要求,部分自行监测报告内容不完整,存在监测数据无法溯源等问题[1]。

1.3 排污单位监督管理质量

我国部分排污单位需要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人员的培养,部分排污单位的管理人员未重视监测工作,部分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人员缺乏专业认知,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中,部分污染源监测由排污单位直接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排污单位在招标时可能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指标,造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低价竞争。

1.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中的信息公开问题

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过程中主动性不强,未真正地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部分排污单位不愿意参与自行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大众公开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的污染源数据,整体社会参与积极性不够高。排污单位对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尤其对公开数据质量不能严格要求、认真核对。

排污单位污染度检测管理工作现状如图1所示。

图1 排污单位污染度检测管理工作现状

2 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水平的策略

2.1 加大扶持力度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是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状况最直接且有效的途径,能够帮助排污单位及时发现污染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避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而引发环境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必须依托相应的手段,将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工作以及对污染物的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严格的考核指标,纳入排污单位的上市审核、信用等级评价以及享受环保优惠政策等工作中,从经济、政治两方面切实提升排污单位参与自行监测的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已经形成,排污单位不需要自身具备相应的监测技术以及监测水平,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监测生产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质含量。随着市场经济制度进一步开放,第三方监管行业以及行业自律之间的配合管理机制将日益完善。

此外,相关管理规则需要注重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参考价值。借鉴其他国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经验,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为自证守法的主体以及污染物监测数据的主责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的监测力度是有限的,单纯地依靠监督性的监测手段并不能发挥有效的污染治理作用。因此,主管部门应该给予自行监测数据适当的地位,将自行监测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2.2 注重对排污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质量保障以及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环节包括对监测方案的编制工作、监测位置的设置工作、污染物质样品的采集与存储工作、监测设备的定期维护修理工作、平行样的测定工作、人员以及一切的对比工作等内容。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为例,在初始安装阶段,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主验收,通过对污染物的验收测试后投入使用。应该使用质量保证以及质量控制程序保障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的精确程度。监测人员必须承担对污染物数据监测的审核任务,采用缺失数据手工补测程序,对污染物质监测过程中缺失的数据信息进行完善和补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及方案,允许排污单位在满足国家达标监测水平以及持续低于排放标准限额的条件后,相应减少污染物监测频率。满足要求的排污单位在更换新的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适当降低对污染物的监测频率,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去选择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2]。

2.3 注重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以人工监测方式开展的自行监测工作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必须具有两名以上的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以及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排污单位普遍存在缺乏专业监测管理人员、监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不够高、监测管理岗位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征,应定期组织排污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监测技术培训与专业工作技术交流会,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专业性培训,包括对监测技术的培训以及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的培训,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给予监测管理人员技能方面的认证。开展自行监测培训工作时,必须注重培训内容的侧重点,按照排污单位自身的监测需求以及工作层次,规范性地开展培训工作。通过查看人员是否具备开展监测活动的能力,查看监测仪器是否具有使用痕迹等,判断排污单位工作的质量[3]。

排污单位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排污单位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内容

2.4 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中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同时,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排污单位应对自行监测数据以及信息平台公布数据的精确性肩负责任。生态环境部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加大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检查力度,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规则处理[6]。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通过信息公布为排污单位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参考。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实地采样工作,在采样过后是否对采样物品进行合理运输以及存储,是否采用科学的数据处理方式对样品进行分析。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过程中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过程中委托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

3 结语

综上所述,自行监测工作是排污单位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并且明确生产发展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我国生态管理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污染物质排放的知情权。因此,排污单位、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必须在自行监测工作中发挥自身的作用价值,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建立联动制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为我国实现碧水蓝天的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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