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洁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法学研究方法又称法学方法,是指某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它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本质上属于学术研究方法,区别于法官在司法裁判时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法律方法[1]。法学方法也区别于法学研究方法论。法学方法是关于法学研究的具体手段和方式,一般包括比较方法、历史方法、教学方法、图表方法、统计方法、试验方法、解释方法等所谓的“原方法”;法学研究方法论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哲学层面上的抽象,是“方法的方法”,重点在于解释研究过程中研究者的哲学观念和基础认知,更多地反映了研究者预设的主观价值判断和基本的学术立场[2]。
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掌握法学研究方法是开展法学研究的前提,法学研究方法能够为法学研究提供抽象和理论意义上的方法指导。值得注意的是,法学方法并不为某一门学科所特有,它们可以运用于不同的学科,且每一种研究方法因各部门法自身特点而呈现出有侧重的适用。
如果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创立为起点计算,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经走过了将近四十年的光阴。在这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学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并不受重视。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正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过度重视“对策研究”,具体体现为改革热点在哪,研究内容就在哪,研究方向侧重于“热点化”“政策化”,缺乏对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其突出标志体现为迄今为止,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尚未建成,学术界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原则等基本范畴上尚未达成共识[3]。二是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脱离,体现在诸多研究成果尤其是学者们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观点并未得到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的充分回应;同时,依照既定范式生产出来的研究成果无法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变革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4]。
“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5]。研究方法对于正确认识和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是形成法学理论的路径,是构建法学体系的手段,是更新法学理论的动力。是否确立了科学、统一、有效的研究方法是衡量一个法学学科体系化的重要标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若要走向成熟、迈上现代化道路,就必须不断完善基础理论体系搭建,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互动,而这都离不开科学、正确的研究方法指导。
一般意义上的法学研究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这里的实证研究方法是广义的理解,包括了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6]。不同研究方法在各部门法的运用也有所侧重:民商法注重价值分析方法,法理、法制史注重历史研究方法,经济法体系则强调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刑法、社会法体系会广泛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则主要强调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尤其是其中的注释分析、比较分析和社会调查方法。这主要是受到刑事诉讼法本身特点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法。机关授权内容与各机关间相互关系必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设定[7],相应地,任何刑事诉讼活动都需要在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框架基础上进行,因而刑事诉讼研究通常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展开;同时,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需要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律、原理、规范,因而刑事诉讼法研究多为围绕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展开的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但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已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赞成的观点[8-10]。
不同学者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学研究方法有不同归纳。宋英辉老师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可以分为辩证思维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与借鉴的方法[11],徐静村教授认为可以包括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法、综合研究方法[12],孙长永老师认为刑诉法学界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13],陈瑞华教授则将常用的法学研究方法划分为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研究方法[14]。本文兼采各位教授的观点,将近二十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归纳为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狭义理解)、比较分析、社科分析四类研究方法。应当强调的是,每一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界运用的研究方法都十分广泛,绝不仅限于以上四种方法。笔者的梳理分类仅是针对该时期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并不否认该阶段其他方法的存在。
自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研究方法就开始了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制定颁布起,就受到阶级分析方法的影响。该方法将法视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强调“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基于国家制度与政权性质的相似,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时摒弃了新中国成立前的刑事诉讼制度,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主要继承了前苏联的刑事诉讼法规范,因而法学研究也大规模移植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法律国家主义”极为盛行。随着时间的推移,为积极配合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执行以及开展法制宣传,占据这一时期核心地位的法学研究方法转为注释分析法。注释分析方法又称为规范分析方法,是指对法律规范进行文理解释和价值分析,主要结合法律规范的性质、层级以及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分析法律规范显在或潜在含义以及相应法律效果的法学研究方法[12]。注释分析法的大量适用迎合了当时高等法学教育教材的需求以及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和指导,为刑事诉讼法学的起步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之后刑事诉讼法对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条件。
早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我国学者就已经突破“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将目光投到国外,试图通过引进国外一系列理念与制度设计来解决刑事诉讼法修改面临的理论缺位问题。这一时期,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被学者广泛使用,如果一定要对该时期法学研究方法评个顺序的话,比较分析可以称得上这一时期最为盛行的法学研究方法。
顾名思义,比较分析是将较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比较对象,对其法律制度、组织、行为和观念等进行深入、系统的认识、理解和把握,从而为我国法律制度制定与发展提供理论动力[15]。这一时期比较研究方法的盛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发文量剧增。樊崇义教授对刊载于《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1994年的文章中有20%使用了比较方法,1995年使用该方法的比例增加到50%;在后续年份中,除了1997年使用该方法的比例较低以外,2005年前的其他年份使用比较方法的比例基本保持在40%以上,2001年甚至达到了77%[9]。
(2) 翻译著作广泛。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大量国内法学学者出国研习法律,并著书介绍外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制度。在陈光中教授等著名学者主持下,西方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相继被翻译为中文[16]。陈光中教授于1995年组织成立的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先后翻译出版了德、法、意、美、加、日、俄等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仅在2006至2008年三年期间,名为《外国诉讼法》著作就有3本,其作者分别为宋英辉、卞建林、宋世杰、孙长永;相应地,《德国刑事诉讼法》《法国刑事诉讼法》《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日本刑事诉讼法》等单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典的翻译著作也相继出版发行。
(3) 域外制度借鉴。2001至2011年十年间正值我国1996年刑诉法修改和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中间过渡期,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具体体现了该十年的重要理论贡献。例如将律师辩护时间提前至“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借鉴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的规定。此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及审判制度的修改也广泛参考了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4) 文章适用量持续不减。熊秋红教授对2000-2012年《法学研究》刊载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后发现,期刊上绝大部分文章都运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对于外国法的研究相对详实[3];从陈瑞华教授对大量法学生和部分青年法学家广泛运用八股文(即研究某问题通常的顺序为介绍概念、历史发展、法理基础、比较视野、国内讨论、立法构想的写作方式)写作刑诉法文章的批判也可以看出[1]152-153,比较分析已然成为我国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问题时普遍运用的基本方法。
在比较研究盛行这一时期,实证法学研究也在逐渐崛起。实证研究方法的概念在我国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是一种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17];有学者认为是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对一切可以进行标准化处理的法律信息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18];有学者认为其本身是一套由不同方法相互配合而成的系统,具体而言包括观察、调取司法统计数据、访谈、问卷调查与实验等方法[19];还有学者认为其包含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方面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界常用的实证研究方法其实是经验实证方法,即按照社会学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20]。总的来说,实证法学研究方法基本包括四种方法: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和实验[21]。
根据宋英辉老师的分析,实证研究作为一种全新研究方法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部分内容就是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得出的研究结果上升到立法的体现,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证人出庭制度等等[2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论文中使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主要出现在2008年之后。曾有学者对中国知网刊载的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以“实证研究”为主题的论文进行检索,发现2005年之前的文献是11篇,2008年开始每年超过40篇,2011年则达到最高值为82篇[23];还有学者对采用实证分析研究方法的论文转载量进行分析,发现在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中,2006年有8%的被转载文章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2007年有16篇,2008年则达到14篇,约占所有刑事诉讼法学被转载文章的33%[16]。
综上,2001-2011年这十年间,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2008年之前,比较研究方法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由于受到机械移植国外制度、不符合我国法治土壤、引用资料陈旧、理论出处并未准确核实等批判,2008年之后,比较研究已经渐渐从盛行回归到“平淡”,实证研究方法则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实务界的关注。不可否认的是,该时期也有很多其他研究方法得到运用,例如历史分析、经济分析、社科分析等等,这些研究方法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提供了新颖的视角,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多元、全面发展[13]。
尽管实证分析方法很早就进入了刑事诉讼法研究者的视野,但其得以蓬勃发展与广泛应用是在2011年之后。根据陈卫东教授在第六届中美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上发表的综述,截至2013年,大多数与会代表都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项目,具体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的“证据规则实施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的“法律援助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总结与推进”、中国人民大学程雷副教授的“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评估研究”、四川大学郭松副教授的“中国刑事辩护的实证研究”等[24]。学术界的大量实证研究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了许多实质性建议。
时至今日,实证研究仍在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动力。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等都通过吸取各地试点经验并上升至立法层面后确定为刑事诉讼基本制度。试点是实证研究中的“实验研究”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实验研究”是指修正一个情景下的某种事物,然后将其结果与未做任何修正的情景下所得结果做比较,通过横向或纵向比较来验证各类因果关系。近年来常见的试点探索就是将该理论预设应用到小范围或者短时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实践效果的检验对相应的理论假设进行证伪或者进一步修正,从而为最终的改革方案上升为立法或者在更广阔范围内推广实践改革方法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持[19]。今年在检察机关内部如火如荼地开展调研研究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也是在实验研究方法基础上开展的改革试点探索。
从发文量看,近十年间,学界也在普遍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丰富刑事诉讼理论体系。笔者在中国知网上分别以“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为主题,检索了“法学三大刊”(《法学研究》《中外法学》《中国法学》),加上刑事法学顶级专刊《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2021年发表的刑事诉讼法方向的文章数量,以此为数据基础形成图1;图2则是中国知网对《中国刑事法杂志》适用了“实证分析”文章的学科类型所梳理的饼状图。通过对图表进行分析,可以得知:(1)刑事诉讼法学常见的三种研究方法中,实证分析始终是使用次数最多的;(2)四种期刊中,实证分析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文章中适用最为广泛;(3)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里,诉讼法学学科适用实证分析最多,单个部门法适用率已经占据法学学科总适用率的一半以上。由此可见,实证法学分析方法已经占据近十年内刑事诉讼法学权威研究方法的核心地位。
图1 2011—2021“四大刊”刑事诉讼法学文章研究方法运用情况
图2 《中国刑事法杂志》适用“实证分析”文章的学科类型图
此外,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逐渐达成“实证分析会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转型方向”的共识[9,25]。例如,《法学研究》期刊在2012年第5期针对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展开了理论与实务专题讨论,其中7篇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文章中,除陈卫东老师指出了实证法学的缺陷,认为未来应当加强对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与适用之外[19],另外6篇文章作者都认为刑事诉讼法学未来研究方法的重点是加强实证分析方法的适用[3,13,22,26,27]。可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从事刑事诉讼研究在理论与司法实务界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不可忽视的是,该时期也有其他研究方法加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影响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逐步形成“多元化”研究格局。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经济分析方法渐渐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受到重视。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不仅要追求公平,也要讲究效率,这与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不谋而合。为此,很多学者发表文章分析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中独特的切入点,经济学中“经济人”“理性人”基础理论也被运用到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分析之中。但由于刑事诉讼具有独特性,学者们逐渐认识到,把经济学分析方法僵化移植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带来了许多问题,试图探索寻找一条更合理、更科学的研究之路[28-31]。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领域研究尚未蓬勃发展就已踏入反思期,发展后劲不足,因此未能成为该时期主导的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还引入了其他学科研究方法,而且带来了高质量学术佳作,例如运用心理学研究司法认知的《个案与逻辑认知》,运用心理学研究刑事错案产生机制的《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冤案是如何产生的》,以及运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证据问题的《论命题与经验证据和科学证据符合》,等等。但迫于学者学术背景的单一、专业水平的有限,这仅仅成为个别学者的理论贡献,并未能将该类研究方法普遍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近日,受陈瑞华、陈卫东等学者的推动,运用规范分析与社科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受到一批学者的关注和呼吁,有望为未来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提供新的方法指导。
综上,受到学者和实务界的鼓动支持以及与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实践性的紧密贴合,实证法学研究方法成为近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并将持续指导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改革实践的推进与发展,但并不会阻止其他法学研究方法进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将朝着多元化的研究格局迈进。
近二十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经历了注释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三个阶段,同时还存在经济学分析、心理分析、社科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的引入与发展。在提出对未来研究方法的展望之前,有必要先厘清影响近二十年来研究方法发展变化的因素以及各类研究方法的优点与不足。
1.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进路实际上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路。列宁法治思想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时,大量借鉴了前苏联的刑事诉讼法,最初的研究方法带着明显的政治与阶级色彩,阶级分析方法独占鳌头。之后,为了进一步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利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学界引入了注释研究方法,以研究法条本身为起点,逐步确立起刑事诉讼的基本观念与制度。到了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初步确立起来的诉讼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向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使得我国在正当程序与诉讼制度研究上缺乏深厚的思想与理论实践,因而需要参考国外诉讼制度设计。此时比较研究方法就成为主流研究方法。然而理论总要投入实践,刑事诉讼法本身也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需要结合实践情况评估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此时实证研究方法应运而生。
由此可见,不同时期的研究方法都是根据当时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情况有的放矢地适用。只有和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现状与方向具有一致性的研究方法,才能成为该阶段的主流研究方法。
2.国家改革政策的推动
有研究者认为,自清末变法以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经历了三次系统性转型:清末变法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90年代。清末变法时期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法学方法西学东渐,然而“消化不良”;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前,法学方法意识形态化明显;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方法多元,茫然徘徊”[32]。可见,法学方法的发展历程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变密切相关。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更是直接促进了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发展。对外开放促使越来越多的学者出国交流、访问,并将域外法学权威著作和司法经验传入中国,为该时期比较研究的盛行提供了土壤;到了21世纪,最高法、最高检提出并开展了一系列制度改革试点,例如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捕诉一体实施等,为刑事诉讼理论推进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学者不再盲目追求国外诉讼制度模式,而是对众多中国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收集、归纳、分析,总结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且具有较强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制度规范。实证分析方法的适用超过了比较分析。
综上,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变与发展受到了国家改革政策的推动;反过来,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适用也促成了该时期改革实践的顺利实施。
3.学者学术观念的转变
现代法治建设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政治的力量,也有赖于学术的质量[33]。在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法学家的力量不可忽视。法学家采纳的学术观念和研究方法,会直接影响法学理论的发展质量。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法学家深受“对策法学”观念的影响。对策法学就是指完全以政策为导向来研究法律问题,其典型表现就是“政治口授,法学执笔”。“对策法学”有两大弊端:(1)受研究目的限制,该观念不太可能产生法学理论上的推进和创建;(2)对策未必能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有时甚至加剧问题的严重性[1]7-8。在以往的法学研究中,各类研究方法都曾受到“对策法学”观念导向。例如,当政策导向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刑事诉讼法学者纷纷采用注释分析方法;当国内缺乏相关制度参考时,学者们又集中转向投入域外司法制度的学习与引荐。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深刻反思“对策法学”的危害,并且认识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认识到优先搭建统一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重要性。社科法学、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受到广泛推崇。
1.注释分析
注释研究方法强调对法律规范进行文理解释和价值分析,对照立法背景和当前司法环境,结合法律规范的性质、层级及与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分析法律规范显在或潜在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13]。立法初期,注释分析方法有助于达成对法律条文、政策一致性的理解,促进向民众普及法律文化,促进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同时,可以帮助司法工作人员较为准确地理解、掌握、适用法律,为司法实践的正确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这一方法也有不足之处,就是过度强调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容易将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误认为单纯的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导致学科与法律不分,不利于构建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不利于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独立与发展。
2.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新方法、新视角,一直是学界最为常用的研究方法。例如,近年来学界关于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确立沉默权、建立律师在场制度等呼吁,都是参考域外优秀法治经验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具体体现。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各国法学理论、实践相互交流、学习、借鉴已然成为一种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该顺应这股潮流。从这个角度来说,比较分析能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动力。
同时也要注意到其不足之处。例如,盲目借鉴西方制度、没有深刻考虑我国国情的法律移植是不健康、难以持续的;域外的制度并不一定都是真理,也可能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参考域外法律制度时,一方面要注意其与我国法治基础、政治制度、传统文化的差异性;另一方面,要全面、辩证地看待域外理论与制度,有选择性地参考借鉴。
3.实证分析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曾预测,法律研究的未来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而不属于只关注“白纸黑字”的法学研究者[27]。这句话虽然有些绝对,但生动形象地揭示了掌握实证研究方法对法学家的重要性。实证即以实为证,强调通过实践的方法论证理论的合理性。实证分析很好地契合了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性强的特点,同时,结合了实践经验后改良的理论也普遍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反过来促进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因而,绝大多数学者都支持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广泛适用实证法学研究方法。
但实证法学研究方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掌握实证研究方法的难度较高,在学界很难得到大规模适用;法学学者普遍具有较为单一的学科背景,极有可能产生因方法理解偏差或者使用不当导致实证研究失真、数据夸大的情况,在错误方法的基础上研究出的错误结果当然不具有可参考性。同时,实证研究方法还存在应用范围的局限性。例如,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范围、原则、价值等纯理论性问题,就不太适合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34]。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受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发展的影响以及国家政策的引导,在不同时期体现了不同特征。每一类研究方法都既有优势也有发展方面的不足,某个时期居于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也仅仅符合那一时期的历史特征与时代潮流。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广泛交流的今天,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走向多元化发展已经成为学界普遍共识。为了更好地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未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应当走向以社科分析为视角、实证分析为基础、比较分析为辅助、以规范为导向的多元化研究方法。
社科分析方法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总称,简单来说就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该方法强调研究者应当将法律问题视为一种社会问题,不仅要关注“书本中的法律”,更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值得注意的是,社科法学不仅仅是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而是指经济学、历史学、人类学、法学、社会学等一切社会科学都可以共同使用的方法,包括“客观性”“经验性”“概念化”“模型化”四个特点。该理论最高境界就是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发现既有权威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而后提出概念化和模型化的理论,并经过严格的证伪过程对新理论的适用边界予以科学界定,最后形成科学的理论[35]。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科分析方法是对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方法的反思。因为其强调依赖中国国情,寻找中国本土存在的问题,自下而上形成一套概念化与模型化的理论,而非对现象、问题的简单总结。社科分析方法也类似于众多学者提出的“交叉学科”研究方法,主张不应仅从刑事诉讼法视角孤立看待问题,而是结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犯罪学、人权法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向,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更全面、动态地看待问题研究。以社科分析为视角,更符合文化交流频繁、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特征,也更有利于维持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和可持续发展,是破除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采取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从经验到理论的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特发展道路。
以社科分析方法为视角,要求学者打通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积极关注、学习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将刑事诉讼问题研究领域扩展开来,既可以借鉴其他学科类似的处理方法,也可以通过其他学科切入一种新的视角展开研究,有利于产出一系列新的前沿课题,促进法学理论创新,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的进一步丰富和蓬勃发展。
实证分析方法作为近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主流研究方法,被众多学者预言会长期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存在。左卫民教授认为,实证研究分析方法以认识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为出发点来寻求刑事诉讼制度合理化的可能路径,能够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提供足够的理论资源与想象空间。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实证分析研究方法有助于发现改革的误区,发现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机制,提出新的改革举措,找到现实合理的改革方案[36]。陈瑞华教授主张法学者应当抛弃以往单纯的对策法学、移植法学,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从经验事实出发,将问题作为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20]。陈卫东教授则认为实证法学很好地契合了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性强的特点,并且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机构所重视,多次立法修改都来源于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所形成的实践升华,因而刑事诉讼法学界应当扩大对实证研究方法的适用[19]。
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刑事诉讼某个专题或者现象的大量调查、研究归纳出抽象理论,之后又将该理论回归到实践中检验,体现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思想,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法律改革和理论研究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验证方案可行性等,大大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功能,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以实证分析为基础研究方法,必然会大大增加对实证方法的适用。这就要求学者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广泛学习实证研究工具与方法,提升自己适用实证研究方法的水平;第二,保障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增强调查结论的说服力;第三,强调数据与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使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揭示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的一般结论[36]。
尽管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受到了不少学者批评,但坚持这一方法对于研究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是完全必要的。比较分析能够使我们从制度层面认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西方现代国家乃至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差异,并为我国刑事诉讼观念及制度转型提供优秀域外经验。
但是在刑事诉讼日益发达、更追求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今天,比较分析方法只能作为辅助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有待实现从法律移植走向本土资源,从立法研究转向司法研究,从案头研究转向实证研究,从本学科研究转向多学科研究,从粗放式研究转向精细化研究的根本性转变[3]。
对于比较分析方法,我们应该正确看待、科学适用,在制度改革时有选择性地参考合适的域外理论与实践,发挥其辅助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当适用社科分析、实证分析方法能够解决研究问题时,就尽量不要直接引进域外理论制度与经验,这有利于维持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对独立性及促进其本土化发展。
规范法学又称法教义学,在研究方法分类上,属于与社科法学相对的概念。规范法学强调对某个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体系结构、规范要素、责任后果等进行深入的解释性研究,注重法律规范内部的逻辑演绎与规范分析,聚焦于某个具体问题的分析;社科法学则强调跳出法律规范内部,对不同法律部门进行融合,将法律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最终得出一般性结论[14]。
虽然刑事诉讼法学科实践性色彩浓厚,但其与强调规范指引的规范分析方法连接并不紧密。刑事诉讼法律本身还存在用语不清晰、各法条协调性差的问题[37]。法学研究的范式一般是“由内而外”,研究中国问题并非一定要借鉴域外经验,而应当回归对刑事诉讼法学本身的研究。规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能够直接产出解决中国问题、推进中国法治进步的知识产品,是立法者撰写法律条文、执法者严格执法、司法者依法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19]。规范研究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者未来研究的导向。
以规范分析为导向要求学者回到法学研究基础的规范或文本本身,对某一问题进行经验事实的结构和成因分析,摒弃一味借鉴域外制度的做法。规范分析主张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建构和完善,通过对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同时,规范分析并非完全杜绝修改法律的做法,即使是注重解释学的刑法学在法典修改上也从未停止在探索中前进的脚步[38]。规范分析强调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已经基本搭建完成、法律规范内部本身冲突不大、已经完成刑事诉讼法典制定的情况下,尽量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解决法律本身的问题。因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与实践联系紧密,需要及时更新理论,但其作为“小宪法”也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应该成为被反复批评、修改的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规范性必须受到重视与保护。频繁修改法律会导致刑事诉讼法难以成为社会及公众信仰,进而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致命性破坏[39]。
培根曾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学学科本身还在艰难调整与发展中,作为其方法指导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其发展必然也不会过于顺利与稳定。受时代背景与法律政策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在近二十年间有两次较大的转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适用在未来必定还会发生变化。刑事诉讼法学界应当达成适用多元化研究方法的基本共识。以社科分析为视角、实证分析为基础、比较分析为辅助、以规范为导向的多元化研究方法体系符合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规律,能够推动刑事诉讼法学基础体系的顺利搭建与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
从法理学角度来说,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属于法的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属于法的规范分析方法,社科法学类似于法的社会学分析方法。这四者当然不能完全概括所有的研究方法,只是未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方法的主导方向。这四种研究方法是否存在重叠或冲突,当研究方法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价值排序,如何树立既科学又规范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命题。随着研究方法的成熟和多元化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必然能够突破发展困境,产出一系列更为优秀的研究成果,为世界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