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营商环境优化中信用调解的构建路径

2022-08-30 08:04刘旭杰
关键词:企业信用市场主体营商

刘旭杰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着力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聚焦于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政府治理体系”。信用调解即调解工作中信用机制的运用,是完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用机制+专业调解”模式的建构与发展,从功能理念、制度规范和作用机制等方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强调市场主体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实现政企沟通,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纠纷处理、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服务,助力企业发展。企业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调委”)属于企业信用协会下设的职能部门,其设立标志着信用调解实现了制度化、法治化。继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信调委的首创,到更多地区信调委的陆续创建,标志着信用调解制度已发展为多元立体、系统整合的新阶段。信用调解高度融合了信用建设和人民调解职能,实现了行业协会信用调解的完善和补充,加强了对企业的保障与服务。“晓之以理+施之以信”,以信用为基础、以化解市场纠纷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大局,加快构建新型社会治理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性举措。本文结合东北地区现实环境,有针对性地选用实践中发展较为成熟的信调委作为“标杆”,探索东北地区信用调解机制的发展路径。

一、优化东北营商环境动因及信用调解优势分析

(一)动因分析

各省间交流合作的便捷在潜移默化中倒逼东北地区适应国内营商环境,以保持东北地区的经济活力。东北地区在长期变革中形成的市场环境、信用环境、法治环境成为优化东北营商环境的核心动因。

1.市场环境

传统计划经济早已时过境迁,但对国有企业依赖较重、民营企业发展空间受限、市场难以实现企业的持续运营等因素,依旧未打破东北经济结构失衡的困境。市场开放程度滞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过多的行政干预、不足的政策扶持力度削弱了东北地区招商引资的竞争力,营商环境发展模式僵化。融资环境不良导致大多数民营企业难以获取融资和信贷支持,为维系生产经营不得不转借高利贷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改制过程中逃避金融机构债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缺失导致违约现象频繁发生;对履约计划、合作方信用评估等方面缺乏专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引发众多企业信用纠纷;一些企业通过失信赚取高额的短期收益,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信用环境

首先,东北地区政府信用体系不健全,政府在市场运行中权力过大。行政部门运用其掌握的绝对信息优势,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做出决策,干涉企业和市场的经营活动。政府信用缺失导致政商关系紧张。其次,政府服务质量不高。行政事项繁琐,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影响投资者决策,损害了政府的威信,营商环境建设面临障碍。再次,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足,在信用体系构建及执法规范等方面相对落后。同时,东北地区文化氛围掺杂着浓厚的关系色彩,重人情、轻规则,信用观念淡薄,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

3.法治环境

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较为严重,企业经营成本高、效率低,法律救济时间长。当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发生纠纷时,易出现偏袒本地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情况,难以通过当地的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得到公正处理结果,出现限制竞争、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况[1]。企业间毁约成本极低,而投资方的索赔成本又过高,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司法人员缺乏综合专业知识,执业能力较弱,对于复杂案件业务难以胜任,人才流失严重。缺乏与东北地区相适应的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化保障体系、专业的企业纠纷调解服务体系以及“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的运用。现有的《人民调解法》调整对象具有局限性,多元化解纠纷调解机制尚不够健全。

(二)优势分析

1.相较于传统调解的优势

信用调解一般是指信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服务对象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化解企业信用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的调解活动。其强调的是信用机制对调解活动的整体把控。其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更契合市场信用理念。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契约自由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而信用则是依靠市场主体间利益关联,减少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更多地采用市场手段解决东北经济结构问题,为市场主体自治创造更大的自由空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信用调解以诚信为价值导向,以信用关系为服务对象,其程序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可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各种主张,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能够缓和东北地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信调委致力打造与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互信,提供优质的信用服务。《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5条规定行业协会负责人可以受聘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政府与信调委之间的信任会逐渐加深,给予企业更多帮助与支持的同时,信调委就拥有更多的资源服务于企业,形成“互相构成”“互相促进”的三方长效稳定合作的良性循环[2]。

第二,更长远的商业信誉关系。探究企业纠纷背后的原因,及时帮助被申请方梳理还款计划,是信用调解的重点之一。信用调解更加注重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保护,不具有诉讼程序中分清对错的对抗性,规避了非对即错的尴尬境地,更容易调动双方合意达成的可能性,顺应东北地区“人情社会”的局面,维持商业信誉。诉讼程序常常“调”而“不解”,信用调解往往又“调”又“解”。信用调解具有非公开性,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维护双方的声誉,降低对市场主体信用的影响,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形象;通过信用服务以及具体调解方案降低甚至消除对市场主体信用及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适合东北地区“信用敏感”的市场主体;通过偏向“私人化”的信用调解程序,降低对企业信誉的损害,形成改善东北地区投资营商环境的新动力。

第三,更灵活巧妙的处理方式。信用调解优势在于其化解企业纠纷的专业性,提供信用服务,保障企业的长期信用。信用调解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企业规模、风险程度、信用等级等情况采取差异化的调解策略,有效配置调解资源,实施精准调解,从多方面为守信企业提供便利。信用调解具有更大程度的灵活性,无需具备立案条件,不分调解金额大小,不受地域与时间限制,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性的斡旋缓和调解对象之间的矛盾;不执拗于法律的权利、证据等,强调商业信用、企业目标和机遇,通过提供有效的商业对话,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使得市场主体顺畅表达各种观点。经济纠纷可不经司法程序化解,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2.提升东北营商环境指标的优势

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企业纠纷化解机制,是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信用调解作为一种帮助企业获取信用并通过非诉程序偿还债务的机制,有助于企业间契约的实现,减轻债务人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和降低未来企业破产风险,帮助中小企业获得信贷。建立完善信用调解机制,助力营造良好的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主要着力点在于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获得信贷指标等方面。

第一,从执行合同指标来看。东北地区大量司法判决无法执行的关键仍然是企业信用问题。进一步说同样的处罚牵涉到企业“心理成本”与企业对信用重视程度。市场主体在投资和进行商业交易时,若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便会不信任经由“他人裁断”的解决争议的诉讼程序,而依赖于重视契约自由且能够掌握争议解决权的其他解决纠纷路径,如信用调解。

第二,从办理破产指标来看。大多数东北企业选择法院的破产程序只是其面临债务困境的无奈之举。该破产程序不仅不能有效改善破产企业有限的资产利用现状,而且高昂的诉讼成本会拖垮本已业绩不堪的企业。信调委的组成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并经过专门培训,可以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保障企业低成本、高效率收回资金,保留企业营运价值,设计最大程度受偿的信用调解方案。充分考量上下游的供销商供销网络的完整性体系,偿付结果上均衡多方利益诉求,将资产再资本化,发现企业资产创造价值的潜力并使之具备融资能力[3]。

第三,从获得信贷指标来看。东北地区很多小微企业产权结构不规范、信用信息缺失、发展前景不明并且金融参与度较低,均制约其合理融资需求。配套信用服务可以划清企业产权结构,进行融资指导与信用培训,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透明度。银行可以据此判断企业信用度,以防止企业对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美化”,降低信息甄别成本,帮助企业更加便利地获取信贷,缓释信用风险和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的突出问题。信用调解为解决企业信用纠纷打开方便之门,推动社会治理向精细化、可执行化、具体化的深层次迈进,是亟须探索的新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二、我国信用调解实践及路径分析

据统计,截至2021年6月全国已有50多个地级市借鉴了佛山市信用调解模式,从信用机制的功能衔接入手,探索“信用机制+专业调解”有机组合的企业信用纠纷解决新模式。从部分信调委公布的数据来看,信用调解成功率及调解效率均有上升,信用纠纷解决模式可复制性强。据“信易收”小程序数据统计,自佛山市信调委成立至今,共计接案382宗,结案237宗,为企业成功调解160多宗,涉案金额1.1亿元,收回账款金额3103万元,达成还款承诺4157万元。

(一)“信用+调解”总体思路

根据对现有信调委公开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其运行模式大体一致,即以信用机制作为可行性的支撑,以专业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整合资源和功能,采取“信用机制+专业调解”双管齐下的模式,免费提供公益服务,化解企业信用纠纷。这一思路主要采用了行业协会调解模式,基于现有的制度规则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契合我国企业纠纷的关键要素——信用[4]。

《人民调解法》第34条对信调委开展调解活动提供了依据。近年来,在司法局和工商联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各省市纷纷成立了专门的信调委解决企业纠纷,一些案件以司法确认方式对信用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可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经信调委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通过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扩大市场诚信企业覆盖面,促进企业信用纠纷化解新模式发挥更大实效。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信用机制+专业调解”的思路化解企业纠纷,无须打破现有行业自律体系,无须变更现行法律制度,无须增加财政投入。信用调解具体流程图如下:

从图1可以看出,该程序通过信用、调解、自律和监管机制的紧密合作,形成一个有机的闭环流程。从案件的申请、受理、调解、确认到最后的履行,通过信用修复或惩戒,使相关主体职能效用最大化,构成信用调解的有效合力。

(二)“信用+调解”治理机制

1.机构性质定位

实践中大多数信调委属于行业协会下设的职能部门,如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征促会)。信调委一般经民政局登记管理,在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政府部门指导下组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人权、财权和事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和市场环境下,信调委定位于独立社团法人的属性,是强化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所在。

图1 信调委的“企业信用纠纷调解”流程图

2.理事单位结构

征促会等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包括征信公司、律师事务所、企业咨询服务公司、配套设施公司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治理能力。其中,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为5年,下设理事会、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在治理机制上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架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人员,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构成理事的条件之一是信用档案级别在A级以上。监事享有对理事会决议事项质询、检查财务报告、维护本会利益等职权。各机构依章程独立运作,理事会负责机构重大事项的组织和决策,包括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等。

3.办事机构人员

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秘书处处理,其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包括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等职权。日常事务需要报理事会审议,交理事会决定。此外,信调委通过“信易收”小程序中“绿豆分”扩收调解员,如分享好友关注成功即可播种,启动信用传播进入企业,以此考察调解员播种信用力量的数据考察指标。目前,调解员大部分为企业和行业中的专业资深人士,包括企业高管、律师和法学教授。调解员要求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熟悉信用机制运作模式和行业规则,能够对企业纠纷灵活展开调解处理。

4.财产管理使用

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会费、捐赠等,用于章程规定及核定的各项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支出。设立“社会信用建设”专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所收款项用于信用建设宣传、信用标准制定等社会信用活动,项目支出受监事会直接监督。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账、钱、物分别管理。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财产清册等事项,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收入及使用情况,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信用+调解”功能融合

多地信调委实践创新之处在于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将专业调解与信用管理功能紧密结合,形成有效衔接的业务机制。在信用调解规则中,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企业信用纠纷信用调解导入渠道较多

企业信用纠纷信用调解导入渠道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按照自身需求,直接向信调委提交信用调解申请;行业自律组织、信用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引导当事人向信调委提交申请;行业协会内部会员、调解员宣传引导企业向信调委提交申请。上述方式体现了向信调委提出调解申请的包容度和接纳度,彰显出信用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合力作用。

2.专业调解与信用机制有机衔接

信用调解方案的制订,通常会运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机制。调解方案代表债权人利益时,强调信用惩罚功能作为维护市场信用体系的手段;调解方案代表债务人利益时,强调对遵守信用的诚信债务人的人道保护。综合行政、法律、道德、经济等多种手段,失信企业会付出与其行为相应的名誉损失和经济代价,包括市场交易主体拒绝与其合作的市场联防机制和一些隐性惩罚,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保护。守信企业将会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包括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或作出债务重组安排等。交易各方基于收益、声誉、惩罚等因素理性为企业做出决策,使稳定的信用关系在脱离了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也能存续。

3.结合新技术实现信用惠民便企

一方面,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如肇庆市通过升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了市、县两级331个部门658个信息类约1.7亿条信息,在信用肇庆网发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150多万条,实现“信用奖惩、一键搞定”的便捷模式,将信用信息查询和奖惩措施应用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到行政业务流程中,自动匹配红黑名单、自动推送信用核查信息、自动汇集反馈实施情况、自动嵌入奖惩措施[5]。另一方面,推动“信易+”应用场景。在肇庆市,信用成为了公交、旅游景区的“通行票”,各行业、各部门形成合力,采取“信易担”“信易收”“信易贷”等应用场景,为守信者提供正向激励,享受优质的行政服务、融资服务、公共服务。此外,各地信调委的信用服务以征信系统平台为依托,对接第三方征信平台,将未履约的失信企业纳入企业失信名单,推送到征信系统、信用机构、金融机构或媒体等,引导企业守信履约。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和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展示信用形象。依据企业提供的市场、客户、运营等信息和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开展信用风险预估与识别,实现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图2 “政府部门—信调委—企业”的三元互动结构

三、东北地区信用调解的路径构建

现有信调委信用调解模式的创先创优示范,为东北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借鉴。信调委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缺陷,发挥市场和政府无法发挥的作用,有效实现互动协同型社会治理效果。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市场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异质化的特点,包括政府、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各方主体并非简单线性互动,打破政府一元化的治理模式,从政府规制、管理转变成全面多元协同治理,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以现有信调委模式为主线,构建优化东北营商环境中的政府与社会“政府部门—信调委—企业”三元互动的共治模式,如图2所示。

政府部门在该结构中发挥着中介作用,既要为企业信用纠纷及信用服务需求提供指引,又要对信用调解在制度层面实施动态监控,包括对信调委资质的考察、信用调解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等。但信调委的业务活动以及日常运作完全独立自主,不受政府干涉[6]。

企业信用服务需求与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治理方式共同构成了信用调解的外部环境,信调委的专业性即完成服务的能力是其参与外部环境的基本条件。信调委可根据政府部门的需求,调整自身职能与服务内容,不断吸纳优良企业,渐进式扩充市场影响力,引起更多企业的注意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视,逐步转为政府部门向信调委购买信用服务,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弥补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的缺失,最终形成三方获取资源彼此依赖的格局。信调委需要政府部门的指导与支持,政府部门需要企业的信任与拥护,企业需要信调委专业化的信用调解以及配套的信用服务,三者的互动结构丰富了政府的治理手段。一方面,并非政府主导的信用调解过程,却激发了信调委解决纠纷的活力,实现了政府的简政放权;另一方面,信调委的信用调解及其配套信用服务的专业性可以充分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需求,既构建了三者间良好的互动关系,又调动企业活力,获得可观的经济、社会效益[7]。“政府部门—信调委—企业”共治模式中,三者有着明确的角色定位,对信用调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企业——“实干家”,传播信用理念,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对于企业的角色定位是传播信用理念的“实干家”。企业对解决纠纷途径的认知不能仅停留在对政府部门的认知。信用调解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是以培育信用理念、回归企业诚信经营为目的对企业进行信用宣传引导。信用调解前期的导入渠道较多,但一般收效甚微,需要不断扩充。信调委接收的案源主要靠信调委成员主动进入市场挖掘以及由受益企业的引荐。聘请受益企业任兼职调解员进行宣讲推广,实现市场主体对信用调解制度由认知到认可的转变,实现信用调解的社会价值。所以,在信用调解制度发展初期,激励市场主体先行,将信用理念逐渐向企业“渗透”,从而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能力。此举与《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强化行业信用管理的要求相契合。待信用调解制度发展成熟后,企业将积累一定的信用管理经验,从而避免企业内部的信用、财务方面的隐患,提升企业的融资信贷、规范运营、财务监管等能力。

企业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发挥着传播信用理念的作用。随着市场主体信用链条的不断延长,将逐步推动信用调解的普及与发展,形成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理顺东北地区优势要素与信用调解之间的关系,强化东北地区信用调解工作机制的可操作性,刺激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逐步祛除东北地区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打破僵化的发展状态。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推进战略,先调动优势地区的积极性和可利用资源,同时为周边区域创造条件,形成向落后区域辐射的高质量发展格局,走城市群协同发展路径,塑造市场主体守信、投资优质的东北营商环境[8]。

(二)信调委——“智多星”,提升专业化水平,吸收社会信用资本

信调委作为“智多星”,其专业化水平不仅是信用调解质量的保证,更决定了信调委承办案件的广度和深度。信调委若能形成较强的地区影响力便意味着会有更多企业、科研机构等与其进行多边合作,获取更多的社会信用资本,形成良性循环。鼓励信调委在信用调解与信用服务递送等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探索,从问题中完善自身经营战略。

信调委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科技创新是提升其专业化水平的关键所在。

在组织结构方面,信调委内部要搭建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部门体系,确保财务运行状态良好,积极维护信用理念和服务宗旨,规范专业调解人员的信用服务标准,进行信调委组织内部监管。在人力资源方面,逐步提升人才的资本投入,聚集赋有企业家精神的多方专业化人才,包括政府、企业退休人员、高管、高校教师等,成为信调委组织的中坚力量[9]。信用调解专业团队成员不仅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应掌握信用管理知识、谈判技巧,拥有一定社会经验以应对服务对象可能出现的问题。目前调解员、律师、信用管理师等专业人员缺口较大,调解团队成员需要进一步提升专业知识,引导具备信用、经济、法律等专业复合型人才组成信用调解专家库,加大对信用调解制度的研究力度,突破信用调解的发展瓶颈。在科技创新方面,灵活运用“信易+”的思维和技术,将创新理念与科学技术高度融合,置于信用调解的目标和应用场景中(1)参见《建立新型监管机制推行“信易+”惠民便企》,引自信用中国网站,https://credit.zhaoqing.gov.cn/bdxydt/4681.j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26日。。对信用调解案件进行数据化管理,提升信用调解的工作效率,有效实现信用信息的可查询、易获取。通过降低信息获取成本,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美、不对称等问题,高效化解企业信用纠纷。进一步充实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配套线上接案服务,实现跨地域解决疑难企业信用纠纷。

信调委以高水平、专业化的信用调解服务,增强了信调委自身的信誉度,凝聚人心、吸引高层次跨学科的人才不断加入,产学研用协同推进,解决了政府与中小企业对接的问题,实现社会信用资本的不断积累。

(三)政府部门——“协调者”,保障配套资源,优化东北营商环境

信调委是信用调解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政府充当着“协调者”退居幕后。《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8条第3款指出,信调委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发现问题并探索解决方式,为社会治理提供新动能。政府由“微观管理”转向与行业协会合作治理,实现从“政府主导”向“社会组织引导”治理模式的过渡,增强社会治理的绩效。政府还要当好“引路人”和“指导者”,与信调委实现常态化沟通,并为信用调解提供物质保障、技术保障和制度保障。

在信调委的经费方面,《人民调解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行为的非营利性。我国对于人民调解组织提供财政支持,但仅限于行政部门下设的调解组织。而信调委虽然在司法局完成了备案,但仍属于行业协会的下设机构,并未列入财政支持范围。因此,信调委的办公经费等所有开销均由其自身承担。一些当事人对其公益性的不理解、不信任,反而影响了调解团队对信用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在技术保障方面,信调委努力破解“信息孤岛”的困境。信用调解以失信惩戒和信用公示为主要信用机制。信用公示是高效调解的重要抓手,应当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协助企业进行信用调解、信用服务。《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第1款着重强调了对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与建设,以此为基础构建信用机制。《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21条提出探索建立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将市场交易相对方、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的信息和分散在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布的判决和裁定等信息整合,实现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良性互动。在制度层面,强调构建覆盖全国的信用数据档案库,搭建数据同步、标准一致、管理统一的信用信息协同机制,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助企纾困。最后,政府还应配套制度资源,强化有利于信调委的政策和对信用调解有推动力的规则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2条规定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强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因此,要关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基础性立法,规范和完善调解工作中配套的各项信用机制,对市场活动进行有效治理,促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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