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进贸易投资高水平自由化便利化的实践与思考

2022-08-24 03:11洪俊杰武昭媛郑郁寒
国际贸易 2022年7期
关键词:自由化贸易

洪俊杰 武昭媛 郑郁寒

贸易和投资是拉动世界经济的两大引擎, 正确认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问题, 对改善经济全球化受阻、 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的现状至关重要。 中国一如既往以坚定的姿态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指出, 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推进贸易创新发展, 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关切点, 为促进水平提升, 我国坚持从多方面积极推进改革深化。 在国际分工不断走向深化的过程中, 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在此背景下, 通过总结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实践, 以剖析其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特征

(一) 有利于促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提升, 能够降低要素的流动成本, 促进境内外要素有序自由流动。 首先, 企业可用于生产的要素种类增加, 有利于企业突破限制促进资源配置优化。 同类产品增加导致的竞争加剧也会倒逼资源合理高效配置。 其次, 各国的比较优势不同, 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中间品往往具有较高的质量, 资源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满足国内企业对高质量中间品的需求, 进而得以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 再次, 要素的自由流动为技术溢出带来了更多可能, 企业通过学习模仿、 改进生产技术优化生产过程, 进而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最后,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方式不断优化,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以更有效地发挥。

(二) 有利于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重塑了全球贸易模式, 中国在深度融入全球分工体系的过程中与外部建立了较强的产业关联, 而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有利于保障物流通畅, 进而维护产业链供应链正常稳定运转。 首先, 倡导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国际合作提供了良好预期, 通过构建开放、 公平、 稳定的贸易投资环境, 减少产业链供应链震荡, 提升安全性与稳定性。 其次, 随着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的深入推进, 服务保障制度、 交通物流基础设施、 协调运作机制等方面的一系列堵点被打通, 有利于畅通产业链供应链。 最后,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改善保障了要素供给的及时性, 有利于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运转提供精准高效的支持。

(三) 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坚定不移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与高质量发展需要, 也是应对不确定性、 捍卫全球化积极成果的重要手段, 逐渐成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强大牵引力。 从全环节全链条狠抓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 有利于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加速经济增长动力转换, 使经济迸发活力, 带动可持续增长。 首先,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减轻了企业的成本负担, 提高了效能, 而发展基础改善能驱动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 增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其次,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还创造出了更加广阔的合作空间, 新的经济增长点应运而生, 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

(四) 有利于弘扬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和全球境外投资第一大国, 中国积极采取行动, 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对于弘扬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发挥着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单边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背景下, 中国坚持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为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树立了榜样, 提振了全球信心, 有利于推动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与此同时, 通过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让更多国家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与机遇, 不断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 带动更多国家参与其中, 在实践中弘扬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

二、 入世以来中国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实践

(一) 维护以WTO 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以WTO 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平台。 入世以来, 中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 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加快国内改革, 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

货物贸易方面, 对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进行大幅削减。 经过连续四年的大幅度降税, 至2005 年, 中国已完成绝大部分关税削减义务, 关税总水平由2001 年的15.3%下降为9.9%。 至2010 年年底, 中国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为了落实2015 年WTO 框架下扩大信息技术协议产品范围谈判成果, 中国于2016 年9 月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 涉及产品201 项, 此后每年7 月实施新一步降税, 2022 年信息技术产品整体平均税率将降至0.2%。 对非关税壁垒, 中国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 附件3 列示的取消时间表执行。 其中, 对377 个税号的进口许可证、 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产品中的162 个于加入时取消, 其他非关税措施的最晚取消时间为2005 年, 仅涉及35 个税号的产品, 且以汽车整车为主。 随着商务部2004 年第92号公告的发布, 2005 年1 月1 日起, 除了WTO 允许采用的非关税措施, 其他所有的非关税措施都已取消, 这是中国各项入世承诺中最早实现整体履行的部分。 服务贸易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的达成对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GATS框架指引下, 中国积极履行最惠国待遇义务, 减少市场准入限制, 给予国民待遇, 推动国内规制改革。 至2007 年, 中国实现了WTO 分类下12 大类160 个分部门中9 大类100 个分部门的开放, 与发达国家水平接近, 服务贸易开放入世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目前, 我国实际开放部门已接近120 个。

与此同时, 中国努力健全合作机制, 携手各方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2013 年12 月, WTO 第九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 (TFA), 20 年的期盼终于落成。 2015 年9 月中国向WTO 提交了批准书, 作为第16 个协定接受方于2017 年2 月开始实施。 各成员方所作承诺依据A、 B、 C 三类实施, 中国向WTO 告知的B 类承诺只有三项, 分别为10.4 单一窗口、 12.2 及12.6.1 的海关合作和7.6 平均放行时间, 其余均为A 类承诺。 如表1 所示, 比照《贸易便利化协定》 第一部分的12 个条款, 中国发布了一系列法律与制度保障促进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 根据WTO 发布的数据, 截至2022 年7 月14 日成员方总体承诺执行率为75.3%①资料来源: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Database, https: / /tfadatabase.org/., 中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 各类措施的承诺执行率已达到100%, WTO 成员中达到这一比率的只有29 个①按照A 类承诺比例由高至低依次为智利、 中国香港、 以色列、 韩国、 墨西哥、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中国台北、 土耳其、 中国澳门、北马其顿、 阿曼、 阿联酋、 乌拉圭、 哥伦比亚、 巴西、 中国、 马来西亚、 菲律宾、 格鲁吉亚、 文莱、 印度尼西亚、 巴拿马、 印度、 贝宁、 莫桑比克、 亚美尼亚、 刚果(金) 和乌克兰。。 2021 年12 月2日, 包括中国在内的67 个WTO 成员宣布达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

投资方面, 中国积极参与自由化便利化相关议题讨论, 致力于在多边框架下提高投资政策透明度,提升投资相关行政程序效率, 增强国际服务能力协作水平等。 2016 年, 中国促进包含投资便利化议题的《G20 全球投资指导原则》 获批, 并于同年10 月率先在WTO 开展投资便利化的相关讨论。 2017 年4 月, 为了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议题, 中国牵头成立了“投资便利化之友”, 现今已有2/3 以上的WTO 成员加入了该机制。 2020 年9 月, WTO 关于投资促进发展协定的谈判正式开启。 2021 年年底包括中国在内的112 个WTO 成员共同签署了《投资便利化联合声明》, 期望推动相关协议早日达成。

表1 《贸易便利化协定》 逐项的主要相关法律与制度

(二) 推进区域及双边经贸投资合作,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规则为核心要件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是WTO 多边体制的有益补充, 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依托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不断提升。中国自2002 年签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正式开启自由贸易区建设, 通过不断扩大自由贸易“朋友圈”, 以制度性合作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设进程。

从自由贸易协定(FTAs) 的文本来看, 货物贸易“零关税”, 服务贸易“准入扩大” 的特点愈发明显,中国在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方面持续发力。 中国—澳大利亚FTA 和中国—新西兰FTA 升级协定中,中国的零关税水平分别达到了96.8%和97%,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零关税水平均达到了100%。 服务贸易方面, 2007 年7 月, 自由贸易区框架下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首个服务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 开始实施, 与GATS 相比, 该协定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覆盖部门更多、 程度更高。 在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谈判的过程中, 中国既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 又重视高标准的建立, 多次呼吁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协议早日达成。经过8 年31 轮谈判, RCEP 于2022 年1 月1 日在10 国①10 个国家分别为文莱、 柬埔寨、 老挝、 新加坡、 泰国、 越南、 中国、 日本、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正式生效, 服务承诺方面中国虽然采用正面清单模式, 但开放部门达122 个, 提高了金融、 法律、 建筑、 海运等部门的开放程度, 成为已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最高水平。 投资方面, 自由化便利化相关规则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RCEP 等在涵盖准入后国民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纳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 以RCEP 为代表的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将最惠国待遇扩展至准入前阶段, 且对最低标准待遇有了更清晰具体的规定。 特别地, RCEP 是中国签署的首个投资章节采用负面清单形式的FTA。 中国正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 的管理模式, 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 部分自由贸易协定通过设置投资例外条款, 寻求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利益的协调。 透明度原则不再局限于贸易领域,其在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具体表现为内容更加具体完善, 标准不断提高, 如中国—新加坡FTA。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外, 中国通过多种形式的区域经贸投资合作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2017 年8 月, 金砖国家通过了全球投资便利化领域的首份专门文件—— 《金砖国家投资便利化纲要》,对透明度、 行政效率和合作水平等方面做出要求,为金砖国家乃至全球的投资便利化政策协调提供了指引。 2017 年11 月, 中国通过南南合作基金支持“投资便利化与非洲发展” 高层论坛举办, 促进对非投资者、 非洲国家政府和多边政策制定者加强交流, 鼓励发展中国家主动参与到投资规则的制定过程中, 充分表达自身发展诉求、 行使政策制定的权力, 中国表示愿意提供更多的援助与支持。 “一带一路” 倡议为加强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创造了重要机遇。 截至2022 年4 月, 中国已经与149 个国家、 32 个国际组织签署超过200 份共建“一带一路” 合作文件。 广泛的合作共识为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持续推进“五通”建设为“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企业更加自由便利地进行贸易投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以设施联通为例,“一带一路” 基础设施建设步履不停, 以铁路、 公路、 港口和管道网络为基础, 融入网络信息和跨境数字服务等新基建建设, 构造起复合型基础设施网络, 有利于降低贸易投资成本, 助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发展。 在共建“一带一路” 的过程中, 中国还积极探索与沿线国家的产业合作新空间, 如电子商务, 不断为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发展注入活力。

(三) 提升单边自主开放水平,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港(简称自贸港) 及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对外开放高地是我国自主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重要抓手, 可通过开展差异化探索与有益尝试积累宝贵经验。

以信息化推动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设是便利化改革的一大亮点, 也是落实“三互”①“三互” 指的是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 监管互认、 执法互助。推进大通关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以沪、 闽两地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的建设进展(见表2) 为例,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设自2014 年启动以来已完善至3.0 版本, 兼具监管与服务功能。2022 年还推出了RCEP 最优关税查询系统, 其数据处理规模是地方单一窗口中最大的。 与此同时, 参与部门不断增加。 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4.0 版本已于2020 年5 月上线, 在实现国际贸易主要环节、 主要进出境商品和主要运输工具全覆盖的基础上提供全链条一体化服务。 2021 年, 福建省发布了中国单一窗口领域的第一个省级地方性标准—— 《单一窗口进出口信用证服务系统接口技术要求》, 迈出了探索国内“单一窗口” 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一步。 海南自贸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设有力支撑“一线放开、 二线管住” 进出口政策落实, 还通过创建国际投资“单一窗口”, 囊括投资前、 中、 后全流程的服务与监管, 大幅提升投资效率。

为打造更加公平自由的投资环境, 2013 年起,中国开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 加“负面清单” 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为改革方向, 逐渐减少对外资的限制。 2013 年10 月, 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以外, 备案管理替代了核准制和审批制。 2014 年, 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2014 年版负面清单, 进一步优化清单结构, 减少特别管理措施。 2015 年, 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首份统一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发布, 上海、 广东、 天津、 福建等4 个自贸试验区共同使用。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特别管理措施不断减少, 至2021 年版仅有27 条, 制造业条目减为0(见表3)。 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也呈现一致的变化趋势, 特别管理措施由2017 年版的93 条缩减至2021 年版的31 条。 跨境服务贸易领域也推出了首张负面清单, 即《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 对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表2 上海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设进展

完善制度框架与政策体系是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突破点,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发展有赖于制度性支持。 贸易方面, 通过改革关税、 口岸管理、 检验检疫、 结算等方面的制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清除贸易便利化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例如, 2003 年11 月,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对1992 年修订版的内容做出了重大修改, 将进口优惠税率进一步细分为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并对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加以明确, 为贸易自由化相关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更详细的标准。 投资方面,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的立场与诉求正在趋近。 中国大幅放宽外商投资准入, 逐步放松资本流出限制, 主动为投资主体创造良好的环境。 入世以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历经7 次修改, 鼓励、 限制和禁止类条目数从2002 年的262 条、 75 条和34 条修改为2017 年的348 条、 35 条和28 条, 2019 年出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 》, 主要将鼓励类条目增加至415 条。 2019 年, 以促进与保护外商投资为主基调的《外商投资法》 取代了原有的“外资三法” (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准入前国民待遇” 加“负面清单” 管理制度予以明确。 通过出台一系列法规条例, 推动对外投资管理方式由原来较为严格的审批制管理向核准制转变,再向备案制变迁, 逐步简化事前审批, 强化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

此外, 通过制度化建设从透明度、 高效性与服务力三个方面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透明度方面,如颁布《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等, 明确审批核准的机关、 事项、 程序与所需材料等。 高效性方面, 如我国自2004 年实现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 至2009 年“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启用, 能够通过互联网完成大部分对外投资管理环节, 再到2017年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 不断强化信息技术手段, 积极运用电子政务方式提升办事效率。 服务力方面, 如2015 年12 月, 商务部在“对外合作” 窗口基础上整合资源, 推出了“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 在方便企业了解投资相关信息的同时提供在线办事服务。 搭建中国投资指南网, 为企业查询了解投资、 引资项目状况提供便利化服务。

表3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 条目数量对比

三、 中国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存在的不足

(一) 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但与高标准差距尚存

从整体来看, 中国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相关的制度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但距离国际“高标准” 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体现在安全性方面。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都必须建立在安全的运行体系之上,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又对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数字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发展需要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基础。 投资领域准入放宽,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免涉及如数据跨境流动等数据安全问题。 虽然国家和地方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数据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但还有部分省份尚未出台相关制度, 同时行业性、 专题性立法尚不完善。 在已出台数据条例的省市中, 黔、 津、 琼、晋、 吉、 皖、 鲁、 闽、 黑、 辽等10 省市的相关数据制度主要为面向公共数据领域的大数据条例, 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保障不足。 金融、 医疗、 汽车等行业的部分相关政策法规还处于试点阶段或为征求意见稿。 此外, 新形势下公共卫生安全、 生物安全、 金融安全等领域的制度体系也存在不完善不匹配的问题。 二是体现在平衡性方面。 以贸易领域为例, 货物贸易方面, 以“零关税” 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日臻完善, 但服务贸易方面, 以“既准入又准营” 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仍然存在适配性不足等问题。 如医疗行业的准入限制有所放宽, 但审批流程及权限方面的制度还存在完善空间。三是体现在系统性方面。 以自贸试验区为代表的对外开放高地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 但制度建设表现出了碎片化特征, 从全局着眼的系统性制度安排有待加强。 四是体现在协同性方面。 各部门仅从主管工作出发加强制度建设,存在进展不同步, 难以紧密配合的问题, 还存在长短期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

(二) 支持保障性设施不断夯实, 但兼容能力不足

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中, 技术设施发挥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智能化通关系统的应用改变了原有工作流程, 效率升级。 但是各自贸试验区主要依据自身实力与需求进行系统开发, 并未形成统一标准。 这样的开发方式不仅难以实现同系统的跨区域兼容, 而且难以与本地其他信息系统实现自兼容, 给企业通关造成了诸多不便, 也增加了上一级监管的难度。 “单一窗口” 建设极大地提升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其中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标准版的全国推广增强了兼容性, 但在动态发展中地方特色应用还存在进一步兼容的可能。 如中央标准应用仅包含“跨境电商” 下的进口申报、 出口申报和公共服务三项, 还有一些应用项仍然保留在地方特色应用中。 国际投资“单一窗口” 建设海南遥遥领先, 目前各地尚未形成统一规划, 后续兼容问题初显。 道路基础设施的夯实完善也为促进自由化便利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以“一带一路” 倡议为例, 为提升同沿线国家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我们主动加强道路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标准的对接,但是运营标准等仍然存在一些差异, 影响了基础设施的兼容水平。

(三) 促进方式不断优化, 但效能发挥不充分

政府与市场并非对立关系, 两者各有所长,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的方式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向高水平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以境外投资管理为例, 审批权限下放从试点起步, 确保相关部门顺利承接, 逐渐形成有利于市场运行的制度体系。 但是在以自贸试验区为代表的对外开放高地由于管理权限较为分散, 职能相对独立, 依然存在各级政府之间、 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服务效能发挥。 此外, 还存在简政放权不全面、 政企互动不足等问题, 增加了政府在实际工作中越位、 缺位和错位的可能。 少数地方、 部门放事权不放财权人权、 放虚不放实、 放权不同步不配套, 导致权责不匹配, 执行效率低。 简政放权并非一蹴而就, 一些方面的权力尚未放到位, 需要新一轮下放, 安于现状制约了效能提升。 政企互动不足影响了政府服务供给与企业发展需求的匹配, 削弱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举措的实施效果。

(四) 合作能力不断升级, 但国际合作不深入

我国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认知程度不断加深, 牢固树立了推进自由化便利化的改革方向,为国际合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与此同时, 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持续加强国内相关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并以先行先试的“渐进式” 策略在自贸试验区等对外开放高地积极开展实践, 成效卓然, 为合作奠定了实践基础。 国际层面, 中国秉持共享理念积极贡献中国方案。 但是, 由于各国制度、 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既有相关协议的交错复杂, 国际合作存在不少困难, 合作程度较浅。 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合作环境收紧, 或是制约了国际合作的落实。 目前, 多边层面, WTO 投资便利化协定尚未达成; 双边及区域层面, 我国同一些国家的部分合作尚停留在表面, 缺少精细化的文本协议或不做强制性要求导致合作的实质性进展缓慢。如中国—澳大利亚FTA 中虽然对 “易腐货物” 设置了专门的海关程序条款, 但没有限定最长放行时间;并未对估计适用预裁定做出强制要求。 另有部分议题并未涉及, 如RCEP 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未做规定。

四、 中国实现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建议

(一) 对照高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坚持以制度建设统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实践, 对照高标准针对安全性、 平衡性、 系统性、协调性问题加快制度体系完善。 数字贸易迅速发展催生大量新业态, 技术赋能传统业态转型发展, 新形势下相关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 及时填补空白,积极开展对已有制度的细化工作。 必须在制度层面加强对非传统安全的保障, 忽视安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会使长期努力遭到破坏。 注重制度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对外投资和外商投资均衡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 加紧完善支持作用薄弱的制度环节。 着眼贸易和投资的全过程, 结合各地自由化便利化探索实践与发展水平,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进跨区域、 跨部门的制度整合, 提升制度的系统性。 理顺层级与部门关系, 把握部门工作目标间的内在联系, 加强交流合作, 充分发挥协同运行机制的作用, 增强制度建设与落实的协同性。

(二) 优化支持保障性设施, 提升兼容能力

基于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发展共性要求, 在国家层面加强统一规划, 以统一标准指导支持保障性设施建设, 在实现本地设施自兼容的同时推动跨区域设施互兼容。 对于已建成的支持保障性设施,首先应厘清共性服务功能和特色服务功能。 然后,加强相关部门信息交流, 标准对接先行, 逐步开放共性服务功能系统对接, 形成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全国统一系统; 支持地方立足本地优势拓展特色服务功能, 形成与共性服务功能相辅相成的运行体系, 在未来发展中若条件成熟可以一并纳入全国统一系统, 扩大兼容覆盖面。 对于未来拟建设的支持保障性设施, 鼓励地区间、 部门间加强联动,开展共性设施研发合作, 从根本上化解兼容性不足的问题。 国际层面, 就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 促进中外标准对接; 依托已有的标准兼容的支持保障性设施, 提升全链条相关设施的兼容水平。

(三) 更好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 促进效能发挥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 深化良性互动关系, 以“双轮” 驱动效能发挥,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持续深化“放管服” 改革。 简政放权方面, 合理简化放权备案手续, 提高放权效率;明晰权限管理职责, 确保放权到位, 承接顺利; 深化行政审批、 商事制度等改革, 精简审批事项, 简化登记手续。 放管结合方面, 加强信息共享, 增强监管的精准性、 科学性与有效性; 因时制宜推进监管重心后移, 推动“双随机, 一公开” 制度深化细化; 落实监管责任, 避免政府职能越位、 缺位、 错位。 优化服务方面, 不断优化各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促进履职更加到位, 进一步增强合力;创新服务设施, 以现代化手段提供便捷化服务, 搭建优质高效的政企互动平台、 政务服务平台、 信息公示平台等。

(四) 加强交流, 持续深化国际合作

主动加强同其他国家的交流, 积极参与多边、区域及双边有关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活动,促进国际合作向纵深发展。 坚定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相关议题工作, 与各方通力合作, 推动WTO 投资便利化谈判协议尽早达成; 对现有自由贸易协定中相关条款加以完善, 以实质性承诺方式增强实施效果, 夯实长效合作机制; 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破除“意大利面碗” 效应, 降低合作成本, 促进合作落实。 充分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带头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促进各国加强沟通、 减少分歧, 基于共赢理念贡献促进国际合作的“中国方案”。 在相关谈判中充分表达自身发展诉求, 提出合理建议; 鼓励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到相关规则的制定过程中, 并尽己所能提供帮助; 增加国际公共产品供给, 充分发挥国际进口博览会、 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开放平台的促进作用, 推进“一带一路” 高质量发展, 拓展合作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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