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妮
7 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引起广泛反响。
抗击本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就开始考虑疫情对就业影响的问题,要求相关委员会深入研究如何为稳定当前就业工作大局,发挥出人大应有的职能作用。
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恢复线下上班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立即召开专题会,研究明确《决定》的定位、框架和重点内容。在其后短短50多天的时间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开展20余场调研座谈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10余次专题会商研讨。相关委员会也认真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向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25个市级相关部门、16个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书面征求关于《决定》草案的意见。
《决定》的出台,一方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另一方面着眼当前就业大局急需,采用“小快灵”的方式制定法律性问题的决定,着力推动解决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充分体现了人大在特殊时期的特殊担当和特殊作为。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今年以来,受本轮疫情影响,本市企业用工和职工就业矛盾突出,稳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第二季度城镇调查失业率达12.5%。与此同时,全市新增就业岗位同比大幅减少。
为此,《决定》要求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当前市场主体用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加有力、更加高效地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减费让利、就业补贴、贷款担保贴费、各类房屋租金减免等援企稳岗纾困政策,助力发挥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和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从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扩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企业人才储备力度、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级等方面,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做好就业工作需要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更好结合起来。
《决定》明确各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用法治方式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不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表示,《决定》明确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及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责任,增强就业工作合力,正是解决当前就业矛盾困难最对症的“良方”,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举全市之力共同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特别是《决定》强调了区人民政府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要求区政府统筹落实各项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确保相关决策部署的落地落细落实。
当前新冠肺炎康复患者求职难成为社会热点问题。7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指出:“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决定》贯彻了人民至上的理念,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上位法精神,对公平就业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这无异于给新冠肺炎康复者送上了“法治及时雨”。
短短十二条的《决定》有两处内容与人大常委会履职有关。《决定》第八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当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保障促进就业相关工作;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促进就业各项工作。这些规定为促就业工作加了多道“保险”。
市人大常委会多年来始终对就业工作高度重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工作带来很大冲击,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把促进就业专项监督作为重点监督项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本市促进就业情况的报告,并明确指出“就业相关法规部分条款已显滞后”,要求相关部门加快立法调研。2021年,在总结专项监督成果的基础上,修改《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调研项目,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和草案建议稿。2022年,制定《上海市促进就业条例》成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决定》的及时出台,不仅为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而且为即将制定的《上海市促进就业条例》提供了“关键几条”,为高质量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