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爽 梁 绥
(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吉林白山 134300;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洗钱规模测度方法是沃克模型,该模型由著名经济学家John Walker提出,通过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之间的关系,基于标准的经济学理论建立。Walker于1996年向FATF提交了澳大利亚的洗钱规模评估报告,受到FATF认可,认为该模型也适用于测度其他国家洗钱规模。此后,他测算出世界226个国家和地区的年度洗钱规模高达2.85万亿美元,并有研究结果表明,从2000年以来全球洗钱规模每年高达3万亿美元。
沃克模型的假定:
1.在世界各国,犯罪都会产生犯罪收益。
2.犯罪收益取决于不同犯罪的类别和每类犯罪的平均收益。
3.每类犯罪中,有经验的组织犯罪比简单的个人犯罪产生更多的犯罪收益。
4.一般来说,每类犯罪,富有的国家比贫穷的国家产生更多的犯罪收益。
5.即使在贫穷落后的国家,收入的不公平或者腐败可能产生富有的犯罪阶层。
6.不是所有的犯罪收益都需要清洗。
沃克模型对洗钱规模的测算公式为:
其中,At为在t年一国产生的洗钱规模,btj为在t年国家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第j类案件数量,dtj为在t年国家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第j类案件的单位洗钱规模。
根据沃克模型及相关假设,诈骗、毒品、夜盗、偷窃、抢劫、杀人、攻击(包括性侵犯)等案件会产生洗钱规模。沃克在其研究中对上述七种犯罪的单位洗钱规模进行了测算,由于我国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案件中并未区分夜盗和偷窃,因此采用平均值方法得出我国盗窃案件的单位洗钱规模。根据我国公安机关每年立案的刑事案件和受理的治安案件数据,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盗窃、诈骗六类,治安案件主要涉及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抢夺、诈骗、毒品违法活动七类。沃克模型中的单位洗钱规模来源于1995年澳大利亚(表1),考虑到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性,令1995年澳大利亚的人均GDP为1,并假定国家人均GDP与每类案件的犯罪收益成线性关系:
表1 1995年澳大利亚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案件的单位洗钱规模 单位:美元
其中,dtj为在t年我国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第j类案件产生的单位洗钱规模,dj为1995年澳大利亚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第j类案件产生的单位洗钱规模,GDPt为t年我国人均GDP,[GDP]为1995年澳大利亚人均GDP,j=1,2,3....m
此外,沃克模型假定国家腐败程度与诈骗洗钱规模成正比,将腐败指数C引入诈骗单位洗钱规模进行调整。通过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数据对腐败指数赋值(表2),得出2009年-2018年我国腐败指数均为4。
表2 国家腐败指数取值方法
根据沃克模型的公式得出我国2009年-2019年各类案件的洗钱规模(表3)、历年洗钱规模走势图(图1)、洗钱规模占GDP比重走势图(图2)。
表3 2009-2019年中国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案件的洗钱规模 单位:亿美元
图1 我国历年洗钱规模走势图 (单位:亿美元)
图2 我国历年洗钱规模占GDP比重
以上基于沃克模型测度的洗钱规模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造成低估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本文测度的仅为我国产生的洗钱规模,未包含他国流入我国的洗钱规模。二是因各国法律体系不同,沃克模型测度所涉及的犯罪类型归类与我国定义的犯罪类型存在出入,该模型也未包含非法集资、税务犯罪等新兴经济类犯罪类型;另外,我国官方数据未统计和披露各犯罪类型单位洗钱规模的具体数据,因此,无法将沃克模型调整为与我国当前情况完全吻合。值得说明的是,据《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相关数据显示,虽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其他金融犯罪、税务犯罪洗钱收益较大,但相比其他犯罪类型其案件数量总数较低,因而低估影响有限。
从测度结果整体来看,我国洗钱规模呈曲折上升趋势,这与我国近几年反洗钱工作情况较为吻合。从图1洗钱规模趋势来看,2016年后洗钱规模增速逐步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这与2016年采取的一系列监管及打击措施密切相关。2016—2017年,我国将反洗钱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人民银行牵头开展了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并发布了《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成为理解和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要基础。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突出,各部门联合打击洗钱犯罪力度不断加大。同时,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公布的监管情况(表4)来看,2016-2017年现场检查、质询、约谈、走访数量显著增多且罚款金额增长率大幅提升。此外,2016年以来公安机关打击腐败、非法集资、贩毒等各项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如“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破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380余起;“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7万起。
表4 近年反洗钱监管情况表
表3可看出,2018年后诈骗洗钱犯罪规模增长较快,这与近年来诈骗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电信网络诈骗激增有关。但在诈骗等上游犯罪案件数不断增长的情况下,2018年191条洗钱罪判决的案件数量依旧微乎其微,全国仅47起。其中原因主要有:一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基于“事后行为”逻辑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自洗钱”行为入罪较难。二是正如FATF互评估报告指出:我国执法部门存在“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洗钱罪”的打击思维,相比于数量巨大的上游犯罪,以洗钱犯罪侦办的案件数量较少。三是对金融情报的使用多集中于对上游犯罪案件调查,运用金融情报驱动洗钱犯罪调查尚不充分。以人民银行移送的情报为例,涉嫌的犯罪手法多为网络渠道、异地分散操作,甚至许多IP地址显示犯罪活动所在地为境外,侦查机关受所辖地域、侦办资源和成本等限制,所需侦办时间过长甚至难以查实或定罪,或者仅侦办了上游犯罪,或因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标准较高,难以定性洗钱犯罪。以上多种原因导致2018年后总体洗钱规模上升明显。
一是建议持续开展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探索研究建立适合我国洗钱犯罪形势的洗钱规模测度模型,并从国家层面定期开展洗钱规模测度,作为量化指标纳入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中,定期发布评估报告,以更好的理解我国存在的洗钱风险。此外,由于现有的沃克模型测度不能完全反映我国当前的洗钱犯罪形势,建议基于沃克模型的逻辑原理进行逐步修正完善,提高模型的适用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理论研究体系,将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税务犯罪等与经济金融密切相关的犯罪种类纳入测度范围,提高模型的全面性和准确度,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为我国合理制定反洗钱战略政策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供参考。
二是建议监管部门持续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继续深入对风险的理解,接轨国际监管趋势,逐步从违规事项事后监管转变成风险防控监管,即将监管重点从反洗钱义务履行合规性转移为反洗钱机制体制建设和整体履职的有效性,从源头防范洗钱风险。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和洗钱犯罪成本,强力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三是完善新兴金融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监管机制,转变工作思维,加强协调合作。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应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不断深化人民银行、税务、海关、工商、工信等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各地区侦办机关可考虑建立专门的联络协调网络,缓解因沟通协调而导致侦查效率下降的情况,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应突出体现自身金融情报资源汇聚的优势,适当为侦查机关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定期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并通报推广,提高各地区信息共享程度。此外,逐步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工作思维,借鉴国外打击犯罪的手法和经验,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持续加大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