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常宝
内容提要:春秋时期,诗乐舞三位一体而统称“乐”,用于各类仪式。春秋君子赋予“乐德”以历史理性和政治伦理,强调其和物感心的功能,其中隐含着“乐教”意识。此时并没有出现明确的“乐教”说。《仪礼》《周礼》中所描述的“乐教”制度,其实只是对乐官、乐舞人员、“宗子”们的礼乐职事教育,不可能扩大到一般的贵族和士人,也非社会性教育。而将“乐教”用于士人品德培养的是孔子。春秋有赋诗、引诗现象,也出现了“说诗”,但人们很少在“乐”之外论“诗”,尚未形成明确的“诗教”观念。孔子始以诗为教,使其从“乐”中独立出来。《孔子诗论》所谓“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可以看作“诗教”成立的一个宣言。
《尚书·舜典》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这段文字常被用来说明夏代之前即有乐教和诗教,而夔也就被看成是最早的教化之官。《礼记·王制》云:“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这是将乐教、诗教扩展到礼教和书教,形成“四教”,进一步强化了教化的职事特征。这里说的是西周时期的情形。传说中的尧舜时代且不论,西周到春秋时期真的存在着以乐或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教育吗?学术界对此有不少的考证和辨析,但由于文献材料有限,结论莫衷一是。本文拟从《左传》《国语》等史著文献着手,从文化发展的逻辑上讨论春秋时期以乐或诗为教的可能性,期望使这一问题更为明晰。
“乐”在春秋时期的含义有广狭之分。《左传·昭公元年》载医和曰:“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故有五节。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于是有烦手淫声,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听也。物亦如之,至于烦,乃舍也已,无以生疾。君子之近琴瑟,以仪节也,非以慆心也。”文中谈到声音的缓急高下、演奏所用乐器等,所以“乐”即一般所谓音乐。此为狭义用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乐”的含义要更为广泛。《左传·庄公二十年》载,“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徧舞”,又《襄公十一年》载“晋侯以乐之半赐魏绛”。以上两例“乐”都包括音乐和舞蹈,即乐舞。《左传·昭公二十一年》载泠州鸠曰:“夫乐,天子之职也。夫音,乐之舆也。而钟,音之器也。”将“乐”和“音”区分开来,“音”指音乐,而“乐”指乐舞。这一用法也见于其他典籍,如《礼记·乐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也是用“音”指音乐,以“乐”指乐舞。此外,广义的“乐”也包含“诗”。《左传·襄公四年》载,晋侯享鲁臣穆叔,使乐工“歌《文王》之三”。穆叔曰:“《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使臣不敢及。”这里的《文王》是诗乐一体的。再如襄公二十九年,吴公子季札聘鲁,“请观于周乐”,而所列的目次则几乎包括了全部《诗经》。所以,在春秋人的意识中,“乐”其实为诗乐舞三位一体的状态,如郭沫若所说:“中国旧时的所谓‘乐’(岳)它的内容包含得很广。音乐、诗歌、舞蹈,本是三位一体可不用说,绘画、雕镂、建筑等造型美术也被包含着,甚至于连仪仗、田猎、肴馔等都可以涵盖。”
乐舞及咏唱,是上古宗教礼仪的重要呈现形态,“乐”实际上又可指宗教仪式,因此常以“礼乐”并称。《礼记·乐记》云:“《大章》,章之也。《咸池》,备矣。《韶》,继也。《夏》,大也。殷、周之乐尽矣。”这里所列举的《大章》《咸池》《韶》《夏》都是乐舞,也是殷周代表性的祭祀仪式。可以说,“乐”的首要功能就是用于祭祀仪式之通神、娱神,并延及其他仪式,如朝聘、宴享等。上所举《文王》,本为西周大型乐舞,其歌词首章曰:“文王在上,於昭于天。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有周不显,帝命不时。文王陟降,在帝左右。”很明显,《文王》本是用于祭祀周文王的,按照穆叔的说法,后又被用于朝聘礼仪。上古朝聘、宴饮等,往往有告庙、敬神等活动,属于仪式性行为。因此,礼仪娱神是“乐”的基础性功能。
在礼崩乐坏的情形下,用乐有了世俗化倾向。首先表现在由娱神而娱人。《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襄公三十年:“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钟焉。朝至,未已。”昭公九年:“晋荀盈……殡于绛,未葬。晋侯饮酒,乐。”哀公元年:“今闻夫差……观乐是务。”这些“乐”都用于俗人的享乐,是对礼仪制度的僭越和破坏,也被史官所讥讽,不是乐文化的主流。
乐也被春秋君子用以构建新的意识形态,施于政治,这是周公“神道设教”传统的延续。《左传·文公七年》载,晋大臣郤缺对赵宣子说:“《夏书》曰:‘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九功之德皆可歌也,谓之九歌。六府、三事,谓之九功。水、火、金、木、土、穀,谓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九歌”是一套上古乐舞,郤缺从中阐发出一整套的自然法则和社会价值。魏绛在接受晋文公所赐金石女乐时说:“夫乐以安德,义以处之,礼以行之,信以守之,仁以厉之,而后可以殿邦国、同福禄、来远人,所谓乐也。”(《左传·襄公十一年》)晏婴对齐景公说:“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在春秋贤人君子眼里,“乐”不再只是仪式,而是能够体现天道,包含了义、礼、信、仁等德行轨范和伦理标准,有治国安民之效。在这个理论下,贤人们甚至拟想出以乐为政的制度。《左传·襄公十四年》载师旷云:“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国语·周语上》载邵公云:“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工、瞽、史、师、瞍、矇都可算是乐工,诗、曲、书、赋、诵等加起来也只是“乐”。也就是说,“乐”既是君王理国治民的手段,也是士大夫参与政治的手段。
乐的世俗化过程,实际上是乐脱离仪式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影响了诗用。《左传》记载了大量的赋诗、引诗现象,大夫君子借《诗经》来表达自己的志意,或佐证自己的观点,使诗不但脱离了仪式,也脱离了乐,在世俗化之路上走得更远。这是因为诗用相对简易,诗歌内涵相对明确,易于把握和发挥。可以说,春秋时期的“赋诗言志”、引诗等行为,使《诗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文化资源,用诗则成为一种独特却又常见的话语方式。
除了宗教礼仪和治理国家外,教化是“乐”的另一项重要的功能。《国语·晋语》载师旷云:“夫乐以开山川之风也,以耀德于广远也……夫德广远而有时节,是以远服而迩不迁。”认为“乐”作为德性主体,而且无远弗届,普施教化。这是先秦时期的一个常见的观念,并反映在对古史的塑造中。《尚书·大禹谟》曰:“帝乃诞敷文德,舞干羽于两阶,七旬,有苗格。”《韩非子·五蠹》《淮南子·齐俗训》等都有类似的记载,认为舜或禹以乐舞教化三苗而使其归顺。但也有不一样的说法。《山海经·海外南经》郭璞注云:“昔尧以天下让舜,三苗之君非之,帝杀之。有苗之民叛入南海,为三苗国。”墨子·非攻下》云“昔者有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是说舜或禹实际上靠残酷的战争而征服有苗。显然,后一说法更加可信。通过展示乐舞而使异族臣服,这只能是一种想象。一般说来,战争征服之后,必然会继之以宗教同化的措施,这可能是“舞干羽”而“有苗格”之说的逻辑依据。西周秉承“兴灭国,继绝世”的原则,将部分殷遗安置在宋国,使其世世奉殷商宗祀,保持了殷商“礼乐”。但实际上,从西周到春秋时期,宋国的礼乐不断向周人靠拢,如其祭祖所用《商颂》,我们在甲骨卜辞中看不到任何踪迹,只能是模仿《周颂》而作的。《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郑大夫皇武子云:“宋,先代之后也,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丧,拜焉。”所谓“有事”,即宗庙祭祀,“膰”指致送祭肉。宋人要以“客”的身份参与周王的祭祀仪式。《大雅·文王》记载了周人在祭祀周文王的仪式上训诫前来参加祭祀的宋人曰:
假哉天命,有商孙子。商之孙子,其丽不亿。上帝既命,侯于周服……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显然,这里所描写的就是一种宗教教化,或曰礼乐教化,其功能近于“舞干戚”。
礼乐教化的对象也包括本族族众。祭祀祖先为嫡长子的特权,但周设有助祭制度,使得更多族人能够参加祭礼。《周颂·清庙》云:“济济多士,秉文之德。对越在天,骏奔走在庙。”郑玄注曰:“於乎美哉,周公之祭清庙也。其礼仪敬且和,又诸侯有光明著见之德者来助祭。”同姓诸侯可以参加天子的祭祀仪式,一方面这是份责任或荣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宗族认同,接受大宗子的规训。参与天子祭祀的人员不止诸侯,还包括“卿、大夫、士人、同姓宗族”,而且,助祭制度层层下推,“在诸侯宗庙祭祀中,其主祭者为诸侯,助祭者为大夫、士、同姓宗族,以及诸侯夫人、大夫孺人、士妻等。在大夫及以下的宗庙祭祀中,宗子为主祭者,其他族人、族妇为助祭者”。此即《礼记·乐记》所谓:“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助祭制度是周代族人教化的一个重要方式。
宗族教化的权力在天子,这是西周的观念。因此,除了宗族子弟祭祀外,也只有周天子才有向异族展示礼乐的特权。而到了春秋时期,情况则发生变化,一些诸侯国主动展示自己的礼乐,目的是为了彰显某种政治优势或文化优势。如《左传·襄公十年》记载了晋悼公访问宋国时,“宋公享晋侯于楚丘,请以《桑林》”,“桑林”是殷商大舞,杜预《春秋左氏经传集解》注为“殷天子之乐名”。桑林之舞吓病了晋悼公,史官借此暗示宋国的行为不符合周礼。此外,《国语·鲁语上》载庄公如齐观社,《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楚国薳启强聘齐时被邀请观社礼等,显示了齐国的欲望和野心。这些僭礼的例子也能促进人们对礼乐同化功能的认知。
一般来说,外邦或子弟参与的都是祭祖大礼,客观上导致参与者对本族祖先和历史的认同,这就使历史感、民族性成为乐教内涵的重要特征。
《左传·昭公二十一年》载泠州鸠云:“天子省风以作乐……物和则嘉成。故和声入于耳而藏于心,心亿则乐。窕则不咸,摦则不容,心是以感。”认为“乐”有和物感心的作用,能够移人性情。这是春秋时期贤人君子对“礼乐教化”所进行的理论性反思:“乐”之所以能同化人,不仅在于它的天道本质,更在于它对人心的感发。显然,这个感发跟教化的关系更为紧密。《左传》里有一个反面的例子能说明“乐”的感发功能。《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载:
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讐,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
楚国令尹欲挑逗寡居的楚文王夫人,在文王夫人宫侧表演万舞。陈致认为:“万舞是用于宗庙祭祀,如前举之‘万于父甲’(《合集》27368,27468)‘于匕辛’(《合集》27368)‘于祖丁’(《合集》27310,27368,30354)‘于父庚’(《合集》27310)。故知商王每于祭祀先王先妣时兴万舞。”《左传·隐公元年》载“考仲子之宫,将万焉”,说明万舞用于祭祀亡者。子元可能以祭祀先王的名义而“振万”,却怀有自私的动机。从《诗经·鲁颂·閟宫》《商颂·那》《邶风·简兮》的有关描写来看,万舞有某种刚健之气,子元可能期望以此“蛊文夫人”,所依仗的也是乐舞感发人心的功能。
“乐”的感发功能开启了后世的心性说。楚简《性自命出》云:“闻笑声,则鲜如也斯喜。闻歌谣,则陶如也斯奋。听琴瑟之声,则悸如也斯叹。观《赉》《舞》,则齐如也斯作。观《韶》《夏》,则勉如也斯敛。咏思而动心,喟如也。其居次也久,其反善复始也慎,其出入也顺,始其德也。”“乐”能够直接作用于人心,势必会引发“乐教”说。《礼记·文王世子》云:“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礼乐。乐所以修内也,礼所以修外也。礼乐交错于中,发形于外,是故其成也怿,恭敬而温文。”春秋时期,“乐”的感发功能已经被认知,它和“乐”所包含的历史理性一起,构成了较为明晰的“乐教”意识。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文化逻辑中,并不能产生出“诗教”意识来。赋诗和引诗虽然使“诗”独立出来,但人们还是在“乐”的范畴下谈论诗,认可诗乐一体的传统观念。季札论《诗经》“二南”、国风、大小雅、颂等各部分,其实也都是着眼于广义的“乐”,如其论《豳风》:“美哉!荡乎!乐而不淫,其周公之东乎?”论《大雅》:“广哉!熙熙乎!曲而有直体,其文王之德乎?”这些都不是针对《诗经》文本,而是对“乐”的感受。周泉根说:“以乐为教的时代,‘诗’只是以‘乐之语’的身份,同乐、舞一道服务于礼教。”这一说法是符合实际的。
《尚书·舜典》所谓“典乐,教胄子”,认为在尧舜时就已经存在“乐教”制度。当代学者多不以为信,认为这一记述反映了“儒家德教之义”,是后人的想象。《礼记·明堂位》说“乐教”制度形成于殷商,延续至周代,并且各有教学机构:“米廪,有虞氏之庠也。序,夏后氏之序也。瞽宗,殷学也。泮宫,周学也。”殷商确有大型乐舞祭祀,见于甲骨卜辞,按理应该存在乐舞教育,只是目前尚缺乏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文献中关于乐教的载录多是对周代的描述。《礼记·文王世子》云:“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秋学《礼》,执礼者诏之;冬读《书》,典书者诏之。《礼》在瞽宗,《书》在上庠。”《周礼·春官·大司乐》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类似的记述还有一些,可以说明西周就存在一个较为完善的乐教制度。
从《周礼》来看,“大司乐”是乐官的首领,其下属有乐师、胥、大师、瞽矇等二十余种,涉及教职的主要有:
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
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教乐仪,行以《肆夏》,趋以《采荠》,车亦如之,环拜以钟鼓为节。
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
其他小师、磬师、笙师、韎师、旄师、籥师等,只是单纯教授某种乐器或乐舞,不再罗列。对于以上所引这几段文字,有学者认为其中包括了专业的乐舞教育和一般的社会教育,如认为乐师主社会教育(学官),而大师主乐舞教育(乐官)。但从具体的教学内容来看,乐师所教的是舞和乐仪,大师所教的是“六诗”之“德”和“律”,两者都以乐舞为教,从教学内容上看不出有性质上的区别。至于大司乐,除了管理“学政”外,自己也教学。后人之所以认为大司乐之教是一种社会教育,主要在于“乐德”和“乐语”的内容。“乐德”包括“中、和、祗、庸、孝、友”,因其中有“孝”“友”二字,所以被看成是社会教育。但这两个字的含义并不一开始就是社会伦理,如《诗经·小雅·楚茨》云:“孝孙有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工祝致告,徂赉孝孙。苾芬孝祀,神嗜饮食……孝孙徂位,工祝致告……”其中的“孝”都与祭祖有关。查昌国指出:“西周孝的对象为神祖考妣,非健在的人;孝是君德、宗德;其内容为尊祖,有敬宗抑父的作用。”至于“友”,朱凤瀚从辛鼎器铭、遣小子韦币簋铭、卫鼎铭等中看出,作器者或是在家用礼器上为“友”祈祐,或是与“友”共同制作祭器,或是用祭飨祖考之礼器来宴飨“友”,由此推断“友”为“本族中同姓亲属”,尤其是“同族兄弟”。这在当时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宗法关系,体现在仪式中,指的是对同宗同袍的爱悦之情。《诗经·大雅·皇矣》是一首祭祖诗,其中有:“维此王季,因心则友。则友其兄,则笃其庆,载锡之光。”祭祖仪式是同宗兄弟感情联络的重要方式,因此“友”也为宗教精神之一。那么,“乐德”实际上就是通过乐舞表演所体现的宗教情感和宗法精神。大师在“教六诗”时将“六德”与“六律”对举,也能说明“乐德”应该指乐舞的情感属性或表演属性,而且,大师之“六德”可能指的就是大司乐之“乐德”。至于“乐语”,朱渊清云:“‘六诗’与‘乐语’之间有共同之处,也有差异。差别在于大师掌管的是‘六律六同’,以乐工为教;大司乐掌管的是‘成均之法’,以‘合国之子弟’为教。故‘六诗’偏重于‘乐’,基本按风(徒歌)、赋(吟诵)、比(和唱)、兴(合唱)、雅(配器乐)、颂(配打击乐和舞蹈)这种音乐性递增的次序排列;‘乐语’六类则偏重于‘语’,于是按兴(合唱)、道(和唱)、讽(徒歌)、诵(朗诵)、言(韵语,‘歌永言’之‘言’)、语(白语)这种音乐性递减的次序排列。”文章认为“乐语”指不同的表演形式,这一解释与众不同,作者并没有提供直接的证据,但符合当时的文化逻辑,很有启发性。周泉根说:“乐语之教不过是与乐德之教、乐舞之教并列的乐教内容之一,且寄名于乐,诗不过乐之语、歌之辞而己。”这种理解也很通达。将“乐德”“乐语”理解成“乐”的某方面内容或某种特征,似乎更符合当时的实际。因此,《周礼》乐官所教应该都还是乐舞,只是有技艺和理念的区别而已。
虡业维枞,贲鼓维镛。于论鼓钟,于乐辟雍。于论鼓钟,于乐辟雍。鼍鼓逢逢,矇瞍奏公。
辟雍中设有“灵台”“灵囿”“灵沼”,说明它与祭神有关;有各种礼器、乐器,并且有矇瞍等乐工等,说明存在乐舞表演;“论鼓钟,乐辟雍”之“论”和“乐”,说明这里描述的不是一次严肃的宗教仪式,而是一个教学或演习场景。辟雍作为“乐教”的场所亦是毫无疑问的。诸侯泮宫亦当如是。
“乐教”的对象,首先是乐官和乐舞从业人员。学者依据宽严不等的口径对《周礼》进行统计,知西周乐舞人员的数量少在1339 人,多到1650 人,这是支庞大的队伍,培养他们需要有一个成规模的“乐教”体制。在《周礼》所提到的受教人员中,还有“国之子弟”“国子”“国小子”等,这些常被当作贵族子弟的称谓,从而证明“乐教”的世俗性质。西周时期,《诗》《书》等文献和铭文中常见“小子”称谓,其核心意义应该有三个:一是商王、周天子祭祖时自称,二是周王同宗的小宗之长,三是祭祀、军事、教育等职官称谓。称“国之子弟”“国子”“国之小子”,则为朝廷之大小宗子无疑。而这些“宗子”们日后都要主持祭祀,当下则要参与祭祀,所以礼仪及乐舞知识是必需的修养,因此有辟雍或学宫之“乐教”。《礼记》《仪礼》将受教对象扩大到士,不足为据。礼书是春秋之后儒者所编,彼时士成为文化主体,礼仪设置明显有由王室贵族到士的转化过程,《礼记·文王世子》云“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其中的“学士”就是这一文化转型的产物,不能说明西周、春秋时期的情况。
可以断定,在西周时期,存在着乐舞专业教授机构和职事,教授对象包括乐师、舞者、子弟。此时的“乐教”应该是礼仪乐舞教育,目的是为了宗教礼仪的传承,并不存在社会教育或人格教育意义上的“乐教”制度。根据《左传》统计,春秋时期共有关于“乐”和“诗”的记载110 处,但并未提到“乐教”,说明“乐教”即使存在,也只是限定在乐官职事范围内,未能引起史官、君子们的关注。众仲、泠州鸠、医和、子产、子婴、郤缺、师旷等,分别论及“乐”的功能、用法等,已经突破了宗教乐舞的范围。如吴公子季札观乐,以“乐”论历史、论国政,“乐德”被赋予历史理性和政治伦理的内涵。可以说,其中隐含着社会性“乐教”的理念,但并没有出现清晰的“乐教”说。
孔子开启了中国的社会教育,也开启了“乐教”实践。孔子的教学活动以礼乐及相关文献为主,所谓“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墨子·公孟》)就是“乐教”。《乐记·宾牟贾》给出了一个“乐教”的实例:
宾牟贾侍坐于孔子,孔子与之言,及乐,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何也?”对曰:“病不得其众也。”“咏叹之,淫液之,何也?”对曰:“恐不逮事也。”“发扬蹈厉之已蚤,何也?”对曰:“及时事也。”“《武》坐,致右宪左,何也?”对曰:“非《武》坐也。”“声淫及商,何也?”对曰:“非《武》音也。”
孔子通过对《武》的细节的讲解,追溯历史场景,探讨历史精神,这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乐教”场面了。此外,《乐记》之《魏文侯》《子夏问乐》都有关于“乐教”的载录。有关孔子的乐教研究甚多,此处不再讨论。可以说,春秋时期已经有了“乐教”观念,春秋晚期孔子开始了制度化的“乐教”实践。
春秋时期议论“乐”的人很多,有了较为明晰的“乐教”理念,但却少有议论“诗”,没有形成明显的“诗教”意识。“诗教”形成另有其文化逻辑。
在“引诗”活动中,出现了对“诗”文本的解释。《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成鱄曰:
《诗》曰:“惟此文王,帝度其心。莫其德音,其德克明。克明克类,克长克君。王此大国,克顺克比。比于文王,其德靡悔。既受帝祉,施于孙子。”心能制义曰度,德正应和曰莫,照临四方曰明,勤施无私曰类,教诲不倦曰长,赏庆刑威曰君,慈和徧服曰顺,择善而从之曰比,经纬天地曰文。九德不愆,作事无悔,故袭天禄,子孙赖之。
成鱄征引《诗经》这一段话是为了佐证自己举贤不避亲的观点,是“引诗”说事。不同寻常的是,成鱄在征引时还对诗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实际上形成了“说诗”。这一阐释活动,削弱了“赋诗”和“引诗”中的“断章取义”的随意性,突出了《诗经》文本的权威性,而不仅是将其当作旁证。此外,成鱄“说诗”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其目的是期待着自己的理解被接受,隐含着“诗教”的可能性。
当然,成鱄这段话还只是“引诗”,不是真正的“诗教”。从《左传》来看,孔子之前不但没有出现“诗教”活动,甚至也没有出现“诗教”观念。孔子对春秋“赋诗”“引诗”非常熟悉,如他引“不忮不求,何用不臧”称赞子路(《论语·子罕》),引“相维辟公,天子穆穆”以讥讽鲁国“三家者以《雍》彻”(《论语·八佾》),等等。但孔子更大的贡献是将《诗经》用作子弟教育。孔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教导儿子伯鱼曰:“女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论语·阳货》)孔子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以及与子贡论《卫风·淇澳》(《论语·学而》),与子夏论《卫风·硕人》(《论语·八佾》)等,都是典型的“说诗”。“说诗”的目的和方法,与乐太师的职事训练、与“赋诗”“引诗”都有不同。它着意于个体人格修养和行为规范,实际上是将《诗经》看做士人成长的教材。所谓“兴于诗,立于言,成于礼”(《论语·泰伯》),就强调了“诗”在人生教育中的入门地位。
新出楚简《孔子诗论》是一部较为系统的“说诗”文献。有人推断它“系孔门弟子所记,就是孔子《诗》说”。这一结论可能过于凿实,但说《孔子诗论》代表了早期孔子及其弟子“说诗”的成就,应该没有问题。《孔子诗论》云:“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所谓“亡隐”,是说没有隐藏,或是不要隐藏。这几句话的意思是:可从“诗”中求得“志”,从“乐”中认取“情”,从“文”中看出所立之“言”,区分出诗、乐、文三类认知对象,并指出了这三类认知对象在文化和教养上各有分工。如何看待这样的区分呢?我们知道,“乐教”实际上就是“礼教”,也就是提炼宗教传统和礼仪精神,诸如“天道”“天德”“和万物”“敬”“有序”等,强调礼乐对历史的塑造,对治国理民的意义。前所举《国语·晋语》所谓“耀德广远”,既指祖先德行影响的久远,也指德化地域的广泛,前者形成了“乐德”的历史精神,后者形成了“远服而迩不迁”的政治意义。而这两重意义似乎只能局限于天子诸侯,难以下推到士民。而且,“乐教”也难以施及乐师、舞者、王公子弟之外的人群。春秋时期,《诗经》还只是“乐教”内容之一,但孔子等儒家学者却从赋诗、引诗实践中,看到了《诗经》内涵的丰富性、明晰性,且有着更大的阐释空间,所以,有意识地将诗从乐中独立出来,甚至代替乐成为教化最为重要的经典。《礼记·孔子闲居》有这样一段记载:
孔子曰:“无声之乐,无体之礼,无服之丧,此之谓三无。”子夏曰:“三无既得略而闻之矣。敢问何《诗》近之?”孔子曰:“‘夙夜其命宥密’,无声之乐也;‘威仪逮逮,不可选也’,无体之礼也;‘凡民有丧,匍匐救之’,无服之丧也。”
这一段话未必是真实的记录,但却反映了早期儒家的一个理念:乐、礼、仪式,从其精神内涵来说,都可以被《诗经》所代替,而且《诗经》表达得更为清晰。有学者认为“诗教”代替“乐教”是从《诗大序》开始的,这个论断显然有些过迟,但认为“相较于音乐,诗歌的教化功能变得更为直接,它可以直接地将意识形态以具体可感的文字的形式传达出来”,则是正确的。
《孔子诗论》中乐和诗的分工在于“情”和“志”。礼乐传统中的“情”,主要指的是面对祖先和神灵的敬畏、敬仰之感,它是一种凝聚和抚慰的力量,是一种集体情感。《论语》载孔子称赞《韶》乐“尽善尽美”(《八佾》),又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述而》)非常形象地表达了孔子对祖先的崇敬和向往。而“志”则指的是个体人格、德性。相对于乐教,诗教则重在士人君子的品质培养。孔子所谓“修道之为教”,说的就是针对士人的诗教。孔子说《诗》“思无邪”,说“不学诗,无以言”,说“兴观群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说学《诗》而“授之以政”“使于四方”,等等,不外乎“修德”“立言”“为政”之事,其实都是为了士人君子人格、品德、政事等素养的培养。《孔子诗论》中关于具体诗篇的论述,体现的也主要是个体素质和行为规范,如第十简:
《关雎》之改;《樛木》之时;《汉广》之知;《鹊巢》之归;《甘棠》之保;《绿衣》之思;《燕燕》之情。
第二十六简:
《邶·柏舟》闷,《谷风》背,《蓼莪》有孝志,《隰有苌楚》得而悔之也。
认为《诗经》的教化价值在于对某种品德的提倡。再如第二十四简:
吾以《甘棠》得宗庙之敬。民性固然,甚贵其人,必敬其位;悦其人,必好其所为,恶其人者亦然。
《甘棠》本表达对先贤的敬仰,《孔子诗论》则特别强调要“敬其位”,要“好其所为”,针对士人教化的意味特别清晰,与此前的乐教大有异趣。
相较于“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而言,“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这一表述大大提升了“诗”的意识形态地位,它实际上是“说诗”从“乐教”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理论纲领,是“诗教”取代“乐教”的宣言。自“诗教”兴起后,“说诗”成为儒家的职业性行为,而“乐教”也就逐渐被淡化,最终被“诗教”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