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029)
为优化国际贸易环境、加强多边贸易合作、促进区域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提出了“一带一路”合作倡议。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文件正式发布,“一带一路”合作倡议进入实质发展阶段。截至2021年底,中国已同145 个国家、32 个国际组织签署200 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商签范围已从亚欧延伸至非洲、拉美等六大洲。2021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创2013年以来新高,达11.6 万亿元,同比增长23.6%,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29.7%;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384.5 亿元,同比增长7.9%,占对外投资总额的14.8%;沿线国家对我国直接投资首次超百亿美元,达112.5 亿美元。中欧班列全年开行1.5 万列、运送146 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22%和29%;我国企业在沿线国家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785.7 亿元,占对外承包工程总额的57.9%。这些都说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和投资往来日益密切,对进一步提升“一带一路”沿线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世界经济开放度的提高和国际贸易合作的深化,世界各国的关税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的下降,而有关机制性、政策性、技术性和合作性障碍的贸易便利化议题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关注重点之一。“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五通之一——贸易畅通,旨在促进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交流,而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可以明显提高各国对外贸易量(Felipe 和Kumar,2012)[1]。Ramasamy 和Yeung (2017)等人证明了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发展的关键[2];李思奇(2018)以中国和中亚五国为研究对象,运用GTAP 模型研究发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将对各国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水平产生正面影响[3];Johns和Clarke(2018)指出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未来贸易发展非常重要,并针对各个经济走廊提出了不同发展建议[4];李艳春(2019)研究发现改善“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对中国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的出口贸易效应[5];李颖(2019)基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数据,验证了贸易便利化对双边贸易的促进作用[6];范秋芳、王嫚和李苏(2019)的研究也证实了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出口贸易具有积极影响[7];Ramasamy和Yeung(2019)研究发现,相较于改善基础设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意义更加重大[8]。
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差别较大、参差不齐(张毓卿,2019)[9];南亚贸易便利化水平相对较低,中国则处于中等水平,仍存在提升空间(赵渊博,2018)[10];陈继勇和刘燚爽(2018)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扩展贸易引力模型测算了65 个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发现其呈现出时间和空间上的“双U 型”效应,且贸易便利化改善将为中国带来巨大的贸易流量[11];盛斌和靳晨鑫(2019)研究发现,各国边境机构合作和进出口手续办理的低效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的共性问题[12]。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应加强贸易便利化合作,共同提升和促进区域整体贸易便利化水平。
虽然早在1923年国际联盟就提出贸易便利化议题,但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其内涵不断丰富。世界贸易组织(WTO)将贸易便利化界定为国际进出口程序简化、现代化和协调①WTO/FTA: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adfa_e/tradfa_e.htm.。2013年WTO 多边谈判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旨在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对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和实现贸易畅通目标具有积极作用。
2017年2月,《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得到WTO超过2/3成员核准,正式生效。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其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并对口岸基础设施、口岸管理以及部门协同提出了更高要求。《贸易便利化协定》被认为是“本世纪全球贸易领域发生的最大变革”。《贸易便利化协定》涉及法规和信息的透明度、进出口规费和手续、货物放行与清关、海关合作与边境机构合作、受海关监管的过境货物的移动和过境自由等。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数据库(TFAD)①本部分文中及图表数据整理自该数据库https://tfadatabase.org/members.基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DT)条款,提供了《贸易便利化协定》各成员対三类措施的承诺与实施情况的官方统计数据。
《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二节SDT 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确定何时实施协定的个别条款,并确定那些只有在收到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后才能实施的条款。诸如,A 类条款为TFA 生效后即实施,B 类条款为需一定过渡期,而C 类条款实施则需获得技术援助。为了从可持续发展目标中获益,成员必须按照上述定义对协定的每一条款进行分类,并根据协定中概述的具体时间线将这些分类通知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于被指定为B 类和C 类的条款,成员国必须提供实施这些措施的日期。
基于TFAD 数据库,截止2021年初,“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执行率平均值为76%,稍高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中国、捷克、波兰、俄罗斯、格鲁吉亚、土耳其、新加坡、阿曼、沙特阿拉伯、以色列、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克罗地亚、拉脱维亚、亚美尼亚等国的承诺执行率均为100%,但阿富汗、缅甸、越南、尼泊尔、马尔代夫、也门、埃及的执行率低于30%,其中也门尚未提交批准文书,缅甸、尼泊尔的承诺执行率仅为5.5%和2.1%(如图1)。此外,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不丹、波黑、东帝汶、伊朗、伊拉克、黎巴嫩、马其顿、巴勒斯坦、塞尔维亚、叙利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图1 “一带一路”国家总体TFA承诺执行率
在A 类条款实施率达到100%的20 个国家中,大部分都是不适用区别原则的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里仅有四个国家将《协定》第一部分的条款全部划分为A类条款。在39个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里,A 类条款实施率超过90%的国家有13 个,占33.3%,不足30%的国家有12 个,占30.7%。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情况呈现出明显的两极分化状态。如果再将发达国家和非WTO 成员国纳入计算,则在“一带一路”沿线65 个国家中,A 类条款实施率超过90%的国家比例为44.6%,A 类条款实施率不足20%的国家比例达到32.3%,两极分化的程度进一步扩大。这一特点在《贸易便利化协定》各类条款的总实施率上体现得更为明显。通过条款总实施率的计算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的条款总实施率都在70%以上,而在实施率不足70%的国家中,实施率整体较低,如老挝的实施率只有32.8%,缅甸的实施率仅为5.5%,这些数据更加能够证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另外,总实施率不足30%的国家实施率几乎全部来自于已通报的A 类条款,且这些国家的C 类条款通报率极高,说明这些国家并不充分具备自主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能力。
中国A类条款通报率为94.5%,各类条款总实施率已达100%,在发展中和不发达国家中占据前列,在6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居于中上。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仍然有提升空间;相较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中国应当在提升自身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同时,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在“一带一路”倡议中起到引领作用。
“一带一路”六大经济走廊中,中巴经济走廊的TFA 承诺执行率最高,为90%;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次之,为86%;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平均承诺执行率居中,分别为81%和75%;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TFA 承诺执行率较低,为69%;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平均TFA承诺执行率则最低,仅为53%(如图2)。
图2 “一带一路”六大经济走廊平均TFA承诺执行率
六大经济走廊主要国家各类措施的通报数量和具体实施时间(如表1),其中多数国家B 类和C类措施的承诺实施时间为2023年底,最迟至2025年底,且这些措施大多集中于海关合作、预裁定、AEO便利化措施等,各国承诺措施的差异也相对较大。
表1 六大经济走廊主要国家TFA措施实施通报
柬埔寨老 挝马来西亚缅 甸新加坡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197 9 32 50 28 160 224 14-13 22 203 238-218泰 国20-63 116越 南海关合作、预裁定、过境自由过境自由、易腐货物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信息公布、上诉或审查程序处罚纪律、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海关合作、过境自由、预裁定海关合作、过境自由、预裁定快运货物-上诉或审查程序处罚纪律海关合作、过境自由、预裁定全部-海关合作、预裁定、过境自由、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海关合作、过境自由-快运货物、上诉或审查程序海关合作、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信息公布59 61 102预裁定、过境自由过境自由、信息公布、处罚纪律海关合作、上诉或审查程序巴基斯坦75 82预裁定、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快运货物预裁定、过境自由、上诉或审查程序、信息公布孟加拉国87 69 172印 度66-海关合作、处罚纪律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快运货物海关合作、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过境自由预裁定、过境自由、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2017/2/22 2020/12/31—2025/12/31待定2017/2/22 2020/12/31待定2017/2/22 2022/2/22-2017/2/22 2022/12/31—2025/12/31待定2017/2/22-2017/2/22 2018/2/22—2024/2/22-2017/2/22 2020/12/31—2023/12/31 2021/12/31—2024/12/31 2017/2/22 2017/12/31—2023/6/30 2018/6/30—2024/12/31 2017/2/22 2021/6/30—2023/12/31待定2017/2/22 2019/4/14—2022/2/22-
六大经济走廊各相关国家中,哈萨克斯坦A、B、C 三类措施的承诺执行比重分别为44.5%、47.9%和7.6%,目前A 类措施已实施,B 类、C 类措施的承诺实施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蒙古国三类措施的实施比率分别是23.5%、36.1%和20.2%,C 类措施未实施的20.2%承诺在2025年底前完成;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阿富汗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执行率较低,B 类、C 类措施所占比例也较高,其中塔吉克斯坦的承诺执行率为79.4%、吉尔吉斯斯坦的承诺执行率为77.7%、阿富汗的承诺执行率为32.4%;巴基斯坦三类措施的总体实施比率为93.3%,三类承诺实施比率分别为25.6%、40.3%和27.3%;孟加拉国迄今三类措施的总实施率是36.6%,B 类和C 类措施的未实施比率高达34.5%和29%;越南的三类措施总实施率是64.3%,特别是2022年以来,越南的实施比率有了较明显提升。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和评价各国贸易便利化绩效,以确定需要改进的领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套贸易便利化指标(TFI),具体包括11 个分项目指标,涉及信息可得性、贸易界参与、预裁定、上诉程序等,且对每个指标而言,得分范围为0-2①本部分文本及图表中所有数据来自该数据库www.compareyourcountry.org/trade-facilitation/en/0/default/all/default/2019。
基于OECD贸易便利化绩效指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体贸易便利化绩效水平一般,且具有较大的区域及国别差异。整体而言,贸易便利化绩效指数最高得分的是新加坡1.804 分,最低得分是也门0.225分,平均得分为1.28分(如表2)。
表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绩效评估(2019年)
此外,在贸易界的参与领域,新加坡、立陶宛、克罗地亚达到了可实现的最佳表现;在预裁定领域,中国、哈萨克斯坦、柬埔寨、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文莱、卡塔尔、约旦达到了可实现的最佳表现;在费用和收费领域,波兰、文莱、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达到最佳表现;在单证领域,保加利亚达到了最佳表现;在自动化领域,新加坡、阿曼、以色列达到了最佳表现;在外部边境机构合作领域,波兰达到了最佳表现;在治理与公正性指标领域,波兰、格鲁吉亚、新加坡、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达到了最佳表现。总体来看,“一带一路”国家在预裁定、费用和收费、治理与公正性方面表现较好,平均得分分别为1.41、1.57 和1.43 分;而在自动化、内外部边境机构合作领域表现一般,平均得分分别为1.19、0.92和0.87分。
此外,根据TFI 得分,OECD 也给出了提升贸易便利化绩效的相应建议。一般而言,贸易便利化措施对双边贸易流动和贸易成本影响的评估表明,高收入国家受益最大的改革是在简化边境程序、自动化、信息可得性、贸易界参与、上诉程序和收费等领域;对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最有利的改革是在贸易界参与、预裁定和收费、手续(简化和统一单证、自动化和精简边界程序)、治理与公正以及信息可得方面的改革;对于中低收入国家来说,受益最大的改革是在手续、治理和公正性、信息可得性、贸易界参与、预裁定和上诉程序等领域的改革;对于低收入国家,受益最大的改革是在手续(简化和协调文件、自动化和简化程序)、信息可得性、预裁定、费用和收费、治理和公正方面。对比OECD 的2017年和2019年“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TFI指数,可以发现多数国家的贸易便利化绩效得分是提升的(如图3),约86%的国家2019年得分有较显著提升,只有蒙古国、尼泊尔、不丹、巴林、也门和埃及几个国家没有显著提升甚至得分下降。
图3 2017年、2019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TFI比较
根据OECD贸易便利化绩效指数,“一带一路”沿线六大经济走廊中,中蒙俄经济走廊平均得分最高,为1.477 分;中巴经济走廊与之相当,为1.454 分;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与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平均得分中等,分别为1.347 和1.341 分;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得分相对较低,为1.279分;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平均得分最低,为1.269分(如图4)。
图4 六大经济走廊贸易便利化绩效指数平均得分
具体而言,“一带一路”六大经济走廊中,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在预裁定、单证、程序、治理与公正方面便利化水平较高;中蒙俄经济走廊在信息可得性、贸易界的参与、内外部边境机构合作方面便利化水平较高;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在上诉程序方面便利化水平较高;中巴经济走廊在费用和收费、自动化方面便利化水平较高(如图5)。
图5 六大经济走廊TFI指数分项平均得分
六大经济走廊中,因中东欧国家加入,新亚欧大陆桥走廊在贸易便利化方面整体表现相对强劲,但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国别不均等状况。白俄罗斯因未加入WTO,也不是《贸易便利化协定》核准国,在各国际组织报告评估中,指标得分相对不如六大经济走廊其他国家;哈萨克斯坦在OECD绩效指数评估中,11 个分项指标中有7 个低分低于1。哈萨克斯坦通报的B 类条款包括大部分的信息透明度条款、经认证的经营者以及单一窗口等,这些未实施的条款使得哈萨克斯坦的信息可获得性指标、手续办理相关指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2019年,哈萨克斯坦建立了电子报关系统ASTANA-1IS,以提高自动化和现代化水平①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Report(2020),Washington DC.,但白俄罗斯在2009-2011年连续三年通过简化通关程序、引入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查验系统、建立电子进出口报关系统,降低了进出口时间后,近几年并未实行有效降低贸易成本的举措②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Report(2020),Washington DC.。
目前,中国已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16年,中白双方联合声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信息交流,深化基础设施和物流方面的合作,加强海关合作,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货物流通而完善海关程序③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sbwj/1720.htm;自2002年以来,中哈两国陆续签订了一系列联合声明,根据2019年9月最新一次的联合声明,中哈双方将在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海关、检验检疫、边境口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单一窗口等方面深化合作④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sbwj/103278.htm。
中蒙俄经济走廊中,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相对较高。蒙古国《贸易便利化协定》A 类条款通报率仅为23.5%,迄今承诺总执行率为79.8%。俄罗斯作为发达国家不享受差别待遇,A类条款承诺率为100%。在TFI 的11 个分项指标上,蒙古国在进出境手续办理方面较弱,且其预裁定得分较低为0.75,边境机构的外部合作指数为0.8,同样处于较低水平。除单证类手续指数外,俄罗斯其他各项指标得分均在1以上,反应出俄罗斯边境管理机构对于单证类手续处理的低效率。
在贸易便利化合作方面,2016年6月中蒙俄三国签署了《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纲要》⑤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info/iList.jsp?tm_id=126&cat_id=10006&info_id=633,提出三方将加强口岸的软硬件建设,加强信息互换和执法互助,推动检验检疫、食品过境等方面的合作,加强在经认证的经营者方面的经验分享和相互协调。2017年3月16日,中国“一带一路”官网公布了中蒙俄三方合作的中期路线图⑥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sbwj/8127.htm,重点解决蒙古国交通运输方面的问题,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三方海关合作。由于蒙古国贸易便利化水平与中俄两国有一定差距,未来中俄两国应当积极为蒙古国提供援助,分享有关风险管理制度、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以及预裁定制度等方面的经验。蒙古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整个经济走廊的贸易发展与合作。
中国-中亚-西亚走廊是所有经济走廊中贸易便利化水平相对最低的,也是拥有非WTO 成员国最多的。阿富汗、伊朗、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均未加入WTO。
整体而言,中亚五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低,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TFA 的A 类条款通报率分别为44.5%、55.9%和16%,吉尔吉斯斯坦的C 类条款通报率高达66.4%,但迄今已实施47.9%。近年来,中亚各国都在积极推行新制度以改善贸易便利化水平。塔吉克斯坦2016年实现了报关电子化,2020年推出了易腐货物优先清关出口政策;吉尔吉斯斯坦2010年减少了通关所需单证,简化了查验程序,并在2017年加入了欧亚经济联盟(EAEU),2019年简化了与EAEU成员之间的贸易程序;乌兹别克斯坦从2013年开始一直在通过减少单证数量、积极引入单一窗口、为部分出口实现电子化申报和支付、在海关查验方面引入风险管理等措施降低其出口时间①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Report(2020),Washington DC.。但是,中亚各国仍需继续努力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整体性通关制度。
西亚各国在贸易便利化评估中虽略强于中亚,但阿富汗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是西亚区域一个较明显的低点。阿富汗TFA 的A 类条款实施率为11.3%,B 类和C 类条款实施率分别是8%和13%,总实施率不到33%。
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仅次于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是贸易便利化水平相对较高的一条走廊,但也存在国别差异明显的问题。这里既有表现居于世界前列的新加坡,也有居于世界平均水平上下的泰国和马来西亚,以及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老挝和缅甸。马来西亚和泰国的A 类条款通报率分别为94.1%和91.6%,而老挝和缅甸仅有21%和5.5%,且老挝和缅甸的C类条款通报率分别为67.2%和85.3%,由此可知,这两个国家需要一定的技术援助,以实现东盟要求的各项贸易便利化措施。
此外,即使是新加坡,其边境机构合作指标的得分也较低,充分说明中国-中南半岛走廊的各国需要加强合作。目前,中国与东盟已经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2018年11月14日,第21 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②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sbwj/71852.htm,其中提到中国“致力于支持和帮助东盟缩小成员国间的发展差距”,这也是未来中国海关与东盟成员国边境机构的合作重点。
2018年以来,巴基斯坦在贸易便利化方面进步明显。虽然其TFA 的A 类通报率只有25.6%,但迄今承诺总执行率已达93.3%,B 类和C 类的承诺措施已分别完成40.3%和27.3%。在TFI 的11 个分项指标中,巴基斯坦的管理与公正性指标以及费用指标表现良好,但在自动化手续和边境机构的合作方面得分很低,尤其是边境机构的外部合作指标,得分仅为0.455。边境机构之间不合作或很少合作导致边境管理效率低下,再加上自动化程度低,这就使得巴基斯坦的进口时间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目前,巴基斯坦建立了WEBOC电子系统(Web-Based One Customs),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单证申报①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Report(2020),Washington DC.。但由于风险管理的缺失,巴基斯坦的海关监管仍然处于复杂低效阶段,仅仅推出一个电子报关系统,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通关低效问题,落后的海关监管制度反而影响了WEBOC 功能的发挥。未来巴基斯坦应当重点进行海关监管制度改革,积极引入风险管理系统,通过稽查、信用管理等制度简化监管流程,以实现更高水平的电子化和自动化。2017年12月18日,中巴双方签署了《中巴经济走廊远景规划》,该规划将合作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建设上②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hwxw/40856.htm。另外,该规划还包括巴基斯坦应当为中巴经济走廊设立特殊的清关程序[4]。
TFI 指标中,中国与印度除边境机构外部合作指标外,其他各指标均表现良好,但孟加拉和缅甸则有着约为世界平均水平2-3 倍的进出口通关时间,相应地,两国在TFI 各个有关通关手续的指标上均表现不佳,且两国预裁定指数得分均为0。孟加拉TFA 的A类条款通报率为34.5%,C类条款通报率为28.6%,且TFA 中风险管理、经认证的经营者、单一窗口等条款均为C 类条款,有关信息及法规透明度的条款大多为B 类条款,说明制度建设将是其今后贸易便利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此外,孟加拉国各边境管理机构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制度与执法不统一导致边境经常出现长时间延误。可见,孟加拉国亟需制定一个统一的通关制度和标准。
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是六大走廊中贸易便利化建设相对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各国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各国TFI的边境机构外部合作指数得分均小于1。自孟中印缅四国在2013年12月召开联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以来,截至目前联合工作组共召开过三次会议,远远低于其他经济走廊③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yidaiyilu.gov.cn/sy/zlbw/87693/htm。在中国与其他三国的合作方面,中印、中孟的合作建设仍在推进,但整体建设进度落后于预期;2020年以前,中缅经济走廊的建设停留在概念规划阶段。2020年1月28日,中缅两国发布了联合声明,指出中缅两国将深化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中缅经济走廊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④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yidaiyilu.gov.cn/zchj/sbwj/115860.htm,该声明的发布有望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发展。
上述研究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除14个非WTO成员外,仍有24个国家有TFA的C类条款,说明50%以上国家在贸易便利化建设中需要获取外部技术援助,表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具有现实迫切性的合作需要,贸易便利化合作对提升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比较TFI 的11 个分项指标得分可以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边境机构内外部合作得分均较低,平均分都低于1(如表2),说明边境机构合作欠缺是各国的共同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并非所有国家之间都存在稳定的合作关系,而贸易便利化的推动在很大程度上与海关等边境机构合作密切相关,各国之间的信息传递、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方面都建立在海关等边境机构合作之上。因此,各国海关等边境机构应当积极与其他国家的海关等边境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包括数据共享、经验分享、技术援助等方面。数据共享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为各国贸易商进行进出口申报提供便利;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经认证的经营者等制度都需要各国海关等边境机构及时分享贸易商信息。另外,“一带一路”沿线有大量的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还包括一些非WTO 成员国,有的国家缺乏贸易便利化建设能力,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和技术援助才能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各条款,因此C 类条款通报率较高,例如缅甸、尼泊尔、埃及、蒙古国等国。所以,其他国家应当积极向这些国家分享贸易便利化建设经验,例如预裁定制度的实行、单一窗口的建设、风险管理的引入等等,积极为这些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提升这些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从而推动整个经济走廊的发展。
通过对各国《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情况分析,贸易便利化水平低的国家在预裁定、风险管理、海关稽查、经认证的经营者、单一窗口等条款大多给予C 类承诺,例如蒙古国、巴基斯坦等国。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制度都是跨境贸易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裁定可以将货物价格、原产地等信息的核实与认定提前进行;风险管理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对货物进行选择性、不同强度的查验与监管;海关稽查将通关过程中的事中监管提前或延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对于高信用的经营者可以适当放宽监管力度等。这些制度缺失表明这些国家还没有建立完整、健全的跨境贸易海关监管机制,导致通关时间延长和边境机构低效。完善、规范的跨境贸易海关监管制度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制度保证。因此,贸易便利化水平低的国家应当致力于TFA中的相关制度建设,构建健全的跨境贸易海关监管制度;同时,贸易便利化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一方面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经验分享和技术援助,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国监管制度,保证监管环节的高效与安全。
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都选择通过数据自动化系统的引入来解决通关低效率的问题。高效的数据自动处理系统是电子报关与支付、风险管理、单一窗口制度等构建与完善的技术基础与保障。无纸化通关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然而“一带一路”沿线仍有很多国家刚刚开始应用电子报关系统,对海关数据的自动化处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即使是贸易便利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其跨境贸易监管的一体化、现代化改革仍然离不开信息技术与自动化系统的支持。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合作需要加强信息交换,提高监管效率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这更需要以信息和自动化技术为基础。
虽然整体而言,中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间,但在预裁定、AEO 制度、单一窗口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相对领先,可在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合作方面进一步分享中国经验,促进制度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可加强信息自动化、单一窗口建设与合作;与蒙古国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促进预裁定、透明度等方面建设及经验交流;援助中亚五国建立规范、健全的跨境贸易监管机制;与东盟各国加强贸易便利化建设经验交流,优势互补;提升中巴经济走廊项目的通关效率;以贸易便利化合作先行推进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合作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