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一鑫, 沈胡婷
(1.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2. 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 志愿者处,北京100088)
在一国的语言推广事业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体系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放眼世界主要国家的语言推广历史,日本称得上是世界上语言推广法律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日本不仅从宏观层面上通过了专门的、综合性的语言推广法——《日语教育促进法》(1)日本将针对国内外母语非日语的人进行的日语推广与教学活动称为“日语教育”,针对国民的语言教育称为“国语教育”。后文对此有详述,为避免读者对该名称产生疑惑,特此说明。,并出台了配套的基本方针以落实该法律的实施,也针对包含语言推广职能的机构“国际交流基金会”出台了《独立行政法人国际交流基金会法》进行规制。此外,国家级日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相关法案也即将提交国会。
总的来看,中国国内对于日语国际推广的研究大致分为以下路向:(1)对日语国际推广事业的历程、政策进行宏观性和综合性的研究(2)刘元满.日本的语言推广体系及启示[J].语言文字应用,2008,(4);苏金智.日本的语言推广政策[J].语文建设,1993,(3);谯燕.日语推广的历史与现状[J].国际汉语教学动态与研究,2007,(2);魏精彩.关于1950~90年代日本对亚洲地区的日语教育政策及其定位的研究[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钱露露,王润玲.日语国际推广战略及经验借鉴研究[J].江苏外语教学研究,2019,(3).;(2)对日语国际推广事业的各个重要因素,如机构、教师等进行的研究,(3)程志燕.国际交流基金会与日本日语教育国际化及其对我国汉语推广的启示[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8,(5);窦心浩.语言政策视域下的国际交流基金会海外日语推广活动研究[J].社会政策研究,2020,(1);金田智子,朱桂荣.日本日语教师教育的现状与课题[J].日语学习与研究,2019,(5);朱猛.国际交流基金会与日语国际推广[J].公共外交季刊,2015,(1);杨峻.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语言推广的实施情况调查研究[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李小俞.日语国际推广机构研究[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4,(9).其中以对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的研究最为集中;(3)将中日语言国际推广事业进行对比研究。(4)佟玲,张洁.中日语言推广政策比较研究[J].汉字文化,2019,(3);阎玉杰.中日语言国际传播比较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张晓宇.以日语国际推广为观照的汉语国际推广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而针对日语国际推广法律制度的最新研究仅有1篇文章:《日语国际教育新动向及其经验对国际中文教育的启示——基于对〈日语教育推进法〉的解读》。文章针对在日语教育发展过程中有着“里程碑意义”的《日语教育推进法》进行了系统解读,深入分析了日语教育过去的发展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动向,以期为国际中文教育的创新发展提供借鉴意义。(5)沈胡婷,杨光俊.日语国际教育新动向及其经验对国际中文教育的启示——基于对《日语教育推进法》的解读[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然而,该文章只涉及日语推广相关的一部法律,虽然该法的出台是完善日语推广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但对于日语推广法律体系的借鉴不仅要“窥一斑”,更要“知全貌”。因此,对日语推广法律体系整体进行介绍、评价并探究其对国际中文教育的借鉴意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创新性。
从法系角度讲,我国与日本均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形式、立法理念相较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更为相近;就语言在全球的地位而言,中文与日语都未达到如英语、法语般的强势交流语言地位,因此中日两国都更加重视政府引导对于语言的发展和推广作用;另外,从语言本身出发,日文脱胎于汉字(6)朝克.日语的规范与传播:日本语言政策研究[A].周庆生.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中日两国在语言和文化中有很多共通之处。综上,研究和借鉴日语推广法律体系对于完善和发展国际中文教育法律体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9世纪以前,欧美传教士出于对传教需求而积极学习和研究日语。因此,当时的对外日语以宗教因素为其主要发展动因,辅之以留学生群体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得以广泛传播。(7)吴坚.全球化下国家语言推广战略——政策、模式与中国的借鉴[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115~116.但此时日语的传播还处在一种较为被动的状态。
19世纪末,日本开始主动进行日语推广,日语教育事业正式起步。19世纪末至二战前,在日本军国主义的熏陶下,这一时期日本国内的语言学家对于日语的对外推广持一种较为激进的态度。因此,日语多伴随殖民统治或帝国主义战争的形式强势传播,对外日语教学被视为一项出于政治目的的同化政策,主要传播范围在亚洲地区。(8)张西平,柳若梅.世界主要国家语言推广政策概览[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216.另外,这一时期还有众多日本人移居美国夏威夷地区和巴西等国,将日语的传播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亚洲地区之外。(9)周庆生.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129.
1945年后,战争的余波影响到日本语言推广事业的发展,日语传播工作几乎瘫痪。(10)周庆生.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129.直到1954年,随着一批对外日语教师被派往东南亚,才又带来转机。1972年,日语国际推广最重要的机构——国际交流基金会(后独立行政法人国际交流基金会前身)成立,之后如日本国际合作协会、教育文化交流办公室、海外儿童教育处等有日语推广职能的机构相继成立,日语对外推广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虽然1972年国际交流基金会成立之时,日本就相应颁布了《1972年国际交流基金会法》,但直到2001年《文化艺术基本法》才首次正式将“日语教育”正式写入法律文本。2002年的《独立行政法人国际交流基金会法》颁布后,《1972年国际交流基金会法》同时废除,该法至今仍然规制着基金会的运作。因此可以说,现行日语教育法律体系的确立始于21世纪初,并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时下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本部分将对日语教育法律体系的“来龙去脉”——标志着日语教育正式入法的2001年《文化艺术基本法》和标志着日语教育拥有专门法律作为未来政策统领的2019年《日语教育推进法》,及其“左膀右臂”——规制日本最重要的语言文化推广机构“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的《独立行政法人国际交流基金会法》,和即将入法的日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进行介绍。
日本《文化艺术基本法》(以下称《文艺基本法》)于2001年公布并实施,该法的通过标志着日本将振兴日语教育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12)刘元满.日本的语言推广体系及启示[J].语言文字应用,2008,(4).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鉴于文化艺术给人类带来诸多福祉,本法规定了与文化艺术相关措施的基本理念,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13)《文化艺术基本法》第一条:鉴于文化艺术给人类带来诸多福祉,本法规定了与文化艺术相关措施的基本理念,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同时通过规定与文化艺术相关措施的基本事项,以促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以下称为“文化艺术活动”)主体(包括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团体。下同。)的自主活动为主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措施的综合性、规划性发展,为丰富国民精神生活、激发社会活力做出贡献。。根据该法第三、四条,中央的职责是根据本法的基本理念“有责任综合制定并实施文化艺术相关政策”(14)第三条 基于前述条款的基本理念(以下称“基本理念”),国家有责任综合制定文化艺术相关措施,并实施文化艺术相关政策。;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是“根据本法基本理念,在文化艺术方面,在谋求与国家合作的同时,有责任自主地、主体性地制定并实施与本地区特性相适应的政策”(15)第四条 根据本法基本理念,在文化艺术方面,公共团体在谋求与国家合作的同时,有责任自主地、主体性地制定并实施与本地区特性相适应的政策。。本法第二条规定了日本文化艺术发展的十条基本理念:
序号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的基本理念1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文化艺术工作者的自主性。2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从事文化艺术活动者的创造性,同时谋求其地位的提高,充分发挥其能力。3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鉴于创造和享受文化艺术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使国民不论年龄、有无残疾、经济状况或居住地区,都能平等地欣赏、参加或创造文化艺术,或者,必须谋求能够创造这些的环境。4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应该以营造我国乃至世界文化艺术活动蓬勃发展的环境为宗旨来思考文化艺术的发展。5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必须谋求多种文化艺术的保护和发展。6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要考虑到让各地区人民更主动地开展文化艺术活动,同时也要谋求反映各地区历史、风土等特色文化艺术的发展。7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为了使我国的文化艺术向世界更广泛地传播,必须谋求促进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和贡献。8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鉴于对婴幼儿、儿童、学生等进行文化艺术相关教育的重要性,学校、文化艺术活动的团体、家庭以及地区的活动必须相互配合。9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文化艺术工作者以及其他广大国民的意见。10在推进文化艺术相关政策时,鉴于继承、发展和创造将文化艺术所产生的各种价值运用于文化艺术的重要性,在尊重文化艺术固有的意义和价值的同时,要注意与旅游、城市建设、国际交流、福利、教育、产业等各相关领域政策的有机结合。
日语教育事业作为日本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日本中央和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根据本法的基本理念,对日语教育事业的发展承担相应的职责。具体到日语教育方面,本法独创性地将“国语教育”和“日语教育”分列两条做出规定。对应《文艺基本法》第十八条:“鉴于国语是文化艺术的基础,为加深对国语的正确理解,国家应当采取充实国语教育、进行有关国语的调查研究和普及知识等必要的措施。”(16)第十八条“鉴于国语是文化艺术的基础,为加深对国语的正确理解,国家应当采取充实国语教育、进行有关国语的调查研究和普及知识等必要的措施。”这里的“国语”可以理解为中国的“语文”。第十九条为“为加强外国人对我国文化的理解、完善针对外国人的日语教育,国家应在完善日语教师的培养研修体制、开发日语教育相关教材、提高日语教育机构教育水平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17)第十九条“为加强外国人对我国文化的理解、完善针对外国人的日语教育,国家应在完善日语教师的培养研修体制、开发日语教育相关教材、提高日语教育机构教育水平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首先,根据以上两个法条,日本以教学对象为标准,将以外国人为对象的日语教学称为“日语教育”,以本国国民为对象的日语教学则称为“国语教育”。而根据日本的《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规定,外国人是指“没有日本国籍的人”,也就是说,“国语教育”和“日语教育”教学对象的区分标准是国籍。另外,第十九条强调了国家在教师、教材、教育机构方面的义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日语教育中最重要的3个要素,有利于政策分门别类“对症下药”。
综上,可以看出《文艺基本法》对于日语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中央及地方对推广、完善日语教育的责任主体地位,显示了日本对日语教育的高度重视,将日语作为日本“文化艺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推动相关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1. 《日语教育推进法》的主要内容
2019年6月28日,日本公布并施行《日语教育推进法》(以下称《推进法》)。本法第一条确立的立法目的是,推动日语教育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自治体和企业主三方主体责任,制定基本方针政策,综合促进政策实施。(18)《推进法》第一条:推动日语教育,有助于完善环境,使在日旅居外国人能够在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与国民和谐相处,且其在加深海外各国对日本的了解和兴趣上十分重要。有鉴于此,本法确定了推动日语教育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国家、地方自治体和企业主的职责,并制定了基本方针及其他日语教育推动政策的基本事项,旨在综合有效地促进日语教育推动相关执行政策的实施,为实现尊重多元文化并充满活力的共生社会、促进与海外各国的交流并维护和发展与其之间的友好关系做出贡献。第二条扩大了《文艺基本法》中对于日语教育对象的定义,本条规定本法所指外国人,“是指不懂日语的外国人和拥有日本国籍(但不懂日语)的人。”(19)“但不懂日语”是笔者为不产生歧义而补译的内容。将日语教育的对象扩大到了有日本国籍但不会日语的人,打破先前仅以国籍来划分教育对象的标准,将海外日籍人士和来日移民包含在内,扩大了日语教育的受众。此外,第二条还明确“日语教育”是“指为使外国人掌握日语而进行的教育及其他活动(包括为向外国人普及日语而举办的活动)”。第三条列明推进日语教育的“七个必须”基本理念:
序号基本理念1必须根据外国人的意愿、所处环境和个人能力,最大限度地确保其拥有接受日语教育的机会。2必须以保持和提高日语教育水平为目标。3必须与有关外国人的教育、劳动、出入境管理及其他方面执行的政策及外交政策有机协调、综合实施。4必须认识到国内的日语教育有助于提高地区活力。5必须通过海外日语教育加深各国对日本的了解和兴趣,促进与各国的交流,为维护和发展与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做出贡献。6必须加深外国人对日语学习意义的理解和兴趣。7必须考虑到针对在日旅居外国人家庭中幼儿和学龄儿童开展语言教育的重要性。
基本理念条款整体原则性、倡导性较强,其中第3款、第7款相比其他条款来说更具实践指导意义:第3款意在将新法与旧的制度进行对接和协调,保证在落实新法的同时推动现存立法或政策体系的更新;第7款中特别指明日语推广工作要重视“在日旅居外国人家庭”中的“幼儿和学龄儿童”,具有明确的立法导向。第4、5、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地方自治体、企业在日语教育事业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第6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为其所雇佣的外国人及其家人的日语学习提供机会和帮助,该条款体现日语教育已经成为日企所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体现了日本社会“全民参与”日语教育的现状。第7条“加强合作”条款,规定了前述三个主体应与其他国内外承担日语教育职能的机构加强合作、完善制度。第8、9条规定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立法、财政措施推进日语教育,以及必须编制和公布有关日语教育状况和政策执行的资料。
以上9条为本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第10、11条组成本法第二章内容,主要规定由文部科学部长和外交部部长制定基本方针草案,并提请内阁会议审议通过;地方自治体应参考基本方针,努力确定地方自治体推进日语教育的基本方针。该部分明确了制定日语教育基本方针的负责部门以及基本方针制定、公布、修改、变更流程。
第三章是本法的重点内容,主要针对日语教育涉及的各个要素,即受教育者、以教师为主的从业人员、教材、教育机构、日语能力评估、调查研究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本法中涉及的日语教育中的受教育者,主要是国内的外国幼儿/儿童/学生、外国留学生、外国人中务工者(具体细分为非技能实习生、技能实习生、定居者)、难民以及海外的外国人、侨胞子女,其中“外国留学生”“技能实习生”“定居者”“难民”的身份,均由《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20)昭和二十六年政令第319号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EB/OL].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6CO0000000319.中相关规定加以认定。针对从业人员,本法所体现的执行政策重点集中在提供培训和完善资质框架。本法第24条规定了国家应“采取调查研究、收集和提供信息等”政策,用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方面的责任,体现了对于调研活动的重视,而现实中关于日语教育的各类详尽、全面的调查研究也确实在日语推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四章规定文部科学部、外交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协调设立日语教育推进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日语教育事宜的合议制行政机关。根据本法第27条,日本文部科学省于2019年9月13日会同其他相关省厅举行了第一届日语教育推进会议,会议讨论了“关于日语教育推进会议的设置”等问题,(21)日本語教育推進会議(第1回)議事要旨[EB/OL].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kondankaito/nihongo_suishin_r01/01/pdf/r1421270_01.pdf.会议最终决定了推进会的组织结构:由文化事务局副局长和外交部部长秘书处国际文化交流审议官共同担任主席;设干事处作为推进会的协助机构,由相关机构的17位参事官或部门主任担任干事;一般事务交由文化厅和外交部处理。(22)日本語教育推進会議の設置について[EB/OL].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kondankaito/nihongo_suishin_r01/pdf/r1421268_01.pdf.
2020年3月30日,第二届日语推进会议商议了《关于推进日语教育的基本方针(草案)》(23)文化厅.日本語教育推進会議(第2回)[EB/OL].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kondankaito/nihongo_suishin_r01/02/.,该草案正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根据《推进法》第10条第3款,2020年6月23日,由文部科学部与外交部联合制定的、通过内阁令决定的《为综合有效地推进日语教育政策基本方针》(日本語教育の推進に関する施策を総合的かつ効果的に推進するための基本的な方針)(以下简称《基本方针》)(24)《基本方针》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推进日语教育的基本方向”,包括四个小节“推进日语教育的目的”“中央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雇主的责任”“加强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之间的合作”;第二章“推进日语教育的内容”,包括六个小节“扩大接受日语教育的机会”“促进民众的理解及兴趣”“日语教育水平的保持与提高”“教学课程指南的制定”“日语能力评估”以及“日语教育信息的研究与提供”;第三章“推进日语教育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三个小节:“推进工作组织框架”“日语教育机构系统的发展”“基本方针的审查”。参见:[EB/OL].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_gyosei/shokan_horei/other/suishin_houritsu/pdf/92327601_02.pdf.正式出台。基本方针的内容按照《推进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分为三章,分别规定“推进日语教育的基本方向相关事项”“推动日语教育的内容相关事项”“其他与推动日语教育有关的重要事项”。该法的实施使得日本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将本国语言的推广和发展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在日语国际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5)沈胡婷,杨光俊.日语国际教育新动向及其经验对国际中文教育的启示——基于对《日语教育推进法》的解读[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
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独立的行政机构,该类机构承担履行国家政策的具体职责,制定政策计划的职能仍然属于国家,这样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工作透明度。(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以及日本国立公文书馆的运作[EB/OL].https://www.saac.gov.cn/daj/gjjldt/201201/c51add0e6593415b84da61231c2a39b5.shtml.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制度是通过1999年日本第103号法律《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独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下文简称《通则法》)确立并开始实施的。根据其第1条,《通则法》是规定了适用于独立行政法人的运营以及其他制度的基本通用规则,而其他规定了某个具体的独立行政法人的名称、目的、业务范围等相关事项的法律被称为“个别法”,本部分要重点介绍的《独立行政法人国际交流基金会法》(以下简称《2002年基金会法》)就是一部“个别法”。
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根据《国际交流基金会法》(1972年第48号法律,以下简称《1972年基金会法》)于1972年正式成立,后由于《2002年基金会法》的出台而解散,重新成立了现在的独立行政法人,更名为独立行政法人国际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2002年基金会法》共分五章,即“总则”“主管人员及员工”“业务”“杂项”“处罚”,以及一个附则。第一章总则中包括第1至6条,涉及本法的立法目的、法人名称、基金会目的及性质、办事处、法定资金以及基金会名称的使用限制问题。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基金会的性质为中期目标管理法人。根据《通则法》的规定,行政法人共分为三类:中期目标管理法人(中期目標管理法人)、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国立研究開発法人)或行政执法法人(行政執行法人)。中期目标管理法人是指个别法中规定的,在公共事务中参照其特点,发挥一定的自主性及自律性,为实现国家政府制定的中期经营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由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实施的除外),目的是通过提供满足人民需求的多样化优质服务来促进公共利益的独立行政法人。
《基金会法》第二章(27)第二章 主管人员及员工(主管人员)第七条 1.基金会中,设立理事长和监事作为负责人。2.基金会中,可以设立3名理事作为主管人员。(理事的职务及权限)第八条 1.确定理事长后,理事辅助理事长主管基金会的业务。2.通则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个别法中规定,理事为主管人员。但未设立理事时,可设立监事。3.前项情况中,根据通则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代行理事长之职的监事,期间不再行使监事职务。(理事任期)第九条 理事的任期为四年。(主管人员和职员的保密义务)第十条 基金会的主管人员及职员,不可对外泄露通过职务获得的秘密。退休后同样执行。(主管人员及职员的地位)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主管人员及职员,在试用刑法(明治四十年法律第四十五号)其他规定方面,视为需要遵从法令的公职人员。规定基金会的主管人员及员工的相关问题。该章规定基金会主管人员由理事长、理事和监事组成(第7条、第8条),理事任期为四年(第9条),所有员工在任期间或辞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第10条)。基金会的主管人员及员工在适用刑法(1907年45号法律)规定时,被视作公务人员(第11条)。目前基金会由6名主管人员和275名员工组成。(28)国際交流基金会.役職員数·役員の状況[EB/OL].https://www.jpf.go.jp/j/about/admin/outline/officer.html.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法定资本、储备金和运营资金等问题。第12条规定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序号业务范围1以国际文化交流为目的的人员派遣和邀请。2向国外的日本研究提供援助、协调,以及开展日语推广工作。3以国际文化交流为目的实施、资助、协调并参与活动。4编写、收集、交换、发行向国外介绍日本文化的资料以及其他国际文化交流所需的资料。5资助用于国际文化交流目的的设施,维护以购买国际文化交流所用物品,以及赠予这些物品(仅限于基金会所收捐赠物品的赠予)。6开展进行国际文化交流所需的调查和研究。7前项所列工作的附带工作。
相比《1972年基金会法》,新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几乎没有变化。第13条规定了基金会在实现其第二、三、五项业务的援助目的时应对照适用《合理执行补助金等相关预算法》(補助金等に係る予算の執行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1955年第179号法)(29)昭和三十年法律第百七十九号 補助金等に係る予算の執行の適正化に関する[EB/OL].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30AC0000000179_20191216_501AC0000000016&keyword=%E8%A3%9C%E5%8A%A9%E9%87%91%E7%AD%89%E3%81%AB%E4%BF%82%E3%82%8B%E4%BA%88%E7%AE%97%E3%81%AE%E5%9F%B7%E8%A1%8C%E3%81%AE%E9%81%A9%E6%AD%A3%E5%8C%96%E3%81%AB%E9%96%A2%E3%81%99%E3%82%8B%E6%B3%95%E5%BE%8B.,包括其刑罚条款。本法第14条关于“储备金”(積立金)的规定,第15、16条关于“运营资金”(運用資金)及其使用的规定,均参照通则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如通则规定,独立行政法人在损益计算中每一个营业年度产生利润的,应当弥补前一个营业年份结转的亏损,若还有剩余,应当将剩余金额作为储备金;独立行政法人在每一营业年度,在损益计算中发生损失时,应根据前项规定对储备金进行减记结算。仍有不足时,其缺额应作为结转亏损金予以结算。
笔者认为,法律翻译中术语翻译具有核心地位,关系到法律文本含义的传达、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译者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考虑法律术语英译译名的选择。若当事人、律师、法官等面对着译法多样或是译名不准确的法律文本,当事人双方可能就会揪着几个词的译文反复争辩,不合理的一词多译就会严重影响司法实践的效率和效果,因而法律术语翻译对译者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法律翻译的译者既要准确理解原文又要避免歧义、用目的语准确表达原文意思,仔细辨别各个译名和源语术语的内涵和外延,还要考虑到译文对读者的影响。不同的受众会有不同的阅读需求,但对于法律文本而言,译文若能满足“统一适用和解释”的功能,则应当是一篇合格的译文。
第四章共五条(第17~20),其中第17条(30)第十七条:外交部部长,因国际形势急剧变化或应外国政府、国际机构(含国际会议和国际协调组织)的请求,认为有必要紧急实施外交政策时,可以要求基金会对第十二条规定的业务或者基金会的海外事务所采取必要措施。外交部部长基于前项规定提出要求时,若无正当理由,基金会必须回应要求。将基金会紧急情况的酌情处理权授予外交部部长,并要求基金会除有正当理由外,必须回应外交部部长的要求;第18条(31)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中,外交部部长必须和财务部部长协商决定。一 根据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中准备批准储备金时。二 根据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有关外币债券时。规定外交部部长在两种情况下必须同财政部部长协商决定:一是关于批准储备金的事宜,二是决定有关外币债券(用外国货币表示的债券)的事宜。第19条(32)第十九条:基金会相关的《通则法》中涉及的主管部长和主管部令,在本法中指的是外交部部长以及外交部令。规定《通则法》中涉及的主管部长和主管部令,在本法中指的是外交部部长以及外交部令。第20条(33)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宿舍法(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117号)规定,不适用于基金会的主管人员和职员。则规定本法中的主管人员及员工不适用《国家公务员宿舍法》。
第五章规定了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违规处置储备金、减少投资资金等情况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主要以经济性惩罚为主。
一直以来,日本的日语教师(34)与“国语教育”“日语教育”的区别类似,日本将以日语为教学内容的教师分为“国语教师”和“日语教师”,前者是指日本的母语教育者,后者是指将日语作为第二语言进行教授的教师。沖裕子.日本語教員とは何か:戦後の日本語教員養成政策の観点から[J].信大日本語教育研究,2002,(2).都没有设立官方的资格认证制度。日语教师的认定标准主要来自法务部颁布的《日语教育机构告示基准》(日本語教育機関の運営に関する基準)中的要求。该基准规定日语教师(含正式教师及代课教师)必须满足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1.在大学或研究生院阶段主攻日语教育课程并完成学业者;2.日语教育能力鉴定考试合格者;3.具有学士学位,并参加了420学时以上被认可的日语教育研修且完成研修课程者。(35)法务省.日本語教育機関の運営に関する基準[EB/OL].https://www.moj.go.jp/isa/content/930002749.pdf.2019年《推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完善日语教师的资质框架做出规定后,日语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进程明显加快。(36)在此之前,日本文化厅(前文部省)已对日语教师的标准或资质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调整。1976年,文部省日语教育推进调查会发布报告《日语教师所必需的资质、能力及其提高对策》(日本語教員に必要な資質·能力とその向上策について),正式开启了对于日语教师资质的探讨。1985年,文部省日本语教育政策推进调查研究会发布政策文件《日语教师的培养》(日本語教員の養成等について)规定了日语教师作为“日语教育专家”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参见:[EB/OL].https://www.mext.go.jp/b_menu/hakusho/html/others/detail/1318582.htm.2000年,文化厅日语教师资格相关调查研究协助者会议发布《日语教师培养方案》日本語教育のための教員養成について,主要讨论了培养日语教师的教学内容以及日语教育能力的测试方式。参见文化厅:日本語教育のための教員養成について[EB/OL].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tokeichosa/nihongokyoiku_suishin/nihongokyoiku_yosei/.2018年3月,日本文化审议会国语分科会于 2019 年 3月发布了《日语教育人员培养与研修方案(修订版)》(日本語教育人材の養成·研修の在り方について(報告)改定版),该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将日语教育人员分为“日语教师”,即教授日语学习者学习日语的人员;“日语教育协调者”(日本語教育コーディネーター),在日语教育一线负责日语教育课程设置、机构运转及教学改革工作,为日语教师和日语学习支援者提供咨询和指导,并负责协调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的人员;以及“日语学习支援者”(日本語学習支援者),即与日语教师、日语教育协调者共同推动日语学习者的日语学习并提供支援的人员。参见:[EB/OL].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kokugo/kokugo/kokugo_70/pdf/r1414272_04.pdf.
2020年3月,日本文化厅发布《关于日语教师资格的报告》(日本語教師の資格の在り方について(報告),以下简称“2020教师资格报告”)。该报告以“通过完善资格制度培养优秀的日语教师,以确保提高我国日语教育的质量”(37)文化審議会国語分科会.日本語教師の資格の在り方について(報告)[EB/OL].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kokugo/hokoku/pdf/92083701_01.pdf.为目的,设立了“日语教师资格相关调查研究协助者会议”,对资格制度的框架以及制度实施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讨论。迄今为止,该会议已经成功举办九次。根据2021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九次会议的决定,文化厅发布了《促进日语教育机制——日语教师资格和日语教育机构评估制度》,将日语教师资格取得条件由先前的三项,即“取得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日语教育能力鉴定考试合格”“完成教育实习或培训”,变为仅保留后两项,对于日语教师的教育背景不做要求;但日语教师录用机关要求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情况下,可以单独以学士及以上学位作为录用时的必要条件。(38)文化厅.日本語教育の推進のための仕組みについて(報告)[EB/OL].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kondankaito/nihongo_kyoin/pdf/93324301_01.pdf.对于已经根据法务部规定在日语教育机构任职的教师,只要符合上述后两项资格认定标准,就可以获得日语教师资格。至此,日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基本确立并与先前的制度进行了对接和过渡,而相关法案也将于今年提交国会进行审议(39)日本語教師キャリア、文化庁の有識者会議で公認日本語教師に関する報告書がまとまるパブリックコメント募集の開始も[EB/OL].https://japanese-bank.com/news/2021-08-20-report/.,标志着日语教师资格认定将逐渐法制化,成为日语推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艺基本法》《推进法》《基金会法》等法律的位阶高,其中《推进法》是专门为日语教育进行的单独立法,可见日本对于日语教育的重视程度。《基金会法》是为国际交流基金会所进行的单独立法,对标我国的语言推广民间机构——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的章程,后者的性质是法人的管理制度,虽然无论是以法律的形式还是法人章程的形式,规则均是对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事件具有拘束力,然而前者的社会影响力、规则的强制力远胜后者。
一套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中,政策和法律缺一不可。政策以其在实践中更为灵活、便捷的特点,为法律的完善提供经验;而后者在不断修缮的同时也为政策提供参考和指引,两者互补谐变、互联耦合,共同为社会生活的运行提供规范框架。(40)李龙,李慧敏.政策与法律的互补谐变关系探析[J].理论与改革,2017,(1).而这一点在日语教育的发展和实践中有着突出体现。
尽管日语的对外推广历史相对较长,但《推进法》的出台也仅仅不到三年时间。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本法可以说是日语推广事业逐步发展壮大、政策规范不断完善后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尤其是《推进法》中“立法目的”“基本理念”等偏原则性的条款,与其说在发挥法律自上而下的指引功能,还不如说更多地表现为政策的总结与升华、对日语教育事业的重视以及对其重要社会地位的认同与肯定。而在本法出台前,日语教育事业相关的政策、调查、研究、课题等,也已经为日语教育事业独立成法积累了足够的实践和支撑。由此可见,日语推广政策和法律的互补谐变,使得日语推广事业既有国家宏观层面法律框架的指引,又有具体可操作的政策进行落实,为日语教育成为一项官民并举的事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相关数据的广泛调查与研究为日语教育推广立法工作找准了定位及着力点。日本在日语国际推广方面非常重视调研,甚至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信息搜集、研究的责任,通过国际交流基金会、文化厅与国立国语研究所定期开展调研,积累大量数据资料,并积极共享交流。以文化厅的调查研究为例,“为应对国内外对日语教育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发展需求,基于目前围绕日语教育的各种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日语教育政策,相关调查研究正在进行中。”(41)日本文化厅官网[EB/OL].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tokeichosa/nihongokyoiku_suishin/.文化厅自1967年起进行各类“日语教育调查”,以了解在日外国人接受日语的教育现状。(42)重要的调研报告有:《今后日语教育的推进措施——以日语教育的新发展为目标》(1999年).参见:[EB/OL].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tokeichosa/nihongokyoiku_suishin/nihongokyoiku_tenkai/.《关于日语教育的师资培训》(2000年).参见:[EB/OL].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tokeichosa/nihongokyoiku_suishin/nihongokyoiku_yosei/.《日语教育考试的改进——以日语能力测试和日本语教育能力测试为中心》(2001年).参见:[EB/OL].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tokeichosa/nihongokyoiku_suishin/nihongokyoiku_kaizen/.《利用信息通信技术(IT)进行日语教育的理想方式研究》(2003年).参见:[EB/OL].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tokeichosa/nihongokyoiku_suishin/nihongokyoiku_it/.《地区日语教育活动强化对策研究》(2004年).参见:[EB/OL].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tokeichosa/nihongokyoiku_suishin/nihongokyoiku_chiho/.《“作为消费者的外国人”的日语能力测量与评价调查研究报告》(2010年).参见:[EB/OL].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tokeichosa/nihongokyoiku_suishin/pdf/chousakenkyuhokoku.pdf.《“作为消费者的外国人”的日语教育项目——地区日语教育综合推进系统开发调查研究》(2015年).参见:[EB/OL].https://www.bunka.go.jp/tokei_hakusho_shuppan/tokeichosa/nihongokyoiku_suishin/pdf/gaikokujin_nihongokyoikujigyo.pdf.调查研究既涉及整体、宏观政策,也涉及日语教师、日语考试、地区日语教育等具体领域或方面,并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研究方向,比如研究如何利用网络更新日语教育的教学等。这些调查研究为日语教育的政策、法律制定提供了基础性的、翔实的参考数据和资料,是日语法律推广体系得以确立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从20世纪50年代发展至今,国际中文教育事业已然来到4.0阶段(43)根据王春辉教授的观点,国际中文教育发展至今可分为4个阶段:1.0阶段为国际中文教育起始期和积累期(1949~1986年);2.0阶段以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的成立为标志,进入系统规划期(1987~2003年);3.0阶段以孔子学院及课堂的全球布局为标志,进入中国主动助力中文国际化的历程(2004~2019年);2020年后,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和中国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成立,国际中文教育进入4.0阶段。参见王春辉.历史大变局下的国际中文教育——语言与国家治理的视角[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当前,得益于我国政治经济等实力的日益强大,国际中文教育正迎来一个发展新时期。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国际中文教育的发展还面临着历史和当下的众多挑战,其中,相应的法律制度发展相对滞后,是国际中文教育发展过程中亟待补齐的短板之一。
与日本相比,我国国际中文教育事业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目前涉及国际中文教育的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①《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中的相关条款是第12条:“1.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2.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021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其中第8条提出要“建立国际中文教育相关标准体系”;第11条指出要“将国际中文教育纳入国家语言发展规划,与其他语言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第17条明确“加强国际中文教育和服务”“加强国际中文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国际中文教育考试标准”,是我国第一份正式使用“国际中文教育”概念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必将引领今后国际中文教育事业的发展。
《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92条第1款规定“鼓励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国际中文教育和语言交流项目,开发面向外籍人员的中文和中国文化课程,组织公益性中文培训、讲座,开放中文网络学习资源。”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第一部将“国际中文教育”写入文本的法律文件。北京作为首都的法律示范作用势必提升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对国际中文教育的重视。
基于对国际中文教育立法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与国际中文教育直接相关的立法,与国际中文教育的“三教”(教师、教材、教学法)等重要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则也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实践中多数只能参照适用。专门法律的缺位以及现有可参照适用的法律规则的碎片化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法律体系的形成并非一日之功,也需要具体的政策和实践作为“养料”。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与战略谋划是立法的动力来源,经过实践检验的政策积累是平行转化为法律的重要素材,基础调查与研究是立法的着力点和重要支撑,而这三方面的不足是导致目前国际中文教育法律整体位阶低和碎片化主要原因。
1. 顶层设计与战略谋划方面
一项事业有无法律规制以及法律位阶的高低关乎顶层设计的力度,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对该事业战略意义和价值的认知。从上文来看,我国基本法级别的法律中没有直接与国际中文教育相关的规定,而且没有任何涉及国际中文教育的行政法规,多数相关法律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目前,转型后的国际中文事业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且立法活动本身固有的滞后性和复杂性会导致配套制度的不同步,但国际中文教育事业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并不容忽视。顶层设计与战略统筹的不足容易导致立法缺乏动力和指引。
2. 政策积累与转化动力方面
上文提到,政策与法律各有其优势与特点,可以互相补充,相互渗透。前者以其灵活性高、可执行性强的特点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初阶方式,后者则以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将经过检验的制度性成果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政策积累到一定程度,有转化升级为法律的可能性。对于国际中文教育而言,70年的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要意识到国际中文教育发展至今,并未形成较为系统、稳定的制度性成果。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等国际中文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关制度规范尚未经过实践检验与沉淀,《国际中文教育中文水平等级标准》(4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中文教育中文水平等级标准》发布[EB/OL].http://www.chinese.cn/page/#/pcpage/article?id=564.也刚刚从去年才开始正式实施。这属于国际中文教育事业发展的周期性问题,需要时间的沉淀,也需要实践的检验。
3. 基础调查与研究方面
相较于日语推广事业的发展过程,国际中文教育事业在基础调查研究方面才刚刚起步。教育部中文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高度重视国际中文教育事业相关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已加紧收集并积极开展分析研究,有望为将来的立法工作提供着力点。另外,国际中文教育事业的智库建设方兴未艾,(45)赵世举.关于国家语言智库体系建设的构想[J].语言科学,2014,(1).学界对于国际中文教育立法的研究工作也较为薄弱,这与国际中文教育本身立法缺位互为因果。
通过对日语推广法律体系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考察和反思,国际中文教育的立法事业任重而道远。立法活动本身固然重要,但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要将眼光放在立法本身,还要消除影响立法的外部障碍,“内外兼修”才能建立起一个稳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际中文教育事业保驾护航。
国际中文教育,顾名思义,首先“国际性”是其固有的特征,而国际社会以国家为主体进行运作;在社会空间层面,“中文”是一种公共产品(46)王春辉.历史大变局下的国际中文教育——语言与国家治理的视角[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这是其“公共性”的体现,而公共产品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教育”本身涉及教师、教材、教学对象等多种因素和多重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而“国际性”的叠加又使得国际中文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程度呈级数增长。无论是国际中文教育的“国际性”“公共性”还是“社会性”,都要求国家层面进行战略性统筹谋划,而立法是国家规范跨国活动、调整公共产品调配以及调整社会关系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战略规划,进一步提高对国际中文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准确定位国际中文教育战略价值,才能促使国际中文教育的立法问题有共识、有动力、有方向。
政策与法律都具有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指引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功能,尽管它们的表现形态、作用方式和效力表现不同,但两者可以相互转化、协同发展。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或检验,成熟后再由国家权力机关立为法律,是立法稳妥性的重要渠道。一般而言,对那些没有足够的制度经验,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先用政策的方式去协调较为适宜,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规制。(47)李龙,李慧敏.政策与法律的互补谐变关系探析[J].理论与改革,2017,(1).日语推广法律体系从起步至今,就是遵循了这样一种从政策演变为法律,再由法律反过来促进政策升级和更新的谐变过程。
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国情、立法体制的不同,加之国际中文教育事业起步较晚,要建立相关法律体系还需长期努力。对国际中文教育事业而言,完善各项具体领域的政策,如国际中文教师资质认定制度、教师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实现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更具现实紧迫性。国际中文教育这一名称的确立也不过两年多的时间,政策基础是否扎实,政策运行是否顺畅,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何种障碍,如何应对和处理等,都有待时日一步步去检验。这是国际中文教育作为一项处于初级阶段事业(48)王春辉.历史大变局下的国际中文教育——语言与国家治理的视角[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的必经之路。成熟的政策过渡到法律将水到渠成。
任何一部法律的起草、通过和实施都建立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基础之上。日语推广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日语教育实践全面而翔实的调查,例如针对海外日语教育、地方日语教育、日语教师与教材等方面,相关部门分工明确,进行数据和信息的调查与更新。国际中文教育事业亟须借鉴经验,建立数据信息收集、分析体系,比如根据国际中文教育的“三类四化”,即国内的对外汉语教学、海外的国际中文教学、海外华文教育三种国际中文教育类别(49)郭熙,林瑀欢.明确“国际中文教育”的内涵和外延[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03-16(003).,以及低龄化、职业化、社会化、网络化(50)崔永华.试说汉语国际教育的新局面、新课题[J].国际汉语教学研究,2020,(4).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调查统计方式,以开放、动态数据流为基础,有的放矢地为相关决策和立法提供数据支撑和现实参考。立法是一个系统性、技术性工程,至少需要来自国际中文教育和法律两个学科的专业支持。期待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民间等各类智库的学术研究能为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供更多智力支持。国际中文教育发展智库联合体的成立便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和开端。(51)环球网.首届国际中文教育发展智库论坛暨国际中文教育发展智库联合体揭牌仪式在北京语言大学隆重举办[EB/OL].https://china.huanqiu.com/article/40ogiiHCT0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