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战略

2022-07-22 08:11宁本荣
党政论坛 2022年3期
关键词:有效衔接深度融合

宁本荣

[摘 要]优化生育政策历来是党和政府推动妇女全面发展的决定性策略。在优化生育政策的进程中,生育政策同妇女全面发展战略有效衔接,使得妇女在男女平等、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出台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妇女全面发展的外部环境与政策导向发生变化。新形势下,要促进人口发展长期均衡与妇女全面发展持续提升的战略目标实现,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优化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的深度融合,积极探索相互促进的有效路径,着力推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家庭发展能力以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制度创新。

[关键词]生育政策;妇女发展;有效衔接;深度融合

中国生育政策的实施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随着人口结构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对生育政策进行了渐进式调整优化。2021年7月中央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①。作为生育的主体,中国妇女发展同生育政策变迁密切相关,优化生育政策历来是党和政府推动妇女全面发展的决定性策略。其中,计划生育,尤其是执行了三十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女性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走出家庭参与到社会发展之中。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积极实施,妇女需要承担更多的生育责任,这必然带来女性生育行为的增加与家庭劳动的增强,势必影响和改变妇女全面发展的进程。同时,受生育惯性与复杂社会环境的双重影响,短期内女性生育意愿难以有效提升。因此,新形势下如何精准施策,促进积极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的深度融合,实现国家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妇女全面发展战略目标,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考验。

一、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的有效衔接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的相互促进,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大力推动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的有效衔接,促进了妇女全面发展水平提升。

第一,男女平等高度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基础日益坚实。生育政策的优化离不开先进理念的驱动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号召女性走出家庭,引导现代社会性别观念的形成,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扫清了思想障碍。通过一系列社会性别平等价值理念的宣传,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我国传统性别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承认男女两性生理性别差异、倡导两性的人格和尊严受到同等对待、男女两性权利得到同等保障的现代社会性别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日益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标志。这不仅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文化氛围与环境,更让众多的女性意识到自己的能力与潜力,树立起自强自立的进取心,展示了新时代女性的自信与担当,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主观能动性。

第二,教育程度极大提升,妇女全面发展的基础设施与智力支持比较完善。教育程度既是妇女全面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又是基础性条件。无计划的生育和家庭生活极大地降低了妇女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生活的时间,而计划生育为女性参与社会事务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独生子女政策在追求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目标的同时,极大地强化了少生优育的家庭生育观念,大大解放了女性的家庭拖累,促进了女性教育水平的显著提高,为女性全面发展提供了扎实的教育基础与智力支持。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大力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和政策支持。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 2019年,全国学前教育女童所占比重为46.9%,比2010年提高1.4个百分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女生所占比重为46.5%;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中女生所占比重为47.1%;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研究生所占比重达到50.6%,与2010年相比提高2.7个百分点;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在校生中女生占比为51.7%和58.7%,比2010年提高0.9和5.6个百分点 ②。提升妇女受教育程度的硬件与软件设施正在快速完善,对于每一名女性的普惠性与可及性的专门化服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第三,社会地位极大提高,妇女全面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担任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职位,不仅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优越性的体现。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直接地降低了总和生育率,妇女生育数量的下降,减少了女性的家庭养育负担,间接地增加了妇女从私人家庭转向职业发展的机会,提高了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妇女的职业发展而言,优化生育政策减轻了不同类型组织对女性的聘用顾虑,大大降低了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与性别隔离的程度,为女性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职业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妇女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持续提高。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女性获取社会禀赋资源的机会和质量大幅度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水平显著提高。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党的十九大代表中的女性占比24.2%,比1956年党的八大提高14.9個百分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女代表742名,占代表总数的24.9%;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中有女委员440人,占委员总数的20.4%。2019年,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中女性比重分别为33.4%和36.4%,与2010年相比分别提高0.7和1.2个百分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重为29.7%;2019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占比为11.9%、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占比为50.9%;女性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不仅大大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也为妇女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积极能动的主体性保障 ③。

二、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背景下妇女全面发展的挑战

在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背景下,过去建立在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基础上的妇女全面发展模式,遭遇到了生育歧视、生育服务与保障、家庭发展能力与社会事务参与等一系列的挑战,面临着向积极生育政策背景下妇女全面发展模式的急剧转型。

第一,生育歧视现象普遍,积极生育与妇女全面发展存在两难。就业与职业发展是妇女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妇女走出家庭实现社会价值的根本路径。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将会激励女性的生育意愿,增加养育子女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势必造成职场竞争力的下降。因此,女性在职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性别歧视、生育歧视等桎梏顽疾,还将会因积极生育而重新抬头,借助更加隐性化的形式快速蔓延。首先,在招聘就业方面,各类用人单位普遍以隐性规避法规的方式精准算计和约束应聘女性婚育时间与次数,实现组织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在职业发展过程中,女性因生育中断或减少工作时间往往成为岗位保持和晋升的主要障碍,作为年轻妈妈的员工大多因生育而在职业晋升上止步不前甚至失去原有的工作岗位,形成事实上的女性因生育而过早触及职业天花板的普遍现象。最后,生育友好型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支持积极生育的社会合力有待觉醒。当前,女性积极生育不仅在就业与职业发展上面临诸多困境,在其他社会领域也往往遭到生育歧视而导致发展空间相当狭窄。反对性别歧视和生育歧视的法规仍然缺乏量化的可操作性,全社会优待妇女儿童的观念氛围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第二,生育保障与服务存在短板,削弱了妇女全面发展的能动性。经济独立与时间精力的自由支配是女性自主发展的先决条件,生育保障和服务是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基础。目前的生育保障水平与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建立在刚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基础之上的,与全面三孩的积极生育政策不相适应,削弱了妇女全面发展的能动性,影响了女性發展潜力的全面释放。一方面,在女性生育的社会保障方面,总体保障水平较低,人员覆盖范围有限,城乡区域差异较大。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我国女性生育保障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与女性生育的成本付出还存在较大差距;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不充分决定了我国女性生育保障的覆盖范围有限,没有完全覆盖全体育龄妇女,如自由职业女性、全职家庭妇女以及广大农村育龄妇女等。此外,生育保障制度的设计理念滞后,仅仅考虑单次生育的短期保障,没有顾及生育多个孩子女性的机会成本与养育劳动成本。另一方面,在妇幼保健、女性发展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还存在供给不足、均等化较低、多样化与可及性程度不高的状况。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幼保健水平得到了整体性的极大提高,但是在总量和质量上距离积极生育政策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尤其是不同区域的均衡性,不同群体的多样性与可及性有待提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普惠性生育托幼设施及激励政策分布不均衡,妇幼专业性服务不足,导致大多数妇女无法从抚育孩子的事务中抽离,无法保证女性在经济上和时间精力上的自由支配,忽视了妇女全面发展的基础性支持。

第三,家庭发展能力不足,妇女全面发展的新模式尚未有效运行。妇女全面发展离不开家庭、职业和社会发展的协调共进,社会职场的发展成就是其标志和进步,家庭发展的综合状况就是其前提和基础。家庭发展能力是指通过家庭成员共同努力相互支持,有效满足家庭成员合理需要,促进家庭功能优化升级,实现家庭结构稳定以及全面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综合能力,涵盖生活供给、优生优育、健康长寿、教育发展、劳动收入、资源整合、抵御风险等方面的重要能力。对于独生子女一代而言,成长过程中强烈的自我中心主义影响了全面可持续家庭观的形成,导致家庭发展能力存在缺陷,家庭角色意识和责任担当比较脆弱,尤其是建立在两性爱情关系基础上的家庭自理能力和家庭维系能力严重不足。对于妇女全面发展而言,家庭发展能力失衡的“极化”现象日益凸显。一方面,长期以来男性在家庭中的缺位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有些女性又缺乏家庭生活供给与和谐维系能力,甚至是对婚姻家庭生活产生厌烦恐惧心理,相当一部分年轻人渴望爱情,恐惧婚姻,拒绝生育,不愿意组建家庭。另一方面,全职家庭主妇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他们全力投入家庭,中止或者完全放弃了职业发展以及社会活动的参与,然而全部承担家务未必提高其家庭地位,反而有可能降低了家庭话语权,削弱了家庭维系能力,导致全职家庭主妇在放弃事业的前提下发展家庭也是举步维艰。更多的情况是,相当多的年轻人在组建家庭以后,把家庭发展的责任推给了父母一代,在生活供给与育儿抚幼方面严重“啃老”,一旦隔代抚育的资源匮乏则导致生育意愿低迷。长期以来,家庭发展状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家庭发展能力在正式的教育培训体系中严重缺失,尤其是女性的家庭发展能力和成就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认可,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自觉追求少生优生,以此减少家庭生活对于职业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因此,家庭发展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双核驱动的妇女全面发展的新模式有待继续加强和有效运行。

三、优化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深度融合的有效路径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优化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的深度融合,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和制度体系。依据中央精神和具体部署,各级政府要不断提高人口治理现代化水平,在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家庭发展能力以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加速制度创新,多策合力有效衔接,通过积极生育政策的实施推进妇女全面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一,完善妇幼特殊需求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健全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体系。适应妇女儿童特殊需求的生育托幼保障和充分可及的多样化公共服务,能够减轻妇女职业发展的后顾之忧,为家庭发展获取更多的社会经济支持。首先,加快完善妇幼保健制度及配套措施,提高妇女生育保障的整体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缩小妇女生育保障的区域性行业性差异,尽快实现生育保障的全覆盖,重新研究国家生育保险的责任主体,持续加大对生育保障与津贴的公共投入,探索多孩生育保障与养育周期的激励补偿机制,针对妇女儿童的特殊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提供优质均等可及的多样化公共服务,完善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帮扶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适合各类家庭需求的托幼服务体系及其他家庭事务服务体系,减轻女性养育子女与家庭事务的负担,发展社会公益组织,组织生育期妇女的培训与交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以保持和不断提升她们在职业市场的竞争力等。最后,完善积极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健全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体系。各级政府要强化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依托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加强住房等支持政策,多措并举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千方百计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持续推动妇女全面发 展。

第二,加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新模式的有效运行。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是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妇女全面发展的核心要素。在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深度融合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妇女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与职业和社会发展并重,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促进二者相辅相成的妇女全面发展新模式的有效运行。一方面,正确认识和评价女性家庭发展的能力,加大对妇女全面发展的目标引导,尽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指标之中。在未来女性发展的个性化与多元化的趋势下,家庭的发展与成功一样可以成为妇女发展的目标,应该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与认可,其经验与实践可以向社会与其他职业领域转换。另一方面,加强女性家庭发展能力的教育与引导。家庭发展能力是全体家庭成员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体系,包括家庭人口与劳动力再生产能力、家庭成员健康再生产能力、家庭生活安排能力以及家庭凝聚力建设等。增强女性家庭发展能力建设,激励男性回归家庭承担家务,不仅能适度提升妇女的生育意愿,克服对父辈育儿资源的过度依赖与多子女生活状态的担忧,还能保证女性全面发展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增强工作家庭的平衡能力。

第三,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精神鼓励与社会支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提升生育水平与妇女全面发展互动共进的基础性路径。中央就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權益以及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方面做出了顶层设计 ④,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发挥基层创新的优势,细化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首先,注重家庭性别教育,培养家庭发展能力,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家庭支持。在家庭教育中尽早树立妇女全面发展意识,鼓励提倡男性参与到家庭事务中来,减轻女性因生育行为的增加而导致的时间与精力分散,为女性全面发展提供便利的家庭环境与条件。其次,禁止生育歧视,完善并且严格执行相关反歧视的法规政策。各级妇联和劳动执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就业领域生育与性别歧视的执法和监察力度,明确生育歧视的判断标准和惩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妇女生育与性别歧视的申诉救济制度,通过公正有效的司法保障积极生育和妇女的全面发展。最后,各类用人单位,尤其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推进生育友好型的组织文化建设。无论国有还是民营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中央文件的规定,将生育友好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为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该率先制定实施细则,重新修订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减轻生育多孩女性员工的职业压力,并为女性提供职业发展弹性化的援助,消除妇女全面发展的潜在或隐形障碍,形成积极生育、尊重女性与鼓励女性职业发展的健康组织文化,进而形成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中央颁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具有改善人口结构、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的重要意义。《决定》指出,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其中,《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21—2030)》指出,展望2035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由上得出,我国优化生育政策与妇女发展的战略目标高度一致,战略内容也有诸多重合,这一基本状况为优化生育政策与妇女全面发展有效衔接与深度融合提供国家顶层制度框架与依据。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积极应对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妇女全面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充分认识人口均衡发展与妇女全面发展进展的长期性与艰巨性,调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多重力量的积极主动性,在全社会形成普遍共识,确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妇女全面发展的战略目标如期实现。

注释:

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7月20日, http://www.gov.cn/zhengce/2021-07/20/content_5626190.htm.

②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20年12月19日,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9/content_5571135.htm.

④《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年9月27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9/27/content_5639412.htm.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领导科学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 矫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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