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青
摘要:社会组织在参与我国社会治理,特别是在提供公共服务、缓和社会矛盾、表达公民诉求、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新经济时代下社会组织参与治理面临诸多困境,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文章主要分析新经济时代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困境,并找出解决出路:坚持党建引领,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推进构建治理主体的互信与合作,国家层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等,为社会组织的平稳发展及功能发挥保驾护航。
关键词:社会组织;协同治理;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其中必然包含社会组织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社会组织在推进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协同治理强调满足公众需求,治理主体多元化,其出发点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公共利益,以便于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权力系统的合法性、化解社会矛盾,并建立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组织凭借自身优势得以迅速发展,并在提供社会服务、传达公众诉求、营造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随着新经济时代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公共危机和突发事件频发,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面临新的挑战。对此,研究社会组织在新经济时代下如何适应新要求,破解新困境,提升协同治理能力,更有效地发挥自身功能,乃现实之举。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治理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新机遇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成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外在推力。随着新经济时代我国行政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民主建设,有助于优化公共服务方式,缓解政府压力,降低国家行政成本。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治不断民主化的必经之路,“社会管理”必由“社会治理”取而代之。“社会治理”强调政府在公共事务中简政放权,强调多元主体在国家公共事务中平等合作、互信协商、协同共治,强调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弥补政府和市场在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不足。服务型政府建设决定了社会组织是实现社会协同共治的关键力量。
二是公民自治意识觉醒及多元化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主体力量。新时期,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满足群众切身诉求”等价值观念深入民心,公民自治意识逐渐觉醒,开始关心身边的经济、政治、社会等事务,并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公民积极地投身于基层志愿服务,以自治形式满足公民多元的精神文化需求。公民对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中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并给予信任支持,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奠定了社会基础。
三是制度环境不断优化为社会组织的发展铺平了道路。近年来,我国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资金、培育、降低注册门槛、税收优惠政策等扶持。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表示面向全国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制度,解除以上四类社会组织所受到的双重管理限制,激发公民自治热情。政府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对初步发展的社会组织进行专业化培育与管理,对部分社会组织降低注册资金和成员数量要求,为公益型社会组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社会组织管理“宽进严管”。随着我国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微治理、微公益等社会基层创新治理形式逐步兴起。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新要求
一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方式要更多样化。党的十九大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提出了“四化”新要求:社会治理紧贴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要运用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在数字鸿沟、信息安全、多元价值、舆论引导等对社会治理构成新挑战的今天,社会组织要深刻认识社会治理的智能化趋势,利用新兴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同时要积极探索预案预警、应急处置等专业化治理方式,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化治理能力。
二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范围要更广质量要更高且工作要更精细。面对新情况,政府无法从容应对和处理社会建设中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借助社会组织这一群众共建、公民共享的重要载体,扩大其公共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其在活跃地方经济、发展民主政治的积极作用。因此,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依靠民众力量,提高治理质量标准,照顾各方利益,满足新时代背景下广大民众高层次多样化需求。此外,参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中要融入精细化理念,明确工作目标、严格工作标准、严密工作流程、优化服務细节、强化风险预警。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自身建设尚未充分完善
一是组织结构有失规范。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且大多在政府主导下成立,处于被动发展状态。许多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组织尤其是新兴发展的社会组织,由于起步晚、发展快,组织基础薄弱,建设经验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不足等,在运行过程中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组织结构体系,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良好发展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自身能力欠佳。由于社会组织薪资待遇普遍不高,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愿加入,中流砥柱不断流失,社会组织发展后劲不足。部分社会组织在参与治理中显现的动员能力弱、行动效率低、资源整合差等问题,导致公众对其认知度出现偏差,不利于其进一步参与社会治理。另外,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政府购买、财政补贴及社会捐赠,来源单一且不稳定、筹资能力弱严重阻碍其软硬件设施的提升。三是自律机制匮乏。一些小型社会组织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部分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组织尚未形成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体系缺乏会引发投机取巧、贪污腐败等问题。同时,社会组织内部激励不足,许多新近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同质化程度较高,组织文化缺失导致组织成员行为懒散、效率低下,创造组织核心价值的期望较低,降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应有的社会效益。
(二)共治合力尚未真正形成
一是主体信任障碍。受传统政府管理模式影响,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各项事务的治理和服务能力、回应性等缺乏信任,没能真正把社会组织当做携手合作的治理伙伴,导致社会组织对其仍存顾虑,因为在实际中确实存在因政府承诺及相关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导致社会组织发力不足的问题。另外,受传统治理模式影响,群众普遍存在有困难有问题找政府的惯性思维,加之对社会组织了解不够,直接引起社会组织工作阻滞。二是相互协作困难。很多地级市、县区级政府仍未设有相应的服务平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难以实现信息互通及沟通互动,双方常态性对话交流机制难以形成,最终使二者在参与社会治理中难以维持集体行动。同时,由于缺乏交流平台及分工协同机制等,社会组织之间普遍未建立起常态化合作机制。各社会组织之间甚至为争取资源形成了竞争关系,“恶性竞争”,利益分歧的存在使彼此沟通、协作困难。三是缺乏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各级政府对社会组织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所采用的内部评估、出资人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在不同程度上存有缺陷,没能起到應有的监督作用。监督和评估的缺位不利于社会组织良性运转,最终影响社会协同治理的效果。
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决定其活动经费主要依靠政府资助,而政府能给到社会组织的资金补给终归有限,经费不足会阻碍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及社会治理项目的开展。受传统管理观念影响,政府习惯性地把社会组织当成自己的下属机构,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认同度不够,二者之间职责分工不明,造成社会组织对政府过度依赖,工作思路和工作决策受到干涉。目前,我国涉及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缺少一部基本法对社会组织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严重阻碍其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制度管理不善导致政府购买服务乱象丛生。政府项目发包泛滥和无序,引起社会组织之间的“恶性竞争”不断循环以及社会组织对政府依赖关系的延续,导致和谐共治局面难以真正形成。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出路
(一)坚持党建引领,确立正确的治理理念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政治方向。近年来,社会组织党组织切实发挥了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但由于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党组织建设与作用发挥还不够完善,因此,要明确党在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地位,不断完善社会组织中党的制度建设,优化创新社会组织的领导方式,同时上级组织要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党建工作进行制度化管理和保障,确保社会组织的效益和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党员在培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上的模范作用。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多个地区的社会组织重视党建引领和强化担当意识,广大党员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中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彰显了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社会组织要重视党组织的建设,选贤任能,培养重用有担当、有能力的党员骨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榜样宣传,引导社会组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三是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树立大局意识。社会组织要主动宣传党的政策,牢记使命,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己任,有荣辱观念和公德意识。作为社会组织的领导者,要重视自身能力建设,加强自身修养,提升自身公德意识,正向影响组织成员,凝聚组织力量,提高社会组织社会治理效益。
(二)推进构建多元主体间互信与协作
一是增进主体间对话互信。各级政府要创新治理理念,转变传统思维,做好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对社会组织要做到相互信任、平等协商。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要深刻理解社会协同共治的深刻涵义,并积极参与其中。社会组织之间应建立经常性合作交流机制,增进协调互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合力形成。二是加强各方协调配合。政府要与多元主体要群策群力,明确界定各自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持续性沟通平台,对共同推进社会治理中出现的协调困难进行对话协商,以促协同效应的形成。其次,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搭建多元主体交流平台、政务信息共享和网络化服务平台等,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三是实现共督共评。各类社会组织要重视提高自身规范化水平,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以便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切实加强政府监督,扩大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确保政府总体性监督的威慑力,增强公民话语权和监督权。同时,邀请政府工作人员、出资人及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估,加大评估频次,采取随机评估,持续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
(三)不断完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是完善组织架构。各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对完整、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不断进行职能优化和结构体系精细化;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形成配套制度体系,确保组织内部功能齐全,制度到位;理顺和政府部门的关系,以专业化优质服务为政府解决社会各领域的细项服务。二是提升“自我造血”能力。社会组织要注重引进优质人才,通过完善绩效考评和职业发展规划引进专业化高素质人才,并对组织成员展开多渠道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从整体上提高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社会组织需增强自身筹资能力,凭借治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和治理理念、方法、模式不断与时俱进,赢得各方信任与支持,以便于通过项目合作、企业赞助、众筹、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三是加强自律。社会组织要大力开展组织诚信建设,通过建立 “红黑名单” 制度、联合奖惩机制、以及诚信承诺机制,为自身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高了公信力和影响力。同时,要加强组织文化建设,打造组织特有的核心理念和价值体系,帮助组织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进而以良好的志愿精神和责任意识服务社会。
(四)不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修订或废除存在缺陷的相关法规和各类文件,推动门类齐全、覆盖全面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的拟定、修改和颁布,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治理有法可依。同时保障社会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防止党政体系对其过度干预,为其获得普遍的社会信任和资源捐助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财政扶持。政府要不断健全购买服务制度,杜绝、防止权力寻租腐败现象和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关系延续,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和自主。同时,提供对未实现财政可持续性社会组织的资金补贴,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比例;落实资金免税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三是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尽管近年来各地为培育社会组织纷纷建立起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然而孵化中心作用发挥并不显著。政府应最大化发挥孵化中心的培育和指导功能,为社会组织打造专业化服务团队,提高其参与治理成效,同时依靠孵化中心的社会影响,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的社会价值,为专业人才与社会组织搭建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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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湛江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