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各民族的音阶》

2022-07-12 02:30
音乐文化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音程音阶音乐学

卞 娴

内容提要:《论各民族的音阶》发表于1885年,作者为英国数学家、比较音乐学家埃利斯。作为比较音乐学的奠基之作,《论各民族的音阶》和埃利斯在民族音乐学历史上影响深远。文章通过对《论各民族的音阶》原文进行学习,从自己的视角,结合中外学者的评价,对埃利斯学术价值的贡献与局限进行了分析总结。

英国数学家、语言学家及比较音乐学家亚历山大·约翰·埃利斯(Alexander John Ellis,1814-1890)于1885年发表了《论各民族音阶》一文,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论各民族的音阶》深刻影响了比较音乐学以及后来的民族音乐学研究,无论是埃利斯的研究方法还是他的学术思想都值得后人不断思考和借鉴;同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埃利斯的贡献并没有像其他人推崇得那么高。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原文的研究分析,结合中外学者的评价,对《论各民族的音阶》(以下简称《音阶》)的学术价值贡献与局限进行分析总结。

一、《论各民族的音阶》对民族音乐学研究的贡献

《音阶》自发表后对学术界的影响之深远毋庸置疑。总结学界对《音阶》贡献的评价,主要有三个方面:音乐文化相对主义的科学实验论证;比较音乐学学科的建立;音分的创用。

1.利用科学实验论证了文化相对性观念

埃利斯最重要的学术思想是通过科学实验的手段证明了世界音阶的多样性,从中反映出一种文化价值相对性的思想,向当时的文化人类学古典进化论思想和欧洲音乐中心论发起了挑战。埃利斯写作《音阶》时,正值古典进化论学派发展到兴盛之时,同时也伴随着欧洲中心论思想的蔓延。然而,埃利斯在这种主流趋势下选择了背道而驰,通过实验手段证明了世界各民族音阶的多样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人类学之父弗朗兹·博厄斯(Franz Boas)怀着对种族主义的斥责以及对落后国家文化的理解与尊重,提出了文化相对主义理论。“博厄斯的全部理论核心就是‘历史特殊论’。……他坚决反对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纳入到进化论简单的‘单一进化模式’中去”。尽管文化相对主义理论在埃利斯发表《音阶》之后才建立,但是埃利斯的思想与博厄斯不谋而合。除了在最后的结论中直截了当地阐释了音阶的多样性之外,埃利斯在他的论文中也多次明确了不能用同样的文化标准来衡量一切音乐的观点。埃利斯在评价十二平均律时认为,当时的很多音乐家过分推崇十二平均律,夸大了平均律的优点,从而掩盖了平均律相对于其他调律法存在的缺陷,有些甚至都不知道世界上还存在其他各种调律形式。他还表示人们通常用欧洲记谱法来表示中国音阶是完全走向了一个误区。

19世纪末,欧洲人对非欧音乐并非完全不了解,旅行家和探险家的记录等也开始逐渐向欧洲介绍非欧音乐,使得越来越多的欧洲人认识到非欧音乐独特的价值。埃利斯是当时音乐研究者中第一个利用科学研究来证明相对性观点的学者,从论证手段上来看更为客观,也更具说服力。

埃利斯的先进思想对后来的文化相对主义理论是否有影响还不能被证实,但这种文化相对性的科学实验论证在当时已严重打击了种族优越性观点。“这是在真正理解、认识非欧音乐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从而向当时开始滋长起来的欧洲音乐中心论发起了第一次冲击。”“埃利斯一生最伟大的成就是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提出一种研究音阶的新方法,并且纠正了欧洲人对非欧音乐的胡说八道。”内特尔(Bruno Nettl)在《民族音乐学研究:三十一个论题与概念》一书中提到:“在民族音乐学的一部奠基性的经典著作中,埃利斯对许多音阶的共存现象阐述了一个相对论的观点,在这个学科的初期确立了一个以旋律为基础的思想观念。”由此可见,埃利斯的创新研究方法和结论得到了学者们的高度肯定。正因为有了科学实验研究的数据,才使得他的研究结论对欧洲音乐中心论造成了如此强有力的反击。

2.开创了音乐学研究新领域

虽然埃利斯没有提出“比较音乐学”这一称谓,但是《音阶》比在它之前的音乐研究都更为系统和科学,从而也为之后的学科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早在17世纪,欧洲的传教士、探险家和行政人员通过日记和专著的形式进行了很多音乐调查研究,如詹姆斯·库克船长(James Cook)详细记录了太平洋岛民的音乐与舞蹈;瑞士神学家Jean de Léry在专著中研究了巴西音乐记谱法。到了18世纪,出现了更多基于第一手资料的叙述。如拉菲陶(J.F.Lafitau)的《美洲蛮族习俗——原始时代习俗比较》,法国外交官方顿(Charles Fonton)1751年出版了关于土耳其音乐的《关于东方音乐——与欧洲音乐之比较》,英国法官琼斯(William Jones)于1784年发表的《论印度音乐的调式》。19世纪开始,英法两国对东方国家的殖民掠夺加剧,使得以英法两国为首的殖民国家对东方音乐的研究随之发展起来,这一时期也涌现出一批研究东方音乐的专论。法国作曲家丹尼尔(Francesco Salvador-Daniel)在他的论文中比较了东西方音乐体系,并且认为阿拉伯调式和希腊调式很相似。

在18-19世纪,人们认为“任何非欧洲的音乐归结于欧洲音乐历史的发展模式,强调音乐历史的‘进步性’,然而非欧洲的音乐只是在整个人类音乐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低级状态的阶段”。这种思想在18世纪后期有所改观,到后来的19世纪,关于非欧音乐的研究逐渐增多。尽管当时有很多关于非欧音乐的研究,但是由于没有固定的研究体系与系统的方法论,并且当时很多学者的研究带有较强的种族歧视色彩,因此还不能形成一个专门性的学科。

与前期和同期的音乐研究相比,《音阶》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成为比较音乐学的开山之作,概括地说是因为它所包含的研究已经具备了构成一门学科的具体条件。尽管在埃利斯之前关于非欧音乐的研究有很多,但仅仅是基于对研究对象的描述和音乐层面的简单分析。并且当时的研究者主要以旅行家、传教士等为主,他们的研究更加偏向于人文方向,缺乏科学化的理论体系支撑。埃利斯则不然,他在文章的开头便明确了研究对象的界定、研究的思路、研究方法和理论,音分是他主要的研究方法论。此外,埃利斯的逻辑也非常严密,对于音阶的采集有一套系统的方法,同时为了避免过大的误差,也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3.天才的发明——音分

在音分开始普遍使用之前,常用的音程表示方法有弦长比值、频率比、对数值以及八度值。这些音程度量方法为音程、音高及相关的音乐学研究提供了数据记录方法,然而在实践中也各自存在一定的缺陷。

弦长比的表示方法在理论上完全成立,但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差。例如要测量在琵琶上发出的两音间的音程,若只测量其两音发出时的弦的振动长度,那么就忽略了在音发出时手指按弦所增加的张力。频率比(振动数值比)相对于弦长比而言要准确得多,并且也是其他很多表示方法基础。但由于频率数值较为复杂,不是一个单纯的整数,因此用这种表示方法得出的数值常常会变得异常复杂。用对数值表示音程通常是以10为底数的对数,单位采用创立者的姓氏沙伐。用对数值表示音程的优点体现在求两音程的和与差上,欲求两音程之和只需将音程的对数值相加,反之求两音程之差则是将音程对数值相减即得。不过,正如缪天瑞所说:“音程值中的对数值,有一个缺点,即不能明示八度,因此不能为世所通用。”八度值表示法是以2为底数的对数值表示法,免除了对数值不能明示八度的缺陷,把八度改用1。同样,这种表示方法在计算上也较为复杂,直观上的音程感觉也不是很清晰明了。

与上述所有音程表示法相比较,音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音分在直观上所带来的音程距离感非常明确。另外,在进行音阶、律制等音乐学比较研究时,音分也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此,音分成为如今最为通用的音程计量单位,在科技发达的当今,几乎所有调音器或软件也均用音分值来表示音高差。

二、《论各民族的音阶》研究中的局限

如上所述,埃利斯的研究尽管常常被认为是一项十分“客观的”“公正的”并且反映着一种文化相对性思想的研究,而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或局限也往往被忽略了。一方面埃利斯的研究整体反映了文化相对性的思想,但是他的文章的字眼中还是若有若无、或多或少地透露出了一种古典进化论的偏见思想;另一方面,埃利斯的推论中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判断;再者,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埃利斯的调查范围和样本相对较小和少,因此他的结论未免有些以偏概全。

1.难以摆脱古典进化论思想的束缚

民族音乐学者们对埃利斯公正、科学的研究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在这种强烈的文化相对主义思想之下,很多人忽视了埃利斯所表现出的人类学古典进化论观念。在《论各民族的音阶》中,埃利斯曾多次用“未开化”(“uncivilised”)和“半开化”(“semi-civilised”)来形容欧洲以外的民族。埃利斯认为平均律是先进的,因此像爪哇这种“半开化”民族不可能想出把八度分成平均律的形式,而是通过其他方法碰巧形成了一种平均律式的音阶。在暹罗音乐调查的附记部分,埃利斯认为虽然暹罗音乐地位很高,但只是在除欧洲音乐以外的范围之中。从埃利斯的言语中似乎折射出一种内心的种族优越感。

2.主观性的推论

在埃利斯的研究推论中出现过一些没有固定推断标准的现象。

如在调查爪哇培罗格(Pèlog)音阶时,埃利斯建议用平均律的形式来表示调查的音阶。例如,调查所得出的音程,以及每一 级音到基音的音程见表1。

表1

埃利斯所建议的平均律形式见表2。

表2

埃利斯采用了100音分的半音,音的150音分,以及其两倍的300音分作为表示平均律形式的三种音程。如Ⅰ、Ⅱ级音之间的测量音程为137音分,埃利斯将其近似为150音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Ⅲ、Ⅳ音之间的测量音程为129音分,其平均律形式为100音分;Ⅴ、Ⅵ级音之间的音程为133音分,平均律形式也算成是100音分;而Ⅳ、Ⅴ级音之间是测量音程只有112音分,更接近于100音分,埃利斯却将其平均律形式计算为150音分。这样的换算没有固定的取舍方法,而埃利斯也没有在文中交代换算的依据。

除此之外,埃利斯有时会将音程按照纯律的形式换算,关于选用纯律还是平均律来进行推测似乎也没有明确的标准。例如,在调查中国乐器的音阶时,埃利斯一共调查了十种乐器,其中唢呐、笙、编锣和琵琶的音阶用平均律形式进行了推测,而云锣、扬琴和三弦的音阶则被用纯律的形式表示了出来,并且埃利斯也没有说明推测的根据。

例如,三弦的测量数据,见表3。

表3

实际调查的数据中,出现了纯律小三度316音分,大三度386音分,纯五度702音分,因此埃利斯推测三弦应该是按照纯律来进行调律的,所以推测它的纯律音阶形式,见表4。

表4

再如,扬琴的测量数据,见表5。

表5

这个调查的数据中并没有出现纯律的特征音程,但是埃利斯也推测扬琴是按照纯律来调律的,他推测的纯律形式,见表6。

表6

并且埃利斯也没有将纯五度音程推测为702音分,这里存在一定疑问。

又如,埃利斯调查了笙的两个八度内的音阶,在此列出第一个八度的音阶调查数据,见表7。

表7

这里出现了五度律和纯律的纯四度498音分的音程,而埃利斯却认为这个音阶更像是按照平均律来进行调律的。

从上述三例来看,埃利斯的推理缺少一定的标准和根据,显得有些过于主观和牵强,并且埃利斯通常会将两种乐器的推测平均律音阶进行比较,来得出两种音阶的关系。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有些乐器从实际调查的数据来看并不相同或相似,而它们的平均律形式却很相近,由此得出这些乐器是按照同一种方式来进行调律的,也显得太过主观。

3.测量样本以偏概全

埃利斯在测量样本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样本的种类不多;二是同种样本的数量也较少。由于时间、精力以及地域等因素的限制,埃利斯不能做到对一个地区的多种具有代表性的乐器进行逐一测量,有些地区甚至只有一两件可供测量的乐器。这种情况带来的后果便是,仅凭少量乐器的测音结果便推测该地区的音阶使用状况,造成了结论的不准确、不具说服力。另一方面,同种乐器样本的数量也存在不足。即使是同一种乐器,也存在演奏方法上的不同,以及走音状况。因此,仅仅对一种乐器中的一个进行测量,并不能准确反映该乐器的正确音阶。以新加坡为例,埃利斯仅测量了巴拉风(Balafong)一件乐器,因为其中的某些音程与梅莎科音阶(Meshaquah's 24 division)相似,便假设这个巴拉风是和风笛一样,可以发出全音和四分之三音,并且它的音阶与克什米尔的塔尔(Tar)音阶也属于同一系统。

然而,在“欧洲中心论”横行的时代,想要完全摆脱这种思想的束缚相当困难,能够跳出“欧洲中心论”的圈子已经实属不易。在研究数据上,由于时代的特性和科技的不发达,不能搜集足够的样本和达到精准判断也在所难免。

三、学界的质疑

尽管《音阶》的贡献为学术界所推崇,也有人认为埃利斯的研究还不足以担当起“民族音乐学之父”的称号,他的论著也没有达到“比较音乐学奠基之作”的高度。另外,曾经有学者对音分的普适性也产生了怀疑,认为音分尽管成为一种世界通用的音程表示法,但不代表它是无懈可击的。关于埃利斯最后的结论,认为世界上的音阶是“随意的”“人工的”,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

施祥生(Jonathan P.J.Stock)曾表示,与埃利斯研究音阶几乎同一时期,斯当普夫(Carl Stumpf)1886年撰写的关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贝拉库拉印第安人歌曲的文章,可能是在比较音乐学学科框架内第一次对一个特定的音乐传统进行系统分析的文章。德奥学者则认为埃利斯的研究太局限于音乐本体,并且他的实地调查工作也不像斯当普夫那样充分而系统。不过施祥生也表示,尽管埃利斯的研究相对于他之后的民族音乐学研究还有一定的差别,他的论文还是持续了长久的影响,他的结论仍然被当代民族音乐学家所引用和褒奖,甚至是纪念。

1998年,蒲亨建在《对音分标记法普适性的质疑》一文中论述了音分标记法的非普适性,并且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蒲亨建认为,在各种平均律之间,音分不能做到对各种音阶进行科学的衡量。陈正生在1999年第3期《乐府新声》发表了《也谈律制与音分》一文,来反驳了蒲亨建的观点。陈正生认为,蒲亨建的理论不切合我国音乐实际,并且违背了音乐声学的基本原理,脱离了实践。

埃利斯最后说:“世界上的音阶不仅仅只有一种,也非自然形成……”强调了音阶的构成是非常“随意”和“人工”的,而不是“自然形成的”,这种说法似乎有些过于绝对。事实上,有研究表明音阶是可以自然形成的。应有勤认为“实际上最早的音阶是泛音音阶,恰恰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说“埃利斯在提出音阶多样性的同时也犯了一个以偏概全的错误”。另外,饶文心认为埃利斯的结论“误解和颠倒了谐音音阶与非谐音音阶之间的认识”。

结 语

埃利斯的贡献是举世公认的,他给后人留下了珍贵的学术财富。同时,他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然而瑕不掩瑜,在137年前,科技、交通和信息极不发达的情况下,调查研究工作不可能像如今这么便利,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埃利斯的研究能够取得如此的成绩,可以说比之前的研究者迈进了一大步。尽管埃利斯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但是他的贡献是为世界所瞩目的,他在比较音乐学上的伟大成就不可磨灭。在当今的民族音乐学研究中,利用科学的手段进行论证仍然是我们应当追求的。

①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71页。

②Alexander J.Ellis.“On the Musical Scales of Various Nations,”in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Arts,1885,p.492,520.

③杜亚雄:《民族音乐学概论》,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第3页。

④陈铭道:《西方民族音乐学十讲》,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0,第4页。

⑤Bruno Nettl.The Study of Ethnomusicology-Thirty-one Issues and Concepts.Urbana and Chicago: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05,p.96.

⑥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Second Edition).Engla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Volume 8,p.369.

⑦同③。

⑧同⑥。

⑨洛秦:《音乐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导论》,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第10页。

⑩同③,第2页。

⑪缪天瑞:《律学》,人民音乐出版社,2002,第44页。

⑫同⑪。

⑬同②,第510-511页。

⑭埃利斯著,方克、孙玄龄译:《论各民族的音阶》,中国艺术研究院油印本,第97页。

⑮ Jonathan P.J.Stock.Alexander J.“Ellis and His Place in the History of Ethnomusicology,”in Ethnomusicology,2007(51),p.308.

⑯同⑮。

⑰蒲亨建:《对音分标记法普适性的质疑》,载《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⑱陈正生:《也谈律制与音分》,载《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⑲同②,第526页。

⑳应有勤:《音乐人类学视野中的原生态泛音乐器》,东方音乐学会,2013。

㉑同⑳。

㉒饶文心:《爪哇佳美兰乐器的测音研究》,载《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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