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有,张 飞
(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根据2021年5月正式生效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大特征。新时代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含利用P2P网络借贷业务非法集资[1];余额宝模式非法集资;利用众筹融资非法集资[2];利用ICO非法集资[3];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私募基金、共享经济模式、金融互助、会员卡吸收资金等[4-5]。
近年来,我国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增速下行时期。宏观政策趋紧,流动性短缺,导致非法集资活动猖獗,花样不断翻新,危害性逐渐凸显并成为经济社会重难点问题。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科学处置,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重点工作,2018年、2019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均已对非法集资处置做出了重要部署。2021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处置、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性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及各牵头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调查权,并解决了地方政府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时有责无权、措施不够、依据不足等问题,初步架构了组织完整、职权清晰的行政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6]。依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作为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主导力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宣传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和税务部门等需要在案件受理与调查、立案侦查、监测预警、性质判定及处置善后等环节担负各自职责。这些处置主体与一系列处置流程组合,构成了非法集资处置框架。结合《刑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各地区主管部门加强处置力度,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随着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但面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形式不断翻新态势,形势依旧严峻。
学术界对非法集资及其处置已展开广泛研究,但大多都集中在法学领域,研究特定法律法规在非法集资处置中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非法集资处置中的适用是研究热点之一。王翠霞指出刑法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前者的本质体现在信任缺失,后者的特有属性是信任盗用或滥用[6]。董悦和卢建平提出,过去二十来年,非法集资犯罪适用刑事政策的原则一直是“以严为主,宽以济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强度[7-8]。针对《刑法》强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劳佳琦指出即使刑罚力度增强,在刑罚的确定性与即时性无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仅依靠刑罚严厉性提升或许不能获取更大的刑罚威慑效果[9]。彭冰和游成婧指出,在刑法打击力度较大的背景下,非法集资活动却愈演愈烈,对此,建议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将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监管领域,将《刑法》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修改为擅自发行证券罪[10-11]。2021年5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从防范、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一系列细则[12]。郭华认为《条例》构建了非法集资处置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的职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13]。事实上,我国已建立了以《刑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指导性案例为内容的非法集资处置法律法规体系。
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建设是另一个研究热点。时延安表示应将违法规制类型、内容及一定风险判断作为区分依据,区分非法集资活动中的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避免因惩治犯罪对从业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损害[14]。张东平指出非法集资处置应实现梯度化处理,通过经营结构、融资类型、规模等开展融资风险可控性等级识别,为非法集资活动入罪边界提供参考[15]。纪军令提出面对非法集资类社会冲突多点爆发、跨区呼应、城乡联动现状,现有的非法集资处置模式应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传统模式向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动型治理组织转型,力图实现统一方案、集中力量、点面协作,实现全网络、动态化管控[16]。张颖构建了基于平台交易真实数据的危机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和组合预测模型,可提升P2P网贷平台破产危机预警精度[17]。
总之,学术界在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处置机制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研究,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非法集资处置的威慑作用逐渐显现;非法集资参与处置主体拓宽;非法集资处置的工作流程前置;非法集资处置相关立法进程加速。但鉴于我国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形密实疏,缺少有力的专责部门,欠缺系统完善的非法集资处置机制等原因,在各种利益驱使下,非正规金融机构常常沦为非法集资重灾区,一些新型非法集资事件往往防不胜防[18]。为进一步厘清非法集资对经济金融的潜在负面影响机制,研究各地区非法集资处置效果,完善非法集资处置机制,本文从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加重企业经营困难、削弱宏观调控政策、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功能造成的潜在负面影响等方面出发,梳理了非法集资对我国经济及金融的潜在负面影响,基于Triz理论及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四个代表性城市的非法集资处置效果展开研究,并提出了依法依规为准绳、重点识别为关键、源头探寻为根基、部门协同为保障及多元机制为手段的“五位一体”非法集资综合处置机制,对非法集资及其处置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或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涉及资金、人数多,关联地域广,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纵容放任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经济金融方面的负面影响。认清这些影响有利于深化对非法集资本质的了解,继而有效提升处置效果。
1.非法集资对经济的潜在负面影响 非法集资对经济的潜在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加重企业经营困境、削弱宏观调控政策、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四个方面。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者多局限于自身认知, 金融、 理财知识欠缺, 风险意识淡薄, 在非法集资活动高利诱惑下, 将自己、 亲友的储蓄甚至养老资金投入非法集资项目中。 一旦资金链断裂、 集资者跑路, 被骗钱款及孳息往往很难追回, 投资者及其背后无数家庭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轻则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生活压力, 影响到身心健康; 重则导致各种过激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是导致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走向破产倒闭的重要诱因。部分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取足额金融支持,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违法借助公开发行之名变相从事各类非法集资现象[19]。非法集资的许诺利率往往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通过非法集资募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会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进一步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让企业所面临的经营困局进一步恶化,落入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严重掣肘企业生存与发展,为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非法集资活动会削弱国家产业政策效果,降低宏观调控的作用。因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伴随着盲目性,导致资金远离宏观调控体系倡导的、具有长期发展前景的产业,流向期限短、预期收益高的项目,如房地产行业及一些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业。一方面可能会引发金融脱实向虚等问题,另一方面会对国家宏观调控实施形成一定冲击,阻碍经济健康发展。
宏观环境的波动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潮,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一些融资方式本身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其经营模式具备高风险性且监管缺失,容易形成非法集资爆雷风险。一旦非法集资活动发生爆雷,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将矛头对准当地监管部门,指责其监管不力、处置疏忽等。由于很多投资者投资额巨大且参与投资人数众多,很容易导致事态升级,诱发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
2.非法集资对金融体系的潜在负面影响 非法集资对金融体系的潜在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以及对金融市场功能的影响。
非法集资活动对以银行信贷体系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产生了潜在负面影响。 首先, 非法集资的出现打破了原有体系的平衡状态, 威胁到合规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开展。 非法集资机构大多以较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 对储蓄存款市场构成较大冲击, 制约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本积累, 阻碍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水平。 其次, 非法集资活动放大了部分金融机构风险。 部分金融机构受制于行政干预、 治理方式落后、 国家隐性担保等因素, 内部治理及风控机制存在较大问题, 与非法集资活动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 最后, 非法集资还会引发市场恶性竞争, 非法经营者疯狂攫取市场份额, 正常的市场资本监管沦为合法经营者的紧箍咒, 同时也打乱了原有信贷体系的奖罚系统, 破坏了信贷体系的发展, 威胁经济结构安全。
非法集资活动对金融市场的四大功能:聚敛功能、配置功能、调节功能和反映功能构成了一定的潜在负面影响。聚敛功能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在对金融市场的聚敛功能进行替代时是一种劣质替代。非法集资活动对正规金融有较明显的替代效应,非法集资活动也创造了其独有的“蓄水池”,挤占了正规金融系统的资金,导致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变少,金融效率降低。虽然这些资金在流入非法集资领域后也创造了一定的流动性,但这种流动性往往不符合资金流转的正常逻辑,是一种短期的、虚假的流动,再加上非法集资活动缺乏公开透明的运营机制,此类资金流动一般不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反而对其造成较大伤害。损害正规金融市场稳定性,削弱金融市场的聚敛功能。
配置功能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对资源配置、财富再分配和风险再分配均造成一定的潜在负面影响。在资源配置方面,部分从事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的企业为了延续企业生命转向非法集资领域,承诺高额回报,占据了大量资金资源,阻碍了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性降低,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在财富再分配方面,非法集资活动会导致部分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调节机制失效,使得金融市场的财富再分配功能被大幅削弱。在风险再分配方面,非法集资领域充斥着大量“高息、保本”类宣传口号,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对风险的准确评估,再加上非法集资项目运行得不透明,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削弱了风险再分配机制,甚至引发了风险错配等现象,诱发金融风险。
非法集资活动弱化了金融市场调节功能。金融市场以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的方式对宏观经济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近年来随着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金额的增加,非法集资活动直接影响了微观部门融资方式。《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多次提到非法集资对我国经济及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可见非法集资的扩张势必会引起金融市场调节功能弱化,对我国微观主体与宏观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非法集资活动削弱了金融市场反映功能。作为国民金融的“晴雨表”和“气象台”,金融市场上的各类指标有效反映了当下市场经济运行情况。非法集资活动掩盖了部分中小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但由于非法集资在经济总量中的占比仍然相对较小,非法集资对于金融市场反映功能的削弱程度仍然相对有限。
梳理非法集资对经济金融的潜在负面影响,凸显非法集资处置的紧迫性及必要性,也体现了我国非法集资处置成效的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处置取得一系列显著成效:非法集资处置的威慑作用逐渐显现,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非法集资参与处置主体拓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非法集资处置格局已经形成;非法集资处置的工作流程前置,防范预警体系已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立法进程加速,已初步形成非法集资处置法律法规体系。非法集资活动得到有效控制,非法集资危害性降低。新时代下非法集资与互联网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结合,不断涌现出各类新型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高传染性、高隐秘性等特征,给非法集资处置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急需新方法、新策略应对新时代下非法集资挑战,守住前期处置成效。
Triz理论,直译作发明问题解决理论,为发明家G.S.Altshuller通过归纳总结大量专利方案及创新实例后提出。该理论揭示了创造发明的内在规律,厘清了系统中存在的矛盾,试图完全解决矛盾并获取最终理想解[20]。通过Triz理论构建非法集资处置指标体系,首先要将该设计问题转变为Triz问题;其次,需要综合发明原理、标准解等Triz理论工具得出该Triz问题的模拟解;最后,将模拟解转换为特定领域的特解。
Triz理论认为各种设计中存在普遍的矛盾,某方面的改善往往是以其他方面恶化作为代价的。创新的标志是解决设计中的矛盾,从而产生有竞争力的解。为实现这一目标,Altshuller提出了冲突解决矩阵,其中包含用于描述冲突的39个通用工程参数及用于解决冲突的40个发明原理。通过问题描述中改善的参数和恶化的参数及矛盾矩阵即可确定对应的发明原理[21-22]。
根据设计需求,选择39个通用工程参数中的“资讯丧失”“物体产生的有害因素”“可靠度”“易制造性”“适应性”“量测精确度”“使用方便性及装置复杂性”等,将“设计出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衡量指标体系”这一特定领域问题转变为“设计出一个能够精确、稳定、系统衡量非法集资处置效果的指标体系”问题。根据矛盾矩阵可以确定以下发明原理:分割原理、联合原理、复制原理、混合原理、反馈原理。
根据上述五个原理, 在深入分析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衡量的前提下, 将指标逐级分解, 形成相互联系, 能够系统完整反映非法集资处置效果的指标体系。 根据非法集资处置的内涵, 提出以下二级指标: 非法集资严重程度、 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建设、 主管部门监管处置力度、 宣传防范力度等, 每个二级指标与若干三级指标对应, 每个三级指标对应一个调研问卷中的问题, 邀请领域内10位专家以头脑风暴法得出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即可得到指标间权重。 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测度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23-25]。
课题组的数据收集和问卷调研工作从2020年10月展开,于2021年6月结束。为了解非法集资处置效果动态变化情况,数据收集涵盖了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主要针对东、中、西及东北部地区代表城市展开,获取访谈数据、公安部数据、裁判文书网判例等资料共计3 120份。因保密协议制约,本文无法公开城市名称。课题组找到四个代表城市金融办工作人员12名、民间金融、非法集资领域学者8名,采用五级Likert量表,结合3 120份数据资料,对四个代表城市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度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进行了评价,运用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得到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测度结果如表2—4所示。
表2 东、中、西部及东北部地区代表城市2018年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测度百分制结果
根据三年来的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测度数据,东、中、西部地区代表城市非法集资处置效果相对较好,东北部地区代表城市则相对不理想。可能是因为经济活跃、民营经济发达,东部城市非法集资活动较猖獗,但得益于主管部门监管处置力度较大,其非法集资综合处置效果较好。中部地区代表城市具备最好的综合处置效果,其主管部门监管处置力度、宣传防范力度均优于其他三个代表城市。近几年,中部地区代表城市政府及公检法部门联合针对非法集资活动展开了一系列高效打击及宣传防范活动,效果良好。西部地区代表城市的非法集资活动较严重,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建设相对领先,但主管部门监管处置力度不够强,导致非法集资综合处置效果有待提高。东北部代表城市的非法集资严重程度较轻,但是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处置力度均较弱,这两方面的弱势导致东北部代表城市的非法集资综合处置效果在四个代表性城市中最弱。东部、东北代表城市在2018—2020年的处置综合效果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西部代表城市呈现出先升后降趋势,中部代表城市则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实现非法集资处置政策因地制宜调整是非法集资处置效果量化测度的最终目的之一。根据处置效果量化测度结果,结合处置效果测度指标体系,可明确各地区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存在的优势及不足之处,进而可调整该地区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以较小代价实现大幅处置效果提升,形成非法集资处置新形态。如图1所示,针对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总体偏弱的东北部代表城市,应继续发挥优势并弥补不足。东北部地区代表城市的优势体现在“新增案件数”“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程度”及“对经济增长的损害程度”等指标上,这意味着该城市具有非法集资活动相对较少的天然优势,各种相关政策的制定施行应继续强化这种优势。该城市在非法集资处置中的缺点体现在“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数量”“处置框架合理性”“责任人落实到人执行程度”等八项三级指标上。在该市的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制定上,首先要足够重视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建设,在保证处置框架合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前提下,推出各类相关处置政策文件并注重处置总结、报告撰写。其次,在主管部门监管处置力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相关处置政策力度,重视涉案财物及孳息的退赔工作。最后,在宣传防范方面,需进一步扩大宣传团队,完善宣传制度。
表3 东、中、西部及东北部地区代表城市2019年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测度百分制结果
总之, 通过各地区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测度, 可明晰各地区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领先之处和尚需改进之处。 在地方政策制定过程中, 应着力保留现有优势并查漏补缺, 科学系统地提升非法集资处置效果。
为了有效提升非法集资处置效果,改进处置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为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维持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需要以依法依规作为处置的准绳、重点识别作为处置的关键、源头探寻作为处置的根基、部门协同作为处置的保障、多元机制作为处置的手段的非法集资综合处置防范机制,完善非法集资处置相关工作。
1.依法依规作为处置的准绳 依法依规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属于非法集资综合处置防范机制方案交叠式框架体系的重要根基。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以《刑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指导性案例为核心内容的非法集资处置法律法规体系,界定了非法集资及其处置的内涵,规定了非法集资处置标准,明确了非法集资防范、信息安全、投资人维权等内容,并且结合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实务确立了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制度。在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时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程序、方式,力图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合法、高效处置。然而,我国在民间融资范畴内的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强制统一的法律规范文件,难以有效指导及规制民间融资行为,成为非法集资处置的潜在漏洞。只有严格遵循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爆发,让非法集资案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民间投资人合法经济权益得以保障,维护民间资金市场秩序和安全,促进民间金融市场为资金供求双方的正常需求提供稳定运行的外部环境。
2.重点识别作为处置的关键 重点识别包括重点地区、重点机构、重点人物和重点事件等方面。重点地区方面,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多发于中、东部地区,依托互联网平台,具有向不同地区快速扩散的趋势,非法集资的处置应以非法集资爆发较多的地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机构包含两层内涵,首先是非法集资处置机构,应该以金融监管机构为重点,协同当地政府、银保监会、工商等部门共同协作追查处置并追回涉案财物及孳息;其次是以实体经营为包装,具有高度隐秘性,或是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涉案公司主体等。重点人物方面,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不具备金融从业背景且将投资人集资资金任意挥霍的,集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是非法集资处置的主要打击对象。重点事件方面,非法集资案件主要发生于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农村合作社、养老机构和房地产行业等领域,对这些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案件的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3.源头探寻作为处置的根基 非法集资源头处置是指非法集资案件错综复杂、 千头万绪, 但从集资的源头寻找处置的线索往往可以迎刃而解。 非法集资企业、 投资群众都是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的源头。 对于非法集资企业, 源头处置要求规范集资企业的主体资格, 监管部门定期批复公布取得金融活动许可资格的企业主体, 建立网格覆盖监管机制, 发挥社区管控及基层自治优势, 将不合法不合规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发起者的企业从源头上控制; 根据非法集资发生概率,将区域细分为高危区、 多发区及稳定区, 重点区域定时开展摸排调查, 尽早发现非法集资线索。 另外, 应不断提升群众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 运用媒体推动、 发放警示信息、 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宣传投资理财知识, 并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预警活动。
4.部门协同作为处置的保障 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金融犯罪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成本不高、打击力度偏弱是造成非法集资案件频频爆发的重要原因。为强化非法集资处置效果,应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地方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协作。在非法集资爆发相对集中区域,明确地方非法集资处置部门的相关责任,建立专业调查处置领导管理队伍,加强多地区基层执法部门合作,为非法集资处置活动有序进行奠定基础,推行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常态化、正规化和有序化。
5.多元机制作为处置的手段 多元机制指运用多种处置方法、多种处置技术,从多方位、多地域、多案例、多对象等多角度出发开展处置工作。多样处置方法包括公检法机构侦办、通过监测预警平台“打早打小”等,多种处置技术包括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传统线下监管相配合。以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为核心,公安机关先期处置为基础,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处置机构应该最大限度地追缴集资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及投资比例等相应标准,最大程度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最大力度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及损失。多方位、多地域指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往往分布于全国各地,集资来源与资金运用范围广难追踪,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协调合作,互相提供信息和线索。多案例、多对象指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具有共性特征,应当从爆发的案件中归纳总结非法集资常见手段和方式,抓住非法集资案件的关键要素。
新时代下非法集资活动与互联网技术及信息通信技术紧密结合,犯罪类型不断增多,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与新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如何有效推动新时代下非法集资的高效处置,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基于现有相关研究及调研数据,对东、中、西及东北部地区四个代表性城市的非法集资处置效果展开研究,结果表明:一是通过本模型可实现四个代表性城市的非法集资处置效果的量化测度。二是结合本模型及处置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可明确每个城市在非法集资处置中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实现因地制宜的非法集资处置政策调整,以确保更好的处置效果。此外,从非法集资对投资人、企业经营、宏观调控体系、经济稳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功能的潜在负面影响出发,分析了非法集资对我国经济金融的潜在负面影响。构建了依法依规作为处置的准绳、重点识别作为处置的关键、源头探寻作为处置的根基、部门协同作为处置的保障、多元机制作为处置的手段的“五位一体”非法集资综合处置防范机制。
为有效破解新时代下非法集资活动难题,要根据各地区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评估结果,结合“五位一体”非法集资综合处置机制,优化处置政策组合,力图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效处置。
第一,构建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评估系统,实现因地制宜处置政策调整。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获取各地区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报道中的重要数据及各网络平台上的非法集资相关舆情;定期在各非法集资主管、协管部门发放调研问卷,开展访谈,获取各类关键数据。强化各地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公检法、信访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一个由地方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动的跨地区信息共享平台,高效整合各地区非法集资处置相关信息。邀请领域内专家制定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指标体系,运用AHP-模糊综合评价法等方法对上述数据展开处理,获取各地区非法集资处置效果评估值。结合评估结果,可明晰本地区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分值较低指标所对应的处置政策展开针对性调整,实现非法集资处置效果的高效提升。
第二,推动非法集资综合处置防范机制构建。以“五位一体”综合处置防范机制的视角观察,当前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尚且存在待改进之处。首先,要依法依规作为非法集资处置的准绳。在非法集资处置中应切实遵守业已形成的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立法上顺应非法集资处置新动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应加强政府、金融、法律等各方面的应对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强化各处置主体之间的跨地区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一个由地方政府牵头,公安经侦、法院刑庭及政府金融办、信访部门配合,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部门联动的跨地区处置机制;通过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推动非法集资活动信息归集、 备案登记、 资金追踪、 监测预警, 促进非法集资处置环节前置, 有效提升处置效果。 再次, 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引进专业人才, 积极开展预警体系的科技创新和研发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有序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有重点、 有层次地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从试点地区推广到全国, 强化对重点地区、 重点平台、 重点企业的追踪监管力度, 力图做到“打早打小”, 将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降到最低。 最后, 应完善透明、 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强化企业和个人的自律意识; 完善征信信息的整合及共享机制, 通过顶层设计加快征信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从源头上加强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