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转向实证的必要性与路径

2022-12-13 00:35宋连斌
关键词:国际法实务法学

宋连斌,孙 舒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提出

随着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的快速提升,中国开始全面参与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建设,这就需要中国国际法学界以更高的研究水平去回应中国国际法实践[1]。客观地说,新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虽然只有近70年历史(1)“1949—1952年间,中国国际法学初步形成,一些高校开设了国际法课程;1961年到1978年期间,‘左’倾思潮与法律虚无主义泛滥,严重阻碍了新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造成了中国国际法学将近20年的萎缩、萧条;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国际法学开始进入了恢复发展时期。”“由外交部主管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国际法学术团体———中国国际法学会于1980年成立。”参见杨泽伟:《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历程、贡献与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第178-194页。,但在短时间内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同我国国内法学研究和发达国家国际法学研究相比,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仍有相对不足。例如,研究方法较为传统、理论创新不足、跨学科研究不足等。对此,中国国际法学应引入实证研究方法,以实证导向发现真问题,在方法论创新的基础上推动理论创新,进而构建具有中国风格的国际法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

实证研究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美国国际法学研究[2],经过近30年的发展,美国国际法学研究实现了实证转向(2)“检索自1998年以来的期刊和法律评论数据库显示,含有国际经济法和统计意义的文章数量增加了近6倍。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文章是在过去四年内发表的。”See, Simmons, Beth Ann and Andrew B. Breidenbach. The empirical turn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Minnesot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1,20(2):198-222.。同样,中国国内法学研究1988年出现了第一篇实证研究文章后(3)国内法实证研究的第一篇论文为张志铭的《价值追求和经验实证: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载《法学》1988年第12期第5-7页。,经过近30年的积累,中国国内法学实证研究已趋于成熟,并产生了广泛而普遍的学科影响力[3]。通过考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下文依学界习惯简称为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4)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成立于1958年,是国内最早从事人文社会科学信息资料搜集整理、编辑加工、信息发布的学术研究出版单位。“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期刊共118种,其中,《法律》在1979年创办,1987年更名为《法学》,1991年正式获得刊号,1996年统一改办为包括《国际法学》在内的各个法学二级学科的专刊,并停止刊发《法学》。专刊1996—2020年转载的2 289篇论文,发现中国国际法学界在十年前已开始引入实证研究。但是,中国国际法学实证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实现实证转向,这一现象值得学界重视[4]。

国际法学作为我国相对新兴的学科,需要跳出传统研究范式,实现方法论的转变[5]。实证研究方法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数据考察为优先、以理论创新为目的,具备前瞻性、可操作性、精确性和理论创造力等方法论优势,因此,中国国际法在研究方法论上转向实证研究具有必要性。基于此,本文一方面深入分析中国国际法研究未实现实证研究转向的原因,另一方面尝试提出推动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转向实证的路径。

二、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现状及问题

系统评估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有助于厘清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的优势与不足。对于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存在的不足,可以通过引入实证研究方法,增加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多元性,促进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完善。

(一) 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现状——基于289篇论文样本

考察和测试一个因变量(试图解释的对象)和一个自变量(理论假设中可以解释因变量)之间的关系,需要大量统计数据来总结关系的强度。为免陷于区分国际法、国内法论文的泥沼,基于样本的可得性和代表性,本文选取1996—2020年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2 289篇国际法论文作为样本,考察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现状。

1. 样本的选择依据 考察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在样本选择上需满足大样本和长时段的要求,同时还要具备代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水平的特性。此外,样本需排除不同期刊的多样性干扰因素,具有国际法学科属性。在我国,法学是一级学科,国际法学是其下的二级学科,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方向,近期学界也有设立国际法一级学科的尝试。据统计,国际法领域的研究发表量在法学类期刊中占比不足10%,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国际法学术期刊,只有以《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和《国际经济法学刊》为代表的辑刊。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国际法研究》(双月刊)于2014年出版发行,中国才有了原创性国际法专业中文期刊。2017年武汉大学主办的《武大国际法评论》(双月刊)开始发行和2019年外交学院主办的《国际法学刊》(季刊)创刊,中国国际法研究平台开始建立[6]。人大复印资料自1996年开始出版《国际法学》专刊(此前法学论文所包括的国际法论文均转载于《法律》或《法学》专刊),1996—2005年为双月刊,2006年起改为月刊,从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所刊登的国际法论文,经遴选后全文转载,堪称我国国际法学界主流状态的一个表征。为了尽可能符合样本选择要求,获取长时段的中国国际法研究论文大样本,本文选用了1996—2020年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专刊所转载的2 289篇论文作为观察样本。

2. 样本的基本情况 对于中国国际法研究现状的考察,一方面要基于人大复印资料每年选载的国际法学论文数量,另一方面更要进一步分析1996—2020年不同主题上国际法研究的论文数量、议题、研究方法及分类。统计表明,我国国际法研究相对集中在传统议题,如国际法渊源、国际贸易法和冲突法等,研究议题比较稳定。此外,我国国际法研究方法以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和历史研究为主,属于传统的规范研究方法。横向观察,我国国际法研究关注热点,几乎每一期都紧跟前沿问题,注重个案研究,但缺少系统的大样本案例考察。例如2015年第1期热点为网络犯罪,2015年第12期热点为南海仲裁案。纵向观察,我国国际法研究方法固定,以传统规范研究为主,交叉学科研究有限,主要开展同国际关系的交叉研究。本文开篇已经提及,西方国际法研究在30年前已引入实证研究方法并已经实现实证转向,而在本文选取的2 289篇论文样本中,只有18篇论文标题中出现了“实证”这一关键词,其中6篇论文使用了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另外12篇论文为法律实证主义研究;交叉学科研究的论文也仅为24篇。

3. 特殊样本的考察 针对以上样本,不能只关注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的基本数据信息,还需要进一步分析24篇交叉学科研究和6篇实证研究成果,即特殊样本考察。通过考察现有的交叉学科研究成果和实证研究成果,有利于创建更加符合中国国际法科研体系和条件的研究范式。在已有的24篇交叉学科研究中,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交叉学科研究更容易开展,也更容易出成果[2],而国际经济、国内法同国际法的交叉学科研究存在可能,但学者针对这些领域的交叉学科研究不够积极。在6篇实证研究样本中可以发现以下特点:其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更容易开展实证研究,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案件的丰富性和公开性。其二,团队合作研究、具备良好的数据库建设和官方信息公开领域更容易得出实证研究成果,因为实证研究对大数据需求高且研究任务繁重、研究周期长,合作研究和数据库是开展实证研究的有利条件。其三,深入的实务调研和结构化访谈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国际法实践,并发现实证研究问题,进而有助于开展国际法实证研究。

(二) 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扼要观察,不难发现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主要存在以下三类问题。

1. 研究方法单一 在所统计的2 289篇论文中,有2 283篇论文采用了传统的规范研究方法,可见,中国国际法学者更习惯于用规范考察规范的传统研究方法。规范研究以开展应然研究为主,具有独特的优势(5)规范研究包括法教义学研究和社科法学研究,法教义学更多关注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实践应该及如何接近立法;而社科法学虽然关注实践,但往往通过个案的深度挖掘与解析来发现法之真谛,或提出独特的理论命题。,但其相对缺乏广泛的现实观察即实然研究,缺少通过系统观察进行检验的过程来证实或证伪假说,也就无法通过检验假说进一步实现理论创新。国际法的研究目标是致力于解决国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中国国际法研究系统地关注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实践,在实践中探索理论创新。因此,中国国际法研究应重点关注对外关系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针对现有的国际法律问题进行系统观察、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从而为我国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提供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2. 研究视角狭窄 在统计的2 289篇论文中,只有24篇论文为交叉学科研究论文,显然,中国国际法研究视角相对狭窄,缺乏广泛的交叉学科合作研究。从学科关系来看,国际法学所关注的国际法律现象是整个国际关系的一个部分,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是国际问题用法律的方式解决的部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互为依托的关系,因此不能离开国际关系开展国际法研究[7]。此外,样本中仅有一篇论文是国内法和国际法交叉学科研究,说明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割裂的情况严重。我国国际法学者的学科背景较为单一,要寻求学科理论突破,需要同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实证研究趋于成熟的学科交流合作,寻求学科交叉的研究方式[8]。同时,在具体的国际法研究工作中,研究人员应针对不同的研究问题,设计不同的研究方案,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学科交叉视角。

3. 田野调查不足 现有的6篇实证研究论文中,只有《“领事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实证研究——兼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一文具备实务调研条件,此文具备开展实务调研条件的主要原因是作者为外交部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可见,中国国际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沟通合作不足,导致国际法田野调查研究不足。事实上,我国国际法学者相对缺少主动联系实务部门做田野调查和深度访问的意识, 而实务部门也只在遇到问题后才会咨询学者, 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没有建立起稳定的沟通机制。 各部门法中与实务部门联系较为紧密的为刑事司法领域, 该领域也更容易获得数据支持和实战演练的机会, 而国际法学研究则很难具有同样的专业优势及研究路径[9]3。 学术界与实务部门关系疏离的直接后果是, 学术研究成果无法迅速转化为可操作的实践, 而实务部门遇到问题也无法及时得到理论支撑。

三、实证研究的方法论优势及中国国际法研究未转向实证的原因

(一) 国际法实证研究的方法论优势

为应对前述问题,中国国际法学需要创新研究方法,增加研究方法的多元性。实证研究方法以问题导向为前提、以“数据优先”为基本原则、以理论创新为基本目标,且实证研究常常包含交叉学科研究及合作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论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不足。

1.实证研究有利于中层国际法新理论的提出 关于国际法是否有用的理论之争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国际法学者在潜心研究的同时常常发出国际法无用的感叹[10]。实证研究致力于打开“大国际法的黑匣子”,在中微观层面观察研究国际法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在什么条件下发生作用的。实证研究不致力于构建宏大的理论,而是关注国际法的中层理论在什么条件下产生、又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效力,研究的重点是解释变化。西方学者称之为“条件国际法理论”。跳出宏大国际法理论走近并观察中层国际法现象,不仅可以有新的理论发现,更可以具体考察特定领域的国际法效力。具体而言,实证研究是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系统收集了该研究领域的基础数据,通过分析基础数据信息,再经过大样本检验数据事实能否被现有理论解释。如果不能,则进一步概括新的理论并解释差异性,进而有可能为现有规则提出修改意见。例如,在我国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领域,宋连斌教授和张溪瑨博士基于对93份裁判文书的考察,提出该领域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11]。又如,在国际投资法领域,Thomas Schultz和Cedric Dupont教授通过考察1972—2010年间提交的541项投资仲裁请求,分析投资仲裁的功能效用,“发现投资仲裁的整体情况似乎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后期发生了变化,当时该制度从被描述为新殖民主义工具转向促进国际法治的工具,但是,其后一项功能的真实性是不准确的”[12]。

2.实证研究有利于国际法领域实践经验的总结 实证分析方法被引入国际法领域后,可以使经验研究特有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国际法实证研究倾向于以普遍存在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观察、描述、预测法律现象,不以任何一种极端的、个别的、理想的现象为标准。诸如“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宏大的国际法理论,通常不易通过经验验证,因而很少作为实证研究的对象。换言之,实证研究要从事实的层面观察描述实际运作中的国际法律现象。因此,国际法实证研究更关注国际法领域的实践经验,关注大多数国家的常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特征、规律和趋势[13]。例如,根据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网站信息统计,1995—2020年WTO成员方向秘书处提出了607个磋商请求,针对这607个磋商请求进行系统观察并实证研究,研究者可以统计磋商和解的案件数量、进入专家组程序的案件数量和提出上诉的案件数量。研究者可以分别考察各个阶段的请求方、被请求方、归纳案件类型、具体诉求等,通过系统的实践观察,抽象出一般概念。研究者可以预测在什么情况下争端可以通过磋商解决,什么情况下会通过专家组程序解决,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争端方会提起上诉[4]。在得出一般性因果推论后,再通过实践中的案例进行随机检验,如此循环往复对归纳的实证研究理论进行证实或证伪。与之类似,可以设计考察不同变量来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模式[4]。

尽管实证研究的优点不言而喻,但是很多学者依然对这一研究方法心存疑虑。实证研究是系统使用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的研究方法。就定量研究而言,其依靠大量的数据,这对研究者的数据统计和分析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6)例如,定量研究过程中涉及的测量和排除干扰变量,进而归纳出因果机制,对于大多数研究者而言具有挑战性。。就定性研究而言,由于该研究无法完全排除研究者和访谈者的个人主观偏好而影响研究的可信度。因此,克服定量和定性方法的困境是做好实证研究。

(二) 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未转向实证的原因

事实上,中国国际法研究已经开始使用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得到学界的承认。国际法研究不诉诸实证,使得国际法不像“法”,且影响结论的可信性[3]。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未能成为中国国际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主要原因在于高校法学院关于实证研究方法的培养体系不完善、科研领域没有形成国际法实证研究的学术共同体和实务部门对国际法实证研究重视不足。

2.2.2 测量方法 测量波长360~740 nm;测量类型为反射测量;SCI/SCE:SCE受光系统;色空间为L*、a*、b*;测定口径3 mm;测量波长间隔10 nm; 10°标准观察者;观察光源D65光源(代表自然日光,色温度6 504 K)。

1.高校法学院关于实证研究方法的培养体系、师资配置不完善 从国际法学生的培养方式来看,过去,我国高校国际法学科的培养方案中未固定安排包含实证研究方法的方法论课程。如果说无法将实证研究方法论课程纳入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方案中,那么针对法学研究生开设实证研究方法论课程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避免国际法研究人员在早期的学术起步阶段不熟悉实证研究方法,更依赖规范研究方法,进而在选择研究方法时路径依赖地选择规范研究方法[14]97。从师资力量来看,非法学专业博士在国际法专业任教的人数极少。其实,一定比例的跨学科师资配置会在国际法专业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国际法学科在师资配置上应考虑多元化师资配比,这样既有助于教师之间展开跨学科科研合作,又有助于学生获得多学科的思维模式,增强跨学科研究的意识。

2.相关领域没有形成国际法实证研究的学术共同体 国际法实证研究要求学者搜集、调查、整理第一手资料,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好的实证研究作品往往写作周期较长,研究成本高,有的实证研究需要多人合作或者团队合作才能实现法学理论与数据处理的完美结合。此外,我国国际法学界未能像国内刑法学界一样形成实证研究共同体,也未以定期举办实证研究研讨会的形式推动实证研究在国际法学界的传播与发展。与国内法实证研究的发表情况相比,国际法类期刊应该像其他法学类核心期刊一样支持实证研究成果的发表。北大法宝统计显示,2020年度发表的法学核心期刊的热点关键词中,出现了16~20次“实证研究”和41~70次“大数据”,而这些研究成果大都是来自国内法学研究领域(7)见北大法宝:《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分析》网易订阅https:∥www.163.com/dy/article/G4ME06960530W1MT.html,登录时间:2021-03-20。。

3.实务部门对国际法实证研究重视程度不足 一方面,由于相关领域的敏感性,实务部门关于国际法实践资料的公开不够充分。从考察样本中的6篇实证研究论文可以发现,实证研究在样本获取上非常依赖数据库数据和官方信息。虽然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数据的公开和透明,但仍然存在涉及外交敏感领域难以完全公开的特殊情形。此外,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中国国际法领域存在官方资料和统计数据不完整的情况,给国际法实证研究带来一定困难。另一方面,实务部门在实务科研立项过程中没有侧重国际法实证研究的科研项目申请指导。外交部条法司和司法部的研究课题指南中仅提供选题指导,没有就研究方法作出指导建议,未能从科研立项领域鼓励中国国际法学者开展国际法实证研究。

四、中国国际法研究方法转向实证的主要路径

虽然美国国际法研究和中国国内法研究引入了实证研究方法,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美国国际法实证研究和中国国内法实证研究发展过程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唯实证”主义问题(8)“唯实证”主义指的是在推广发展实证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学者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盲目跟风地选择实证研究方法的现象。。因此,中国国际法学界提倡实证研究的同时,要避免陷入“唯实证”主义。换言之,对中国国际法实践问题的研究,要避免只是展示运用调查方法所获得的信息和数据,在内容上沦为“为实证而实证”的事实与信息堆积。中国国际法实证研究应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对国际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的观察,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多元化,使国际法学研究能够更好地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国国际法转向实证研究,一方面要回应中国国际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证研究发展出中国的国际法理论。通过中国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合力,推动中国国际法实证研究学术群体不断壮大、国际法实证研究创新成果不断增加[15]。

(一)学界推动中国国际法转向实证研究的路径

1.注重交叉学科合作研究 单一学科背景的学者,容易出现局限性,国际法研究既需要与国内法学者开展合作,也需要同其他社科学者开展合作[9]107。交叉学科研究的发展,可以进一步促进国际法实证研究的发展。开展交叉学科研究,可以借助其他学科的视角观察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运行,通过观察国际社会现象,对决定、影响和制约国际法制定、运行的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国际法律规范的含义、国际法律制度的功能、国际法律的性质与价值等。我国国际法学科应尝试开设社会科学的课程,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鼓励“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等交叉学科研究。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应该借助交叉学科研究的优势,发展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外交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合作研究,进而促进中国国际法实证研究的发展。

2.开设国际法实证研究的方法论课程 我国高校国际法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大都缺少实证研究的方法论课程安排,目前仅有少数法学院开设了面向全体法学研究生的实证研究课程,且授课对象以国内法专业学生为主(9)上海政法学院从2018年起开设《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课程,以培养法学学术硕士的实证研究能力。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开设诉讼法学方法论课程,主要讲授实证研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也开设了实证研究方法研讨课。。如果说没有必要将实证研究方法课程纳入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方案,那么对于研究生实证研究方法的培养则是很有必要的。实证研究方法应该成为国际法教学培养中的必修课程和学术人员专业培训的一部分。通过系统的实证研究方法培训,国际法研究人员在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的过程中遇到的多数问题,能以一种全面系统的方式加以应对。例如,在运用定量统计分析方法时,选定的样本要能够准确地反映总体情况,此外,要获取足够的样本数量以做到严格的随机抽样。同时为了解决样本不完全同质等现实中常见的问题,统计学上又开发出分层多重地随机抽样等更加精巧的方法[16]2。

3.定期举办国际法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 中国国际法学实证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为推动中国国际法实证研究发展壮大,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定期召开国际法实证研究学术会议,为学者开展实证研究提供交流平台[17]。在中国国内法实证研究领域,“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年会”“迈向数据法学”“人工智能与法律”这样的学术研讨会每年都举办[18]。同样,西方国际法学界也主办了一系列国际法实证研究论坛会议,以促进国际法实证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例如,由CTEI(Centre for Trade and Economic Integration,简称CTEI)与渥太华大学法律、技术和社会中心合作的研究生院举办的主题为“国际法实证研究的未来”(The Future of Empirical 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Law)和“建立新一代国际法数据库”(Toward a New Gen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atabases)的会议(10)参见https:∥www.graduateinstitute.ch/communications/news/future-empirical-research-international-law.。中国国际法学界也应建立定期交流的学术论坛,形成中国国际法实证研究的研讨会平台效应。

4.支持学者发表国际法实证研究成果 在国内法领域,左卫民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系列著作、田禾和吕艳滨主编的《实证法学研究》等实证研究出版物已经出现,由于实证研究还不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国际法学实证研究的相关著作较少。国际法实证研究成果在期刊,特别是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的比例低于国内法实证研究成果。高校研究机构和期刊应鼓励和支持学者发表国际法实证研究成果,促进实证研究成果的产出和推广。在2010年前后,我国的一些核心法学期刊开始关注国内法法学实证研究成果,并给予发表支持。中国国际法实证研究学者应更加主动积极,争取每年定期开展国际法实证研究论文组稿会并提供发表的机会,逐渐提升中国国际法实证研究成果的学术影响力。

(二)实务界推动中国国际法转向实证研究的路径

1.统筹开放研究人员到实务部门开展调研的渠道 实证研究要求研究者尽可能开展近距离的系统观察,对相关实务部门的田野调查和深度访谈可以获取大量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此外,国际法实证研究所倡导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关怀,是研究国际法不可或缺的宝贵品质。这要求国际法研究人员既要从国际关系的现实中发现真问题,又要从国际法实践中提炼出理论命题,进而形成中层国际法理论。我国的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都设有条约法律司,相关工作人员是我国涉外法律问题的实践者,他们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深度理论研究,也存在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度低且不完全向学术界开放的问题。因此,实务界应该开放研究人员开展实务调研的通道,同时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

2.加快建设国际法实务数据库和开放研究人员数据使用权限 样本考察中仅有的6篇实证研究论文全都基于现有数据库的基本数据和相关官方网站数据,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上海法院裁判文书库、无讼网、北大法意裁判文书库、中国公安部和外交部网站数据等。对于实证研究的数据需求而言,现有的数据库略显匮乏,实务部门应组建专门的国际法数据库建设团队,推动建设中国国际法实务数据库。除了完善现有的国际法数据库,还应扩大研究人员对国际法数据的使用权限,同时鼓励实证研究人员协助实务部门,在研究中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中国国际法数据库。

3.增设国际法专题领域的实证研究课题 目前,实务部门设立的国际法专题研究课题以涵盖中国国际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主,指导性选题具有重大实践意义,但选题一般不对研究方法做指导。一般的课题研究固然可以解决当下中国国际法实践面临的问题,但是课题成果大都立足于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无法预测和解决未知的问题。实证研究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仅可以解决当前中国国际法实践面临的问题,而且可以一定程度上预测未来的国际法实践趋势并给出建议。反过来,实务部门对国际法实证研究需求的扩大,也会极大地提高中国国际法学界开展实证研究的积极性。所以,设立国际法专题领域的实证研究课题,是一项可以同时服务于中国国际法实践和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有益举措。

4.携手高校成立国际法实证研究中心 事实上,我国的实务部门已经通过多种形式和学术部门展开合作,包括设立课题、学者借调工作、实务部门和高校联合培养人才等。但在国际法实证研究领域的合作还没有开启,鉴于实证研究是一种耗时耗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研究范式,国际法实证研究需通过实务部门和高校的合作展开。将实务部门的实践资源和高校的理论资源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成立实证研究中心,这样可以提升中国国际法领域的实证研究成果产出,并推进成果共享。此外,还可以依托实证研究中心建立专门的国际法实证研究培训基地。针对实证资料受限的问题,可以依托研究中心建立国家级数据库。

五、结 论

通过实证研究构建国际法理论的研究方法,是在实证发现、抽象理论、现实检验之间的循环。通过这种方法,学者能缩短抽象理论、实证调研和现实世界间的距离。这种分析是对实践中的国际法进行动态的、周期性的、交互的实证评估过程[19]38-42。正如社会理论家Robert Merton所言:“实证研究不是消极的检验理论,它不仅仅证实或证伪假说,它在理论创新、理论重塑、理论转向和理论阐明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157

当前,中国国际法研究主要存在依赖用规范考察规范的传统研究方法、缺乏交叉学科的合作研究、学术界和实务界合作不足等问题。国际法研究并非只有一种范式,本文强调中国国际法开展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的在于推动加快中国国际法实证研究的发展进程,而不是否定其他研究方法的价值[21]。事实上,规范研究是实证研究的基础,且规范研究也很难做到不涉及任何实证因素。对比国内外法学实证研究的发展进程,可以说,实证研究是国际法学研究的新动力。中国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应共同努力,将实证研究纳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主流研究范式。相信实证研究催生的“条件国际法理论”,定会给中国国际法研究带来新的生机。长期以来,无论国内法的制定还是国际法的创制,都是立基于实践和政策需求的理论猜想,而这些理论猜想离不开基本的数据支持[22]。过去,中国国内法学界基于大样本实证研究成果,为国内立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未来,中国参与国际法治进程,当然也需要中国国际法学界进行广泛的实证研究,为中国的国际法治主张提供强大的国际法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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