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华强
(1.衡阳行政学院 法律教研室,湖南 衡阳 421008;2.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古村落①,又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村落[1]。它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维系着中华文明的根,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作为中华农耕文明见证与传承的重要载体,古村落以其特有的存在形态、方式使得“惠及苍生”的农业生产价值、“天人合一”的生态价值、村落共同体的生活价值以及文化传承与教化价值等多元化价值充分凸显[2]。但是,工业文明的飞速发展使得承载着“根性文化”的古村落正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巨大危机——传统的农业生产与生活方式、农村文化、建筑布局、乡风民俗、乡村特色等正伴随着古村落的急速消亡逐渐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为了使乡村文化遗产免遭进一步践踏、毁损,使孕育中华农耕文明的“孕体”在保存中完成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对古村落保护进行系统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当下就显得尤为重要。
长期以来,学界对古村落这一学术议题保持了较高的关注度。笔者以“古村落”“传统村落”“古村落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发现②,涉及古村落研究的相关文献数量自2000年以来整体上呈现较大幅度上升,但文献总量有待于进一步增长。从学科分布来看,相关文献分布在30个具体学科领域,其中主要集中于城乡规划与市政、旅游经济、考古、地理、建筑科学、文化、城市经济等领域。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行业指导、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政策研究等方面。在基金项目支持方面,在国家层面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在地方层面主要有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教委科研基金、山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安徽省高校科研基金等。
从研究内容上看,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向度展开:(1)古村落的概念及内涵研究,如刘沛林认为,所谓古村落即是那些村落地域基本未变且村落环境、建筑、历史文脉、传统氛围等均保存完好的的古代村落[3];朱晓明认为,所谓古村落是指民国以前建村,较好地保留了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民俗民风,虽年代久远,但至今仍为人们服务的村落[4]。(2)古村落存在及其保护的价值基础研究,如屠李等认为,古村落保护的目标就是要维护古村落的遗产价值,其遗产价值主要包括历史文化价值、美学价值和社会价值[5]。冯骥才认为,古村落是兼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两者互相融合、互相依存,同属一个文化与审美基因的独特整体,是一种饱含着传统生产和生活的另一类遗产[6]。(3)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模式研究,如李枝秀结合各地在古村落保护方面的积极探索与有益实践,总结了四种较为成功的古村落保护模式,即乌镇模式——景点式、婺源模式——景观式、丽江模式——分区式、新天地模式——杂糅式[7];刘馨秋等在系统分析了我国古村落保护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因地制宜、发展多种保护模式的建议[1];季文媚等以对徽州古建筑群保护为例,总结了对古村落中建筑实体的整体保护、原地保护、异地保护、恢复重建和虚拟保护等保护模式[8]。(4)古村落文化、空间格局和景观环境的研究,如胡彬彬等在对村落文化基本内容进行提炼的基础上,强调需要从宏观的多学科的角度、有计划有目的、分区域和民族,对村落文化进行整体性的考量,并着重于村落中的活态文化研究[9];刘大均等运用空间分析法,对全国古村落的空间分布特征、空间自相关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进而得出全国古村落空间分布密度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空间分布省际差异较为明显、空间分布具有显著的空间自相关性、空间分布呈现出明显的由南向北的梯度分布格局的一般性结论[10];曾莉等通过文献计量法对近年来(1999—2016)我国村落文化景观研究的86篇期刊文献和35篇硕博论文进行了评述[11]。
上述研究为进一步推进古村落保护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亦存在如下几个限度:第一,既有研究对古村落保护困境的分析往往侧重于宏观的某一方面的单维叙述,缺乏微观的多维透视,使得对古村落保护需解决的问题被或多或少地遮蔽;第二,既有研究对古村落保护和发展模式的探索,基本上是某些地区成功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它们很少分析上述模式中“共性”与“个性”因素在古村落保护中所处的地位和相互作用的机理,使得古村落保护和发展模式的选择与可欲解决的问题缺乏妥适性;第三,既有研究在案例研究中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往往选择一些在古村落保护中具有明显“特色”的案例予以评介,使得研究的成果缺乏普遍性或代表性。
笔者采用了实地走访、深度访谈与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在全面了解耒阳市太平圩乡寿州古村落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探求寿州古村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研究提供详实的资料。笔者与主管古村落保护发展的相关县市科局负责人、分管乡镇古村落保护的相关负责人、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进行了深度访谈。访谈的内容主要包括:(1)本村(包括人口、风俗、经济、传统建筑形式及数量、完整率等)及本村古村落保护方面的基本情况;(2)古村落保护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3)各有关部门在保护传统民居、整体风貌、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4)村落的特色产业、古村落保护利用及二者之间融合情况;(5)古村落保护资金投入及资金来源的情况;(6)古村落基础设施建设情况;(7)村民参与古村落保护意愿、能力情况等。
寿州古村落历史悠久,其传统建筑始建于清光绪六年(公元1880年),历经时代变迁和洗礼,依然保持着传统的风貌与格局。2016年12月,经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委员会评审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文将寿州村列入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1.地理区位、人口及行政区划、社会经济。寿州村位于湖南省耒阳市太平圩乡西南部,距离耒阳市区约40公里。寿州村村域面积约2.1平方公里,耕地996亩,山林面积2 119亩。全村下辖6个村民小组,204户,998人,其中外出务工人员约400人,约占全村人口的40%,村上常住人口主要为留守老人、妇女及儿童。寿州村传统村落分布范围主要为1、2、3、4小组,四个小组的总人口为698人③。
寿州村经济以农业为主,村民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种植水稻、红薯、花生、大豆为主,林地主要以楠竹、油茶、松树为主。寿州村为典型的劳务输出型村落,村里的大多数青壮劳动力前往沿海城市务工。本村属于省级贫困村,全村贫困人口有136人,28户家庭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全村人均收入不足4 000元。
2.村落选址与自然景观环境。寿州村村落选址秉承“枕山、环水、面屏”的理念,即村落四面环山,属于典型的丘陵地形。村前有水塘与田园,村后为原始次森林。村落整体形成了以自然山体为背景、以耕地为衬托的聚落整体空间环境,展现出独具特色的聚落村寨环境特征。寿州村选择了前有绿水后有青山的地块,依山就势兴建房舍,同时考虑生态微环境及生产生活的便利性,因地制宜,将地势平坦、规模较大的地块作为生产耕地。
3.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寿州村的传统格局和整体景观风貌可以概括为:以自然山水为基底,以民居古建筑为载体,以人文景观为内涵的“青山绿水周边绕、两纵四横聚村落”的整体格局。
“青山绿水周边绕”为古村落周边的山水格局。“山”指的是古村落周边新屋后背岭、人形上山、麻石岭、黑山里等自然山体。“水”指的是穿村而过的小溪及村落前的水塘。村落传统建筑呈半月形在山脚下舒展,檐廊衔接,起伏绵延。“两纵四横聚村落”为古村落的街巷格局。古村落坐南朝北,以贺氏祖祠为中心,整体布局为两纵四横的传统格局。村里的传统建筑较为讲究,纵横分明,相对对称。
4.传统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寿州村现存建筑主要以一层、二层和三层为主,其中二层传统民居建筑较多,占村落建筑面积的76.2%。就整体情况而言,传统建筑的年代主要分为三个时期,即清代、20世纪50-70年代、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中,保存的清代建筑的建筑面积占比约41.2%,如表1所示。就现存建筑的质量而言,村落内现存建筑质量较好与质量一般的建筑面积约占75.3%。约24.7%的建筑因年久失修出现墙体破损、墙面倾斜等问题,如表2所示。就现存建筑的建筑风貌④而言,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面积约占62%,其他建筑约占38%,如表3所示。就现存建筑的结构来看,砖木结构的建筑面积约占60.5%,如表4所示。
表1 村落内现存建筑年代分类统计表
表2 村落内现存建筑质量分类统计表
表3 村落内现存建筑风貌分类统计表
表4 村落内现存建筑结构分类统计表
古村落的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堤坝涵洞、壕沟寨墙、石阶铺地、庭院园林、古树名木、碑刻石雕、传统产业等遗存,也包括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的特殊设施等。寿州传统村落历史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古巷道、古井、石刻、古排水口等,如表5所示。
表5 寿州村历史环境要素分类统计表
5.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1)道路交通。目前村内有一条4~5米宽的通村公路与外界相通,交通能力明显不足,且道路均为水泥路面,耗损严重,缺乏必要的管理维护,村内无专门的停车场。(2)公共服务设施。除了一个小学和两处祠堂外,现代公共服务设施严重缺乏。(3)给排水设施。村落用水以地下井水为主水源,并初步建立了生活及农业用水系统,基本满足日常需求,排水方面基本沿用村落传统排水系统,该系统沟渠前后左右相通,上下首尾相连,具有完好的排水功能。(4)电力电讯。寿州村电力设施完好,能够满足村民日常用电需求,但电力线路铺设对区域整体自然景观影响较大,局部布线较为散乱,重要历史建筑内线路铺设未加管套,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村内已通有线电视,移动通信实现全部覆盖。(5)消防安全设施。村内除有少量灭火器箱外,缺乏足够的消防设施,且消防水源分布不均匀、消防疏散通道不明确。(6)环保环卫设施。村落内无垃圾箱或垃圾收集池,环卫配套设施严重缺乏,村落环境较为脏乱,传统民居内的厕所破败,卫生条件差、环境质量低,无统一处理措施。
1.从保护主体上看,体现了政府主导。首先,在保护立项上体现了政府主导地位。2016年12月,寿州村入选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在组织申报阶段,当地政府在前期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寿州古村落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聘请了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寿州古村落的自然景观环境、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村规民俗等进行了系统的调查与评估,完成了申报相关资料的准备。其次,在保护发展规划上具有明显的政府意志。寿州古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主要由三个部门在各自不同分管领域内组织协调实施,耒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保护古村落的现有格局和整体风貌,尽最大可能减少村庄建设对古村落及周边环境的破坏,耒阳市文物局主要负责对文保单位的保护规划,耒阳市党建部门负责对古村落中的红色故居保护规划,三个部门从各自分管领域出发,按照本部门管理要求进行保护规划设计。最后,在保护项目推进过程中政府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对古村落的保护主要是以项目推进的方式进行,但有关项目的设计、内容、推进方式、验收等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
2.从保护的主观性上看,官员与村民保护意愿强烈。一方面,官员在“政绩观”的正面引导下更加主动推进古村落的保护。古村落一旦入选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对古村落所在地的政府官员而言不仅是荣誉更是一种政绩。古村落保护项目的推进不仅可以改善当地的人居环境,而且古村落利用开发带来的潜在经济效益可以间接地拉动当地的经济发展,由此带来的良性循环必然会给官员带来事业上的成就感。另一方面,村民的乡土情结和获利动机使他们保护古村落的意愿强烈。古村落不仅是村民世代繁衍生息、邻里守望的场所,更是他们精神家园的寄托。当村民面对昔日兴旺而今破败的村落时,浓烈的乡土情结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去守护这一方净土。古村落的保护不仅可以解决村民自身住房的问题,而且可以拉动当地经济发展(尤其是旅游经济),由此带来的青壮劳动力回流不仅可以使他们享受天伦之乐,更可以让村落在代际交替中完成对精神的传承。
3.从保护的内容上看,抢救性保护任务艰巨。寿州村的历史遗存主要是传统建筑,其数量较多,规模较大,建筑材质多为青砖木质结构。但因年代久远,一部分建筑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修护而出现一定程度的毁损,如木质门窗、梁柱的腐坏、部分建筑的倒塌等。就现存的传统建筑而言,因长时间无人居住缺乏有效管理出现了衰败的景象:房屋周围杂草丛生,房屋内杂物堆积,室内空气潮湿霉变,屋顶失修漏雨,墙体倾斜开裂……因此,寿州村的传统建筑目前应以抢救性保护为重点,亟需对那些年代久远、历史遗存丰富、文化价值较大的传统建筑进行专业性修缮,否则,实体一旦遭到破坏,相应的文物价值乃至文化精神的传承必然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
4.从保护的状态上看,呈现静态化保护的态势。所谓静态化保护,是指保护主体面对变动的自然和社会情境而对保护对象实施的“人为静止”的保护策略,其基本特征在于封闭性、保守性、单一性、控制性。目前,基于寿州古村落亟待抢救性保护的现实境况,面对资金和技术短缺的“双重挤压”,当地政府和村民在古村落保护的“初级阶段”采用了静态化保护的策略,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古村落的利用发展、与旅游产业的融合、数字化管理技术应用等动态化保护的内容,目前被暂时性搁置。
1.国家立法层面存在“立法真空”。当前,古村落的保护已被纳入到国家历史文化战略的高度,国家层面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或指导意见,在实践层面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和区域性的显著成果。古村落保护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村落的整体风貌、格局形态、人居环境、建筑遗存、语言习俗、精神信仰、传统技艺、传统戏曲、传统产业等,而上述保护内容的落实亟需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目前,涉及古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在分管部门上,分别是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而上述法律法规涉及古村落保护条款的分散、规范性冲突、主管部门的混乱,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涵盖不了、也保护不了古村落[12]。国家在古村落保护方面存在的“立法真空”使得本已步履维艰的保护工作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陷入被动的尴尬境地。
2.地方立法层面存在立法空白。古村落保护国家层面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使得地方立法的“补位”作用显得更加重要。为了有效应对国家层面的立法不足、不及时问题,新修订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予以立法授权⑤,设区的市可以在立法授权事项范围(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而现实情况却是,地方立法部门(省级或市级)基于种种因素的考量,对古村落保护的立法问题进行了选择性回避。古村落保护在地方立法上的空白必然加剧了古村落遭遇破坏的风险。
1.管理理念缺乏妥适性。寿州古村落的保护在管理理念方面缺乏妥适性,具体而言:(1)重项目申报,轻项目管理。当地政府为寿州村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在项目申报方面倾注了大量心血,但在项目申报成功后对项目的管理缺乏系统的科学规划。(2)重外部美化,轻内部修缮。寿州古村落保护近期实施项目重点放在了外围的美化工程,村落外围铺设精美的大理石方砖,种植了一些绿植,而传统建筑内部修缮工作进度缓慢。(3)重书面规划,轻规划执行。为了贯彻中央对进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的村落进行重点保护的要求,耒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寿州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2017—2030)》,其中涉及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给水工程、电力电信工程、环卫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及空间景观、旅游发展、综合防灾等内容,但对于规划的执行、监督却语焉不详。(4)重实物修复,轻活态传承。古村落保护“以农业文化景观保护为核心,涉及村落整体空间形态、传统街道格局、建筑风格、古代文化遗址、古树名木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村落传统技艺、戏剧、民俗节日、生计模式等主要内容”[13],目前当地政府和村民对古村落保护的理解重点放在了传统建筑的修缮和村落格局、整体风貌的维持上,而对于村落的语言习惯、信仰习俗、生产与生活方式、传统技艺、传统戏曲、传统产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缺乏应有的重视。
2.管理主体缺乏明确性。目前,在寿州古村落保护项目运作的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分块管理的现象。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对古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组织、申报等工作;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村落外围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工作;文物保护部门负责村落中文保单位的保护工作;党建部门负责村落中红色革命传统建筑的规划、保护等工作;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村落的日常维护工作。这种看似分工明确、合作紧密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行得通。管理主体的分散性、模糊性使得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日常管理中往往造成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尴尬局面。
3.管理制度缺乏有效性。组织管理的高效运行,一方面取决于责任(管理)主体的明确性,另一方面取决于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可以尽最大可能地激发管理者的热情和潜能,并最终提高管理的效能。毫不讳言,考核机制与激励机制是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了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就目前而言,寿州古村落保护的管理制度内容比较匮乏,对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忽视使得管理制度缺乏“管理的灵魂”,使得古村落保护的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1.规划设计的理念缺乏兼容性。寿州古村落保护规划设计在理念上存在兼容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与开发的兼容性问题,寿州古村落在规划设计上以保护为重点或是以开发为重点将直接决定未来村落发展的走向,保护和开发两者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在现有的规划设计中没有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多部门在古村落保护上的条块管理模式可能会引起规划设计潜在的冲突,部门之间规划设计的兼容与衔接也成为了困扰古村落保护的难题。
2.规划设计的内容缺乏可行性论证。当地政府主导编制的古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对加强寿州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继承和发展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村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委托第三方编制的古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虽然具备“精英决策”的专业优势,但是缺乏村民参与的“乡土氛围”。这种以技术理性为指导的古村落保护规划设计在内容设计上往往围绕政府的需求进行专业化定制,缺乏乡土人情的可行性论证,难以兼顾村民的切身利益,“可能符合都市精英的审美眼光,但也极有可能与居住者使用需求和审美需求发生严重的冲突”[14],可能会大大抑制古村落保护内生动力的生成[15],使得规划设计的“不可行性”论证系数趋于增大。
3.规划设计的具体措施缺乏可操作性。正如前文所述,寿州古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是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自成体系的系统设计。但是,对于相关规划设计具体措施的落实却是语焉不详。这必将大大削弱保护发展规划的可操作性,使得相关规划设计仅仅停留在字面意义。
1.资金来源的单一性。一般而言,在古村落保护的初级阶段,对资金投入的巨大需求和资金来源的有限性的矛盾较为突出。资金保障上的不足业已成为寿州古村落保护的最大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政府财政资金保障不足,寿州古村落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财政支持(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300万元(一次性)和文保单位拨付的几十万元(每年),而这些对于动辄数千万的资金需求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第二,村落融资渠道有限,寿州村属于典型的农业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羸弱,流动性资产少,规模化经营难度较大,村落融资能力较弱;第三,社会资本流向村落的难度大,寿州村产业结构特色鲜明度不够,规模较小且分散,特色产业的规模化效应不明显,特色农业与旅游观光项目的融合难度较大,难以吸引社会资本。
2.专业人才的稀缺性。古村落保护涉及的内容较为繁杂,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这就决定了古村落保护离不开专业人员的深度参与。目前,在古村落保护领域专业人才的缺口较大,这已成为制约古村落保护的一个明显“短板”。比如,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通知》都明确实行省级专家驻村制度,但是在落实的时候往往难以做到。
古村落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有效供给,做好立法引领方能行稳致远。就我国古村落保护的刚性需求和长效机制而言,国家层面的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在国家立法层面,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将古村落保护议题提上立法议程,积极整合各种立法资源,优化立法流程,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涵盖古村落保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古村落的整体风貌、格局形态、人居环境、建筑遗存、语言习俗、精神信仰、传统技艺、传统戏曲、传统产业等)的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地方立法层面,对于那些辖区内古村落分布较广、研究价值较大、保护较为迫切的省或设区的市,可按照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关于古村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只有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从根本上使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得到保障,并且能不断地延伸下去。”[16]
古村落的保护基础在于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方能破解管理的瓶颈。目前,古村落保护的管理应当着重在三个方面下大气力:第一,构建与古村落保护相适应的管理理念。管理理念的转变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至关重要,管理理念的更新要与新时代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保持妥适性。检视管理理念是否符合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应当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标准:一是有利于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二是有利于促进传统村落村民的全面发展,三是有利于延续传统村落文化的活态传承。第二,探索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的综合部门。整合行政资源,集中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的权力,建立跨专业、跨领域的传统村落保护综合部门,将以往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归集给新成立的综合部门统一行使,打破条块分割保护模式下的“权力壁垒”,形成保护合力,提升管理效能。第三,建立传统村落保护考核与激励机制。考核和激励是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可以考虑将传统村落保护的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加大考核权重。对于那些在传统村落保护中严重失职、致使传统村落遭受严重毁损的人员或组织严肃问责,同时,对于那些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积极履职、取得良好成效的人员或组织进行嘉奖或激励。
古村落保护的关键在于规划设计,统筹规划设计方能增强规划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首先,统一规划设计部门,整合规划设计资源,解决现实中单一规划、重复规划或冲突规划问题,使得传统村落保护在规划设计方面做到协调、统一、高效。其次,加强规划设计的可行性论证,夯实规划设计的合法性基础,增强规划设计的系统性、合理性,丰富或拓宽论证参与的形式或途径,扩大论证参与的主体范围,比如,可以邀请党委、政府、其他组织、社会公众或村民代表等参与论证。最后,增强规划设计的可操作性。规划设计具有可操作性既是传统村落保护由“理念”走向“现实”的重要一步,也是落实乡村生态宜居理念的重要内容,传统村落保护的规划设计不仅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而且应该有明确的、具体的、可供执行的方法或措施,这样可以避免规划设计成为传统村落保护的“点缀”而失去其本身意义。
古村落保护的支撑在于投入,投入机制的完善可以使古村落的保护更加持续有力。首先,应当拓宽政府财政支持渠道。古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一级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集体结合古村落保护申报中央专项资金,如农村环境保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在向中央争取项目资金的同时,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配套项目资金。其次,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壮大集体经济。“特色产业发展是传统村落保护的持续动力,依托传统村落优势资源培植特色产业,这样传统村落才能够获得可持续发展。”[17]要充分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推进农村产业交叉融合,加快发展根植于农业农村、由当地农民主办、彰显地域特色和乡村价值的产业体系,推动乡村产业全面振兴,产业的兴旺必然带来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使得村落保护的资金投入有了稳定的保障,投入资金的有力保障会使古村落的保护更加从容,古村落保护的良好状态反过来又会促进产业的兴旺。最后,加强古村落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国家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科学设置古村落保护相关专业,为古村落保护做好人才储备,地方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召集有关专家,成立古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古村落保护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鼓励有专业背景的大学生、规划师、建筑师等作为志愿者积极参与古村落保护。
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对古村落的保护显得刻不容缓。作为中华农耕文明见证与传承的重要载体,古村落在工业文明的飞速发展中遭遇了巨大的挑战。如何使得孕育中华农耕文明的“孕体”(古村落)在保存中完成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本研究通过对耒阳市寿州古村落保护的实地调研,在系统阐述古村落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了古村落保护的困境在于多重制约因素的交织,即法律供给的不足、管理上的失范、规划设计上的失策、投入保障的缺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立法引领、提升管理水平、统筹规划设计、完善投入机制等古村落保护策略。
注释:
①学界尽管对“古村落”与“传统村落”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存在分歧,但鉴于2012年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决定将习惯称谓的“古村落”改称为“传统村落”,为便于本文研究起见,下文中出现的“古村落”与“传统村落”含义相同。
②2020年8月20日,笔者以“古村落”“传统村落”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检索,分别显示4 576条、6 538条结果;以“古村落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检索,分别显示1 403条、2 300条结果。
③数据来源为《耒阳市太平圩乡寿州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2017—2030)》,下文中表1至表5亦如此,故不赘言。
④按照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及整体性、协调性,将建筑风貌划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四类。
⑤《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