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2-07-04 06:47阿热孜古丽阿卜力克木
上海商业 2022年6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用户

阿热孜古丽·阿卜力克木

一、引言

当代科技的日新月盛和人民群众物质、精神、文化需求的与日俱增,使得网络短视频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的信息消费方式。调查数据也表明,网络短视频是最受欢迎的视频内容形式。网络短视频因为其制作方式的简便性、盈利方式的多样性、较强的传播性和社交性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群。网络短视频制作呈现的方式相较于《著作权法》规定中的传统的视听作品有一定的差别,但也应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但是对其独创性地认定学界争议较大,没有形成共识。因此,本文通过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研究,分析网络短视频发展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保护路径,以期完善法律制度、化解司法适用困境。

二、网络短视频概述

1.网络短视频的概念

关于网络短视频的定义,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行业领域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根据近几年来的发展趋势可以将其概念概括为以下内容:通过作者的表达和某种机械装置生成,作品内容和思想在几秒到几分钟不等的时间中能够被连贯地表现,用户可以在各平台看到的视频内容。

网络短视频因其创作门槛低,用户包括专业和非专业的创作团队和个人。网络短视频在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案件过程中需要以我国法律为依据对案件精准定位,来保护创作者、网络平台等各方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要求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络短视频作品具有可复制性,但是其独创性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对网络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认定是该网络短视频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

2.网络短视频属性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可以确定在法律层面受保护的作品的种类,其中的作品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不但有独创性而且以某种有形的方式展现其智力成果,这是著作权客体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8 种具体的作品类型,对其他可能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预留了空间。简言之《著作权法》保护有可复制性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一般来说作品的可复制性不难判断,同时虽然有关作品的表达形式各种各样,但是与独创性相比也较容易判断,关于独创性著作权法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着重要判断是否有独创性。

有权威人士认为要确认作品的独创性,首先保证该作品是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其次创作者本身要对其作品花费一定的费用、功夫。因此有独创性的作品包括两方面:即创作者要独立完成创作和创作者要对创作有一定的投入。法国作为作者权体系下的代表,其对独创性标准的认定:要以作者创作的作品为背景展现作者的人格个性,作者的人格个性同作品之间密切联系。德国也是作者权体系下的代表之一,但是相对于法国来讲其对独创性认定准则要比法国更加严格,要求作品同时具备独创性和创作高度两个要素。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了对于独创性标准,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不仅有独创性而且根据特定方式展现其智力成果。即该作品的作者依靠自己的能力进行创作是一个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根本。若是作者利用剽窃和复制手段形成的作品不算是作者独立创作,作者依靠自己的能力进行作品创作过程中创造、发明、发现、探索、想象和假设的一系列的技能不可或缺。

3.著作权客体不包含所有的网络短视频

根据在法律层面上受保护的作品认定规范,网络短视频是一种通过借助某种装置生成和传播的新型传播媒介,具备物理上的可复制性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在文学、艺术、科学范围内作者是依靠自己的能力,对作品创作过程进行创造、发明、发现、探索、想象和假设的。那么问题重点在于网络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前文涉及网络短视频的概念指的是:通过作者的表达和某种机械装置生成,作品内容和思想在几秒到几分钟不等的时间中能够被连贯地表现,用户可以在各平台看到的视频内容。根据此定义,网络短视频是一种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视频内容,它能被人亲眼所见、让人赏心悦目,并且该视频组合成的画面靠技术手段可以固定在移动媒介网络服务器中,因此,网络短视频符合著作权法中可复制性的,并且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表达。作品是否是由创作者凭借自身的努力完成判断起来不难,侧重点在于要判断是否有独创性。一般影响网络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因素如下:视频时长较短、包含元素较少、制作方式简便、传播速度较快、社交属性较强等。但是网络短视频的创造性不亚于那些时长有几十分钟展现同样的表达与主体的视频,这些元素与传统的影视作品给人带来的视觉体验有其自身的优势,如果采用严格的与传统的影视作品的判定方式,判断其是否符合著作权的要求是相对不合理的,即判断网络短视频的独创性不应采用过高的标准,因此网络短视频可以达到著作权客体的独创性标准。网络短视频创作者的作品符合独创性标准的,能够归为视听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那些独创性太低的网络短视频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来保护。

综上所述,由于网络短视频是新兴的一种视听作品形式,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判断,因此在《著作权法》以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工作上需要对其加以说明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给予人民群众在短视频网络更多的创造表达空间,有利于文化艺术创新、有利于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升。

三、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1.网络短视频独创性认定难

《著作权法》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对独创性进行一个确定、统一的说明,只是指明了大概方向。在2018 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分别明确了“独”“创”的内涵,“独”是指作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完成的,“创”则是指对于作品表达方式要体现作者自身的思想和判断等因素。但是这指南也同样只是大概方向,该指南不具有约束力,不能直接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依据使用,只能起指导作用。由于法条没有具体规定,使独创性成为一个抽象概念。网络短视频因其自身的特有的因素不能等同于传统影视作品的实践和理论,这使网络短视频独创性的判定有了新的挑战。

2.网络短视频用户权利义务意识淡薄

由于网络短视频制作门槛低,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网络短视频的创作、传播,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能形成热点带来巨大的流量受益。有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在观看影视、音乐等与著作权相关的网络短视频用户中,大部分用户会关注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来源与侵权与否,说明当前用户对于版权意识有所提升。但是因为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隐藏性和广泛性,只有部分用户对侵权现象有所耳闻,其中只有极少数人才会选择找平台方投诉举报侵权网络短视频,还有一些人不知道该如何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网络短视频创作者权利义务意识薄弱导致众多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3.网络短视频平台自律意识差

如今网络短视频用户数量和投资者的关注度不断增长,使网络短视频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因此网络短视频平台抓住商机,实现了大量流量变现。网络短视频平台面对眼前巨大的利润开始只顾短期利益,对长期规划不足,监管不到位,版权保护空缺,大量低俗内容和创意抄袭席卷而来。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问责时,我国采取的是特定情况下免责的措施。导致网络短视频平台利用“避风港”规则逃避法律责任十分常见。既然平台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则相对应的在注意义务上的要求也应有所注明,应当建议设有监控网络义务和事前审查义务。

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1.完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法律保护路径

首先用精准的法律概念、严谨的法律体系来定义作品并将其分类,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完备的法律法规。目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创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思想表达。网络短视频因其特征也是创作者依靠自己的能力进行作品创作过程中创造、发明、发现、探索、想象和假设、是视听作品的表达方式之一,综上网络短视频是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因此在立法上应该将这种新型的表达类型规定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其次平衡网络短视频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适当的限制避风港规则的适应。借鉴其他网络平台的做法,网络短视频也可以设置预防性审查功能,减少利用“避风港”规则逃避法律责任愈发严重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调整过于宽松的免责制度。

2.通过多形式普法教育加强网民版权意识

在著作权保护教育和创作短视频引导目前只有用户协议这一种方式并且很多网民对待阅读用户协议极不认真,建议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联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普法教育。与网民联系最密切还是平台方,拥有用户的信息资源,因此在普法教育方面还是需要平台要积极参与。如将用户协议设置成问卷形式,用户在认真做题的同时也实现普法宣传的目的;还可以将一些普法宣传教育的短视频定期推送给用户;或者以官方短信发送的形式对网民进行相关普法教育,让用户了解和学习网络短视频版权的权利义务相关问题。通过上述教育引导的方式提前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净化网络短视频平台环境,保障网络短视频平台稳定发展趋势。

3.完善平台自律规范

网络短视频平台应有一定程度的注意和监管义务,利用技术手段将网络短视频分层。注意义务的采用应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平台利用新技术措施将网络短视频中侵权内容进行过滤,使平台侵权风险从一定程度上得以降低。对网络短视频作品内容进行分析,要是网络短视频播放的内容属于家喻户晓的作品或节目,这时平台注意义务就应该更高,这种情况下将“红旗规则”引进进一步剖析。在这方面可以借鉴YouTube 网站的做法,利用视频识别系统对创作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即成立一个数据集合库,自动识别网站储存内容将视频的优劣进行筛选,识别侵权视频后删除;在这方面搜狐视频也有经验,如基因对比技术,用数据库快速搜索到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或同意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在未来还有望使原创作者能获得那些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或同意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收入。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借鉴上述经验同时不断研发新检测技术对侵权视频进行有效的预防措施,不但可以提高现阶段人工处理侵权的效力,而且可以节约平台人工成本。

五、结语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用户的娱乐需求仍然会持续上升并逐渐向线上转移,与传统的电影、电视剧等其他视听作品相比,网络短视频制作门槛低,丰富了人们碎片化的时间,迎合了高压竞争的时代节奏。较之传统的视听作品,网络短视频多样化的收益方式使得很多用户不仅是观众也是创作者,可见将来网络短视频用户规模连续呈增长趋势。这趋势直接推动网络短视频市场进一步扩大,同时另一方面近些年层出不穷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值得我们关注和分析。

目前网络短视频独创性认定难、用户权利义务意识淡薄、平台自律意识不足是影响我国网络短视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未来要让我国网络短视频产业蓬勃发展,务必要网络短视频维权法律机制更加完备、利用多形式将法律知识向网民普及到位,从而加强网民版权意识、完善平台自律规范。综合国家立法机关、国家版权局、工信部、网络短视频平台、用户等各方力量,基于学者研究的基础,借鉴域外经验,同时立足于本国国情出发,探索最优举措为网络短视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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