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与矫正
——基于史密斯模型的多案例研究

2022-07-04 09:56金福子孙立达卢衍航燕山大学河北秦皇岛066004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偏差政策数字

文/金福子 孙立达 卢衍航(...燕山大学,河北秦皇岛 066004)

内容提要:数字政府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路径。为矫正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以推动数字政府高质量发展,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结合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分析逻辑,以浙、湘、黔、云4省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状况分析。研究发现:逐级研制模式下理想政策缺失是政策执行靶向偏差的关键伏笔;府际博弈下执行主体的趋利选择是政策落实偏差的根本诱因;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使用需求与业务服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是政策供需偏差的主要表现;社会场域支撑薄弱是政策执行未及偏差的重要原因。基于此,从政策防偏、执行纠偏、服务治偏、环境消偏四个方面提出省域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的矫正意见。

引言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政府内部组织结构、业务办理流程、政民互动方式等正在经历全面重塑的过程,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成为促进公共服务高效化与社会治理精准化的重要途径。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与西方发达国家建设数字政府浪潮等内外因素共同驱动下,自2017年党中央层面相继推出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体系建设指南》《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等。2021年,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必须尊重数字化发展规律,扎实做好数字政府建设中具有‘四梁八柱’意义的基础性工作”[1]。然而,据《2020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白皮书》公布数据显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省域间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差距却十分悬殊,经济发展虽与数字政府建设具有明显的相关性,但并不是影响数字政府建设的唯一因素。例如,湖南、河北等地经济排名处于全国中上水平,但数字政府建设排名处于全国下游阶段,而贵州、海南等地经济虽为中下水平,数字政府建设排名却较为靠前。(参见表1)可见,除去经济发展还有诸多因素对数字政府建设产生影响。那么究竟还有哪些因素导致省域间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呢?基于此,以经济指标为基础,选取经济水平相当但数字政府排名差距较大的浙江与湖南、云南与贵州两组案例,以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为视角,通过分析省域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的关键流程,探究影响数字政府建设水平的诸多因素并提出规制意见,以期为数字政府高质量提供有益参考。

表1 省域数字政府建设、GDP总量排名

一、文献回顾

(一)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研究

公共政策执行偏差会弱化政策效果、激化社会矛盾。为克服政策执行偏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学术界于20世纪末期开始了对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研究。与西方研究聚焦于政策制定过程不同,中国情境下的政策执行受其特殊的制度环境因素影响,学者多把研究关注点放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以时间、主体、目标、工具等具体要素为依据在我国教育、环境保护、贫困治理等主要领域进行了诸多分析。例如,在教育领域,学者紧扣社会热点对教师绩效工资[2]、随迁子女教育[3]、产教融合[4]等政策执行的偏差进行了探讨;在环境保护领域,研究主要分为央地政策执行偏差与府际政策执行偏差两种类型[5-7];在贫困治理领域,学者们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为时代背景,对产业扶贫[8]、教育扶贫[9]、健康扶贫[10]、易地搬迁[11]等方面政策执行产生的偏差展开了研究。通过对已有成果的梳理,可以将公共政策执行偏差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即利益差异所引发的冲突性府际关系、政治制度产生的压力型体制及政策本身具有的属性差异。

(二)数字政府建设研究

数字政府建设作为数智化时代的重要议题,学术界对其探讨方兴未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国家层面探讨了数字政府的内涵及必要性,系统分析了数字政府建设的主要难点,总结了国外数字政府建设的先进经验并提出了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方向路径。数字政府作为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新型政府形态,必将成为“十四五”时期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力量,积极地扎实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紧迫任务[12]。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还面临着顶层设计不完善、地方数字政府建设创新能力不足、协同合作水平较低、数据资源难共享、业务规划不精准、事项标准不统一、政企合作不到位等难题[13-14]。 因此,要借鉴国外数字政府建设的先进经验,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为导向,从政策体制、管理机制、服务质量、数据共享、数字生态营造等方面共同发力,推动数字政府高质量发展[15-18]。其二,在地方层面以区域数字政府建设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广东、贵州、上海、浙江等省市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模式,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成功经验。广东将数字政府建设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在数字政府的顶层设计、组织结构、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19];贵州以平台建设为重点,推出第一个省级政务数据平台“云上贵州”,但从现状来看存在着明显的“条块分割”和“数据孤岛”现象[20];上海以简化业务办理为主要任务,分别进行了“一网通办”与“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其他省份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有益参考[21-22]。

综上所述,学术界关于数字政府建设、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研究内容广泛且成绩斐然。在数字政府建设方面,学者们系统探讨了数字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困境难点、先进经验、策略路径,有效地指导了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具体实践;在公共政策执行偏差方面,通过借鉴西方有关政策执行理论,结合我国特有制度环境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且构建了理论分析框架,充实了公共政策执行研究的理论基础。但是,纵观已有成果鲜有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政策执行研究,尤其缺乏对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的系统分析与矫正。伴随数字政府建设进程加快,省域间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分化愈加明显,在明确经济发展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影响下,从公共政策执行视角探究数字政府建设的影响因素同样至关重要。鉴于此,尝试以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为基础构建分析框架,选取经济总量排名相当但数字政府排名差异显著的浙江与湖南、云南和贵州两组案例,在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下结合公共政策关键要素进行省域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情况描述,以政策执行全过程为切入点剖析数字政府建设水平何以领先的先进经验与落后的阻滞因素,以期为数字政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二、理论探讨与分析框架

图1 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分析逻辑框架

(一)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分析逻辑

公共政策执行偏差指某一公共政策的执行者依据该政策的制度规定,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将政策落地过程或结果中呈现出来的与预期目标不一样的情况,其产生与政策制定主体性质、政策推行主体作用因素类型、执行机构响应方式息息相关[23]。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一级政府(党委)和职能部门,亦有学者将两类主体称为块状部门和条状部门,不同性质的主体对执行机构的作用工具也存在一定区别。例如,从权威类型看,一级政府(党委)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权威压制呈现综合性、广泛性、政治性的特征,而职能部门权威类型表现为专业性、局部性、指导性;从激励机制看,一级政府(党委)通过人事任免、财政分成方式促进政策执行,职能部门通过项目发包的激励举措实现政策目标;从约束方式看,一级政府(党委)以问责纠偏方式为下级执行机构带来政治风险,职能部门通过项目考核带来绩效压力。下级政策执行机构受一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工具差异影响,会基于风险成本的大小作出调适行为,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政策执行响应方式。所以,以政策执行过程为切入点分析省域数字政府建设情况,要重点关注政策制定主体性质、作用工具类型和执行机构的响应方式三类关键要素。

(二)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分析框架构建

美国政策学家托马斯·史密斯于1973年在《政策执行过程》一文中最早建构并描述了政策执行过程和影响政策执行因素的理论模型[24]。他认为一项政策执行效果受诸多因素影响,而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其中,理想化政策即政策制定者期望达到的理想化表达,包括政策目标的明确性、政策内容的完善性、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等;执行机构即负责执行政策相关机构和人员,包含为执行政策设立的相关机构、配备的专业人员等关键变量;目标群体,即政策直接作用的组织和个人,群体的接受能力和认同水平是政策执行效果的关键指标;环境因素,即政策执行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在史密斯看来,政策执行过程中四个要素之间会进行交互,产生一种阻碍政策执行的“紧张”现象。通过“建制”和“处理”的形式对“紧张”进行排除,并反馈到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从而达到政策执行协调顺畅的效果。

可见,政策执行过程理论是以公共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剖析为着力点,能够充分反映政策本身、政策执行者、政策接受者、政策环境之间相互关系,既为省域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这一动态过程研究提供了有效工具,又为宏观视角下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矫正提供有力依据。因此,为更好分析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的影响因素,将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分析逻辑与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相结合,从宏观上依托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将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视作一个有机整体,在微观上遵循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分析逻辑,以数字政府建设政策的执行全过程为着力点,构建了综合性的省域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分析框架,为研究省域内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新的逻辑进路。(如图2所示)

图2 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分析框架

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分析框架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理想化政策,即省级行政部门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制定的相关政策。二是执行机构,即省域内为执行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政策而专门成立的组织机构。三是目标群体,即数字政府建设政策直接作用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四是政策环境,即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场域内的各种环境因素。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过程中,四个变量之间进行相互作用产生 “紧张”,通过对“紧张”进行处理和反馈实现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协调顺畅的效果,如此循环往复确保数字政府建设进程高质量推进。

三、现实进路:浙、湘、黔、云数字政府建设情况

(一)基本措施

公共政策是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法权主体意志的表现[25],因此对于省域数字政府建设的研究要聚焦各省份所出台的相关政策。自“十三五”规划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建设数字中国以来,“数字政府”一词开始出现在政府管理视野,数字政府建设也由地方探索逐步提升至国家顶层设计层面。研究以浙、湘、黔、云4省为对象,通过对政府网站及政策法规数据库的搜索整理,共获得有效政策文本22份。(参见表2)

表2 浙、湘、黔、云4省数字政府建设相关政策文本

从表2中可见,在发文机关上:浙江和贵州以省政府为主、省级职能部门为辅,湖南和云南的发文机构均为省级职能部门;在政策主题上:浙江的政策聚焦在“政府数字化转型”与“数字政府建设”具体层面上,湖南的政策关注点为“数字经济”和“数字乡村”,贵州省的政策主题涉及广泛,包括“大数据”“电子政务”“信息服务”“云计算”“新型基础设施”“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等,而云南省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数字乡村建设”作为推进“数字云南”建设的着力点;在政策发布时间上:浙江省始于2018年且政策发布集中在最近三年;湖南省相关政策最早于2011年提出,但政策并未做到良好衔接,直至2020年才发布后续政策;贵州省于2014年开始提出数字政府相关政策且呈现良好的连贯性,在不同阶段及不同层面均制定了指导数字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云南省自2019年发布数字政府建设相关政策,规划时间截至2021年。

政策执行机构对于上级政策响应方式及响应程度关乎政策执行最终成效[26]。所以,为深刻剖析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研究将执行机构的响应方式归结为“设立机构”“制定政策”“开发平台”三种基本类型,基于案例代表性原则选取4省12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参见表3)

表3 浙、湘、黔、云4省主要执行机构响应方式

表3中可见,从设立机构来看:所选12座城市绝大部分设立专职数据管理部门,主要分为大数据管理局、大数据管理中心两类,但是仍有个别城市未设立独立的数据治理机构,仅仅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中予以补充。从制定政策来看:大多数地方政府均出台了有关“数字政府”的系列政策以回应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仅有贵州的遵义、毕节两地未在政策上进行响应。各地市所制定的政策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对省级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方案的具体落实,其二是市级政府根据自身数字政府建设需求在具体领域所制定的创新性政策,其三是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所制定的管理办法与相关规定。从开发平台来看:政务服务小程序是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平台开发实践的重要内容,各地市陆续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数字政府政务服务小程序平台,服务内容包括公积金、社保、医保、公共法律、教育等民生领域的业务查询和办理。但也存在部分城市未推出小程序平台,而是选择共用省级平台。例如贵州的遵义、毕节和云南的昆明、红河、曲靖等地,将所需办理的业务在省级政府服务平台上进行“打包上线”。

(二)总体成效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正掀起一场数字政府建设热潮,研究所选取的4省12市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诸多问题。据政府网站公布数据统计显示,浙江省推出“浙政钉”“浙里办”政务办公服务平台,聚合省级部门800多个信息系统,归集治理了3066类、190多亿条的数据;湖南省推出“新湘事成”政务服务平台,目前已完成32个省直部门自建的50个业务系统、1235个政务服务事项与一体化平台对接任务,全省 “一件事一次办”总办件量超过7800万;贵州省推出全国首家移动互联网省级政务民生服务综合平台——“云上贵州”移动APP,基本实现省级政府“部门云”和“市州云”全部接入,实现对省市县三级4000多个部门、1500余个乡(镇)政务服务中心、1.7万余个村(居)便民服务站的集中统一服务;云南省推出“一部手机办事通”政务服务平台,基本打通32个部门的205个业务办理系统,目前已开设运营20个办事主题、1363个事项。

就目前建设总体现状而言 “数字政府”和“数字政务”都还存在着潜在的发展空间。据报告显示[27],浙江省“数字政府”的知晓率为79%、使用率为61%,网上办事大厅的使用率为57%,“浙里办”APP使用率为38%,市场主体获知“数字政府”主要是靠职能部门的主动推广;湖南省分别有87%和81%的市场主体明确说愿意使用网上办事大厅和“省政府门户网站”APP,但二者的实际使用率只有51%和32%;贵州省市场主体通过“数字政府”办理具体业务、查询办事信息、预约的比例分别为46%、34%和17%,三大功能发展较不均衡;云南省有94%的市场主体愿意使用“数字政府”,实际使用率为69%,有25%的潜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四、依证考量:史密斯模型下数字政府建设的政策执行偏差

(一)政策本身:逐级研制中的靶向偏差

逐级研制模式下理想政策缺失是政策执行靶向偏差的关键伏笔。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的全过程贯穿我国官僚体制整个层级,省级政府作为响应中央政策指示的一级地方机构,在压力体制及省域数字化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下,往往会依据国家政策统一性、地方执行灵活性原则制定指导省域数字政府发展的全局性政策,而不会对地方政府在数字政府建设的具体事务上作出详细部署。同理,各级地市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政策都是在此种逻辑下制定的。因此,在逐级研制模式下,政策本身默许执行机构在遵循政策制定主体宏观原则约束下做出地方性选择。此种地方性选择行为在层级延续中受利益驱动及选择偏好等因素影响会出现理想化政策属性淡化或消失,最终导致政策执行的靶向偏离。现实来讲,浙江和湖南两省在关于数字政府建设政策的发文数量上表现趋同,但在政策内容上呈现显著差异。浙江省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共出台三项政策,从政策内容来看其政策主题的具体指向是 “政府数字化”与“数字政府建设”,而湖南省的政策主题表现为 “数字经济”、“数字乡村”以及“数字湖南”,虽然在政策内容中覆盖了“数字政府”靶向主题,但是与浙江省相比,湖南省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目标指向略显宽泛,与“数字政府”这一关键靶向的关联拟合度较差。从贵州和云南两省来看,贵州省目前已经在省域层面形成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其所制定的政策内容涉及广泛,主题涵盖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数据共享、业务办理、信息整合等诸多环节,基本覆盖了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个流程。而云南省所发布的政策数量相对较少,且政策主题为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数字乡村”及“数字云南”,关注重点仅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单一环节,表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倾向。

(二)执行主体:府际博弈中的落实偏差

府际博弈下的执行主体行为调适是政策落实偏差的根本诱因。在省级层面制定数字政府建设相关政策后,各地政府采取设立机构、制定政策及开发平台等方式进行响应。但是,地方政府的响应方式及响应程度都是基于文本理解、任务承担和条件支持做出的现实考量,是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机构间博弈调适后产生的结果[28]。通过比较浙江与湖南两省典型代表城市,可以看出在响应方式和响应程度上浙江均好于湖南。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和温州三市在贯彻落实省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方案》政策基础上结合自身任务承担和发展需要进行了创新实践,尤其是杭州市在疫情期间率先推出“健康码”,为抗击疫情提供智慧支持。然而,湖南的三个典型代表城市中,常德市并未设立负责数字政府建设的专职机构、开发地方政务服务平台,三市所出台的相关政策亦与上级政策的主题关联程度一般。贵州和云南的典型城市在机构设立方面水平相当,省市共用政府服务平台是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在制定政策方面,贵州的遵义、毕节两市鲜有具体响应,而云南的典型城市虽然政策制定数量有限,但也在新型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就四省的典型代表城市的具体响应状况而言,浙江省地方城市响应方式全面而具体,其原因在于杭州、温州、宁波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坚实的经济发展基础与先进的技术支撑使得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博弈中免受过多执行成本的限制,从而能够主动进行任务承担并实施创造性举措。而对于湖南常德、贵州毕节、遵义与云南诸市共用政务平台行为,即是典型的地方政府在充分考量自身条件后作出的现实选择。究其原因是省级数字政府建设的宏观设计标准与地方发展基础之间差距悬殊,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面对上级政策执行的压力,另一方面又要权衡成本支出风险,因此选择共用平台的方式降低政策执行成本以落实政策要求。其中,以贵州省诸市最为典型,贵州省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理区位及国家政策扶持的优势,较早地在数字化发展的全领域做了周密的顶层设计,加速了全省数字化发展的软硬件条件改造升级,不仅为地方政府数字化发展带来了诸多便利条件,更为落实政策要求提供了更多选择。

(三)目标群体:业务服务中的供需偏差

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使用需要与业务服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是政策供需偏差的主要表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的使用范围迅速扩大,各省市随即掀起了建立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小程序的热潮,网上业务办理成为了政务服务的重要形式。广大市场主体作为业务办理的需求者对政务服务平台的使用有着最直观的感受,最能够为数字政府建设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准确的反馈意见。目标群体视角下的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要从服务供给和主体需求两个方面进行阐释:其一,从服务供给角度看,浙、湘、黔、云四省“数字政府”的知晓率和实际使用率之间都存在明显差距,“数字政府”的吸引力普遍偏低,业务不全、无法全流程办理、操作不方便等因素成为制约 “数字政府”进一步普及的主要原因。其二,从主体需求角度看,需求主体对于“数字政府”的使用能力与认知水平和日益增长的使用需求不匹配。“数字政府”于2017年出现于广东省地方政府的数字化实践和探索之中,浙、湘、黔、云四省数字政府全面建设最早的是贵州始于2014年,其余三省均集中在2018年,在数字政府建设时空严重压缩背景下,市场主体对于数字政府的认知和使用难以快速适应并熟练掌握使用技巧。再加之,政府官方层面将“数字政府”的使用宣传任务捆绑于窗口办理工作人员的业务中,加大了工作人员的负担,降低了政策宣传的效率,从而加剧“数字政府”政策执行供需两端的偏差。

(四)政策环境:场域支撑中的未及偏差

社会场域内硬件设施与软件环境基础薄弱是政策执行未及偏差的重要原因。公共政策执行成效不仅与执行者的主观意愿相关,更取决于政策执行所需要的客观政策环境支撑,即政策执行场域内的硬件设施与软件水平,包括经济发展、政治环境、社会氛围以及政策执行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要素。从浙江和湖南两省来看,虽说经济排名均位列前茅,但在数字政府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主体及执行作用因素上,浙江省制定主体为一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政策执行过程中既受块状政府的综合性权威影响又具有条状部门的专业性技术指导,执行机构的响应方式全面且具体。而湖南省的相关政策制定主体性质较为单一,均为省级职能部门,下级响应方式也略显单调。从场域环境角度分析,浙江省位于东南沿海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开放程度高于湖南省,另外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总部、国际互联网中心(乌镇)均坐落于浙江省,为浙江全省数字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氛围渲染,此类优势条件是湖南省所不具备的。而对于贵州和云南,两地处于西南高原山地区域,经济发展环境表现趋同,但贵州省借助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率先进行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在省域数字化建设的诸多领域制定了指导政策和发展办法,为全省数字化转型奠定了坚实的软硬件基础,形成了信息技术的资源要素聚集效应。云南省的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场域与贵州省相比差距显著,但云南省最近几年聚焦新型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这也是云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水平快速提升的关键原因。

五、回归逻辑: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的矫正

(一)政策防偏:瞄准政策目标,完善政策体系

解决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中的靶向偏差问题,需要在省级层面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手段和工具,从源头上预防可能出现的偏差。传统的逐级研制政策执行模式需要完备的先决条件才能保障政策效果,但所需的条件往往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容易导致政策执行偏差出现[29]。因此,为克服下级政府主观选择及政策环境等因素导致的执行偏差,便要创新研制模式以瞄准政策目标,详实政策内容以完善政策体系。其一,在体制机制方面,要成立由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共同负责的政策研制机构。在机构的职责划分上,一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适当将精力转移到政策执行推进过程及政策成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开展中,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任务,则由专业机构人员通过对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解构,准确科学研判国家政策指示精神,最终结合省域内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条件制定出目标精准且方案可行的政策。其二,在政策体系方面,要注重宏观规划与具体指向相结合,既要包括一级政府在数字政府建设基本方略上的准确把握,又要包括职能部门在数字政府建设工具手段上的细致要求,使下级执行机构真正明确“建设什么”与“如何建设”的问题,从而减少选择执行与变通执行现象以达到预防政策偏差的效果。

(二)执行纠偏:优化考核体系,加强监督问责

合理的考核激励指标设定与严格的监督问责机制是纠正政策落实偏差的必备条件。首先,要在科学的顶层设计下配套构建符合数字政府建设规律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重点为政策执行效果而非上级个人偏好。同时,要坚决消除考核指标设定以只对上级负责为出发点的本位思想,杜绝地方政府在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时大搞 “面子工程”而伴随出现的“雷声大雨点小”现象,通过多维的合理考核体系引导地方政府对数字政府建设政策贯彻落实与创新执行,依据真实全面的考核成绩进行奖惩,激发下级政府政策执行的积极性。其次,要建设贯穿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指派巡视监督小组现场收集政策执行的具体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负责数字政府建设的指挥决策中心,以便对政策执行偏差行为进行追踪纠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是否选择以行为调适的策略来获取利益,与地方政府为此相应承担的风险成本密切相关,而风险成本的大小与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因此,要在严密监督的基础上廓清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边界,为强化问责机制确立先决条件,通过明确规定的责任划分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提高其利己调适行为成本支出以规制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的偏差。

(三)服务治偏:健全业务流程,提升认知水平

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政策执行主体,其对政策的响应方式决定地区内政策执行水平的基本下限,而广大市场主体作为政策执行的目标群体,其对“数字政府”的认知水平和使用能力决定了政策执行水平的最高上限。所以,要在供需两端共同发力来整治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偏差。首先,要激发地方政府在响应数字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健全“数字政府”业务服务流程,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质量的线上服务。面对当前我国多数政府负债运行的现实窘境,省级政府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中要适度增加对地方政府的资源配给,包括在财政、技术等要素方面的支持,从而提升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其次,要进行系统化的政策宣传以及平台应用培训,提高目标群体对政务服务小程序及政务服务网站的熟知程度与使用能力。将业务办理窗口工作人员从政策宣传的任务中解放出来,依托广大社区工作者对所辖范围内的使用群体进行政策普及和技能培训,使广大使用者在真正办理线上业务前初步具备独立使用软件程序的能力。最后,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建设“数字政府”,提升各类主体参与度。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推出线上服务平台,都要通过问卷和访谈等方式深入调查不同群体使用者在 “数字政府”使用中利益诉求,广泛吸收民意,从而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实现业务服务内容的精准化。

(四)环境消偏:聚焦基建开发,改造执行环境

在政策执行环境营造上,要注重“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识群众”的共同作用,优化政府、市场、群众的动态组合,确保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着力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政策执行的软硬件条件。第一,各地方政府要认真把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良好机遇,坚持政府在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的主导地位,持续加大新型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加快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营商环境,促进并引导各方力量对区域数字化建设的投资,夯实数字政府建设的配套硬件基础。第二,要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市场主体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数字政府建设相关应用技术开发领域聚集,以推动当地科技创新、激发不同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数字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与成熟的市场体系。第三,要着力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数字政府建设格局,加强“数字政府”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主体对“数字政府建设”建言献策,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数字政府发展和关注数字政府建设政策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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