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研究

2022-02-05 04:06吴志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108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协同

文/吴志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 330108)

内容提要:农村金融机构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供需失衡、产品单一、逐利趋势明显等问题,金融监管也存在着相应的职能缺失。为加速推进乡村振兴发展,需建立激励相容的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体系,从而激发各类金融机构活力,使各金融机构行为方式向乡村振兴这一总体目标趋近。金融机构间应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通过职能互补、创新协同、业务协同、信用协同等方式共同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推动实现共同富裕。金融监管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则应完善相应的法律以及配套政策措施。

我国已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正朝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奋进。乡村能否振兴,关系着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能否有效化解,也关系着我国能否高质量实现现代化。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主要目标任务之一。《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中指出,要切实抓住历史机遇,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好。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农村产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关键要使乡村产业实现现代化。当前我国农业产业落后,农业产业进入壁垒低、供给弹性大、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影响,农业仍然具有较强的弱质性[1],实现产业兴旺的任务较为繁重。但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并不必然弱质,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一些创新性、差异化的农业产品发展前景良好,因此农业产业现代化必须提高农业产业的“质”。

农业农村提质升级过程中,金融可以发挥独特杠杆作用,加速实现乡村振兴。随着乡村振兴发展的持续推进,土地制度和经营体制也在不断优化,出现了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农民生产、生活过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愈发明显且希望能有多样化金融服务。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与乡村振兴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利益共同体[2],金融是乡村振兴发展的基础支撑力量以及农村产业升级最具活力的要素来源,金融机构可以借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契机,深耕农村金融服务,提高服务农村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一、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存在的问题

金融一方面要与创新、人力等外部要素共同推动着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农村金融而言,还应理顺金融机构内部协同机制。当前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间在网点布局、产品服务、业务对象等方面雷同,而金融机构这种粗放型的业务扩张已无法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必须发展农村现代金融,增强金融机构间的协同效应,形成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农业现代化[3],从而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加快迈向共同富裕。

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产业提质是 “鸡与蛋”的关系,不能将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的原因简单地归咎于农村农业本身,还应从农村金融机构上寻找问题。当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程度明显不够,过度侧重短期收益,且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管与指导。

(一)供需失衡:金融机构信贷供给不足与农户金融需求扩大并存

随着乡村振兴发展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户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农村居民消费结构优化升级,同时农村经营性信贷与消费性信贷需求急速增长。商业性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和安全性考虑,往往对农户的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甚至要求多户联保、多人担保,以防止出现违约风险。然而我国农村地区信用体系仍不完善[4],加上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因此虽然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有所增加,但实际业务增长缓慢。银行间分工不明显,且都偏好基础设施类贷款、具有国有资本背景的农村企业贷款以及农村大户农业经营贷款,并在这几类贷款上形成了一定的竞争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小农户和普通农民的信贷需求。

金融机构对“小农”群体的忽视导致了农村金融排斥现象[5]。我国长期存在城乡两元经济结构,城市发展快于农村,使得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城市布局,将农村储蓄资金转移至城市获取相应收益[6]。与此同时,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则相对减少。在信贷方面,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受自然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影响极大,农业经营具有周期长、抵押物少、收益不确定性高等特点,因此农业贷款申请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和抵押物要求,银行贷款意愿低。大多数农业贷款申请难度较大且无法获得足额资金支持,从而影响农业的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在“小农”生产背景下,规模化经营受限,收入水平偏低,农户自身也认为无法从银行获得相应资金支持,因此主动将自身排斥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寻求其他非正规借贷渠道。再加上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仍然不完备,使得农村居民无法及时获取金融服务信息,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

造成金融信贷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农户金融需求的原因主要是征信问题[7],即农村居民信用水平不高。这一方面是由于农业的弱质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担保体系和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随着“三权分置”的推进以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政策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没有抵押物的问题,但这些抵押物仍然价值不高且变现困难,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地区的积极性不高。对农户信用评级也存在较大困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在评级时主观性较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加之无法有效监督资金的后续使用情况,这就导致即使已经评级,对农户资金投放仍然慎之又慎。

(二)产品单一:金融机构业务趋同与农村多样化金融需求并存

农村金融产品不多[8],驻农村银行网点主要满足农村的存款、汇款、金融咨询等传统金融需求,证券、租赁、期货、互联网金融产品几乎没有。部分银行虽然推出了一些特色贷款,如社保贷、油茶贷、毛竹贷等,但该类贷款名字有特色但内容无特色,仅仅是贷款对象上的区分,没有针对农业产业周期合理制定贷款期限,本质上与一般农业贷款无异,地方适配性较差。部分农村金融服务周期与农业生产周期明显不符,贷款利率普遍偏高。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农业保险严重缺位。农业经营风险较高,因此农业经营活动是最需要农业保险的。但也正是因为农业风险大、产品类别多,保险机构不愿为农产品制定相应的保险产品,且不愿意主动推广已经制定好的农业保险产品。即使是经营水稻、油茶、小龙虾等一些普遍的农产品,农户在向保险机构寻求保险支持时,也往往遭到拒绝。

(三)追逐利益: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与农业产业“底子薄”并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金融机构多样化的同时,合作金融逐渐弱化,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两大类型,也存在着少量的合作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农商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为主。其中,农商行涉农业务范围较广、涉农资金投放较大;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农发行为主,主要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合作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正逐步转制为农商行。农信社转制后,支农水平和经营效益有所提高,但其服务对象侧重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用户的融资需求对接不足[9]。市场化改革是金融机构改革的方向,但由此形成的商业化金融机构“离农化”特性明显[10],商业化的金融机构普遍追求短期利益,必然不会将过多精力投入到产业“底子薄”、盈利水平偏低的农村市场。虽然政府明确商业化后的金融机构应继续承担服务“三农”的职责,扩大支农信贷比例,但这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无法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虽然信用社和资金互助社仍具有合作金融性质,但依然跟随商业化发展趋势,呈现逐利倾向。

(四)监管缺位:金融监管机构指导不足与农村金融市场活跃度提升并存

金融监管机构会对各银行涉农业务进行统计,但对涉农业务没有具体指导要求,各银行需自行探索涉农业务模式,使得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水平难以提高。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尤其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规范引导,由于没有足够的农村金融业务运营经验,容易造成风险累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旦难以有效回笼资金,将导致资金链断裂。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金融行为具有潜在的隐蔽性,监管机构对其经营活动的边界也尚未明晰。

二、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体系应坚持激励相容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以国家银行为主体的单一农村金融体制[11],开始了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12],不断探寻适应农村生产形势变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经历了政府主导、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农村金融构建三个阶段[13]。政府主导阶段为1978-1994年,这一阶段以农业补贴论为指导,依靠政府力量推进金融机构调整和改革,形成了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两个金融机构,由于农民基本没有生产剩余,要发展农业,则农业贷款的融资利率必须比其他产业利率低。这种信贷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的发展,但与高昂的补贴成本相比,农业产业效果不明显。随后农村金融转向了1994-2003年的市场化改革阶段,这一阶段以农村金融市场论为主导,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政府性农村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中分离出来,成立了农村发展银行。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确定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此时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由于农业收益的不确定性及缩减商业银行县 (及县以下)网点机构的相关政策要求,大量商业银行开始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一家独大。2004年以后,各地对农村金融市场化政策进行修正回调,这一阶段以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为指导,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点,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完备前可以采取非市场化手段弥补市场失灵影响,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农村大量涌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成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农村金融改革助力乡村振兴发展进入新阶段。

农村金融机构几十年的改革历程主要是围绕银行系统进行的,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形成了以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政策性银行;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为主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以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为主的中小型商业性银行;以农信社、资金互助社为主的合作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基本上是以独立的主体参与农村市场活动,彼此间的协同联系较少,开展农村金融业务时往往是“单兵作战”,导致农村整体金融业务不成体系。

金融机构经营农村金融业务时,主要考虑风险和收益,但归根结底还是考虑收益问题。金融机构因收益考虑而“离农化”,那么也可以将收益作为金融机构间协同发展的联结桥梁,在农村形成金融机构“团体作战”态势。建立激励相容的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体系则是实现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激励相容理论认为,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不完全一致时,应当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个体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能够使集体利益最大化。学者们认为,激励相容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监管等制度安排[14]。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过程中,保持激励相容原则可以使金融机构发挥市场能动性的同时,实现乡村振兴这一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

金融机构协同发展是建立农村现代金融体系的需要,金融机构协同发展才能使金融资本渗透到农业生产经营的各领域各环节,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只有实现乡村振兴,立足于农村的金融机构才能得到长远发展,最终实现农村金融现代化与乡村振兴发展相互促进、良性发展。但对具体金融机构而言,除政策性银行等少数金融机构外,大部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第一目标均为自身经济效益,第二目标才是金融监管机构确立的乡村振兴等社会责任目标,因此在目标排序上,金融机构与金融发展总体目标是不一致的。从乡村振兴总目标来看,只有每个金融机构都深耕农村金融业务,探索出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自身发展路径,才能最终兼顾个体和总体的利益。从单个金融机构的目标来看,在盈利考核、资产安全等压力下,会选择避让农村业务,让其他金融机构去开拓收益低、风险高的农村市场,自身则去追寻收益高、风险小的非农业务,待农村生产水平、生活水平、产业效益提升后,再去经营农村市场。如果每个金融机构都采取个体“理性”的做法,那必然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将陷入“囚徒困境”,乡村振兴的目标难以实现。建立激励相容的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体系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金融机构活力,使各金融机构行为方式向乡村振兴这一总体目标趋近。

从激励相容原则的视角来看,金融机构协同发展至少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金融机构间要进行紧密的分工协作。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增多,除政策性银行业务相对固定以外,商业性银行业务总体上是趋同的。金融机构在深耕农村金融业务时,应尽量与其他银行进行分工合作,共同形成覆盖面广、产品多样的协同发展态势,精准匹配农户的金融需求。农村信贷风险偏高,因此需要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对农村散状分布的农户信用状况进行精准识别。如果每家金融机构都对每个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无疑成本巨大且会造成资源浪费,一家金融机构对农户授信后、多家金融机构互认授信信息则能显著降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本。

第二,金融机构要同时兼顾短期与长期收益。农村金融市场无论是规模和效益远比城镇金融市场低,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平衡好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的问题,共同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使农业资本和农民收入产生长期的累积增长效应。农村金融机构对剩余价值的追逐应与农业经济价值相匹配,在保证银行生存空间的同时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

第三,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使金融服务供需双方交易成本下降[15]。为建立激励相容的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体系,金融监管机构应为农村金融机构明方向、定目标,适时提供相应的指导,强化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同性。可以适当采取一些正向和反向激励措施,引导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秩序。金融监管机构应保持引导性的中立角色,缓解农村金融供求矛盾,但要避免由“政府干预”转向“政府买单”,造成过重的财政负担。

三、激励相容的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体系实现路径

为建立激励相容的农村金融机构协同发展体系,金融机构间应在金融产业创新、农村信用体系等方面加强协同,金融监管机构则需优化顶层设计,促使农村金融机构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意识。总之,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不能依靠各金融机构单打独斗,而应加强协作,打出一套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组合拳。

(一)职能互补:明确各类金融机构职责

涉农金融业务繁杂多样,因而需建立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主体,形成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发挥农村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只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参与到乡村振兴发展当中,才能促使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产业兴旺的良性循环。各类别金融机构间应有清晰的功能划分,防止业务功能过度重复。

首先,要明确政策性银行在乡村振兴发展中的职责定位。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涉农项目[16],加大对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发挥政策性银行在乡村振兴发展中的金融支柱作用,助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粮棉油收购收储业务,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提供收购贷款和流动资金。

其次,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三农”金融服务供给机制。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农村本地放贷,尽量不挪用至城市或其他地区。简化信贷服务流程,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支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当放宽新型经营主体的信用额度、期限和抵押物要求。商业银行对涉农部门可以单独考核并在资源、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继续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营体系,扩大县域资金投放力度,提高“支农支小”水平和质量,重点支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其他大型综合性银行应内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部门,不断优化涉农服务领域、完善农村网点布局,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为农村支柱产业、大型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性业务支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应继续理顺管理体制,深耕农村经济,提供全面的“三农”金融供给服务;鼓励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型银行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开发涉农产品,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可获得性;村镇银行要坚守“小额、分散”的理念,开发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主要为农户、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投放等金融服务。

再次,引导农民合作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应做多做强合作金融,使合作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合作金融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过度商业化问题,是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有效补充[17]。合作金融因为从设立之初就确立了自助、互助、非营利性、民主管理的合作原则,通过合作社的集体信用,以合作社的方式向信用社或商业银行担保,使个体农户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信贷资金。由合作社对社员的信贷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也减轻了信用社或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要使农民成为合作金融的直接参与者,要在合作社内部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多元主体治理机制。我国信用社之所以未能真正成为合作金融,就是因为农民并没有真正参与合作金融,没有实现合作金融运营的独立性。同时要防范合作金融商业化。合作金融的组织者是资金相对欠缺的农户,使得合作金融不得不借助商业银行等外部力量壮大合作金融,但应正确处理好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商业银行不应介入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影响合作金融机构的独立性,从而确保合作金融实现非商业化运营。

最后,强化其他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作用。农村金融体系应是一个包括各类金融主体的金融体系,不仅要有银行类金融机构,而且要有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加入,形成协同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比如,证券公司应对拟上市农村大型龙头企业进行规范化培训、辅导和监督,帮助涉农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协助其直接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在乡镇设立保险服务点,因地制宜开发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提高保险地区和被保险产品覆盖率。

(二)创新协同:提升金融机构创新水平

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出现在需求端,即农业弱质性,但问题的解决应靠供给端,也就是靠金融服务提供者。

首先,金融机构应增强自身业务创新力度,改变依靠单一产品粗放型扩张获取利润的方式,实行更精细化的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在开拓农村市场时,理应把握农村产业风险与收益特点,成为在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方面的“行家里手”,更好地服务“三农”。可以针对农业产品分散化、金融需求季节性强、周期长的特点,开发出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除传统银行类金融机构外,保险公司在农业生产中的角色至关重要,保险公司应当投入更多精力到农业保险的产品开发中,开发特色农产品保险并完善保险服务条款,根据农业产品、经营主体、资源禀赋、种植技术、市场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额,优化赔付流程。

其次,创新农村抵(质)押融资模式。金融机构在农业类贷款中,一是可以将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产权,如:承包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纳入可抵押物范畴,用于抵押融资;二是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等农业生产物资和农畜产品抵押物价值,根据评估价值核准贷款额;三是可以推广产业链、农产品仓单、农业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

最后,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分担创新机制,建立由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为主体,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信誉担保的风险共担机制,按照贷款种类约定损失分摊比例,降低单一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对于重大涉农项目,可采取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模式,在约定的贷款比例内承担资金损失风险。

(三)业务协同:提供全方位的产品服务

银行、证券、保险等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业务协同,可以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核心进行业务合作。加强银行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协同,将农业贷款产品证券化,通过打包出售、证券剥离与合成的方式,解决农业贷款分散化和时限性问题,及时回笼资金。保险公司可以对银行业务进行保险,比如银行与保险机构共同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核,银行提供信贷服务的同时,保险机构为农业信贷进行保险,当农业信贷出现坏账时,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另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农村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和农户需要大型机械设备时,可通过融资租赁满足生产需要。

构建农村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整合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工具,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定位提供不同周期的绿色信贷产品,证券类金融机构可以鼓励中大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保险公司可对绿色产品进行特别定价,各金融机构共同推进生态农业、智慧农业、低碳农业的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重点支持农村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环境型产业,针对绿色农业产业,可以在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各流程提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

协作推广金融知识。金融机构可以联合选派业务骨干进村宣讲金融业务知识,为有金融需求的农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方案,在拓展业务的同时详细讲解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点。共同探索培养跨金融机构业务宣讲“多肩挑”人员,比如在开展银行类业务时,也可同时向农户介绍农业保险产品,提高农业保险产品的知晓度。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化技术,协同开发低成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农村普惠金融服务。

(四)信用协同:共建农村金融信用体系

农村信用体系协同建设的重点是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供求信息不对称和缺少抵押物的问题,即找到为农户增信的方式。虽然农户普遍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抵押物甚至无抵押物,但其融资需求仍然存在,而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有放贷意愿,但由于与农户信息不对称而不敢贷。由此可见,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农村金融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农户信用体系建立起来了,农村金融的其他问题便能迎刃而解。

首先,银行与合作金融组织信用协同,通过共同担保机制为农户增信,是解决银行与农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式之一。建立健全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各信贷机构通过金融合作社间接发放贷款,当农户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还款时,可以从风险准备金中提取资金赔付给信贷机构,合作社负责后续债务追偿责任。合作金融组织形成的社员互助担保模式弥补了单一农户信用不足的问题。

其次,可以采取银行间协作共同授信的方式,避免各家银行独自授信带来的资源浪费。建立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各家银行应共同建立涉农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进行共同授信。涉农信用信息在保障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间共享共用,在对农户信用信息精准“画像”的基础上,各银行竞争比拼金融服务水平以及信贷工具的灵活性,形成良性竞争态势。在服务水平上,银行应提高贷款服务便利性,根据农户贷款需求、历史贷款履约状况等设置多项可选择的信贷标准化套餐。在信贷工具上,综合评估收益与风险,提供不同利率、额度、期限产品并可约定不同还款方式。

再次,应发展信用担保组织。目前有些地区已经实行了由政府财政担保的惠农金融服务,比如江西实行的“惠农信贷通”,通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帮助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村信用社获取信贷资金。政府在农村金融担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为政府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应促进农村担保市场发展,创建农村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提供多层次的担保服务,政府财政直接担保模式则可以有的放矢,只承担补充担保职责。另外,要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功能。银行与保险机构应加强合作,在保险机构对农户的农业生产与收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通过保单质押等方式,为农户贷款增信。

最后,应培育并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商业金融机构共同深入乡村进行信用知识宣讲,提高村民守信意识。与政府部门联合举行“信用乡镇”评选活动,发挥守信典型示范作用,对获评“信用乡镇”的乡村农户可以适当给予信贷利率优惠。

(五)顶层设计:完善金融机构配套政策

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根据乡村振兴发展需要以及农村农户性质、产业经营特点、风险水平等特殊条件,制定有别于其他区域和业务的差异化法律条款,从顶层设计上为农村金融业务保驾护航。引导和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适度放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限制失信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业务规模和类别。调整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的相关条款,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的权责关系以及抵押物转让群体范围。提高金融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和金融监管水平,向农村金融活动主体及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维护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执法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农村金融机构、农户、担保人等多方利益诉求,严惩恶意违约行为。

银保监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弹性监管举措,对涉农贷款不良率可以有一定的包容度,农村金融机构因支持乡村振兴发展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认定没有任何收回或减少可能性的情况下,及时予以贷款核销。人民银行要提高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的灵活度,在农村地区实行差异化的货币政策,如定向降准等,引导金融机构拓展农村业务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本地特色金融业务,对农村业务考核达到一定等次的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相应奖励和配套政策扶持。明确非正规金融经营边界和借贷双方权责关系,引导非正规金融规范化、合法化发展。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评选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样板金融机构和样板业务,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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