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政策沿革、制度支持与运行机制

2022-07-04 02:38王玉珍白少如吕晓盈郇昌店
体育教育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校际美国大学机构

王玉珍,白少如,吕晓盈,郇昌店

(1.河南大学 体育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2.江苏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1 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政策沿革

19世纪中叶以来,美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变革为高等教育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人们依然秉持维多利亚时代的女性观,即理想的女性应是温柔体贴、弱不禁风的,女性只能承担贤妻良母的社会角色。这种对女性的社会认知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导致美国女性在选举、教育、就业等领域无法拥有和男性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加之剧烈运动被认为可能危及女性的生育能力,女性在体育参与权利和机会方面也处于被排斥的劣势地位[1]。在此期间,社会思潮、女权运动、党派政治、民众需求等因素极大地影响着美国教育公平政策。在民权运动助力下,60年代美国妇女运动积极为女性争取教育、就业等权利,在其推动下,1966-1967年,全美大学生体育协会(NCAA)对其会员机构进行男女学生参加校际体育运动调查;呼吁为女性提供更多校际体育运动机会的校际妇女体育协会(AIAW)也应运而生[2]。1970年,国会之前通过的一系列援助高等教育的法律即将到期,需重新修订法律,为此,国会针对高等教育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召开系列听证会,来自全国妇女权利组织的领导人、教育工作者、政府官员、研究人员等就学生入学、财政资助的公平性、教师和行政人员的招募和晋升机会的公平性等相关歧视问题进行了讨论。如何通过政治干预和以权利为基础的立法解决教育中的性别歧视逐渐受到关注。

1.1 立法初创:1972年颁布《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

20世纪70年代,对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当属《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以下简称《第九条》)。1972年6月23日,尼克松总统签署《第九条》,其内容仅有37个英文单词,规定“在美国,任何人都不得因性别原因被排除在由联邦资助的教育项目及活动之外,亦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这些项目和活动中被剥夺待遇或受到歧视。”[3]《第九条》被视为美国1964年《民权法》的延续,是1970年代美国女权组织积极游说政府取得的关键性成果,导致该法案出台的是一次代表美国高等教育界全体女性的集体起诉,她们指控女性在入学、财政资助、招聘、晋升和薪金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待遇[4]。当时有统计显示,美国的教育体制对男性有所偏袒,表现在男女招生比例、奖学金分配、教职工性别比例、职位晋升和薪酬等多个方面。由此可见,1972年通过的《第九条》是对当时教育现状的回应,旨在保护女性免受根深蒂固的教育歧视,对校际体育并未实施规制。随着法案的深入推行、女权运动发展以及立法制度的完善,《第九条》逐渐成为女性在大学体育运动中主张机会平等的依据。

1.2 立法调适:1975年出台《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实施条例》

虽然《第九条》于1972年已经成为合法条文,但是教育机构如何满足法案合规性要求并无章可循,不合规将会承受何种后果尚未可知。在此背景下,法案的实施细则被提到议事日程,国会授权卫生、教育与福利部(DHEW)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负责监督《第九条》的实施。

1974年6月,卫生、教育与福利部发布提议条例并宣布4个月的公众评论期,结果收到史无前例的9 700条修订《第九条》的评论,其中,超过90%的评论涉及《第九条》与体育运动的关系,体育运动中的性别平等成为当时的焦点问题,有研究指出,《第九条》对体育的适用性成为最具争议的性别平等话题[5]。

1975年6月4日,根据《第九条》禁止在联邦资助的教育项目中实施性别歧视的45章第86部分(45 CFR Part 86),以及第九条执行机构(DHEW)的政策阐述,福特总统签署《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提交国会审查。由于国会未在《普通教育规定法》允许的45天内否决该条例,因此该条例于1975年7月21日正式生效。在总统批准该条例后的四十五天内,就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教育机构如何进行自我评估两大焦点问题征求公众评论。作为对民众关注问题的回应,1975年9月,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下设的民权办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简称OCR)发布备忘录,进一步为教育机构如何确保体育活动和奖学金项目的性别平等提供指导。1975年修订的《实施条例》有两项主要的实质性规定:第一,对接受联邦资助的教育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1)为男女学生提供平等的体育项目参与机会;(2)在提供体育奖学金方面确保性别公平;(3)在1978年7月21日之前评估和纠正机构现行性别平等政策和做法。第二,教育机构在以下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和纠偏:(1)三年内实现机构政策和操作完全符合本次修订法规要求;(2)是否基于男女学生兴趣开展体育活动;(3)制定一项兼顾男女学生运动兴趣和能力的计划。本次修订的条例还指出,教育机构可以采用10项具体指标评估是否为本校男女学生提供了参与体育活动的平等机会:提供的体育项目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竞赛水平,如大学、俱乐部等);进行体育训练的设备和用品;比赛安排和训练时间;差旅费和每日津贴;接受体育训练和学术辅导机会的性质和范围;教练、助理教练的分配及其报酬;更衣室、训练室和竞赛设施;医疗、培训设施和服务;住房和餐饮设施及服务;被媒体公开报道的程度[6]。

由上可知,《实施条例》不仅继续执行《第九条》关于禁止联邦资助教育计划中性别歧视规定的拟议条例,还专门就校际体育活动设定规制要求,这不仅为教育机构进行自我评估指明了方向,也为随后颁布的《校际体育政策解释》奠定了基础。

1.3 立法拓展:1979年颁布《校际体育政策解释》

《第九条》《实施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极大推动了大学女性体育参与。1971-1976年期间,全美高等教育机构校际运动中,女性的参与人数从31 852人增加到64 375人,增长了102%。不过,在大多数高校,男性运动员获得的财政援助依然远远多于女性运动员,学校为女性运动员提供的运动设施及资源、服务及福利依然捉襟见肘。数据显示,1978年,在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NCAA)和校际女子体育协会(AIAW)成员机构中,平均每年的奖学金预算为3.9万美元,男性运动员获得32 000美元,占78%,女性运动员获得7 000美元,仅占22%;而且,男女运动员的招募经费也有差异[7]。国会的调查证词表明,男女大学生在接受体育培训的机会和相关福利方面差距悬殊,如运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获得体育设施的机会、训练时间、接受媒体宣传机会、运动医疗以及住房和餐饮设施等。

截至1978年7月底,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共接获近100宗投诉,指称50多所高等教育机构在校际体育项目方面存在性别歧视,为此,1978年12月11日,卫生、教育及福利部公布了一份拟议政策草案供公众评论(即《政策解释建议稿》),旨在就《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的内容提供相关指导,随后收到700多条评论和建议,与此同时,高等教育委员会的代表在1979年6月和7月访问了8所大学,以了解拟议政策的可行性。1979年12月11日,OCR发布《校际体育政策解释》(以下简称《政策解释》),就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尤其校际体育项目作出明确要求[8]。《政策解释》既是1975年《实施条例》的延伸,也涉及许多《第九条》合规性的问题,不仅为体育领域出现的性别歧视投诉提供了指导框架,也为高等教育机构在遵循《第九条》的基础上,开展校际体育项目提供了具体指导。《政策解释》涵盖体育资助(奖学金)、男女学生的运动兴趣和能力、体育福利及机会均等三类项评判要点,并分别从内容概述、政策要求、政策应用、合规性要求、相关概念、实施方式(包括合规审查和投诉两种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教育机构可以通过上述任何一项评判要点证明其满足了《第九条》要求。[7]多年来,这三项评判方法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但它的有效性得到了法院、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及民权办公室的支持。

《政策解释》不仅以法令条文的形式明确了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机会平等”的校际体育的具体内容以及评判标准,还为高等教育机构如何满足《政策解释》合规性要求提供了详细指导,尤其对高等教育机构制定和实施平等的校际体育项目提供了帮助。该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得到法院的高度尊重。由于《政策解释》详细阐述了校际体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施条例》要求相一致,因此,《政策解释》成为衡量高等院校开展的体育项目实现《实施条例》所载目标的标准,也促使美国高校对竞技体育性别公平的含义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第九条》作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法,要求男女机会平等,不仅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1997年,美国教育部颁布《第九条:25年来取得的成就》(Title IX: 25 Years of Progress),阐述了《第九条》在推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改变了人们的性别观念认知、降低了辍学率(1980-1990年,美国生育率上升2.5%,但同期辍学率下降了30%)、增加了女性体育运动参与、提高了女性获得体育奖学金比率。在体育项目参与方面,越来越多女子参与传统上被禁止参加的运动,如长曲棍球、摔跤、足球、橄榄球和冰球等项目。在体育奖学金方面,1973年,仅有15名迈阿密大学女生获得体育奖学金,1997年,该校女生获得体育奖学金比例已占男女运动奖学金的三分之一;1996年,美国女子足球队、垒球队、篮球队、游泳队和田径队在奥运赛场上大放光芒,斩金夺冠[8]。此外,美国女子曲棍球队在1998年日本长野冬奥会上的金牌表现,也让众多女性转变了对体育运动的认知。

2 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制度支持

2.1 政府立法为大学体育性别平等提供了法源依据

美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政府不断运用制度对人权进行保障,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赋予公民平等的体育权利(见表1)。《联邦宪法》是推动大学体育性别公平的基础性制度,《民权法》规定“在企业、学校等不得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等进行歧视”。此后,大学体育性别公平的相关法律条例、规章制度均以此为制定基础,对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开展进行制度引导,并逐渐构筑起全美大学体育性别公平的制度框架。如对大学体育性别公平产生深远影响的《第九条》,此后颁布的《实施条例》《校际体育政策解释》,都是强调消除校际体育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运动员合法权利的法规文件。20世纪80年代,随着性别平等诉讼案件的增多,人们对《第九条》的适用范围争议颇多,《民权复原法案》对《第九条》要求的接受联邦资助的规制范围标准作出了统一,该法案为其他各级法院裁定竞技体育领域性别平等诉讼案提供了制度依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第九条》持反对意见的体育部门、社会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不同方式试图降低《第九条》对所在机构性别公平的影响,为此,教育部民权办公室分别于1996年、2003年、2005年、2010年、2015对校际体育政策的规制范围、规制内容、审查标准作出澄清,尤其是《校际体育政策澄清:三项审查标准——第三项》提出了男女学生运动兴趣和能力的具体评估指标。此外,针对学生运动员奖学金方面可能存在的性别歧视,国会于1994年通过《体育公平披露法》(EADA),要求所有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高等教育机构向OCR提供男女学生接受体育奖学金及参与体育项目的数据和信息。1998年《运动员奖学金指南》提出了男女学生运动员奖学金实施性别公平的具体实施要求,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迈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另外,为有效实现大学体育性别公平目标,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相关立法在教育领域的实施,推动竞技体育性别平等法案的执行。1979年之前,卫生、教育与福利部下设的民权办公室仅仅承担《第九条》的编写任务,其执行、实施监督及《实施条例》拟定均由卫生教育与福利部统辖,后来随着教育部的重组,民权办公室成为《第九条》及相关条例、政策解释、澄清文件的具体负责机构,在对部分高等院校进行随机调查以及广泛收集民众评论的基础上,颁布实施指南,对受援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为教育机构提供满足竞技体育性别平等的指导意见,阐释评估高等教育机构在体育领域中满足性别公平的三项审查标准,就学生运动兴趣和能力的评估频率、评估参与度的程序、调查内容及频率、比赛预期、技术援助等方面作出详细说明;为教育机构提供满足校际体育性别公平合规方式的实际示例;提供诸如现场咨询、会议培训、文本资料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和信息服务。例如,1994年,民权办公室通过对爱荷华州立大学调查发现,该校在招聘预算、赛前住宿、更衣室和旅行津贴方面违反了第九条规定,且该校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为此,OCR要求该校在1998年之前必须达到《第九条》的相关要求。自2009年以来,教育部民权办公室对体育项目中出现的违反《第九条》的行为发起了17项主动调查,并获得了100多项强有力的解决协议,并对相关教育机构发布男女学生平等参与校际体育的政策指导[9]。民权办公室在确保高等教育机构遵守《第九条》规制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大学女运动员参与校际体育,控制和约束受援教育机构避免违规行为发生,协调教育机构遵守校际体育政策,不断提高大学女性竞技体育参与率及福利水平,有效缓解了教育机构与学生运动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了大学女性运动员权益的最大化。

表1 美国政府颁布的政策中涉及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相关内容

2.2 法院判例促进了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规范发展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教育对法院判例的倚重较大。法院可以通过判例形成具有约束力普遍适用的规则[10]。在审理有关《第九条》的性别歧视诉讼案件中,法院作为具体裁定主体,逐渐完善了部分在《第九条》中未加明示的准则,联邦最高法院的教育司法判例往往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以后该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20世纪80年代,越来越多的大学校际体育界女性通过法庭维护自身的应得权益,法院的判例对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发展的趋向产生了重大影响。

大学体育性别歧视诉讼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第九条》适用范围的案件,最典型的莫过于1984年的格罗夫城市学院诉贝尔案(Grove City College v Bell)。该起诉讼案以“特定的项目”还是“整个受援机构”应遵守《第九条》规制范围为争论焦点。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学校中只有接受联邦直接资助的项目才受《第九条》的约束(以科学实验室为例,如用校友提供的资金建立的,可将女性拒之门外)。由于体育项目并非直接获得联邦资助,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上废除了《第九条》对体育运动项目的适用性和管辖权,该法案裁决后,许多大学或者立即取消对女性运动员的奖学金资助,或者直接终止女子运动队。此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87年《民权复原法案》的颁布,法案重新明确了《第九条》的适用范围,认为只要机构接受联邦资助,其体育项目也必须在《第九条》的规制范围内。20世纪90年代初,《第九条》的适用范围再次扩大,1991年,泰勒诉霍华德案的判决中,明确大学应该为男女体育教练提供同工同酬待遇,该案件打破了人们认为性别平等的规定仅适用于女学生运动员的固有观念,人们对《第九条》涉及的人群类别有了新的认识。在泰勒案件的影响下,许多高校(如南加州大学、圣何塞州立大学、佐治亚州立大学、芝加哥洛尤大学和明尼苏达大学)的女性教练开始对任职单位提起诉讼,以求得到平等待遇。

第二种为校际体育三项审查标准的案件。布朗大学诉讼案是校际体育政策三项审查标准在体育领域贯彻执行标准的典范。1991年,布朗大学女子体操队和排球队的队员因为球队被降级对学校提起集体诉讼,指控该校在男女学生参加校际体育活动机会和拥有发展体育运动项目资源方面存在性别歧视。法院通过对该校男女学生参与体育项目的调查,将校际体育政策三项审查标准作为机构满足《第九条》合规性的评判准绳,最终裁定布朗大学未满足“为男女学生提供校际体育参与机会,参与人数与他们各自的入学人数基本相称”第一项审查要求,也未能“充分和有效地满足男女学生的运动兴趣和能力”的第二项审查标准。最高法院的裁定为基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标准,此后,其他法院也效仿最高法院的作法,采用三项审查标准以阻止高等教育机构取消女队,并要求学校增加新的女子运动项目,三类审查标准成为法院裁定性别歧视案件的法宝。

第三种涉及大学体育性别歧视诉讼的案件与金钱赔偿有关。1992年,最高法院在富兰克林诉格温内特县公立学校(Franklin vGwinnett County Public School)案的判决中,明确可以根据《第九条》获得现金损害赔偿,这是第一个最高法院裁定的大学体育性别歧视领域金钱损害赔偿的案件,该案件大大激发了运动员和律师根据《第九条》提起性别歧视诉讼的动力,不再仅仅依赖于民权办公室或担心高额的诉讼费用。由于法院可以采用现金赔偿方式裁定性别歧视案件,这导致许多学校比以前更认真对待第九条。

总之,随着体育领域中各类性别歧视案件的发生,法院对大学体育中女性应得的权利和教育机构应承担的责任逐渐进行细化,裁定标准也更加清晰和明确,尽管法院能在多大程度上彻底解决体育领域性别歧视纠纷尚不得知,但从以往的相关诉讼案件可知,联邦法院在解决性别歧视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全美具有影响力的体育领域性别歧视诉讼案正在成为女性对校际体育政策产生冲击的强有力策略来源。联邦法院的判例与《第九条》的法律条文一起,构筑了美国大学女性平等参与竞技体育项目的坚实堡垒。

3 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运行机制

纵观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发展历程,其健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不仅在微观上影响着女性体育参与行为,在宏观上也对国家的教育制度产生作用。在制度保护下,美国女性争取平等体育权利的努力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由行政计划、指导服务、监督协调和评价反馈组成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良性循环运行机制(见图1)。

图1 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运行机制

3.1 行政-计划式运行机制

行政-计划式运行机制是指政府部门以行政计划的手段,从顶层设计、立法颁布、执法监督等各个层面对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实施政府职能的一种方式。美国联邦政府对大学体育没有直接管辖权利,教育部、司法部等行政部门主要通过立法引导和资金支持的形式,以计划、行政的手段,发挥组织构建、法规颁布、规章实施、政策监督等职能,出台影响大学女性平等参与竞技体育的政策文件,对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实行宏观调控。以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为标志,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女性体育权益的法规文件,并辅以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政策解释条文,在教育立法上,《高等教育法》(1965年)、《妇女教育平等法》(1974年)均赋予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其他如《民权法》(1964年)、《康复法》第504节(1973年)、《年龄歧视法》(1975年)《民权复原法案》(1987年)等规定接受联邦援助的机构必须遵守反歧视法的规定,其中《民权复原法案》规定,反歧视法律不仅仅适用于接受联邦资助的特定项目,也适用于特定项目所在的整个机构;1991年《民权法》修订版改变了1964《民权法》第七条的内容,允许私人机构雇佣歧视时产生的法律诉讼,由败诉方支付特定类型的赔偿金。借助各类立法引导,政府从顶层设计上统筹规划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制度,引领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规范化发展,不定期回应社会对校际体育性别平等政策的质疑和困惑,为女性冲破旧的性别观念束缚,扩展新的权利意识提供了契机。

此外,美国联邦、州政府不断加大对高等教育机构及高校、大学生贷款和奖学金的投入力度,以此加强对州和地方学区的调控。1975-1976年度联邦政府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为 64.77 亿美元,1983-1984 年度投入 104.06 亿美元,同期,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分别为122.60亿美元和247.06亿美元[11]。根据两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比重的不同,也可窥见州政府实为各地教育的领导者,联邦政府仅起辅助作用。尽管联邦政府对各地教育运作非直接管制,由于联邦法案的通过,其对各地的教育影响力依旧是不可估量的。1997年,旨在为更多的大学生提供联邦贷款计划的《高等教育机会法案》通过,该法案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资助贷款及所得税宽减措施,包括设立1 500美元抵税奖学金,10 000美元学费课税宽减额、提高奖学金名额以及削减贷款手续费与利率[12]。

借助政府行政立法引导,辅以两级政府财政支持,联邦政府、州政府对教育机构权益施加影响,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大学体育中女性体育权利的实现。美国政府从国家计划层面,通过立法引导有效地保障了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政府财政支持则争取了对受援机构满足性别平等要求的话语权和管辖权,促使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发展更有目标性、方向性和计划性。

3.2 指导-服务式运行机制

“指导-服务”式的运行机制指以指导、服务的方式协调联邦政府、教育机构、学生个体或体育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旨在为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制度的顺利执行提供导向性服务。民权办公室(OCR)是专门负责《民权法》《第九条》等法规条例在体育领域内实施的部门,主要通过编制政策、颁布条例、阐释条文、收集公众评论、调查机构合规性、接受申诉等手段保证体育机会公平。纵观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制度的演变历程,OCR成为联邦政府及受援教育机构的枢纽部门,通过颁布《实施条例》《政策解释》及《校际体育政策澄清》等文件,承担起政府性别平等法案的适用范围和规制内容的解释、指导、评估职责,为体育领域内性别歧视诉讼案件的裁定标准以及高等教育机构有方向、有目标开展校际体育项目提供政策参考和技术参照。总体来看,与《实施条例》是对所有受援教育机构应遵循《第九条》法案要求的简单描述相比,《政策解释》聚焦于接受联邦资助的机构就一系列需要接受审查的校际体育项目如何满足合规性要求所做的详细说明,它也是有史以来对美国校际体育计划实施得最详细、最具体的一套要求,对高等教育机构符合《第九条》合规性要求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指导、敦促教育机构满足校际体育政策第三项审查标准(即是否充分有效地满足了男女学生的运动兴趣和能力),美国教育部于2005年编制了《第九条背景下调查学生兴趣的用户指南》(User’s Guide to Developing Student Interest Surveys Under Title IX,简称用户指南),就目标群体、样本选取、调查周期、统计方法、技术细节等做了详尽阐述,为高等教育机构满足性别平等法案合规性要求提供了技术性及方向性路径指引。1979年之前,美国多数教育机构既未设置专门的反歧视组织部门,也无配套的工作人员和详细的性别平等计划,因此,只要受援机构满足三项审查标准的一项即被认为满足《第九条》合规性要求,这不仅为高等教育机构遵守《第九条》要求提供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也为政府立法的规范实施及落地质量提供了可行性。此外,高等法院通过诉讼案例构建的性别平等裁定标准不仅巩固了《第九条》的审查要求,成为教育机构遵守体育领域性别平等法案的基石,也为其他各级法院判定相关诉讼案提供了导向。

在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制度运行中,司法部、教育部及其执行部门民权办公室为联邦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充当枢纽平台,协调政府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在重视法律条文的基础保障效力同时,为性别平等制度实施搭建了良好的桥梁,对政府政策适时作出解释条例,对其评估标准进行细化,并给予教育机构一定的弹性选择和进步空间,教育机构在条例阐释、标准细则的指引下,迅速作出反应,尽量避免因不了解政策或标准而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进一步增加了性别平等制度落地的概率。

3.3 监督-协调式运行机制

监督-协调式运行机制是指以监督协调的方式规范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可持续发展,该机制进一步深化人们对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理念的认知,为大学拓展女性竞技体育项目、培养体育兴趣、提高体育福利奠定基础。联邦教育部(1979年之前为卫生、教育与福利部)、社会组织等都在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发展方面起到了监督协调作用。《第九条》颁布之初,卫生、教育与福利部被国会授权负责监督法案实施,后来OCR成为专门负责竞技体育性别平等政策实施的行政部门,21世纪以来,民权办公室加大监管力度,于2004年对四个不同规模的学区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发现四个学区都未满足要求,随后发出“致亲爱的同事函”,要求所有学区必须指定1名《第九条》法案专职人员作为协调员,并制定本学区性别诉讼程序,以处理性别歧视投诉。根据OCR的财政年度报告,2005年,OCR发起了39次、解决了24次机构是否遵守《第九条》合规性的审查任务。

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既离不开行政监督也离不开反歧视平权机构的协调支持。在司法范围之外设立专门的反歧视平权机构,为歧视受害者提供行政性法律救济措施,防止与杜绝具有普遍性的违法歧视行为是美国一贯的做法。反歧视平权机构虽然对被投诉者无行政处罚权或责令其停止歧视行为的权利,但通过调查、调解及诉讼影响反歧视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对反歧视法律和政策起到了协调其合规性的作用。

“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是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The U.S.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简称 EEOC)的宗旨,EEOC在确保联邦部门及相关机构遵守平等就业机会条例基础上,履行平等就业机会条例实施的监督、评估、协调职责,并向联邦机构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申诉裁决的技术援助,也为司法部门提供参考和帮助。1997年,EEOC发布《规范教育机构体育教练员工资性别歧视的实施指南》,指出NCAA男女教练员的工资存在性别歧视,根据联邦《同酬法》和《民权法案》第七条,不同性别的人在从事同一项工作时,应当享受同等待遇,该指南要求所有教育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做到同工同酬[13]。2002年,美国教育部成立体育机会平等委员会,就《第九条》颁布30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并针对《第九条》所述三项审查标准的适用性提出建议和意见,该机构于 2003 年发布《向所有人开放:30年第九条实施回顾》(Open to All: Title IX at Thirty)报告,充分肯定了《第九条》在推动体育公平权利中所起的作用,并提出23条未来实施第九条的建议,为协调高等教育机构遵守性别平等政策提供了参考[14]。

由此可见,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机构及社会组织的积极推动,不同的社会机构加入维护女性体育权利的阵营中,通过监督政府颁发的性别平等政策的实施效果,协调诉讼主体与教育机构的关系,敦促高等教育机构满足校际体育政策要求,尤其是对校际体育政策三项审查标准的解读,在整合多方资源的基础上,既加快了大学体育性别平等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了女性积极参与大学校际体育的兴趣,又保障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权益,促使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公平在共商、共建、共议的制度体系下运行,最终构筑了大学体育性别公平发展的良性循环体系。

3.4 评价-反馈式运行机制

评价-反馈式运行机制是指利用评价反馈的手段完善大学体育性别平等的供应链,规范女性体育权利平等法案向纵深推进的一种方式。在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平等推进中,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联邦政府部门依照校际体育政策三项审查标准要求进行合规性自评或他评,针对评价结果,政府部门或发布备忘录或颁布相关文件回应评价结果,教育机构则以调查数据呈现评价结果作为反馈内容。

在推动《第九条》顺利实施并确保教育机构合规方面,民权办公室拟定的三项审查标准是高等教育机构开展校际体育项目是否满足联邦法案的自评标准,在此标准框架下,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必须满足其中一条才被视为合规,OCR的评价标准使得教育机构明确了满足性别平等法案要求的具体内容,最高法院对《第九条》适用范围的广义解释以及相关诉讼案的判罚要求,尤其现金赔偿的判罚结果使得教育机构更加认真对待性别平等法案,也对未满足法案合规性要求面临的可能判罚结果有了深入认识。同时,OCR还积极参与实地调查,广泛收集民众意见以确保女生平等地参与体育活动。如从2010年起,民权办公室对体育项目中存在的17项系统性违规行为展开主动调查,获得了100多项强有力的解决协议,为此,奥巴马政府颁布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要求学校必须采取措施为男女学生提供更公平的体育机会,事实证明,1972年,女生仅占大学校队运动员的15%,2011年,大学校队女学生运动员比例达到43%;1972-2015年间,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校队女运动员人数增加了7倍[7]。

在自评方面,1975年《实施条例》规定受援教育机构必须在三个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和纠偏。NCAA性别平等工作组是旨在评估其成员机构是否满足校际体育政策审查标准的专家小组,为各个成员机构是否满足校际体育活动性别平等进行评价,针对存在问题提供具体策略和建议。从1996年6月开始,性别平等小组设计的调查表被陆续分发给NCAA成员机构,共有742所(占当时成员机构的82.3%)学校作出了回应。

此外,国会发布《体育公平披露法》(Equity in Athletics Disclosure Act,简称EADA)要求接受联邦学生资助计划,并具有校际体育项目的高等教育机构,就体育参与、人员配备和男女球队的收支情况向教育部提交年度报告。高等教育机构以此作为向政府部门反馈其落实校际体育项目性别平等法案的方式,借助数据对上千所大学数据的分析,政府部门更清晰了性别平等法案的执行情况,也为后续开展相关活动或制定实施细则奠定了基础。

4 结语

美国大学体育性别公平制度历经初创、调适、拓展三个阶段,在近五十年的时间里,性别公平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改变了美国大学女性体育参与状况,使女性从被动体育接受者逐渐成为主动的体育实践者,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女性体育参与作为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进而建构起由国家立法引导和法院判例裁定构成的制度支持体系;在实践运作中,形成了行政计划式、指导服务式、监督协调式和评价反馈式四种运行机制,虽然这一性别公平制度体系愈加完整,条例更加细化,条款更加完善,运行更加有效,但这并不表示美国现实社会中已经消除了大学体育性别歧视,保障大学女性体育权利平等的立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问题。美国大学校际体育仍然存在不平等现象,346所NCAA第一级别高校中,女生入学人数占比53%,而参加校际体育赛事的女生运动员仅占41%;与男生运动员相比,女生仅获得43%的体育奖学金,36%的体育经费[9],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美国体育立法制度的实际效用。美国各级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在大学体育性别平等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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