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改革与创新发展研究

2022-06-27 10:26
商业经济 2022年4期
关键词:金融

赵 微

(晋中信息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 030800)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真正实现飞速发展是在2013年以后。经过长期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模式,深刻改变着传统金融服务与交易方式。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活力,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但是在信息技术、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出现了改革与淘汰。

一、互联网金融的提出

2012年4月7日谢平在“中国金融四十人年会”上最先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金融造成巨大影响,在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及资源配置效率方面,是传统金融模式无法取代的。如今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并且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创新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展现出无限潜力。笔者认为凡是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模式,都可以纳入到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为了更好地理解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就要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本质区别。前者的落脚点是金融业务,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与创新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其包括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众多模式,是互联网与金融融合以后形成的全新的领域。后者的落脚点在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是传统金融业务在网络领域的拓展,依然以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模式为基础。

二、金融模式对比

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模式的全新的金融模式,是人类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领域的重要贡献,三种模式在资金融通方面的关系如图:

金融模式对比图

(一)直接金融模式

直接金融是指资金供给方与资金需求方通过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或所有权关系,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模式。常用的金融工具如股票与债券,这些金融工具对应的资金往往使用期限较长,有利于资金需求者长期占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是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依赖于完善的金融市场,并且资金在期限、数量与利率等方面的匹配存在困难。

(二)间接金融模式

间接金融是指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完成资金借贷,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模式。商业银行通过与资金供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筹集资金,通过与资金需求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来满足后者对资金的需求,在双重债权债务关系中实现利润。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较好,在充当间接金融模式的金融中介时垄断了大量的信贷业务。但是对于资金需求而言,间接金融模式融资成本更高,尤其中小企业与个人的资金需求很难通过该模式得到满足。并且在该模式中,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没有直接的关系,资金供给方也并不关心资金的使用情况。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各有利弊,二者对社会资源及成本的占用都比较高,在我国金融体系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由于金融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形成了以间接金融为主体的金融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相比与直接金融及间接金融有巨大的优势。首先,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数据处理技术,在信息处理方面成本较低。其次,互联网金融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主要面对广大中小企业及个人,以目标市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金融服务,资源配置效率较高。最后,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信息革命成果,是金融模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在金融主要的业务资金融通方面,互联网金融既展现出直接金融的活力,又规避了间接金融成本较高的缺陷,具有普惠、高效等特点,是全新的金融模式。其中网络信贷具有直接融资的性质,在平台积累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审核流程简单,比较高效;通过网上银行开展的信贷业务具有间接金融的性质,是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在线上的延伸。

三、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实现了多元化,既包括对原有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延伸,又包括众多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

(一)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又称在线银行,是利用互联网开设虚拟银行界面,完成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投资理财业务及生活服务等全方位业务的银行形式。它主要通过两类方式建立:一类是传统商业银行建立官网或移动终端APP,将传统业务延伸到线上开展。通过和客户进行界面交互,完成绝大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这种形式在世界范围内比较普遍,也是互联网与金融产业结合的主要形式。另一类直接通过互联网建设网上银行,所有的业务在线上完成,没有实体商业银行,比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这类商业银行没有客户基础,前期需要大量的技术研发与投入,整体业务系统对于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较强。总体而言,网上银行的优势比较明显,交易费用较低,大部分业务可实现实时开展,在后疫情时代这种非接触式的业务模式,大大缓解了安全卫生压力。

(二)第三方支付

根据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界定,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从最初的线上支付发展到今天线上+线下支付形式,如今第三方支付应用的场景已经越来越多。

第三方支付运营模式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主要在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完成互联网支付与收款。比较典型的是支付宝,支付宝作为淘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连接了买卖双方。买方先将货款支付到支付宝平台账户,支付宝通知卖方发货,待买方收到货物确认支付之后,支付宝将货款支付给卖方。支付宝平台的建立,大大地提高了线上交易的安全性与效率,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电子商务平台无关,不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只是提供收付款服务的独立结算工具。例如云闪付,它是由中国银联与相关商业银行及支付机构共同开发的,主要功能是独立地完成非现金收付款业务。一般和消费类APP合作,客户享有大量的支付优惠,目前用户已经超过3亿。

(三)网络信贷

网络信贷主要是指基于互联网网站、移动APP及电商平台,开展的信贷义务,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及消费者,额度相对较低。目前网络信贷模式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子商务平台买卖双方提供小额贷款。主要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淘宝平台花呗分期与支付宝平台借呗;北京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平台白条,京东金融平台金条借款等。第二类依托于互联网业务,由于互联网业务积累了大量的客户群体与相关数据,为开展网络信贷业务奠定基础。主要包括新浪借、百度有钱人及360借条等产品。第三类依托于实体经济发展,主要包括万达普惠与小米贷款等产品。网络信贷平台一般客户基础较好,拥有大量的客户交易与消费习惯等数据,对于客户信用评级快捷方便,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重要补充。

其中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平台曾经是重要的网络借贷模式,2007年网络借贷平台模式被引入中国,民营P2P平台开始快速发展,商业银行背景、上市公司背景与国资企业等背景的P2P平台发展紧随其后。发展最火爆的时候,民营P2P平台的平均投资收益率能够达到15%-20%。到2020年年底国家引导P2P平台全部良性退出,从出现到如火如荼到清零时间较短,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值得我们深刻反思。P2P平台清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P2P平台为了吸引资金,往往给投资者较高的利率,因此发放贷款时利率也较高,容易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有很多借款者并没有还款能力。其次,出现借款者信用无法保障。一旦不能按时还款,会出现恶性催债的现象,给整个社会的安定造成危害。最后,P2P平台提供的网路借贷具有高利贷的性质,缺乏法律法规监管,容易出现违规经营,2019年大量平台被曝出跑路,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大量的损失。因此P2P平台退出历史舞台是必然的,它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普惠性质是矛盾的。

(四)网上理财

网上理财主要是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网站及网上银行等途径进行投资理财的形式。目前网上理财基本上已经涉及基金投资、保险产品购买及资产管理等多个方面。网上理财一般操作简单,门槛较低,较大地调动了全民理财的积极性。以微信APP为例,用户可以在我的钱包中绑定银行卡,通过腾讯理财通购买货币类、债券类、保险类及券商类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期限及风险偏好,进行短期、中期与长期理财产品投资。网上理财的形式简单易操作,当微信用户将钱转入零钱通时,相当于购买了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E。该理财产品属于货币基金,风险较低,1分起购,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2021年10月6日显示基金规模约为434.21亿人民币。该产品同时可以满足理财与交易的需求,并且7日年化收益率一般高于商业银行一年定期利率。

(五)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面向大众筹集资金,投资的回报可以是具体的产品,也可以是某个项目企业的所有权,以及出于公益的目的等。众筹融资具有门槛低、拓宽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渠道及提供多元化的投资平台等优势。为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众筹融资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我国主要众筹平台信息如下表:

中国主要众筹平台信息

从2011年比较早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出现到如今,经过10多年的发展,众筹平台与网站的一些弊端也显现出来:首先,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监管的不足,众筹投资主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其次,众筹项目与模式繁多,缺乏统一的平台进行分类监管,众筹项目是否成功没有标准。再次,众筹融资与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概念界定较为相似,容易发生违法违规事件。最后,在众筹项目进行披露的过程中,容易造成关键技术信息泄漏,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

四、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分析

中国互联网金融从萌芽发展到今天,已经渗透到传统金融业务的方方面面,通过改变资金融通与支付结算的方式,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同时像网络借贷与众筹融资等模式,为社会创新创业与消费金融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福利。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开展立法工作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涉及用户较广。我们应该吸收西方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落实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针对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流程,细化法律法规,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充分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

(二)坚持普惠性质

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的出现为标志,互联网金融诞生了。互联网金融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互联网技术紧密相关,互联网技术具有共享与高效等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要广泛依赖互联网用户,广大群众是其发展的基础。如果出现暴利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会被时代淘汰,例如我国P2P平台的清零是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次重要修正。

(三)引导金融模式良性融合

互联网金融模式与直接金融模式和间接金融模式不是完全孤立的,资本市场与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如今网上银行、网络借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多元化的金融平台,广泛涉及传统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我国应该创建开放、共享的金融大环境,为三种金融模式的良性融合创造条件。

(四)加强风险监管

互联网金融模式信息传播速度较快,不同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我国应该在传统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模式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将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业务对接,加强数据监测与分析,及时披露潜在风险,引导互联网平台整顿。对于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要重点关注,细化其业务流程监管,广泛吸收各国经验,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互联网金融健康长效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正确引导,我们应该将互联网金融看作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与行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深入融合,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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