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粤港澳大湾区的财税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研究

2022-06-27 03:12李翠兰博士
商业会计 2022年11期
关键词:财税粤港澳大湾

李翠兰(博士)

(广东外贸外语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

一、引言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战略,是推进“一国两制”事业的实践创新,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广东省政府、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政府共同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打造大湾区教育和人才高地,并做出了战略谋划和政策指引。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人力资源作为区域发展的重要支撑与保障日益突现,高校是重要的人才供给库,这既是广东省高校人才培养的机遇,也是新的挑战。为了满足湾区发展对财税专业人才的需求,高校应就财税专业人才培养开展积极探索。基于此,本文从培养面向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性财税专业人才的紧迫性出发,分析当前广东省高校财税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广东省高校财税专业人才培养改革路径。

二、粤港澳大湾区财税制度差异对财税专业人才培养提出迫切要求

由于历史原因,粤港澳大湾区在制度与经济上形成了明显的“一二三四”的特征,即“一个国家、两种体制、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四个核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的体制差异不仅表现为政治体制,同时也表现为经济体制,其中财政与税收体制的差异最为明显。一方面,港澳拥有各自独立的财税高度自治权,中央政府不能随意干涉。另一方面,港澳虽享有财税上的高度自治,但作为中央政府管辖下的特别行政区,特别是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依然有别于国际上的其他独立主权国家,粤港澳大湾区财政与税收的协调显然存在制度上的特殊性及区位优势。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的财税制度主要有税种构成与税率设置的差异。由于财税制度的不同,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培养深谙粤港澳三地财税制度的财税人才,以便能更好地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财税服务,减少反避税成本,减少税收征管利益冲突(郭滨晖等,2018)。

(一)税种构成。粤港澳三地的税种差异明显,其中一部分税种在名称上或实质上相同,但也有不少具体税种在核算范围及税目的设置上存在差异,具体如下页表1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共同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印花税和车(船)辆税等税种。就所得税而言,在中国内地所征收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各项应税所得(所有的收益项目)作为征税对象。香港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在澳门则对应为所得补充税和职业税,它们仅是针对部分收益项目实行分类征收,这与内地全面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较大差别。2019年广东省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总额约占税收比重的25%,而香港的利得税所占税收收入超过50%。针对消费税,广东、香港和澳门均有针对部分商品进行征收,但是征收范围有较大的不同,香港仅对进口或是香港制造的烈酒、烟草、碳氢油及甲醇进行征税;澳门则是针对含酒精饮料、烟草、燃料及润滑油的进口产品征收固定金额税额;内地所征收对象除了烟、酒、成品油等外,还包括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粤港澳共同征收的税种还有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从差异来看,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烟叶税、船舶吨位税等均为内地特有的税种。其中增值税的贡献最多,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香港和澳门不征收增值税,且只有源自本地所产生的利润才须课税,亏损可以不断结转且无时间限制,直至全部由将来所赚取的利润抵消。博彩税和专利税是港澳两地有所特有的税种,尤其是博彩税,在澳门的税收收入中超过70%。总体来看,港澳实行简单税制、征税面窄,税种少,以直接税为主,税率低,稽征简便,为全球税率最低的地区之一(王瑞炼,2021);内地税种多,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相对而言税率较高。由于粤港澳三地的税制设置不同,加之当前粤港澳的税务信息及交流未实现完全通畅与协调,企业或个人可能会产生不正当避税,或偷税、逃税等问题。

表1 粤港澳大湾区主要税种的比较

(二)税率设置。在相同的税收种类中,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其税率的设置粤港澳三地具有较大差异,由此造成个人或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如表2所示,粤港澳三地个人所得税均在一定免征额的基础上,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其档次与税率大小有较大的不同。内地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置跨度较大,香港的税率设置跨度较小,澳门的税率差距设置最小,最低税率与最高税率三地分别相差42%、15%和5%。基于各地个人所得税率差异,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总体来看,这些文件仅针对部分特殊人群或部分地区所制订的特殊政策文件。

表2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及税率表

对企业所得税而言,内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等为15%,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为10%。在香港,法团/法团业务以外的两类企业利润在200万港元以内只需缴纳分别8.25%和7.5%的所得税(利得税),超过200万港元部分的所得税税率则为16.5%和15%。在澳门,企业在3.2万澳门元以下的利润豁免企业所得税(所得补充税),超出该金额的利润按不同档次缴纳3%—12%的企业所得税。粤港澳三地企业税负的高低不同,导致生产要素从内地向港澳的流动。同时,由于税制差异会导致跨越不同税制区域的企业利用地区间的税政差异及漏洞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可能存在着的大量逃避税行为,这将严重耗用了税务资源,对粤港澳三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表3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所得税比较

三、面向粤港澳大湾区的广东省高校财税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不足

在粤港澳大湾区逐渐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明显的税制结构差异问题,经济活动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市场需要有粤港澳三地财税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财税制度的协调与机制的创新,同时需要高校加快财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但是当前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存在错位,并未全方位实现融合,高校在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评价方式和师资体系等方面存在不足。

(一)培养目标方面。培养创新型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使命。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高校应成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供给库,因此培养创新型的财税专业人才应作为财税类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通过表4可以看出,3所高校主要对财政专业和税收专业学生的培养设定在专业能力方面,并用“专门人才”或“应用型人才”进行界定。从总体来看,未把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财税专业的主要培养目标,立足于当前所处时期和粤港澳大湾区的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制订明确的专业指导方向方面会存在不足。

表4 广东高校财政与税收专业培养目标表

(二)课程体系方面。广东省高校的财税专业的课程主要是由通识课、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以及实践课程四部分构成。首先从专业课程设置来看,各所高校的安排基本上相同,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宏微观经济学、会计学、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管理学、审计学、市场学、财务管理、经济法、公司财务与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统计学。财税专业课程主要包括,财政学、税收学,税务会计、政府预算管理与会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公债经济学、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障学、纳税检查、税法、税务管理、涉税服务实务、纳税检查,中国税制、国际税收、税务筹划等。其次从课程的构成来看,各类课程设置的比重在各高校有所不同。从表5广东外贸外语大学与广东财经大学的教学计划中可以看到,两所大学所设置的毕业要求的学分相差不大,分别为151学分和150学分;必修课与选修课所占的比重则有所不同,广外必修课程占比略低于广财,分别为68.87%和78%;广外的实践课程比广财的占比高出近10%,分别为16.56%和6.67%,但实践课程的比重总体都不高。具体再从实践课的内容安排看,两所学校的实践教学或综合运用课主要是由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学生参与社会与行业调研、学术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科研活动、学院具体安排进行校内与校外专业实习、撰写毕业论文等内容构成。据了解,各校近年来对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各项活动比较重视,比如“大学生挑战杯”,“互联网+”等活动由于缺少统一的、系统的指导,学生的参与程度也仅局于极少数学生中。

表5 广东两所高校课程体系构成比较

从上述分析来看,财政税收专业学生在专业的实践课程上更多还集中在课堂上,局限于校内,未真正参与校外粤港澳大湾区的实践活动,多数学校的实践课流于形式,课程体系设置尚有较大的改革与拓展空间。

(三)师资体系方面。高校教师是决定高校教学、科研质量的主导性因素。从表6广东省四所主要培养财税专业人才的高校情况看,前两所学校高级职称教师的人数占比较大,分别为73%和81%,但是后两所学校占比仅为57%和36%,这表明在教师队伍的职称结构方面还有优化的空间。在培训教师方面,所有高校都有针对教师职前培养体系,但是在职教师的职后培训体系不够完整。再从实践与创新的角度来看,针对教师的选拔,由于没有职业证书和企事业单位实践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近年来各所高校的教师主要是招聘自高校的博士研究生,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并不具有社会实践工作经验,由于教师队伍结构较为单一,也使得对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有所欠缺。

表6 广东省四所高校财税专业教师职称结构

四、优化面向粤港澳大湾区的财税人才培养模式建议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三个不同财税制度的区域,经济融合与依存,决定了财税制度协调的重要性。粤港澳三地对各类公共产品的合理有效供给,税种进行合理的征收与协调,急需财税专业人才的参与和谋划,为湾区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利的财税环境。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对创新型财税人才的知识储备与技能的需要,广东省高校应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

(一)重塑“创新型”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创新型人才培养是一项涉及高校、政府、企业、社会等多个利益主体协同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里的创新型专业人才是指掌握财税专业知识,能随时掌握新技术、新知识,具有创新性能力的人群。针对财税专业的宏观视野与微观实践的特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迫切需要熟悉三地财税制度,并能为粤港澳大湾区的税收征管、税务咨询等财税领域服务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各高校应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创新能力”方面,从知识领域的拓展、专业特质的培养、实践能力的提升三方面强化面向粤港澳的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具体可以通过增加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对应的财税、管理、人文等相关课程,扩宽学生的知识边界,传授专业知识、传播科技与文化,以培养适应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财税专业人才;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沟通交流,有针对性地培养出能引领该区域经济社会前行的具有创新的财税专业人才。

(二)完善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根据粤港澳三地不同的财政税收制度与结构,各高校需要在增强区域教育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实践课程形式来完善课程体系的构建。在制订粤港澳财税人才培养方案时,应适当增加财政税收专业的社会实践课程的内容(王庆,2016)。将财税专业人才培养需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大环境下,以此作为内驱力,把学生的专业创新能力培养作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设计出有理论支撑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粤港澳大湾区税制比较”课程体系。与香港和澳门的高校合作开发教材,收集各地突出时效性、应用性、创新性的财政与税收法规和案例作为教学课程内容。根据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监测与反馈,财税课程咨询委员会可以定期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进行课程自我评鉴和修补。社会实践课程应以提高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加强财税专业创新能力为核心,联合大湾区三地企业与高校,开展“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以此作为切入点来培养创新型财税人才。首先可基于大湾区高校已有的财税专业课程的资源优势,结合各企业可操作的实践平台,将课程教学和企业实践相结合,让学生深入到专业税务咨询和服务机构、企业税务岗位,直接面对纳税人和纳税机关,体会财税理论与实际操作的差异和纳税过程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与挑战。其次可通过“校企平台”“校友会”等方式加强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将联合培养财税专业人才的协议或章程纳入合作范畴,学生、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大湾区对财税服务的需求,共同制定服务于本区域的具有创新型的高水平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与计划。比如,可以成立粤港澳财税课程咨询委员会,聘请具有丰富财税实践经验的财税部门官员、企业财务总监、资深注册会计师、企业家等担任校外课程咨询委员,通过具有区域特色的财税专业课程体现,为创新大湾区的财税制度提供人才支撑,并高效地服务大湾区企业的发展。

(三)优化财税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教师梯队。首先要进一步优化财税专业教师的职称结构。一方面除了对新录用的专业教师进行职前培训外,对年轻教师或教学经验少的教师仍需要增加在职的教学技能培训,通过教学观摩、公开教学等形式为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帮助与支持。其次,针对专业教师“理论功底厚,实践经验缺乏”的现象,要求高校教师向“双师型”教师发展。在选聘教师时可以增加详细的实践经验、职业培训的规定和要求,或是通过聘请财税领域的专业人才作为客座教授或校外导师,以此改善教师的队伍构成与结构,从而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和提高实践教学的水平。以专业教师为核心,与兼职导师共同在专业教学班内组建5—7个教师的项目团队,充分发挥理论浓厚的专业教师与实践丰富的校外导师的共同作用。此外,还可以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合作联盟,构建教师培训和交流平台(陈文理,2019;许长青,2020),使大湾区高校教师有更多深入合作研讨的机会,同时教师也可实地了解和学习不同地区财政税收实务和案例,互相交流财税教学的经验。通过全方位打造教师队伍,将使得学生在课堂中既能接受专业课程的知识,又能学习到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实践知识,了解和掌握更多所需的知识与职业技能,并为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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