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慈善捐赠

2022-06-18 05:19唐梦航金宇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6期
关键词:声誉仲裁法庭

| 唐梦航 金宇

一、引言

创新引领时代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社会创新活动的重要产出,知识产权愈发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历史性新成就(申长雨,2020)。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由于其制度优势,是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制度的核心。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市于2014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南京等11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从而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专业化的制度保障。

慈善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调研显示中国约有90%的企业有过慈善捐赠行为,表明企业捐赠已经成为了经济社会的普遍现象。现有对企业慈善捐赠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特征(山立威等,2008;Atkinson等,1988;Helland和Smith,2004;Michael,1988)、高管特征(Atkinson和Galaskiewicz,1988;高勇强等,2011许年和行李哲,2016)和地区特征(李四海等,2012;彭飞和范子英,2016;戴亦一等,2014),少有文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慈善捐赠的关联性展开研究。

鉴于此,本文以2014和2017年多地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院)为外生冲击事件,采用多时点DID模型,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经过倾向得分匹配、更换关键变量等检验后结论仍然保持稳健。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以下几方面:(1)从企业慈善捐赠的角度丰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经济后果研究;(2)从政府这一社会最大的治理主体出发,探讨了政府政策对企业慈善捐赠的作用和效应,丰富了企业慈善捐赠的治理主体研究;(3)本文未止步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关联性,而是进一步分析了企业内外部治理环境的差异性,考察了治理环境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企业慈善捐赠关联性的异质性影响;(4)进一步评估了知识产权法庭(院)设立的政策效应,为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政策评价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慈善捐赠

企业经济能力是影响慈善捐赠的重要因素(山立威等,2008),只有当企业有闲置财富时,才能够进行慈善捐赠(翟淑萍和顾群,2014)。较低水平的融资约束是企业经济能力的重要体现。融资约束是指不完善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代理问题,使得企业获取外部资本的成本高于内部资本,导致企业资本需求得不到满足。而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能够显著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吴超鹏和唐菂,2016)。首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专利质量(黎文靖等,2021),高质量专利作为项目质量信号能够吸引投资者注资(Carolin等,2014;Daniel and Joachim,2015);其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了专利作为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价值(Mann,2018),扩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刘冲等,2019);最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了当地司法环境,鼓励企业分享研发创新信息,进而降低企业融资的信息不对称性(Ang等,2014),企业因此更容易获取银行大额信贷(张健华和王鹏,2012)。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增强其经济能力,达到促进慈善捐赠的作用。

表1 变量界定表

表2 描述性统计结果

获取伤害保险是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重要动机之一(Godfrey,2005)。企业慈善捐赠能够提高企业声誉,增加其声誉资本,当企业经营活动引发负面事件或者伤害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时,企业积累的声誉资本能够削弱甚至避免负面事件或维权者对企业自身利益的伤害。良好的声誉是企业生产生存的重要资本,而且由于声誉难以提高却容易崩塌,企业往往对自身声誉分外看重,百般维护。而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被诉讼或者曝光的风险大大增加,企业不得不增加自身声誉资本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负面事件,企业慈善捐赠的伤害保险动机得到强化。

综上分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强化企业声誉伤害保险动机来促进企业慈善捐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与企业慈善捐赠水平呈正相关。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慈善捐赠水平。

(二)内外部治理环境的异质性影响

慈善捐赠作为企业重要的战略决策,往往会受到内外部治理环境的影响。基于此,本部分从企业当年是否受到诉讼仲裁和所属行业的竞争程度两方面分析企业内外治理环境的异质性影响。

声誉是企业生存的重要资本,良好的声誉能够帮助企业吸引客户,扩大市场,缓解融资紧张,增加合作机会,对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叶康涛等,2010),并且声誉越好的企业越“爱惜羽毛”,更加重视对自身声誉和形象的维护。而诉讼仲裁往往意味着企业具有不合规行为和法律风险,企业一旦陷入诉讼仲裁漩涡,企业声誉就可能遭受极大破环。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会优化当地司法环境,增强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鼓励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企业被诉讼仲裁的风险大大增加。因此,如果当年企业已经被诉讼仲裁,那么企业声誉已经遭到了破坏,企业慈善捐赠的伤害保险动机就会减弱,进而削弱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对慈善捐赠的促进作用。相反,如果企业当年没有被诉讼仲裁,那么企业更可能通过慈善捐赠增加道德资本,强化捐赠的伤害保险作用,以减轻企业未来被诉讼仲裁带来的声誉损害。综上,本文提出假设:

H2:相较于已被诉讼仲裁的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的促进作用在未被诉讼仲裁的企业中更显著。

行业竞争作为企业外部治理环境会对企业决策者产生影响(Byun等,2014)。企业在高竞争环境下,往往需要更多的慈善捐赠来提升企业声誉,通过扩大积极曝光,以达到抢占市场的目的(周晓剑等,2019)。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之后,当地司法环境得到优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曝光的风险大大增加。相比于低竞争程度的行业,属于竞争激烈行业的企业更加担心负面事件对自身声誉造成的影响,其通过慈善捐赠以强化声誉伤害保险的动机更强。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相较于低竞争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的促进作用在高竞争程度的行业更显著。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表4 平衡性检验结果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年到2019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对样本数据做出以下处理:(1)剔除金融业上市公司,ST、*ST、PT企业;(2)剔除数据不完整的样本;(3)剔除注册城市与办公城市不一致的样本;(4)为了确保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前后具有一定的观测周期,本对2018年和2019年新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城市所包含的上市企业进行了剔除。数据处理完成后,得到样本共17450个。本文公司治理数据与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与万得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企业慈善捐赠水平(Donate),使用企业当年捐赠额取自然对数测度。

2.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DID)为Treat与Post的交乘项,衡量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对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净影响。其中Treat为处理效应,如果该企业所在城市于2014年或2017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则取值为1,否则为0;Post为时间效应,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之后的观测年份取值为1,否则为0。为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回归模型中仅保留政策效应变量DID进行观测。

3.控制变量。现有研究已经证明,企业一些组织和财务特征包括企业规模、产权性质、董事会特征与股权结构、财务绩效等,是企业捐赠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山立威等,2008;谭维佳和徐莉萍,2015)。此外,企业家个人特征也对企业捐赠行为有影响 (高勇强等,2011;靳小翠,2019)。基于此,本文参考彭飞和范子英 (2016),姜付秀等 (2019) 的研究,控制变量选取企业特征、企业财务特征、董事会及股权特征4个方面,具体控制变量如表1所示。

表5 变更外生事件和PSM的检验结果

表6 稳健性检验结果

(三)研究方法与实验设计

2014年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三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南京市等11个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这两次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为本文应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提供了条件。基于此,本文构建了控制行业和省份的双重差分模型,以评估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由于企业捐赠行为的决策到最终实施往往存在时间差,本文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均采用t-1年的数据来估计第t年的企业慈善捐赠水平。具体模型如下: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对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知识产权法庭设立的虚拟变量的均值为0.175,表明有17.5%的样本受到了知识产权法庭设立的影响;企业产权性质的虚拟变量的均值为0.397,表明有39.7%的样本来源于国有企业;两职合一的虚拟变量的均值是0.262,表明样本中有26.2%的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上市年龄的极大值为32,极小值为仅为4,表明样本中企业上市年龄存在较大差异。董事会特征方面,女性董事比例的均值仅为0.143,表明女性董事整体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比重较少。独立董事比例的差异达到0.675,表明样本中企业的董事会独立性存在巨大差异。

(二)基准回归

表3列出了知识产权法庭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实验结果。可以看出,在没有加入控制变量之前,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对企业慈善捐赠的正向作用是显著的。在加入控制变量之后,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对企业慈善捐赠仍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证实了假设1。

(三)稳健性检验

1.倾向得分匹配PSM。本文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来减轻可能存在的选择性偏误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在数据处理方面,本文只以2014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外生冲击事件,故将样本区间限定在2011年到2016年。同时,为了进一步缩小地区差异,本文借鉴黎文靖等(2021)的做法,将地区限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广东省(包括深圳)五个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在选取匹配变量方面,本文参照卜美文(2020)的方法,通过Logit模型筛选匹配变量,以Treat作为被解释变量,通过迭代回归逐步剔除显著性水平高于5%的备选变量,得到成长性(Growth)、企业规模(Size)、产权性质(SOE)和董事会规模(Board)4个匹配变量。平衡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匹配之后匹配变量的差异均减低了85%以上,且两组样本的均值差异不再显著,企业主要特征趋于一致。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与企业慈善捐赠的PSM检验结果如表5列(1)所示。可以看出,在加入控制变量前后,知识产权法庭设立(DID)对企业慈善捐赠(Donate)的PSM回归系数均为正向显著,这说明本文基准回归结果保持稳健。

2.变更外生事件。为了考察研究结论对外生事件的敏感性,本文使用2014年北上广三地知识产权法院试点作为外生冲击事件,并剔除2017年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地区企业样本,通过变更外生事件,采用单期双重差分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所得结果如表5列(2)所示。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捐赠之间仍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前文结论依然稳健。

3.更换估计方法。为考察研究结果对估计模型的敏感性,本文采用Tobit模型重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见表6列(1),从实证结果来看,在加入控制变量前后,交互项DID的回归系数都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本文研究结果对估计模型的选择保持稳健。

4.更换关键变量。前文使用企业捐赠额取自然对数来衡量企业慈善捐赠水平,但是却可能忽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倾向的影响。因此,本文构建了企业慈善捐赠倾向变量代替慈善捐赠水平,如果企业当年有捐赠行为则设为1,否则设为0。回归结果如表6列(2)所示,在加入控制变量前后,交互项DID的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倾向也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本文研究结论保持稳健。

(四)异质性分析

为了检验假设2,本文将所有样本根据企业当年是否被诉讼仲裁划分为两组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7列(1)所示。可以看出,对于当年没有被诉讼仲裁的企业,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对企业慈善捐赠具有正向影响,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而对于当年被诉讼仲裁的企业这一影响则不显著。以上结果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的促进作用在当年未被诉讼仲裁的企业中更明显,与预期一致,证实了假设2。

表7 异质性检验结果

为检验假设3,本文采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HHI) 来估计企业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HHI) 是一种测度市场集中度的常用指标,一般而言,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越高,说明该行业垄断程度越高,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数量也越少,竞争激烈程度也就越低。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HHI) 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Xi为单个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X为该公司所在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Xi/X)即为该企业所占的行业市场份额。本文将当年各个行业的HHI指数与中位数对比,大于中位数的行业为高竞争行业,否则为低竞争行业,然后分别对两组进行回归检验,回归结果如表7列(2)所示。可以看出,在高竞争程度行业,知识产权法庭设立的虚拟变量的系数是正向的,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而在低竞争行业则不显著,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的促进作用在高竞争行业更加显著,证实了前文的假设3。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2010年到2019年上市公司样本数据,以2014年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与2017年南京等11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为外生冲击事件构建准自然实验,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慈善捐赠的关联性。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这一结论经过倾向得分匹配、更换关键变量、更换估计模型等多次检验后仍然保持稳健。在经过异质性分析后发现:相较于当年被诉讼仲裁的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慈善捐赠的促进作用在当年未被诉讼仲裁的企业中更显著;相较于低竞争程度行业,这一影响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更显著。

基于以上结论,得出如下主要启示:

1.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当前我国经济快速转型,我国正不断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新强国转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一方面,要提高国际化视野,保护制度逐步向国际化标准并轨;另一方面,要认清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设计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

2.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和司法资源,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保护制度。相较于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有其制度优势,且更符合知识产权的私有权属性,理应在“双轨制”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3.加强各地知识产权法庭建设。2014年北上广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起,南京、天津等多地陆续成立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我国由此形成了“一高三院多法庭”的审判格局。自设立以来,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率,缩短了办案事件,有力维护了维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截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庭主要集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经济强市,知识产权司法资源呈现高度集中的态势。中小企业资源有限,而异地审理又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维权成本,大量位于一般地级市的中小企业求诉无门,加剧了各地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推动司法资源均等化,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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