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经济效应研究

2022-06-17 03:43
财政科学 2022年5期
关键词:消费税税负调节

李 升

内容提要:消费税作为特殊商品税,其目的是调节应税行业的相关利益关系,以此实现相应的政策功能,如矫正负外部性、调节收入分配等。经济效应是纳税人对税收的行为反应,也是评价税收制度效果的重要方面,通过经济效应分析有利于剖析消费税调控功能的实际效果。本文对包括矫正负外部性效应、消费效应、行业调节效应等在内的经济效应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当前消费税未能完全矫正负外部性、消费效应的存在使得消费税的功能受到一定限制、行业调节效应不显著、部分税目消费税改革将带来明显的通胀效应、收入分配功能不明显;与此同时,本文也对征税环节后移并下放地方改革进行了潜在效应分析,认为消费税改革主要是基于充实地方财政收入能力,不能起到有效地刺激消费等功效。在此基础上,文章得出了相应的结论,为未来税制改革提供思路。

自1994 年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制度经历过数次重大调整,包括2006 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 年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消费税制在经济社会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税是特殊目的税,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基于调节收入分配、矫正负外部性等方面的调控需要而设置的。要判断消费税的制度功效,需要配合其调控功能的实际效果进行评判,而调控功能的实际效果往往是通过税种的经济效应体现出来或者实现的。

对于消费税的研究,一直以来是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研究多集中于讨论制度规范层面的改革,而经济效应是税收制度效果的直接或间接表现,是理解税收制度效果的重要方面,从经济效应角度对消费税改革进行研究是应有之义,但目前的研究相对欠缺。基于此,本文全面考察了消费税经济效应的具体表现,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一、消费税的经济效应内涵

税收的经济效应,是纳税人因国家课税,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是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以及生产者的生产决策的影响,是税收的调节作用(陈共,2017),是税收的制度效果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消费税的经济效应,是税收经济效应的具体化,是消费税对生产者或消费者经济活动的影响,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在现行消费税制度下所做出的反应。而且,消费税将通过制度架构或者构成要素,通过价格或收入等中间变量,对经济主体的行为与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二、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一)消费税经济效应的形成逻辑及构成

对于税种的研究,不应仅局限于对其制度功能的判断,就税论税,还应关注其对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一个税种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因为其制度要素的设置不同,税种将对纳税人及其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在税收制度的影响下,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不是静止不变的,会根据实际面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产生动态的变化。

当应税商品的生产或消费存在着相关负外部性时,消费税可以起到一定的矫正效应。消费税的课征,会直接影响消费品价格,消费品价格的变动对经济主体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经济选择都将产生影响,在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与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将会发生改变,形成消费领域的消费效应和生产领域的行业调节效应。①之所以本文对消费领域的分析,未采用消费结构的分析思路,主要是因为消费税各税目不是同类型的消费品,难以进行横向比较,无法形成结构。而生产领域的调节效应,不仅具有生产方面的效应,也将因为生产要素的流动而形成行业间的调节效应,形成相互间的结构。任何税种的税收收入都有其相应的用途,将收与支进行关联分析,有利于完整地考察税收的经济效应。不少税目是采取从价计税方式的,因而消费税的课征将带来物价的变化,并最终形成通胀效应。由于消费税的课征,消费者将因其消费行为而承担相应的税负,消费税从消费的角度实现收入分配调节,从而具有相应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上述的效应可进一步归纳为微观经济效应和宏观经济效应。消费税的微观经济效应,包括矫正负外部性效应、消费方面的消费效应、生产方面的行业调节效应以及收支联动效应等,这些统称为资源配置效应。消费税的宏观经济效应,包括消费税对通货膨胀、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影响。此外,本文也将对征税环节后移并下放地方的改革事项进行相应的经济效应探讨。

(二)经济效应的分析基础

消费税的税负归宿分析,是其经济效应的分析起点和基础。经济效应,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税种的税负运动过程而形成的。消费端的消费效应即为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税负后消费行为的自我调整。生产端的行业调节效应等经济效应也同样如此。

消费税由于构成商品价格的一部分,在生产环节课征的消费税将直接进入损益类会计科目,在商品的成本核算中直接提升消费品的价格。在局部均衡的视角下,消费品价格的提升将影响消费品的供求双方,使得商品的原有均衡产量和价格发生变化。而征税后的均衡产量和价格的变化程度,将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弹性对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或竞争的市场结构,资本或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要素结构等因素影响供给弹性,而消费群体差异、收入来源结构、社会分配格局、消费偏好等因素影响需求弹性。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若某种商品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企业事先缴纳的消费税税负容易转嫁给消费者,消费税税负将主要由消费者承担,如卷烟和酒行业的消费者承担着更高比例的消费税税负。对于需求弹性大而供给弹性小的行业,消费税税负不容易转嫁给消费者,生产者承担着较大比例的消费税负,如资本密集型行业(汽车制造行业等)。

要判断税制功能的实现程度,需要综合考虑税负归宿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若制度设置初衷良好,但是税负归宿未落在调控主体身上,则税制功能的实现程度将大打折扣。当消费税的消费者面对较重的税负,而且消费者对此税负比较敏感时,则消费税调节消费的功能将容易得到实现,反之则得出相反的结果。此处的分析表明,消费税税制需要适应现实中的市场供求结构,否则政策效果将可能出现偏差。消费税的税负归宿分析有助于理解税收的税负分布情况,便于掌握税制的调控效果。

三、经济效应的现实分析

(一)资源配置效应分析

1.矫正负外部性效应分析

消费税是对特种商品的课税,是在增值税普遍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有选择性设计的税种。部分税目具有对负外部性矫正的功能。税制设计的初衷,需要税制功能的健全和完善加以配合方能实现其预期功能,若税制设计不合理,未能对课税对象进行有效的调节,其应有的税制功能将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考察税制的完善程度,有必要对税制的调节效应进行精准判断。若功能失效或未能通过税制充分地发挥应有的功能,将影响经济体内在的资源配置效率。

以烟消费税为例,对卷烟课征消费税的目的在于矫正卷烟行业的生产和消费环节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行为,引导健康消费,实现对环境破坏的价值补偿。负外部性行为将产生一系列的外部社会成本,主要体现在吸烟可能引发火灾的外部成本、烟草制品业导致酸雨引起农林牧渔业减产的外部成本、吸烟排放导致温室气体的外部成本、吸烟产生的医疗成本、吸烟导致早亡造成的生产力损失的外部成本、被动吸烟者的医疗费用与生产力损失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等。此时消费税制设计的合理与否将视其矫正上述负外部性成本的程度而定。庇古税原理认为,若消费税未能完全矫正负外部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充分考虑其所产生的外部社会成本,消费者面临的消费价格将低于考虑外部效应时的价格,市场均衡状态的产量不是最优产量水平,具有负外部性效应的消费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李升等(2017)曾以烟消费税为例研究了消费税的最优税率水平,在全面考察卷烟行业所存在的上述负外部性成本后,认为当前的烟消费税存在着与最优税率偏离的情况,卷烟行业的实际消费税税率为45%,低于60%的理论最优税率,造成卷烟产业的负外部性无法被矫正,市场均衡状态下消费者存在着对烟的过度消费,造成吸烟的社会成本和负外部性无法被矫正,社会资源将更多地配置于该行业。其他品目的消费税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苏国灿等,2017),需要对相关的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以反映其税制功能。上述表明,未来应适度提高基于负外部性目的的消费税税率,使其更好地纠正相关消费产生的负外部性,反映消费税的制度功能。

2.消费效应分析

货物劳务税,相当于对货物劳务中一部分新创价值的扣除。实行统一税率的增值税,有利于税收的中性原则(吴俊培等,2014)。消费税对不同商品行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其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将较为明显。消费者行为理论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由于消费税的存在,应税商品的价格相应得到提升,价格是影响居民消费行为的主要因素,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在消费税的影响下,消费者基于效用最大化的考虑,改变其对应税商品的需求,从而形成消费效应。①实践中,消费效应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因为对于某些消费者而言,消费税的存在并不会改变其消费行为,如炫耀性消费。由于消费税对课税商品的选择性,不同商品的消费税负将出现显著差异,包括有税和无税之间、高税和低税之间,从而在不同商品之间形成替代效应。经济学理论表明,替代效应的存在将使得消费者改变原有的消费决策,在消费税存在的条件下,消费者可能会转为选择消费轻税商品或无税商品,从而改变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格局。

当前我国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端课税,并采取价税合一的方式进行计税,消费税构成了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费用,生产者基于自身利润的追求,会千方百计地将自身缴纳的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或者原材料供应商等主体。与增值税不同,虽然消费者未能在消费环节真实看到消费税的税负信息,但是消费税对消费的调节作用并没有消失,而是通过价格渠道“隐形”地发挥着影响。

以卷烟消费税为例,2015 年我国调整了卷烟消费税政策,提高了卷烟消费税税率,卷烟批发环节的从价税税率从5%上调为11%,并按0.005 元/ 支加征从量税,从而使我国烟民的人均卷烟年消费量开始呈现下降趋势,2014~2018 年的人均年消费量分别为464 包、413 包、365 包、336 包和334 包②《2010-2019 年全国卷烟产量先升后降,人均消费量整体呈下降趋势》,立鼎产业研究网,http://www.leadingir.com/datacenter/view/5869.html,2021-01-14。。可见在卷烟消费税的政策调整影响下,烟民的卷烟消费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消费税的调整对卷烟消费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存在着较明显的消费抑制效应。

付丽娜(2009)的测算表明,奢侈品的消费具有较高的需求弹性,需求价格弹性显著高于食品或衣着类的消费品。对奢侈品课征消费税将造成其价格的变化,由于奢侈品并非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化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较大幅度的反向变动③对于富人而言,还可能存在着对奢侈品消费的炫耀性心理,此时消费者没有因为税收的存在而改变对奢侈品的消费需求,但是消费税由于对其消费征了税,从而具有了调节分配的功能。。一般意义上,在有税商品和无税或轻税商品之间,基于效用最大化的考虑,消费者将转而选择无税或轻税的替代性奢侈品去消费(贾康等,2014),相应降低对该类应税商品的消费,此时消费税也存在着消费抑制效应,消费税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

笔者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上述消费税的消费抑制效应。对于不提倡且不宜过度消费的消费品税目,如烟、酒等,消费抑制效应的显著存在帮助消费税实现了调节职能,基于调控需要未来还可以进一步提高此类税目的消费税税率,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功效。对于非以抑制消费为目的的消费品税目而言,消费抑制效应的存在反而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职能,如对高档和奢侈品课征的消费税,由于此时该类商品的消费也存在消费抑制效应,基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制预期功能也由此被削弱。因此,消费税的制度设置应考虑其消费效应,以免制度执行的效果出现偏差。

3.行业调节效应分析

消费税由于构成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现实中消费税负担往往不能被完全转嫁,企业承担着不同程度的消费税税负,从而消费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影响。税负归宿的一般均衡框架理论告诉我们,消费税税负的行业差距,使得不同行业的资本利润率发生显著的变化,生产要素是流动的且逐利的,资本等要素将会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流动并选择收益率偏高的行业,而降低对原有高税负的行业投入,原有的行业结构将由此改变(哈维·罗森,2015)。基于这一原理,从生产者角度看,消费税具有对应税行业的行业调节效应。

消费税是调节性税种,其征税目的在于通过调节消费结构来引导并调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消费税在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对小汽车按照不同的汽车排量分设不同的税率,体现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消费结构调节意图,由此形成对不同类型小汽车的结构调节效应。

消费税的行业调节效应可以结合所在行业的利润情况进行分析。以卷烟消费税改革为例,正如前述,2015 年我国调整了卷烟消费税政策,提高了卷烟消费税税率,卷烟批发环节的从价税税率从5%上调为11%,并加征了从量税,卷烟行业的利润水平下降明显,2016 年的利润仅为2014 年的85%左右,而与此同时,卷烟的产量增速从2014 年的3%也下降到2016 年的-8%,由此表明消费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在影响对应行业利润变化的同时,也由此改变着行业的产量供给。

由于消费税税负产生了行业间利润水平的差距,消费税起到了行业调控的功效,生产企业可能选择轻税负的行业进行投资而减少对重税行业的投资,也可能在消费税的倒逼下改革生产技术,内部消化消费税负担,提高利润水平,从而优化行业结构。此处以不同税目所在行业的利润率进行横向考察。以2017 年为例,酒的行业利润率为11.4%,烟草的行业利润率为10.9%,汽车制造业的行业利润率为8.0%,家具制造业的行业利润率为6.2%,摩托车制造业的行业利润率仅为3%-5%。①《2018 年全年汽车销售收入增3%、利润降5%》,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92194919_115312。这些行业的利润率差别,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所承担的消费税税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消费税负担构成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费用,在部分行业,尤其是供给弹性相对于需求弹性小的行业,企业不容易将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企业所承担的消费税负担相对较高,利润率与原先的水平相比将会降低,表1 中的小汽车和成品油的生产者就承担着更高比例的税负,反之则存在相反的情况,表明在一定程度上消费税税负影响了行业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影响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基于利润最大化的导向,生产者会选择生产低税负的消费品,而降低对高税负消费品的生产,寻求获取更大的利润,体现了消费税对行业调控的实际功效。

表1 消费税部分税目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情况

基于上述,一方面,针对现有的税目,应当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的行业调节功能。如对于烟、酒、成品油、实木地板等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属于消费限制类或资源消耗类行业,当前的消费税税率应进一步提高(张冀等,2017),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行业调节功能。

另一方面,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调控需求。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如经济结构逐步由投资型经济转向消费型经济,对消费税的调控范围提出新的需求,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调整应当顺应这一趋势。应将当前业已存在的新型污染品(如臭氧耗损物质、含磷洗涤剂等)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对高耗能、高污染等行业的调控作用。由于消费税的“缺位”,这些行业的利润水平将可能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①《深度剖析“品牌是什么”:万元奢侈品包成本是多少?》,凤凰网,https://finance.ifeng.com/c/83byktABiaV。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源配置到上述行业,影响经济发展质量。

4.收支关联效应分析

消费税作为特殊行业的商品税,除了具有通常意义上的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外,还肩负特殊的调节经济关系的任务,不同税目的消费税具有不同的征税目的,发挥着不同的调节功能。纵观消费税涵盖的税目,其调节功能无外乎包括调节分配、矫正负外部性,引导健康消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等方面。

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是针对现实环境或条件下特定商品消费或特定行为而设计的,其制度功效仅限于从税收端对商品的消费行为进行调节,但若能配合以支出端的用途规定,将使得消费税具有双重的制度功效,达到惩罚与激励的完美结合。消费税收支结合的整体设计,应体现受益原则,反映成本与收益的对称性,有利于形成正向的激励机制。但是当前我国围绕消费税并未建立起收支关联的专项基金(朱为群,2020),而是将消费税收入与其他类型的税收收入统筹使用,消费税收入无法与其政策目标的支出项相对应,缺乏效率内涵,无法完成对调控目标从矫正到治理的全过程管理,无法完整地体现消费税的政策意图。

(二)通胀效应分析

消费税属于与价格相关联的税种,无论是从量形式还是从价形式,都可能产生物价效应,而且烟、酒、成品油、小汽车等消费税目恰恰是当前我国居民生活的日常消费品,这些消费税负担构成了居民生活的现实负担,消费税的改革将带来明显的通胀效应。

成品油不仅是最终环节的消费资料,也是经济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生产用资料,其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着下游产业链(如物流行业)的成本,并形成整体的物价联动效应,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也就容易引起通胀效应。过去,成品油的消费税改革即存在着对通胀的顾虑,每次的调整都牵涉到对成品油价格乃至整体通货膨胀的影响,因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除此之外,其他消费税税目的改革,也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烟、酒、小汽车等消费品逐渐成为居民日常使用和消费的商品,这些商品的价格变动将通过相应的传导机制,影响着其他商品的物价变动,最终形成商品间的价格交互影响关系,并反映为宏观经济一定时期内的物价变动水平。

由于居民消费价格是反映商品经过流通各环节形成的最终价格,最全面地反映了商品流通对货币的需要量,因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最能充分、全面反映通货膨胀率的价格指数。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均用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来反映通货膨胀的程度。在我国CPI 的测算原理上,将同一时期不同代表性商品的物价波动经过一定的加权处理,最终汇总成宏观层面上的CPI 指数。消费税无论是从价课税,还是从量课税,其税负本身均构成应税商品价格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分析,消费税将通过对不同商品的价格影响,最终影响着宏观意义上的通胀水平。某种商品的价格变动在多大程度上影响通胀水平,将取决于价格变动幅度、其消费额占社会消费总额的比重、消费品类型(必需品抑或奢侈品)、供求弹性及税负运动情况等方面。

在考察消费税的通胀效应时,需要关注不同税目的差异性。不同类型的消费品供求弹性的差异,将引起通胀效应的差异性。(1)当某商品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消费税税负将由需求方承担更大比例的税负,此时市场均衡价格也就比原先提高更多,消费税的物价效应更大。对于烟酒等日常生活消费品,对该商品课征的消费税负容易通过价格提升的方式转移给消费方(如表1),而且通过物价联动效应,最终形成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效应。(2)对于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的商品,供给方承担更大比例的税负,消费税税负所引起的价格提升幅度则较低。对于奢侈品领域的消费税税目,如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等,对这些商品的课税所引起的物价提升,消费者容易在消费品市场上找到类似的替代物,来避开对此类消费品的税收负担,消费税所引起的物价效应将被替代效应完全或部分化解掉,此时消费税的整体通胀效应也就相对较小。而且由于这些商品的消费额本身占社会消费总额的比重较低,其在CPI 上所占的权重也较小,物价变动对CPI 的影响也有限,因此其通胀效应不明显。

针对消费税的通胀效应,此处进一步结合CPI 的分项构成情况加以考察。按照2016 年我国设置的CPI 构成成分,CPI 主要由八大项组成,包括食品烟酒(30%)、居住(22%)、教育文化和娱乐(12.5%)、交通和通信(10.4%)、医疗保健(10.3%)等。观察我国的消费税品目,可以发现,烟酒类税目涉及到CPI 构成的食品烟酒类项,成品油和小汽车税目涉及到交通和通信类项。由于烟、酒、成品油和小汽车四项税目是当前消费税筹资能力较强的领域,此部分也主要考察这些类型消费品的税负情况。此类消费品的消费税率或任何引起消费税负增减变化的改革事项,均容易带来一定的通胀效应。此处按照当前CPI 的构成比例进行简单的近似估算,若烟类消费税的税负提高10%,将推高整体CPI同比上升约0.03%;小汽车类消费税税负提高10%,将推高整体CPI 上升约0.022%;酒类消费税的税负提高10%,也推高整体CPI 上升约0.06%;成品油消费税的税负提高10%,将推高整体CPI 同比上升约0.03%。可见,消费税改革需要考虑其对商品物价以及宏观经济通胀水平产生的影响。

(三)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税收是各国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是从消费的角度对收入的使用端进行调节,与个人所得税基于收入的来源端进行调节的原理不同。从消费税角度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是对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有益补充。当前的消费税对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的课税,体现了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取决于消费税的累进性、居民的收入结构和消费结构等因素。在消费税主要由消费者承担的情形下,若消费者主要是低收入群体,则消费税存在着收入调节的累退性,反之则存在累进性。进一步地,消费税调节分配的功效取决于消费税的制度设计以及税负归宿的分布情况等方面。

但国内学者(陈建东,2017;汪昊等,2017)多认为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不明显,与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制设计目标相违背,在农村地区消费税的累退性更为突出(岳希明,2014)。

以2018 年为例,根据税务年鉴,课征于高档化妆品和高档手表的消费税额仅大约245 万元,即使包括贵重首饰、高尔夫球等在内的消费税,也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分配功能。之所以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不突出,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当前所课征的高档奢侈品在全部高档品的消费中份额有限,现实中难以通过对有限范围的高档奢侈品的课征而起到有效的收入调节功能。在一定意义上,实行“宽税基”,对高档奢侈品进行扩围,有利于提高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小汽车、摩托车、成品油等已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对其课征消费税,虽然起到了调控产业结构的作用,但是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无益。国家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税率的提高使得居民的消费税负担在增加,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在扩大(孟莹莹,2012)。对小汽车和摩托车消费税的政策调整中,虽然按照排气量对税率进行了设计,但从收入弹性看,低收入居民比高收入居民承担更多的税负,消费税呈现一定的累退性(李颖,2015)。

(四)征税环节后移并下放地方的经济效应分析① 本文前面的内容主要是基于消费税的宏微观经济效应进行分析,此处主要针对未来的改革事项,结合前述的分析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1.征税环节后移的经济效应分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消费税的原有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转移到批发或者零售环节,此时商品的最终价格将由于存在着交通运输费用等中间交易费用而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在消费税税率结构不变的情况,将助推消费税税负的增加。征税环节后移将带来正反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消费税税负的增加,将可能加重上述相关的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征税环节后移的改革,与下放地方的改革相结合,将有助于避免消费税的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在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的情况下,消费税无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消费环节课征,不会带来消费税在生产地政府和消费地政府之间的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倘若将消费税下放为地方税且继续保留在生产环节课税,由于消费品的生产地和消费地往往不一致,将存在着生产地政府获得税收但由消费地承担税负的情况。相反,若消费税由消费环节课征,并归消费地所在地方政府获得,此矛盾问题也不存在。因此,消费税的下放改革与征税环节后移改革需要同步进行,才能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

2.消费税下放地方的经济效应分析

当前我国正在实行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在此背景下,消费税从中央税向地方税过渡,可以增加地方财力,形成地方税的稳定收入,对缓解地方财政收入压力具有重要作用。

部分学者(如苏国灿等,2016)认为,消费税归属地方政府,有助于地方政府通过引导消费行为推动产业的转型发展,更加注重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从而达到激发消费、带动消费的目的,并有助于解决投资-消费的比例关系。但本文认为,消费税改为地方税,并不能达到上述目标,原因如下:(1)消费税的税目有限,属于选择性税种,而非一般性税种,无法通过部分行业的税收调控来达到调节宏观层面的投资与消费关系的目的。消费税作为选择性税种,并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课税,将消费税从中央划归地方,无论是在量上,还是质上,均不能有效调节投资-消费之间的关系。(2)消费税作为地方税,客观上不能促使地方转变政府职能。决定地方政府职能的因素众多,包括官员任命与考核制度、财政体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等方面,财政收入角度仅是从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的收入激励关系角度发挥作用的,并不是全部。而且消费税仅是政府众多财政收入来源中的其中一项,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消费税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此外,即使消费税改为销售或零售环节课征,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地方政府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财政利益关系,但是由于增值税是在生产环节征税,且实行央地共享办法,地方政府基于获取增值税分享额而兴办企业、“招商引资”的财政利益动机并不会由于消费税的改革而有所改变。(3)消费税的“消费”是限制性和惩罚性消费,非鼓励性消费,以限制性和惩罚性的税制,无法起到激励消费的效果。

四、政策建议

(一)优化消费税的制度设计,提高消费税的资源配置效率

1.重视现实功能和预定目标的差距,提高基于负外部性目的的消费税税率,更好地实现税制矫正负外部性的功能

在消费税税率方面,应加强税率与其调控功能的相互适应性,提高消费税的调控能力。全面审视消费税的政策功能,按照矫正负外部性成本的税制原理,适度提高烟、酒、成品油等税目消费税税率(苏国灿等,2016),使其更好地纠正负外部性行为。对于消费税税率等税制要素,不应停留在调增或调减的主观判断上,而是在功能判断基础上,根据经济效应情况,进行精准的测算(李升等,2017),提高税制对经济社会的适应性,提高税制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

2.区别对待不同税目的消费效应,分别施策,提高抑制消费类的消费税税率,对非抑制消费类的税目实行扩围,提高制度功效

消费税的制度功效是在其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中体现出来的,由于消费税的存在,应税商品的价格相应得到提升,而价格的提升带来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改变,存在明显的消费效应。在实践中,应当区分看待消费税的消费效应,并结合消费效应考察其制度功效。对于以抑制消费为目的的税目,如烟、酒等危害健康的消费品,应当进一步提高此类税目的消费税税率,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制度功效,有效抑制消费者的不健康消费行为。对于非以抑制消费为目的的税目,如高档奢侈品,应通过消费税改革(如征税范围的“扩围”)①高档奢侈品征税范围的扩大,有助于降低同类奢侈品之间的消费替代性,从而降低消费抑制效应。弱化其消费效应,提升其制度功效。

3.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调整相关行业消费税税收政策,实行征税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消费税的行业结构调节作用

消费税的行业调节政策,体现着国家的行业政策取向和宏观经济调控意图,其政策设计应符合国家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一方面,消费税对行业的调节作用,需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行业演变规律,进行相应的制度调整,注重消费税与行业发展的协同关系,提高税制对经济社会形势的适应性。国民经济的相关行业发展均具有其内在的规律,并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征。根据行业生态发展的演变规律,任何行业都经历着从成长期、成熟期到衰退期的完整生命周期阶段。消费税要充分发挥其对行业的调节功效,就应当根据行业的不同周期阶段进行灵活调节,并适时进行政策调整,以顺应对行业的调控需求。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应该通过消费税调节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适应性关系,为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创新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为实现消费税有效的行业调节功效,应当实行征税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以保证消费税与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形势的相互适应性。对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已不需要通过消费税调节的相关行业,应当实行退出机制。也应当实行必要的征税范围“扩围”,将新型污染品(如臭氧耗损物质、含磷洗涤剂和不可降解包装物等)、高档消费品(如私人飞机、红木家具和高档箱包等)及高档消费行为(如高档演出等)等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依托消费税的不断调整与改革,不断优化我国的行业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4.建立收支联动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建立消费税专项基金

构建消费税收支关联的专项机制,消费税作为特殊目的税,收与支之间实行关联机制,是提高其制度功效的内在要求。由于消费税的不同税目存在不同的征税目标,可基于收支联动原则,将不同的税目归类为不同的征税目标,为不同的征税目标开设不同类型的专项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加以管理(朱为群等,2020),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纳税宗旨。

(二)消费税改革应当关注其对物价的影响,减少通胀效应

税收对价格的影响,体现的是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税制在具体设置时应关注税制对物价的影响。在考察消费税的通胀效应时,需要关注不同税目的差异性。对不同类型的消费品课征消费税,所产生的通胀效应存在着差别。当前部分消费税品目同时也是我国居民生活的日常消费品,在调整消费税政策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消费税对物价以及整体通货膨胀的影响,通过价格补贴等财政支出手段,降低改革过程所出现的通胀效应。

(三)进一步改革税制,充分发挥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未来对于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改善:(1)实行宽税基,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扩围。课税范围的狭窄,使得消费者容易在现实市场中找到消费品的替代物,容易产生消费效应。要提升消费税收入分配功能,应实行“宽税基”,在课税范围方面做“加法”,将当前常见的高档奢侈品纳入应税范围内。(2)应当关注消费税应税品目的税负归宿情况。在进行制度设计时,结合行业竞争特征、社会分配格局、消费偏好等因素,加强定量分析,运用供求弹性分析法和一般均衡分析法等方法,研究不同行业的税负转嫁和税负归宿的特征和规律,加强税负归宿分析在税收政策制定中的作用,使消费税的制度设置与居民消费结构、收入结构等因素相适应,降低累退性程度。

(四)遵循经济效应和税收经济规律,理性看待消费税未来改革;根据现实情况,逐步推行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及下划改革

首先,在征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部分税目课税环节从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的转变,使消费者切身感受到税负,使消费税真正发挥调节消费的功能。消费税下放地方的改革应与征税环节的后移改革同步进行,否则将出现消费税的税收与税源背离的情况。

其次,理性看待消费税下放地方改革的部分制度效应。根据消费税自身的特征及其制度功效,深刻认识其在政府调控经济中的职能定位,客观判断消费税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理性看待消费税下划地方改革的制度功效。将消费税调整为地方税,主要是基于充实地方财政收入的考虑,而由于消费税自身的功能特性以及在调控经济功能的局限性,其刺激消费、调节消费与投资的作用或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效果甚微,不应过度解读消费税改革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最后,当前阶段,基于改革所带来的增量财政收入能力和税收征管的难度等方面的考虑,可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税目,实行征税环节后移的改革,将其消费税收入下划地方,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目前来看,基于税收征管难度等考虑,可依次选择烟、酒、成品油和小汽车等作为此项改革的试点税目,逐步推行。

猜你喜欢
消费税税负调节
方便调节的课桌
2016年奔驰E260L主驾驶座椅不能调节
“营改增”条件下建筑企业如何降低税负
中国适度税负水平的估计
哪些物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营改增对物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
汽油机质调节
变压器油、导热油等产品可免征消费税
调节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