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研究

2022-05-30 22:54冯靖怡
艺术科技 2022年19期
关键词:著作权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短视频应运而生,各短视频平台迅速发展,引发了短视频侵权问题。文章对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进行研究,分析首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侵权案例,探讨侵权的种类和归责原则,论述其注意义务。

关键词: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19-00-03

0 引言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移动通信设备迅速普及,使用移动通信设备的人数逐渐增多,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选择应用软件和社交平台。在众多的应用软件中,短视频以门槛低、耗时短、娱乐性强等优势,迅速占领了应用软件市场。移动数据时代,层出不穷的应用软件在流量中相互博弈,短视频被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已经逐渐成为公司或者个人表达个人观点以及社会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形式,大量公司和个人通过短视频平台表达观点、发布需求、推广产品。我国短视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短视频侵权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短视频平台的受众不断增加,既拥有使用用户,也吸引了众多创作者。创作者们不断创作各类短视频并且在平台上进行传播,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和信息便利的同时,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问题也引起了学者的讨论。短视频作为互联网发展中的新兴产物之一,在著作权法中被认为普遍属于作品的概念和范畴内的表达形式。对于未经授权就进行剪辑并且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将其认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点目前并无争议,但是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算法推荐技术的更新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和争议。

1 案例引入

1.1 首个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侵权案例

近年来,我国算法推荐技术方面的侵权案件数量只增不减,明晰算法推荐技术的法律性质、明晰短视频服务平台的权责义务关系,有助于保护短视频的版权和促进短视频作品的有序传播。短视频用户会发现平台推送的短视频都能投自己所好,主要是因为短视频平台所运用的算法推荐服务,在相关管理规定中明确为算法推荐技术。2022年3月,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侵权纠纷判决生效。

在首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侵权案例中,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主要案情如下:爱奇艺公司是知名新媒体平台爱奇艺的运营商,该平台拥有电视剧《老九门》在中国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网上关于电视连续剧《老九门》的侵权视频数量众多,某APP平台知道并且应该知道发布的短视频是本案涉及的侵权内容,然而其仍然通过多样的推荐行为为用户提供涉案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法院称,此项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案涉视频短片不仅是对电视剧《老九门》的影视评论,还涉及具体情节的浓缩解释,该视频属于侵权视频。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利用技术对各类热播影视作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整理和分类推荐,并通过设置分类、话题编辑和关联、搜索索引等方式推荐视频,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 案例点评

本案作为首个算法推荐技术侵权的案例,对之后短视频的相似案例起到了警示和引导作用。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了解到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应对算法推荐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承担更高的义务。从短视频内容发布者的角度来看,为了迎合大众需求,赢得更多的流量和曝光度,算法推荐技术在短视频领域的应用只会越来越广泛。

短视频是近些年科技和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事物,在法律规制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短视频保护具有必要性,对短视频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短视频的著作权,规范著作权法的利益权属,对短视频平台进行规制,对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和正确使用短视频的传播功能起着推动作用,能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

2 算法推荐技术下的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

2.1 侵权的种类

短视频平台拥有大量用户,传统媒体为网络信息提供者提供了一个平台,随着科技的发展,短视频平台改变了这种传统服务。在此类短视频平台中,不仅用户可以上传作品,作为短视频平台的主体同样也进行了视频创作。短视频平台的性质变得复杂,不再是单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具备了内容创造者和服务提供者这两个身份,其侵权的方式更为复杂。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一是平台上直接出现侵权短视频,二是通过算法将侵权短视频推送给目标用户以获取流量,该行为是技术人员利用网络技术来完成的,直接提供侵权短视频,甚至有时候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造成和第三方机构的共同侵权行为。

对现有各法院相关的判例进行研究,对短视频平台侵权行为进行归纳并认定,短视频侵权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现有的视频进行机械性的裁剪或编辑,并且此项行为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此类行为往往会侵害著作权人作品的独创性、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涉及侵权者思想的表达。第二类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所形成的短视频,此种情况往往是对他人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二次修改,从而再次进行创作。上述案例中的短视频平台首例算法推荐技术侵权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即对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二次修改和加工。

2.2 侵权的归责原则

从现有的短视频侵权案件来看,可以将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短视频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即短视频的发布者或者短视频平台实施了直接发布他人短视频的行为,且此项行为未经他人许可。例如,直接对短视频内容进行简单的剪辑和制作,就属于直接侵权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侵权方。除此之外,作为双重身份的承担者,短视频平台在侵权行为中扮演着复杂的角色,短视频平台也时常会成为侵权主体,若短视频平台采取“长变短”的剪辑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也应当属于直接侵权行为。

短视频侵权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侵权者可能会通过高技术手段隐蔽地采取侵权行为,所以不能被表面情形所蒙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常见的情形就是短视频平台将短视频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观看,应属直接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短视频平台需要加强自身的审核能力,注重对短视频内容的事前审查和事后追踪,强化平台的注意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7条将平台间接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设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明知或者应知”。间接侵权并没有直接侵害短视频的著作权,而是采取帮助、诱导他人的方式,或者有阻止侵权行为发生的义务,明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却没有进行阻止,放任甚至积极促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法律规范上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9条将间接侵权行为区分为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从主体上看,间接侵权的主体通常是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提供的网络媒体平台上很容易出现短视频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提供帮助或者引诱的行为方式。提供帮助是指短视频平台往往通过提供网络技术、信息通道和视频链接等形式,对短视频作品进行传播。引诱方式是指通过制订相应的奖励机制或流量扶持计划等形式,激发用户侵犯他人短视频的著作权,奖励机制或者流量扶持等形式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中十分常见,并且极易诱导短视频用户实施直接侵犯著作权行为。

对于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短视频平台对内容的审查要求,并未要求其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在法律规定中要求其负有“通知—删除”的义务。也就是说,当短视频平台接到相关通知以后,若发现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妨碍,若未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妨碍,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的扩大具有主观过错的时候,就应该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3 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

3.1 算法推荐技术规制的必要性

算法推荐技术在短视频平台上的运用率极高,若不进一步限定,将会影响用户的内容创作和内容的接收面,因此对算法推荐技术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在法律上对此项技术进行规制非常有必要,在法律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规定是具有经济优势的[1],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能够促进短视频的内容创新和版权保护,实现创新与权益的平衡。

算法推荐技术在网络服务平台中的应用已久。算法技术原先是一种数学方法,指为解决问题而需要遵循的有组织的步骤,其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等特点[2]。随着科技的发展,算法技术的函数效用也被最大限度利用,由于规则中的所有指令都可以输出,那么就可以根据此项规则,最优化输出这些指令。短视频平台借助数据统计等技术对作品和商品等内容信息进行审核、收集与处理,根据短视频用户和短视频内容的互动关系,评判出适宜投放的短视频作品,投放更可能受用户喜爱的作品内容,实现与短视频用户的互动。信息时代,算法推荐技术可以算是继“分类条目”和“搜索引擎”之后的另一大技术革新,极大提高了信息发布的效率和精确度。正是由于算法推荐技术的介入,将短视频内容主动推荐给用户,提升了短视频内容在网络服务平台上扩散的广度和速度,因此,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技术与著作权侵害所造成的影响有着紧密的关系。

在日常使用短视频的时候,经常会发现平台能根据用户喜好主动推送,与传统的网络媒体技术手段相比,算法推荐技术的扩散性更强、速度更快、影响面更大。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使信息传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媒体往往采取被动检索的方式,由网络用户主动进行搜索,并在他人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内容和信息中进行检索。但是算法推荐技术的引进改变了此种方式,在用户没有预先进行检索行为的时候,短视频平台就会将内容大量推送给用户,呈现出用户未检索,短视频平台主动推送的情况。短视频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于用户的发布和主动检索,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应用算法推荐技术进行后台控制。

3.2 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

在采取先进科技进行算法内容推荐的时候,短视频平台不能逃避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对著作权的侵害,民法语境中善良管理人应该承担注意义务[3]。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要求短视频平台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谨慎行事,使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具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意识,因此短视频平台要谨慎行事,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采用算法推荐技术是否应该强化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理论界主要有两类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短视频平台提供商对算法推荐的人为干预使其丧失了“技术中立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短視频平台显示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算法推荐技术通常不会涉及具体的作品,而是通过计算方法来进行个性化推送,推送者是基于机器算法的科学技术,有时候并不知道是否对短视频造成侵权。

当前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的生存环境多种多样,科技不断更新,互联网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各主体的利益诉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算法推荐平台对用户进行管理[4],因此对于采用算法推荐技术是否应该强化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应该回归到短视频平台主体的主观方面,判断其是否存在主观过失的情形,交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进行认定,可以根据既有的司法经验总结并提炼出相关的判断标准和规则,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营造出健康良好的互联网法治环境。

4 结语

近年来,有关短视频著作权的法律纠纷不断涌现,随着科技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创作者在享受流量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尊重知识产权,为内容创作付出成本,使“尊重知识产权”不再是用户协议中的一句口号。

参考文献:

[1] 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1):78-88.

[2] 卢海君,徐朗,由理.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的法律规制[J].中国出版,2022(13):22.

[3] 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42.

[4] 尹志强,马俊骥.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要件之重新检视[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23(6):61-72.

作者简介:冯靖怡(1997—),女,江苏淮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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