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炯然 范丰盛
一、基本案情
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公司”)系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标准件、机械配件制造、销售,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于1988年5月30日在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三工公司是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瑞安市星级企业、中国贸促会会员企业、外贸出口先进企业及银行信用AAA级企业,在汽车发动机冷泵、机油泵、汽车点火开关等产品的生产上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生产加工能力。近年来,企业因经营情况恶化且受对外担保债务所累,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
2014年7月30日,瑞安市成立了企业金融风险化解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领导小组(简称“瑞安市处置办”),抽调法院、公安、金融办、地税、经信、国土、住建、人行、银监等部门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定期会商,开展风险企业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
2016年7月,三工公司向瑞安市处置办提出帮扶申请,瑞安市处置办认为三工公司作为优质企业,因深陷担保链困局而出现破产原因应帮助其再生,故启用了“政府组织预重整”的帮助方案。此时,温州地区尚未有官方的关于预重整的政策文件出台,对如何实施庭外重组处置办亦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处置办征求几个主要银行债权人意见时,其表示企业庭外重组是庭外救助方式,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考虑到本级银行的权限和责任问题,不予以支持。部分债权人提出直接采用司法重整或和解模式,但债务人表示不同意,认为司法程序时间冗长,且会让企业贴上破产标签,不利于企业形象,将导致企业流失市场与客户。
在多次商谈后,瑞安市处置办联合瑞安市法院,启用“政府组织预重整+司法和解”府院联动的企业帮扶模式。在庭外重组中,三工公司起草和解协议,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还款方式、还款期限、清偿率等关键问题,并要求债权人提前将方案报上级审批;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由瑞安市法院指定管理人对三工公司资产与负债进行评估,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和解协议进行适当调整,但破产和解中的清偿率应不低于预重组的清偿率,并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使和解协议草案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件。
2016年9月22日,瑞安市法院裁定受理三工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并于2016年9月28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17年6月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81破8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三工公司的和解协议及其和解协议(附件),并终止三工公司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至此生效并进入执行期。
2018年4月16日,三工公司破产和解案入选2017年度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案例。
二、案件难点
为了挽救三工公司,瑞安市处置办前期组织庭外重组,要求债权人对和解方案提前审批。但预重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受限于本级银行的权限,许多债权人尽管希望通过方案,但审批困难重重。如何使得庭外重组和破产和解程序有效衔接,在破产和解程序中顺利通过和解方案成为政府、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一致关心的问题。
庭外重组阶段三工公司尽管提出和解方案,但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对三工公司的账册进行审计发现三工公司在破产受理前一年或六个月前有失信行为。在明知企业存在经营困难且无法清偿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不收取股东借款利息、退回部分已收回的转让款、购买股东名下已抵押房产,减损了公司资产并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按照企业破产法属于不可撤销的行为。
三、主要举措
(一)发挥政府协调者角色,解决金融机构债权人谈判困难的问题
地方金融机构由于审批权限等因素,不愿与企业在法庭外开展债务化解谈判工作。瑞安市处置办积极介入,发挥政府协调和保障职能,作为协调者有力地促进庭外协议的达成,牵头各方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化解方案的谈判,使得三工公司一案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形成了较为可行的和解方案,缩短了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谈判周期与案件流程。
(二)加强破产程序内沟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多方联动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要是为了让债权人行使各类表决权以及核查债权,但债权人会议召集有程序性要求,将债权人会议直接作为沟通机制效率不高。为了提高管理人、债务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沟通效率,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召集各债务人、债权人、处置办进行了多次非正式的协调会、预备会议。通过预备会议,管理人了解各债权人的主要利益诉求,以及对破产和解方案的修改意见,了解其行使表决权的相关难点。
(三)探索双重表决机制,有效推进和解程序
管理人了解到通过和解方案是各方共同的诉求,但银行债权人可能因权限问题无法作出直接表态,将影响三工公司和解方案的表决。我国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一般性决议、和解、重整通过所要求的债权人人数和所占债权份额,但对表决权如何行使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据此,管理人决定探索双重表决机制,即先由债权人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规则,再根据该表决规则对破产和解方案进行表决,以有效推进表决程序,为金融机构债权人表决奠定机制基础。
通过前期多次非正式会议,管理人了解到各金融机构表决时内部审批需要的流程、难点等问题后,拟定了表决规则,并先行将表决规则提交至人民法院征询意见,得到人民法院认可后,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先对该表决规则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对于破产和解这一涉及款项清收、债务豁免的重大表决事項,各金融机构的当地分支机构往往没有权限进行表决,但是对于表决规则当地分支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表态。同时,虽然表决规则作为一般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但是管理人在经办案件时为确保表决规则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该表决规则最终在无一名债权人反对的情况下得到一致通过,所有债权人对表决规则无异议。
表决规则通过后,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方案进行表决,与会的债权人按照表决规则均行使了延期表决权,按照表决规则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内向管理人回寄表决票。最终,根据各债权人行使延期表决权回寄表决的情形,和解协议草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四)惩戒失信行为,积极调整和解草案提高清偿率
针对三工公司在破产程序前的失信行为,管理人协助三工公司对和解方案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瑞安市处置办的要求,司法和解的和解清偿率不得低于庭外重组期间三工公司承诺的清偿率(10.27%)。同时,由于破产和解的目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自愿协商,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了结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需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持债务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三工公司在破产程序前部分经营行为确未对全体债权人尽到诚实守信的义务,但瑞安法院支持三工公司达成“以失信修复为条件的破产和解或重整机制”。基于上述考虑,管理人与债务人协商修正和解协议清偿率,以更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制作了《和解协议草案(附件)》作为对和解协议的补充,将清偿率提升至18.77%,增加清偿金额1173.255万元,在原和解方案执行完毕后的次年开始执行并于一年内执行完毕。
由于《和解协议草案(附件)》仅是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提高了清偿率,并未对和解方式实质性变更,亦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加快本案审理进度,方便各债权人内部审批,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按照表决规则将《和解协议草案(附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双重表决机制,《和解协议草案(附件)》亦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五)政府与法院联动,协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和解成功后的三工公司必须要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才可以筹措资金用以偿还和解款项,但三工公司在破产和解之前已经有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对后续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政府与法院部门积极出面,协调信用修复事宜。企业破产和解后由法院将企业信息报银行债权人,银行债权人在核实信息后调整企业信贷五级分类报人行征信中心调整企業信用。管理人分别向人行温州总支行或者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人行温州总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包括大事记在内的信用记录修复手续。同时,恢复三工公司被查封账户的正常使用,重新开立三工公司基本户。瑞安市政府积极给予三工公司政策优惠,在温州市范围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三工公司参与招投标资格,促进三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化。
四、典型意义
(一)推动了温州地区预重整文件的出台
“政府组织预重整+司法和解或重整”府院联动的帮扶模式,为三工公司破产和解一案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将预重整制度、府院联动机制、司法和解或重整制度三者有效结合,弥补单一制度的短板,形成行政权、司法权明确分工又相互协作的有效企业帮扶模式。首先,发挥政府协调和保障职能,解决金融债权谈判困难的问题。由政府在预重整阶段充当协调者的角色达成初步方案,后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消除金融债权人权责分担的顾虑。其次,缩短破产审判周期,在司法程序中确认预重整的谈判成果,缩短和解、重整程序时间,有效地将破产负面影响消解至最低程度。再次,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解决和解、重整方案执行问题,由政府先期解决和解方案执行中将牵涉到的企业信用修复、税费缴纳等问题。
结合本案以及其他相关案件的经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2月13日印发了《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二)》。肯定了政府主导下的预重整机制是温州市市场化破产程序的有益尝试和企业风险处置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创举,并在该纪要中进一步完善了预重整机制,明确了温州地区的预重整程序由属地政府启动,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人民法院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政府主导型预重整模式。
(二)推动了双重表决机制在破产案件的广泛运用
本案中,为解决地方金融机构表决困难的问题,管理人大胆地提出了双重表决机制,该举措同时得到了瑞安法院的支持,最终该表决规则得到了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企业破产法长期以来未受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各地法院的重视,故三工公司双重表决机制的运用在当时背景下具有很强的创新性。2015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要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2018年11月,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破产法作为清理“僵尸企业”的重要手段才在各地逐渐推广,最终在近年来成为处置危困企业的常规法律措施,双重表决机制也在近年来的破产案件中得以广泛运用。
双重表决机制作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的机制被不断运用在破产法的前沿领域。如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对个人破产法进行制度探索,该文件第4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探索采用双重表决规则等方式,即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一项表决规则,然后再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以有效推进清理程序”,说明双重表决机制已经成为法院推进破产审判效率的高效工具之一。
(本文作者:陈炯然,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范丰盛,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朱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