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媛 戢仕铭
摘要:推进“三治融合”,不仅是乡村振兴“治理有效”的总体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的实践操作问题,更是治理理论的创新与融合问题。从理论层面看,德治体现的是内部教化功能,法治体现的是外部强制功能,二者形成了內外部功能的结合;自治与德治、法治的集合则形成了基层与整体的纵向的逻辑差异。故自治、法治、德治之间存在着治理结构、治理功能与价值发挥路径的理论与逻辑差别,为促使“三治融合”的治理模式创新,只有把握上述三类区别进行三治结构的融合、功能发挥的配置与相关保障制度的构建,才能有效实现国家整体层面的“三治融合”模式创新。
关键词:“三治融合”;国家治理;保障制度;治理结构
基金项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球价值链与新型国际关系构建”(20DZA099)。
作者简介:皋媛,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专职教师(上海201815);戢仕铭,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讲师(上海200433)。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2)10-0020-07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经验发源于浙江省桐乡市高桥街道越丰村,在浙江省范围内进行了大力推广后发展至全国,并被党的十九大报告所采纳,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精髓。现阶段“三治融合”已经形成了新型理论体系,三者之间的关系、结构、逻辑成为该理论体系进一步延伸、创新与适用的重要研究方向。三者之间是总和关系,抑或是镶嵌关系,三者之间如何配合与协调才能充分发挥出各自的优势,在总体层面上形成升华,实现“融合”的目的与效果,也成为该理论重点研究的议题。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有利于积聚力量、凝聚人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局面,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发展活力。要以党建引领推进“三治融合”,将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可以看出,“三治融合”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十分重大,需要深入研究并积极实践。但现有关于“三治融合”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自治、法治、德治在现实中的融合制度问题或实践路径方面,较少进行逻辑方面的深入探讨。事实上,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在历史发展、逻辑特征、功能表象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区别,这些区别对于“三治融合”的具体操作和制度安排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关“三治融合”的进一步研究,应当一方面明晰三者在上述诸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另一方面则应当基于国家战略与政策内容,从不同角度分析三者的融合路径,以充分发挥三者最大的功能价值,形成系统化与协同化的“三治融合”新型治理模式。
一、文献综述
“三治融合”,是2013年以来的重要学术议题与实践创新课题。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与地区规划文件,“三治融合”的文献着眼于基层实践经验总结,如乡村层面,但前期研究具有地区性强、体系性缺乏等问题,没有形成国家总体层面的理论体系。具体来说,已有研究包含三个类别,即对于自治的重新审视、德治的作用研究、法治与德治联系与区别研究等。
(一)自治的重新审视
自治,从概念上看是针对他治而言,在我国具有历史根源与必然性。费正清(2002)认为,我国古代以及帝制时期所体现出来的治理模式,是一种组合式的模式,即皇权集中在县级以上的层级,而在县级以下、乡绅级别则实行自治的方式,这种传统社会治理模式被费孝通称为“双轨政治”,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背景与传统基因[1]37-38。进入21世纪以来,学界对于自治的认同程度在不断降低。如汤玉权等(2015)认为,我国的村民自治已经到达了一个十字路口,因为自治村民已经形成了悬空趋势,并提出“自治已死”的论调[2]。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与试验田,提出自治融合的重要性,强调了自治的重要价值。浙江桐乡的“三治融合”建设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各层次人才共同发挥效能,提高了群众活力,并被全国各地效仿。
2017年,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以来,自治的重要性被理论界进一步强调,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形成了两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桐乡经验为主的试探阶段。即对“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三治合一”“三治融合”等概念的初探,并结合桐乡经验完善“三治融合”的概念体系,典型学者如卢跃东(2014)、周天勇(2014)、张丙宣等(2016)[3][4][5]都提出了类似的融合概念,但主要的特征即为重新强调了乡村自治的重要性。第二个阶段则为理论体系的构建阶段,即党的十九大以后,“三治融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思维的创新、理论的正当性论证等方面,即从实践到概念再到理论体系。总的来说,该类研究重新强调了自治的重要性,面对着自治“悬空化”的现实困境,试图重新将自治纳入“三治融合”的框架中进行理论体系的再造与完善创新,提高社会总体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程度。
(二)德治的作用研究
德治自古以来即为我国主要的理论主张,其内涵主要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思想品德的集合,同时具有时代意义,如传统的忠孝仁义博爱等,又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体现出来的道德规范与伦理准则等。以典型的儒家理论为例,德治主张的是道德教化、自我规范、民众教育与道德内化等观点。在传统的“双轨政治”模式下,儒家的德治思想一直占据着主流,乡村治理的主线由德治、伦理纲常、伦理教化所把握。而现代意义上的德治,则主要是与法治相对应而言,一般认为德治是一种非正式的、非强制性的、非成文化的规范体系(郁建兴,2011)[6]。德治也是具有历史阶段性的,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其体现出来的特征与逻辑主线亦有不同。
(三)法治与德治的联系与区别研究
该类研究主要阐述了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并更多地集中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推进地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的实践运用建议方面。如孙莉(2002)强调,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便是统一化的,但是在现代背景下,传统的德治与法治统一化的操作性将会大大降低。其在分析道德、法的功能与属性并将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道路,即以法治为程序与过程的正当性保障,并使法治作为另一种“道德”,即制度的道德发挥功能,也就是说将法作为道德的制度环境[7]。张中秋(2002)认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当以法治为基础与主线,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8]。
总的来看,已有的“三治融合”相关研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经验与启发,充分阐释了自治、法治、德治的内涵与逻辑所在,为“三治融合”的理论发展、实践创新路径提供了较为重要的方向,但是仍然具有諸多缺憾与可完善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已有研究集中在地区化的实践经验方面。如以浙江桐乡、枫桥等的实践试点经验为基础进行“三治融合”的理论研究。事实上,“三治融合”是国家治理模式创新的必然性理论体系,其在国家概念的发展过程中便形成了理论的正当性。实践经验在“三治融合”理论体系中作为检验性标准而非理论开端。应当从“三治融合”的理论逻辑内涵出发,再经由实践进行检验,以免本末倒置。同时,现阶段“三治融合”相关研究过度地对枫桥经验进行借鉴与模仿,而忽略了在其他地区进行试点时,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地理特征、人文习俗等要素,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与修正。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的理论延展与创新则又需要进一步的升华,并以我国总体的发展情况作为研究基础。其二,已有研究的“融合”,事实上是一种分割式的融合。具体来说更加趋向于德治与法治的协同与融合,自治则体现出边缘化的趋势。自治与法治和德治融合系统之间的联系,需要从逻辑层面进一步论证与检验。其三,已有研究更多地集中在乡村治理层面,而非基于国家层面的治理融合。“三治融合”事实上应当属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理论体系,其不仅适用于乡村治理等基层层面,同样也适用于国家层面与总体战略层面。一个重要的理论只有具有广泛适用性,才能在总体上形成升华与创新,并实现理论的最优化发展。故应当从总体层面进行自治、法治、德治的逻辑整合与实践协同,形成顶层设计体系,构建国家整体的“三治融合”治理布局。
二、自治、法治、德治的区别
自治、法治和德治不仅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演化阶段的差异,其在内部也存在结构、功能与价值实现路径之间的差异。不同的治理模式具有不同方面的优势与短板,对此进行的分析将有助于对“三治融合”策略与路径的把握。
(一)自治、法治与德治采用的结构区别
总的来说,自治、法治、德治所涉及的社会运转模式与社会总体结构是有区别的。从历史沿革看,在古代儒家思想占据主流地位时,以德治为主的社会治理构成了当时“一元化”的模式,该结构的优势较为明显,其原因在于发挥了德治的本质功能,形成了道德准则与伦理规范的内化;而在我国早期封建社会时期,“双轨制”政治模式与“皇权不下县”治理传统构成了当时的二元化治理结构;在全能型政府时代,政府主导社会运转模式,国家政权深入社会各个阶层,乡村领域也不例外。在此基础上,自治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功能无法完全发挥,以计划为引导的政治体制也遏制了自治与法治的融合;而以法治为唯一核心的治理模式在缺乏自治与德治的融合效果后,事实上引发的是“包干型”治理结构。该结构不仅限制了社会能动性的发展,同时也不符合自治与德治的本质逻辑,如自治的基层民主、德治的道德内化等,也就是说,单一的法治在缺乏自治与德治的功能配合时无法发挥出最优效果,历史发展进程同时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后,自治、法治、德治也开始了新的结构融合,如以合作方式为主的双向深度融合[9]、二元结构的互嵌改良等[10]。这也表明,“三治融合”的最基本表征应当是结构的融合,结构的融合中将体现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与价值,充分发挥各层级各领域的创造力与治理能力,形成社会治理整体最优的局面。
(二)自治、法治与德治具有的功能区别
不同治理方式的功能区别,对于治理模式体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一方面,在多元化发展的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需要不同类型的功能与价值发挥,对其内涵的把握是发挥“三治融合”功能价值的重要方向指引;另一方面,不同功能发挥路径又具有其缺陷与不足,需要其他类型的功能予以弥补,对其内涵逻辑的分析有利于形成耦合震荡并实现协同化发展。通过分析可知,德治、法治与自治之间的功能关系是横向的内外部区别、纵向的整体(一般)与部分(特殊)的区别关系,为了形成系统化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需要从纵横两条主线进行分析与实践融合检验。
具体来说,首先,德治是通过道德伦理准则的内化进行功能发挥的。所谓内化,即社会个体将社会普遍遵循的准则与价值观形成内心信仰与遵循,是外部规范作用于个体内心所形成的自身准则。可以看出,这种准则在实现内化后,其效果比强制与规范将更为明显。以“内化”为关键的治理功能模式从我国古代便形成了悠久的历史渊源,如“周礼”或儒家礼法思想等。也就是说,德治的功能实际上是有效的,但“内化”的实现则需要价值观的培养、环境的引导等为支撑。
其次,法治的根本是权利,根据契约理论,在国家形成后,个人为了得到充分的自由,需要将自身的权利进行一部分的转让,转向国家等共同体,并形成国家或共同体的总体自由与权利实现。这一权利让渡形成了国家权力,该权力根据阶级意志便形成了法律体系。一切以法律为根据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在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作用下,人民个体便形成了有序运行体系和发展体系。也就是说,法治的根本是权力让渡后形成的法律强制力规范体系,体现出来的是“强制”的功能模式。
再次,自治所依赖的功能本质是基层民主,基层体现的是层级关系,如前文所述,我国传统的“双轨制”政治在基层与乡绅层级一般是以居民自治和民主为功能主线的,与法治的强制性规范所不同的是,基层自治所体现的规范是区域化的民主与权利表达,其具有地域性、习惯性、文化性等特点。法治是站在国家总体层面所阐述的治理,而自治则需要将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纳入考量,具有更加具体的特性。与德治相比,自治的功能内化性并不如德治那般完整,仍然需要一定的规范作用才能实现。可以看出,自治既具有规范特性,又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内化权威。
故从功能层面上看,德治、法治与自治等治理模式的功能价值具有不同的特征与逻辑,其中法治具有外部性和强制性,德治具有内部性和价值性,而自治则同时具有规范特性和历史地域特性。可以看出,要形成“三治融合”的治理局面,首先需要将德治与法治的内外部功能相结合,同时需要将德治法治的国家一般性治理体系与自治的特殊性、地域性治理体系相结合,才能形成纵向的层级化治理和横向的整体化规范。
(三)自治、法治与德治价值发挥的路径区别
不仅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功能存在差异,其功能的实现与价值的发挥也存在着不同。
首先,自治的功能在于“民主”,其发挥路径是基层自我治理与自我管理,其与德治、法治的路径区别在于层级的区别。从传统的皇权不下县到当下的基层民主自治,都体现了传统规范模式的深刻影响。这种功能路径的形成是基于我国的地理、历史、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如我国地域辽阔,在边境地区、乡村基层地区形成自治的民主化治理模式,更加有利于基层的管理与治理;又如我国历史传统与历史经验证明了民主自治具有其生命力与优越性,其与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路径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特征之一。
其次,法治的功能在于“压制”与“保护”,其发挥路径在于利用规范体系进行不法行为的限制与惩罚、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法是集合国家意志后形成的规范化体现,通过法律法规等文件进行确认,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的不可逾越和违背的体系。这种规范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机关保障实施,虽然其也具有民主性,但其功能的释放还是更多体现为强制力。这种外化路径与德治的内化路径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内化路径发挥的功能一般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而外化强制力规范则对此进行了弥补,在外观和行为层面上进行了最低层次的规定,这也是德治理念的现实要求一般高于法律要求的主要原因。
再次,德治的内化功能一般需要通过教育与宣传实现,如以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基础教育为始的道德培养、社会一般观念的宣传等。德治通过教育和宣传构建了一种环境,在该环境中,核心价值观和相应原则构成了社会总体观念基调,使得人们从本质上认同环境中所体现出来的道德观念,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生活与发展的标准体系,构成自主的治理。德治在现实中的主要功能路径包括:一是教育,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再到高校高职教育层面,都开设了道德相关课程,该课程与法律等规范课程相关联,起到全生命周期范围内的内化教育效果,使公民个体从内心深处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与确认;二是宣传,即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和宣传栏、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规范内容进行广泛普及与教育,形成良好的德治环境。
总的来说,自治、法治、德治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主要体现为采用的治理结构的区别、功能与价值逻辑的区别、功能价值发挥的路径与手段之间的区别。可以看出,“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模式变革,需要着重分析上述三者区别的交融,并寻求三者之间平衡的方法与边界消融的技术路线。
三、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创新策略
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具有创新性与时代性,很多新型因素凸显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等多层面,对这种复杂的系统进行治理则需要多元化的思维以实现创新与质量效率保障。据此,自治、法治、德治等三方面的协调与融合则具有了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但是,自治、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嵌入与融合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涉及理论操作等多方面困境,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与多重尝试探索。总的说来,“三治融合”的策略应当基于自治、法治、德治之间的结构、功能与路径等差异进行构建,“三治融合”需要进行结构的交融,并分配其功能领域,同时为其提供配套的保障性制度。
(一)纵横两条主线形成“三治融合”的新型治理结构
“三治融合”的融合结构是该议题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结构决定了自治、法治、德治在“三治融合”整体中所处的地位、承担的功能义务以及具体发挥效用的机制等,良好的结构有助于“三治融合”的功能释放,而不完善的功能结构则会阻碍融合进展,甚至削弱单一治理模式的效果与质量。而所谓“三治融合”的具体结构,指的是三者之间的具体理论框架和实践机制,即需要厘清三者之间融合的具体呈现态势。
如上文所述,自治、法治、德治所涉及的社会治理结构有所不同,而“三治融合”需要的现实结构则是不同结构的融合与互嵌。自治所采用的双层结构、法治所采用的政府化一元治理结构与德治采用的整体化结构需要从总体上形成协同。具体来说,一方面需要从纵向上打破层级化的治理结构。因为传统的自治管理结构使得层级化的治理结构中信息传递存在壁垒,治理效率被迫降低,并形成了沟通不足、难以整合的弊病。需要采取技术手段打破层级壁垒,在自治领域实现“双轨制”政治结构向一体化政治结构转变,加强自治领域与一体化领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并充分实现整体化结构转型。现阶段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对此提供了物理层支持,信息交互系统、数据共享平台等新型数据化网络化技术模式可以将传统层级化治理结构之间的层级壁垒与边界打破,构成一种扁平化的纵向功能结构,达到效率目的。
另一方面,需要从横向上实现多元化的治理结构。因为在横向环境中,德治、法治与自治所依赖的治理要素、治理主体存在着多方面与多维度的功能与价值,需要不同主体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才能实现三治的结构融合。单一的治理主体无法同时兼顾自治、法治、德治等三方面的功能价值释放与调整,难以在总体上对三者进行有效的协调、协同与整合,尤其是传统以政府为主导的一元制横向治理结构事实上不利于市场、社会、基层等主体的功能发挥与价值释放,应当将其转变为多元主体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同时与纵向一体化结构相结合,构建新时代“三治融合”新型治理模式与结构。具体来说,传统的政府主导型治理结构可推向市场化、社会化的多元结构,在一些专门性、专业性治理问题方面,可通过市场化的选择机制与价格机制进行外部化,以实现相关治理目的;同时,社会化的治理主体体系有利于自治功能实现,德治模式的具体價值也将在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实现最大化。故实践中应当在法治层面进行完善,对市场化、社会化等多元主体体系进行合法化构建,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等层面为其提供支持与扶助。
(二)分领域充分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的独特功能
如上文所述,自治、法治、德治之间的功能差异是十分明显的,把握三者的功能有利于实现价值的融合与最优化的功能配置,并实现社会治理的整体协同局面。自治的功能在于发挥基层人民的民主性、创造性与自主性;法治的功能在于平衡社会规则,规范不法行为和保护合法权益;德治的功能在于“内化”,即将道德准则、伦理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至人民内心并构建良好的价值观环境。同时,上述功能使用的领域也是不同的,在实践中,应当区分社会领域重点实现三种功能价值。
具体来说,首先,在基层应当重点关注自治功能的发挥。因为在区域化基层,存在着独特的习俗、文化特征,同时相关的道德观念与其他地区、国家总体可能存在差别。如上文所述,德治所构建的价值观环境,是一个总体的、宏观的环境与氛围,而在基层地区道德观念存在特殊性的情况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与总体环境形成不同;法治方面,一般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在不同地区基于其地域化特征,可能需要根据自治民主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良与地域化变更。也就是说,在存在地域性实务治理的问题中,应当以自治为主并以德治环境、法治规范予以配合。
其次,在宏观层面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治理领域,则应当基于民主集中制与法治程序,以法治为治理主体,并以德治与自治为辅进行治理。因为从本质上看,法治依据的法律是以阶级意志为基础的,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同时立法与执法也是政府的意志所在;与国家暴力理论不同,法治理论崇尚的是民主法治,即公共意志。在现实中,需要进行公共意志的集合,该集合即为法治的框架,而非根据某一集团、某一个人的思想与意志而转移,否则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在此基础上,德治的辅助作用是配合法治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而自治的辅助作用则是提高基层的法治民主性与正当性。
再次,在具有社会价值导向性质的问题治理领域,应当以构建德治环境治理方式为主,并以自治与法治为辅。以网络时代价值导向为例,不同于传统传媒模式,网络信息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传播以网络空间为媒介,以数据信息为交互方式,实现了高速化、实时化与动态化的信息传递,在这种背景下的价值导向具有较快的节奏;若以传统的法治技术进行舆论与价值导向,将引发滞后性的问题。故在此背景下应当在网络空间中加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官方声音,实现网络空间的价值导向、舆论引导、良好的互联网空间与环境构建,即以网络化德治为主要治理技术。
(三)构建“三治融合”的保障性制度体系
与“三治融合”相关的保障性制度是根据其功能发挥路径的不同所决定的。如上文所述,自治、德治、法治所依赖的功能路径有所不同,相关的制度应当在考虑到其路径差异的同时进行设计与运行,以充分保证三治各自功能得以发挥并形成协同效应与整体效应。
具体来说,首先,自治的功能需要通过基层民主实现,在此基础上应从制度上对其予以支持与保障,如直接选举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该类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基层民主意见,并在地域性、民族性、文化性等特征方面充分体现居民自我管理的价值,在法治的基础上充分保证自治区域与层级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同时,自治的含义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全国范围内有普适性的一般制度的特征,因为基层自治很多情况下涉及乡村地区、偏远地区乃至于边境地区,其地理位置、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相关“三治融合”保障性制度体系应当对此进行适当考量,只有在相关制度内部保障上述特殊性,才能实现这些地区的自治与统一的法治、德治形成有效的融合与协同。
其次,德治的道德内化功能需要通过环境营造实现,在此基础上应当从宣传教育的角度入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传播制度,对相关道德理念与伦理规范进行潜移默化的宣传与教化。德治的宣传教育制度与法治有所不同,其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引导与评价作用,而非法治那般具有强制功能。现阶段我国教育与宣传具有的是一种竞争性与政治性的制度体系,其体现出来的功能价值体系中,实现德治培育的目的要素在总体上占比不大。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主线,在已有的宣传教育制度层面进行适当的改良,从目的、路径等方面加强德治内涵的总体比例。
再次,法治的功能需要通过规范来实现,则需要在现实中完善一系列法律适用制度与程序性制度,以保障法律权威性与稳定性。制度是法治的现实化、实践化与操作化手段,一切法理论证、法律理论都需要落实到制度予以实施。比如我国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等,其制度内部体现了法律理念与理论,也体现了法治与德治、自治的融合。如民主选举制度既是自治领域的制度,也是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具体实践路径。但特殊的是法治相关制度必须具有严格的刚性,保障“三治融合”的相关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同时,为了与德治、自治相统一与融合,在现实操作中与制度运行中应当充分保障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保障三者制度的协调与配合,实现保障性制度的融合,以推动“三治融合”在实践中稳定而快速的发展。比如在不同的案例中对其涉及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其中蕴含的自治、法治、德治所占的比例进行考量,同时进行相应的策略规划。总的来说,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应当是一种巧妙、精准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关系,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应当对三者之间的结构与内容进行准确的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效融合。
四、结语
“三治融合”是我国基层治理乃至总体社会治理重要的理论之一,其不仅是乡村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思想与方式,同时也是国家层面的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的重要途径。同时,在实践层面,“三治融合”的“融”重点并不在于总和叠加,而是为了在自治、法治、德治各自治理路径优势功能发挥的同时,尽可能地将三者融为一体,在总体层面上形成整合优化效应,实现“三治融合”的总体价值。已有关于“三治融合”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实践经验层面,然而从理论上厘清自治、法治、德治之间的逻辑差异,将更有利于把握“三治融合”的具体进路与策略所在。总的来说,自治、法治、德治的治理结构差异、功能差异与价值发挥路径差异使得其融合过程中必须经历结构融合、功能配置与制度构建三个层面,同时结构融合需要纵向的一体化创新与横向的多元化变革,功能配置需要分领域充分发挥三治各自的优势与价值所在,保障制度则需要根据相应的功能发挥路径进行重点关注、顶层设计与整体构建。
参考文献:
[1]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
[2]汤玉权,徐勇.回归自治:村民自治的新发展与新问题[J].社会科学研究,2015(6).
[3]卢跃东.构建“法治、德治、自治”基层社会治理模式[J].红旗文摘,2014(24).
[4]周天勇,卢跃东.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J].西部大开发,2014(9).
[5]張丙宣,苏舟.乡村社会的总体性治理——以桐乡市的“三治合一”为例[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3).
[6]郁建兴.法治与德治衡论[J].哲学研究,2001(4).
[7]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兼及中国与东亚法文化传统之检省[J].中国社会科学,2002(6).
[8]张中秋.法治及其与德治关系论[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2(3).
[9]张明皓.新时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机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5).
[10]李学舒.我国乡村治理的模式变迁与演化逻辑——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9,51(5).
责任编辑: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