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强国建设下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问题研究

2022-05-19 04:28梁柏锋
中学生学习报 2022年22期
关键词:体育强国

梁柏锋

摘要:运动员保障是竞技体育运动员培养的重要问题。一套运行有效的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体现了国家对于运动员群体的人文关怀,对国家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具有推进作用。现阶段我国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仍存在制度缺口,在退役安置、失能索赔等具体问题上,运动员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体育强国建设下,我国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发展将同体育产业发展相结合,形成政府职能转变,体育事业建设向社会主体倾斜的体育发展新格局。在这一格局下,现有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制度缺口在未来将会得到补充,体育产业化将同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同发展,形成政社参与、优化监管的运动员保障新格局。

关键词:运动员保障;体育强国;体育产业化

1.引言

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是指国家制定的,通过筹集社会资金,以收入再分配为途径,对因伤病、退役等事件暂时或永久无法从事体育运动(工作)能力,从而丧失收入来源的运动员群体实施补偿,以保障这一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政策及法规的总和。在我国具体包括退役运动员安置政策法规、运动员社会福利及救济政策法规等。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一套完善可行的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能够满足现役运动员对风险规避的需求,使其全身心投入运动训练,提升竞技水平,有效解决运动员群体高输入、低输出格局下出现的退役运动员群体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问题;同时能够使潜在进入运动员领域的青少年家长对运动员培养体系产生积极的预期,进而加强运动员群体的人才输入,优化运动员供给。

我国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实施体育强国战略,《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从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文化传播、职业体育建设等方面着手,全面实现体育强国目标,对体育产业中各个细分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研究现阶段我国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问题所在,并深入探讨在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我国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发展方向,进而分析梳理我国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发展前景将有助于明晰体育事业未来发展目标及方向,发掘运动员保障政策缺口,洞悉未来政策需求,对政策制定部门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体育强国建设下我国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现状

运动员群体从业周期短、失能风险高,面临着高淘汰率,是一个特殊群体。所以,运动员保障措施不但要从保障力度上区别于一般职业的社会保障,还要在保障周期和保障范围上体现运动员群体特殊性。从结构上看,我国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依附于劳动者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对运动员群体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本文就运动员退役安置和伤病保障这两个层面对退役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现状分析。

退役运动员安置一直是我国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在我国,运动员职业生涯时间短,文化水平均普遍较低,在退役后往往难以解决工作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是通过资金支持、转业指导、就业安置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积极探索退役后的职业发展渠道,并创造岗位,为运动员创造就业安置机遇。同时提升运动员整体综合素质也同样重要。《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明确提出加强运动员文化基础教育等方面以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解决退役运动员升学、就业需求为目标,以财政补贴、就业指导、素质教育为途径,从培养到输出多端口共同作用的退役运动员安置政策法规体系,成为了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动员伤病保障是对运动员工作高风险性的合理补偿,在我国早期体育事业发展中,运动员具有业余性质,被视为企业职工,在实务中,运动员在比赛中的伤病被视同工伤处理。随着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国家保障为主体,多种社会保障机制共同参与的运动员伤病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在现有体系下,优秀运动员互助保险机制承担了运动员伤病保障的主要政策基础,商业保险机制和职业体育赞助保险机制互为补充,共同形成了举国体制同市场机制相结合下具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员伤病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3.体育强国建设对运动员保障的要求及影响分析

“十四五”时期,在体育强国建设下,我国体育加快产业化发展,努力实现体育产业推进经济增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竞技体育治理体系,继续推动职业体育体制深化改革;将体育产业建设同全民健身计划结合起来,努力推进体育产业建设同群众体育事业相结合。体育产业建设是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核心方略,体育产业化发展是社会资本的引入过程,也是政府职能的转化过程。体育产业化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构建社会参与的体育事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则是我国体育事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经之路。体育产业化建设是体育事业盈利性的体现,其发展主要有市场主体培育和市场机制建立两项基本任务。运动员保障体系市场化将是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过程中的必然需求。现有的运动员安置政策法规体系在高度产业化的体育发展过程中不符合市场客观规律,实施难度较大,加强运动员群体綜合素质,实现运动训练和青训市场化,实现运动训练体系建设和运动员保障体系建设市场化并行是未来我国运动员安置制度变革的重要方向。运动员保障体系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也是体育强国建设的必要前提。政策供给将完成从加强运动员医疗部署到加强行业监管的变革。职业体育产业形成加强了体育产业内各部门联系,能够解决竞技体育同体育产业接轨的实际问题。

运动员保障市场化下运动员群体面临三种主要冲击。一是运动员综合素质欠佳和信息闭塞带来的交易壁垒冲击。现阶段运动员群体教育被弱化,综合素质欠佳,职业转化难。运动员群体的教育宣传不足导致了其对运动员商业保障机制了解程度不高,形成信息壁垒,导致市场失灵。运动员保障机制市场化的首要条件是打破运动员群体参与市场循环的交易壁垒。《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具体提出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以刺激商业保险机制有效需求,聘用专业团队为运动员终身发展提供规划,统筹个人发展与训练任务,加强运动员综合素质;加大训练基地文化教育支持,研究新的训练计划,加强运动员群体在竞技能力外的综合能力培养。二是体育产业现阶段发展规模较小带来的供给不足冲击。我国体育产业化发展仍处于萌芽阶段,供给不足的问题在运动员伤病商业保险领域体现了出来。现阶段我国运动员伤病商业保险供给严重不足,缺乏专业的竞技体育商业保险公司和险种,运动员“求险无门”。竞技体育商业保险风险较高,回报较低,定价、管理难度大,阻碍了社会资本的进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引入相关领域人才,加强行业综合创新能力是当前我国体育商业保险领域发展的必要前提。《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完善体育产业链条,加速体育融合,强化体育海外交流和综合创新能力,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了土壤。三是运动员保障机制的市场监管不足带来的机会主义冲击。当前我国体育产业市场监管机制不足,有关部门对体育产业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不强。运行机制是制度赖以运行的基础,缺乏合理的运行机制将使整个市场体系面临机会主义风险,提升交易不确定性。在运动员培养体系市场化后,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完善运动员商业保障机制的整体改革路径是否能够实施高度依赖于监管体系。就商业保险机制而言,现阶段我国监管机制存在缺口,《保险法》、《体育法》、《劳动法》对运动员伤病保障的内容都没有涉及,导致了体育保障现实操作的不规范,进而出现了市场混乱现象。《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修订《体育法》,加强社会监管,特别提出修改版的《体育法》,将涉及市场监管、行业监督等内容,促进体育产业约束机制形成,加快行业秩序建立。9573AC80-E0C2-4F5A-87C0-E9F0AB4DB6D4

总的来说,体育强国建设下,运动员保障体系将走向市场供给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将牵头优化体育产业人才培养体系,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从根源解决运动员退役保障问题;政府高度支持体育产业创新,出台政策支持体育服务业发展,加强人才引进和海外交流,提升市场供给能力;修订《体育法》优化监管制度供给,规范行业秩序,建成发展有序,监督有效的行业新格局。

4.体育强国建设下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发展前景

体育强国建设下,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需有赖于建成多方协同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在未来,多方协同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将会形成。在短期,运动员培养体系变革处于初期探索阶段,运动员培养仍由政府主导,市场培养和产业化发展将是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建设的主要目标。培养市场主体,加强市场监管是为了形成社会主导的运动员培养体系后,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在运动员保障问题上的交接过过渡。而多方协同并不局限于政府同社会部门协同,还包括政府部门间的协同,这种协同具体体现在行业监管标准制定和监管措施实施上,对运动员伤病保障机制而言,如何发挥商业保险在运动员保障中的作用,如何通过市场规制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将是未来政府部门协同政策法规建设的核心议题。现阶段我國推进体育商业保险产业发展的内在优势在于混业监管带来的机构监管向市场监管演化为多部门合作提供了机遇。混业经营下,混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更广,监管范围更加具体,行业指导能力更强,出台政策推进体育商业保险发展更为便捷。但劣势在于现阶段运动员保障的社会机制发展滞后,发展尚不成熟,运动员社会保障意识不足,社会供给欠缺。做好运动员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加强体育经纪人培养,实现运动员保障机制社会化软着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要务。

体育强国建设下,仍需继续推进运动员保障制度建设高层次立法。现阶段我国运动员保障制度立法层次较低,导致了运动员社会保障实际权益维护遭遇多方壁垒。《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修订《体育法》,将体育产业监管、运动培训体制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体育法》,这客观上提高了运动员保障机制的立法层级。在未来,体育产业立法是运动员保障制度建设的必经之路。与国家主导的运动员培养和保障机制不同,引入社会的运动员培养和保障机制更注重制度环境的优化,即社会契约的完备性。推进高层立法有助于规制体育产业内主体行为,规避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提升产业运行效率。从短期看,提升立法层次弥补了现阶段我国运动员保障立法层次低导致的运动员保障制度缺失问题,弥补了制度缺口。因而无论从长期发展还是短期需求,《体育法》的修订是必然趋向,《体育法》地位从体育事业根本大法向体育产业监管根本大法迈进是本次修订的必然结果。

5.结语

体育产业化发展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到达新阶段的现实诉求,围绕体育产业建设,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发展同体育产业发展相融合是当前阶段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核心方向。在这样的体育强国建设主体思路下,运动员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将向产业化靠拢。运动员伤病保障机制将引入社会力量,体育商业保险将迎来高速发展新周期。有关部门将出台政策,刺激市场供需主体,加强对社会主体参与体育产业建设的监管,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业管理体制。退役运动员安置机制将从根源入手,加快体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着重培养运动员综合素质,提升运动员在就业市场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体育产业创新创业促进政策、退役运动员转业推进和就业指导政策为现有运动员将解决退役安置问题。在长期,通过竞技体育市场化改革,在竞技体育领域引入社会力量,完善市场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监管有序、政社参与、社会主导的经济体育人才培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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