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4月1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拟建立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排查制度。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主要有两个方面引起关注。
一是强制报告。户口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二是妇联排查。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首先,明确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是义务。“应当”做却未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明确义务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一是户口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二是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三是妇联。
也就是说,面对涉嫌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做“沉默的帮凶”。那么,“应当”报告而未报告,该担何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涉嫌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却不报告,即“知情不报”,则涉嫌违法。
(《潇湘晨报》202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