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征信跨境合作研究

2022-05-18 01:11康振飞
东北亚经济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评级跨境一带

王 霞 康振飞

(1.兰州财经大学中国西北金融研究中心,甘肃兰州730020;2.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合作迅速扩展。在国际贸易方面,2013-2021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累计达10.99 万亿美元,其中2021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11.6 万亿美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占我国总的对外贸易比重为29.7%;海上丝路贸易指数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指数①海上丝路贸易指数(Maritime Silk Road Trade Index,简称STI)是一套月度发布的贸易发展指数体系,由进出口贸易指数、出口贸易指数和进口贸易指数构成,并从总体贸易指数、区域贸易指数、特类贸易指数等不同方面衡量中国对外经贸发展水平,反映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变化趋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指数属于特类贸易指数,反映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发展状况。从2015年的130.33上升到2021年底的258.53,增长了128.2%(见表1)。在双向投资方面,2013-2021年期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累计直接投资1601.5亿美元,即使在2021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下,我国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约203 亿美元,同比增长14.1%,占我国对外总投资比重达到17.9%。

表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指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营商环境普遍较差。从表2 可以看出,在世界银行2020年发布的关于全球190个国家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排在全球第31位,6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排名超过我国的只有13 个,进入前50 名的只有27 个,还有14 个国家排名在100 名之后,其中也门排名最低,排在187名。随着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与金融合作的进一步扩大,投资风险水平越来越高,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来规避和降低风险,因此,建立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跨境征信合作,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势在必行。

表2 2019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营商环境排名

2020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要求通过建立征信机构间的跨境合作和实施征信合作新模式,为大湾区建设提供征信服务。2021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内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的合作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提供与使用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范围,规范了信用信息安全与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这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征信跨境合作提供了宏观指导。

尽管在理论层面我们已经认识到跨境征信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开展和实施征信跨境合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由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投资合作日益增加,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环境差、政策多变、信息公开程度低,贸易投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建立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征信跨境合作显得更为迫切,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我国征信跨境合作的研究相对较少,而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间的征信跨境合作的研究几乎没有,且对策建议主要立足国家层面,没有从征信跨境涉及到的各个主体进行全面分析。本文尝试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征信跨境合作问题进行研究,并从征信跨境合作不同主体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征信跨境合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1.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及法律。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截止到2020年11月,我国已与31 个国际组织、138 个国家签订了201 份合作文件;2020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2021年1月11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6月10日,经有关部门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数据安全法》;2021年8月20日,经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文件及法律的出台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征信跨境合作奠定了一定的政策及法律基础。

2.取得了一定的征信跨境合作成果。近年来,我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征信合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2017年与越南签署了《中越联合声明》,提出要加强货币金融领域的合作,而且越南总理在2018年也提出了“提高数据链接、共享效率的问题”。此外,我国已经与部分国家建立了跨境征信合作,例如:宸信征信已与30余家境外知名征信机构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具有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跨境合作服务的功能,可以提供覆盖全球224 个国家和地区企业的基础征信报告和深度信用报告服务,其中数据服务包括工商注册信息,诉讼记录,信誉记录,经营活动等内容。2019年,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的e-Box 平台海外征信查询上线,到2020年5月已收集了668 万家海外企业信息,累计为万余家国内企业提供了海外征信查询服务。通过该平台可以一键查询到覆盖13 个国家和地区的11 个产业带的海外企业信息,可以有效规避信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与广西联合征信有限公司联合搭建了广西首个面向东盟的跨境征信服务平台,截至2021年2月,该平台可支持查询包括10 个东盟国家在内的230 多个国家企业数据,归集了近27893 户外贸企业的信息,累计数据量达3965.8万条。目前我国在征信跨境合作方面取得的成就不仅可以大大缩短与沿线国家之间征信跨境合作的进程,还可以为目前还不存在征信跨境合作的国家提供经验指导。

3.建立了较强的技术支撑。征信跨境合作离不开网络及信息技术的支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呈现快速发展的总体态势,《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显示,互联网水平综合排名前五的国家分别是美国、中国、德国、英国、新加坡,我国的互联网水平仅次于美国,在世界互联网发展指数中排名第二位,在信息基础设施、创新能力、互联网应用与治理等多项指数排名中,我国也居于前列。此外,在5G 网络建设及技术方面,我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建立了全球最大的光纤网络,4G和5G独立组成网络,并建成5G基站91.6万个,在全球范围内高达70%的占有率,5G终端连接数约3.65亿户,占全球用户的80%,5G 网络用户数超过1.6亿,约占全球5G 总用户数的89%。在云计算方面,中国云计算市场规模增速明显,生态布局日益完善,2020年,我国云计算整体规模达到1781.8 亿元,增速为33.6%,其中共有云市场规模达到990.6 亿元,同比增长43.7%,私有云市场规模达到791.2亿元,同比增长22.6%。

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行业快速发展,基础设施日益完备,创新能力、技术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化环境不断优化,技术水平持续提高,为征信跨境合作的信息收集、分析、传输与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

1.征信业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历史较短,因此有关法律法规的发展较为滞后,法律体系目前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首先,法律框架不完整,实施细则待制定。我国跨境征信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征信法律,国内《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征信机构向境外个人与组织提供信息,但是缺乏细化的操作准则,指导性有待提高。其次,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不足。虽然2021年6月10日《数据安全法》经有关部门表决通过,为各行各业制定后续的配套制度、措施、标准等指明了方向,可以有效遏制目前市场上信息违法行为,提供公平、公开的征信市场环境。但是我国全面的征信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缺少明确具体的指导条例。第三,在数据跨境流通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数据跨境准则与指导等相关制度尚未出台。第四,征信信息监管法律仍不完善,一方面,国家层面的信用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现有规定分布在《刑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中,较为分散且法律约束力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地方性法规数量存在不足,执行力度与法律强制力有限,急需信用监管方面的立法。

2.“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征信业发展程度不同,利益分配不平等。“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由于征信业发展历史不同,征信业的发展程度、发展模式等不尽相同,双方能力的不匹配将阻碍征信跨境合作的开展。从主观方面看,一般来说,原始数据都是由发展程度低的国家流向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将数据进行相关处理后再回馈到发展程度低的国家。这就导致一些国家信息方面对外依赖程度较高,从而出现国家之间利益不平等,产生利益分配困局,不利于征信跨境合作。从客观方面看,由于发展程度不同,各国的基础设施、法律体系和信息收集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会导致数据信息难以传输,技术上难以对接,产品上难以互认,使得跨境征信合作存在一定的困难。我们以征信信息深度指数、公共征信系统覆盖(成年人所占百分比)和企业信息披露程度指数三个指标描述国家间的征信业差距,通过对世界银行部分数据的整理可以看出,我国三个指标水平皆属世界前列,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南亚、欧洲与中亚地区和欧洲联盟三个指标的指数均低于我国(如表3所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征信业发展存在的差距必然会造成征信跨境合作路上的阻碍。

表3 2019年世界部分地区信用信息情况

3.信息主权概念的盛行,导致信息割据局面的形成。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各国更加关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重视维护国家的信息主权。为提高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影响力,维护本国的信息安全,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各国都期望能够获得更多他国数据,同时减少本国数据的输出。因此,许多国家对数据流动进行了相关的限制。德国对跨境数据流动施加了严格限制,规定除非有特殊法律依据,否则不允许个体跨境访问位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服务器;巴西提出除非充分理由外,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将数据传输到国外,只能在本地进行数据处理,而且跨境数据传输的许可证有效期最多为三年。各国对数据流动的限制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数据割据现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使用效率和有效性,不利于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开展征信跨境合作。

向培养好的菌液中滴加指示剂后,空白对照组与鲁氏酵母菌的3组平行试验均未出现红色圆环,而大肠杆菌中出现红色圆环,由图6可知,鲁氏酵母菌的吲哚试验结果呈阴性,大肠杆菌的吲哚试验结果呈阳性。吲哚试验结果表明,鲁氏酵母菌不会分解色氨酸产生吲哚类物质。

4.政治关系存在不稳定因素,可能阻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跨境征信合作。

首先,“一带一路”部分地区成为大国博弈的重点区域,美国在2011年提出“新丝绸之路”构想,目的在于确保美国在欧亚地区的主导地位,实现“重返亚太”的构想;俄罗斯将中亚和西亚视为其发展的重要区域,提出建立“欧亚经济联盟”以维护其在中亚地区的利益;欧盟的利益诉求集中于中亚与东欧,将中亚地区视为能源的重要来源地,要求利益各方在多边框架下加强对话合作,解决纠纷争端。除此之外,“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根据自身利益也提出相关的倡议战略,而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建设囊括了这些地区,与美国、俄罗斯等其他国家在战略决策上存在重合,导致一定的竞争关系。虽然中国积极同各方进行合作与交流,但是当利益出现冲突时,各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势必导致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区域战略及国家战略方面呈现的复杂化与多极化趋势,使得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始终面临着国家利益协调问题,也使征信跨境活动受到制衡,阻碍国家间征信跨境合作的开展。

其次,“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内部环境不稳定,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势力等三股势力活动频发,其中,恐怖主义已形成“西亚-中东-南亚-中亚”弧形分布的恐怖地带。国家政局的不稳定,导致政策及相关建设的连续性遭受破坏,必然会阻碍征信跨境合作。

最后,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与某些国家存在分歧与矛盾。例如2014年越南“981”钻井平台事件后,越南有关学者通过研究中越领土争端与经济联系之间的关系,提出越南政府应该转变发展轨道以改变过度依赖中国的现状。此外,近些年的南海问题,是导致中越菲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中国与菲律宾甚至东盟的关系也受到一定影响,直接影响国家间的经济贸易交流,出于信息保密的原因等,部分国家拒绝数据流通。这些都对我国与沿线国家开展征信跨境合作产生阻碍。

三、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征信跨境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国家立法部门

完善我国征信法律体系是实现征信跨境合作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征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因此,首先,立法部门应该通过实地调研,借鉴相关经验,加快《征信法》的立法进程,为我国征信业发展提供统一指导。其次,出台具体操作指南,明确个人隐私的概念内容、采集原则以及惩处措施等,增强保护力度,防止他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还需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法律。可以参照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征信数据流动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跨境数据流动规定和具体操作指南,以信用信息数据安全与开放并重为原则,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隐私权保护,有效推动信息数据的流动与共享。最后,完善征信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类似于“安全港协议”、“隐私盾协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的对象及任务,保证政府监管部门有法可依,落实具体监管职责。通过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征信跨境合作。

(二)征信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国征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推动征信跨境合作的有效开展,需从规章制度、组织体系、宣传教育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制定征信跨境合作的规章制度。目前,在行政法规层面,我国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核心,对征信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2021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于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该办法中,对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及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做出了规定,为我国的征信跨境合作提供了宏观上的指导。但是有关方面缺乏明确细致的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应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对跨境征信合作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发布规章制度,例如设计《征信跨境合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为跨境征信合作的具体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有效推动征信跨境合作。

2.设立专门的跨境征信合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专门的征信管理局,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监督管理征信机构等行为承担机构责任,保护征信主体的合法权益。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我国与沿线国家间征信需求的规模与范围不断扩大,为了缓解对信用信息的迫切需求,有效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下设专门的跨境征信合作部门,对征信跨境合作进行统一管理,明确细化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避免各自为政,形成资源浪费,并协调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利益合理分配。

3.积极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形成。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征信监管的核心,但是未来监管模式的主流必定是央行主管、行政部门配合、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管的“四位一体”模式。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是加强征信跨境合作的内在基础和保障,所以必定需要组建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借鉴我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组织方式、内部构成等经验,积极推动征信业协会的创建,建立征信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机制,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沟通渠道趋于多元化,使监管者可以掌握全面、有效的征信业现状信息,促进行业发展问题的解决,除此之外,还可以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完善监管体系,促进征信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征信跨境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加大跨境征信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内征信及诚信文化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如202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真的能“洗白”吗?》与《个人征信怎么查?攻略在这里!》的宣传文章,发行了《铸诚·筑梦》与《人生征程,与信同行》的宣传影片,既肯定了诚信的意义,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诚信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征信监管体系的不足。在跨境征信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内的这种宣传方式,通过撰写、制作有关跨境征信基础知识的文章或影片,积极宣传跨境征信合作的优势与紧迫性,推动国内相关主体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跨境征信合作的了解和重视,推进征信跨境合作共识的形成,从非制度层面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征信合作的开展。

5.形成专门探讨征信跨境合作的组织或会议。以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已有的合作交流平台为基础,通过组织跨境征信合作方面的论坛或国际会议等形式,探讨征信跨境合作的指导纲领、实施方案等,深化国家间征信发展框架的认识,加速征信服务国际磋商进程,加快征信跨境合作的脚步,并推动形成专门的跨境征信合作组织或国际会议等,为征信跨境合作的不断深化创造条件。

(三)征信机构

1.发展高端征信产品和服务。随着跨国征信需求的不断增长,传统征信已不能满足目前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国内征信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的数据分析优势,根据统一的征信标准,挖掘数据与信用之间的潜在关系,提高征信数据模型的分析质量,以市场需求为指向,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加深征信与新技术的融合,形成高水平、高质量的征信产品。国内征信机构可以首先选取近年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频繁的行业,在遵守各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一个高质量的征信产品,为沿线国家的企业提供完整、高效的信用信息,满足当前的征信信息需求。随后,根据已有经验,将产品范围扩展到其他行业,最终形成高品质、高效性的全行业征信产品,缓解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交流。

2.加快建设国际性征信机构。我国征信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建立国际性征信机构,将分公司遍布全球。但是国际性征信机构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在这一过程中,各国征信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设立了众多的分公司,例如CRIF 在文莱、菲律宾、柬埔寨等国设立分公司,建立了全球机构体系。基于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的现状,应积极培育已具有坚实基础的大型征信机构,例如:中诚信等,通过试行相关政策,推动我国征信机构与沿线国家互设分支机构,增强核心竞争力,扩大征信机构影响力,同时,提升与沿线国家征信机构数据、业务等多方面的合作水平,切实加强征信机构间的跨境征信交流合作。

3.加强与外资机构的合作交流。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许多的国际性征信机构,例如CRIF、D&B 等。这些机构发展历史悠久,体系成熟,在全球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机构体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境内遍布着很多外资征信机构的身影,例如:越南、马来西亚与印度等地都建立了D&B 分公司。我国的征信机构应积极与中外合资征信机构、外商独资机构开展多方面的交流合作,通过与他们进行交流,不仅可以借鉴相关经验,逐步完善征信体系相关的法律框架、制度管理、合作机制、衔接机制等,还可以以国内各国际征信机构为突破点,对接其他国家分支机构,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建立合作关系,推动我国征信分支机构的建立,逐步完善“一带一路”跨境征信合作。

(四)评级机构

1.提高评级机构独立性。目前我国评级机构主要采用发行人付费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该付费模式要求由债券发行人或信贷主体支付评级费用,以致评级机构由于利益,在各方面倾向于付费方。加上评级机构集中度较低,在评级市场上话语权和公信力易受到冲击,致使评级机构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针对此种情况,首先应飞快改变评级机构收费模式,打破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相关性。目前国内有部分评级机构已采取了投资人付费模式,例如:中债资信评估、上海资信等,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其次,应努力提升行业集中度。从目前境内评级机构来看,中诚信、联合评级和大公前三大评级机构市场占有率存在一定的不足,集中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增强评级机构的话语权,有助于提升机构的独立性,在相关主体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最终目的是提高我国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我国评级机构的结果产生信任,为征信跨境奠定合作基础,从而加速征信跨境合作的进程。

2.完善信用评级模型,提高评级机构有效性。我国评级行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国内评级机构的传统信用模型结果有效性略有不足,国际企业的认可程度较弱,阻碍了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我们应以需求为导向,通过引入盈余管理等参数,对信用评级模型进行改进或者创造新的信用评级模型,提高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性,从多方面、多角度缩小与国际评级机构之间的差距。

3.寻求与国际评级机构的合作。截至2020年5月,穆迪、标准普尔与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机构已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办理工作。国内评级机构可以通过与这些评级机构展开多角度的交流,学习先进经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球评级体系,满足多样化的评级需求,提高我国评级机构的影响力。另外,这些国际评级机构在沿线国家都设立了分公司,例如:新加坡、泰国等,我们也可以以国际评级机构为通道,在沿线国家设立分公司,节约信息成本,加强与当地评级机构的合作,不断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征信跨境合作。

(五)国际与国内相关组织

1.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们可以借助国际组织成员国间的合作交往,支持成员国征信管理部门、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三大主体之间的交流,以小带大,逐步推进国家间的深入合作,打破信息壁垒,最后形成多边化的征信跨境合作局面。例如:发挥亚洲评级协会作用,实现信用评级服务的升级。目前,我国有5家信用评级机构是亚洲评级协会的成员,可以通过亚洲评级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便利性,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为原则,推动我国与沿线国家评级结果互认,提高中国评级机构的国际影响力,推动多边征信跨境合作。

2.借助国内征信组织的帮助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征信跨境合作的开展。目前我国征信业已形成了区域性的联盟组织,例如:长三角征信机构联盟在2020年6月正式成立,旨在推动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谋求产业协同发展。我们可以以此联盟为起点,通过不断吸引国内征信机构的加入,促进相关信息共享,最终形成一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联盟组织,并在此基础上与沿线国家征信机构展开交流,逐步推动征信跨境合作。

四、结语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海外风险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征信跨境合作,短期内有助于解决沿线不同国家经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国际投资与贸易等经济活动中的相关风险,吸引更多国家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切实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走深走实;长期内将通过我国征信业的国际化、多元化发展,打破西方国家对征信行业标准的垄断,推动中国信用标准走向世界,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话语权,并将进一步促进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变革。当然,要实现这些目标,还需法律部门、监管机构、征信主体、民间组织等的不断探索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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