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区域合作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而逐渐形成,它是促进区域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实现区域合作,并加强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以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效率和国际竞争力,成为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当前,我国区域合作存在诸多困境,区域合作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区域合作法律法规制度缺失,导致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发展缓慢。要解决区域合作的困境就必须在各行政区之间加强互惠互补的竞争合作意识,健全区域合作制度,通过立法推进区域合作,构建跨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区域信用体系等,通过多方面的策略寻找区域合作的出路。
关键词:区域合作;困境;出路
一、当前我国区域政府合作中的困境
(一)区域合作中共同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
在实践过程中如何整合不同地方政府的现实要求来谋求彼此之间的合作,进而达到满足彼此需求之目的是合作中的地方政府难以理性权衡的问题[1]。区域合作治理是一种契约行政,一方面,彼此间共同的利益需求推动了区域内地方政府自觉地谋求合作;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致力于追求自身管辖行政范围内经济利益最大化。各地方政府都会竞相利用行政权力来试图使本地利益最大化,这就导致区域合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本地企业的生存能力,修正了本地区市场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的现象,但同样伴随着对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消极影响。无法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造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以及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18世纪的法国和西班牙就已经验证过,地方经济繁荣是一项公共物品,保护主义的长期效应是整个国家经济的颓败[2]。
(二)尚未建立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
政府间公共管理合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虽然在一定区域内政府之间已初步搭建起一些合作平台。但是,由于缺乏协作治理主体间的联动机制,这些区域合作平台在具体的协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不能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有效深度解决主体间公共管理与合作问题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制约了其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虽然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参与的治理主体都有着一致的目标方向,但是由于各主体之间的运作机制存在不同,导致在协作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间的角色定位不明确,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区域共同发展的利益。
(三)区域合作参与主体缺乏多元化
目前区域合作参与的组织主体相对单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参与意识相对薄弱。社会居民参与合作治理的主动性相对较弱,更偏向于被动接收的思维,缺乏主动沟通。二是参与能力稍显不足。参与主体能力决定了合作治理的效果,参与主体能力不足也是导致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3]。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较为缓慢,在发展过程中非常依赖政府,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是一种“双重管理”体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造成与政府协同过程中地位上的不对称性,阻碍了协同服务的有效展开。此外,社会组织的专业性相对较弱,社会组织成员流动性较大,社会组织中专业人才的匮乏使得其表现出的专业化水平较低,社会公信力不足易造成恶性循环。
二、区域合作的出路
区域合作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区域内各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协调,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要实现区域的有效合作可以参照以下几点进行。
(一)形成区域合作的合作共识
我国很多区域地域观念根深蒂固,导致区域在历史文化上认同感极其薄弱。由于各成员在合作共识上出现了分歧。因此,区域地方政府必须要有长远“共赢”的共同理念,清醒的认识到区域合作比区域竞争更重要,合作能够带来优势互补和市场拓展。将区域间合作的战略性规划及同共赢性的合作成果,在区域内部及其他区域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人们普遍了解并形成认同感,产生参与的欲望与积极性,必要时可以考虑成立临时的专门机构,向社会各领域宣传区域共赢的合作前景,提高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二)通过立法推动区域合作
区域合作、交换和分工网络的形成都离不开区域合作的相关法律规范,通过制定区域合作的法律法规,可以保持区域政策的一贯性和继续性,这也是国外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区域合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使其成为区域协作和区际交往的必须原则,也使地方政府在处理区际关系时有法可依。我国区域合作法律规范层面的设计,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共同遵守的合作公约,以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构建不同形式的跨地区的非政府组织
以非政府组织推动区域合作,成本低、见效快,可以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有利于区域各类市场资源的连接和整合。加强区域合作应积极推动民间力量的发展,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综合竞争力,应积极倡导组建各地相互参股的跨地区企业集团。
(四)构建区域信用体系,增加信任社会资本
在区域合作中,如果没有一套区域诚信环境和诚信惩戒机制,合作区域之间就会存在猜疑或实行“一锤子买卖”,因此,合作区域应该努力推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它是以区域为单位,运用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进行区域信用管理,是国家信用体系局部实现。推进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改善区域内的投资和贸易环境,加强区域合作。区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地区内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得到保障,并为区域之间的合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总之,在推进我国区域合作的过程中,就必须要完善区域合作立法,健全区域合作制度,构建跨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区域信用体系等方法,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促进作用。通过制度和组织创新,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在贸易、要素、产业、技术信息、跨区基础设施、开发扶贫、资源环境等方面加强合作,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和完善跨区域合作机制,形成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区域合作的良好局面,以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效率和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2]彭炳忠.城市群發展的体制创新于合作管理[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8(4).
[3]杨遥.区域治理合作的困境与突破[J].广东经济.2022(2).
作者简介:郭彩园(1991.05),女,汉,山东省烟台市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上海电力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