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论视野下的“法律与文学运动”

2022-05-10 13:37高全喜
民主与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文明史悲剧法律

高全喜

“怀特所做的努力试图重新使法学研究者意识到法学研究‘本身,或者其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的特质。”[1]

“法律与文学”不仅仅是一个学术范式,也是一个重要的思潮与运动,它可以分为四个方面:“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与“通过文学的法律”。“法律与文学”的这四个方面的展开,还有一个时间的维度,简而言之,可以称之为“自发”“自觉”“扩展”三个历史阶段。通过文明论的视野,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的四个方面、三个阶段中,法律(law)与文学(literature)之间的相激相荡,从而对法律形成一种跨学科的理论反思。

自怀特(James B.White)在1973年出版《法律的想象》(The Legal Imagination)以来,法学界掀起了一场针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批判性思潮——“法律与文学运动”(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从而逐渐将“法律”与“文学”这两个主题深刻地交织在一起。哪怕是作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倡导者之一的里查德·A·波斯纳也不得不承认:“法律作为文学的描写对象是如此普遍,以至于人们倾向于认为,这两个领域之间有着很深的关系。”[2] 并且,波斯纳也写作了一本《法律与文学》,作为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学术回应。冯象教授指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主题有二:“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与“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3] 当然,需要补充的是,除了这两个方面,“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与“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其实也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重要主题。同时,应该指出的是,“法律与文学运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下面,我将分别讨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四个方面与三个阶段。

“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四个方面

如前所述,“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兹列叙于下:

其一,“文学中的法律”。广义文学包括史诗、悲剧、戏剧、小说再到如今的科幻电影,舞台剧等。最早的人类文学就已经开始反映一些法律问题:法律是什么?这涉及广义的规则、秩序、权利义务、政治伦理等。后来,古希腊悲剧文学隐含复仇、判刑等情节,出现了狭义的法律。人们认为的个体关系、自由主义(严复翻译的群己权界),即人群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有一定法律规章的。本文认为,内部的价值和外部的法律,所涉及的很多问题,也都是“文学中的法律”所研究的内容。

其二,“作為文学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具有广义的规范性——它对人的行为有规范作用,对于整个社会有规范作用。例如《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皆不是法律,但在美国、法国的历史上,它们如同法律般指导、规范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再如中国古代的“四书五经”也不是法律,但都具有相似的规范作用,例如中国法律史上赫赫有名的“春秋决狱”即为显例。这一类就是“作为文学的法律”所研究的内容。

第三类:“有关文学的法律”。比如“不得侵犯隐私权”等话题,大量都是和主流法学相关的法律问题。但它们也是法律与文学研究中的与文学表达有关的内容,比如何为色情文学的定义、隐私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限度,大量出现在影视传媒互联网络中的戏仿和二手创作的权利保护,等等,与此对应的娱乐法、知识产权法等也是“有关文学的法律”的研究内容。例如。文学名著《尤利西斯》本身就卷入了法律的纠纷之中,在这里,法律不仅是文学的主题,也是它的外在限制,有时甚至会引发法律与文学的“战争”。凯文·伯明翰指出:“围绕《尤利西斯》的官司——1921年在纽约市警察法院、1933年在美国地方法院、1934年在美国巡回上诉法院——迅速将一个标准的先锋运动的倡导者变成全部艺术的代言人,变成一个抵抗当权者压迫的创造力的象征,《尤利西斯》为艺术铲平了所有障碍。”[4]

第四类:通过文学的法律。美国的大法官判词讲究文雅,讲究修辞。中国古代的判官判词也多有高雅的特点,体现了判官的文化水平。例如法官的判词、立法者的立法文件会出现术语表达不当的问题,甚至还有错别字、错用标点符号等问题,亟须解决和整改。这些内容都属于“通过文学的法律”的研究内容。例如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即属于这方面的一个古代法史研究范例。

“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三个阶段

“法律与文学运动”三个阶段与文明史的沿革密切相关。人类最初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转型过程中,文明的规则秩序,或称之为“大的法律”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俄狄浦斯王》《安提戈涅》两部古希腊悲剧中。然后,在莎士比亚所处的伊丽莎白时代,是现代社会的孕育时期,早期英国王权问题的演化与英格兰的宪政史在莎士比亚的历史剧中反映最为突出,称为现代法律文学。最后是科幻小说展示的未来时代,它可能会颠覆以人为中心的法律原则,颠覆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牛顿时空,颠覆法律的拟制功能,甚至最后会颠覆现有社会公平正义等最为基本的法律价值。

第一阶段可谓早期的自发性研究,这类研究并没有凸显的主题意识和对抗法律主流观点的自觉意识,而是关注文学中的法律问题,例如司法、审判题材以及文学中表现的有关正义与法律的问题等,诸如霍尔兹沃斯著述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1928年版)、弗格莫尔编辑出版的《法律的世界: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两卷集等,都属于这类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与文学研究。

第二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命名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自觉阶段,也是法律与文学运动产生重大影响并形成一股强有力的新思潮的阶段。这个阶段的重心议题是与当时法学界主流盛行的法律经济学相抗衡,强调法律的人文性与主观性,涌现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学者和著作。例如,詹姆斯·怀特的《法律的想象》(1973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强调指出,法律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特别的艺术。大法官也是法律经济学的鼓吹者里查德·A·波斯纳专门撰写了《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第一版)与之对抗,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而不是艺术。在这场火药味浓烈的学术纷争中,维斯伯格、罗宾·韦斯特、伊恩·沃特、努斯鲍姆等人形成了法律与文学的核心学术群体,他们的著述影响很大。针对法律经济学的利益考量,他们提出了在利益之外,还有被放逐的伦理意义、种族冲突和阶级压迫等问题,反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学主流观点。

在此后的第三阶段,可以说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多元扩展时期,直到今天也没有终止,而是越来越深入,并且与主流法学逐渐融合在一起。应该指出,法律与文学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如托雷斯·格雷(出版专著《斯蒂文斯研究:法律与诗歌实践》)和努斯鲍姆(出版专著《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等人的介入,进一步推进了法律与文学的哲学与思想史的研究以及法律教育的实施。欧美主要大学的法学院都纷纷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一些重要法学刊物都有相关专题,还有娱乐法、信息网络法等知识产权新形态的兴起等,也都吸纳了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成果,就连波斯纳也修订了自己的观点,接受了法律与文学议题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为此,他出版了修订版的《法律与文学》,添加了大量篇幅加以研究讨论,不再把法律与文学视为一种误会,或人文学者们的天方夜谭。可以说波斯纳既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反对者又是推动者,他的大力介入推动和深化了法律与文学的发展过程以及演变和问题意识,使其呈现出不同观点的对峙与融合,并扩展了这场运动在法学领域的影响。

另外,关于法律与文学,我想提出一点新看法,即西方科幻小说中的法律问题,也是这个新思潮的一个研究主题,虚拟世界的法律想象问题,构成了另外一个生活世界,以雪莱夫人玛丽首创的《弗兰肯斯坦》为标志,日益凸显的科幻小说系列也属于文学的一种形态。值得注意的是,发轫于科幻小说以及智能人和互联网时代的新世纪,无疑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极大的挑战,由科幻小说以及科幻艺术(包括影视作品)强有力激发的法学思维的想象力,再加上日益凸显的非人化的自组织系统的法律创制问题,形成了一种真实的以互联网和智能人为载体的虚拟世界,对于人类的生活方式正在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开辟了法律与文学的一个崭新的视野,这是此前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所没有涉及的。

“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文明论视野

关于法律与文学,有两种对立性观点:一种是法律主义的,一种是人文主義的。虽然波斯纳试图予以调解它们之间的剧烈对抗,但效果是有限的,而且波斯纳偏于法律主体论也是人文学者的批判性风格难以接受的。当然,所谓的“法律与文学的和解”,并不是要解决他们相互对峙的尖锐性,而是试图调整他们的议题锋芒,不再纠结于法律权利论、法律经济学与文学阐释学、人文批判主义之间的思想对立,不再权衡选择于法学主流还是文学主流的主导观点,而是换一个视角,从文明史的视角来看待这门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基于文明史的叙事理路,尽可能把上述两种对立的思想观点都纳入文明史演进的过程中来展示文学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其中的文明史的蕴含,而不是就事论事的谁是谁非。

通过文明过程的历史演变来调整法律与文学的对峙,寻找它们的共同点和结合部,即便是它们之间的激烈冲突也不过是文明史演进的重要组成要素,用文明史来统一法律与文学,真正达成法律与文学的和解,这是本文的一种新的尝试。从这个意义上,我既不是法律主流的社会科学论者,以权利论和权益论,以法律逻辑理性和形式程序,为核心原则和方法处理法律与文学问题,也不是人文学者的法律是文学的观点,不以文学的想象力和主观情感以及故事情节、人物性情为核心原则和方法论依据,文学所表现的社会规则秩序才是法律与文学不同于单纯文学的关键所在。

在我看来,之所以能够达成上述初步的效果,主要是有一个更大的法律与文学的背景,那就是文明史。文明史的蕴含是联系法律与文学的要津,即只有置于一个人类文明史的大框架之下,法律与文学的诸多纷争不定的问题,例如,法学究竟是人文艺术还是社会科学,法律推理还是艺术想象占据主导,法律是规范命令还是隐喻警示,法律是定纷止争还是激发矛盾对峙,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是基于利益乃至权利的理性计算还是基于人性情感乃至意志的激情冲动,等等,这些看似两难的问题,在文明史的视野之下,又都是可以得到且当而适宜的解决的。当然,这种解决也是相对的,因为文明史并没有终结,法律与文学的对立双方都具有各自的合理性,也具有各自的片面性。

应该说,“法律与文学运动”这个主题所研究的对象是非常丰富和宽广的,前述四个方面(in、as、of、through)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值得深入研究,尤其是文学中法律部分,远非希腊悲剧、莎士比亚等所能涵盖,古今大量的伟大作家的卓越作品,都可以纳入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议题,并成为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站在文明史的高度来分析和讲解文学中的法律问题,以文明史的视角对既有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引发的理论纷争予以超越性的理解,从而克服对立双方的片面性,达到某种思想观点的提升,以构建一个具有整合力的结构蕴含的法律与文学图景。例如,古希腊悲剧的分析,重在展示古典时代的文明发生,即通过希腊悲剧的讲解,对人类文明如何从远古洪荒时代的蒙昧状况走出来,通过神人两种法律体系的对立冲突,并以悲剧性的文学叙事为标志,而呈现这个文明发源和创生的艰难困苦。这部分有关古希腊悲剧命运的分析,涉及古典文明的起源,与此相关的是从荷马史诗到三大悲剧诗人的一系列悲剧作品,诸如《俄狄浦斯王》和《安提戈涅》,[5] 它们的悲剧作品中所集中呈现的神法与人法、自然法与城邦法、乱伦犯罪与血亲复仇等一系列早期文明时代的生死攸关的根本问题。古希腊悲剧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分析和解读古代文明的起源发生、动力机制以及神人法律与政治伦理问题,固然古希腊的文学作品很丰富多彩,但从法律与文学的文明史视角来看,其经典悲剧的首要价值还是在于呈现了从野蛮和蒙昧时代到文明演变的发生学原理,其中蕴含的法律与政治伦理值得大加关注。

以俄狄浦斯王与安提戈涅为例,俄狄浦斯王中的法律问题,其展示为伦理和命运悲剧,揭示了文明出现的代价,即以弑父娶母的乱伦之罪才有了文明,由此可见人类文明的代价之大。而安提戈涅这个悲剧中展示出来是国家的立法和自然法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这两个悲剧相互联系。两代人的故事,把人类文明时期中的法律从野蛮蒙昧状态产生,产生之后又分化为城邦和家族的冲突——表现得淋漓尽致。至于文艺复兴时期,则莎士比亚创造的十余部历史剧最能反映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四大悲剧。其中《麦克白》最具深度,充满野心、弑君、篡权、复仇等话题。除历史剧外,莎士比亚还创造了大量的市民剧,反映了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特点,内容包括合同、债务、买卖等,如《威尼斯商人》等表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法治与工商文明的内容。

人类伟大文学作品中,大多数都与法律问题有关。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广义法律,即人类生活的规则与秩序。具体的法律条文只是法律体系中的冰山一角。实际上,法律背后人们的行为规则,才是更为广义的“法律”。

结语

总而言之,“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以及“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是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四个方面。法律与文学研究在思想学术史又经历了自发、自觉、扩展三个历史阶段。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唯有诉诸文明论的视野,才能真正理解法律(law)与文学(literature)之间的相激相荡,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法律与文学运动”(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

注释:

[1]伊恩·沃德:《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研究视角》,刘星、许慧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

[2]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3]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4]凯文·伯明翰:《最危险的书:为乔伊斯的〈尤利西斯〉而战》,辛彩娜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

[5]特别是《安提戈涅》的例子,在法理学领域颇有影响力,例如博登海默那本著名的讲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即对安提戈涅难题有详细的讨论。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尚国敏

猜你喜欢
文明史悲剧法律
Chapter 23 A chain of tragedies 第23章 连环悲剧
职业道德与法律 教案
涉及网络募捐的现有法律规定
如何从文明史角度讲授古代希腊文明
武士异化现象对中国体育的本体性干预
画家的悲剧
近视的悲剧
世界文明史上的伟大奇迹:四川广汉三星堆青铜遗址
文明史探讨对国际关系研究的意义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