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负履职重任 心系国计民生(上)
——九三学社全国两会建言摘编

2022-10-20 13:19
民主与科学 2022年2期

2022年全国两会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九三学社积极履行职能,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聚焦民生热点,发挥自身优势,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在体现九三学社界别特色的科技领域,聚焦科技创新主体、过程、体制机制等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在生态文明领域,围绕黄河、草原、海洋等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建言;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保障粮食安全出谋划策。此外,经济、教育、民生、医疗、法治建设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切身利益的议题,也是九三学社履职的瞩目点。

建真言、谋良策,无论是九三学社集体提案,还是社员个人提案或作为第一提案人的联名提案,无不体现出九三学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履职尽责与担当作为。“九三论坛”栏目分上、下两期,刊登全国两会上九三学社中央提案和社员的部分建言。

进一步发挥大科学装置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

进一步加强大科学装置顶层设计,坚持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优先布局面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安全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相关的科学装置项目。充分发挥大科学装置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的协同作用,形成集聚效应。

树立大科学装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在装置申报论证阶段明晰国家和地方的权责,充分考虑大科学装置维护、更新和提升所需的资金。建立地方政府大科学装置“特事特办”服务机制,满足大科学装置的建设发展需求,实现中央部署和地方发展的“双赢”。

定期对大科学装置的性能指标与世界科技前沿发展、国际同类装置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评估,对现有装置及时进行升级换代或关闭“退役”。根据大科学装置的科研基础支撑特性,设置专门的人才政策,破除“四唯”、构建“新标”,解决工程和运维人员的评价、晋升和待遇问题,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及平台运维之间的人员流通机制。

设立大科学装置联合开发专项基金,促进具有专项技术的高科技企业与高校、大科学装置形成技术联盟,联合攻关行业通用型技术,突破相关工艺与装备技术难点,实现特种设备和工艺的自主研发和国产化,不断降低对国外产品的依赖度。同时,参照国际通行模式,鼓励企业参与装置运行及维护。

加强研究型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以产生国际一流原创性成果为导向,鼓励工程人员对复杂工程问题与前沿技术开展研究;建立对重大关键技术和工艺突破的奖励机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对结果的宽容,允许失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型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的前进方向与发展路径。

加快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对于研究型工程技术人才,应以实际应用为驱动,以创新创造、能力提升为导向,以技术成果为指标,保持成果与过程并重,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一方面在学术界保障工程人员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鼓励广大科研人员投身工程实践,“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实现学术、技术、应用的纵向打通。

完善科研机构与科技领军企业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贴近原始理论创新的优势和科技领军企业熟悉实际应用集成的优势,探索合作举办技术研究院和专项研发中心,创造条件结成协同创新联盟或共同体,推动科研机构与科技领军企业合作共建大科学工程团队。

加快全面建立GEP与GDP双考核制度

加快完善GEP评价技术指南等相关政策,明确GEP核算范围,制定生态产品分类清单,规范生态产品价值量核算方法,确定衡量生态系统生产价值的指标体系,将GEP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指导同类地区、同类生态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核算评价标准,为GEP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提供基础。

尽快研究出台《GEP考核应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统计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地方定期开展年度GEP评价考核,推进建立区域GEP与GDP双考核制度,优化考核结构,以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新形势。可率先在广东、浙江、青海、内蒙古等基础条件较好地区开展示范工作,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全面推开,发挥GEP与GDP双考核制度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指挥棒”的作用。

明确GEP与GDP双考核的流程和结果发布程序,每年以《地区生产总值(GDP)和生态系统生产价值(GEP)统计年鉴》的形式发布核算结果,完善GEP与GDP双考核制度相关数据信息的公开机制,公布区域生态资源基本概况、生态系统存量价值、生态系统生产价值、生态保护投入等数据信息。

建立健全生态监测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生态监测体系建设的保障。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等能力建设,实现生态状况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为GEP核算提供数据支撑。

资源环境约束下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形式,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带动引领农户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等节约型农业技术,以及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绿色农资,改善农业面源污染状况。因地制宜探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通过专业化、标准化服务,将符合绿色低碳理念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要素导入粮食生产过程,为小农户提供符合“一控两减三基本”要求的多样化服务。

将“绿色+”“低碳+”融入各环节,走多业态融合发展之路,突破传统粮食产业边界和功能边界,追求生态要素、经济要素乃至文化要素的融合。推进种养结合,实现农牧双赢。如,稻田种养结合模式将水稻种植与水产养殖结合,不仅能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还实现了“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粮鱼共赢”。发展食用菌等产业促进农林结合。如,利用农林废弃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的优势,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发展。

以物联网技术推动粮食绿色生产的“智慧化”,开发和推广农业在线管理系统、育种信息化设备、遥感监测等智慧农业管理体系,构建粮食生产“互联网”生产体系,帮助农户实现智能化灌溉、精准施肥、精准施药等精细化、流水线化操作。以云计算技术推动粮食信息共享,通过专门的信息收集,以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为途径,建立起包括种质资源、高新技术研发、社会化服务、市场供需信息、农业气象、农业政策等在内的区域性共享数据库,并畅通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得数据库信息的途径。

建立“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相协调的粮食供需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营造崇尚“舌尖上的绿色”舆论氛围。倡导多元、生态和康养导向的膳食结构,引导消费者多购买绿色优质粮食,减少食物浪费。加大反食品浪费法执行力度,加快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的制定,约束食品浪费行为,助力粮食安全。

强化科技资源部署 提升重特大自然灾害防范能力

在国家重大专项中单独设立,面向重特大自然灾害持续进行常态化科技资源投入,解决孕育发生和成灾演化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推进多灾种综合评估、单灾种灾害链评估、国家重大工程韧性抵御和弹性恢复等关键技术的集中攻关、长期攻关。

组建“重特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国家实验室”,整合各行业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力量,协同创新。组建单灾种极端事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各灾种相关部门设置专门的行业实验室、国家科学野外观测研究站,形成多灾种交叉融合的重大自然灾害防治国家实验室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加强观测资源数据统筹与应用,实现风险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提升全社会风险意识。

加强全球自然灾害风险评价与监测预警,为全球灾害风控提供中国方案。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的全球普遍性需求,以中国为主导在仙台减灾框架和联合国框架内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组织。尤其重视“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的防灾需求,在应急管理部设立专门协调部门、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设立专项合作资金以及防灾科技人才培养等针对性机制。打造形成引领全球重特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科技创新的新高地。

强化绿色建材技术创新支撑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一是针对绿色建材在建筑保温、环境保护等领域应用,在“十四五”布局一批重点项目,以绿色建材国家实验室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及行业领军企业为依托,牵头整合有关方面科研力量,给予绿色低碳建材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工程产业化应用等科技政策支持。

二是对企业承担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持续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推动以行业领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为主体,联合领域内高校、科研院所、金融资本、服务机构等共同组建绿色建筑和建材创新创业联合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绿色建筑和建材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绿色建材颠覆性低碳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成果转化。

三是研究制定绿色建材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工程的财政支持政策,出台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贴政策,对从事绿色、低碳建材创新研究、中试开发、工程化应用等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建材的规模化应用。

推动种业振兴 建设种业强国

按照政府引导、产权合作、市场运营的原则,发挥央企和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推动国内种业企业兼并重组,组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种业集团。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竞争为导向、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产业体系。在高校课程中增设基因编辑技术、分子设计育种技术等课程,注重应用型、复合型科研人员培养。鼓励科研院所或个人以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与种业企业联合成立研究院,完善育繁推一体化产业链条。推进制种保险试点示范,对产销全程的种业风险进行配套保障。

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简化选育农作物品种的审定程序。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育种岗位科学家的作用,由若干岗位专家审核推荐即可成为品种,加快具有独特性状的品种获取权。同时,引导研发机构的新品种选育工作,紧盯实际生产需要,将品种推广面积、市场认可度作为首要考核指标,促进成果评定市场化。

进一步抓好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护等工作,加大种质资源基因研究力度。在种子技术研发、生产、改进过程中主动申请保护传统品种的专利技术,逐步形成品牌优势。将科研院所、高校的育种研发资源引入种业企业,推动育种产业化应用。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防止种质资源流失和自主知识产权丧失。稳定苗种规模、提高苗种质量,加强对苗种检验检疫和跨区域流通管理,保障农作物、水产种业良性发展。建立利用全基因组重测序等鉴定品种真伪及纯度的技术规范。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原始创新。

加强滨海滩涂湿地保护管理

制定全国层面的滩涂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构建滨海滩涂湿地保护的总体布局,明确不同区域的重点建设内容和保护目标,维持滩涂湿地的自然岸线率,提高滨海滩涂湿地保护率。在滩涂湿地面积不减少的基础上,确保滩涂湿地“零净损失”,实现滩涂湿地面积稳中有增。

在现有自然保护地建设基础上,通过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进一步填补滨海滩涂湿地保护空缺。将天津大港湿地、河北黄骅湿地、江苏如东湿地、福建东山湿地、广东大鹏湾湿地等亟须保护的重要滩涂湿地、迁徙水鸟等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和自然保护地体系中,通过建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地,在滨海地区形成一个从南到北相对连续的保护廊道。

根据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目标和不同功能分区,制定针对性的科学管理计划,提高管理能力和管护力度。在水鸟迁徙季节,灵活设立临时禁入区,降低人类活动对迁徙水鸟的干扰,提高水鸟生境的适宜性。进一步降低保护区周边区域的人为干扰,严格控制风力发电、过度旅游等经济活动带来的不良影响。

严格控制滩涂养殖的模式和强度,提高养殖水循环利用,通过调控盐沼植物根际微生物群落实现养殖废水的水质改善,从源头降低对滩涂湿地的污染。根据滩涂湿地退化情况、离海距离、微地貌特点以及潮汐规律等,采用“生态单元”构建等自然恢复的措施和技术,开展迁徙鸟类栖息地恢复、退养还滩等。开展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红树林抚育与恢复,提高滩涂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质量。严控工程规模,避免工程规模过大对滩涂湿地出现非预期扰动。

建立完善的滨海滩涂湿地定位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关键水鸟栖息地联网监测、大型底栖动物调查,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热点区域、生态系统变化快速区域的监测评估。开展滨海滩涂湿地关键生态水文过程和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基础研究、保护和恢复的应用技术研究,支撑滨海滩涂湿地保护与管理。

尽快研究开征碳税

我国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1月1起开征,平稳实现了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转换,不仅建立了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和政策,还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征管协作机制,为增加碳税税目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利于碳税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减污降碳的协同推进。

碳税的纳税人为所有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居民。以温室气体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作为计税依据,与碳排放核算体系相衔接。碳税基础税率不宜过高或过低,可采用递进式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在开征时明确分阶段税率表。

为避免征收碳税对经济和居民福利的负面影响、提高公众接受度,同时进一步促进低碳发展,对于重点纳税大户和采用低碳减排技术并达到一定效果的企业可给予较大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碳税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碳减排、发展新能源等活动,以及给予受影响低收入群体补贴。

加强统筹衔接,对于免费取得配额应征收碳税,后期实施有偿分配之后,可以对碳排放交易覆盖的企业给予碳税税收减免,同时设置碳价基线,当碳交易价格低于基线时,相关企业不仅需要参与碳交易制度,还需以碳税的形式支付差价。考虑到部分属于碳税征收范围的企业也可能参与自愿减排交易(CCER),可对企业从碳交易市场中购买的排放量给予免税政策。

尽快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开征碳税方案研究,对开征碳税的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进行具体研究论证,充分预评估开征碳税对经济、社会和碳减排的影响。待研究方案成熟时,推动完成《环境保护税法》修法工作。

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黄河建设

推动黄河流域新能源科学开发布局,支持青海、甘肃、四川等风光能丰富地区构建风光水多能互补系统。如利用黄河上游水电调节优势建设青海海西新能源基地,利用多条特高压输电通道建设黄河几字弯新能源基地,建立黄河中下游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绿色能源廊道等。推进新能源外送,促进能源结构转型,拓展宁夏、晋北、蒙西地区既有外送通道,鼓励青海、陇东地区、鄂尔多斯等地开发建设新能源外送基地,提高河南、山东等地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稳步推动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采利用。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加大农村地区清洁供暖力度,打造一批农村能源多能互补、清洁供暖示范点。

落实沿黄九省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要求,统筹实施以新带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量或倍量替代等政策措施,优化煤化工等资源消耗型产业布局。以沿黄中下游产业条件良好的地区为重点,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平台,推动黄河流域产业体系升级,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黄河流域优势制造业绿色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和数字化赋能。

开展黄河流域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各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地方因地制宜打造以黄河干支流为骨架的生态廊道,在青海、宁夏、甘肃等地探索建立碳汇功能区,增强自然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开展黄河流域林草湿地碳汇计量监测,建立黄河流域林草湿地碳汇数据库,积极探索森林草原湿地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市场化电价机制,加强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政策引导。强化产业集聚区绿色低碳政策引导,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动集约发展。充分发挥价格、财税政策作用,协同推进节水、中水回用与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机制,加强碳汇服务效益补偿。

加强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以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为基础,以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为契机,筛选重要物种,确定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方案和措施,建立涵盖从国家到地方多级、参与主体多元、组织形式多样的种质资源协同保护体系;尽快研究出台适合保护和发展需要的种质资源共享、利益分享管理办法,完善种质资源信息公开、交换机制,通过互联信息平台对种质资源的开发潜力进行分析,筛选可供开发利用的优异资源;促进种质资源异地保护与就地保护相结合,国家种质资源库(圃)异地保护与农民就地保护相补充,对实施种质资源保护的单位和重点农户开展传承保护授牌,给予支持;以种子法修改为契机,加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力度,切实做到普法、执法、司法并重,发挥好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加强种质资源优异基因挖掘,针对各类作物特有资源设立优异基因挖掘专项,开展基因精细定位、克隆和功能分析;加强种质资源研究与利用的衔接,深化科企合作,推动种企与科研院所(校)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快育种资源、人才、技术从高校院所向企业聚集,推进产学研用深度合作;鼓励大型种企建立科研机构和队伍,引导建立资源收集保存、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和技术推广全产业链的种业科技支撑体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加强经济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攻关,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作物种源保护利用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强化育种遗传基础、分子育种技术等前沿性公益性研究,通过技术创新,推动种业跨越式发展;制订具有国际视野的种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种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试点建立若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区,探索在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与国际先进经验接轨,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为种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借鉴市场化咨询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制度流程;聘请高水平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合规风控、综合保障等人员,保障科技成果高质量专利产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方式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为科技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和协议定价估值。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更多自主权、决策权、定价权,调动成果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现有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转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配合企业进行产业化实施。

鼓励科研人员申报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对于合作项目,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合同提前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权利归属,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双方利益分配比例,以及与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推广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等,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借助外部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科技成果承接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减少产学研合作时产生的纠纷。

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将已有的科研成果与企业的技术需求匹配对接,同时将其作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平台,促进双方科研人员的沟通交流,明确科研合作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促进生活污水热能回收再利用

充分认识生活污水热能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意义,作为贯彻落实发展循环经济、“双碳”战略的重要抓手予以支持,作为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予以推广。加强宣传引导,树立生活污水热能回收再利用理念,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营造公众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生活污水热能回收再利用成熟项目的推广工作,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构建生活污水热能循环利用体系。

推进生活污水热能回收再利用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产品生产与技术应用等各环节标准规范,各地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技术规程、工法和图集等。修订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将“废水收集与热水供应两根管道和预留设备位置”作为适宜建筑的组成部分,新建建筑中相应设备安装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修订《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增加生活污水热能回收再利用等方面内容。

将生活污水热能回收再利用作为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的重要内容,给予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对生活污水热能回收再利用企业实施增值税、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或贴息,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和相关项目建设。近期,重点支持在学校、宾馆、洗浴中心、医院和保障性住房等适宜建筑中推广应用,在新建住宅和老旧小区改造中优先实施。

加强个人碳排放行为规范法制建设

建立生活消费品碳足迹标识制度,探索将消费品生产端碳排放量,以及产品销售端和消费环节碳排放计入产品碳标签,标明生活消费品碳排放量高低,如在汽车上加装碳排放计数表等。公布碳减排和碳补偿实现方式,明确行为改变与碳减排的量化关系以及碳补偿的价格与方式,建立碳排放评估制度,依据家庭或个人碳排放数据,区分贡献、达标、未达标、破坏不同档位,为个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碳中和行动提供科学依据。制订统一的个人碳足迹核算标准、建立和编制社区层面基于消费的温室气体清单、固碳释氧生态价值评估标准等,为引导个人低碳生活方式提供数据支撑;加快探索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相关程序、法规,拓展参与的法制渠道;加强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行政信息公开,建立重大低碳行政决策听证会征询机制。

建立健全碳普惠法律制度,以绿色金融将碳排放交易运用于推进个人低碳行为,将公众减排行为进行量化核算,如核算居民乘坐公共交通、节电节水、旧物回收、生活垃圾分类与回收等行为,换取商业优惠、信用评价,兑换公共服务、融资授信或进入碳交易市场;将绿色发展思想应用到城市规划管理建设中,设置家庭碳排放总额约束,倒逼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探索出台绿色税制,出台激励绿色消费的专门法律,把低碳行为作为税收减免的必要条件,通过建立系统性、规范性、针对性税收制度,促进绿色消费的形成与发展;实行碳排放奖惩制度,将碳排放评估结果与个人诚信记录相结合,予以激励奖励或约束惩戒;建立健全阶梯水价、阶梯气价、电价补贴等价格制度,对高碳排放的奢侈型消费收取高价格;细化对食品浪费、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个人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责任促进公民行为习惯的改变。

完善低碳产品标准化制度,修订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不同行业领域低碳产品筛选认证方法,探索建立绿色低碳标准标识量化评估办法,进一步加强评选认证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备案,加快建立绿色低碳标准标识动态监测调整机制,进一步畅通市场反馈和公众监督渠道,健全绿色低碳产品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完善绿色低碳产品推广配套制度体系,通过绿色金融、绿色税收等配套政策体系,推进绿色低碳标准体系科学化,引导绿色低碳产品生活化。

加强长三角航道和港口群一体化管理

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合力编制区域航道网络体系专项规划,形成海洋航路、江河航道、内河航道分级网络体系;统一编制长三角区域的港口码头布局专项规划,梳理现有长江沿线港口、连云港、宁波舟山港等港口码头,整合资源,科学布局,集约节约土地资源。

设立长三角区域航道运输和港口群一体化协调管理机构。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三省一市”参加组建长三角区域航道运输和港口码头资源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落实长三角区域航道网络体系、港口码头布局等规划实施,负责航道运输跨省市区协调、沿海沿江港口群码头资源调配和高效利用管理,以及运输船只标准和散货运输规范等重要标准制定等。构建长三角区域港口群资源利用统一的市场化运行主体。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三省一市”参加组建长三角港口群资源利用投资运行主体集团,统筹长三角区域港口码头资源利用,发挥集团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业务运营、资源整合等作用。以市场化举措加强政策支撑,统筹利用中央、地方层面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加大政策性、开放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和发展需要,适度增加用地、用海、用能指标等方面支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

加大统一执法力度,针对区域航道运输、港口码头资源利用、船舶船只标准等,围绕监管执法一体化、政策一体化和信息数据平台一体化,形成统一的监管执法、政策、信息数据平台,清理不合理的地方优惠政策,构建长三角区域相对统一公平的营商环境。增强一体化治理法制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满足长三角区域港口群一体化发展及监管需求。

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

加快研究制定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办法,根据不同发展定位和阶段进行分质、分类、分档培育。首先,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目标和标准。其次,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以建设标准等形式约定任务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再次,对于建设成效显著、形成推广模式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和重点培养。同时,建立不定期评价及根据动态调整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质量。

加快完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破除新型研发机构的“身份困境”。有关部门在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基地与人才等平台和项目布局方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倾斜,以增强其资源聚集和产业推动能力。建立健全共建高校专利确权、创新人才激励等工作机制,着力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破解“企业不会做、高校院所不愿做、政府不能做、市场需要做”的发展瓶颈。

有关部门配套出台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评价、激励的政策细则。推行“双重聘用”,允许高层次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同时从事科技创新与科研教学活动,加大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奖励,稳定高层次人才的预期。将“海聚人才”评定权下放到新型研发机构,使其成为集聚全球高层次人才的“高地”。调整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其适用范围,以提高全社会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中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的规划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按行政区划编制区域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城市安全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支撑和组成系统。避免造成先天性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功能缺失,与城乡发展布局不匹配、不协调。

在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等区域详细发展规划中增加“城市(城乡或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规划”研究专题,推进安全发展的源头保障。结合区域内外状况,充分利用全国自然灾害普查工作成果,科学规划防灾和城市(区域)安全设施和体系,有效防治区域的存量、增量灾害风险。规划内容应包括消防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的布局,避难场所设置,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各类企业的安全防护,行洪区及滞洪区配置,救援物资配置,应急救援道路规划与布局等。重点强化对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大型仓储、桥梁隧道、管线管廊、道路交通、水电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大型游乐设施等的约束性要求,并结合地理区位、人流物流、气候、地形地貌等进行区域灾害风险、重大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强化各类产业防灾减灾和安全保障水平的目标要求,建立科学、安全、生态的产业协调发展布局,为区域防灾减灾提供支撑,设置较为明确的防灾减灾和城市安全规划指标,并纳入整体规划指标体系。

针对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城乡或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规划”内容,制定技术审查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的制度措施,确保各类防灾减灾(含防洪、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和城市安全发展工程的科学性、可靠性、有效性、协同性,确保“城市(城乡或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规划”的内容在实施中与其他规划同步落实、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加快在长江干线推广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模式

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参与,在长江干线全面推广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模式,探索由点到面,由区域到干线的逐步推广路径,可先划分为成渝经济圈、长江中游区域、长三角区域分步实施,最终在长江干线全面推广。

修订完善《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明确内河货运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等区域船舶水污染物岸上接收设施和流动接收船的配置要求,为长江干线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的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将防污染治理成效纳入专项考核,设立长江防污染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推动水上综合服务区和洗舱站建设,逐步配备新型船舶污染物一体化处置装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污染物接收费用科学定价,严格监管,促进污染物接收、储存、转运、处置“零排放”模式有效实施。

建立“大环保”议事联系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形成长江沿线省市县生态环境、交通、应急、住建、市政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船舶水污染物水上交付、岸边储存、陆地处理等信息资源,促进沿线区域部门信息共享;成立长江保护联合执法支队,推进建成污染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全流程监管体系。

运用现代技术切实解决工程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综合运用“互联网+”及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工程建筑领域实名制和人、事、账、卡统一的闭环管理,通过智能门禁、视频监控、电子围栏等方式在实名制考勤、派工、记工、结算支付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监管水平。推广如四川天府新区等地采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模式,以“互联网+”现代监管技术手段,推动建筑业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灵活用工,扎牢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笼子。针对建筑业场景复杂、工人流动性大、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灵活用工形态的客观实际,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发展相平衡,参照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行业出台具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建筑领域灵活用工制度,按核定征收方式和优惠税率征收农民工个税。同时,切实抓好正在开展的整治欠薪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着力根治劳务公司和包工头扣押工人工资卡套现的现象。

将工程建筑领域实名考勤数据、派工和记工数据、发薪数据实时上链、存证,实现分布式记账管理和在线化预警监控,使监管有完整、真实、安全、可溯源的客观依据。同时,以履职记录和履职评价为基础,推动建设全行业、全主体的评价体系和诚信体系,遏制虚签合同、虚增成本、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打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提升治理水平。

加强我国近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统筹共建从山顶到海洋的现代化“空中-水面-水下-海底”立体监测观测体系,实时获取全范围、全水深、多时空分辨率的海岸和近海海洋信息。建设全覆盖、网格化、精细化的海洋生态环境在线实时监测网络体系,健全入海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制度,有序提高排放标准,推进入海污染达标行动,加强入海河流流域面源污染溯源整治。加强地表水和海水水质标准在分类、指标设置、标准定值等方面的衔接,增设总磷、总氮、微塑料、新兴污染物等指标,推动陆海一体化的排放控制和水质目标管理。加强农业、医药等行业的陆源污染管控,特别是塑料和微塑料等废弃物源头管控,抗菌药物、抗生素等化学药品的管控。依托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共建共享近岸海洋综合治理信息平台,强化“一张底图、一张蓝图”。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部际和省际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实施“湾(滩)长制”,加强跨区域综合协调,明确湾(滩)长,并与入海河流“河长”相衔接,构建一体化治理机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和市场手段,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建立奖优罚劣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市场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吸引民间、社会、风投等资金向海洋保护治理领域集聚。

基于陆-海相互作用确定陆海空间影响范围,形成陆海协调一致、功能清晰的空间管控分区,划定并严管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保护对象、目标指标以及用海行为负面清单,实现陆海生态空间整体保护。统筹衔接陆海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类海洋保护地,划定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鸟类等生物生境和水生生物的越冬场、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优先保护区。建立国家重要滨海湿地、地方重要滨海湿地和一般滨海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并发布重要滨海湿地名录,确定各省(区、市)滨海湿地面积管控目标。继续实施全面禁止围填海,进一步加强红树林、海草床、盐沼、河口和潮滩及珊瑚礁等滨海湿地保护。制定行动计划,采取更多措施恢复丧失的关键栖息地,修复丧失的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恢复力,特别是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飞路线的停歇地、换羽地、越冬地和“江海洄游生物”的越冬场、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按照海洋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和沿海生物区系特征进行滨海湿地修复,通过实施退养还湿、植被厚植、生境养护等举措,改善湿地植被群落结构,提高湿地生境的生物多样性,提升湿地水质净化、固碳增汇等能力,合理扩大滨海湿地面积,恢复湿地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