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加强检察听证工作的若干思考

2022-05-08 03:52岳阳
学习月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听证会检察检察机关

●岳阳

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为此,检察机关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以检察听证为重要抓手,深入推进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邀请听证员等人的参与,将办案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提公信。当前,检察机关利用检查听证方式办理案件已取得显著成效,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加强检察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司法实践面临着新挑战,各种新类型及疑难复杂案件在“互联网+”时代受到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更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参与者,有责任和义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向往。新时代的新要求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要面临的挑战,检察机关战胜挑战的突破之一就是要通过检察听证让案件经得起多方评议和检验,让检察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以此强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2.有助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冲突不断涌现,其中一些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的同时,需树立正确的大局观,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诉讼双方利益诉求,通过情、理、法强化释法说理,推动矛盾化解。检察听证构建起当事人与检察执法的良性互动新机制,让当事人、听证员参与案件办理,通过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和分析,使当事人充分了解、理解检察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从而能有效促进矛盾化解,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方面作用的体现。

3.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职能做出调整,并完成了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变化。检察听证就是检察机关在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发展过程中,持续转变司法理念、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检察听证通过将案件直接置于当事人、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的评价中,能够锻炼检察人员工作能力,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以此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工作新的使命和担当。

二、当前检察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听证启动程序有瑕疵

检察听证作为一种案件审查活动,其启动情况直接关系到听证制度的落实与否。听证的启动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就实践情况看,目前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设定的启动程序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

一是承办人员启动听证程序较为随意。《听证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办理需要”赋予了承办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听证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召开听证会需要经过检察长的批准,但实践中听证会召开与否的关键还是在于承办检察官的意见,且《听证规定》第四条中“较大”“重大”“可以”等措辞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有时会让案件是否需要召开听证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办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办案理念。而在加大公开听证案件办理力度、提高听证适用率的背景下,个别基层检察机关为完成听证任务,会选择一些当事人愿意配合、没有较大争议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听证,在耗费人力、物力的同时也降低了听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二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召开听证会占比较低。《听证规定》第九条赋予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但是大部分案件的听证还是由检察机关主动决定的,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比例较低。这一方面是由于检察机关对检察听证的宣传不足,造成许多民众不知晓检察听证是怎么回事或者当事人不清楚自己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另一方面是部分当事人对检察听证存在误解,持怀疑态度,认为听证只是走过场或者是听证员在帮检察机关说话,对最后的结果影响不大。

三是缺乏对听证申请人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虽然可以向审查案件的检察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但是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听证规定》仅要求检察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未赋予申请人在听证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权利。“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检察机关一旦驳回申请人的听证申请,申请人将无处复议复核,此种作法既无法有效保障申请人的权利,而且还可能因此引起申请人的不满,使其误认为检察机关有意包庇对方、不敢当面对峙,从而影响案件办理效果。

2.听证员的选任不够科学

听证员作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保障听证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参与者。但是结合目前司法实务的情况来看,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听证员选任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听证员效用的充分发挥。一方面,听证员的选任与搭配不合理。《听证规定》第七条对听证员的选任条件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和限制,但比较宽泛。检察机关邀请的听证员多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教授、律师等,随着金融、医疗等领域案件纠纷的增多,一些检察机关尝试邀请会计、医生、鉴定人员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听证,但在有限的听证时间内,部分当事人很难当场理解一些难懂的专业术语,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的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申请人对受邀听证员的选任参与度不够。《听证规定》第十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员姓名、身份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在确定具体案件听证员时检察机关需询问当事人,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听证员的选任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检察机关掌握听证员的选任权,有利于承办人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任合适的听证员,从而保障了听证效果。但听证是三方人员共同参与的活动,不询问当事人对听证员选任的意见,可能会使部分当事人误认为听证员是配合检察机关工作的,从而对听证员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一旦听证结果不符合预期,这种质疑会被放大,如果处置不当,可能还会引发信访风险。

3.部分听证员参与度不高

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者提问,是其厘清争议焦点、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也是听证员认真参与听证的重要表现,但在实践中,部分听证员会放弃提问或者提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这会使当事人产生听证员不认真履职、听证过程流于形式的错觉,从而影响听证效果。

造成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是听证员对听证案件了解不够。有些检察机关为了完成上级院下达的任务,匆忙举行听证,没有按照规定向听证员介绍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听证员不能充分了解听证情况。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受听证人员素质因素影响。一些听证员并不完全掌握案件所涉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只能基于朴素的社会常识“随大流”地对案件进行评断和发表意见,缺乏独立、专业、准确的判断。另外,也与极个别听证员的责任感不强有关。一些检察机关未能对听证员进行科学甄别筛选,或者在选任后未对其组织有效的培训、观摩等,听证员因之不能认识到自身职责及听证的重要意义,从而影响其后期在听证中的作用发挥。

4.与其他单位协作不够

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除了有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外,还涉及到公安、法院等作出的决定,当事人表面不服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实际上大多是对原诉讼过程中某个办案机关或者涉及部门的不满,在诉讼终结后以申诉形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由于《听证规定》是最高检下发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无法强制要求其他机关或人员参加,实践中大都是检察人员就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原办案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情况很少。《听证规定》第六条虽规定“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成为听证会参加者,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致使该规定在实际中运用的机会不多。检察人员虽然可以在听取原办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在听证会上向当事人进行解释或者阐明,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对原案处理的质疑。

三、提升检察听证公正质效的建议

1.完善听证启动程序

需要明确的是听证不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当案件符合《听证规定》第四条时才应该进行听证,除此之外的案件不能进行听证。听证的目的是厘清事实、以案释法,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因此,不能本末倒置,要坚决避免为听证而听证等现象。

在理解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检察人员要注意规范听证案件的启动。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要选取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听证,以便起到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检察长批准制度,确保听证案件的审慎,同时建立上级院备案、定期通报等制度,督促承办人员提高认知、严格把关,确保每一起听证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另外,知情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前提,要加大告知案件当事人其拥有的听证权利力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通过书面告知、电话询问、当面告知等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听证的适用率。

2.加强听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一是在选任听证员时,除严格执行《听证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外,还需要“好中选优”。选任的听证员要尽可能是覆盖法律、经济、信息网络、医学、心理学等多领域的专业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基层干部、公益律师等多类别人员,并从政治素养、专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衡量。同时,检察机关要举行专门的听证员聘任仪式,让听证员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对听证工作的重视。在年底时要向听证员所在单位或者公司寄发感谢信等,以增强听证员的获得感、荣誉感,进而提高其参与听证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听证员的履职能力。听证员虽是某一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但是往往缺乏参与听证活动的实践经验。检察机关可通过组织检察业务讲座、网络视频授课、现场观摩公开听证或线下观看中国检察听证网的听证案件等方式让听证员详细了解听证员制度和听证员职责,并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听证员意见,及时改进完善听证工作。同时加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取长补短,如学习借鉴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等。

三是在确定具体案件听证员时,注重听证员类别的合理配置,既要选择涉及案件专业知识的听证员,又要选择善于释法说理、会做群众工作的听证员,保证评议意见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对听证员选择的意见,必要时可提供听证员库资料供当事人选择,经检察机关审核评价后认为适合的可准许。另外,在听证员确认后,检察人员要加强与听证员的沟通,让听证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问题、当事人诉求等,便于听证过程聚焦争议,进而提高听证效率。

3.构建内外协作机制

一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同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或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等负责听证员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在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举行听证后要做好与听证员之间的对接工作;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原经过检察环节的案件进行听证,可联系原检察环节的承办检察官参与听证,这有利于听证员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回应当事人诉求;宣传部门在听证结束后,要做好后续的宣传报道工作;财务部门要明确听证员的经费补贴标准,确保听证员的交通费等费用及时报销。

二是建立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相互协作机制。一些听证案件除涉及检察机关外,还涉及到法院、公安、行政机关等,如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等,法院、公安、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参与听证会,能让听证员了解检察环节以外的案件情况,有助于听证员全方位厘清案件事实,提出更为客观、准确的评议意见,从而更好地保证案件听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强化检察听证效果

听证不是案件办理的目的,要坚持效果导向,关注听证的实效性,提升听证的影响力。首先,探索建立公开听证会前公告制度。举行公开听证之前对外发布听证公告,提升检察工作的民众知晓度、参与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等;对一些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公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旁听,并在听证后听取多方意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正确。其次,开展听证直播,丰富群众参与途径。利用中国检察听证网让更多普通群众“零距离”了解、感受听证,打破过去听证活动在时间、空间、距离上的局限。最后,巩固提升听证效果。个案是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服务社会大局的切入点和载体。听证会后,特别是针对作出对当事人不利处理结果的案件,承办检察官要适时回访,将“一次性听证”与“延续性善后”相结合,切实解决矛盾。同时,深入做好检察听证工作的宣传。借助新媒体手段,结合图片、视频、动画等方式加强社会宣传;重视典型案例的宣传,起到公开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猜你喜欢
听证会检察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铸战“疫”钢铁防线》专题报道之二 “四大检察”新局面是怎么做的?
检察版(五)
检察版(四)
检察版(十)
检察版(九)
“轻装”后的检察机关该干啥——子洲检察院践行“人民的名义”
坚持稳、准、狠原则 确保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信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险恶专项斗争纪实
充分尊重民意,就是成功的听证会
上海检察机关第一届“十佳检察官”
醒世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