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文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2021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并明确将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排除在地方现有的资助范围之外。由此,我国步入专利资助政策的新纪元。在新纪元伊始,我们或许应当重新思考专利资助政策的修订理念与修订路径,并思考如何重新认识专利资助政策与专利制度的关系,从而高质量地实现保护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专利资助是指资助方通过一定方式对专利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维持、专利应用、专利保护五大环节进行扶助。虽然各国对专利资助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是,对于专利资助政策的三大元问题——资助目的、资助方式与收益分配,国内外尚未达成共识。例如,在资助目的上,有支撑说与筛选说:前者认为资助政策重在提供资金支持,后者认为资助政策重在筛选高质专利。又如,在资助方式上,有固定说与弹性说:前者认为应当通过固定的公式或算法来确保资助的形式公平,后者认为应增加自由裁量空间来实现资助的实质公平。再如,在收益分配上,有转移说与保留说:前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保有专利权的全部收益,后者认为政府作为资助方应分享收益,否则会使资助沦为企业填补成本的手段。
在2021年以前,我国多地的政策中所体现的是资助目的的支撑说、资助方式的客观说、收益分配的转移说。在前述理念的影响上,各地的专利资助政策在路径上大多偏向于专利申请资助,以最大可能地免除专利研发的后顾之忧。如此“前倾式”资助的效果很突出: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专利量化任务,也极大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热情。但弊端也难以令人忽视:过分倚重资助政策的激励作用造成了专利质量的下降、专利结构的失衡以及财政资源的浪费。
于是,自2008年开始,就陆续有学者开始反思专利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经过长达近13年的讨论与反思,学术界与实务界达成了共识:应当改变目前“前倾式”资助对上游(申请)的关注,将资助政策后移到中游(授权)与下游(产业化运用与维权),以引导专利的高质量研发与应用。但是,在达成共识之后的政策落地中,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是:过去的“前倾式”资助的后遗症如何解决,新的“后移式”资助如何开展,各地在修订政策时,应秉持怎样的修订理念,在路径优化上应做怎样的改变。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希望能够从法学的视角为各地的政策修订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各省市的专利资助政策有其共性,如在对待职务专利和非职务专利的态度上以及在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相区别上,但随着政策出台时间的不同、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同,各地的专利资助政策也体现出诸多不同。以下将详细分析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划的专利资助政策(见表1,港澳台地区除外)。
1.上游:逐渐取消申请资助
在专利申请环节,只有新疆、天津、山西、陕西保持了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资助,这四个省市分处于西北地区和华北地区;地处华中地区的江西、河南两省则只资助发明专利;山东、四川两省则只对PCT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以上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市已取消了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的申请施以同等资助的办法,开始将含金量较高的发明专利与其他专利类型相区别;北部区域与中部区域仍较为重视通过三类资助来激励专利申请数量。
2.中游:重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
在专利授权环节,通过对表1的数据观察,可得出如下结果。第一,以确定数额进行资助的省份较多,在分析样本的31个省中,只有7个省采取了不确定数额的资助(湖北、江苏、河南、四川、山西、黑龙江、吉林),其他的21个省市均采取了固定数额的资助方式(新疆、海南、陕西3个省未对授权后的发明专利进行再次资助)。第二,各省因财政资金分配方式的不同,在授权资助数额上悬殊较大。若以5000元为界,有11个省市对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为1000元至4500元不等,有10个省的资助为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第三,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授权资助的数额越低。例如,较为发达的华东地区的省市,对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额均处于中等偏低的状态。上海市对于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额为2500元,江苏、山东、安徽对于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额分别为4000元、2000元、5000元。反之,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省对于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额偏高,例如,青海的资助数额为10000元,西藏的资助数额为8000元。
表1 :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划专利资助政策对比(不含港澳台地区)
以上数据说明:大部分省市在授权环节的资助中,已通过较大的金额悬殊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相区别;通过较低金额的资助,体现出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资助的鼓励性意味较为浓厚。
3.下游:零星重视专利转化资助
在课题组调研的31个政策样本中,明确规定会对专利产业化资助的有浙江、江西、山西、山东、黑龙江、吉林、湖南7个省,明确规定会对专利质押融资进行资助的有天津、山东、上海、广西、辽宁5个省市,明确规定会对专利维权进行资助的有浙江、安徽、山东、上海、贵州、广西6个省市区。
分析数据表明:从区域来看,华东地区比较重视对专利维权进行资助,东北部区域较为重视对专利的产业化资助;从重视程度来看,大部分省市尚停留在对授权环节的资助,对于产业化、质押融资、维权等环节的资助尚未引起重视;从具体举措来看,已有部分省市对产业化等环节进行资助,但具体实施细则尚不明朗。
1.专利资助双方的权利义务模糊不清。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各省市既有的专利资助政策中,鲜有针对专利的财产权属性所做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亦少有针对专利资助行为、专利维持行为的民事属性以及专利授权行为的行政属性所做出的区分(见表2)。
表2 :资助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一览表
一方面,就专利资助法律关系而言,具有较强的民事属性,但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且模糊。地方政府通过对专利研发、专利申请等环节的充分资助,能够帮助专利申请人创造无形财产。但与此同时,专利申请人并未付出对价,而是单方享有资助方的赠与。尤其需要提到的是,在专利资助环节中,唯一存在的对价来自专利代理环节,即专利申请人向专利代理机构缴纳费用,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专利申请等事宜。但令人迷惑之处在于部分省市会对专利代理费用进行资助。此举无异于将地方政府视为专利申请人的辅助,产生“政府替专利申请人埋单”的效果,但前者付出甚多却无法从专利授权中获益,后者付出较少却获益颇丰。于是,变相容忍了受资助方不珍惜资助机会,浪费资助资源,恶意骗取资助等现象的存在。
作为对比,专利维持法律关系与专利授权法律关系则有较为清晰的权利义务内容。一方面,在专利维持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民事色彩浓厚。专利持有人通过缴纳年费的方式,换取固定期限内的垄断性权利。此时存在的对价是专利持有人作为允诺人受有利益(固定期限内的权利),专利管理机构作为被允诺人受有不利益(固定期限内承诺不公开专利技术信息)。因此,在专利维持环节较少会发生专利持有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在专利授权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专利管理机构通过授权迫使专利权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后公开特定信息,专利持有人则通过允诺换取一定期限以内的特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缘何我国的专利质量难以提高:被资助人在资助环节无须付出成本,自然也就不会面临质量低劣被淘汰或者未完成授权被追回资助金的风险,自然也就会出现重复骗取专利资助或者重复被资助的现象。此外,政府在资助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成本,诸如资助成本(税收)、管理成本、诉讼成本、寻租成本等,比比皆是。
2.未区分资助效果进行对象区分。在专利资助的对象上,各地较少对于受资助人进行群体区分,更多的是根据地理因素的不同对国内授权专利与国外授权专利的区分,或者根据专利持有数量对首次申请专利与持有多项专利的区分。但是,若秉持目前的“形式平等”的理念,难以达到实质平等的效果,更难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或许应考虑倾斜资助小微企业,并避免对高校的单独资助。
第一,应对小微企业进行倾斜资助。小微企业相较于中型企业、大型企业,无论是在专利研发资金的投入,还是在专利产业化的投入上,都缺乏资金。若能对小微企业进行倾斜资助,不仅能促进专利的研发,还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利用专利进行质押融资的机会,从而保证企业的生命力和市场的多元性。
第二,不应对高校单独资助。高校相较于企业而言,特色在于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但是缺乏产业化的条件。因此,如果将高校纳入独立资助的对象,会使资助政策“变味”。例如,当部分研发人员通过资助获得专利授权后,在产业化条件缺乏下,必然会产生专利从高校到企业的有偿流转。如此资助模式会扭曲资助政策促进创新的理念,使资助政策成为部分研发人员双重谋利的工具(获得专利资助为第一重,获得专利流转收益为第二重)。此外,政府对高校研究的资助性介入,容易产生政府对学术研究的影响。因为政府资助总会有倾向性与导向性,部分研究人员难免会为了获取资助经费而主动契合特定的研究方向与产业领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术研究成果在结构上的平衡。
3.获得授权的专利结构畸形。从表1可知,诸多省市选择了在申请阶段只资助发明专利,或者在授权资助环节对发明专利进行高额的区别性资助,因为各地已意识到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创新性的要求上无法与发明专利相等同。例如,在授权条件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无须通过实质审查就能够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该环节。
但即便已做了申请资助的区分,也未有效改善不均衡的专利授权结构。例如,以2018年度的数据为例,获得授权的专利全国总计2335411件,其中,发明专利345959件(占14.8%),实用新型1471759件(占63%),外观设计517693件(占22.2%)。又如,以2019年度的数据为例,获得授权的专利全国总计2592000件,其中,发明专利453000件(占17.4%),实用新型1582000(占61%),外观设计557000件(占21.6%)。复如,以2020年度的数据为例,获得授权的专利全国总计298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413000件(占13.8%),实用新型1949000件(占65.3%),外观设计619000件(占20.9%)。从近三年的数据分析可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在授权数量上呈递减趋势。但是,从专利研发到专利申请再到专利授权环节,备受资助的是发明专利。由此可见,即便是重点针对发明专利的专利资助政策也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
4.专利质量较低。在专利质量的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已达成共识:在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叫停申请资助之前,各地的专利资助政策已催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若要回答专利质量低是怎么造成的,就需要了解谁最在意专利质量,谁不在意专利质量。
在专利申请环节中,善意的专利申请人在意专利质量,恶意的专利申请人不在意专利质量。具体而言,善意的专利申请人希望通过专利管理机构来实现两个诉求。诉求之一:希望能够通过专利的授权来寻找“质量的庇护所”,实现优胜劣汰,保证专利交易市场井然有序,并确保自己对专利许可使用的垄断性权力。诉求之二:希望能够通过专利的授权来寻找“质量的认证”,从而保证专利交易中的定价公允与交易安全。反之,恶意的专利申请人则不在意专利的产出,只在意是否能够从专利申请环节中渔利。
在专利授权环节中,专利审查机构在意专利质量。有学者曾经将自然资源的开采与专利的研发做类比来说明专利审查机构对待专利的态度——若甲在无主土地上成功勘探到煤矿等自然资源,官方会面临两个选择:要么通过授权认证同意甲在固定期限内享有对资源的独占开采权利,杜绝他人“搭便车”的行为;要么官方不予理会,任甲与尾随其而至的竞争者自由竞争。显然,前者无论是对官方还是对甲而言,都是有利的,既可以避免自然资源的浪费,也可以保证自然资源开采的质量;后者无论是对于官方还是对于甲而言,都是不利的,既可能会导致自然资源的开采因投入大、周期长、回报不确定而无人问津,也可能会导致完全自由竞争衍生的纠纷。同理可知,专利审查机构希望通过授权来保证专利质量,满足善意专利持有人的期待,维持良好的竞争秩序与交易安全。
综上,导致专利质量低的主体有两类:恶意专利申请人、业务不精的专利审查人员。要提升专利质量,就需要通过设计有效机制来瓦解恶意专利申请人的动机,并尽最大可能排除在专利质量评估上的不确定因素。
正是由于各地既有的专利资助政策存在如上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才在2021年叫停了各地的专利申请资助,强调要“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但是,应当如何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精神做出政策修订,这涉及各地对于资助政策的理念、资助的方式、资助的目标以及资助人与被资助人关系的理解,进一步涉及各地资助政策在关系、路径、目标三个方面的转型。
1.厘清专利资助政策的独立性。首先,回到原点,厘清关系。回顾专利制度的宗旨,不难发现,专利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创新,而非激励创新;回顾专利资助政策的存在价值,也不难发现,专利资助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创新,而非保护创新。二者在理念上的大相径庭决定了“捆绑式”的政策会存在先天不足。
就专利制度而言,该制度是通过明确产权来保护专利持有人的创新,避免其他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该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双重保护:于内顾及专利权人的心理安全,避免权利人因不当竞争行为遭受担忧、焦虑与恐惧,于外顾及专利权人的交易安全,通过明晰界定产权来规范专利流转。但是,就专利资助政策而言,该政策是通过多种方式的物质保障来免除专利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心无旁骛地钻研技术创新。该政策的托底意味大于保护意味。
2.发挥专利资助政策的补充性。既然专利资助政策和专利制度在宗旨上相互区别,各自有其目的与功能,便不宜以专利资助政策的效果来服务于专利制度。如果将专利资助政策和专利制度绑定,使专利的有效性成为给予专利资助的检验标准,那么授予专利资助会造成误解——不仅会让人误以为该项申请已经达到授予专利权的要求,并且会造成专利申请人的双重获益(申请过程的收益+投入市场的收益)。因此,对于专利资助政策与专利制度而言,理性的关系应是互补关系:对于没有得到专利授权,但真正处于研发阶段,有市场潜力,有非显著性的专利进行资助;对于已经获得专利权,有转化可能,但缺乏产业化条件的专利进行资助。如此方能在专利资助政策与专利制度之间找到内在联系并加以利用,共同产生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效果。
3.将专利资助关系明确为附条件民事法律关系。正如本文在第二部分所分析,专利申请人作为受资助方,若无成本的付出,也无合约的约束,将会导致专利的研发与实施随时面临中断的可能,从而使政府资助的经费或资源付之东流。因此,宜将受资助方与资助方视为平等主体予以对待,施加同等程度的义务——在资助方已明确承担给付义务的背景下,受资助方也应承担同等程度的给付义务。应将政府资助合同设定为附条件合同,将政府的经费投入与专利产业化后的收益相绑定,即政府在专利研发过程中付出了多少比例的对价,便应当获得同等比例的收益。通过附条件资助可以达到双重功效。第一重功效即可以迫使专利申请人做出选择。专利申请人是要获得资助还是要独占收益?如果是前者,便要做好分配收益的准备;若是后者,便无须争取政府资助经费。第二重功效即可以对专利质量进行自动筛选。对于那些低质量的、可能难以产业化的专利,专利申请人只有主动放弃争取资助。因为一旦政府资助了,专利申请人就会受到附条件合同的约束,必须通过保证一定的市场销售收益来分配,否则会面临入不敷出的局面。
1.分环节资助与全过程资助。本文在第二部分中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划(不含港澳台地区)进行了专利资助政策的分析,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各地已经有意识地开始分环节资助,并且已经意识到资助环节后移相较于资助环节前置的优势。但是,较少的地方政府仍然采取了全环节资助的理念,并采取一次性拨付金额的方式(无论是申请后资助还是授权后资助,均存在类似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精神,“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专利资助政策应体现出分环节资助与全过程资助。所谓分环节资助,是指将专利的产生划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三个环节。上游是指专利的研发与申请,中游是指专利的授权,下游是指专利的产业化运营与专利维持、专利保护。所谓全过程资助,是指在资金的拨付上进行动态考核,不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而是将拨付的金额与专利成果的转化,或者与专利质押融资的进程相联系。例如,对授权专利的资助,用30%的金额资助其启动专利产业化,用40%的金额资助其运行专利产业化,用30%的金额资助其实现专利产业化。
分环节资助与全过程资助不仅能够通过对专利产业化的资助促进专利成果转化,也能通过对专利质押融资的推动实现专利成果对企业本身的财产价值,还可以通过专利维权资助帮助专利人通过司法方式捍卫其于专利上享有的合法权益。
2.资助方式多元化。专利资助的方式有货币补助、保险优惠、融资贷款、税收优惠等种类。其中,货币补助是我国各地主要的专利资助方式。相较于货币补助的直接性与可观性,其他资助方式的整合或搭配或许更能发挥较为稳定的资助效果、提升资助对象的质量。
例如,以《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例,可以看出多元化的资助方式的优势。该文件在第8条中对资助方式进行了规定:第1款和第2款将货币补助方式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发明专利授权;第3款和第4款则采取“奖励+贷款贴息”的方式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成功实现专利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第4款还采取了“项目补贴”的方式对重大涉外的专利维权进行资助。以上可见:第一,灵活运用资助方式的搭配可覆盖专利授权、专利实施与专利维权,较好地顾及专利人对资金的过程需求;第二,以应用效益为导向的后补式资助与以弥补损害为导向的救济式资助可以避免单一的货币补助方式所可能造成的权力寻租空间。
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目的不应是促进权利人独立占有技术资源或独立推行产业化,而应是促进权利人通过技术资源的联盟与合作来增加专利产业化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专利资助政策在目标上也面临着转型:从激励驱动的目标向合作达成的目标进行转变,以达到专利资助政策的最优状态。
1.资助方的合作:政府+企业
如果将专利研发作为专利产出的起点,专业产业化运营则是专利产出的终点。但是,若要对专利产业化进行资助,资助方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证明资助对象具有资助价值。通常,这一问题的证明责任会落在专利持有人身上,该主体需要自证专利具有产业化的可能,或者具有受到市场青睐的可能。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的专利持有人会在自证具有市场青睐可能或者产业化业绩之前,因资金不足而无法完成研发。而如果突破此证明责任,使政府在未获得充分证明之前就投入资助资金,恐会使政府承担较大的沉没成本。因此,或可考虑突破地方政府的一元性资助,转而启动“地方政府+目标企业”的二元式资助,通过接力式资助或联盟式资助分担资助方的风险,并兼顾受资助方在产业化过程中的需求。
在专利研发中,很容易因为多个主体对同一个问题的重复研究而导致过度研发,从而导致资助费用和各类资源的浪费。因此,在资助导向上,应避免专利申请的竞争性,促进专利申请的合作性,使多方共享资助而非独占资助。该问题尤其凸显在高校科研人员的研发过程中。正如前文所论证,高校不适宜作为独立的受资助方,一则因为高校不具备产业化条件;二则会促进专利的转让而非转化。但是,高校却很适宜作为合作的受资助方,与企业共同在资助下完成专利成果的转化。理由如下:
一方面,对于高校的研发人员而言,研究成果的专利化不会影响正常的学术交流或者是教学研究。一是因为专利制度的目的是向大众披露信息的存在,而不是通过授权来隐藏信息的存在;二是因为专利权限制的是技术的使用和销售,而不是它的存在。另一方面,研究成果的专利化不会严重影响学术作品的发表。诚然,为了通过专利审查,专利申请人应尽量避免在授权前将成果公开发表。但是,单纯的向期刊提交论文并不会构成公众知晓,也不会影响专利权的授予。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资助之后,各地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进行政策修订与完善。
1.实施专利产业化资助的重要性。专利产业化是促进专利落地、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福利的必要途径。若无专利的产业化运营,则专利可能只存在于文件中,无法真正服务于社会。
虽然持有回报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专利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各环节都有资助的价值,但这样的观点会导致专利资助政策变相成为价值补偿的工具(参见图1)。实际上,专利研发环节所具有的价值只是技术价值,专利只有在产业化之后才能够为社会提供切实的经济价值与社会福利。专利资助政策所着眼的不应是对技术价值的补偿,而应是对专利技术在创造经济价值与社会福利的过程中进行推动与帮扶。
图1
表3中列举了部分生活中常见的专利产品,从中可以看出,专利获得授权的时间与首次投入商业化生产的时间存在巨大的时间差(短则相隔3年,长则相隔107年)。由此可推知,若无政策进行资助,将可能使很多具有市场价值且有益于人类的专利明珠蒙尘。
表3 :专利授权与专利产业化的时间表①年份的数据源自John Jewkes,etc.The Source of Invention[M].Macmillan&Co.Ltd,1959.
2.介入专利产业化进行资助的时间点。对专利进行产业化资助的时间点很重要,它将决定资助的效果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的期待。国内各地(港澳台地区除外)在确定专利产业化资助的时间节点上做法不一。
(1)各地进行专利产业化资助的时间段选择
采取专利产业化前补助的省市有四川省广安市、江西省、山西省。在资助方式的规定上,以上省市多采用“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技术含量高”等关键词进行资助对象的筛选。诸如,广安市在《广安市市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15条,江西省在《江西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山西省在《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6条中均有类似表述。
北京市当前的旅游产品以观光旅游为主,缺乏对旅游产品的深入挖掘,在旅游产品多样性、全面性和细分性等方面存在劣势。随着游客个性化需求的日益强烈,这种形式单一且层次较浅的旅游形式已无法满足旅客的需求,无法长期对游客产生吸引力。
采取专利产业化后补助的省市有四川省(雅安市、巴中市、自贡市)、浙江省、黑龙江省。在资助方式的规定上,以上省市多采用“转化效益明显(转化效益好)”“已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效转化”等关键词进行资助对象的筛选。诸如,雅安市在《雅安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14条,巴中市在《巴中市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15条,自贡市在《自贡市高新区知识产权(专利)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第11条,浙江省在《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8条,黑龙江省在《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2条与第5条中均有类似表述。
采取混合式补助的省市有四川省成都市、湖南省。在资助方式的规定上,这两个省市主要采取的是分段式,既有实施产业化之前的项目支持,也有实施产业化之后的资金补贴。特别是湖南省在《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第5条中,将“有前景,已经实施专利产业化”与“有前景,尚未实施专利产业化”分情况进行资助,并且通过对后者进行更大力度的资助来强力推进专利的产业化实施。
(2)介入专利产业化进行资助的最佳时间
如果是在专利产业化之后进行资助,会面临如下问题。第一,如果专利产业化资助的机制是opt-in机制,并且是基于产品的市场销售额来进行判定,也就是在多地文件中所提到的“转化效益明显(较好)”,那么资助的价值不大。因为一旦专利产品的转化效益明显较好,便可自动回补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的成本。此时的专利资助,对于待资助方而言,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锦上添花。这不符合专利资助政策“扶贫扶困”的初衷。第二,如果是在专利产业化之后进行资助,对于资助方而言,开销甚巨,因为必须将受资助方的研发投入、市场投入等成本计算在内。
如果是在专利产业化之前进行资助,可能会收到如下效果:在不确定是否能够获得专利资助之前,多家单位可能会有较为强烈的意愿进行合作转化。比如,多家单位可通过缔结协议来共同推进专利的产业化,并根据协议中协商好的比例分享资助收益。
因此,或许只有在专利产业化之前进行资助才有资助的价值,通过资助使部分专利持有人走出缺乏转化资金的困境,并通过资助推动专利产业化的进程。
3.进行专利产业化资助的路径
(1)有效识别“贫困”专利
“贫困”专利是指具有价值但缺乏资金进行成果转化的专利。虽然各地在专利资助政策中都以“具有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好”等表述作为筛选资助对象的标准,但均未规定有效的识别急需资助的“贫困”专利的方法。虽然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专利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资助意愿、资助金额,但是这一单一的识别方法存在如下问题:申请人或许会利用市场性要素来增加待资助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诸如通过广告宣传等营销手段;并且对同一个产品起到增加市场价值效果的可能不止一项专利技术,有可能是多个专利技术组合运用的结果。
因此,在确定有效的识别方法上,需要秉持信息对称原则,引入客观指标体系来甄别专利的真实价值。“贫困”专利资助需求识别方法如下(表4):
如表4所示,可从经济价值、法律价值、技术价值三方面对待资助的“贫困”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其中,各指标的得分应交由专业人士完成:经济类指标的得分由经济学专家进行判定,法律类指标的得分由法律专家进行判定,技术类指标的得分由技术专家进行判定。得分80—100的进入“倾斜资助区”,得分60—80的进入“资助区”,得分60以下的进入“淘汰区”。
表4 :“贫困”专利资助需求识别方法
(2)有效排除“沉睡”专利
“沉睡”专利是指获得资助之后归于沉寂的专利。在各国法律制度中,都有一项淘汰权利上沉睡者的制度——消灭时效制度。消灭时效制度的设计初衷便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早行使权利。因为,若权利人在长时间“沉睡”之后突然“苏醒”主张权利,会给已经尘埃落定的交易秩序带来极大的不安。
专利资助政策也应有相同之效。资助双方可在资助合同中约定:如果专利在获得资助之后1年内未投入产业化运营;或者专利在获得资助之后2年内未按照约定规模进行产业化运营,则追回资助资金。通过这样的方式,或许能有效推动专利持有人毫不懈怠地寻找产业化的路径,保证专利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3)有效资助“活跃”的专利
“活跃”专利是指具有交换价值,能够完全体现财产属性的专利。“活跃”专利常见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各省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中都是最活跃的群体,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和成长性,广泛分布于各地的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是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然而,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因其资产规模小、可变现资产有限、贷款抵押担保物不足等先天缺陷而普遍存在融资渠道窄、融资量少、融资成本高等困难。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无形资产的生产及保有相较于有形资产的购买与维护更易实现。因此,如果地方政府能够对于小微企业的专利质押进行资助,应能取得既推动专利产业化,又能盘活小微企业的双重功效。
1.专利权的先天不足需要维权资助。专利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登记不透明、通知失灵等先天不足容易使专利人陷入侵权纠纷,亟待维权资助。其一,专利登记系统的不透明性会使专利在研发阶段就存在被诉侵权的可能。在缺乏透明查询系统下,研发人员难以查询到他人已获授权的专利技术指标,从而有极大可能在独立研发专利并投入产业化使用后被诉侵权。典型者可参见RIM诉NTP案,在该案最后,被诉侵权方为了将社会影响降至最低,不得已同意庭外和解。其二,专利的通知失灵会使同一领域的其他研发人难以准确判断自己所从事的科研创新是否与已有的专利具有同一性或重复性,从而无端陷入专利侵权的纠纷。例如,在化学领域的专利中,大多数申请人做出的描述是“我们的产品是什么”;但是在其他领域的专利中,大多数申请人做出的描述是“我们做了什么”。可见,若是对于产品定型的语言描述,自然能够起到对他人的有效通知;但若是对于产品研发过程的语言描述,则很难起到通知的效果。
2.专利权的合作属性需要维权资助。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难免会涉及技术的流动与共享。信息发出方通常会面临如下风险。其一,面临技术控制的风险:若信息接收方没有妥善保管技术信息,会导致技术的泄露;若信息接收方履行了妥善保管的约定,也存在第三方恶意进行拦截的可能。其二,面临被反向研发的风险:若将核心技术在产品中进行明示,无疑会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占领市场份额,获得更大收益;但与此同时,也会引起竞争对手的关注,对披露的核心技术进行反向研发。正是由于商业秘密条款在保护核心技术上的不足性,技术持有人才会转而求助于专利制度。因为,在专利制度中,专利被赋予的权利属性可以有效地杜绝以上风险,给企业较大的安全感。不仅使其能够真正地把经营重心放在思考运营策略与新技术的研发上,而且可以使其能够放心地利用商业秘密去交易。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稳固的专利制度之上的。若无法通过维权机制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驾护航,则专利人难以实现上述的合作期待。
3.驱逐“专利流氓”需要维权资助。专利持有人时常会面临“专利流氓”的侵扰。有的科技公司不研发专利,也不实施专利的产业化,而是通过从高校、科研机构大量购买专利或获得专利许可等方式积累资源,进而对目标企业发起侵权之诉,迫使目标企业惧于市场影响或社会影响而同意庭外和解,从而攫取巨额资金。“专利流氓”之所以有存在的空间,是因为对于大多数的企业而言,难以在专利产业化之前付出大量的时间、人力、精力去识别此类“专利流氓”,因为“专利流氓”通常会通过将专利分发给其名下诸多空壳公司的做法来最大程度隐匿自身所积累的专利资源。
因此,提供专利维权资助除了可以为善意的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避免该主体因身陷侵权纠纷而影响专利产业化的实施之外,还可以为专利权人之间的信息披露与资源共享提供坚实的后盾,使其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交流与合作。此外,以促进专利产业化为目标的专利维权资助也会为资助方卸下重担:基于实际损害对善意的专利持有人进行救济式资助,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正是因为专利资助是围绕着专利权产生的全过程而展开,资助政策便一直被定位于推动专利制度发展的功能性政策,并被学者们不断地强调着与经济繁荣、技术发展、检验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相关度。但是,很少有人停下来想一想专利资助政策本身的价值、功能与意义。该政策是否天生就应当被作为专利制度的附属制度而存在,还是应具有其独立的理念与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全面叫停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或许,是时候考虑从关系、方式、目标等方面推动专利资助政策的理念转型与路径转型了。如何厘清资助政策的独立性,如何启动“地方政府+目标企业”的接力式资助,如何利用附条件合同的约束力筛选善意专利人与高质量专利,如何鼓励“高校+企业”的共享资助或许是各地在推动专利资助政策转型中应当思考的方向,如何有效识别“贫困”专利,如何有效排除“沉睡”专利,如何有效资助“活跃”专利,如何有效救济被动侵权的专利或许是各地在修订专利资助政策中应当考虑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