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合作生产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模式转型与路径优化

2022-04-28 10:08王进文
理论月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村级养老老年人

□王进文

(武汉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直到21世纪前后,中国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虽然时间较晚,但发展速度相当之快。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七普”)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9亿人,占总人口的13.5%。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仍要面对“未富”的发展阶段以及“未备”的治理工具,一时间“老了怎么办”之类的话题成了网络热点话题。作为回应,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并将其作为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要攻坚课题。在破题之前,政学两界需要树立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的“抓主要矛盾、重点推进”的科学思维,寻找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着力点与突破点。结合当前国情来讲,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城市低、农村高”的分布格局,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着“城市高、农村低”的区域差异,二者的结合格外突出了乡村的主要矛盾位置,也借此倒逼学界开展转型乡村养老问题研究。走进新时代,唯有以新视角破解老议题,乡村老年群体共享美好晚年生活才有实现的可能,这是本文所以引入合作生产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一、问题的提出:迈向合作生产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人具有生物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其生物特征决定了人的老化乃至死亡过程的不可避免。在前现代性时期,这种不可避免之所以并不构成老年人的内在焦虑来源,主要是有着家庭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兜底保障和积极反馈。在这一时期,家庭并非像西方学者所言的那样无足轻重,或只是作为整个社会结构的一小部分,相反它处在社会结构中的关键位置。而凭借掌握土地、关系、经验等生存要素,老年人占据着家庭权力网络的中心位置,对其他成员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能力与教化权力。也正因此,尊老、养老具有不容置疑、不可推却的正当性与合情性。这样,老年人只需循着“从过去继承下来”的经验即可,基本无须担心老了没人养的问题。即便有些养老问题溢出了家庭范畴,也会在村庄共同体这一层级得到消解,比如义庄作为宗族福利机构的重要功能就是赡养老人,为孤寡老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安顿抚恤等养老支持。

在“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基本格局下,具有集权传统的古代中国更多是从文化伦理引导与法律规范制定两个角度介入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天灾时段,其他时刻基本以缺席者、旁观者的角色存在。因此,当时养老责任和福利供给的真正担当者其实是家庭(族),“国”与“家”呈现出来的是低度合作关系。有学者将这种家庭主导(“动手的家”)而国家缺席(“动口的国”)的农村养老模式概括为“一元养老论”。这种养老格局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老有所养”的责任主体才发生从“家”到“国”的深度拓展,比如国家开始大办养老院,建立“五保户”救助制度,加大对农村老年人的支持力度。但与此同时,受到自新文化运动以来将家庭视为“小我”“私化”领域这一认识传统的潜在影响,主流意识形态对家庭进行了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推动了“去家庭化”的历史进程。在此过程中,原先支撑父代权威的文化基础和组织结构遭到解构,“孩子公开指责父母、否定孝道美德等情景”也不时出现。就其结果而言,由于国家供养水平有限以及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弱化的共同作用,集体化时期老年人养老需求仅仅止步于“活得下去”的最低阶层次。

随着总体主义与全能政治结构渐趋瓦解,国家即便没有退出乡村社会场域,也开始从台前转向幕后,在转身的同时,将原本由自身应该承担的老人福利与养老责任全部移交给缺乏活力、动力与能力的家庭。这样,老年人晚年生活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子代的经济实力与养老意愿。而对于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说,农业税费居高不下与消费支出内容增加使家庭本身很少有剩余积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家庭成员经常会为了资源分配的流向问题而争吵,纵向代际关系也普遍比较紧张,这表现为有些老年人“一气之下”选择“自杀”了之,有些村庄甚至形成了所谓的以“老了就该死”为表征的“自杀秩序”。于是,大致在21世纪前后,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地位降落到了低点,由此促使穆光宗在世纪之交发出这样一句感叹: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是严重的,老年人养老质量并不让人乐观。不久之后,由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老年人养老保障金的逐年增加以及女儿养老模式的广泛兴起,农村老年人的艰难生存处境得到了大幅改善。多地农村调研显示,当前老年人生活条件不差,且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积累,可以自主地安排养老生活。

不过,回到农村就会发现,自养能力的增强并不一定会带给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美好体验,这从他们把“凑合着过”“跟着时间打转”等乡土话语常常挂在嘴边可见端倪。用新闻媒体的话说,现阶段农村老年人总体处于“活不好又死不掉”的两难状态。进一步说,他们只是无奈地活着,而非过着有意义的生活。按照项久雨的说法,“好生活”的实现条件有二:一要紧紧围绕“作为主体的人”这条主线,二要将个体“组织起来”。延伸到农村养老议题上,就是要看到老年人附有的主体性意识与身体化权能,而非单纯将其视为国家养老政策的受益者和分享者;就是要以合作姿态应对老化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多维风险,在互助中实现自然时间的社会增值、内生权能的有效活化以及有限生命的无限意义。除此之外,还应该肯定老年人的多阶养老需求层次,做到老有“所养”“所依”“所为”“所乐”目标的整体建构。当然,在风险社会样态成型的当下,过上“好生活”除了要求老年个体的自主创造、同辈群体的互助支持,也少不了国家在场。而且,这种在场不能仅以发放乃至增加农村基础养老金了事,还应引导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生产过程,贡献余热,从而完成从“为公民提供福利”到“与公民一起生产福利”的转向。

从学术脉络来看,上述要求其实正是当前受到广泛关注和援引的“合作生产”理论的核心要点。该概念率先于20世纪70年代由奥斯特罗姆团队提出,主要强调政府(政策执行者)与公民(服务受惠者)都是公共服务生产的中坚主体,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前者除了扮演最终产品提供者,还要积极引导后者做出调动自身能力、资源与知识的努力。由此来看,相比以往农村养老模式,“合作生产”模式把老年人当作能动主体对待,将纵向的正式组织与横向的社会成员充分吸纳和整合了起来,这不仅改变了养老服务的单一供给格局,而且相当契合“未富先老”的国情现实与互助支持的养老传统(具体见表1)。

表1 :不同时期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内容比较

爬梳既有文献后发现,本土学界虽然开始有意识地将合作生产模式引入农村养老领域,但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为阙如,在仅存的寥寥数篇文章中,多以微观分析为主,研究的系统性与结构化程度不高,由此给本文推进这项议题留下了足够的空间。立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高度,本文尝试回应如下互有关联的重要议题:首先解析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运行基础,其次廓清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实践内涵,最后解析当前农村养老合作生产面临的主体行动局限及其现实化的突围之路。步入新时代,我国农村地区站在了中度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入口处,此时思考转型农村养老的合作生产路径,不仅是公民责任使然,更是专业良心所在。

二、需求耦合与利益关联:转型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支持条件

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长时段的国家工程,需要多元主体的在场参与和协同共力。在诸多主体中,政府与公民(也即老年人)的在场参与情况很是关键,直接影响养老服务生产过程和老龄社会治理效能。受到“把国家带回来”的学术思潮影响,我国政府作为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特征的行为主体,正在借助政策及其与社会集团模式的关系影响社会过程,塑造像农村养老之类的公共政策决策。可以说,农村养老事业的国家在场引领格局正在形成,这一点也被诸多学者反复论及。相比之下,老年人的参与情况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因此,本节将重心聚焦到农村老年人这一边,从参与意愿—参与结构两个维度讨论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双重促进机制。

(一)养老需求耦合:老年人参与合作生产的内生动力

伴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与就业机会空间的增加,多数农民家庭普遍经历了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的空间拓展和生计选择。出于成本—收益最大化的农民理性考量,家庭内部往往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其中老年人是以流动时代农村社会的留守群体身份出现,一般居住在老房子或自搭的小房子中。在此独居生活环境下,他们的多元化、梯度化养老需求很少获得满足,晚年生活体验比较差,或多或少带有“精神孤寂、社会疏离、自我矮化”之类的不良心理状况。作为一个“同期群”,农村老年群体既有着较为同质的养老需求,也面临颇为相似的生活困顿,故而他们有“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互助动力。比如有研究表明,与子女住在一起的老人相比,独居老人通常更能接受超出家庭之外的非传统养老方式(比如互助养老),更愿意参与到公共活动当中,更容易推动养老议题从私人的关心内容转为公共的商谈事项。而且在此过程中,几乎不会出现农村老年人“搭便车”“磨洋工”之类的行为作风。毕竟,面向村庄的生活预期与熟人社会的舆论机制,施加了难以让人承受的生命之重与心理成本,反倒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基于面子、权威等社会性收益和“选择性激励”,老年人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的共同生产,以达至个体化需求的有效满足与社会性收益的最大获得的统一。一言蔽之,在“过老难”的总体态势下,养老需求的高度耦合构成农村老年人参与养老福利合作生产的内在动力。

(二)土地利益关联:老年人参与合作生产的组织基础

出于成本核算和规模效益的考虑,国家下乡的养老资源不能直接投送给零散农民,相反应该对接到已经“组织起来”的农民身上。这对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启示在于,除了强化老年个体的参与意愿,也要实现老年群体的组织联结。在乡土熟人社会,组织联结程度与村庄社会关联水平存在一定的正向相关关系。过去,村庄内部存在两套强化人际纽带和情感能量的内部机制:一个是通过人情。人情往来建构和拓展了农民向外交往的关系网络和社会圈子,提供了连接更广泛社会语境的可能,充当了激活强关系的机制;另一个是通过土地。即便是当下,围绕土地利益以及经由土地表达而产生的生活矛盾,仍是村庄内部的主要矛盾类型。只有土地利益得到调平,土地秩序得到维系,涉事双方的“郁结之气”才会释放出去,人际关系才能回到正常化的社会交往轨道。而土地利益之所以能够调平,归根结底在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存在。这一制度赋予了“农民集体”进行土地统筹与利益再分配的自主空间和行动能力,提供了作为权利主体的农民之间的协商过程与对话空间,有助于集体再生产、同意话语的达成,避免土地秩序沦为利益分割的对象。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出于代内公平和家庭团结的考虑,他们或主动或被动地与子代分家,分家的内容既包含经济性的家产,也包括社会性的人情。结合基层调研来看,当前村庄人情已基本由子代来走,父代很少再参与村里人情往来,后者一般只是参与亲人的红白事,小组内的红白事参加得少了。这样,土地利益的整体关联就成了留守老年群体关联起来的重要凭借,并与基于需求耦合的参与意愿一道,构成了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双重促进机制。

三、何处、何物以及何人:转型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内涵廓清

受到“道路通向城市”话语的总体支配,网络空间中充斥着关于“村落的终结”“农民的终结”的话语表达,由此连带性地使农村老年人养老需要或多或少地被政治性与社会性忽略。所幸的是,在以民为本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上升为一项国家战略。相对于政策规划的先行与实践演进的速度,学界对以农村为题的人口老龄化研究十分阙如,在农村养老的合作生产议题上更是着墨不多。为了破除迷思,形成话语共识,本节将从何处、何人、何物三个角度,阐释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空间依托、服务性质与主体构成。

(一)何处生产: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空间依托

随着中青年农民大量外流,村落空心化与过疏化趋势越发明显,老年人近似充当了村庄社会的“守门员”角色。面对此种境况,出于医疗保障与养老服务有效对接的考虑,部分基层政府试图在乡镇一级兴办养老服务中心/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或+家庭少许补贴)的方式将农村老年人集中到这里养老。从结果反馈来看,这种良好意愿除了受制于财政预算硬约束,还很难得到老年群体的积极响应。甚至可以说,“进城养老”的政策期待遭到了“老于乡野”的行动反叛。这种反叛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至于老年人直言“就算死也不去”“那里就像坐牢”“去了就是丢丑”。从村到乡的场域切换,其实并不只是物理空间和地理位置转移那么简单,它还关涉社会(关系)空间的脱嵌(dis-embedded)与流动。沿着社会科学研究“空间转向”的学术脉络,就会发现“空间”除了作为盛装一个叫“社会”的容器外(实体性),还生产着并反作用于社会关系(社会性)。

以此为照,身处乡镇场域,一方面老年群体是以陌生人形象面对彼此,在合作生产上存在着信任问题与偏好差异;另一方面他们在其中并不占有主场优势,对周边环境的把握感与适应性也有所不足。相对地,作为一个知根知底的熟人社会,村庄内部信息的互通有无可以有效规避信任风险,老年人在其中也可以做到“文化识能”(culture literacy)和主体有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杨菊华如此提醒说:“与已然熟悉场域的脱嵌,可能使其(老年人)面临更大的生活、文化、心理等多个方面的调适困境”,因此,在开展具体合作生产研究时要带回“(社会)空间视角”。倘若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依托村庄这一空间开展合作生产,还受到“村庄是老年人本体意义与自我实现的指向之所”的影响。具体来讲,农村老年人是否人生圆满,并不取决于自我评价,而是源于熟人社会的集体确认。这样,他们就会有意识地约束自身的工具化行为,并且倾向于契合绝大多数老年人合作生产养老福利的集体意志。质言之,农村养老合作生产之地唯有放在村庄层面,才能激发老年人参与的主体性和自觉性。

(二)生产什么: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服务性质

自2000年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后,我国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增无减,为农村投入服务、注入资源与提供产品成为常态。无论是提供服务、资源抑或产品,最重要的是明晰政府的责任边界与服务范畴,因为超出现有财政保障能力而过度吸纳公民需求的做法,既不能长期持续下去,也会消解公众参与意愿和动力。遗憾的是,这种情况已经在基层社会实践中有所上演。有研究发现,由于没有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需求之间的边界问题,没有区分服务与公共服务之间的性质差异,没有摆脱“大包大揽”的路径依赖,当前某些地方政府陷入了一种被称作“服务泛化”的行动困境之中。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无论是产品主导逻辑还是服务主导逻辑,都将无法起到提高服务绩效、激励民众参与、促进公共价值生产的作用。

如此说来,农村养老合作生产应该立足于同意性、共识性的群体规范,提供契合整体利益的公共养老服务,而不是毫无原则、不加甄别地对出于个体私利的不合理养老需求加以吸纳、整合与满足。在奉“公正”“平衡”为乡土圭臬的熟人社会,倘若私利取向的养老诉求得到满足,势必会让其他群体感到不满与愤懑,自觉吃亏和不公,由此可能引发既有合作秩序与同意话语的轰然倒塌,甚至带来民众学着“等靠要”、主动“求贫”、弱化发展心态等意外后果。也正因为如此,艾瑞克森才如此说道,如果合作生产不能以公共价值为导向、以共识性的利益结构为依托,不能把私人价值/利益区分、标识与显示出来,那么就会损害服务结果,带来价值冲突,更有甚者会彻底破坏合作生产团体价值。也正因如此,合作生产“对”的服务有时反而比提供“多”的产品更加关键一点,因为前者比后者更能生发出公共性精神,凝聚社会团结,将集体共识转化成一致行动。

(三)谁来生产: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主体构成

表面来看,关于谁属于合作生产主体的答案是一目了然的,但其实由这一问题所引发的争论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并由此衍生出诸多各有侧重的理论框架(比如“用户合作生产”“网络合作生产”)。在阿尔福德看来,建构关于合作生产主体的框架并不只是为了提供一个长长的备选清单,而是旨在帮助我们认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对合作生产的结果有相当直接的影响。立足本土民情来看,为了强化服务绩效,除了包括基层政府与受益对象,农村养老合作生产主体还应该把处在国家与农民“接点”位置的村级组织纳入进来,具体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从空间区位来说,村级组织比基层政权更容易、更及时、更常态化地接触老年群体,了解他们面临的养老需求与当下困顿,而且由于掌握了地方性知识、对称性信息以及正式化权力,他们更容易从纷繁杂多、各抒己见中识别乃至整合最符合多数人意志的公共需求,从而摆脱“最后一公里”困境。其二,从历史传统来说,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单元和承接载体,村级组织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回应国家退场之后农村公共服务应该如何满足的问题,而且围绕这一问题,它还形成了一套有关民众互助合作的动员方法和操作机制。虽说中国已进入“强国家时代”,但不容忽视的是,时下政府在短期内不太可能大规模地改变农村治理结构和组织网络,也无法完全取代村组集体在村庄公共服务提供上所发挥的基本功能。就此而言,如果不想看到“新的养老保障机制尚未建成、旧的养老支持网络招致解构”的断裂局面,将村级组织嵌入合作生产主体框架就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不可或缺的安排,三者(政府、村级组织、老年人)之间的协同互构才是农村养老合作生产行稳致远、做出成效的重要保证。

四、被围困的合作生产:转型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主体行动限度

从一定程度而言,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表明当前中国老龄事业面临不容小觑的挑战,而且这种挑战呈现出多维性、整体性而非零散化、单一化的特征。这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分外明显。这一点虽为学界所察觉,但并没有因此激发学界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兴趣,既有文献对农村养老合作生产困境缺乏总体把握便是其中的一大佐证。为了查缺补漏,本节将从主体行动的限度来阐释合作生产何以招致“围困”这一有待回应的重要论题。

(一)“独坐家门中”:认知矮化和家庭卷入带来的主体缺场

在医疗保健技术持续提升的当下,农村老年人活得长、活得久已经不算难事,也不是什么稀罕的事,真正的难题在于如何帮助他们过得有滋有味,体验到意义感与获得感,迈向马斯洛意义上的自我实现进阶。正如上文所言,对深受乡土文化濡染的农民来说,村庄评价是其“自我实现”与否的核心标尺。这意味着,老年人不能过早地将自己从村庄生活中抽离出来,不能在涉及多数人利益的公共事务中“高高挂起”,不能将“扩大化自我”再次还原为“自我”,而是应该具备走出家门、面向村庄的主体自觉。可农村调研经验显示,一股相反的潮流似乎正在涌来,老年人将所剩不多的闲暇时间主要用于看家护院、家务劳作,很少与村庄其他老年人打交道,更遑论成为村庄养老合作生产的中坚主体。比如在鄂中W村调研时,不少老人做完家务活后就坐在家门口,有时候一坐就是一天,脸上没有多余的表情,毫无精气神。无论从老年人力资本开发还是美好晚年生活实现来看,这种“独坐家门中”的“过老”状态显然是外界不愿意看到的,也与积极老龄化理念存在抵牾之处。

那么,为何农村老年人到了本该“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年龄,但却走向“独坐家门”的生活境遇呢?通过分析多地农村调研资料后发现,出现此种情况主要与以下两个方面有关:一个是认知层面,表现为“老而无用”的认知图式与“子代养老”的文化偏向;一个是发展层面,主要表现为“恩往下流”的家庭卷入。就前者来看,即便积极老龄化理念传播已久,社会中还是存在有关老年人的身份污名与年龄歧视,这些问题化思维也经由各种渠道扩散到农村社会,浓缩为“老而不用”的认知图式。比如在豫北Z村,村庄内的一些人会以负面词汇来描述家中老人,认为他们既办不成事,也不让人省心。在此文化态度笼罩下,老年人的“无能者”形象已经进入“无意识”层次,以至于连他们自身都对此毫无疑义,并且不时发出“老了就没什么作用了”“老了就该靠边站了”的自我慨叹。除此之外,深受“养老靠家人”的文化观念影响,他们很少在家庭外部寻求养老帮助,更不会住进像福利院、敬老院之类的养老机构,认为这会使子女背上“不孝”“没良心”的标签,在村里没了面子、抬不起头。

就后者而言,当前农村家庭发展目标已经从“简单化”(如结婚生子)转向“扩大化(如买房进城)”。在父子一体的文化规定下,老年人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子代家庭发展规划中,在具体做法上,他们倾向于降低自身生活开支和养老需要,压缩正常闲暇时间与交往空间,甚至把那些向儿女倾诉内心所想、所要的行为举动视为“不会做老人”。在此情况下,老年人“劲往外处使”在家庭层面并不具有正当性与应然性。综合而言,倘若不能将老年人从消极无用认知框架中解放出来,不能助其获得主体闲暇时间与正当性支持,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老人缺场”现象就不可避免,其治理绩效最大化与服务供给可持续化也会成为泡影。

(二)组织内建设:行政支配与村社悬浮带来的目标替代

如何缩短国家与个体的距离是中西社会科学共同体经常探讨的热门议题。这种探讨所以必要,在于如果国家与个体相隔太远,它们的关系将是表面的,是时断时续的,甚至可能造成个人与个人相互脱离的后果。为了避免可能的社会解组,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西方国家开启了至今方兴未艾的“社区复兴运动”征程,试图通过赋能社区来实现国家与个体的组织关联。大致与此同步的是,中国也在各地推行村(居)民自治制度,试图以“激活自治”的方式实现松散小农的组织化联结,让村级组织成为沟通国家政权与乡土社会的中介载体。从效果来看,由于被赋予一定程度的裁量空间与常规化权力,早期村级组织的确能够满足村民在养老公共品供给等方面的需要,起到了外部性的政权与政党整合所不具有的作用。

但随后不久,伴随农村税费改革完成与现代性元素下乡,村级组织不仅失去接触农民、深入农村的抓手与动力,而且自身也变得“软弱涣散”了起来。这种情况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直至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才将推动村级组织角色归位和能力建设提上政治日程。与之配套,政府加大了对基层村级组织的支持力度和保障水平,其中最显著的表征便是村干部工资改由财政发放(从按年发放的误工补贴变成了按月发放的上班工资)。它拉开了村级组织正规化和职业化的序幕。也由此开始,村级组织的行为逻辑发生了根本转变,沦为了对上负责、照章办事的行为主体。加上各种正式规则、监督和问责的纷纷下乡,它原先灵活性、自主性的角色形象日渐模糊,相反看到更多的是“带着政策下乡”,听到更多的是“能不做就不做,做了可能出错”。多地农村调研佐证了这一点。在平时,村干部只是“独坐服务大厅”,一方面忙碌地制作上级需要的各种报表、填写会议记录、整理相关图片、举办两委会议,做着自觉“很形式”的工作;另一方面被动等待前来办事的群众及其需求表达,很少深入村庄了解乡村老人的个体生活困顿和集体养老诉求。即便偶尔与老年人发生联系,也多为“有用得着他们”的事情,只是将他们视为治理对象或客体。

无论是前者的“组织内建设”,还是后者的“对象化思维”,都导向了一个共同的后果,即服务覆盖不足。在林尚立看来,倘若村级组织一味以治理而非服务思维切入,没有或不能做到实质性、常态化、有意义的服务覆盖,那么它将在形式化布局中丧失对群众的组织动员,不能降低政府与老人的合作生产难度与成本,难以在新时代乡村老龄社会治理中作出应有贡献。

(三)国家的视角:决策与转换机制梗阻带来的回应不足

当前国家资源下乡、服务下乡势头日渐兴盛。不过,这种带有良好意愿的政府行动未必会带来治理有效的实践效果。正如斯科特所言,倘若这些项目忽视村庄社会生活的基本特征,无法把握农民动态的真实需要,难以明晰项目受益方的群体特征和文化层次,其失败的命运终将无可避免。这就要求在面对转型流变的乡土社会,以及聚焦差异化的养老需求时,基层政府要超越简单化、单向度、标准化的认知框架,开放民众的参与渠道和表达空间,给予地方主体以自主转化上级任务的适度权限,以便实现下乡资源与在地需要的精准匹配,最终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参与效能感与合作化意愿。从调研来看,这种要求非但没有得到落实,反而走到了相反的方向:基层政府一边将政策转换权上移,控制村级组织的裁量空间,从而使得村级组织陷入一种“干不了坏事,也办不了好事”的撞钟状态;一边基于民众知识遮蔽和能力不足的先验判定,采用以专家论证为主的闭门决策机制。两者结合常常致使养老资源配置的失准和错配,衍生“供给在增多,农民不叫好”的实践悖论。

其实,对于当下的农村老人来说,他们的养老需求并不像局外人设想的那样,要走高端、专业、智能路线,相反可能带有“野”“俗”的特征。比如在湘南Q镇调研发现,每个村都新建了老年活动中心。从空间使用来看,老年人很少使用跑步机、举重机等健身器材和电脑阅读室之类的空间,认为其比较“无聊”“不合口味”“没意思”,相反棋牌室内的每个桌位都被占满,时常引来其他老年人的围观和加入,房间里不时洋溢着笑声和热闹。两者效果相差巨大的原因在于,前者具有较强的个体色彩,不与老年人的文化知识体系相亲和,而后者富含集体化和互动性的特征,有效匹配农村老年人的空巢现实及其背后的“群体卷入”需求。此外,参与的低门槛性也使后一种活动更具开放性、交往性与外向性,能让多数老人参与其中,并在共同游戏和情感欢腾过程中,实现主体信任的强化和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除了养老服务内容存在偏差,服务时间和空间也存在一定的设置不当。

就空间区位来说,农村老年活动中心一般设在党群服务中心大楼内部,因此会伴随村干部上下班的时间而开关,这样老年人周末休闲活动就缺乏了空间依托。更重要的是,老年人活动中心属于娱乐化的社会空间,而它所嵌入的党群服务中心具有类政治空间的特征,这两类空间性质差异过大也常常使老年人感觉“不自在”“放不开”“难尽兴”。概述之,由于决策与转换空间的梗阻,基于国家视角的公共服务供给常常偏离老年人养老需求,这轻则弱化他们参与合作生产的积极性和内源力,重则使其产生对服务供给方的抱怨情绪和负面评价。

五、立足有效性取向:新时代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路径优化

从基层来看,由于被当成一项非中心任务,乡村老龄工作长期处于被忽视或边缘化的位置,这种忽视抑制了老年人力资本的有效开发及其主体意识的自觉彰显。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之际,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转变之际,对于上文提到的农村养老合作生产困境,学界不能视而不见与避而不谈,相反应该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方法论指导下,寻找可行、有效的突围路径与改进主张。这才是助力农村老年人共享美好晚年生活的应有态度。

(一)推动认知转变与能力建设,提高合作生产所需的参与性

就“每个人都会老”的自然规律而言,应对人口老龄化关涉全龄人口的切身利益,没有人可以分享其利而不出其力。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地把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视为国家的“分内之事”,也要把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多元主体带回乡村现场,并分别在其中占据一个合适位置。不过,这种应然层面的“参与起来”映照出来的却是“老人不动”的实然现状,以至于政府与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上的合作生产沦为空谈。在“不分年龄、人人参与”理念指向下,有必要对老年人认知上的自我矮化与发展上的家庭卷入问题加以省思,以提高其参与合作生产的意愿。

就前者来说,早些年我国政府大力推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孝道文化转化,希望借此扭转社会中有关老年人的刻板印象,但效果不佳。原因在于认知框架的再构更多依靠“行动者积极切身行动的打拼”,而不能单纯采用被动性的他者教化策略。沿此逻辑,第一,保留“老人农业”的经营模态,在劳动中体认有用和充实。在农业机械化和农技服务网络完善的助力下,一对身体健康的老年夫妻可以种十多亩田地。通过经营土地并从中获得产出,既能提高自养能力,降低子代家庭在基本生活物资(油、米、蔬菜)上的货币化开支,彰显自身的生产者和贡献者角色;也能通过季节性的农业耕作,吸纳过多的空闲时间,获得养老秩序感和生活节奏感。第二,拓展村庄公共事务参与空间,在治理中走向自我肯定与社会承认。在主体性视角下,与其说老年人缺乏参与合作生产的可行能力,不如说缺少参与其中的机会空间。成都“村民议事会”和秭归“村落理事会”等基层创新实践已充分表明,通过开放村庄权力结构和参与空间,并赋之以合法性身份与治理权限,老年人能利用身体化权能与周边各类资产来协商解决养老福利供给问题,约束少数群体在合作过程中的机会主义,以及对于合作成果的分利俘获行为,有效保证养老公共品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效益性。而且,每次协商过程都是在激活老年人的主体性与集体观,能让他们感受到“表达的被肯定、需求的被尊重、参与的被鼓励”,其结果便是他们越发把自己当作合作生产的中坚主体,展现“有用”“可为”“要为”的生活态度。

就后者来说,老人除了是社会中的公民,还是家庭中的父母,因此理解他们的行为逻辑还需嵌入代际关系视角。当前,农村老年人对其子代的支持力度和周期普遍增加,除了“扶上马”,还要“送一程”,由此塑造了“退而不休”“老人不老”的生活样态。有学者指出,老年人的这种介入名义上展现的是农村家庭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实则凸显家庭本身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与“转型国家赋予家庭更多保障职责,却对家庭的支持力度有限”有关。基于此种判断,第一,重新把原先很少被提及的“家庭”带回公共政策领域,并在理清其与人口政策的关系基础上,构建一套应时的、完整的、发展性的家庭政策体系;推动家庭政策从“含蓄型”到“明确型”的根本跨越,以免政策的缺失以及政府的工具主义成为压倒已经处于透支状态的家庭的一根稻草。第二,国家的家庭政策不能固守“残补”模式,不能只起到被动应急、聚焦特殊人群的作用,而应该随着国家财政能力的增长,逐步走向普惠、走向积极,让确有所需的家庭共享发展红利。第三,要加大对农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投资、技能培训与政策倾斜,提高和释放各家庭成员的人力资本和发展能力,以强化作为整体的家庭的抗逆力和坚韧性。只有家庭整体具有很强的风险应对能力与发展潜力,农村老年人才能心安理得地“眼光朝外”,享有更多的弹性空间和自由时间,并以有心有力的姿态参与养老服务合作生产的整个过程。

(二)加快角色转型与服务供给,拓展合作生产所需的公共性

不管是国家养老资源下乡还是农村养老合作生产,都绕不开村级组织的角色发挥。伴随国家基层政权建设过程,村级组织越发“眼光朝上”,从“村庄的大脑”退化为“乡镇的脚”,由此带来村庄“去政治化”和公共性式微。在董磊明等人看来,倘若村庄丧失公共性和政治性,老年人之间的社会整合就困难重重,农村养老问题也将容易还原为个体的私人关心,而无法踏上合作生产的更高进阶。

作为一种应对,一要及时推动村级组织角色转型,建立与农民的公共关联。作为“当家人”,村级组织应该省思既有组织架构的封闭化、组织方法的离土化、组织理念的管理化等问题,拓展自身的开放性、在地化与亲和性面向;重拾“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把老年群体的需求放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中,完成从“交办事务执行者”到“公共服务担纲者”的角色跨越,助力适配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建构。在熟人社会场域,只要公共责任压实与公共服务供给得以实现,村级组织就能重新成为老年人的认同单位和信任主体,二者就能建立甚为紧密的公共关联与社会联结,毕竟“公民对其的认可、参与、承担义务以及忠诚”是以村级组织的公共化转型、对老年群体需求的合理吸纳为条件的。

二要肯定老年人的主体地位,以服务本位理念引导服务覆盖工作。当前村级组织很少把老年人当作治理资源,在涉及老龄工作时也只是把他们当成治理对象,服务农民的组织自觉尚未形成。吴业苗也发现类似情况,并指出村级组织“在服务和治理上存在严重的失衡”,具体表现为“重治理、轻服务”“重主导、轻引导”。基于此种判断,村级组织所要重拾的不应只是科层系统的工作职责,更应该是面向村庄的社会关怀和道义责任,在回应老年群体的公共需求中培育服务关系与责任意识。相比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形态,服务关系往往内含主体间性、包容亲和的互动特征,它让老年人对村级组织提出的农村养老合作生产方案更有认可性与接受性。总的来说,既然村级组织处在国家与公民的“结构洞”位置,它的公共转型、服务覆盖和责任担当,无疑对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绩效优化与合作主体关系柔化有着正向的支持作用。

(三)开放沟通空间和转化权限,强化合作生产所需的回应性

在“未富先老”和“城乡分化”的既定发展格局下,农村养老的合作生产恐怕少不了外部资源的持续输入。而要想取得不错的合作绩效,这些外来资源还需经由在地化转化过程。缺少这个重要环节,农村养老公共服务的国家供给就有偏离“老人所要”的现实可能,就无法转化为推动老年人参与合作生产的触发机制。毕竟老年人只愿意在符合自身养老需求、利益与意志的公共活动中持续性地发挥余热、贡献余力。为了让农村老人对政府部门的老龄工作感到满意,激起加入养老服务合作生产队列的热情,提高养老决策科学性是关键。

就具体路径来说,第一,开辟政府与公民的协商空间,提高主体关系质量。在多数时候,基层政府养老政策只是相关专家知识和技术官僚的规划产物,作为服务需求方的老年人因为被想象成非理性或无知,而“被缺席”于决策讨论的现场。不难料想,基于此制订的实施方案很难切合农村老年人的真实养老需求,更无助于增加合作生产主体之间的双向信任。作为一种改进,基层政府部门要扭转关于老年群体的既有认知框架和理解图式,开辟政民互动平台与协商空间,使双方在倾听—表达的过程中实现养老信息、建议的共享与交换,让老年人真正从“决策缺场者”走向“议程设定者”。一旦老年人参与养老政策决策的程度提高,不仅能增加其与政府合作生产的层次、范围和绩效,而且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除了在政府层面搭建沟通空间,也要在村级层面赋予转换空间。在上级部门监督、督查和问责常态化背景下,村级组织原先相对灵活的裁量空间与政策转换权限遭到压缩。可问题是,就目前来看,村庄仍是一个情境化、乡土化、不规则场域,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同中有异。这样,村级组织政策执行的刚性化必然带有排斥性的特征,会“将部分最需要帮助的老人排除在外,乃至制造新的不平等”,最终损害合作生产所指向的公共价值和正义均衡。因此,基层政权有必要适度下移政策转换权,赋予村级组织合理的裁量空间、自主权限与容错纠错余地,让其可以不带压力地收集、识别和整合老年人养老诉求,并将这些需要与上级养老政策精准对接,这样,既能吸纳更多老年人参与合作生产,共享养老福利与公共服务,也可避免国家政策“空转”与落地偏差。恰切而言,只有开放宏观层面的沟通机制和中观层面的转化空间,才能作用于微观层面的合作生产绩效增加与政民互动体系建构,才能增加跨地方养老资源对在地化养老需求的回应性。

六、结论与讨论

如今,人口老龄化已经从西方困顿演变为全球议题。对于中国来说,“未富先老”“城乡倒置”等特征更是凸显了我国人口老龄化应对之难的特征。在没有现成经验可以直接参考的背景下,尤为需要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吸纳多元主体积极参与进来,从而让老年人真正做到老有“所养”“所为”“所乐”。从效果来看,合作生产模式被认为有助于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可持续化与服务绩效的最大化,但这项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在本文中,笔者着重阐释了农村养老合作生产的逻辑起点、运行基础、实践内涵、发展困境及其优化路径,以为今后的相关研究奠定一定的基础与前进方向。

需要坦诚的是,合作生产模式只是诸多农村养老服务的一种供给模式,而且目前相关研究成果甚为阙如,这使得仍有一些比较重要的议题值得讨论:第一,在合作生产过程中,如何平衡好政府、村级组织与老年群体之间的关系。迈入强国家时代,行政权力对村级组织的支配程度与日俱增,也由此模糊了国家与农民的责任边界,这些都考验着相关主体的调适能力与转型动力。第二,如何推动农村养老合作生产从“提供公共服务”迈向“创造公共价值”。当前,政府只是在“物”的层面增加供给,老年人也更多是为其中的养老福利或服务产品所吸引,二者都没有意识到公共价值培育和创造之于合作生产可持续的构成性意义,如此等等。受限于篇幅内容,对于上述未竟议题,笔者将另文再述,毕竟这不仅是老年人可以有所作为的新时代,也是研究者经由思考农村养老合作生产议题,贡献专业力量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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