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勇,王桂艳
(1.天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2.天津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222)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区块链和物联网等数字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状态和思维习惯。资本主义也逐渐向美国学者丹·席勒所提出的“数字资本主义”阶段转变。因此,从何种视角认识和研究数字资本主义也就成为国内外学者们热议的重要话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研究是从商品这个占统治地位的、最基本的“细胞形式”开始的。他认为,商品一方面表现为资本主义最简单、最“经常的元素前提”,另一方面又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结果”和最终产物。二者具有不同的规定性:前者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是对象化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交换产品;后者是资本的产物,是“资本总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的承担者”。而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结果的商品只有在劳动力普遍地转化为商品,对象化劳动内含有“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时候才能真正实现。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我们也应该以最平凡、最常见、最简单的“数字商品”作为理论研究起点,进而分析“增殖的、孕育着剩余价值”的数字资本,发现数字资本主义所蕴含的内在矛盾,揭示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和规律。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因此对“什么是数字商品”和“哪些劳动产品属于数字商品”等问题的分析首先就需要回答“什么是数字劳动”的问题。“数字劳动”这一概念最早由意大利学者蒂兹纳·特拉诺娃(Tiziana Terranova)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一文中提出。她认为,“建立网站、修改软件包、阅读和参与邮件列表以及在MUDs和MOOs上建立虚拟空间等活动”都属于“互联网上的免费劳动”。这些免费的生产活动一方面被大众“愉快地接受”,另一方面却被资本“无耻地剥削”。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特拉诺娃提出了“数字劳动”,但并未给出详细的定义和解释。之后国外学者乔纳森·波斯顿、尼克·迪尔-维斯福特、艾莉森·霍恩、克里斯蒂安·福克斯、雷博·肖尔茨以及国内学者吴欢、胡莹、韩文龙、黄再胜、方莉、李仙娥、蓝江等都对数字劳动以及相近术语(如创造性劳动、互联网产消者劳动、玩劳动、DIY劳动等)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取得了不少成果。
但目前学者们关于数字劳动的界定仍未取得共识。概括而言,对数字劳动的界定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界定。持广义视角的学者们认为,在数字时代,数字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因此数字劳动应该包括“工业、农业、经济、知识、信息”等行业中的信息和网络劳动。有的学者还指出,数字劳动应该包括所有“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资料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因此,数字劳动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传统雇佣经济领域、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数字资本公司技术工人和非雇佣形式的产销型数字劳动。在乔纳森·波斯顿、尼克·迪尔-维斯福特和艾莉森·霍恩看来,数字劳动早已嵌入数字时代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之中,是一个模糊了劳动和生活之间、工作和玩之间界限的范畴,是一种模糊了“工人、作者和公民”角色的劳动。数字时代中的人不断被数字资本主义所召唤和规训,“每个人都是数字劳动者”。国外马克思主义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在其专著《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中指出,在数字资本主义阶段,应该从“数字国际劳动分工”(IDDL)的视角出发来分析数字劳动。他认为,在数字时代,无论是非洲的矿物开采劳动、富士康的硬件制造装配劳动、印度和谷歌的软件工程师的劳动,还是专业在线内容创作劳动、呼叫中心代理劳动以及在社交媒体中的无酬劳动、电子垃圾厂的劳动等,都在“单一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设备中被物化”。数字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对数字劳动者的异化和剥削,并最终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剥削生态”网络,从而为资本主义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公司创造剩余价值和利润。
更多学者们持狭义视角来分析数字劳动。在他们看来,使用了数字设备和技术的农业和工业等行业的劳动性质与传统雇佣劳动下的物质劳动并无不同,因此数字劳动应该仅包含依托于互联网产业的劳动。特拉诺娃认为,数字劳动就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互联网“免费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被无偿占有。雷博·肖尔茨认为,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劳动既是游乐场又是工厂,是互联网用户的“创造性工作”。国内有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是“以‘非物质’劳动、生产数据信息为主要特征的新兴劳动”,包括互联网产业专业劳动、无酬数字劳动、受众劳动和玩乐劳动。需要指出的是,这部分的数字劳动仍可以被划分为数字雇佣劳动和数字用户无偿劳动。当然也有部分学者采用更加狭窄的视野,仅仅将数字劳动视为“社交媒体平台的无酬劳动”“网络平台的微劳动”“网约平台的线上劳动”。
简而言之,广义化的数字劳动泛指各行各业中应用了数字信息技术的劳动,而狭义化的数字劳动则专指互联网上的信息化非物质劳动。但是,网络和数字信息技术已经渗透至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甚至生活日常的各个角落,如果采用广义的数字劳动界定,最终我们可能会得出“所有劳动都属于数字劳动”的结论。这不利于我们合理区分“劳动一般”与“数字劳动特殊”,更不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数字时代商品的特有属性。因此,笔者采用数字劳动的狭义界定,在参考现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劳动过程三要素”观点,将数字劳动定义为:在数字时代,运用数字平台和数字开发软件等信息技术工具,以数字知识和信息为劳动对象,生产非物质数字产品的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互联网信息公司的雇佣化(有偿)数字劳动与网络平台的非雇佣化(无偿)数字劳动。与此相应,数字商品一方面包括用于交换的非物质数字劳动产品,即互联网公司的数字信息工人生产的数字商品与网络平台用户创造的数字(数据)商品;另一方面也包括在数字商品生产过程中数字信息工人和平台用户的劳动力商品。
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才使商品成为一切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因此,数字商品是数字资本主义中最简单、最普通的元素形式。一方面,与传统实体商品一致,数字商品也包含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依然存在拜物教的神秘属性。另一方面,数字信息技术的虚拟化、共享化和智能化等特征,使数字商品拜物教出现倒置化倾向。同时数字商品的公地属性和私有化倾向凸显了数字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和张力。
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数字商品也不例外。数字商品首先是一个靠自己的数字“商品体”来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化的物。这种物的有用性就是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我们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考量它。数字商品的各种不同的用途是由它本身的属性决定的;而数字商品使用价值的量则是由“社会尺度”来衡量的。
数字商品要用于交换就必须具备“物体属性”背后的共同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将数字商品的可感知的使用价值具体形式抽去,它们就不再是信息网页、网络歌曲或者信息软件等。我们感受到的也不是编写程序、创作网络歌曲等具体的数字生产活动,而是相同的、抽象的社会人类劳动。这种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就是数字商品的价值。因此,从质的角度来看,数字商品表现为不同的使用价值物;从量的角度来看,数字商品是同样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和凝结,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的原子”。从价值的角度考量,数字商品与传统的实体商品没有任何质的不同。一件衣服售价200元,而一个信息网站售价2000元,只是由于二者包含的人类劳动量即价值量不同而已。
数字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该数字商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商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商品的价值量就越低。因此,劳动生产率与数字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例如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省去印刷、包装、仓储和邮寄等费用的电子书籍的售价要远远低于纸质书,便是社会生产率提高导致价值量降低。
具体劳动生产了数字商品的不同使用价值,是人类劳动力“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但如果撇开其有用性质,体现在数字商品中的劳动就只剩下一般人类劳动力的“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正是这种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构成了数字商品的不同价值,也使数字商品的交换得以可能。
马克思认为,商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就充满了“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带上了“拜物教性质”。而商品这种“谜一般的性质”并非来源于使用价值和价值,而是来源于商品“形式本身”,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性质”。商品将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为物的性质,将生产活动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反映成物与物之间的虚幻关系。
在数字时代,这种拜物教性质表现得更为隐蔽和虚幻。福克斯认为,数字时代人们不仅看不到数字商品背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连作为外在表现形式的物与物的关系也难以察觉。因此数字时代的商品拜物教呈现“倒置化倾向”。
首先,数字商品被裹挟在数字技术拜物教和大数据意识形态当中。与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等一并兴起的是人们对数字技术的盲目崇拜。在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家看来,数字技术逻辑已经彻底改变了世界。这种逻辑预示着一种创新性、参与式和开放化的社会产生,并带来了“新型的经济民主”。正如大卫·哈维所说,“大数据已经变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拜物教”。这种数字技术拜物教与大数据意识形态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数字商品价值本质的关注。
其次,数字商品的非物质性与数字商品生产、交换场所的虚拟性进一步掩盖了数字商品的拜物教特性。数字商品以非物质形态出现,弱化了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的商品“可感觉性”,也弱化了其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数字商品生产和交换场所的虚拟性减少了生产者与商品的接触,一定程度上将人与人的关系虚拟化,进而掩盖了背后的社会属性和关系。
最后,平台经济中的无偿数字商品彻底掩盖了背后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以Facebook平台为例,用户受益于Facebook免费提供的数字平台,主动上传照片、撰写评论、发送邮件、浏览视频、与朋友交流等,并在此过程中持续生产了大量的数字信息产品(即浏览记录、习惯、偏好和需求等数据信息)。而Facebook平台通过对用户的动态监控,持续储存、归集和分析用户数据,创建详细的用户档案,了解用户的行为轨迹和个人兴趣,并将用户的数据作为商品销售给广告商,以供后者向用户投放精准定向广告而获利。在这一过程中,数字商品被彻底隐藏在Facebook平台提供的免费社交服务背后,用户很难发现其生产的数字(数据)商品,更不用说去探寻商品背后的社会交换关系。
商品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萌芽”。数字商品也凸显着数字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和张力——公地属性与私有化。一方面,数字商品具有特殊的“数字公地”(The digital commons)属性,主要表现在:首先,数字商品往往不会在消费中被消耗殆尽,且可以被无限复制、保存和分享。不同于一件上衣、一辆汽车和一顿美餐等普通物质商品,数字信息商品如网络歌曲、网页、信息软件等可供多人同时、多次使用,却不会被耗尽。甚至有些数字商品随着使用人数增多,其使用价值还会不断扩大。如微信、QQ、Facebook等社交软件都极力推出便利服务,力求吸引更多用户。其次,数字商品没有物理层面的有形磨损,贬值概率小。马克思曾分析过商品生产过程中机器的有形损耗,一种是机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使用价值损耗,一种是闲置机器造成的自然损耗。对数字商品而言,由于其非物质特性,不存在这种有形的物理损耗。当然,随着信息技术更新,新版本的更便利有效的数字产品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会让原有数字商品过时和贬值(这是一种无形的损耗)。但其贬值概率仍相对较小,贬值成本仍相对较低。虽然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良,但数字商品往往初始生产成本较高,而副本的复制和更新成本则相对较低。因此,数字信息商品天生拥有公地属性。在福克斯看来,这种公地属性基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所构建的共同访问、共同交流、共同分享和共同创造意义的“数字公共领域”。
另一方面,数字商品亦成为数字资本积累的重要表现形式。首先,商品本身就是私有化的产物。商品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和存在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社会分工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只有出现劳动的社会分工,才会产生各种不同质的有用劳动,才会使不同生产者的商品相对立,从而能够进行商品交换。同时,生产者要让渡和交换自己的商品,就必须“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必须有“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即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否则,商品便无法进行合法交换。其次,数字资本主义试图将一切囊括到商品形式中,并摧毁不遵循商品逻辑的任何领域(包括生活领域)。因此,最初被认为是合作、开放和公共服务的数字技术领域被积累逻辑、商业逻辑、加速逻辑等侵蚀,现在已经变成被资本“过度剥削”的场所。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的无限制剥夺已经成为数字时代的主要特征。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福克斯指出,随着数字资本主义的兴起,数字网络公地已经变成了“殖民化和封建化的领域”和“伪数字公地”,对公地的剥削已经成为数字资本积累的核心过程。“数字公地”属性与私有化、商品化、资本化的内在矛盾共存于数字资本主义当中,是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矛盾的外在表现。
商品不仅是资产阶级财富的元素形式,而且还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结果,表现为“资本的产物”。只有当资本“必然把自己的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从而“作为资本的产物的商品包含一部分有酬劳动,一部分无酬劳动”的时候,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才真正完成。至此,商品就成了“资本的价值和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承担者”,成了预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结合体。
作为资本产物的商品价值表现为C′=C+m,即预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总和。资本要实现这种增殖就需要在市场上找到一种特殊的商品:这种商品在消费和使用的过程中可以产生更大的价值,其“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这种商品就是劳动力商品。同其他的商品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是维持劳动者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资本家使用和消费劳动力的过程“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最终秘密。
资本只有不断“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而且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因此,作为“人格化的资本”的资本家总是尽量延长工作日和提高劳动强度,并“尽可能地把工人的工资减到最低限度”,以便贪婪地占有更多剩余价值。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这种贪欲在数字时代并未改变,而是表现得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一方面,雇佣化数字劳动力分化明显,数字劳动力的剥削外延和内涵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非雇佣化数字劳动力的出现,使资本剥削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并进一步掩盖了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
资本的剥削程度总是取决于三种情况:工作日长度(劳动外延量)、劳动强度(劳动内涵量)和劳动生产力。随着数字劳动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数字化的生产方式突破了旧有经济模式的生产空间和界限,改变了原有的管理和监控手段,也催生出诸如零工劳动、网络众包等新型雇佣形式。这进一步加剧了雇佣化数字劳动力的明显分化:一面是地位较高、待遇丰厚的“自我程控劳工(self-pro⁃grammable labor)”,另一面是廉价化、低保障的“程控劳工”(programmable labor)。但无论雇佣形式如何变化,始终无法改变资本主义无休止榨取剩余价值的绝对规律,始终无法改变资本对劳动外延量(工作日长度)和内涵量(劳动强度)的剥削和侵占。只不过由于数字生产的新特征和新样态,数字资本采取了更加“文明的和精巧的剥削手段”。
“一昼夜24小时内都占有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要求。”资本家作为购买者,拥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因此他们总是尽量地延长工作日,以便获取更多的剩余劳动,剥夺工人仅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第二段时间”。但工作日的延长既有身体界限也有社会道德界限,这种界限往往通过工人的斗争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被强制规定下来。在数字时代,资本家似乎找到了一条更加合理、更为柔性和更易接受的无限度延长工作日途径。一方面,以谷歌、脸书和微软等为代表的数字信息公司总是以“自由、创新、灵活、开放、合作和自我管理”的工作文化和“高福利、高薪酬”的工资待遇吸引着软件工程师们。工作期间为员工提供免费食物、运动器械、社交活动和免费讲座等已经成为数字信息公司的标准配置。但另一方面,基于工作项目压力、同事竞争、岗位晋升和绩效考核等软性强制需求,越来越多的员工倾向于长时间待在公司、频繁加班。加班已经成为数字信息行业劳动的“职业道德”和习惯,“996”和“007”工作制已经成为数字信息行业默认的“潜规则”。不同于大工业时期的直接强制和赤裸裸的劫掠,数字行业采取了一种意识形态性的、内置于公司文化的软性压迫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软件工程师整体的平均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大大增加,“生活变成了工作”,“劳动时间转化为生命”。随着工作日的无限延长,尽管他们的工资绝对量较高,但由于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和相对量一同增加,工资“按其相对量来说却降低了”。可见,软件工程师受资本剥削的程度并未减小,而是相对增大。数字资本主义并没有降低对他们的剥削,而是把剥削延伸到工作和生活的所有领域。
考量资本剥削程度的,除了“外延量”还有劳动强度这个“内涵量”。一个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日能产出更多的劳动产品,因此“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计件工资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共享和自助等特性加速了全球劳动力资源配置的进程,催生出零工劳动、自由职业和网络众包等新型劳动形式,也进一步拓展了数字时代计件劳动的范畴。一方面,Amazon Mechanical Turk、PeoplePerHour、Up⁃work(eLance-ODesk)和Freelancer.com等在线平台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并通过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精准匹配数字工人,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效率,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零工劳动和网络众包进一步促进了数字劳动者之间相互竞争,使他们不得不接受相对低廉的工资,尽可能地工作,“更紧密地填满劳动时间的空隙”。在这里,广大数字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一种非正规、弹性的弱雇佣化关系,因为他们“时而被吸收,时而又被游离”出来。数字劳动者已经转化为数字资本主义的“蓄水池”,随时为数字资本提供可供支配和剥削的劳动力。“一部分从事过度劳动迫使它的另一部分无事可做,反过来,它的一部分无事可做迫使它的另一部分从事过度劳动”,这正是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和资本家发财致富的有效手段。
数字经济不仅创造了雇佣化数字劳动力的新模式,其共享性、娱乐性和交互性等也滋生出一种新的非雇佣化数字劳动力,即数字平台中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不费资本分文”的免费劳动力。资本家利用其垄断的数字技术和工程师搭建的数字平台,为用户获取数据信息和进行社交互动提供便利途径,从而尽可能多地无偿占有用户的数字劳动力。平台用户免费访问平台、主动上传照片、撰写评论、发送邮件、浏览视频、与朋友交流等,既是数字信息的生产者,又是数字信息的消费者,成为“互联网产消者”(Internet prosumer)。表面上看,数字平台用户与资本家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用户的活动似乎也只是休闲娱乐活动而非强迫劳动。但事实上,资本家采取了一种更加柔性、更为隐蔽的剥削方式。数字平台通过对用户的动态监控,持续储存、归类和分析用户数据,创建详细的用户档案,了解用户的行为轨迹和个人兴趣。此后平台企业将用户的数据作为商品销售给广告商。广告商通过对用户数据的算法分析,向用户投放精准定向广告,诱导用户进行消费,并进一步操纵用户的欲望和需求。数字平台不仅仅是交流和娱乐的平台,还被包含在资本的剥削空间内,成为名副其实的“平台工厂”。
在这一点上,福克斯所揭示的“社交媒体平台资本积累模式”(见图1)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在福克斯看来,平台企业使用货币资金M购买不变资本C(用于购买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基础服务设施等)和可变资本V(用于支付平台企业雇佣员工的工资),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了平台服务软件P。它并不直接出售商品,而是供平台用户们免费使用。因此在平台使用中会出现两部分剩余价值:(1)由平台企业雇佣的有薪员工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些员工主要负责服务软件P的运营、维护以及客户数据的收集和加工整理等,但这一部分剩余价值较少,不足以带来大量的资本积累;(2)用户在免费使用平台软件P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劳动时间,产生了数据,并转化为价值V。最终,该过程生产出了数据产消者商品C′,而平台企业将其出售给广告商的商品价格M′要远远高于其初始货币资金M(即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
图1 :社交媒体平台的资本积累
马克思将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程度称为剩余价值率,其公式为“m′=m/v”,即“剩余价值/可变资本”。在平台经济中,由于资本剥削的生产劳动不仅包括雇佣员工的劳动,而且包括用户的在线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率公式需要改写为“m′/(v+v)”(其中v为支付给雇佣员工的工资,v为支付给用户的工资)。由于在平台使用过程中,用户提供免费劳动,因此v=0,这样平台用户部分的剩余价值率就会趋于无限大。平台中的所有用户即互联网产消者都成了数字企业的“网络奴隶”,他们的在线时间都成为剩余时间,都转化为剩余价值,他们的劳动力被数字资本无限剥削。
马克思曾经指出,由于科学和生产力的发展,资本内在的矛盾凸显。“资本本身是处于过程中的矛盾,因为它竭力把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又使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唯一尺度和源泉。因此,资本缩减必要劳动时间形式的劳动时间,以便增加剩余劳动时间形式的劳动时间;因此,越来越使剩余劳动时间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条件——生死攸关的问题”。在平台经济中,这种矛盾涌现出了新的品质:平台企业一方面将用户的工资降低到最低限度(几乎为0),另一方面又无限制地增加了剩余劳动时间(用户的平台在线时间)。非雇佣化的数字劳动免费地、不间断、持续地为资本创造着剩余价值。资本的剥削程度呈无限大趋势。
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和观点分析数字商品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数字资本主义的本质和规律。数字商品不仅表现为非物质化的数字交换产品,而且表现为在数字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商品。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无疑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带来庞大的数字商品,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满足人们需求具有特殊优势;另一方面,数字信息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却进一步掩盖了数字商品的拜物教神秘属性,凸显了数字资本主义内在的矛盾和张力。同时,以批判的视角来分析数字时代带来的产业形态和雇佣方式变革,我们会发现资本对雇佣化数字劳动力和非雇佣化数字劳动力的剥削无处不在且极富隐蔽性。数字时代资本主义的本质未改变,无休止地榨取剩余价值依然是数字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