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审判”:生成场域、诱发机制及疏导构想
——基于结构紧张的分析视阈

2022-04-28 10:08赵时雨张广利
理论月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审判舆论

□赵时雨,张广利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社会勃兴与权利意识抬升,凭托于网络渠道评议时事、传递诉求,业已构成我国民众舆论实践的日常样态。与此同时,一种被冠以“网络舆论审判”之名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部分网民习惯于在案件尚未查明时高擎道德旗帜,以“杀人偿命”“匡扶正义”等话语煽点起侵扰案件相关主体及权力机构的压制性舆论浪潮。诚然,“网络舆论审判”具备着推动民主监督、传递正义期许等正向效用。然而它也频频在观点交锋与情绪对垒中冲破合理性边界,异变为震荡网络空间秩序、冲击社会稳定基础的风险展演。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向互联网生态治理工作愈发关涉到国家安全的宏大格局。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网络强国等战略思想更是构成了绘制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关键版图。于当前中国社会而言,“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故而针对“网络舆论审判”的有效诊治便显得愈发关键。有鉴于此,如何明晰“网络舆论审判”的实质,洞察其社会根源,厘清其泛起机制并疏导其负面效应,是值得深究的关键课题。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理路

(一)有关“网络舆论审判”的既定判读及局限

所谓“网络舆论审判”,曾有学者将其界定为“网民等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过往研究一般基于该定义展开。环顾近年来“于欢案”“仝卓案”及“成都49中坠亡案”,包含弱者及精英符号等丰富意蕴、屡屡生产谣言及人肉搜索等越轨行为的“网络舆论审判”不断触及着公众敏感点,同时引起司法、新闻传播等研究领域的广泛探讨。基于对“舆论失范”“舆论监督”“舆论异化”之性质判读的分歧,学者们在论说“何为网络舆论审判”这一问题上仍存在较大的认知差异,形成了强烈的逻辑对抗。

归纳起来,对于“网络舆论审判”的认知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论断:第一,负向性价值预设说。有学者抓取“网络舆论审判”妨碍司法独立性、损害报道真实性等特征,认为该现象基源于某些特殊群体的蓄意污名动机,将其视作社会矛盾激荡出的网络暴力。也有学者将刻意煽动民粹化舆论、激扰法律客观性的部分网络博主视为始作俑者,而网民仅是这一过程中被动的盲从者。此类论断的治理思维呈现为鲜明的压制态度,比如通过抑制信息发布源头等方式将舆论监督置于制度约束的框架之内。第二,正当性民意约束说。在前一论断盛行的基础上,不乏学者认为“网络舆论审判”这一充满歧视意涵的概念本身,便是一种牵强的污名论断。他们强调案件审理不但无法于真空中施行,言论自由、监督公权力的存在更是赋予网络舆论渗入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因而该行为实则是社会公共领域转型的自然结果。在治理态度上,这些学者认为抑制网络失范舆论实属徒劳,只应当提升民众法理素养并推进舆论理性化。第三,自由性舆论异化说。这一论断摒弃了舆论互动的效用争论,将“网络舆论审判”的发生因由指向了网络信息传播机制,并将其判读为“网络民意的非理性异变”。他们往往以舆论之多变性、简陋性、片面性为预设性前提,强调沉默的螺旋、群体化等情境易诱发极化舆论,胁迫司法审判作出偏差性判决。在应对逻辑上,此类观点强调对该行为可能伤及的主体及其合法权益予以守护。

由此可见,备受争议的“网络舆论审判”愈益呈现出值得深入探访的价值潜力。面向该论域的探索不但促进着诸多学科、领域的碰撞与拓展,更激发着学界对于日益崛起的网络社会的紧密关注。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面向该领域的研究仍有待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推进:第一,寻求更为中立性的研究立场。对于“网络舆论审判”的既有判读,始终在各执一词的主观判定式思维架构内徘徊,无法摆脱非此即彼的单向度误识,因此亟须将其置入一种中立性的逻辑框架予以客观解析。第二,发掘更具综合性的生成机理。“舆论失范说”“舆论监督说”时常将该现象的生成因由归结于转型期的社会结构性作用,即“网络舆论审判”不过是“舆论审判的网络化”,从而造成网民等主体的生动的情感动能、互动仪式遭到轻视。“舆论异化说”则由于过度注重信息技术、话语情境的效用,选择性地忽视了结构性的客观因素,从而可能走向“唯意志论”,造成“网络技术导致网络舆论审判”的片面认知。因此需要以更为综合化的视角切入,对其生成机理层面的分歧予以整合。第三,提出更具现实效能的应对路径。既有治理思维主要分为抑制性策略主义、引导性文化主义以及规制性制度主义三种类型,但都欠缺了一定的灵活性与精准性,以至于无法对“网络舆论审判”进行科学、系统的治理与引导。显然,对于“网络舆论审判”的深入探索需要更为综合、系统的分析视角。

(二)结构紧张视阈下的“网络舆论审判”再解析

何以将“网络舆论审判”置于一种综合性的逻辑框架予以科学、系统的解读?涂尔干曾于《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指出两则要旨:“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既要研究产生该现象的效力因(Effectient Cause)以及它具有的功能,又要把现在和过去联系起来。”因而对于社会事实的解释,应当以一种历史的动态发展视角,将其嵌入更为宏观的文化、经济、制度的客观结构,发掘其具象化运作模式及所发挥的社会效用。在这一逻辑路向下,结构紧张理论便构成了解读“网络舆论审判”的一个恰适选项。

所谓结构紧张(Structural Tension),即“因社会的结构分化速度快于制度规范的整合速度而形成的结构要素之间的紧张与脱节,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由于政策与制度安排的变化而产生不满,因而引发矛盾与冲突的状态”,这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后果。作为一个用于分析社会冲突的经典理论工具,结构紧张在诸多社会学先驱的早期论述中便有所显现。比如涂尔干以失范行为考察社会结构变迁造成的社会解组状态,马克思以两极型社会结构解析社会矛盾何以激化,这些研究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结构紧张概念,但其分析社会的视角、旨趣与结构紧张较为相似。此后,美国社会学家默顿首次系统提出了结构紧张这一中观理论,用以诠释社会结构与矛盾激发的相关关系。

在此基础上,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率先将结构紧张理论与集体行动研究勾连起来,他认为结构紧张状态下人们会产生非理性的情感、观念与行为,并可能将负面情绪、信念作为解释社会状况的来源,同时伴以混乱的集体行动。因此,结构紧张理论并非将情感仅仅视作社会结构所激发的结果,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公共实践形式来进行观察。较之其他集体行动的分析框架,结构紧张范式既非“理性选择范式”一般过于关注集体行动的理性动机,也非“社会心理学范式”那样以非理性因素污名集体行动,又非“政治经济学范式”一样专注于集体行动的政治性意图,而是较为综合地关注包括“网络舆论审判”在内的网络集体行动的理性与感性、目标与价值等因素。以结构紧张理论解析“网络舆论审判”等集体行动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一,该理论能够较为客观地解析“网络舆论审判”的积极、消极意蕴,为该行为的生成逻辑提供一种较为中立的解释框架;第二,能够对宏观社会结构与微观网络语境进行一定的整合,系统地观测“网络舆论审判”建构过程中的时代孕育与情感牵引的共同作用;第三,该理论对于情感能量及其催化作用的聚焦,与我国“网络舆论审判”以利益、情感为主要内驱力的现实写照较为相符,因此二者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契合性。

以结构紧张分析“网络舆论审判”,离不开对于我国转型期结构性矛盾的观测。随着中国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期,我国社会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结构紧张状态,这在多个社会领域中皆有所呈现:利益分配维度上,教育、薪酬等资源的社会分布不均衡日渐凸显,相对剥夺感、不公平感不时浮现于各个社会阶层、群体之中。政治参与维度上,多样化权益诉求与日俱增,而相对应的新型社会结构整合机制、民主意见吸附机制则发育滞缓,造成“结构分化与社会整合不同步”的现实矛盾,并且引发社会不信任等消极心态。社会文化维度上,冗杂繁多的价值理念交互激荡,非理性思维时常对于理性逻辑形成压制,泛娱乐化、泛道德化观念屡屡涌现。生存环境维度上,现实社会原子化与网络社会陌生化交互叠加,本体性安全缺失下的个体孤独、社会焦虑等负向情绪频繁滋生。因此,多个维度的社会结构紧张正在共同绘制一幅纷繁复杂的风险图景。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然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这一宏观逻辑既是对于既有社会结构张力状态的总结,又是谋求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启示。因而在新时代,我国不断致力于推进利益分配、民主参与等多元领域的深刻变革,以期抬升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然而结构紧张这一伴生于结构转型的客观结果却难以快速消散,且不断以社会消极心态或网络非理性舆论的形式弥散于社会各个角落,而“网络舆论审判”便成为诸多类型的社会结构性张力的“交汇点”。正如从“仝卓案”到“苟晶案”,承载精英意蕴或既得利益者符号的案件当事人,屡次将社会公众的消极心态与权益诉求瞬时吸附,并牵引出一股股侵犯相关主体权益的非理性舆论风潮,甚至对司法程序形成强制性干扰,外溢为挑战既定权力结构的社会风险。

由此可见,以结构紧张分析“网络舆论审判”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结构紧张并不会导致“网络舆论审判”的直接跃现,二者之间实则存在着一条“生成场域—诱发机制”的建制化生成逻辑:一方面,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社会结构变迁背景下,转型中国社会的多维度结构紧张及其诱发的社会公众认知偏差、消极情感预设,化身为建构“网络舆论审判”的社会基础场域;另一方面,在风险共担、戏谑隐喻等情感动员实践下,“网络舆论审判”被秉持利益、情感诉求的部分网民诱导而出,却也时常将其形塑为突破合理性限度、冲击社会稳定基础的网络风险。因而“网络舆论审判”既非秉持纯粹理性目标或负面动机的网络互动,又非价值无涉的自由话语表达,而是一种理性与非理性舆论、利益与情感动机纠合下的网络互动展演。据此,本研究将“网络舆论审判”界定为,网民等网络主体为传递诉求或价值观而评判案件,并形成舆论侵扰案件当事人及司法实践的互动行为。

有鉴于此,本研究试图从结构紧张出发,以期更为全面、综合地审视“网络舆论审判”的生成理路及其疏导进路。具体研究框架则分布于三个层次之中:第一,立足于转型中国的多维度社会领域,考察催生“网络舆论审判”的结构张力环境、情感体验与行为动机;第二,抓取微观情境下生产“网络舆论审判”的情感动能与动员逻辑,勾勒出该行为异变为暴力展演的演化过程;第三,立足于国家社会治理框架,共时性地关照“网络舆论审判”之正、负向社会效用,构建疏解网络舆论风险、引导淤积性诉求顺畅传递的有机性网络治理体系。基于此,本文的研究逻辑如下图所示。

三、结构张力与社会体验:“网络舆论审判”的生成场域

产生于社会架构更迭过程中的客观性社会结构张力,往往难以于短期内迅速消解。而经久积攒的不和谐因素,将可能导致身处其中的社会成员对我国社会发展成效产生认知偏差与消极预设,甚至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相对剥夺感、不公平感以及不信任感等消极心态,继而为“网络舆论审判”的出现提供现实空间。因此转型中国的结构紧张及其引致的社会体验,实则是一种独立于网络行动者主观意志之外的结构性背景,即建构“网络舆论审判”的社会基础场域。对于“网络舆论审判”参与者而言,场域在一定程度上象征着他们能够征用的有形或无形资源。

(一)利益分配场域:资源分布失调与传导性弱势幻象

转型中国之利益维度的结构紧张,展现为社会结构变迁下诸多群体、阶层、领域中发展成果分配的不均衡,并就此诱发了大众化弱者心态与误识性社会弱势诉求,为“网络舆论审判”的出现提供了内在动因。因而利益格局中的资源分布失调与传导性弱势幻象,成了建构“网络舆论审判”的利益分配场域。

凭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体制优势,经历了改革开放40余年艰苦磨砺与卓绝实践的中国社会,完成了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生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序稳定发展、以精准扶贫兜底弱势群体等多维壮举。但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攻坚阶段,诸多内隐于转型期的利益矛盾在体制转轨中日渐流露,呈现出亟待缓和的利益结构张力。“先富带后富”政策输入下,少数利用体制规则的精英群体在交互结盟中攫取大量资源,一些大众收入阶层、相对弱势群体则被动承受着阶层固化、利益垄断的生存挑战。“权力寻租”风行下,部分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腐败事件屡见不鲜,相应的民众利益与权利诉求则可能被束之高阁。基层单位中,个别“村霸”横行乡里,为实现单位资源家族化、个人化而侵害他者权益。此外,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资源于不同地域、群体、职业间的分布不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同样愈发显现。为应对这一困境,党和国家近年来不断以免除农业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举措惠及相对弱势群体,致力于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但是结构性矛盾难以迅速化解,缓释利益冲突、改善分配机制仍是我国谋求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亟须面对的时代挑战。

在结构张力的现实境遇下,作为物质变迁之反映的社会心态,将可能沉积为流动于多个阶层间的弱者心态,频频传递出一种带有认知偏差的弱势诉求。第一,从恩格斯“阶层伦理观”的逻辑出发,局部区域社会的发展不充分,抑或教育、医疗等多重维度资源分布的不均衡,皆可能会导致相对弱势阶层的相对剥夺心态。第二,在德国社会学家达伦道夫“权力结构—社会分层”的逻辑图式下,由精英群体组成的强势社会联结,将可能对其他群体造成一定的利益、权力空间挤压,并激发相对弱势阶层的不公正心态。第三,在由传统小农经济经久沉淀出的“均富贵”观念下,部分社会群体之间较大的利益落差,将可能为“平均主义”式追求极端公正思维的滋生提供外部空间。在这一社会心态环境中,诸多消极情感体验将可能交互地投射出一种普遍的弱势化自我认同,并不断传导于各个职业及阶层间。恰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中党政干部、公司白领及知识分子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的占比分别为45.1%、57.8%与55.4%,网络调查中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的网友高达七成。随着这种偏差性弱者认知的蔓延,原本局限于少数领域、区域、群体中的利益分歧也将迅速延展开来,营造出一种“全民弱势”的幻象。正如“网络舆论审判”中频繁出现的对于既定权力结构、利益分配体系的诘问与怨怼,以及其流露出的“寻回正义”等社会意涵,正是一种弱势心态蔓延的生动呈现。因此利益结构张力及其引致的广泛性弱势心态,也为传递公正诉求的“网络舆论审判”提供了现实动机。

(二)政治参与场域:民意整合不畅与补偿性民粹冲动

我国民意表达领域的结构紧张,主要呈现为局部区域民主整合机制与现实民意诉求的衔接不畅。与此同时,假借“人民”名义的民粹思维则试图充当现代民主制度的代偿物,为“网络舆论审判”的生成增添了机会空间。因此权利格局中的民意整合不畅与补偿性民粹冲动,成为建构“网络舆论审判”的政治参与场域。

我国社会当前的权利结构张力,主要分布于三个维度之中。第一,民意诉求增长与制度吸附有限的张力。风险文化理论家拉什认为,现代社会风险增加的原因不在于风险总量的提升,而在于人们识别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自步入深化改革阶段后,我国民众对于“PX项目”等存在权益风险的事件愈发敏感,并且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改革的期许也不断抬升。为有效应对诸多民生需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提及“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社会事务”等发展要点。我国的民意整合机制也随之在拓宽诉求渠道等改革实践中愈发成熟,这在基层政府与社区民众联动治理等优势成效中有所呈现。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局部地区民主制度对民生意见的吸纳与整合能力相对滞后,民主参与不畅的窘境仍不时发生。此外,当部分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难以顺畅传递,少数社会精英的不当之举无法受到及时、有效约束时,地方政府及部分社会群体将可能背负持久的刻板印象。第二,创新型网络问政与“电子形式主义”的悖论。近年来地方政府不断推出电子政务平台以提供便民服务,充当有限性现实诉求渠道的补遗角色。然而在局部区域中,一些基层治理者以技术主义遮蔽了以人为本的初衷,以冗杂的民意申诉程序阻碍意见传递,以强调华丽的“领导风采栏目”搁置便民服务设计。此类电子问政平台实则承继着部分地区的形式主义底色,阻碍着民众诉求与民主制度间的有机联结。第三,权益性维稳与“闹大逻辑”的被动性平衡。在向上负责制的行政环境下,少数地方为政者在基层治理中将“稳定压倒一切”视为教条化的执政理念。“零上访”成为部分官员保障政绩考核的关键指标。即便个别群众以非理性缠闹方式谋取利益,一些法理思维欠缺、力求息事宁人的基层政府组织则甘当“群众的尾巴”,抛弃了政府机构的法治权威与维序社会稳定的合法性与主动权。随着“闹大逻辑”迅速衍生,将造成地方政府财力物力投入与维稳效能成反比的“维稳怪圈”,同时也在不断扩张着民主制度对于非理性诉求的承载限度。

在权利结构张力的现实基础上,当既有民主制度无法有效兑现面向公众的承诺,一种暗含着民众自发性政治冲动、以象征民意面貌示人的民粹主义将可能受到尊崇。民主与民粹的相似性,在于共同产生于“权利归属人民”的现代社会理念,共享着“人民是政权合法性来源”的基础观念。然而英国学者卡诺婉则尖锐地指出,民粹主义实则是民主思维的投影,正是二者间对立且统一的逻辑张力为民粹主义留下生存空间。这意味着民粹主义实则游荡在民主制度的粗糙边缘,寻求演绎时机的幽灵。每当诉求传递受阻、民意整合机制不畅时,民粹主义将假借民主赤字、人民利益之名,向现行民主制度发起报复性反弹。正如拉克劳强调的那样,民粹主义实为一种被建构而出的话语,它是一种与既有权力结构相抗衡的“漂浮的能指”,能够将民众诉求统合于人民话语之中。恰如“网络舆论审判”参与者借助“官员必贪腐”等话语,挑战既定权力机构,“伸张”人民权益,便是代偿性民粹思维的现实表征。因此权利结构张力及其引发的民粹冲动,为“网络舆论审判”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三)社会文化场域:理性思维悬浮与泛道德化惯习输出

在我国社会语境“科学法理逻辑—道德主义思维”的焦灼对抗中,重经验感知的道德主义思维以其强健的社会渗透力而持久存在,与现代社会发展逻辑相符的理性思维则被迫悬浮于日常生活语境中。此外,局部地方基层治理中的争议性举措,可能强化民众对于泛道德化思维的合法性误识,从而为“网络舆论审判”的出现奠定了思维基础。因此这种理性思维的悬浮与泛道德化惯习的输出,成为建构“网络舆论审判”的社会文化场域。

道德思维与科学思维的张力,实则经久地隐现于中国社会的变迁进程中。中国作为一个未曾发生文明断裂的历史主体,传统时期的郡县制逻辑、道德规范仍在当今中国社会散发着一定的余热。同样地,作为儒家学说之经典概念“德性论”思维也正历久弥新地崭露头角。日常话题中,一些将道德规范奉为圭臬的网民时常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杀富济贫”作为自省或惩戒他者的专断性行为框架。举凡存在有违公义、有失德行的现象,部分网民便惯性地将其列为有待驯顺的“典型”,甚至处以示众、游行等私刑。在表面上,德性论思维与以德治国方针存在道德旨趣上的勾连,具有一层较为模糊的合法性意涵。但是实际上,由于德性论过于强调道德的社会调节功能,从而未能实现以德治国中对于人治思维的厘清,并且不具备马克思主义批判观中辩证唯物主义的理性精神。因此,善于将自我道德感知、经验体悟合理外推的传统德性论,与倡导科学理性的以德治国之间存在显著的内在张力,道德主义思维便不能直接作为维系社会稳定的律条。在此基础上,我国近年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宏观理念的下沉中,强化着社会生活维度的科学理性思维,推进了现代化理性观念、法理逻辑对道德主义规范的覆盖。然而德性论这种经验定式思维却仍旧在现实社会中呈现“顽强”的生命力与渗透力,甚至乘着网络社会崛起的“东风”不断掀起波涛。相较道德主义思维的根深蒂固,社会语境中的科学、理性逻辑相对处于悬浮姿态,这从网络道德批判话语的弥散中可见一斑。

在德性论根深蒂固的基础上,部分基层治理行为中“以道德压力消解矛盾”的争议性处置思维,可能加深民众对于道德主义思维的合法性误识,造成泛道德化惯习的弥散。近年来,通过“挂横幅”等形式进行反网络诈骗、禁止黄赌毒等治安宣传,业已成为基层执法单位保障社区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部分基层治理者在权力实践中存在曝光涉事人员姓名隐私等有违法理原则的不当举措,并时常引发社会舆论争端。诚然,“示众式”治理能够施加舆论压力以警示他者,并规避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但是这种重道德、轻法理的“土政策”与理性原则全然相悖,不但消减着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依法治国理念的有效渗透,更间接地为道德主义思维赋予了合法性。以至于处于日常生活中的民众,可能就此习得“以道德观念替代法律条例”的惯习,科学、理性的法理思维则被束之高阁。在此基础上,道德规范的效用边界也将无限延展,从自律的合理性范畴流变为“以道德审判他者”的非理性手段。正如在“网络舆论审判”中,部分网民便往往以“是否合乎道德规范”作为随意判读相关主体的唯一标准,并以“恶有恶报”“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式的口诛笔伐来攻击有违社会公义、道德之人。因此文化结构张力及其带来的泛道德化惯习,为“网络舆论审判”的出现提供了思维前提。

(四)网络互动场域:话语结构重置与脱域性团结需求

我国网络社会的结构紧张主要呈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网民凭托于网络技术而实现话语权的格局重置,却可能在此过程中矫枉过正地反扑主流话语;另一方面,在现实、网络社会中双重原子化境遇下,投身于集体行动成为民众寻求本体性团结的紧迫需求,二者合力构成了“网络舆论审判”的网络互动场域。

网络社会的信息传导模式,构成了“网络舆论审判”得以显现的工具性基础。前信息时代,主流媒体担任着引导公众话语走向的“舆论把关人”角色。此时社会话语权实为一种稀缺资源,单一化话语模式与价值取向不断挤压着社会多元话语的表达空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去中心化、缺场性、去实体性的信息传导模式重塑甚至颠覆着传统式话语权格局,这表现为三个维度:首先,去中心化的网络社会是一种打破了阶层壁垒、抛弃现实科层结构的脱域化社会,赋予了民众均等参与网络互动的准入资格。其次,缺场性的互动机制为穿透时间、空间等客观物理结构的非身体聚集式虚拟互动创造了可能。最后,去实体化的特征意味着网民角色由符码堆砌的网络身份暂代了真实人格,挣脱现实规范的虚拟肉体存在着消解社会责任的可能。因此,随着网络时代网民角色由传统时期单向信息接受者全然更新为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以及消费者,承载信息饥渴许久的大众话语便如脱缰野马般。网民得以在虚拟空间中跳脱出现实规范框架,聚于网络场域,传递社会诉求,彰显个性观念,重构话语权格局,甚至不惜以对抗主流话语为代价,这为“网络舆论审判”的生成提供了机会空间。

而网络陌生化互动与现实原子化生存模式交叠下的普遍性社会团结需求,则化身为建构“网络舆论审判”的网络互动场域。在社会原子化这一伴生于社会结构转型的时代洪流中,传统宗族与单位所赋予社会成员的社会团结、群体支持不断遭受解构,个体孤独、生存焦虑等现代性引致的负向感受将普遍地弥散。如弗洛姆所言,“现代社会个体为脱离赋予其束缚与安全的‘始发纽带’而寻求‘消极自由’,从而陷入一种无能为力与焦虑感之中,形单影只地承受世界各方危险与压力”。在此现实基础上,脱域化的网络社会可能持续加深着社会大众的孤独体验。随着去中心化、缺场性的网络技术击破了传统信息时代中的话语约束,传统差序格局与科层结构也将逐步稀释,与之同时消散的是稳定的情感纽带、社会团结等象征人类本质需求的生存要素。正如鲍曼形容的那样,“我们处在一个永远变动的世界里,焦虑凝聚成为惧怕陌生者,它充斥在全部日常生活中,充斥在人类现状的每一个方面和角落”。因而在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原子化的交织状态下,寻求群体支持以感触情感慰藉、重获社会团结,便构成了松散的网民个体的常态企盼,此时集群而起却潜隐着诸多风险因子的“网络舆论审判”便是诸多选项之一。

四、情感动员与风险流变:“网络舆论审判”的诱发机制

由结构紧张及社会体验构成的生成场域,并不会使得“网络舆论审判”自动生成。因此场域实则扮演着“剧目”出演所需的“舞台”,它仅能作为一种常量存在,唯有与其保持相同律动节奏的诱发机制,才是“网络舆论审判”得以被牵引而出的关键变量。

“网络舆论审判”的诱发机制呈现为“情感动员——群体认同激活——风险展演”的演进逻辑:首先,在牵涉精英、弱者等敏感符号的争议性事件发生时,一些经久浸润于结构紧张、消极心态的网民,不时通过道义驰援、戏谑隐喻以及风险共担的形式发起情感动员,以期达成道德期待、表达权益诉求抑或缓释焦虑情绪;其次,其他网络散众可能为非理性舆论所吸引,在话语互动中激活自我身份指涉与群体身份认同并加入行动序列之中,从而将零散分布的诉求、情绪凝结为“网络舆论审判”式的群体符号象征;最后,随着群体情绪进入高潮,“网络舆论审判”可能分别在遮蔽法理责任、拒斥性力量压制与焦虑型共同体极化三种互动机制的作用下,悄然流变为冲击社会稳定秩序的网络风险展演。

(一)道义驰援:道德性潜能激活与法理责任遮蔽

所谓道义驰援,指的是以文字、图片或视频等方式建构起弱者符号,从而博取网民同情、制造愤怒情绪。作为这一动员形式中核心要素的弱者符号,在我国社会中具有深厚的道德潜力:第一,从传统文化语境上看,无论是德性论意义上的锄强扶弱,抑或是民本论话语中的以民为粹,皆意味着平民大众、弱势群体较之精英群体而言更可能受到公众关怀。“同情弱者可能是人的天性,也是表现自己品德的廉价手段。谴责强者,也可能是人的天性,更可能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平,为自己在心理上讨回点公道”。第二,从结构紧张境遇来看,传导性弱势心态更是释放出一种“人人皆弱者”的偏差性幻象,因而协助作为弱者的彼此、对抗优势群体便具备较强的正当性。第三,从信息时代背景上看,网络社会意味着后真相时代的来临,此时社会事件的真相往往由大众话语拼贴、重组而成,情感、立场以及道德观念也愈发成为舆论形成的主导逻辑。

因此,在一些关涉到群众与政府形象的事件及话题中,道义驰援能够以建构出利益受损者之弱者符号、悲惨境遇的形式,捕捉到强大的舆论能量。在前文提到的网络热点事件中,当相关事件一经报道,部分对政府、精英群体抱以不信任甚至是怨怼态度的网民,便以拼贴文字、图片或剪辑视频的形式还原所谓的“事件真相”,从而凸显当事人的凄惨形象与弱者意蕴,传递朴素的正义观与道德情感。在道义性动员展开后,持有相似社会体验与经验认知的网民,将可能顺势激活其身份认同与自我指涉。他们在传统文化、道德义务的掩护下,实现对于自身正义、勇敢形象的刻写与编码,从而以转发、评论相关舆论的方式向弱势一方施加怜悯情感与道义声援,迅速扩张案件影响规模并形成舆论风潮。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原本作为被声援、怜悯的弱者角色,已经悄然被“网络舆论审判”建构、进阶为一种“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致力于实现与权力机构的分庭抗礼。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当案件真相尚未查明之时,大量网民积聚于政府机构的官方微博中,或是以“讨要说法”的群情激奋式话语彰显弱者诉求,或是以“杀人偿命”式道德话语催促、胁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从这一点上看,“网络舆论审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着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但更多的则是以共情形式援助弱者、传递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以道义性驰援为核心的“网络舆论审判”,存在着僭越法理规范、沦为越轨行为的可能。这主要来自两种力量:一方面,朴素道德情感与“人数即政治”的风险交叠。法国哲学家福柯曾强调“话语即权力”,以万千拥趸、发声平台为根基的话语领袖,相较普通网民而言具备更为广泛、强势的话语传播力与统合力,这一特性在以编织真相为特性、以朴素道德情感为主导的后真相时代中更为显著。在关涉弱者形象的社会案件中,话语领袖的道义感召与忠诚信徒的广泛支援瞬时契合,二者合力谋划着一出以人数拓展话语规模、以道德话语型构政治力量的舆论洪流。“成都49中坠亡案”中,在案情受到网络媒介关注后,诸多以“寻回正义”为名的博主悉数登场,他们将“受迫害者”符号安插在坠亡学生父母身上,以描绘其悲惨遭遇、揣测地方政府掩盖恶行的方式,动员、收编着众多怀揣朴素道德情感的围观网友,污名言论如潮涌般奔向事发中学及相关机构。另一方面,以道德义务遮蔽法理责任的风险生产。“网络舆论审判”的参与者们时常在“道德至上”这一观念的统领下实现自我约束,将自己规训为以“替天行道”的道德纲领来遮蔽法理责任的驯顺肉体,从而在援助弱者的所谓正义之举中肆意发起道德“屠戮”。“成都49中坠亡案”中,众多网友在朴素道义情感的支撑下,不惜以人肉搜索等违法之举发起道义性的舆论审判,在“拯救”弱者的实践中,坦然地侵害着学校等案件相关者的权益。更有甚者,一些市民及网友奔赴事发中学门口,以静坐、聚众示威的越轨形式挑战法律红线,投射出了强烈的民粹主义色彩。受“道德指令”所支配的民众,仅仅热衷于争讨道德意义上的对错,而全然将法理规范弃置于无人问津的真空地带。

(二)戏谑隐喻:拒斥性认同形塑与网络安全阀破溃

戏谑隐喻指的是通过诙谐幽默的话语来指代或映射出权益诉求、释放消极情绪。在近年来“网络舆论审判”的日常实践中,戏谑隐喻这一动员策略日渐风行,这主要来源于两个维度的因素:一方面,它具备为大众所喜闻乐见的内在娱乐属性,并且往往是在嬉笑怒骂中对目标客体进行反击、批判与解构。但是这种表达并不是简单的消费意义上的“文化狂欢”,其身后实则包含着象征平民大众的草根文化,它能够通过日常文化、语言来破坏占统治地位的权力结构从而创造新的空间,而这一戏谑空间中也不再存在神圣与权威;另一方面,较之直接性的污名话语攻击,戏谑隐喻意味着较为低廉的对抗成本。它一般通过反讽、自嘲文本发起一种间接的“软抵抗”以彰显其利益诉求或怨怼情绪,从而规避非理性舆论所招致的越轨风险。

当前网络语境中,戏谑隐喻时常能够呈现出强大的情感动员能量。“仝卓案”中,艺人仝卓更改往届生身份并考入名校的丑闻曝光,这一情形与2018年“北大退档门事件”中贫困生被名校区别对待的遭遇形成了较强反差。事件一经报道,部分对于我国利益分配结构张力持怨怼情绪的网民,随即以“P民”“韭菜”等话语自我矮化与嘲弄,试图反向衬托出精英群体等“既得利益者”的强势与不堪,传达宣泄其相对剥夺感等消极情绪。在这一动员过程中,一些持有弱势心态的社会公众,同样可能捕捉到“软抵抗”式戏谑隐喻所流露出的身份对立意蕴,从而以转发或模仿幽默文本的形式投入互动。他们在互动实践中传导并强化情感体验与价值观念,强调彼此作为“利益受损者”的弱势身份,形成美国社会学家斯科特意义上的“由居于被支配逻辑的社会行动者所持有”的拒斥性认同。这种形塑于网络场域中的排他性身份认同,穿透着时间空间等物理边界以及资源权力等阶层壁垒,旋即将网络散众的负向情绪、利益夙愿聚合为同质性较强的集群性怨怼和鸣。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仝卓案”曝光后,大量网民啸聚于相关话题评论区,他们在“韭菜就是用来收割的”“P民不配上好学校”等弱势隐喻互动中形成拒斥性认同,反向批判、冲击作为“既得利益者”的精英群体,并且倒逼仝卓所属中央戏剧学院、相关司法机构分别以注销学籍与判以重刑等方式惩戒其不当行为。因此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以戏谑隐喻、拒斥性认同为核心的“网络舆论审判”,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条揭露侵害公义行为的诉求路径,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针对部分精英群体的网络敞景式监控。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舆论审判”也可能在戏谑隐喻制造的无序情感倾泻中形变为网络风险。当网民以戏谑隐喻形成群体认同,整合碎片化诉求并释放情绪时,“网络舆论审判”扮演着一种美国社会学家科塞意义上的“社会安全阀”,其作用边界尚处于合理限度之内。但是随着戏谑话语、拒斥性认同的效用规模持续扩张与舆情宣泄烈度深化,“网络舆论审判”则可能突破其作为社会诉求公器的积极角色。正如卡斯特强调,拒斥性认同是一种防卫性认同,它强调的是“被排除者对于排除他的人所进行的排除”。那么以拒斥性认同为动力机制的“网络舆论审判”,同样存在着以压制性力量支配其“预设的对立者”的可能。“仝卓案”中,诸多网民在幽默诙谐的戏谑话语中宣泄淤积性负面情感,在话题转发与点赞中催促司法程序运作的同时,也悄然强化着官方权威机构、精英群体作为敌对阵营的非理性刻板认知,从而可能进一步催化出以网络谣言攻击政府、以人肉搜索侵害当事人权益等富有民粹意涵的违法举动。正如部分网民以“官老爷官官相护”等戏谑话语施压于相关司法机构,并得到大量点赞、围观与转发时,“网络舆论审判”也正在缓缓坠入“塔西佗陷阱”之中:象征社会精英或政府主体的司法部门等权力机构无论如何执法,都将被污名为“官员必贪腐”“官商必合谋”等侵害弱势者权益的对立形象。而“网络舆论审判”原先所充当的良性社会安全阀角色,也在它流变为网络风险后全然破溃。

(三)风险共担:缺场性团结编织与焦虑型共同体极化

风险共担指的是通过营造社会恐慌气氛以吸纳围观力量,从而共同抵御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损失并缓释焦虑情绪。与其他类型的网络集体行动不同,“网络舆论审判”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并非仅仅产生于“对抗强者—同情弱者”的二元对立框架之中。“网络舆论审判”参与者时常以网络群聚的方式,凝结群体的舆论力量与情感能量来应对不确定性因素、共担社会风险,这与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风险社会境遇密切相关。作为现代性的后果,制度性风险、技术性风险正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历程的推进而暗流涌动,并不时于顷刻间大肆涌现,这也使得人类社会已处于“文明的火山上”。与此同时,社会原子化态势下的个体在传统单位、宗族的消解中被抛入未知的风险轨道,焦虑的社会个体仅能形单影只地应对现代性释放的不可预估性风险。在对抗风险社会的构想上,英国风险理论家吉登斯曾开出良方,他强调对于专家系统的信任是人类应对现代性风险、获取本体性安全的关键机制。然而囿于我国多元社会场域中结构张力的存在,部分民众对于专家系统及其技术性知识持有警惕与怀疑。一些社会成员在对抗现代社会的复杂性风险时,以经验臆断回避专业化技术理性、以朴素的民生话语取代专家权威话语。与吉登斯观点不同,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贝克将对于消解风险的期待指向了社会成员,他认为现代风险的对应物并非只有个体的痛苦,“焦虑型团结”则是人们应对风险的共同选择。

“网络舆论审判”便恰恰是一种以风险共担为起始点,编织起缺场性网络团结以消减社会焦虑的网络互动。比如“红黄蓝幼儿园事件”中,当幼儿疑遭针扎、喂药及猥亵一事被通报后,部分网民开始以传播谣言、拼贴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分享风险信息,烘托出了一种人人自危的恐慌情境。诚然,狭义上来讲,参与话题互动的参与者未必是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幼儿家长。然而在这种被建构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语境中,任何网民皆被形塑为承受着“自己孩子可能遭受侵害”风险的潜在家长。因此在风险共担的情感动员实践中,民众本能地顺应号召并积聚在非身体共在的脱域性网络场域。他们以转发、回复、点赞等形式交换情感体验与社会体悟,并在这一过程中营建出共担风险的群体联结,从而获得网络群体赋予的缺场性网络团结、群体支持与安全感,稀释彼此的焦虑感知。为消解不确定性社会损失,网民群体可能继续以渲染恐慌氛围、扩大事件规模的方式,吸引他者参与到行动序列中以共同面对风险挑战,抑或直截了当地要求政府惩戒相关主体。正如“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发生后,大量网民旋即聚集于相关舆论平台中,急迫地催促专业力量迅速破案,要求司法部门对涉事人员判以死刑等重刑,抑或是掀起谣言等非理性舆论浪潮,指向相关幼儿园负责人。原子化的社会个体正是在“网络舆论审判”这一缺场性互动中整合公共利益,形成贝克意义上的“焦虑共同体”。他们在朴素情感、生活信念与群体团结的编制中,冲破潜在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诉求梗阻,缓释现代风险引致的不确定性与焦灼感。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焦虑型共同体”搭建的过程中,“网络舆论审判”也存在着走向极权主义的可能。弗洛姆曾对于个体为规避风险而自发寻求组织庇护的图景作出警示,他认为随着新型纽带关系的建立,权威主义、破坏欲与机械趋同将吞噬个体之独立意识,继而被套上法西斯式的极权枷锁,这便是原子化个体逃避积极自由的高昂代价。同样地,“网络舆论审判”作为风险共担下形成的一种无组织、无稳定动员的“焦虑型共同体”,往往在集体意识聚合的基础上,以强制性、专断性群体价值规范号令其成员为抵御共同的风险而进行自我压制。当“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相关调查无显著进展时,一些网民以P图、人肉搜索等形式,臆想出“园长家属有军队背景”的谣言以污名军方,建构出“想象的风险”,从而号召他者,烘托出群体支持感以发动“网络舆论审判”。部分网络群众则在这种线上群体归属感与强制性规范的支撑及控制下,抛弃了自身的主体性思维与理性逻辑,充当起了“网络舆论审判”的提线木偶。他们以机械式趋同的非理性话语拼凑出“案件当事人身后具有隐秘性政治力量”的网络幻象,煽点起侵袭政府机构、损害公民权益的“网络暴政”行径。至此,“网络舆论审判”开始偏离作为缓释风险之对应物的合理性角色,“焦虑型共同体”逐步被引入群体极化的歧途,外溢出污化人民军队形象、挑战国家政府权威的风险因素。

五、面向“网络舆论审判”的疏导进路构想

在应对“网络舆论审判”时,需要厘清的是该现象所携带的风险参量虽不时郁积为社会系统运行的阻尼器,但驱动其生产的结构性困阻因素也辩证地指出了我国谋求高质量发展的进步路径。因此与其机械化地将“网络舆论审判”予以一概偏废与决绝抑制,毋宁致力于推进常态化诉求表达、民主监督与舆论疏通机制的构建,构筑起党领导下的串联多元社会主体的系统化疏导治理框架。

(一)丰富依法治网实践逻辑,增进舆论监管灵活效度

“网络舆论审判”与网络规范间歇性失灵、约束力衰微不无关系,因而面向网络舆论的科学化制度构想不应疏漏。党的十九大以来,依法治网战略愈益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重要因子。因此,保障、强化依法治网之实践效能,便构成了一条进步性治理进路。

首先,践行依法治网观念,因地制宜地构建网络法制体系。“网络已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就是守护国家的主权和政权”。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例陆续投入运行。然而,当前网络立法中“一事一立”现象仍旧普遍,职责划分混淆、约束尺度模糊依然存在。因此应当着眼于制定可持续性、可延展性网络管理通则,将各项法规标准化、统一化。在有效化解网络舆论风险的同时,削减冗杂性法律规章带来的高昂治理成本。此外,依法治网实践中仍需采用具体矛盾具体分析策略。地方职能机构不能仅满足于对国家统领性章程的遵循,应尝试在保障关键法规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扎根具体领域及平台中,颁布与地方属性、群体特性相符的贴合性条例,与前者实现相辅相成之协作效能,助力于搭建新时代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其次,厘清舆论管控边界,保障日常言论自由度。在增进意识形态引领的基础上,同样需要认识到,转型期“意识形态领域多元思想文化相互交流交融交锋,已是一种客观存在,主流意识形态与多样化社会思潮长期并存、相互激荡趋势更加显著,引领社会思潮、凝聚思想共识的任务艰巨繁重”,这也意味针对非理性舆论的单向度抑制将日渐式微。因而在应对“网络舆论审判”时,应当尝试将政治敏感度、言论极化程度等指标制度化为规制极端性失范言论的测量尺度。比如在治理包蕴道德色彩的非理性舆论时,应予以一定的网络规约式引导,从而在坚守依法治网底线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网络言论自由,为结构紧张的现实态势提供维系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式出口。

(二)调适资源分布失衡态势,维系社会结构正义格局

利益结构张力及其负向情感郁积是“网络舆论审判”生成的基源性要素,因此调和资源分配之紧张格局显得愈发关键。作为结构紧张对应之物的结构正义,便是一条合适的破局路径。结构正义即各类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以及利益冲突处置程序的公正。若要实现对社会结构正义的搭建、对公众消极情感体验的照料,既需要实现利益分配中的实体正义,也要兼顾利益争端处理上的程序正义,从而达致罗尔斯意义上的“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

首先,在利益分配中保障实体正义。“网络舆论审判”既与转型期工人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消极心态存在一定相关性,又涉及更为广泛的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困境。在前一问题上,近年来“城乡融合”“精准扶贫”等系统化举措在弥合城乡差距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局部地域中仍暴露出“数字扶贫”等窘境,因而亟须以激活内生发展动力等思路构建起长期帮扶机制,持久地增进其自我发展能力,抬升其社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与获得感。在后一问题上,推进基础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发展,既能为特大城市中易被忽视的失业、待就业人群等相对弱势群体提供稳定的就业扶持或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能够在广大工薪阶层遭受权益侵害时组建制度化的利益共同体,继而赋予社会公众以积极饱满的生存信心。

其次,在资源分配争端中实现程序正义。何以做到“一碗水端平”,在缓释资源配置引致的利益冲突时显得尤为紧要。在牵涉社会公共利益的资源分配问题上,应当将广大社会公众之感受置于决策思维的顶端,以保证分配公正的行政姿态增强面向人民大众的正向情感动员。此外,当发生侵害公共利益等越轨行为时,亟须以强硬惩治机制介入其中。在对于贪腐官员、不法商人群体的强效监管与约束中,稀释民众心中社会精英之“特权阶层”“官商合谋”刻板印象,在程序正义中建构起国民对社会结构正义的信任与畅想。

(三)推进多元网络媒介融合,促成主流价值共识重叠

由多元社会主体间经久性价值观碰撞、话语权冲突所引致的社会共识撕裂,是滋生“网络舆论审判”的潜在因由。过往研究中虽然对这一要点予以关注,但一般仅热衷于建构线下多元共治、民主协商体系,对于线上媒介融合的紧迫性造成了一定忽视。截至202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致10.82亿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为10.29亿人,勃兴的自媒体已形成不容小觑的信息主体力量。因而推动不同媒介间融合发育、建构新时代全媒体,便是一项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实现社会积极共识凝聚与叠合的有效路径。

首先,坚持主流舆论引领原则,推动媒介融合发展。新时代,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休戚与共,网络主流舆论的主导地位关涉国家长治久安之根基,因而主流媒体应践行“时效度”观念以引领其他新兴媒体发展。比如在公共案件发生之初,应及时共享信息动态,避免主流媒体与网络自媒体等主体产生信息不对称,滋生反向信息饥渴与舆论质疑。此外,有效供给并反馈涉及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公共信息,比如增添地方职能机构负责人驻网、触网频度,从而规避“电子官僚主义”等窘境,提升官方主流媒介之公信力。与此同时,也需要肯定自媒体之灵活性优势,通过提高媒介互动、平台再造、资源整合等方式,促进媒介一体化发展,助力社会主流共识凝结。

其次,促成精英力量与大众自媒体协作,缓和精英与民众间张力局势。在“网络舆论审判”甚嚣尘上的局面下,多元媒体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缓释“精英—民众”间紧张关系的时代公器,故而亟须将这一逻辑有机运用于治理构想之中。比如地方政府及职能机构应积极号召互联网企业,联合推出贴合于民众现实需求的便民、利民软件,从而在日常社会事件商议中抑或案件讨论中交换意见,提升民众对于精英群体的信任感与支持度。精英力量同样需要承担起引领社会文化风尚的义务,主动寻求与网络大众的良性沟通,切实满足其网络生活需求。但这种主动贴合并非基于工具理性之动机,或迫于社会环境之压力而片面地、一昧地迎合大众群体之所需,而是应当以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前提,生产兼具道德内涵与现代科学理性的先进文化产品,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与民众喜闻乐见之文化旨趣相统一的共识重叠景象。

(四)培植青年主体科学思维,孕育理性网络文化观

文化环境中理性思维、科学逻辑的缺位,是“网络舆论审判”得以风行的关键因素。相关治理方式往往注重于宽泛化地加强民众思想政治教育,却无法精确瞄准亟待培育科学理性文化观念的关键人群,从而难以在根源治理层面呈现优势效能。当前阶段,青少年网民数量已达到我国网民基数的54.8%,构成了网民用户的中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讨论文化教育时提到,“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在这一理念下,培育青少年之科学观念与理性逻辑,是实现我国社会文化环境科学化跃升的必要保障。

首先,以青少年群体作为网络舆论引导的关键主体,引领理性社会文化风尚。学校、单位、网络平台等多元社会主体,应当面向青少年群体输送多样化的先进文化,比如在日常文化教育或文化消费中,提供富含法理知识、科学观念的优秀文化资源,传递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观念的积极信息,使青少年网民在网络日常实践中获取良性引导。除此之外,也需要合理运用青少年群体的反哺式文化输入效用。青少年网民较之其长辈拥有更为频繁的触网机会,能够在新时代积极网络文化产品的获取中处于学习先进文化的前沿,继而将前卫思想、新潮观念、科学精神以反哺、反向社会化的形式与家庭长辈、教师分享,牵引其徜徉于先进文化的海洋之中。

其次,在前者基础上,对青少年群体之网络文化消费观予以科学引导。青少年网民在化身为网络时代文化领域中坚力量的同时,囿于其心智结构有待成熟等局限性因素,存在为非理性思维、民粹文化所诱惑的可能。比如随意地批判社会现实、污化国家政府及质疑现有体制,便是一种经久沉浸于消极文化产品的文化自卑样态。因此,应着力于供给包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正能量的文化产品,提升此类群体的日常文化消费品位,避免其经久地深陷于猎奇心态、宣泄情境之内,沉沦在失范性舆论环境的泥沼之中。此外,要重视爱国主义精神的输入,致力于提升青少年群体的文化自信与民族自信程度,规避其盲目批判社会现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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