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跃序 段杜攀
脱贫攻坚战役的全面胜利意味着绝对贫困在规模层面的消除,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开始最大限度地惠及全体人民。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短缺和匮乏注定成为历史,我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决定了贫困的相对性亦即收入分配问题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掣肘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制约因素。 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①。
在共同富裕的集体愿景下,收入差距问题已然无法回避。 改革开放后,市场机制的引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源头活水”。市场作为一种资源分配机制,会因参与者禀赋不同而天然带来收入分配不均。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效率与公平间的取舍也必然发生变化,公平逐渐演变为一种公共价值取向。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必须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收入分配问题自然受到党和国家的正视和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均认为我国当前“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 依然较大,并明确提出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收入分配机制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市场主导的要素分配;二是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三是由公益慈善等社会互助组织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过分注重效率但却存在明显的“市场失灵”,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力度明显不足, 第三次分配尚待发展。而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可能集中在再分配上, 根据 Kristjansson(2011)、蔡萌和岳希明(2016)对中国与OECD 国家主要政策的再分配效应比较的结果可知,在市场决定的收入差距上,我国与OECD 各国相差不大,市场力量并不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较发达国家严重的主要原因,转移支付、个人所得税等再分配政策才是重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低保、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各种公共政策只减少了初次分配差距的12%左右,和OECD 国家相比,它们的再分配政策可以有效缩小收入差距的40%左右,差距非常明显(万海远,2016)。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我国再分配政策作用的发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要“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也将“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强化税收调节, 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指出要 “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税收一直是我国再分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个人所得税由于与居民收入直接相关, 自然而然被认为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 但是,从结果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并不好(徐建炜等,2013;岳希明和张玄,2020)。 然而,Wagstaff(1999)通过对 12 个 OECD 国家个人所得税前和税后的基尼系数进行对比发现个人所得税使这些国家的基尼系数平均缩小了3.3个百分点,仅就美国而言,累进所得税大大减少了其不平等程度, 使基尼系数降低了约 10 个百分点(OECD,2016)。 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必将在财政收入及再分配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以来, 其并未在收入分配领域体现出应有的价值。 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命题下, 个人所得税应当成为合理调节高收入的重要抓手、 全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随着中国进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到了需要被重新定位的时间节点。 此处所讲的重新定位是指, 个人所得税应当顺应中国收入分配形势的变化, 积极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成为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工具。 因此,本文需要首先回答哪些因素制约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并以此为基础回答个人所得税为什么需要被重新定位和怎么定位的问题。
中国的收入分配形势长期以城乡差距为主线。 从发展历程来看,我国严峻的收入分配形势始自改革开放后的城市改革。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 中国社会虽具备二元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平均主义。 在此期间,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分配非常平等,但由于农村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资本原始积累的职能 (蔡昉和杨涛,2000), 故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是非常明显的。20 世纪70 年代后期和80 年代初期,改革首先在农村展开,家庭联产承包带来的自主性与积极性的提高和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上升,使得农村居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城乡差距缩小。 1983—1984 年可能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为平等的时期, 其平等程度甚至超过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平等 (诺顿,2020)。 但随之而来的乡镇企业等非农产业的出现, 导致农村内部的收入不平等加剧。与此同时, 城市经济改革的推进开始拉大城乡差距, 并造成城市内部收入差距的加剧扩大。 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从1985 年开始显现,并于2008 年达到峰值。 此后,全国收入差距出现下降势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而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仍在扩大,这意味着全国收入差距的缩小主要来自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 (李实等,2019)。中国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趋势可以从图1 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验证。 1984 年以后,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开始显著快于农村居民,20 世纪90 年代中期由于城市改革的阵痛等原因导致农村人均收入增速快于城市,1997—2008 年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一直显著高于农村, 自2008 年以后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开始反超城市,但是二者之间的增速差距开始缩小。
图1 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情况
通过对中国收入分配及其变化形势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建国后赶超策略下的一系列政策选择以及发展禀赋上存在的天然差距,城乡间的差距一直是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核心 (李实等,2013; 罗楚亮,2006、2017)。 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其实是城乡发展差距在居民层面的映射。自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至全球次贷危机爆发,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与此同时,以房地产为代表的固定资产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也日益增强,显然城镇在其中获取的发展红利更大, 这都造成城乡差距不断拉大,收入差距也随之扩大。 值得庆幸的是,党和国家显然注意到了这一变化趋势,并据此采取了一系列政策调整, 如农业税的取消、农村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及新农保新农合的普及、西部大开发战略、扶贫脱贫攻坚等等。 再加上我国劳动力“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农村流动人口收入大幅上升,这都使得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缩小进而体现为全国收入分配状况改善。 可见,城乡差距很大程度上主导了我国的收入分配现状。
在新发展格局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 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必然会进一步缩小,但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并不会在短期内消除。 户籍制度的松动以及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人口规模在2011 年发生反转, 此后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差距造成的收入分配问题可能会转化为城镇内部的收入分配问题,但其根源仍然是城乡间发展的不平衡。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户籍身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与城市的融合,其在收入分配上的劣势地位必然存在惯性。早期城镇人口“卡位”造成的财产积累差距以及由此而来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会让城乡差距在未来继续主导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
从城乡差距的角度可以很容易理解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效果, 公共转移支付、离退休金收入、社会救助、农村救助以及惠农补贴等转移支付政策通过“提低”的方式直接作用于城乡收入差距,因此对收入差距的缩小产生了显著作用。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是对城镇内部的再分配,这也造成了其力度有限。 我国的税收体制以间接税为主,而间接税又具备明显的累退性,导致我国税制整体呈现出累退性的特征。累退性显然不会缩小城乡差距,故作为再分配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的税收,反而会扩大我国的收入差距(李实和万海远,2018)。
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虽然具备累进性,但是与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类似,其调节作用同样集中于城镇地区,主要通过对以工薪阶层为主体的高收入人群进行“限高”,这并不会对中国宏观上巨大的城乡差距产生明显影响,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能力上的固有局限。
如前文所述,鉴于城乡收入差距主导着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以“提低”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政策发挥着更为重要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建立在全体居民收入均有增长的基础上,即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一部分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明显过快。 因此,“限高”的作用至少应该与“提低”等同。 我国在“限高” 方面的低效折射出税收手段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角色失位。 总体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能力不强,其“限高”的职能定位并未充分发挥, 这在很大程度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造成的, 一系列的改革也并未触及调节收入分配这一核心领域。 这导致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分配重要手段的角色失位。
在制度设计上,“分类征收、 源泉扣缴”的征缴方式有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但却使得收入来源相对规范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成为 “工薪税”, 极大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能力。如图2 所示, 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中工资、 薪金所得占比一直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自2009 年以来,除2012 年受免征额大幅调高的影响外, 一直维持在60%以上。 与此同时,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②占比却是在不断下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统计局的居民收入统计口径在2013 年发生了变化, 在2013 年之前住户的工资性收入并不包含从雇主获得的实物收入以及雇主那里支付的社会保障缴费, 这也就意味着2013 年之前的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存在明显低估, 实际下降速度比统计数据要快得多。
图2 中两个比重背离的走势充分暴露出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设计的缺陷: 一是将个体收入以分类的形式进行割裂必然导致征管上的“马太效应”即来源越规范的收入被施以更高效的征管反而平均税率更高;二是累进税和比例税的并存必然会因居民收入构成的变化而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产生影响。 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问题早已不是由工资性收入决定的。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收入来源较为单一, 工资市场化改革带来的部门和行业工资收入变动确实拉大了我国收入差距, 随后经济的高速增长及随之而来的居民财产快速积累, 使财产差距成为收入差距的重要影响因素 (李实和朱梦冰,2018)。 据Knight&Li Shi.(2016)的测算,2002 年中国居民的财产收入差距就已大于收入差距,到2013 年,财产分配差距急剧扩大,远超过收入差距。 显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很好地监测到这一变化趋势并进行调整, 仍旧在劳动要素收入上做文章。 随着财产性收入比重的上升, 其比例税率的征收模式对个人所得税整体累进性的削弱越来越强, 个人所得税呈现出明显的再分配能力不足。
图2 工薪所得占比与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比对比(2000—2018 年)
其次, 对个人收入进行分类征收为个人所得税留下了较大的避税以及偷税漏税空间, 这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巨大流失。 正如李实和万海远(2018)指出的:“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是税率太低,而是实际征收方式太乱, 造成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相差甚大, 通过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的提高,即使维持不变的税率,也会使税收额有很大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从两方面被弱化:一是收入越高、收入来源越多的居民, 其避税和偷税漏税空间越大, 分类征收的制度设计在结果上助长了我国的收入不平等; 二是税款流失使得税收体系中本就弱势的个人所得税体量更小,如图3 所示,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在10%以内,2005—2012 年甚至呈现出下降趋势,而随着我国增值税制的改革, 个人所得税占比也在不断上升,但2018 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又让个税占比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个人所得税占GDP 的比重最高是2018 年的1.5%,如此小的规模,也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图3 个人所得税占国家各项税收及GDP 比重
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来看, 免征额的提升被过度注重, 但免征额提升带来的平均税率下降使得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果有限。 免征额是工资、薪金所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简称, 是在计算工薪应税所得时给予税前扣除的一定数额。 Goode(1976)认为免征额在个税税制中的作用包括征管便利、保障基本生存、增加累进性、区分家庭差异。 在我国,免征额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征管便利和保障基本生存,在2018 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后,“一刀切”的免征额因专项扣除项目的增加而体现出个体异质性,区分家庭差异的作用开始显现,但其影响范围终归局限于工薪所得为主的劳动报酬。
在工资性收入占比不断下降的背景下, 我国个税改革选择忽略居民收入的日趋多样化而以工薪所得免征额为主, 也就意味着从顶层设计上并未重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这可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边缘性”导致的。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 间接税在很长时间内占到税收收入的70%以上, 近年经过以减税降费为目的的增值税改革才降至60%以下, 个人所得税占比则从未超过10%。 如果从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 我国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更加微不足道, 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从图4 中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在5%以内,反观美国,这一比重一直维持在30%左右。 这也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很难进入决策层的视野, 也就无法成为政策调整的重心。
图4 中美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但是, 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其在社会公众间的关注热度不断上升。 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增长和城镇化进程造成工薪阶层迅速膨胀,使得实质已经演变为“工薪税”的个人所得税影响范围迅速扩大; 二是人口红利逐步消失带来的劳动要素相对稀缺以及改革红利带来的收入增长使得工薪阶层收入能够不断覆盖固定的免征额度;三是社会发展与转型带来的生活成本快速上升显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相对滞后; 四是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 民众更加注重公平,在缺乏存量税种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不断被寄予厚望。 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尤其是与居民切身相关的免征额不断成为舆论焦点。 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深化改革却面临较大阻力,包括相关利益群体的阻挠以及当前税制重构的不现实性。个人所得税根本性的变革为时尚早,从民众关切的免征额入手来对改革呼声进行回应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
图5 展示了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其中《个人所得税法》有较大变化的年份用深色表示。通过对图5 的观察,可以对上述分析进行验证。 1980 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立法时将免征额定为每月800 元,这一数值高于当年全部职工平均货币工资(762 元),与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803 元)持平,显然此次立法并不是针对国内的工薪阶层。 作为1994 年税制改革的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在1993 年进行了调整,将应税所得作了进一步划分并对累进税率和档次进行了调整, 但并未对1980年税制确立的免征额进行调整。 1993 年当年全部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3371 元, 仅为免征额的三分之一。 1994 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间接税的主体地位,但从免征额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巨大差距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此次改革中的实质意义并不强。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经济增长不断加速,职工工资随之不断增长,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呈现出加速上升的态势。 从2000年开始, 免征额开始与职工平均工资持平,此后一直呈现免征额追赶职工平均工资的情形。 2005 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8364 元,已经达到免征额的两倍,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感受到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个人所得税由设立之初的“精英税”向“全民税”演变。叠加房价上涨等因素造成的生活成本上升和我国收入不平等程度接近峰值,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 2005 年免征额的调整基本上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但是很快职工平均工资再次覆盖每年19200 元的免征额标准 (2006 年为 20856 元),2007 年再次提升到每月2000 元。
图5 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由于没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固定免征额与工资、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的矛盾必然激化,外加信息时代的到来,民众已经形成免征额会调整的预期,免征额调整被不断热议甚至成为两会焦点,而对个人所得税系统性改革如建立综合性税制以解决其存在弊端的声音更多集中于学界及政府的工作报告中。 2011 年,再次依据职工平均工资(41799元)将免征额调整为每月3500 元,但只要上述矛盾不解决, 调整必将再次发生。 因此,2018 年的个税改革进行了反思,采取“免征额+专项扣除”的模式,实现了免征额(每年60000 元)与职工平均工资(82413 元)的脱钩。 但是,专项扣除项目的添加依然没有超脱出免征额的框架,可以看作是对免征额体现个人生活成本差异的补充或者对免征额“一刀切”缺陷的修正。
从图2 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免征额的提升确实会明显降低当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但是并不会对个人所得税比重过高的事实产生根本性影响,一年以后其比重又会恢复到提升前的水平。 图3 中的个人所得税占各项税收的比重同样如此。 这也就意味着, 免征额的提升在降低居民收入负担方面其实意义不大。
那么以提高免征额为主的个税改革有助于改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吗? 贾康和梁季(2010)早在十年前就认为我国个税免征额已不低,低收入者已无税,仅仅提高免征额的意义并不大甚至会产生逆调节, 呼吁个税改革关注实质性内容,但2011 年和2018年仅是向前推进了一小步。 岳希明等(2012)、朱跃序和宁方林(2019)的研究证实免征额提升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产生“倒U 型”影响,这也意味着免征额过高反而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改善。 徐建炜等(2013)的研究发现免征额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恶化的主要原因是平均税率的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2011 年免征额调高至3500 元会将个税缴纳人口降至3000 万人,仅占当年就业人口的4%。 而根据刘克崮教授的预测,5000 元的标准会使个税缴纳比例降至4.5%, 个税沦为富人税③。 免征额的大幅提升会极大缩小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从而使得其调节能力进一步变弱。
综上所述, 围绕免征额展开的改革并未起到改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职能的作用。 或者说,在收入差距主要体现为城乡差距且个人所得税规模作用有限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虽然屡被提及, 但从未在真正意义上被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工具。
在应然意义上, 个人所得税具备不可否认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这在OECD等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但是正如 Bird & Zolt(2005)所指出的那样,在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会受到很大限制, 财政支出政策的分配效应要明显好于税收政策,中国也不例外。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无法充分发挥调节能力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对城乡收入差距束手无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增长, 由于要素禀赋和政策倾向上的不同, 城乡间发展水平出现差距在所难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集中在“限高”,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缓和收入差距更好的办法是“提低”。 再加上我国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 个人所得税虽历次调整, 但都未从增强调节收入分配能力的角度出发。
以城乡收入差距为主线的收入分配形势隐含着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能力的巨大发挥空间。 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建立在全体居民收入均有增长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 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一部分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明显过快。 这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体现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速明显快于农村, 从而导致整体收入差距的扩大。 但随着“二元结构”的瓦解,城乡之间的界限不再清晰, 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是一种必然趋势甚至转化为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 因此以缩小城乡差距为目的的转移支付手段的作用将越来越小, 而意图解决内部收入差距的社会保障与税收政策将发挥强有力的作用。换言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 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限高”型收入分配政策将有越来越多的用武之地。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 各类扶持政策的出台以及产业转移为落后地区带来的发展机遇等必将使得城乡差距不断缩小。 此外,城镇化进程也在将城乡问题逐渐转化为城市内部问题。 我国当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1 万美元, 城镇化率超过60%,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 亿人④,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必会日益凸显。 共同富裕的扎实推动,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城乡差距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职能的掣肘将不复存在。 在共同富裕的愿景下,个人所得税将迎来重新定位的历史机遇。
在共同富裕的愿景下,决策层应将个人所得税定位为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手段。
1、 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 必须以收入分配调节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 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与其规模比重是互为前提、相互促进的关系,收入分配调节能力的提升会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从而提高其比重, 而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的各种政策选择也必然会表现为其收入分配调节能力的提升。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处在5%以内,这一比重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即便是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横向对比, 也存在偏低的情况。 根据岳希明教授的测算, 从人均GDP 与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收入比重的关系来看, 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应是8.87%⑤,接近当前水平的一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在当前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下, 直接税比重的提升显然不会从企业层面入手, 那么个人所得相关税制的调整设计可以提上议事日程。 而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带来居民财富的快速积累, 也为重新审视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提供了基础。 因此,个人所得税当前调节能力不足主要是特定历史背景所导致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必将在募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能力的提升需要对内在的制度缺陷作出调整。一是不宜再拿免征额做文章,应当建立免征额或专项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使其回归基本生活费用扣除的本义, 从而尽可能地保护税基,提升居民的纳税意识,为后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打下群众基础。
二是加强征管。 完善纳税申报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劳动收入之外的收入形式进行监管,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将个人所得税“限高”的职能落到实处。
三是加大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力度。 目前财产性收入普遍采用20%的比例税率,调节力度有限, 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综合所得,以累进税率的形式增强其累进性。 而且,随着居民储蓄的不断增长以及理财观念的日益提升,金融产品投资已经成为家庭资产配置的重要渠道。 但是,目前财产转让所得中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个人所得税对这部分“畸高”收入缺乏调节能力。 此外,当前财产性收入差距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财产积累程度不同造成的,因此可以配合开征遗产税、房产税等进行调节。
四是个人所得税逐步由个人征收转向家庭征收,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变。 家庭性的综合所得税制应当成为我国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也必然会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 但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可能会改变中国当前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需要整个中国税制框架的转变,因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②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受众主要是城镇居民,因此此处直接用城镇居民的数据,全国的数据比城镇稍低但是趋势并无不同。
③https://k.sina.cn/article_1887344341_707 e96d502000cm8l.htmlE3%80%82。
④习近平:《正确认识和把握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⑤岳希明教授在第六届中国财政论坛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