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河南省公安廳在日常巡查中获取了一条涉嫌倒卖文物的案件线索。之后,警方循线追踪,将涉案团伙一网打尽。该团伙随后向公安机关坦白了多起曾参与或知晓的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情况,其中,就包含了2016年在仪征参与盗掘庙山汉墓的经历。最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杨某等10余人全部抓获归案。但在审查中,杨某始终不认罪。
庙山汉墓于2013年入选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杨某不认罪,但是通过同案人的辨认以及一致供述,能够证明杨某参与并主导了2016年在庙山汉墓的盗掘行为。”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2016年6至7月间,杨某出资并组织尚某、高某等人实施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还安排食宿及交通出行,属于盗掘古墓葬的组织、策划者,应属于主犯。
综合全案证据及犯罪情节,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团伙中除一人被适用缓刑外,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4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在杨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既没有挖通墓穴盗出物品,也没有对墓葬主体造成破坏,由此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或者属于犯罪未遂,适用从宽处理。
对此,办案检察官表示,庙山汉墓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清晰明确的保护范围。在这范围内,除了已经划定为墓葬的本体部分外,非经开展考古工作,根本无法确定在这范围内是否还存在其他文物及小型墓葬。而且,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仅仅局限于墓葬中的主体部分,并不是盗掘到传统意义上的棺椁或者打洞打到多少米才产生价值损害。本案中,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是利用探针及洛阳铲进行扎杆及打洞,已经对古墓上的封土层进行了破坏,墓葬的封土层对于历史、科学研究同样具有很高的价值。盗掘古墓葬是行为犯,一旦损害古墓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实施盗掘行为就应当认定犯罪既遂,而不是错误地以实际盗掘到墓葬中的棺木、陪葬品等行为作为标准。(《检察日报》202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