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的改革进展与未来推进

2022-04-15 08:28杨丽娜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2年4期
关键词:放管服学位权力

杨丽娜 姚 云

学位

新时代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的改革进展与未来推进

杨丽娜 姚 云

学位授权审核作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研究生培养质量、影响高校学科发展、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关键方面。新时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深入推进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旨在促进其职能转变、推动学位管理革新、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当前改革主要围绕权力框架的整体调整、制度体系的科学重构两个要点开展。未来推进应明确放权尺度,确保权责一致性;推行刚柔兼管,激发监管自主性;减少行政干预,提升服务针对性。

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研究生教育质量

学位授权审核在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高校学科建设、调整学位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学位管理政策的调整,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实践运行与创设初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离[2],亟须进一步完善与优化。2017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号),明确了学位授权审核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事项。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推动研究生教育适应当前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的重要指示[3],为新时代学位授权审核改革指明了方向。实施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是推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职能转变,释放多元主体活力,破除体制机制束缚,助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关键。本文通过反思学位授权审核历史经验,根据新时代“放管服”改革精神,提出推进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的基本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明确规定了全国学位授权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和发展,学位授权审核这一概念也发生了变化。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2017年3月)(以下简称“《审核办法》”)的规定,学位授权审核被界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重要审批行为[4]。但在这之前,学位授权审核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了较大变化,从其历史发展可见一斑。

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启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至今已开展13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自198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试点先行、渐进放权”的原则,多次推进以放权为核心的体制改革(见表1),旨在进一步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及其服务能力。为加强省级政府对研究生教育的统筹管理、激活高校办学活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硕士学位点审批权下放到试点高校、省级学位委员会,再到更多高校,如1986年将硕士学位点审批权下放到22所试点高校,1995年下放到6个省级学位委员会,2002年再下放到所有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以及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为优化博士生导师的年龄结构、加快梯队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逐渐下放博士生导师审批权,如1993年分两批次下放到34所试点高校,1997年取消全国统一评聘博士生导师的制度,2000年博士生导师完全交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受理导师评聘审批工作。此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为保障质量,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如从第四次学位授权审核开始取消学位授权点的终身制,第六次引入专项评估,2005年、2006年相继启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2014年正式启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等等,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无不释放出推动高校自主办学、加强质量监管的理念,是“放管服”精神的体现。

表1 我国历次学位授权审核权力下放情况

进入21世纪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为了优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强调建设权责分工更加合理、调整和适应能力进一步增强、调控和监督机制更加健全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5]。尤其随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政府角色的转变,建立良性的政校关系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6]。2015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正式提出“放管服”这一概念,明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中心思想,这是中央政府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布局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7]。2017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的《审核办法》突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思想。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以下简称“《放管服意见》”),第1、第8条明确提出: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强化监管优化服务。这标志着“放管服”成为学位授权审核未来改革的战略方向与行动重点。2018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以下简称“《自主审核意见》”),先后批准两批31所高校开展自主审核,深化“放管服”改革又迈出了一大步。

总体来说,“放管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为着力点,推动研究生教育于内实现结构重塑、质量提升,于外实现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双重目的的改革活动,具体通过调整权力框架、重构制度体系,在确保学位授权审核依法依规的基础上,为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新时代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的改革要点

在国家依法治国和建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放管服”遵循自上而下的路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各省(区、市)授权审核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营造公平公开的用权环境,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有序开展。这一改革的要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学位授权审核权力框架的整体调整

调整权力框架、实施权力下放是推进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前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放权于省级学位委员会、高校,有效扩大了省级学位委员会职能和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地方发展研究生教育的积极性。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放权采取“重心下移”方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出台法规,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区域学位授权审核及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统筹、管理与指导地位,其权力范围涉及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等方面的初审、推荐或审核等权力,以及对区域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规划、统筹及申报指南编制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上述权力的重心下移,可有效发挥省级层面的统筹作用,增强区域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建设的针对性、科学性,进一步提升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高校的放权采取“差异化”方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采取的差异化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角度出发,对研究生教育发展历史较长、管理制度较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较好和研究生招收规模较大的高校,试行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改革,赋权34所高校自主审核、增列和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的权力;二是从服务社会需求角度出发,对申报有关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保证国家安全的学科,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学科或交叉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适度放宽申请这些学科的条件的有关规定;三是从研究生教育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了对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西部高校、6所中央民委直属高校,降低申请条件的20%,对单科性高校适当降低或调整部分申请条件的倾斜政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放权所采取的差异化方式,目的在于落实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自主权,解决研究生教育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放权的同时规定了研究生教育发展水平的下限,对每一种方式的政策倾斜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件,从而确保了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入门”质量。

2.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体系的科学重构

学位授权审核改革体现了“放管服”思想,制度重构主要涉及制定“放”的标准、强化“管”的职能,优化“服”的内容,力求在形成常态化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辅之以标准化的制度实施路径,从顶层设计和微观实施两方面,全方位保障学位授权审核高效、高质开展。

(1)制定“放”的标准。学位授权审核要贯彻“放管服”思想,“放”是首要前提,必须在“放”上做文章。过去也曾实施所谓“放”,但往往一放就乱,只得回收权力。根据法治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放”的前提是必须制定标准,即规定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就学位授权审核而言,必须制定可以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校条件和学科条件,只要达到准入条件的高校,都有申报开展相应层次和相应学科学位授予的权力[8]。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分学科和专业经过多次论证,制定出七类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审核单位、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一级学科有110个,而且有博士和硕士学位层次,七类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包括了240多个小类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又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类指标。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中既包含办学定位、目标、特色,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定性指标,又涵盖了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关键性指标,如专任教师中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专任教师与在校生人数的生师比、近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近5年学校生均年经费等定量指标,确保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达到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条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摒弃以往“名额分配”的形式,实施“标准准入”的审核形式,是将“标准为先,质量为要”贯彻到实处的重要体现,既为新时代学位授权审核的高质开展设置了“标准门槛”,同时也为放权创设了有保障性、可操作性的实施路径。

(2)强化“管”的职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放权的同时,重视强化“管”的职能,并非一放了之或放任不管,具体表现在设定明确的审核程序、实施严格的结果惩处。首先,明确审核程序。重视程序正义是新时期强化监管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审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自主审核单位三类审核程序:①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按“提交申请、报送材料—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申请资格与材料—公开申请材料—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拟推荐名单—公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拟新增名单—公示—审议批准”这一程序开展。②自主审核单位按“提交申请、报送材料—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申请资格与材料—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组织专家评议—确定名单”这一程序开展。三类审核均需严格遵循既定程序开展,且在重要审核节点必须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学位授权审核的程序正当与公开透明。其次,严格实施惩处。新时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强调权责一致,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和高校要依法依规、有序高质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对违反既定程序与质量要求的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实施严格惩处,切实保障下放权力的科学、有效运行。如对不能保证学位授权审核质量的省级学位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违反规定与程序、不按申请基本条件开展学位授权审核的省级学位委员会进行约谈甚至暂停该省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申请资格、暂停新增、收回权限等惩罚,如生均财政拨款较低、奖助经费未按要求落实的学位授予单位将被暂停新增学位授权;还要求自主审核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必须于6年内达到所定标准,若未达到或在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出现严重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与管理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学位授权点的自主审核权。

(3)优化“服”的内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服”作为“放”和“管”的润滑剂,通过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常态化、精准化,为学位授权审核权力运行和监管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首先,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常态化。自1981年至2017年,我国共计开展了11次学位授权审核,时间间隔最短的只有2年,最长间隔达6年。学位授权审核时间间隔的不确定,不利于国家、地方和高校制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建设和实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审核办法》明确规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这种常态化的工作模式有利于保障国家、地方和高校的研究生教育规划与质量建设。其次,推动学位授权审核精准化。其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国家宏观层面出台对学位授权审核的整体要求与调控意见,确立了分类发展与特色发展相统一、上位需求与下位需求共存的整体思路。如既引导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优先支持具有显著的经济服务价值的应用型高校、专业学位点的申报,同时有效关照急需推进研究生教育发展但实力偏弱的省份及高校的实际诉求,出台“按需申请”的特殊政策支持其积极申报。其二是省级学位委员会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调控意见和区域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台更具指导性和侧重性的规划与申报指南。这一举措旨在对区域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科学调控与指导,避免盲目开展,有利于推动区域研究生教育科学、特色发展,提升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新时代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的未来推进

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不仅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的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研究生教育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未来应着眼于增强“放”的依据性、激发“管”的自主性和提升“服”的针对性,具体从以下三方面予以推进。

1.明晰放权尺限,确保权责一致性

学位管理权能的准确划分不仅塑造着高等教育管理实践的内在运行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着国家、地方与高校三者之间的关系[9]。厘清学位授权审核的放权尺度与限度是确保科学放权、审慎用权的关键,具体在于明晰学位授权审核权力的合法来源、合规内容及合理边界。

(1)以法律为尺度,明确学位授权审核权力的合法来源。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存在法律缺位、行政越位等问题,当务之急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相关内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法治化。2021年3月,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修订意见,这是学位条例修订以来的实质性进展,未来修订还需审慎关注以下几点:第一,学位形态的选择奠定了未来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基调,理应坚持国家学位制度,在此基础上适度吸纳大学学位制度的有益经验,在扬弃中实现两种学位制度张力的平衡[10]。第二,落实权力主体的法律地位。突破原有学位管理制度局限,从立法角度探索从行政权力到学术权力、市场权力的博弈与让权,确立从政府管理走向学术自治、社会参与的法律架构。具体来说,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等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地位及分权内容;突出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等专家团体的法律地位和学术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的参与权力、方式与范围,逐步实现学位管理制度与学位管理实践的理性合一甚至超前规整,形成中国特色学位制度。第三,切实推动学位法从实体法走向程序法。程序启动、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批准程序、公开程序、参与程序、公示程序、异议程序、救济程序等程序机制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与重构中必不可少的制度要素[11]。新学位法需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修订思路,进一步增加对程序内容的直接规定,这是推进学位授权审核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2)以清单为限度,厘清学位授权审核权力的实际边界。以清单形式对学位授权审核权力主体及权责内容进行梳理与公开,是确保权责明晰,避免权力逾矩、错位乃至缺位的有效途径。第一,梳理权力主体、建立权力清单。目前学位授权审核权力运行体系已经超越了学位管理制度的既定权力框架,必须结合学位管理实践系统梳理权力主体,建立清单。具体而言,首先应基于《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审核办法》《自主审核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高校章程,自上而下梳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中的既定主体与权力框架。其次,基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40年的渐进放权历程,确定学位管理实践中的权力归属,进而构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权力清单(见表2)。未来还需不断依据学位管理制度的革新与实践的变化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权力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推学位授权审核科学、高效开展。第二,厘清权力主体的权责范围与内容。应秉持权责一致原则,基于权力归属明确各权力主体的权责范围与内容。就目前而言,应尽快形成学术权力统管建设、审核、监管等阶段的学术事务,行政权力负责政策保障、组织实施和批准授权等行政事务的权力运行体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推动学术与行政权力的分离,侧重管理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批准授权、公布结果等行政事务,将学科目录设置、学位授权点调控指导、基本条件制定、资格审核与质量监管等学术性事务交付于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等专家团体。鉴于省级学位委员会多承担资格审核、规划指导、质量监督以及高校主要负责质量建设等学术性事务,因此应尽快完善、科学充实省级与高校层面学术权力的执行主体。在此基础上,针对各权力的具体实施部门、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实施程序及实施要求,尽量规定细致、公开透明[12],以减少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2.推行刚柔兼管,激发监管自主性

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政府监管改革总的趋势是从命令控制色彩浓厚的传统监管转变为更能实现监管目的的柔性监管[13]。对学位授权审核的监管也需顺应这一治理趋势,在现有监管基础上融入一定的柔性手段,有效激发高校自主监管的积极性,实现监管由外控式向内生式,由事前转向事中、事后转变。

表2 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权力清单

(1)推动监管从外控式向内生式转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权审核实施自上而下的外控式监管,具体采用质量评估、问题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授权、取消权限等手段。这种以罚为主的监管方式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基本质量底线、叫停质量滥劣行为,难以产生长远的行为整改与质量保障效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适当采用引导、激励、协商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第一,强化政策引导。国务院学位委员可通过宏观政策进行科学引导,加快学位授权审核监管政策的体系化建设,出台更具操作性与针对性的监管细则与办法。如出台国家与省级层面的学位授权审核监管办法、院校与学位点层面的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发挥国、省、校、院、基层学术组织五级体系的联动监管效应,全面督促、引导与支持高校自主开展对标建设与质量监管。第二,实施激励监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监管过程中,难以避免监管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易忽视学位授予单位的趋利性,实施激励监管可有效弥补这两点缺陷。以责任、利益为激励因子,激发高校的自主监管意识,引导其自觉形成良好监管行为。一方面,从赋责角度出发,在《学位条例》《审核办法》《自主审核意见》等法律法规与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高校在监管方面的责权利,对监管执行及责任追究做详细说明,激励其自主履行监管责任;另一方面,从授益角度出发,创设质量建设与资源配置挂钩的激励体系。在审核与授权过程中,基于条件准入的前提,融合参考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实效、学位点合格评估与专项评估结果、学位论文抽检情况等综合信息,给予表现突出的单位或学位点优先通过审核的实质激励。此外,立足研究生教育的长远发展,还可将质量建设与资金划拨、招生培养、导师权益等挂钩,激发高校的自主监管意识、强化质量建设行为。第三,推行社会问责。社会问责是对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可将社会行动者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极大地推动公民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14]。现阶段以信息公开为主的社会问责手段,仅能在有限程度维护学位授权审核的过程公正与结果公平,远未形成良好的、自发的社会问责与舆论监督氛围。从内部来说,应切实提升审核与授权工作、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信息公开力度与范围,为社会力量参与质量监管、促进质量建设创建完善的信息知情窗口与意见反馈平台。从外部来说,应运用多种方式、开辟多元渠道,实质性吸纳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如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审核,完善学位授权审核的社会听证制度,鼓励多样化的社会评估活动等,引导与倒逼高校的质量建设与声誉维护等行动。

(2)推动监管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在确保前置审批有效性基础上,增强对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过程指导与质量监管力度,这是扭转学位授权审核中“重审批、轻建设”的理念偏差,理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无序局面的重要举措。第一,从注重结果审核转向强调过程指导。目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监管重心在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及专项评估、质量督查等方面。“监”的意图更为突出,“管”的作用相对弱化,致使获得授权、维持授权的功利性目的普遍存在,亟须引导高校的关注重点从瞄准授权转向提升质量。首先,贯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专家评议组—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三级专家体系,密切不同层级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提升专家系统的信息通畅性。如通过专家座谈会、专家指导会、咨询交流会等多元形式的会议,促进省级、高校层面更为精准地把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及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内核与重点。其次,确立专家团体在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质量评估各个方面的学术咨询与专业指导地位。如深入落实专家开展实地考察、听取现场答辩、出具审核反馈意见等工作,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教育问题诊断与解决、质量提升方面的关键作用。第二,从政府单一监管转向多元主体协同共管。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监管体系存在主体较单一、方式颇为落后等问题,致使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质效与公平监管、对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点的质量监管相对不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尽快营建开放式、现代化的监管体系,实现行政部门、专业协会、行业组织、社会媒体等多元主体协同监管。首先,在监管主体与职责分工方面,国务院及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出台规范化的监管法规与政策,建立独立、专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营造顺畅、良性的宏观监管环境;明确社会组织在学术与市场监管方面的主体地位。如鼓励专业协会、行业实体、媒介组织等各类组织,积极参与政策制定与完善、专业咨询与指导、社会监督与影响、毕业生质量反馈等,拓展协商共监的路径与内涵,提升监管有效性。其次,监管方式的革新需顺应我国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趋势。通过引入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纳入所有研究生教育信息,对获权单位、学位点开展信用风险等级分类,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大对问题单位和学位点的监管、督促与整改力度,将监管与整改的详细过程、最终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同时还需完善争议处理、司法救济等机制,确保事后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公正。

3.减少行政干预,提升服务针对性

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本质是通过政府自身职能的调整,以减少对高校学术事务的直接管控,从而“发挥市场机制、学术机制和行政机制的作用,构建学术、市场、行政机制‘三位一体’的新型学位授权审核制度”[15]。未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通过提升基本条件的科学性,有效防范行政力量的不当干预,同时增强倾斜政策的合理性,满足研究生教育落后地区及高校的发展诉求。

(1)制定更为科学的基本条件,减少行政干预。这一举措旨在深入推进我国学位授权审核领域的行政许可规范化,有效规避行政力量的不当干预,提升审核结果的学术公平性和市场认可度。基本条件体系是关乎学位授权审核资格准入、影响研究生教育后续资源获取的重要前置门槛,因此必须审慎确定基本条件的研制主体、内容构建及指标设置。第一,在研制主体方面,应形成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为主导,以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专家评审组等学术力量为核心,囊括专业协会、行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通过课题研究、会议交流、实践调研等方式,共同对基本条件进行研讨与核定。第二,在内容构建方面,切实锁定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合理充实指标体系。当前基本条件体系涉及学校的办学情况、师资队伍、培养情况、科研环境、学科基础、管理制度等,主要以直接影响质量发展的外显因素为主,缺乏对影响教育内涵、提供教育发展实质动力的内隐因素的纳入。如审核维度只注重导师学历而忽略导师素质,有研究发现导师队伍建设、导师的学术水平、治学态度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着关键作用[16]。因此,应继续加强对关键影响因素的学术研究,尤其注重挖掘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内隐因素,探索科学有效的审核标尺。第三,在指标设置方面,主要存在定性指标相对笼统、操作性不足及定量指标设置合理性存疑的问题。如单位指标与学科指标、学术型学位点指标与专业型学位点指标之间定量指标的差异化设置是否合理仍有待考量。从改进的角度来看,定性指标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可将每个定性指标细化为若干方面的内容,分别对其进行取值,最终划分等级,增强定性指标在审核过程的可操作性。定量指标更应强调科学量定。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指标体系方面的研究,聚焦制约不同区域、层次、学科、类型研究生教育发展与培养质量的关键影响因素,为7类授权审核的申请基本条件、240多个小类基本条件中的量化指标设置与科学调整提供科学依据,有效发挥条件体系的门槛效用。

(2)出台更为合理的倾斜政策,提升服务针对性。在新时代学位授权审核改革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采取“全国统筹、区域协调”[8]的思路,通过制定倾斜政策,更好地服务弱势地区及高校的高层次办学需求及学科发展需求,缓解区域研究生教育、学科发展之间的失衡。但倾斜政策的覆盖对象及内容设定遭受诸多争议,亟须作出合理调整。第一,因地制宜推进倾斜政策的区域化调整。目前倾斜政策惠及12个西部省份的高校、6所民族高校、大批文科单科性及艺术体育类高校。但在“一刀切”的倾斜政策中,位于北京、武汉、成都、西安等一线、二线及其他省会城市的受益高校,其研究生教育水平远超非受益、非省会城市的大批高校。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研究生教育的公平性问题。因此在总体倾斜政策的基础上,政策受益省份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因地制宜制定区域化、针对性的倾斜政策,指标设置原则上须适当高于国家总体要求,激发区域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内生动力。第二,谨慎确定、合理调整倾斜对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确定倾斜对象时,应以国家战略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为首要衡量条件。如文科单科性高校及艺术体育类高校、农医类高校的学科或专业并非国家急需,而近年国家大力支持的师范院校却不在政策倾斜之列。教育强国建设、“双一流”建设面临着一流师资急缺的局面,《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也明确指出要办好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教师教育院校和师范类专业[17]。发展新师范教育,构建新型师范教育体系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重要基础工程。因此,可酌情将师范类高校列为倾斜对象,灵活调整倾斜力度,以有效发挥倾斜政策的实质效用。

实施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是促进学科结构趋于合理,科学调整学位点布局,激发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内源动力,是新一轮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点推进任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作用极为关键,其地位也较为微妙。一方面,改革目标直指政府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集权管理;另一方面,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条件尚不成熟,改革主体又只能是政府自身[18],致使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仍显保守,放权力度、监管深度、服务效度还须进一步加强。改革推动避免依靠单一主体,应强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高校、社会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和一致努力,激发上下联动、内外配合的多元、综合力量,共同推动学位授权审核“放管服”改革走向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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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娜,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5;姚云,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北京 100875。

10.16750/j.adge.2022.04.010

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社会需求变化与学位授予体系发展前瞻研究”(编号:15JZD014)

(责任编辑 赵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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