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件分析与思考

2022-04-13 21:17衣小慧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3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

衣小慧

摘 要:进城务工人员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其因个人和社会原因往往导致诉讼能力偏弱,属于支持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因案制宜,通过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履职尽责,并综合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应坚持能动性和协同性,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并采用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以切实发挥该项制度作用。

关键词:进城务工人员 劳动报酬 支持起诉 权益保障

一、本案理解适用中的重点问题

(一)因案制宜,妥善解决欠薪问题

众所周知,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合法劳动主体,依法享有按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为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上述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有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职责。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者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欠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商,促使其履职尽责,协助进城务工人员讨薪维权。对于通过协调无法得以解决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在充分尊重进城务工人员意愿的前提下,依法支持其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本案检察机关认为,某农业公司系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因为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导致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发放的拖欠,并不属于恶意欠薪,结合其他情况,建议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在法院和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检察机关从案件本身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因案制宜,最终妥善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被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既保障了当事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综合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和企业双赢

用工企业和作为劳动者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相互关联。从一方面来看,进城务工人员以获取劳动报酬为主要生计来源,企业拖欠薪酬会导致其丧失基本生活来源,生活陷入窘境;从另一方面来讲,企业因经营管理方式、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不断变化、疫情持续影响等因素导致其生产经营面临困难,进入资金短缺的困境,暂时无力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对此,检察机关要审时度势,综合考量,努力平衡处理、统筹兼顾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与保障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做到既要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来源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也要服务和维持企业实现良性发展,不可偏废。

对此,可以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积极促使和良性引导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共渡难关,避免讨薪极端社会事件的发生,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最大化实现双方主体双赢、共赢。与此同时,努力推动、着力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协作配合,拓宽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救助的多方渠道和途径,多路径实现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比如,可以通过使用应急周转金的方式,先行垫付用工企业拖欠的进城务工人员部分工资,在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缓冲期,使企业可以克服短期面临的资金压力,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1]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努力,协调动用部分应急周转金,为78名进城务工人员垫付部分工资,使作为劳动者的他们劳有所得,生活不至于陷入困境。这样既合理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又较好保障了企业的生存发展。

二、案件办理相关思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诉讼能力偏弱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对于切实保障民事主体诉权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追索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属于支持起诉主体

支持起诉制度针对的是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主体,究其原因,一方面,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支持起诉制度,以至损害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合理限制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坚持有限支持原则;另一方面,支持起诉制度设计的价值在于保护诉讼能力偏弱的主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正常行使诉权,从根本上实现当事人诉权的平等化,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权利受到救济。

本案中的进城务工人员,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类主体。他们客居异地,相比本地居民维权方面本就存在诸多不便。另外,他们往往接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之法律知识匮乏,使得其在用工时一般会忽视订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同时,进城务工人员大多从事外卖、建筑或者是维修等行业,这些行业很多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而增加了被拖欠劳动报酬的风险和可能。各种因素叠加,一旦进城务工人员被拖欠劳动报酬,他们大多不敢起诉,或者不会起诉。概言之,被拖欠报酬的进城务工人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多份规范性文件。各地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积极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根治欠薪等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对确有必要的,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起诉维权,助力其获得劳动报酬。[2]从此意义上而言,进城务工人员在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属于诉讼能力偏弱的民事主体,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

(二)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能动性和协同性

2022年3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对照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精神,把依法能动履职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路径,自觉、更优融入到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项工作推进中,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链条、全覆盖、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做到再接再厉、止于至善”[3]。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程序、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度等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怎样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和如何依法履职存有一定的分歧意见。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负有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职责,依法应当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反思检察机关在民事司法领域的角色定位和民事检察权的功能界域,应当培育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支持能力和支持动力,以逐步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并促进民事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4]需要说明的是,在支持起诉活动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应当积极采取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的方式,努力协调促请该部门充分履职。倘若该部门无法履行相关职能,或者其履责效果未达到理想状态,此时检察机关再实施支持起诉活动,支持有关当事人行使诉权。本案中,检察机关经积极协调其他主管部门处理后,仍未能实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获取劳动报酬的问题,遂依法履职,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概言之,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支持起诉中的关系。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积极履职,促进、协调、支持有关部门一体履职,积极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依法保障特殊群体的正当权利。在支持起诉工作中,既体现检察机关的责任与担当,又保持一定的“谦抑性”,真正实现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能动性和协同性。

(三)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程序要求及履职内容

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并采取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以切实维护特殊群体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及时通过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向法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详言之,第一,检察机关依照当事人申请启动支持起诉程序,非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不能主动支持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代表当事人独立行使诉权。[5]第二,提供法律咨询。检察机关并非提供物質方面的支持,而是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事项向当事人进行专业讲解和研判,梳理法律关系,厘清核心事实和问题,释明法律要点,帮助诉讼能力偏弱的当事人增进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以实现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实质平衡。[6]第三,协助收集证据。一般情况下,证据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检察机关不宜主动代替当事人收集证据。但特殊情况下,诸如当事人确因能力有限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围绕起诉所需的法定要件(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相关事项)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收集的证据是综合案件的全面证据,除了对被支持主体有利的证据,可能也存在相反的证据。第四,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围绕着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诉求,根据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法院。第五,提供法律援助。在必要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六,除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并参与庭审活动。特殊情况下,经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7]但需特别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即使出庭也并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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