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云龙
【摘要】当前我国进入人口老龄期,空巢家庭与空巢老人数量激增,使得空巢老人的权益保障备受关注。应积极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和建立义工制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完善空巢老人权益保障。
【关键词】空巢老人 权益保障 养老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医疗水平的提高,65岁甚至70岁左右的老人不再是人到“七十古来稀”,对年老的界定不应是通过生物年龄而不加区别进行划分了,而应是包括生理、心理、精神功能等在内的综合评价。据统计,老年人中半数是空巢老人。空巢老人指的是进入老年阶段,与子女分开居住且距离相对较远,在生活上、精神上不能时时得到子女照顾与关爱的老年人。
基于人道主义和法律视角来分析空巢老人的权益,老年人有别于其他人群的权益有健康权、被赡养权、再婚自由权、自由处分遗产权等。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老年人享有家庭赡养与扶助的权益。对空巢老人的赡养包括对空巢老人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在老伴去世后,空巢老人享有晚年再婚的权益,不受子女们的意志左右。对于其生前财物,有根据自己的愿望进行分配与处置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当然,空巢老人的权益远不止这些。
社会转型下空巢老人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生活保障陷入困境。对于没有退休金及医疗保险的城市空巢老人、农村空巢老人,其生活保障来源主要有:积蓄、商业保险、子女提供的经济上的扶助以及国家给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没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的空巢老人,生活本已捉襟见肘,还要承担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使得他们生病不敢去看医生、有病不愿去医院就治的现象屡见不鲜,因缺钱延误或者得不到及时治疗的悲剧时有发生。
二是老年服务保障短缺。人口老龄化现象使得针对老年人的服务成为稀缺资源,也使得老年服务保障成为社会保障的短板。老年护理短缺和公共服务供给欠缺成为主要问题,严重制约着空巢老人的生活质量。
三是精神赡养几乎空白。转型社会下,人口空间流动频率高、地点变化快、工作压力大,成年人忙于工作,疲于生活。而空巢老人退出工作岗位,与社会日渐疏远,与家人沟通少,部分空巢老人精神郁闷、内心凄苦。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空白完全靠子女来解决,已是不可能。不管空巢老人与子女居住的距离有多近,工作的忙碌与生活的繁琐使得子女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可怜天下父母心”也使得空巢老人一味地理解、迁就子女。
四是制度供给严重滞后。空巢家庭与空巢老人数量的增加,需要更多的老年护理、家庭照料及精神赡养的供给,而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改变,使得空巢老人得不到“老吾老”的照料。空巢老人已经不再是社会刚刚出现的现象,而是作为人口老龄化出现的一个问题呈现在政府治理者的面前。
五是人文关怀流于形式。空巢老人独居家中,需要倾诉的对象,渴求子女陪伴。空巢老人患病后,他们惧怕死亡,希望得到及时救治和专业的老年护理,更渴求子女在身边陪伴。空巢老人的临终关怀十分必要,却又很欠缺。
空巢老人权益保障问题的形成原因
一是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在经济快速增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双重作用下,我国的人口生育率呈现出快速下降的趋势。从刚实行计划生育时的“超生游击队”,到现在二胎政策放开后考虑到抚养子女的高成本而不愿生,转变明显。1970年时一对夫妇平均生育子女为5.8人,到2010年只有1.5人左右。家庭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过三次人口生育的高峰,随着他们进入老年阶段,空巢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给子女和社会的养老带来了空前的压力。
二是日渐完善的社会养老体系。对于有退休金和养老保险金的老年人来说,选择独居而不与子女久居是其独立权和隐私权的获得与实现方式。近年来,我国社会的养老体系正日趋完善,关于养老的各类保障不断推进。实行新型农村养老和合作医疗试点,逐步推进社会养老和医疗的全覆盖,政府从供给层面尽可能地减轻或者降低空巢老人对子女的物质依赖,这都促使了老年人愿意选择独居。
三是人口迁徙过于频繁。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由于经济能力有限,不能把父母带进城市生活。在子女进城务工后,年迈的老人承担起繁重且与自己体力已经不相称的辛苦劳作。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有时还是子孙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起再次抚养与照顾家庭的重担。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必然产生大量的空巢家庭,他们的父母日渐失去劳作与自理能力,逐渐成为需要得到物质照料与精神慰藉的空巢老人。对于城市的空巢老人,他们的孙辈们可以自行上学后,又陆续离开了老人,使老人的心理愈发脆弱。
四是居家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方式。低龄老人与子女一起生活,原因是为了照顾孙辈,给儿女们创造更为轻松的工作环境,减轻子女照顾孙辈的负担,这使老年人的空巢比例呈现前升后降的趋势。当孙辈到独立入学年龄后,他们又重新回到空巢状态。当空巢老人进入高龄后,尽管子女工作一样忙碌,但是传统的道德观使他们仍然是照料父母的主要承担者。现在进入福利养老院的老人还不到社会空巢老人比例的3%,所以居家养老仍然是空巢老人养老的主导方式。
社会转型下空巢老人的权益保障对策
一是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继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把法律的普适性原则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在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上,要让老年人成为立法参与的主体,使立法充分体现老年人的权益实现,并通过有针对性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制度来保证老年人的参与。在法律确立后,要对其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二是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社会养老体系日益完善,要增加覆盖率,努力实现全覆盖。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体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与推广阶段,且地区差异明显,覆盖率差距较大。空巢老人,尤其是没有退休金的下岗职工、农村空巢老人的物质照料主要来自于子女的供给,仅靠社会供给远不能满足其生活和医疗救治需要。
三是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和建立义工制度。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可以是政府、社会,依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特别是对丧偶或者高龄空巢老人的精神陪护显得尤其重要。从单纯提供物质照料向提供心理疏导、精神陪护等方式转变,将养老服务由城区覆盖到农村,从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另外义工或者志愿者方式,一定程度上起着既能弥补社会养老资源的不足,还能彰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双重作用,对于推进社会和谐,促进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都起着示范作用。
四是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体系。政府投资立足公益性,民间投资公益性与收益性兼顾,让市场来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遍布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既要注重硬件建设的投入,又要提升软件建设的水平。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开设健身与康复室、棋牌电视等娱乐室,鼓励条件好的地区投资建设养老公寓,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现代化。另外,养老服务机构要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进行服务技能、服务意识的培训与教育,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与水准。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欧亚国际学院)
【参考文献】
①郭爱妹、张戎凡:《城乡空巢老年人的生存状态与社会保障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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