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进入本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存在的问题之一,随之而来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得不面对的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困境。故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轻罪的,封存其犯罪记录。但现行法律的规定尚不完善,还存在不少立法与司法实务上的漏洞,如封存程序缺乏相应规定,封存范围不明确等。故可以通过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法律。
关键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记录封存
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为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条款。这一举措,将会缓解未成年犯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压力,落实了我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本文将会对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所遇到的困难加以分析,结合国外相关立法情况,针对现行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他们在犯罪时往往年龄较小,身体及心理方面尚未发育成熟,通过教育引导或社区社矫正措施后能及时予以挽救。而犯罪记录封存将使较少的人知悉其犯罪情况,尽可能的助力这些未成年犯返回校园,消除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道路上的阻碍。
1.1 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司法要求
当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或是前科消灭制度,我国2012年新增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规定,顺应了当前国际立法的发展。同时,《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作为一项国际规则,其规定,少年犯罪后被剥夺自由的,其所有报告,例如法律记录、医疗诊断记录,都应该被放入被剥夺自由少年的个人档案内,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除非是特许人员,否则不应被允许查阅。另外,若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被释放,那么应对其记录予以封存,并在未来的合适时候销毁。由此可知,该规则表明了对被剥夺自由少年的犯罪记录封存的要求。
1.2 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刑法作为保障人权和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其本身有严厉性,强制性和国家权威性,有时会对犯罪行为人的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方面造成损害,故在适用的过程中要遵循谦抑性原则,即适用较轻刑罚,取得最大效果。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则是在未成年犯实施犯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后,应该对其犯罪记录加以封存,减少甚至避免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再次被提起,这有利于使其最大程度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1.3 符合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要求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石。2004年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宪法,这使中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更加牢固,同时也彰显了国家对保障广大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这一条款更是契合了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要求。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犯罪后回到社會,犯罪标签会伴随着他们很长一段时间,这会给他们的就业、升学带来较大的压力,使他们的受教育权、劳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那些因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的未成年人提供了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制度保障,使他们的犯罪状况尽可能避免披露,给予了他们重新复学、升学或者平等就业的机会。
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对待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努力减轻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阻力,甚至1991年时就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那些被免于起诉、无需加以刑事处罚、缓刑、解除收容教养及服刑完毕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复学、升学、就业方面对其加以歧视。然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才首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该规定的出现,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步的深刻体现。但与外国相比,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规定仍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才能缩小与其他国家的差距。
2.1 立法方面
在我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才是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即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犯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若对被判处5年以上刑期的这部分未成年犯的犯罪信息置之不理,导致其犯罪记录泄露,会增加其回归社会的难度,甚至因遭遇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歧视而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
另外,刑事案件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循序渐进,须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需要相互配合,由此会产生大量与未成年犯罪人相关的法律文书。对于这些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文书是均加以封存,还是仅针对法院的判决记录部分进行封存,即封存的范围,我国立法对这一点并未规定。
2.2 司法实践方面
伴随着法治进程的有序推进,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但这主要表现在保护未成年人,预防其违法犯罪方面,对于犯罪后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记录泄露导致的回归社会困难及再次犯罪问题,仍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刑事案件具有复杂性,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人们的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调查审理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解决。因为它除了牵扯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利益,还与他们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息息相关。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要解决问题,又需保障未成年犯的权益,这就离不开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三机关的配合,然而,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少数办案人员缺乏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泄露的现象。甚至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媒体大肆报道,使他们无法顺利回归校园,或是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反而被迫回到犯罪的道路上。而这背离了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另外,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也存在问题。因为现在法院一般都将裁判文书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人们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以自行查阅,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泄露。即便各级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公开时,会采取一些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如隐去其名,只留姓氏,但熟悉的人仍然可以通过一些案件事实来推断出未成年犯罪人,致使其犯罪信息被知悉。这种既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又因为裁断文书上网使得犯罪信息记录泄露,致使犯罪情况被人知悉的现象,并非我们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初衷。30975874-6D9F-44F5-991C-F8B3C587AB3B
3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法
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再社会化问题是世界上各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谨慎的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防止犯罪信息泄露造成未成年人社会压力增加,从而二次犯罪。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犯罪的立法司法体制,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撤销或前科消灭制度。
3.1 德国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其在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具体到立法方面就是前科消灭制度。即行为人犯罪后,经过法律设定的考验期,未犯新罪,允许消除犯罪记录。同时,该行为人被视为没有前科。
另外,德国不仅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消灭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立法规定,而且未成年犯如果想要消灭其前科,还符合相应的刑罚、年龄、品德条件。例如,《少年法院法》规定,被判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刑罚执行两年或被免除的条件下,若可以使法官相信其行为无可挑剔,具备良好品行,才能被宣布消除前科记录。这表明在德国消灭前科记录时注重对未成年人品行的考察。除此之外,在德国,被判处刑罚的少年若想要消灭犯罪记录并非易事,它有程序上的要求,如消灭犯罪记录需由少年法官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综上所述,对比我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条款,德国的《少年法院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立法更为全面。
3.2 美国
在美国,有关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899年伊利诺伊州制定的世界首部《少年法院法》。因为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除联邦立法外,各州有权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故各州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会有不同程度上的差异,但截止到现在为止,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州对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持支持的态度。
同德国一样,美国的未成年犯罪者封存其犯罪记录也需要先法院申请,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条件、犯罪类型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实施性犯罪的犯罪人,其犯罪记录必须予以备案存档,甚至将犯罪案件的相关资料放在网上,使民众可以免费获得这些案件资料。由此可见,一旦行为人在美国实施了性犯罪行为,不仅不会对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这种犯罪记录的公开化甚至使得性犯罪行为人几乎没有隐私。
3.3 俄罗斯
俄罗斯作为一个地跨亚欧两大洲的联邦制国家,国土面积辽阔,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具体到犯罪记录立法方面,就是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前科撤销和前科消灭制度。
在俄罗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前科撤销或前科消灭。前科撤销或前科消灭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大赦,即由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以大赦令的形式向非个别确定的范围的犯罪人宣布,也可以通过特赦,即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特赦令而撤销某个特定人员的前科,但以上两种情况需要求犯罪者服刑期满才能撤销。最为常见的前科撤销或前科消灭方法是前科自动撤销或自动消灭。例如,若因轻罪、中等严重的罪被剥夺自由,那么其在服刑期满后,经过三年的时间不犯新罪,其前科自动消灭。当然,若因严重犯罪被剥夺自由,那么则需在服刑期满后,经过六年时间不犯新罪,前科自动消灭。对未成年,服刑期满后的考验期相应减半。
此外,前科撤销或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在俄罗斯的法律中也得到体现。当一个人的前科被撤销或消灭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对他来说都将不复存在。即使行为人在未来又犯新罪,曾经犯罪的事实也不会影响新罪的定罪和量刑。俄罗斯的这种立法体制,不仅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能够有力的预防并阻止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罪,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
4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完善路径
首先,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程序更加完备。鉴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的法律条文单一,且通过立法形式完善法律不仅要面临许多立法程序问题,而且从起草到审议再到法律的通过,这一过程较长,不能及时有效的应对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一般程序性事项予以规定,能够使各级法院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时遵循法定统一程序,防止因司法机关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及时、不到位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
其次,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时的年龄、社会危害性、被判处的刑罚类型以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个人品行等情况设置考验期。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有其各自的特点,看似相同的案件可能会在犯罪情节,行为人主观恶意大小、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等方面存有较大的出入,故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封存时,也应该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经调查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可以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反之,若该未成年犯罪人在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或经调查有严重不良行为,可以不封存其犯罪记录或者延长其考验期。
再次,明确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果。基于当前许多国家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或消灭后,都在法律上明确了封存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如上述提及的俄罗斯,我们也应尽可能根据本国的法治发展情况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果。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既然已经封存,那么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除公安、司法机关出于办案需要,未成年犯罪人在复学、升学以及就业等过程中被问及犯罪情况,未成年人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否认已经被封存的犯罪信息,且不受到责难。此外,对那些封存了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若出于就业、求学需要,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出具。
最后,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我国作为一个传统国家,人们往往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怀有警惕和戒备,这些人在社会生活中不时遭受异样目光,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压力与歧视。而且一旦有了犯罪的前科,这就意味着他与那些较为体面工作失之交臂,只能从事一些较为基础的工作。但未成年人由于犯罪时年龄较小,对其及时地加以矫正引导,可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成为建设国家的人才,故有必要对符合要求的未成年犯罪人消灭其犯罪记录,给予其重新来过的机会。而且,相较于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施的是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该制度与犯罪记录封存相比,对未成年人保护更为全面,因此,我国有必要去在当前的基础上去探索前科消灭制度。
5 结语
我国一项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犯罪预防,积极采取措施从各方面阻止未成年人犯罪,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也积极加以教育、矫正。但法治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只是暂时的,随着我们对外国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的探索和借鉴,相信可以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法律,以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融入社会。
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全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状况调查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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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玲:(1997—),女,山东临沂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30975874-6D9F-44F5-991C-F8B3C587AB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