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税”是世界性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蓝图吗*

2022-04-08 09:53彭海艳伍晓榕
税收经济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税制税率税收

◆彭海艳 ◆伍晓榕

内容提要:近年来单一税在许多国家及理论界受到青睐,但其在税制改革实践中并未大量扩散,而且已有10多个国家退出了单一税行列。那么,单一税能够成为世界性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蓝图吗?事实上,这取决于改革细节和现实环境两个相互依存的方面。研究发现,各国单一税呈现一定程度的趋同性,但税制模式不统一;单一税改革不是孤立的,通常涉及整个税收体系的配合性改革;单一税改革受到诸如市场经济转轨、执政理念、财政赤字、收入分配差距、国际税收竞争以及国际组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是时代的产物和动态的理性选择。因此,单一税难以成为世界性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蓝图。然而“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的单一税思想,可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前言

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寻求改进和完善所得税制度。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全球化与当代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下,现行所得税制暴露出诸多不足和缺陷。比如:很多人认为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设定过高,税收制度设计过于复杂,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中存在许多税收豁免和多级税率结构,等等。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减税似乎成为席卷全球且持续长久的趋势,推行更低税率、更简税制的“单一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单一税,Flat Tax)成为该过程中一种有趣的现象(Nicodeme,2007)。

单一税并不是历史上的新鲜事。在早期工业化国家,单一税是常态。例如,英国虽于1798年推行过累进个人所得税,但1842年引入的个人所得税版本却是单一税。单一税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延续到19世纪上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激化以及社会意识的转变,累进税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呼吁“征收高额累进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高收入阶层征收更高的税率,为改善社会福利措施筹措资金。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累进个人所得税逐渐占据支配地位。20世纪90年代之前,仅五个国家或地区保留或引进了单一税①这五个国家或地区及其单一税引进时间为:英属泽西岛(1940年)、中国香港(1947年)、英属格恩西岛(1960年)、牙买加(1980年)和玻利维亚(1986年)。。

一般认为,现代单一税第一次改革浪潮始于1994年的爱沙尼亚,另外两个波罗的海国家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紧随其后(Keen等,2008)。但这在当时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01年,俄罗斯引进13%的单一税率后,在短期内取得了减少偷逃税行为、增加税收收入、改善就业状况和提高经济增长水平等成效(Mitchell,2005)。许多国家因而步其后尘,单一税俱乐部队伍逐渐壮大,被视为单一税第二次改革浪潮。截至2020年底,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进或曾引进单一税。这些国家虽遍布世界各洲,但主要聚集在欧亚大陆的内陆地区(朱为群和陶瑞翠,2016)。

然而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以来已有10多个国家放弃单一税。例如,2020年11月俄罗斯发布第372-FZ号法律,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联邦个人所得税适用两档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不超过500万卢布的部分税率为13%;超过部分税率为15%。此外,尽管单一税在西欧各国的政治议程中占据重要位置,引发了众多讨论和研究,但这些成熟的福利国家却没有真正实施单一税(Nicodeme,2007)。

我们不禁要问,“单一税”能够成为世界性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蓝图吗?事实上,这取决于两个相互依存的方面:一是改革细节。正边际税率、基本宽免和税基等单一税参数设计对改革结果起着重要作用。二是现实环境。经济体制、执政理念、财政赤字、收入分配差距、国际税收竞争以及国际组织等因素对改革结果也起着重要影响。文章依此切入,全面探讨单一税的理论依据、改革实践和成因,期冀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二、单一税的基本内涵和效应分析

(一)单一税的基本内涵

罗伯特和拉布什卡在1983年出版的《单一税》一书中,将理想的现代单一税理论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单一税率;二是税收中性,即无特别税收优惠,人人受到公平对待;三是消费税基,即只对GDP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征税;四是个人收入只能被课税一次。尽管人们对单一税长期抱有兴趣,但迄今并没有哪个国家完全采纳这一思想,主要是担心对高收入者的投资收入免税,最终会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在实践中,“单一税”是一个相对宽松的概念范畴,唯一的共同特点或标签是对劳动收入严格实行唯一的正边际税率(Keen等,2008)①部分学者认为零税率也属于单一税的范畴。实行零税率的主要是一些石油国家(如文莱、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等)和“避税天堂”(如巴哈马、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等)。。应纳税额可简化表示为:

式(1)中,T(Y)代表劳动收入Y的应纳税额,t为正边际税率,BE(Basic Exemption)代表基本宽免。对式(1)两边同时除以Y,则可以得到平均税率a:

式(2)表明,只要BE大于零,则得到结果a

(二)单一税的基本类型

单一税的累进程度取决于BE的不同设计(见图1)。如果BE等于零,称为纯粹的单一税(图1中单一税a)。在实践中,纯粹的单一税很少存在。因为如若对所有人(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和所有收入(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一视同仁,容易导致现代开放经济条件下资本的外逃以及收入分配差距的日益扩大。如果BE大于零,称为附带基本宽免的单一税,是指对基本宽免之上应税收入才统一适用正比例税率(图1中单一税b)。一般来说,BE有四种形式:起征点式、持续式、递减式以及(不可退)抵免式②事实上,广义的免征额可分为税收宽免与税收抵免两类,每类都可能设计为起征点式、递减式和持续式三种基本形式。需要指出的是,在单一税中,税收宽免与税收抵免对纳税人的影响具有等效性。。它们或多或少有共同的目标,但重点和效果截然不同(Jacobs,1966)。起征点式是指对纳税人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如若超过起征界线,则应对纳税人的所得全额计税。持续式是指对所有纳税人都适用相同的免征额。递减式是指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免征额减少甚至消失。与持续式相比,递减式和起征点式能更好地实现公平目标。而起征点式设计更为简单,但临界点的突变会导致税收的效率损失和不公平。与税收宽免相比,税收抵免是应纳税额的减少,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而更有利于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

图1 单一税基本类型比较

值得一提的是,当BE>Y时,低收入者无法充分享受宽免,因而引进“负所得税”有助于更好实现单一税的公平性。同等情况下,类似于取消宽免BE,给予所有人相同的基本所得或可退的税收抵免BI(BI=BE*t),称为基本所得单一税(图1中单一税c)。

(三)单一税公平与效率的权衡

在实践中,带有基本宽免(BE>0)的单一税是最常见的,也是累进的。但我们更想知道的是,单一税与累进税相比,累进性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专家学者对此做了细致而全面的规范性分析(Keen等,2008;张文春和帅杰,2012)。接下来,运用洛伦兹曲线和集中曲线来诠释主要观点。为了简化问题,假设税前收入是外生的,对应的洛伦兹曲线为f(R)(见图2)。纳税人完全税收遵从,且财政收入中性。单一税和累进税对应的应纳税额分别为TF(Y)和TP(Y),对应的集中曲线分别为gi(R)和g(R)。单一税的基本宽免和税率分别BEF和t,累进税的基本宽免为BEP,最低与最高累进税率分别为tl和th。则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如果BEF<BEP,即单一税的基本宽免更小,则财政收入中性假设隐含了t<tl。此时g1(R)完全在g(R)的上面,表明单一税的累进性比原累进税的累进性更小。如果BEF>BEP,则更多的低收入者不需要缴税。不过,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如果t≥th,此时g2(R)完全在g(R)的下面,表明单一税的累进性一致性地高于累进税。如果tl<t<th,此时g2(R)与g(R)交错在一起,表明单一税的累进性变化不明确,这取决于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这两端累计受益之和与中等收入阶层受损大小之间的比较。因此,与累进税率相比,单一税可能在税率不太高的情况下减少不平等(Davies和Hoy,2002)。当然,如果放松财政收入中性、纳税人完全税收遵从以及税前收入外生的假设,则结果更加不明确。

图2 单一税与累进税的累进性比较

关于单一税的效率问题,支持者认为累进所得税对经济效率造成的最大扭曲在于降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而单一税可能带来劳动力供给的潜在增加,以及由此产生的税基增加和失业津贴减少(Decoster等,2008)。然而由于单一税改革过程中伴随着税制结构的巨大变化,各国单一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可能不尽相同。接下来,以常见情形BEF>BEP为例进行分析。在财政收入中性条件下,单一税改革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方向不能确定。因为免征额的提高可能促使低收入者增加劳动供给,而边际税率的提高可能会使纳税人选择更多休闲而不是工作(假设休闲是正常商品)。囿于这两种效应影响方向完全相反,最终劳动供给决策的结果取决于净效应。不过,也有研究表明,单一税改革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可能非常有限(Ivanova等,2005)。此外,支持者认为单一税能够提高行政效率。因为单一税降低了税率和扩大了税基,为纳税人节省了遵守税法和相关法规所需的时间、金钱和其他资源。此外,财政当局也可从中受益。因为在一个简单和透明的系统中执行规则要容易得多。不过,单一税简化的优点在发达国家不具有强有力的吸引力,因为它们有着悠久的税收传统和相当强大的税收管理以确保税收遵从(Fuest和Schaefer,2008)。

三、世界性单一税改革实践及发展趋势

接下来,将从税制模式的综合与分类性、单一税率选择的两极分化性、个人与企业所得税率的趋同性、基本宽免和税基改革的同步性、单一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的配合性等五个方面,探讨世界各国单一税改革实践及发展趋势的显著特征。

(一)单一税制模式的综合与分类性

如果对所有收入综合课征相同的税率,属于综合所得税范畴。如果对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则属于分类所得税范畴。现实中,单一税国家的税制模式存在多样性,因为单一税共同的标签是对劳动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如表1所示,总体看,以综合所得税居多,但也不乏各种分类所得税。这也表明单一税改革最终效应可能存在差异,反映了建立适合各国国情的单一税的重要性。

表1 单一税国家的类型和基本特征

(二)单一税率选择的两极分化性

现代单一税两次浪潮的划分与税率的选择休戚相关。如表2所示(按引进时间顺序排列),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三个波罗的海国家的单一税,采用了原累进税率的高档税率。而2001年俄罗斯的单一税制改革是相当革命性的,因为它是一个大国,影响到许多人,而不仅仅是富人(Gorodnichenko等,2009)。与俄罗斯一样,绝大多数国家的单一税率采用原累进税率的低档税率。究其主要原因:第一次单一税改革浪潮时,波罗的海国家正处于财政紧缩时期,政府担心较低的边际税率会导致财政收入的下降。第二次单一税改革浪潮时,各国已达到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和实现较好的财政平衡。此外,政府将低边际税率作为转向更加市场化政策的信号,改革后经济将会更加繁荣(Nicodeme,2007)。

表2 世界上主要单一税国家改革特征 单位:%

注:NA为数据不可得。数据来源:根据Keen等(2008)、Nicodeme(2007)、安永(EY)和中国赴各国投资税收指南整理得到。

(三)个人与企业所得税率的趋同性

在很多国家,虽然实践中没有单一税,但仍通过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步下调①企业所得税率的改革时间有时可能稍早于或晚于个人所得税,但这不能改变两者同步改革的实质。例如,格鲁吉亚企业所得税率于2008年从20%降到15%,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于2009年从30%降到了20%,黑山于2005年已由15%和20%的两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为9%的单一税率。乃至趋同而向其靠近。如表2所示,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率完全相同的国家有12个。这一方面有助于消除两者之间的税收套利,进一步简化税收体系;另一方面通过竞争优势吸引外国资本进入本国。例如,1994年,爱沙尼亚政府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都定为26%,2015年又降到了20%。因此,1996—2007年(1999年除外)年均GDP增长率达8.2%,成为转型国家的改革样板(龙云飞,2018);2004年,斯洛伐克将个人所得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低为19%,增值税率也调整为19%,改革之后三年平均GDP增长率高达8.6%。

(四) 基本宽免与税基改革的同步性

如表2所示,格鲁吉亚、保加利亚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基本宽免完全被取消,拉脱维亚稍有下降,马其顿没有变化,其他国家的基本宽免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斯洛伐克、捷克、立陶宛、哈萨克斯坦和蒙古等国家都有较大增加。大体来说,高比例税率的国家倾向于设计更慷慨的基本宽免。而在形式选择上,多数国家保留或引进持续性宽免,部分国家采用起征点式(例如白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和阿尔巴尼亚)或递减式(如蒙古)抵免。值得一提的是,毛里求斯不仅采用持续性宽免,还为低收入者提供“负所得税津贴”,月工资收入在9900卢比以下的居民最大补助为1000卢比。此外,大多数国家取消特别税收优惠以拓宽税基。例如2001年,俄罗斯单一税改革将纳税人各种形式的所得全部纳入课税范围,同时取消名目繁多的绝大部分优惠以及对外国人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并取消特殊人员的税收优惠(冯兴元,2017)。

(五)单一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的配合性

各国进行单一税改革的同时,大都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及其他税种制度实施调整。表3列出了2020年单一税国家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率特征。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来看,除少数国家税率为20%外,绝大多数税率低于15%,有7个国家的税率仅10%。总体看,其他个人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待遇基本相同,主要理由是避免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者之间的税收待遇扭曲。值得一提的是,为缓解股息的经济性双重课税,部分国家对其采用低税率(如乌克兰、罗马尼亚和亚美尼亚)或免税政策(如爱沙尼亚和波黑)。

表3 2020年单一税国家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率特征 单位:%

数据来源:根据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安永(EY)、普华永道(PWC)和中国赴各国投资税收指南整理。

此外,大多数国家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呈下降趋势,结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宽免的大幅提高,可能带来个人所得税收入暂时下降的结果。因此,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许多国家对税制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是提高或保持较高的增值税税率。大多数国家提高了增值税税率,标准税率为20%左右。例如,乌克兰的增值税对税收收入贡献最大,2018年增值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5.2%。二是提高或保持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综合考虑社会保障后,劳动所得税收楔子差异较大(Zee,2005)。例如,波黑劳动所得税率最低为10%,但劳动所得税收楔子高达47.35%。

四、各国引进(或退出)单一税的成因分析

导致各国引进(或退出)单一税的因素错综复杂。综合来看,市场经济转型、执政理念变化、财政赤字压力、收入分配差距、国际税收竞争乃至国际组织影响等客观上都是推动单一税改革的重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转型需求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地区的原社会主义国家在国体和政体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由计划经济急剧转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仍是国有企业的剩余利润,因为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他们所不熟悉的累进税制模式,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税制体系(Åslund,2007)。再加上休克疗法、官僚机构效率低下和腐败等问题,税收制度需要彻底改革,单一税因此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如图3所示并结合表2,2005年之前,引进单一税国家的三年平均GDP增长率都呈上升趋势(乌克兰GDP增长率稍有下降除外),尤其是第一波浪潮中的三个波罗的海国家,由负增长率转向较大的正增长率。2005年之后,伴随着转轨国家各方面改革的推进,GDP增长率已达较高水平,单一税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已没有那么明显。事实上,由于本身优势及有利现实环境的影响,单一税的这种优势很难被验证,有利因素也可能逐渐淡化甚至消失。单一税扩散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困难,是从启发式认识转向理性认识的过程(Hettich和Winer,1999)。

图3 单一税国家改革前三年与后三年平均GDP增长率比较

(二) 执政理念的较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一税的扩散过程变得更加困难,而执政党派间的较量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右翼政党普遍支持自由市场、私有财产、减少管制,并认为私有权和自由贸易是最重要的自由。他们努力赢得选举和通过执政联盟获得权力,单一税最终成为更可行的政策选择(Åslund,2007)。例如1994年,爱沙尼亚总理马尔特·拉尔上台执政,大力推行经济自由化政策,坚持新自由主义原则,认为单一税是解决本国课税问题的方法。2008年,保加利亚在组建由三个政党组成的中右翼联盟政府后,引进了单一税。捷克坚定的新自由主义者在花了几年时间战胜反对党,并找到有意愿修改税法的总理和议会后,也引进了单一税。

而左翼政党主张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尤其是加强对富人征税,扩大公共福利,举办国家公共工程来解决经济危机和失业问题。2013年,斯洛伐克新当选的左翼政府重新引入19%和25%两级超额累进税率;2013年9月,拉脱维亚的财政部长维尔克斯对能否持续执行单一税表示怀疑,认为民族主义者和其他人还是会不断呼吁引入累进税率。果不其然,2018年起拉脱维亚回归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国际税收竞争压力

国际竞争意识尤其是邻国的改革措施,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结构设计产生巨大影响。单一税改革在中东欧和亚洲不断蔓延,这些国家大多采用与邻国相同甚至更低的税率,清楚地表明了这种模仿行为(Peichl,2014)。因为国际资本流动给这些国家带来了巨大压力,导致国际税收竞争加剧(Adhikari,2016)。目前在东欧转型国家中,只有波兰、阿塞拜疆、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至今没有采用单一税,且前三个国家仅适用二级超额累进税率。值得一提的国家是匈牙利。1988年该国采用了瑞典模式的累进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达60%。这一税制在运行中暴露诸多缺陷,税制改革的呼声日高,但考虑到实施单一税可能带来预算赤字和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而迟迟没有行动。在多个邻国引进单一税后,匈牙利为了挽回竞争劣势,不得不于2011年引进了单一税。

(四)财政赤字风险和收入分配差距

引进单一税的主要目的是激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流通中的资金、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增强公民的纳税意愿。但较低的税率可能对特定国家的财政收入筹集不利,造成财政赤字风险,同时也可能导致以损害中产阶级为代价的收入再分配的恶化。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严重依赖社会保障缴款,其往往按比例税率征收,且税基存在“天花板”限制,这表明社会保障税通常是累退的。因此,“低平均工资水平和单一税率”的转型国家累进性可能为零(OECD,2006)。

2010年以来,部分单一税国家对此做出的直接反应是回归累进税(见表4)。具体表现为两个方向:一是大多数国家额外引进更高的边际税率。例如,2019年立陶宛对受雇所得不超过120个月平均工资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超过部分适用27%的税率,2020年和2021年的级距分界线分别减少为84个月和60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基本宽免采用递减式。2019年,年工资未超过最低工资标准6660欧元时,享受最高宽免3600欧元,超过部分以15%的速度递减,年工资收入为30,660欧元时不再享受基本宽免,从而达到筹集财政收入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二是少数国家额外引进更低的边际税率。例如,2020年马达加斯加对35万阿里以上工资所得统一适用税率20%,2021年又对35万到60万阿里之间的工资所得额外引进5%,10%和15%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对60万阿里以上工资所得适用税率20%。2019年7月1日起,毛里求斯为净收入低于65万卢比的纳税人引进更低边际税率10%,再加上2018年起为低收入者引入的“负所得税津贴”,致力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

表4 截至2021年单一税回归累进税的主要国家 单位:%

注:乌克兰2011年废除单一税,但2016年又回归单一税。数据来源:根据安永(EY)和中国赴各国投资税收指南整理得到结果。

(五)国际组织的制约

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制约单一税的重要因素之一,欧盟是最典型的案例。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成员国财政政策做出了原则性规定:1994年起,欧盟各成员国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即赤字率)不能超过3%,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即债务率)不能超过60%。1997年生效的《稳定与增长公约》进一步确定了欧盟财政政策协调的规则、过度财政赤字的惩罚程序,并建立预警机制监督各国财政运行状况。如果判定某一成员国赤字率可能或已经超过3%,就向该国提出警告并要求其纠正;如果成员国仍不执行,欧盟就会启动过度赤字惩罚程序。成员国赤字率连续三年超过3%,最多可处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0.5%的罚款①欧盟财政政策,https://baike.baidu.com/,2022年2月27日。。

在经历了两大经济危机(泡沫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之后,欧盟的单一税“革命”似乎要面临终点(Popescu,2013)。截至2020年底,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有8个曾引进单一税,但斯洛伐克和捷克于2013年退出,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退出。此外,六个欧盟潜在国(冰岛、阿尔巴尼亚、黑山、塞尔维亚、马其顿和波黑)都引进了单一税,但已有4个国家退出。可见,尽管欧盟往往是税收改革的推动者,但加入欧盟可能会使一些国家面临放弃单一税的外部压力。

五、单一税实践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综上所述,各国单一税呈现一定程度的趋同性,但税制模式并未统一。单一税改革并不是孤立的,通常涉及整个税收体系的配合性改革。单一税改革受到诸如市场经济转轨、执政理念、财政赤字、收入分配差距、国际税收竞争以及国际组织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是时代的产物和动态的理性选择。因此,单一税难以成为世界性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蓝图。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40多年的发展,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极大提高,同时收入分配差距也急剧扩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的改革导向。这表明我国不宜推行单一税。但不可否认的是,“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的单一税思想可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第一,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单一税减少和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填补了税收漏洞,减少了避税空间,简化了税制,更易于执行。同时,拓宽税基可以弥补由于税率下降所导致的财政收入减少,进一步强化税制公平性,减少税收效率损失。鉴于此,我国进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时需要简化理念,以提高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为目标。此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许多减免税项目,过多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寻租和避税的可能。应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护低收入群体、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同时,规范和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保障税收的公平性。

第二,设计合理的免征额。单一税广为诟病的是纵向公平性,因而通常设计一个较高的免征额,这充分考虑到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让高收入者承担大部分税负。同时,采用递减式宽免或税收抵免更有助于个人所得税累进性公平目标的实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收入水平不高。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个人承担了住房、教育、医疗的大部分成本。因此,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变化,设计科学合理的免征额水平,择机推出递减的宽免或税收抵免。

第三,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单一税可能促进投资、储蓄,鼓励地下经济转为地上,促进经济发展。但这往往以牺牲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为代价。当然,由于国际竞争的强化,所得税边际税率不会太高,朝着更低税率、更宽税基发展的税制改革趋势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变革时代,各国正从传统的阶梯式累进所得税率转向更简单、更扁平的税率结构(Peter等,2010)。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所得部分仍然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过高的边际税率并不利于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者的收入,反而会加重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完善与产业链爬升阶段,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对于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经济竞争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单一税本身不是万能灵药,比例税率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大多数的积极影响在没有单一税的情况下也能实现。事实上,各国在引进单一税制时,通常会涉及社会保险、增值税,社会福利制度和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相对薄弱,相当数量的所得并没有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和控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收入分配税收调节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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