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钢 ◆付梦媛
内容提要: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协调发展是践行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内涵。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理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通过优化税制结构、调节税收负担有效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均衡协调发展。文章基于2007—201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税收负担对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影响,综合分析了我国当前税制结构下各税种负担的实际效应,通过机制分析发现产业集聚是税负结构影响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路径之一,并据此对实现城乡公平发展的税制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平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逐渐增强,进入新发展阶段后,如何实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被摆上战略高位(Chen和Pu,2019)。从公平的内涵来看,区域协调均衡、代际公平稳定、城乡差距弥合以及市场公平竞争都属于新的历史方位下经济社会发展不得不实现的目标,这其中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公平显得尤为突出(Elsner,2004;孙敬水和赵倩倩,2017)。城乡公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无论是精准扶贫还是乡村振兴,其目的都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全面小康。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和税收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持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税收凭借自身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天然具备调节公平的功能属性,优化税负结构、调节税收负担无疑是促进城乡公平的有效手段。科学研判税收负担、税负结构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理清二者的逻辑联系,从财政税收角度探究促进城乡公平的作用路径,这在当前追求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现有文献主要探讨了不同类型税种在促进城乡公平方面的经济效应。其中,间接税与城乡发展差距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间接税会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产生逆向调节的阻碍作用(万莹和徐崇波,2020)。张楠和彭海斌(2018)进一步指出,由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具有累退性,收入相对更低的农村家庭承担了更重的税收负担,进而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陈建东和伍薆霖(2019)则认为,对于间接税在调节城乡公平中所发挥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选择对部分奢侈品征税的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城乡之间的公平协调发展。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城乡差距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为突出(田志伟,2018)。个人所得税能够显著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收入的份额过低,由此导致税收在弥合城乡差距中的作用甚微(尚玮等,2013)。
已有文献多从某个税种或某类税种组成的税系来探究税收负担对城乡差距的影响,从中尽管能够发现税收在缩小城乡差距中所发挥的功能和扮演的角色,但全面性或有不足。基于此,本文以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研究对象,从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税的各个税种出发,实证检验不同税种负担对于地区城乡差距的影响,通过不同税种之间的综合对比,考察当前税制结构安排下税收对于促进城乡公平的作用,并从做实税收增量、优化税收存量的视角为减税降费提供新的思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人才、技术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通更加便利,产业的集聚现象越来越显著。谢里等(2012)发现产业集聚是影响地区间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这一结果表明经济效率的提高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同时也为如何优化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提供了新的视角。在此基础上,常远和吴鹏(2018)、王明康和刘彦平(2019)的实证分析证明,产业集聚效应不仅能缩小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还有助于缩小城乡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并且这种影响呈现出显著的空间、阶段性差异。究其原因,范剑勇(2006)认为,产业集聚的一大经济效应是地区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这意味着不同劳动群体的收入回报也能随之提高。产业集聚水平的提高引致劳动力的收入回报增加,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过渡,胡小丽(202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显著缩小了城乡收入分配差距。
税收负担是影响地区产业集聚的重要因素。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一大政策工具,政府为促进地区发展、保持区域竞争力,通常会采取减税的方式吸引外部资本,这无疑会增加要素资源的流入,从而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政府通过降低税负实现对现有资源的固化和潜在资源的吸引,从而进一步增加产业集聚的黏性(赵秋银和余升国,2020)。赵蓓和占歧林(2010)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降低税收负担能显著提高地区的产业集聚水平。结合上述两方面的文献来看,降低税收负担有助于推动地区形成集聚效应,而区域内的集聚效应将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1:税收负担通过影响产业集聚水平影响城乡收入差距。
整体税收负担是影响地区产业集聚的重要因素,各税种的影响效应之间也会存在差异。首先,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轻重,企业对增值税税负变化的敏感性较高,对地区产业集聚的影响较大。其次,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高会直接影响企业投资意愿,对区域内产业集聚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在经典税收竞争理论下,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使得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吸引税源的过程中更具有吸引力,企业对税负降低做出强烈反应,更有动机来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因此更有利于产业集聚的形成(Krugman,1995);相较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降低能够促使人力资本由高税负地区向低税负地区流动,由此通过对人力资本的吸引推动产业集聚的形成,从而起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整体规模还比较小,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仍不够明显(尚玮等,2013)。财产税对财富存量直接征税,理论上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但目前财产税的规模较小加上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效应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据上所述,企业在投资选址时对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敏感性较高,因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对产业集聚效应的形成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从而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城乡均衡发展。而个人所得税对于产业集聚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弱,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也较弱。财产税由于规模较小并且涉税种类较多,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尚不明朗。由此,本文提出假设H2:不同税种的税收负担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存在差异性。
本文基于2007—201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整体税负和具体税种负担对城乡差距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探究我国当前税负结构对促进城乡公平的实际效应。基准回归方程如下:
在式(1)中,被解释变量用来反映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代理变量为城乡收入差距Gap,核心解释变量是地区的税收负担,代理变量Tb分别包含税收总负担Ttb,增值税税负Vattb,企业所得税税负Cottb,个人所得税税负Indtb,财产税税负Weltb①财产税为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六个地方税种的总和。,通过不同类型税收的经济效应来综合反映税制结构的影响。CV为一系列控制变量,Province控制了省份固定效应,Year控制了时间固定效应,u为随机扰动项。
为了研究税负结构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本文通过建立中介效应模型进行验证,具体如下:
其中,Iat代表产业集聚,X表示影响产业集聚的控制变量,式(2)反映了税收负担对产业集聚的影响,式(3)反映了税收负担和产业集聚共同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如果α1、β1、λ2显著,在此基础上,λ1不显著或者λ1的系数值小于α1,则证明产业集聚是税收负担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中介变量。
1.被解释变量:城乡收入差距参考常远和吴鹏(2018)、胡小丽(2021)的测度方法,选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②由于统计范围发生改变,2013年之后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并以2000年为基期的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平减处理。
2.核心解释变量:由于各税种的功能、属性和定位不同,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存在差异,因此本文分别采用总税负、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个人所得税税负和财产税税负作为地区税收负担的代理变量,通过综合对比还能反映当前税制结构的实际效应。税收负担等于税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3.控制变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Gdp),采用地区生产总值衡量,以2000年为基期的消费价格指数平减后的实际量;产业结构(Ins),采用第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衡量;对外开放程度(Open),使用经营单位所在地进出口总额的对数衡量;政府宏观调控能力(Gov),采用财政支出数额占GDP的比例计算;投资水平(Inv),采用固定资产形成总额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衡量;基础设施水平(Inf),采用地区公路里程与行政区划面积之比作为代理变量;引入人口增长率(Pat)来控制区域的人口规模效应。
4.中介变量:产业集聚是各产业经济活动总量在地区层面的集中程度,反映了区域间要素的集中状况。产业集聚水平的测度参照了薛钢等(2020)采用的产业集聚总量水平指标。
本文利用中国2007—2018年30个省、市和自治区的面板数据(由于数据缺失,西藏和港澳台除外),运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实证分析税收负担和税制结构对城乡差距的影响。所有数据均来自于EPS数据库中的各个子库,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描述性统计
本文基准回归结果见表2,列(1)—(5)分别反映总税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税负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可以看出,总体税负的变化并不会显著引起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总体税负包含了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多类税种的负担,而不同类型税系、税种之间可能存在相反的作用效果,因此出现相互抵消的结果。从各个税种的结果来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降低会显著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相较而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更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不明显,可能的原因在于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对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敏感度不高,而且农村劳动力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规模也不大,所以产业集聚的收入分配效应的显著性也相应降低。财产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我国财产税体系尚不完善、财产税规模还很小的原因,其在弥合城乡差距方面的积极作用微乎其微。
表2 基础回归结果①为了便于解释回归系数,总税负、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个人所得税税负和财产税税负都乘以100。
注:*、**、***分别代表10%、5%、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
1.替换被解释变量
由于采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来度量城乡差距时,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住房相关收入和公共服务质量的空间差异,而居民消费又受到实际收入的限制,因此本文使用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比(Gap2)来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并进行稳健性检验(Yang和Zhou,1999)。表3是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与基础回归的结果具有一致性。
表3 稳健性检验Ⅰ:替换被解释变量
2.增加控制变量
基准回归模型中的控制变量大多于经济增长直接相关,然而城乡差距除了受制于地区经济因素外,还可能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为此,本文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引入其他三个控制变量:一是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是形成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途径,对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有着重要影响,以平均受教育年限①平均受教育年限=(普通小学在校生人数×6+普通中学在校生人数×10.5+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16)/在校生总人数。来衡量。二是科技投入,科技投入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推动了技术进步,为城乡居民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改进了农业生产方式,从而影响到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本文选取R&D经费投入强度作为代理变量。三是金融发展水平,金融发展可以为农村居民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创造就业就会,进一步改善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本文通过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总额与GDP的比值来衡量。表5是加入三个控制变量后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吻合,再次证明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表4 稳健性检验Ⅱ:增加控制变量
表5 区域发展异质性
本文主要考虑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税负水平两方面异质性,由于基准回归和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均表明,总体税负和财产税税负对城乡差距的影响并不显著,因此在接下来的异质性分析中仅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表6反映的是区域发展异质性的结果。从东部地区来看,降低各项税负有利于推动城乡公平协调发展;在西部地区,只有增值税负担对城乡收入差距有显著影响,所得税变化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中部地区降低各种税收负担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效应均未显现出来。究其原因,东部地区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吸引产业向东部沿海地区集聚,而中西部地区以降低税收负担的形式对形成产业集聚的吸引力比较有限,尚未能有效利用产业集聚传导机制来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同时,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税源不够充裕,政府在制定产业集聚引导性政策时受于财政压力的限制,产业集聚的循环累积效应使得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未能显现出来。
表6 不同税负水平地区的异质性分析
2.区域税负水平
本文将样本中的地区按年分为税收水平高和低的两组,具体做法是:税收负担在平均值以上的为高税负地区;税收负担在平均值以下的为低税负地区。当税负水平较高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正向影响,而在低税负水平下,城乡收入差距并未出现明显变化。这一结果说明,减税的激励作用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情况,在低税负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负并不能弥合城乡差距,反而会因为减少政府收入而引发赤字激增和债台高筑。
为了进一步探究税负结构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本文将利用式(2)和式(3)进行验证,根据基准回归的结果,机制分析只考虑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结果,相关实证结果如表7所示。列(1)—列(3)的结果显示,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显著提升了区域内的产业集聚水平,而个人所得税对产业集聚的影响不显著,究其原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变化会更加直接影响资本、技术和人力的流动,从而影响到产业集聚水平。列(4)表明产业集聚水平的提高显著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列(5)—列(7)用城乡收入差距分别对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和产业集聚进行回归,结果表明在加入产业集聚中介变量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不再显著,这说明税收负担的降低通过提高产业集聚水平显著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这一结果同时也证实了本文的假设。
表7 影响机制检验
本文使用2007—201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总体税负和各税种负担对城乡发展差距的影响。结果表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降低,会显著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进而推动城乡之间的协调均衡发展。相较而言,总体税负和财产税负担并不显著影响。这一结果说明,我国当前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不利于实现城乡公平发展,减税降费的推进应当在减轻绝对税负水平的基础上,将优化税制结构纳入考虑,通过调节不同税种之间的比例关系,充分发挥所得税和财产税的调节功能,将减税降费的实质性优惠落到实处。此外,异质性分析显示,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税收负担对城乡发展差距的影响更为显著;税收负担对缩小城乡差距的积极影响在高税负水平下显著。最后,机制分析表明,税收负担主要通过影响地区产业集聚水平,进而作用于城乡公平发展,其中尤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最为突出。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可以将提高产业集聚水平作为税收政策制定的主要目标之一。根据本文的实证结果,产业集聚水平对城乡收入差距呈现显著负向影响,即产业集聚程度的提高将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因此,要制定有助于形成产业集聚的税收政策体系,制定引导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中央政府应结合各地区发展现状适时规范与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规范统一的产业引导税收政策,并适当给予低产业集聚地区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2)充分考虑不同税种税收负担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差异性影响。为有效发挥税收负担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产业集聚的引导作用,通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扩大对农村人口的雇佣规模,提升其收入水平,弥合城乡收入差距。另一方面,要尽可能的释放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对产业集聚的激励作用,从而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3)以产业集聚为导向的税收政策制定应考虑区域异质性。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竞争优势与税负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税收产业发展政策。针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区,产业集聚水平较低,税收负担的城乡收入分配效应不明显,应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合理规划产业发展,达到调整产业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的目的。对于税负水平较低的地区,持续降低税负不仅收效甚微,还面临着财政赤字的风险。因此,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应合理合法地开展良性税收竞争,摒弃非合作的税收博弈思维,改变过度依赖税收单一竞争模式来促进产业集聚的常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