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提要:平台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最大优势在于可组织化、高效率创获物质和精神财富,通过私人物品的丰裕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但平台经济也因为凭借现代高新技术平台创获财富,必然带来“技术异化”“劳动异化”与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加剧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公,聚集系统性的社会风险,最终背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终极目的。而且,中国平台经济发展既面临一般性税收政策需求的压力与挑战,期待一般性、基础性优质税收政策的供给,同时也面临发展过程中特殊性、特定税收政策需求的压力与挑战,亟待针对性、目的性较强之优质税收政策的供给。基于此认识,文章在对“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采信和辨析后,集中探讨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的机理,并提出中国平台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税收政策需求与特点和相应的税收政策因应思路与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的导引、规范与矫正功能,促使平台经济向着高质量、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综合国内外学者观点,我们认为,“平台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具体是指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以平台为媒介,将需求端和供给端连接在同一平台上,实现双方或多方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换、需求匹配、资金收付、货物交收之组织化高效率创获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平台经济”可能大面积重构过去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经济结构与内容。与非平台经济相比,“平台经济”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开放性与垄断性并存。一方面,平台在提供基础服务的同时,能开放自身资源,让更多的第三方主体参加到平台中,并提供应用或者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组织化、高效创获物质和精神财富。另一方面,“头部平台”还利用其所积累的大数据优势,迅速形成先发优势,形成进入壁垒,从而抑制后发企业进入发展,凸显其“负效应”——加剧“市场失灵”。
二是高效率与高风险并存。逻辑上,平台经济会使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中间环节越来越少。生产者可以通过平台直接面对消费者,按照消费者需求进行精准设计和制造,消减资源浪费,降低平台企业的经营成本,吸引更多的资源互动,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同时降低财富创获活动的成本,大规模提升物质和精神财富创获活动效率。与平台经济的这种组织化、高效率创获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新经济形态伴生的,是其高风险性。“平台经济”完全可能因为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高新技术的快速应用与内外规制的滞后和缺位,大面积催生和诱发“劳动异化”现象,即剥夺劳动者和弱者的权利,加剧财富分配不平等的新问题。
三是贪婪性与公共性并存。一方面,平台经济在凭借现代高新技术之优势,组织化、高效率创获物质和精神财富之际,也会加速向不同行业渗透和扩展,会增加用户对平台的依赖。另一方面,很多经济平台事关民众衣食住行等公共事业,其公共属性毋庸置疑,比如即时通讯、第三方支付、网约车、外卖、电商等各类平台。客观上,平台经济这些突出的公共性,也会呼唤文明、理性有效的公共治理。
四是市场多边性与主体多元性并存。平台经济的市场多边性在于,通过网络效应提供多元且变化的服务类型。平台经济模式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按照功能分类,有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服务平台、搜索平台、直播平台、门户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平台经济参与主体类型多,如负责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平台企业,依托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卖家,通过平台消费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为平台运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但按照参与主体不同,我国现行的平台形式可大体划分为B2B、B2G、C2B、C2C等形式。
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府基于一定的“应该”如何之税收道德价值和原则,有意识协调和处理当前或未来重大利害社会之征-纳税行为的总体规范。既包含凭借税收非权力力量,诸如税收舆论与教育力量,协调、处理重要利害社会征-纳税行为关系之“应该”如何的税收道德规范,也包含基于“应该”如何之税收道德价值和原则,凭借税收权力力量,诸如国家暴力与行政强制两大力量,协调和处理重大利害社会征-纳税行为关系之“应该且必须”如何的税法规范。同样,税收政策的权威性与影响力,是处于税收道德与税法之间,既因为税收道德的价值导向功能,比税法的站位要高远一些,影响更要久远和宽泛一些,也因为税法实现所凭借力量的差异,要比税收道德的有效性要强大有力一些。“税收政策”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税收政策应该性与必须性共存。“税收政策”作为对现实和未来征-纳税利害行为的认知与调节,首先需要确认征-纳税问题的存在及其调节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进而通过舆论倡导和唤醒,引起税收政策制定者的重视和关注,然后再经过立法程序,将那些具有特别重要性的“应该”调节之征-纳税行为,纳入必须通过“法治”进行调节的视域和范围,借助税收立法,凭借国家暴力与行政强制的力量,实现税收政策的税法“嵌入”,全面发挥税收政策在税制优化中的导向与规范功能,最终有效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之综合功能,助力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利益或福祉总量终极目的的实现。
二是税收政策公共性总体目的与功能性具体目的并存。税收“公共性总体目的”意味着,应该且必须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利益或福祉总量。因为“对于公共政策应该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将选择公共利益。”因此,这也成为判定一个税收政策优劣的终极原则和标准。但同时也不应否认税收政策功能性具体目的存在之必要性。因为在税收政策公共性总体目的与功能性具体目的尚未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鉴于税收政策制定与实现之理论和现实的复杂性,税收政策功能性具体目的与规范的存在也十分必要。必须强调的是,税收政策公共性总体目的或者终极目的,可具体化为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在税收政策主体之间利益没有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境下,应该坚决遵从“帕累托最优标准”,即“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道德原则。”①“我们看到,要取得一个集体的福利最大化,有两个问题待解决。如某些分配的标准为既定,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去考察哪些状态将给集体的各个人带来最大可能的福利。让我们来考虑任何一种特定状态,并设想做出一个与各种关系不相矛盾抵触的极小变动。假如这样做了,所有各个人的福利均增加了,显然这种新状态对他们每个人是更为有利;相反的,如各个人的福利均减少了,这就是不利。有些人的福利仍旧不变亦不影响这些结论。但是,另一方面,如这个小变动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并使别人的福利减少,这就不能再说作此变动对整个社会为有利的。因此,我们把最大效用状态定义为:做出任何种微小的变动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那些效用仍然不变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减少的状态。”转引自胡寄窗:《1870年以来的西方经济学说》,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二是在税收政策主体之间利益发生了根本性冲突,且不可两全的情境下,才应该奉行“最大利益净余额”道德原则,也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之功利主义道德原则。
三是税收政策优劣并存。因为税收政策都是由具体的人制定的,基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也不可能一次性制定一个超级完美理想的税收政策,全面发挥税收政策在税收治理中的作用。优良税收政策的制定,既是基于制定者对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的正确认知,也是基于制定者对税收政策制定终极目的之正确认知。征-纳税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性,也会因为具体国情、世情与税情的变化发生变异,增添政策制定的复杂性和难度。可见,税收政策优劣之所以并存,原是因为税收政策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税收政策目的之客观性,税收政策调节对象——税收征-纳行为的客观性,以及税收结构的客观性等。因为越是具备客观性的税收政策,相对越优良,越具有“可普遍化性”。②道德应该的“可普遍化性(Universalizability)”概念,源于康德,确立于黑尔。黑尔认为,道德应该具有两个特性:“第二个特性通常被叫作可普遍化性。可普遍化性的意思是,一个人说‘我应该’,他就使他自己同意处在他的环境下的任何人应该。”R.M.Hare:Essays in Ethical Theory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9,P179.同时,税收政策越是体现人道自由与公正价值,便越优良。同时,越是有助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平等交换的税收政策越优良。自然也包括有助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完全平等交换、非基本权利与义务比例平等交换的税收政策越优良。
四是税收政策原则性与灵活性并存。税收政策原则性意味着,税收政策制定的核心精神——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之“美好生活”需求导向不能动摇,是税收政策必须始终坚持的终极价值和目标。但在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则可以根据平台经济涉税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的不同,灵活采取具体的税收政策措施,比如在平台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冲突与不冲突境遇下,就应该坚持不同的税收道德原则和政策等。
从税收经济的本质看,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问题或在于,平台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它与税收政策之间互动的核心机理如何?具体有哪些特点与规律性?
1.平台经济发展中的“技术异化”,可能引发“市场失灵”等外部性问题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高新技术搭建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供求平台,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高新技术运用,无疑是其必要条件和主要特征。但是,这些现代高新技术的使用,也会因为其先天性的原因——技术异化,给平台经济带来“异化”。平台经济发展容易造成的“赢者通吃”垄断局面,对市场竞争秩序、平台内经营者利益、创新创造活力、消费者权益等都会带来负面影响。逻辑上,便需要政府通过制定优良税收政策、优化市场经济制度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及时矫正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市场失灵”等外部问题。具体说,政府可借助税收政策,一方面通过收入端的税收政策进行调节,即通过税率的升降、税种的选择、征税对象的变化,或者征税环节的调整等灵活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导致的“市场失灵”等外部问题进行矫正和规范。另一方面也可通过税收等公共资金支出端的优良财政等政策类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对平台经济导致的“市场失灵”等外部问题,及时进行矫正和规范。
2.平台经济发展也可能直接引发涉税问题,诸如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问题
平台经济发展可能直接引发的涉税问题,就是税收不公正,从而会消减财税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作用的发挥,背离财税终极目的。因为就税收本质而言,乃是政府代理人民,对借用公共资源或者公共产品创获财富者,征收一定公共资源占有费用的活动。平台经济主导者在借用公共资源积累了巨额财富、人才和流量的平台优势后,既可以通过依法缴纳税款回报社会,也因为完全有能力、有义务通过加大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于构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大局回报社会。否则,就是一种经济不公正,也是一种社会不公正,从而积累系统性社会风险和冲突。关键是,平台经济导致的这些税收不公正,归根结底,可能是因为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交换的不公正,具体表现为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无法实现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无法实现比例平等,从而诱发系统性、结构性的税收风险。
3.由于平台经济发展存在的不充分、不平等等问题,也对税收政策有差异性的需求
平台经济发展存在的不充分、不平等等问题,一方面,从平台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看,存在一个由初级到中级再到高级的过程,即存在一个由局部领域到全局领域的过程,客观上,平台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应该有相应的针对性、差异性的税收政策因应,即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不应“一刀切”。比如在平台经济发展阶段的初级阶段,无疑应该以鼓励类税收政策供给为主,即通过税收优惠类政策对平台经济发展进行激励和导引。在平台经济发展的中高级阶段,则既要有相应的规范类税收政策供给和规范,也应有激励类税收政策的扶持和导引。另一方面,从目前平台经济的总体发展态势看,主要集中在消费类经济活动领域。因此就经济结构的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关系和过程而言,显然亟待扶持生产、分配与交换领域平台经济发展类税收政策的供给和激励。当然就产业级次的位阶与权重而言,也需要扶持高端产业发展类平台经济税收政策的供给和激励,诸如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类等战略性产业类平台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的供给和激励。
1.现行税制与平台经济发展的适应性面临冲击
现行税制是基于传统经济形态所建构,即是基于传统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之财富创获模式所构建。现行税制实施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即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涉税要素,以及商品的流转价值为主要征税对象。但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愈加常见,便会对现行以企业作为主要征管对象的流转税体系形成冲击和挑战。或者说,由于现行税收规则是基于传统经济结构而设立,对平台经济主体的税收约束效应比较差,甚至给平台经济主体的避税提供了规则上的合理性与便利。比如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对平台经济相关的征税对象和税率做出明确规定,就容易导致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异较大。
2.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与平台经济发展的适应性面临冲击
从税收征管角度看,伴随平台经济等崭新形态的快速发展,依托于现代高新数字技术展开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创获活动之流动性会空前加剧,主要表现为,市场交易会突破传统的属地化运行范围,快速扩展到其他区域,甚至全球。结果可想而知,会使传统经济所依赖的行政区划型分工格局,难以发挥其属地信息搜集、聚合与处理等优势,致使平台经济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三大核心要素很难快速精确地确定,客观上,会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征管成本提高。比如大多没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的C类卖家,会因为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可查,形成买方、卖方、平台企业等处在不同地域的态势,不便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准确认定和监管。质言之,会导致传统“以票控税”征管模式失效或难以实施有效的管控。同时,目前对平台经济的行业准则、准入条件等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也为税收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3.必须重视平台经济对现行税收政策与征管体系的冲击问题
平台经济对税收政策与征管方式的冲击和挑战是全方位的。既涉及对税制要素本身的影响,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和法律责任”等要素,同时也涉及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征管体系等要素的影响,包括对转让定价等要素的影响。或者说,伴随平台经济的发展,会使私人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中间环节越来越少,从而挤压税收政策聚财所依据的增值空间,消减税收的聚财功能,同时淡化和弱化税收对经济以及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背离税收“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美好生活需求”的终极目的。
综上所述,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影响毋庸置疑。主要影响是源于税收政策具有的价值导向与规范功能,也就是基于税收政策所具有应该性与必须性并存、公共性总体目的与功能性具体目的并存、优与劣并存的三大基本特征。具体就税收政策的价值导向与规范功能而言:
1.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发展具有终极价值导向功能
优良、及时的税收政策供给,有助消减和遏制平台经济发展中先天性存在的“技术异化”,以及后天带来的“劳动异化”等问题,也就是可有效遏制税收经济不平等问题大面积滋生的现象,保证平台经济发展有助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利益或福祉总量增进,实现经济社会的繁荣与进步。税收政策的这一终极价值标准和导向,也是评定税法和税制以及税收政策优劣的终极原则和标准。
2.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规范性正面激励和引导功能
也就是借助税收政策的应该且必须的道德与法律属性,通过非权力与权力两种力量,发挥道德与法律的各自优势,对平台经济的一般利害行为与重大利害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减少冲突与矛盾,助力平台经济优势的最大限度发挥。
3.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规范性的抑制功能和作用
主要表现在对平台经济那些有害行为的抑制和规范,比如对平台经济主导者因为过度自由导致的经济不公等问题的遏制,对逃避税收义务等行为的遏制。具体说,优良税收政策的及时供给,有助于消减重复征税问题与各种类型的税收不公问题。而且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课税对象、税率、税目、纳税环节以及税收减免等要素的变化去实现。在中央财经大学蔡昌教授等研究者看来,税收政策乃是通过降低平台经济企业的运营成本,去主动引导生产要素的流动,增强税制的激励性,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等途径去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需要通过优质税收政策的及时供给,有效规范和矫正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鼓励现有平台经济升级优化,主动扶持战略性产业经济平台构建等。未来中国因应平台经济冲击和挑战的税收政策选择,可通过以下途径与方法进一步提升和拓展。
就中国平台经济发展的特定国情、税情大背景而言,中国平台经济发展,既拥有发展初期国家级税收政策等集中扶持、大力支持的优势,也有其随意性较大等缺憾。中国平台经济发展诱发的涉税问题,主要有逃避纳税义务、征管成本增加、稽查难度加大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既表现为平台经济主体逃避纳税义务带来的税收不公问题,也有政府用税透明度欠缺,公共产品包括政策供给性价比不高等税收不公问题。
制定因应平台经济冲击的税收政策,必须以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与重点需求为问题导向,及时、足额、高效地提供优质税收政策等公共产品。重点是制定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区域、行业等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布局中的发展不平等、不充分等问题,促进消费平台经济向生产、交换、分配领域扩展,从低端产业向高端基础性战略产业延伸,也就是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设想,要“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或者说,亟待根据平台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与新特征,通过税收政策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及时支持、规范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其高质量、可持续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说,凡是有助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满足的因应平台经济挑战之税收政策就是优良的,就是应该长期追求和贯彻落实的。必须强调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一终极标准,还可根据具体税收政策制定的境遇不同,比如平台经济相关利益主体之间是冲突还是不冲突的情景不同,表现为两种具体的终极原则或标准:即平台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尚未发生冲突,可以两全境遇下的“帕累托最优标准”——“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标准”;平台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发生根本性冲突,且不可两全境遇下的“最大净余额标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也就是说,在当下制定因应平台经济挑战的税收政策时,必须严格区分两种不同境遇下终极标准使用的条件,一方面高举“帕累托最优标准”旗帜,保护所有平台经济利益主体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唯有在平台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以两全境遇下,才应谨慎奉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防止对少数平台经济主体正当利益和权利的侵害。
制定因应平台经济冲击的优良税收政策,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圭臬,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税收政策“嵌入”,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文明转型。具体说,因应平台经济冲击和挑战的税收政策制定,既要有助国家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实质性税收政策“嵌入”,也要有助于社会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实质性税收政策“嵌入”,还要有助公民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实质性税收政策“嵌入”。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税收政策,既有助鼓励和扶持平台经济的自由发展,提质增效,高质量、可持续地发展,也可有效遏制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诸如不平等、不公正、不文明、不和谐、法治欠缺等负面效应,全面发挥平台经济组织化、高效率创获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技术优势。当然,也有助于促进全体国民道德素质水平的提高。
就中国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技术异化”问题而言,中国税收政策应对的主要策略在于:一是必须加快互联网与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应用的“立法”进程,既保护平台经济主导者的权利和权益,也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的权利和权益。二是必须加强全社会对“技术异化”问题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特别需要加强对平台经济主导者与参与者的“技术异化”问题的教育。三是必须建立“闭环式”的平台经济发展“技术异化”监督制衡机制,防止“技术异化”扩大对平台经济各方利益的侵害。
就中国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劳动异化”问题而言,税收政策应对的主要策略在于:一是加强劳动者权利保护类税收政策和立法等公共产品的有效、精准供给,构建制度化保护劳动者权利,防止和消减“劳动异化”现象大面积发生和扩大的问题。二是理解和支持平台经济参与者通过一定的组织,诸如工会等非政府组织和舆论维权的行动,直接遏制平台经济主导者可能的侵权行为。三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完备的现代民主制,从而铲除导致平台经济产生“劳动异化”的土壤。
就中国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国家税款流失问题,税收政策应对的主要策略在于:优良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既要期待优良税收政策的及时跟进与发力,重点关注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需要优良税制改革的快速推进,解决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般性、结构性问题。同时修改税收征管法,优良税收政策制定和落实,要从导致平台经济税收流失的征管环节切入,及时堵塞逃避纳税义务的漏洞,发挥税收政策筹集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资金的作用,为税收政策的可持续性供给奠定物质基础。
必须走“税收共治”的政策路径。一方面,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共享平台纳税主体的身份信息、销售收入等税收数据,提升税收征管总体水平,防止平台经济主体的税收流失。构建完备的“政府+平台”双边征税模式,由征管平台收集相关平台经济的涉税信息,及时共享,赋予平台主体对个人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与责任。
另一方面,强化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对平台经济涉税信息的有效监管与利用。既要借用税收大数据技术、利用区块链技术与工商、银行、第三方平台等机构合作共建基于区块链的税务共享平台,依托区块链的不可更改和透明性来应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解决平台经济背景下存在的“征-纳信息不对称”,以及传统税务管理办法、手段和措施存在的低效或失效问题。同时也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经济纳税行为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衔接。将各类主体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融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真正扩大涉税信息使用的覆盖面。构建涉税信用协调监管的格局,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共认、共用涉税信用评价结果,从而能实现对平台经济不同主体的差异化管理与服务。
就未来中国促进和规范平台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言,具体税收政策建议在于:
一方面从狭义税收政策制定,也就是从征税角度而言,一是要重视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问题,如提高直接税比重。当前,应继续优化“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比例,通过完善增值税制度,解决利用平台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征税问题。要借助增值税等流转税改革,不断简化和优化增值税税率档次,重点消减中间产品或要素在流转过程中的效率损失,促使增值税制度能趋近“最终消费”型课税。二是深化消费税改革,将课税对象适度扩围至更多服务消费领域,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三是通过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扩大个人所得征税范围,增加平台经济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贡献度。四是推动企业所得税改革,优化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精准地激励企业的创新行为。五是优化现有资源税制度,调节大数据涉税资源存在的垄断等问题。
另一方面,可通过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和方式,促进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体建议如下:一是通过不断优化与平台经济相关的税款征收管理办法、手段和措施,发挥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导向、规范和调节作用。比如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借助现代技术手段,破解纳税人真实身份与纳税地位难以识别的难题,即以“数字化征管技术”水平的持续提高,化解目前“数字技术化”平台经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寻平台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新办法、新手段和新措施,有效化解由于交易主体的隐匿性和虚拟化等特点所造成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难的新问题。二是通过优化税务管理办法、手段和措施,及时发挥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导向、规范和调节作用。比如通过税收立法和修法,特别是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创新,获得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权力的授权等支持,为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奠定法律基础。三是通过优化税务稽查管理办法、手段和措施,促进平台经济的自由、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比如通过加强大数据税收征管基础设施建设,培养税务稽查大数据应用人才,借助数字技术及其衍生品,实现对平台经济的税收政策支持与规范。
当然,就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而言,也可通过健全涉税(费)数据应用管理系统,对内厘清总局、省局、市局数据管理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通过不断“完善全国统一的税收大数据管理云平台,搭建虚拟云计算平台”,提高涉税(费)数据的处理和运用能力;对外通过拓展“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细化与外部门信息共享的具体机制,明确主导部门和数据共享主体”等途径,化解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即通过充分运用云计算技术、区块链技术等创新数据管理模型,实现税收风险管控的精准化等举措,发挥税收政策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导向与规范作用。
同时也可通过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发挥税收政策在跨境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导向、激励或规范作用,支持平台经济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和竞争力。中国既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税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税收规则的变革,保证税收管辖权的公平合理性;同时也应借鉴国际平台经济管理经验,不断完善和促进中国平台经济发展,其中,国家层面税收政策的支持,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无疑,讲话进一步明确了未来税收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也意味着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因应平台经济冲击的税收政策制定,都必须瞄准“共同富裕”的目标,既要鼓励和激励平台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也要及时规范和矫正平台经济发展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扩大贫富差距扩大,背离“共同富裕”目标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