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生忠
(宁夏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 银川 75002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时代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健全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的新举措,也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从2016年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国家“十四五”规划中,都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具体要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之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指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三变’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社”。可见,在国家制度层面已经夯实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消息,全国先后组织开展了五批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截至2021年底,除港澳台外,31个省、市、自治区基本完成,形成由点到面逐步扩展至所有涉农县区。目前,全国共清查核实乡、村、组三级集体资产6.5万亿元,确定集体成员6亿多人,43.8万个村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1]。各地的实践探索既有创新经验,也有改革困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之间的内在关联,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多方面、多视角开展研究:
一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如何衔接的机制探讨。有学者提出在“产业兴旺、治理有效、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和生活富裕”等五个方面,促使集体产权改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能够摆脱改革的困境,逐步实现共同富裕[2]。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县、镇、村”三级联动,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3]。同时,建立健全“城乡要素融合”自由流通的政策体系,使之成为乡村振兴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4]。
二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由此分析乡村振兴建设,侧重乡村治理、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治理问题。例如从“地方政府、村委会、村民”三方面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现“经济逻辑与政治逻辑”并存,“政府权利与村庄权利”交织,成为乡村振兴和农村未来发展的大局[5]。从“三变”视域建构“利益共享机制、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集体资产法人治理机制、风险防控监管机制”,推动乡村振兴[6]。
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怎样促进乡村振兴以及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类型有“产业发展型、乡村旅游型、为农服务型和资源开发型”等四种模式,这是农村统分结合经营的有机平衡,成为乡村振兴的实践样本[7]。此外,新型集体经济有着“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多方认可”的独特优势,从村集体“内部”更新思路、完善管理,从“外部”强化合作、优化政策,实现乡村振兴[8]。
事实上,随着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农村长期以来积累的集体资产因产权模糊、权能残缺,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集体成员的收益也缺乏契约性规范,不利于农村“共享”发展。那么,如何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体制机制,为推动乡村振兴建设提供源动力。
W村地处西部某省,是国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随着城市规模的外延村级的边界已经非常模糊,并且与市政府职能部门、商铺、广场、学校等融为一体,唯一能够作为村庄标识的符号便是村办公大楼门口左侧挂着“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村监督委员会”的牌子,而不是“XX社区”。然而,右侧悬挂的“某省兴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W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两块牌子,表明该村已经超出传统意义上村庄的范畴,由城郊村变成城中村,浸受城市化的洗礼。W村共有6个村民小组,654户2 009人,耕地280亩,5家村办集体企业。
首先,集体资产量化评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促进资产有效利用,提升市场化水平的关键,通过清产核资,折股量化促进资产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W村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土地资源遵从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等权属关系不变,仅对经营性的“非地”资产改革。根据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审计,截至2018年改革试点基准日,集体资产总额53 193万元,负债总额38 986.53万元,净资产总额14 206.48万元。预留在建项目资金后,用于股权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14 195.70万元。其次,集体成员身份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确定集体成员身份“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W村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户籍关系、劳动贡献两项标准确定配股成员,以村在册人口为综合计算依据,共计认定成员1 870人。最后,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W村坚持“只设人口股,不设其它股”,按照“一人一股”的人口股设置办法,共配置股份654户1 870股,每股量化经营性净资产75 913元。股权管理有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两种形式,W村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
W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了一系列推动乡村振兴建设的措施:其一,做强集体经济。W村先后投资建成10多个商住项目,既改善辖区群众居住条件,又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2021年村集体纯收入近2 0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约2万元。其二,发展农村产业。W村依托城市优势积极发展第二三产业,确保每户有一个经营项目、商铺或摊位,在2021年全村90%以上劳动力从事餐饮、加工修理、商品批发等产业。其三,提高村民生活水平。W村创立了“分红+福利”模式,全村1 870名股民(村民)每年每股定期分红;村集体经济每年拿出部分收入资金作为福利金,补助大学生、代交全村新农合、补助农业生产、补助老年生活等,其中2019年发放福利金249万元。其四,打造宜居环境。W村每年提取集体经济纯收入的30%,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改善农村生态和生活环境。其五,规范基层治理。W村集体产权股权改革利益分配与农村治理链接,促进乡风文明建设。一方面,成立了文艺队、秧歌队、篮球队,统一购买了服装、乐器、运动器材,不定期举办比赛,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制定村规民约,评选并奖励“移风易俗示范户”“道德模范户”“孝敬公婆好儿媳”等,实行红白事标准与村福利挂钩,引导村民共享红利、共建家园,先后获得“全国文明村镇”“民主法制村”等荣誉称号。
所谓“产权”,指“包括一个人或者其他人受损或者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能够帮助拥有者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9],“也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使用的权利”[10]。可见,产权是所有权制度的核心,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形式,可以细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和转让权。产权能够“分割”的属性,决定了其具有可“处置性”,如果合约没有明确规定,产权所有人可以处置任何意义上的产权。从理论上说,所有权起着决定性作用,其它权能都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产权具有实体性、可分离性和流动性,产权主体不受限制地选择特殊资源的用途[11]。集体产权是公有产权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既有一般产权所具有的公共属性,也具有村集体拥有的特殊属性。集体产权是以“村集体”的名义共同占有,属于每个个体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集体产权改革就是协调和平衡政府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产权限制了内部成员对其应有“份额”的权利,不利于产权流动、重组和治理结构的健全,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影响产权制度安排的供给”[12]。通过改革破解产权归属不清、明晰产权范围、明确权责关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重建合作制”。在集体所有制结构中农户理论上的产权没有经济意义,他们对产权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比所有权更为重要,必须在功能上体现权能的价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产权结构关系,旨在凸显农民在集体产权中的收益权,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为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从而成为乡村振兴建设的重要抓手。
从理论层面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学理研究包括三类:
其一,“产权清晰+制度激励”的视角是基于产权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理论。建立产权结构清晰明确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升运行效率[13]。同时,激发参与者的能动性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一方面,改革始终坚持“还权于民”的思想,以赋权激发农户的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村公共事务活动;另一方面,完善基层干部、村干部的正向激励和考核机制,化解改革中的“产权悖论”,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并根据地方特色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为乡村振兴建设提供物质基础。
其二,“产权秩序+基层治理”的视角是基于产权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政经分离”的规范的产权秩序,防止着力于农村内部治理机制的产权改革导致的利益纠纷,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14]。集体产权改革存在显著的政治效应,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以及基层治理产生深远影响[15],国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资源配置发展集体经济的新动能,而在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改革与本土化治理中,产权要素与市场要素集聚混合,农民享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承担市场风险,构建“过渡性市场”即介于自由化与受保护市场,具有调控作用[16],维护农村社会治理效能。
其三,“产权结构+农村发展”的视角是基于产权嵌入性理论。农村集体产权中经营性资产产权结构包括集体层次和个人层次,资源性资产产权结构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层次,并且形成“嵌套性”制度体系,国家层次的制度普适性、稳定性、连续性,以保障集体层次操作简便和个人层次产权的完整性,通过正向促进和反向倒逼机制促进产权改革[17]。同时,农村集体产权嵌入在社会关系、制度情境、利益关联中,产权结构转型及所有制变迁呈现动态性和复杂性。因此,改革具有渐进性,从产权权能结构和治理机制出发,不断完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优化政府监管体系[18],推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多元化模式和多样化地域类型。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产权作为我国特有的产权类型,其特点是以集体为单位,由集体共有。根据《民法典》规定“产权使用、变动依法经集体成员决定”,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概念,单个成员或少数成员无法形成集体产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塑产权结构和责权关系,维护农村建设主体(农民)的利益发展空间,调动参与农村事业的积极性,推动乡村振兴。
从政府视角看,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乡村振兴,最终实现农村现代化。现代化是一种全面理性的发展过程,农村现代化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是释放农村资源的潜能,破解抑制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传统的农村集体产权在农村发展中曾经发挥过重要功能,然而随着现代化加速推进,集体资产的产权固化效应凸显,在管理体制、责权关系等方面与时代脱节,不适应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W村坚持“公平、正义”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就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制度体系保障集体经济的有序发展。
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乡村振兴建设的主体自然是农民,他们是农村建设的最主要“利益相关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以财产收益权为动力,吸引并激发农民保护自身利益,进而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形成“财产权利—公共权力”之间的良性运行[19]。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科技、资本等生产要素不断涌入农村,农民的思想观念、文化知识、技术技能逐步更新和提高,民主意识逐渐增强,期望获得更多的权利。W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资产变股权、村民变股东”,让农民参与新型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而给集体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从村集体的视角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为乡村振兴提供经济资源。“集体”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治理农村的虚拟中介机构而非实体,它在保证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农民获得利益,均有不确定性[20]。因此,集体产权市场化改革让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改革产权、生产、交易和分配制度,建立符合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确立市场运行机制,构建高效有序、健康文明的制度环境。W村顺应市场需求,投资兴南摩尔购物广场等十余个项目,并根据城郊流动人口多的特点,改造农房建铺进行租赁,使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成员个人所占有的股份配额,改变“人人有份、人人无份”的模糊状态。改革后,从经济结构属性角度看,集体资产的属性没有改变,仍然是集体所有,股权量化,按股分红,增强了成员分配收益的合法性;从财产权属角度看,经过清产核资量化到人的股权,既可以抵押、转让,也可以享受集体经济收益,财产权属性质没有改变,只是分配收益制度的改革。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也可以聘任职业经理人,专程负责投资事宜,理顺了成员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村民视角看,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赋予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权利,激发他们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的积极性。此外,为了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持续运行,集体成员配额的股份在制度层面不允许兑换成现金。新型集体经济在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只凭借所持股份分享收益,经营者依据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可以理性选择产业项目参与市场竞争,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W村根据资源禀赋,结合城中村的优势,依托城市服务城市,投资旅游、餐饮、加工等产业,促进第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实现乡村产业振兴。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了新的分配机制,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后,农村有一定数量的资金积累,增强了村级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底气,W村将改造老旧院落与兴建住宅楼、景区建设相结合,打造生态宜居的环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法治德治自治相互融合的治理体系,推进“农村组织建设、农村规则建设和农村精神培育,让正式组织与非政治组织合力并进”[21],构建良善的农村秩序。W村从集体纯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奖励措施引导乡风文明,推进移风易俗,树立社会新风尚,同时成立文艺队、篮球队等民间社团,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改变农民群众的精神面貌,实现有效治理。
1.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内部治理机制: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有三种形式:有限公司、经济合作社、村股份合作社。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民法典》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以此保障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给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便于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印章、申领票据、订立合同等问题。W村所属市政府颁发了“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帮助新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备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且以户为单位向所有股东颁发了“W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作为享受股权和参与分红的凭证。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登记人数在50人以内,而农村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所以只能选举股东代表行使全体股东的权利,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则被隐去股东身份被称作“收益性股东”。
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根据制度设计或法律规范形成利益的分配与制衡,这种结构要求企业所有权与控股权的分立,各机构之间不是纵向的等级关系,而是横向的契约关系。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兼具有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二元结构”特征:从企业运作层面看,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用股东大会代替股东会,由于股东人数又超过公司法规定的上限,所以没有明确的出资方;从农村经济合作社层面看,对股东成员数量没有限制,W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1 870人。根据《W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等,提出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在决策、管理、监督等环节采用民主机制,确保能够科学有效运行。
2.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外部治理机制:主体治理结构
外部治理机制的核心是村自治组织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除了不能适应制度供给变化、市场化、工业化发展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有基层政权及其代理人“村两委”代管,自我拓展和自我革新的动力机制不足,容易形成“内卷化”状态。改革后村集体经济虽然较改革之前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通常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村两委”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公共职能与经济职能、经费账户管理与使用、村合作社与村委人员职能交叉等方面的关系,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监管困难,故而应该建立“村经”分离机制。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建立农民群众成为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受益主体地位为目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清产核资,能够理清债权债务,摸清村集体的家底;通过资产量化、股份到人,能够在产权关系上真正体现村民的主人翁地位。国家虽然没有出台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退出、股份抵押、担保贷款等政策的细则,但是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按照实际情况自主探索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依据W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赠与(含遗赠)、抵押、质押及退股提现。特殊情况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规范性章程,以合法性程序进行转让”。可见,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约束股权流动的方向,旨在保护集体经济股份不外流,永远保留在本村的集体属性。
2016年,国家出台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明确了改革的任务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通过顶层设计勾画改革路径,保证改革的“规定动作”不走样。其实,早在2014年国家就开始试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任务,通过先易后难、梯次展开,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从某种程度上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就是中层理论化的过程,中层理论是指涉观察的经验资料,但比经验概括更高一层,可以发现普遍性规律的理论体系[22]。国家通过“先行试点、全面展开”的路径选择,在改革试点地区的具体案例中观察总结经验,再通过抽象归纳出体系性的改革思路并提升为理论,再以新理论引领新的改革实践,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高度重视。实际上,通过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释放农村发展活力,构建完善的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做强做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改革激活农村发展的内源性动力,并与外源性动力整合,从而奠定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
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各地展开改革,各级党委政府承担组织领导、宣传引领、监督实施等多方职责。省级政府具有中间枢纽性功能,对上承接中央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有效延续,对下链接基层政府的改革经验推衍。具体而言,省级政府根据国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标准,结合区域地理条件、资产和资源的结构特点,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集体产权改革的详解方案,保证改革“自选动作”有创新。一方面,省级政府深化研判改革的核心内容、具体目标,再出台改革细化政策,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规范每个环节,使改革工作平稳运行,在改革中坚持以农民自愿互利为原则,坚持集体经济的性质不变,并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省级政府监督改革工作,承担技术服务,科学规范改革事宜,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优化培育乡村振兴新动能。
基层政府在这里包括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两级,形成县、乡镇以及村三级组织联动机制。其中,县级政府以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发改局、国土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经融服务局、农业农村局等机构相互配合,使改革顺利推进;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所辖改革村狠抓落实工作,以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为途径,以农民增收为目标;村委会执行乡镇政府的决策,落实本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各项事宜。改革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新发展模式和利益结构模式,促进农村公共领域的稳定发展,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
从经济效益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决定性作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面对农村市场发展的新环境和农民利益的新诉求而作出的制度变革。政府给予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市场在政策、法律、资金等方面的积极支持,针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现实,引导其有限参与市场竞争,选择风险可控、竞争较低的寻求稳定发展,以防集体经济被市场洪流吞噬。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和股权关系归属清晰、权能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公司有效对接,构建新利益连接桥梁实现共创共赢,使农民所属资产的潜能随之激活,农民分享的收益随之增长,从而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从社会效益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既要保证发展赢利,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经济效益,还要为农村共同体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具有社会效益,故而要发展将时效性和前瞻性目标并举,做好整体布局。政府根据基层的实践经验,通过制度设计、政策规划等调控措施,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健康运行,并且制定法律、完善政策法规,防止集体资产外流。同时,农民的权利边界既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也要保障公平公正权利,在共建共赢共享的基础上促进乡村振兴。健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外部治理结构融合机制,剥离长期以来“村两委”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职能,农村公共事宜根据基层建设政策措施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事务有职业经理人负责。从而构建职业经理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三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乡村振兴新治理组织机构。
从政治效益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时代对现有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的重构,以制度的政治功能彰显国家意志。实际上,集体产权建立的初衷就是以通过国家规制保护农民的利益,例如土地、农村公共资产均为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没有经过集体成员同意,无权处置集体资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是农村建设政策导向,促使大量社会资本下乡刺激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展;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生活迈进,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利益诉求增多;三是城镇化加速推进部分农民离村进城,却要求获得原有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可见,农村社会的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要求改革集体资产的规制,激活农民手中“潜性”资产变为“显性”收益。如此看来,国家意志的政治功能被赋予新使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重塑集体产权制度的政治功能,满足农民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寻求新型集体经济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乡村振兴。
在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解放,也是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创新,更是乡村振兴建设的现实需求。在我国,农村发展总是嵌入国家关怀之下,需要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资源供给,同时国家的治理也会融入农村的发展之中,在构建乡村共同体保障和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得以呈现。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乡村振兴,需要兼顾农村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双重特征。
首先,构建新型集体经济再生性发展与乡村振兴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协调产权要素与市场要素混合带来的机遇与风险,探索农村资源整体性盘活运营和农村总体性发展,走全面发展之路,从而夯实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
其次,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的优惠政策,协调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合理分割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以农民的主动参与为基本方式,从而夯实乡村振兴的群众基础。最后,发挥新型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社会利益代表主体和资源所有权主体作用,尝试建立党委领导“政经”分离的治理结构,从而夯实乡村振兴的治理基础。